技能竞赛实施奖励及补助办法
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总21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职业技能竞赛既是培养师生职业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展示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丰硕成果,“以赛促学”,“以赛促教”,提高教师和学生专业技能,规范对技能竞赛活动的管理与奖励,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校举办的各类专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委员会或行业组织举办、经学校批准组织参加、针对某一领域的操作性的专业或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或课件制作、说课、教学创新等反映教师教学水平的竞技性比赛;不包括文明风采等文化类、及群众性的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成立学校技能竞赛领导小组1.组成人员: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实训处和各系部负责人组成。
2.工作职责:对竞赛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审批、监督、统一协调、评估验收。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二)相关部门和指导教师职责1.教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学校技能竞赛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2)审核各系部提出的各类技能竞赛的立项申请和实施方案。
(3)做好各类技能竞赛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
(4)收集各类技能竞赛的信息,提供必要的外联服务工作。
(5)负责各类技能竞赛的级别认定、经费审核。
做好学生、教师的补助和奖励审核工作。
(6)负责各类技能竞赛的档案整理、数据统计、表彰与交流等工作。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组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也称技能大赛,以下同)既是培养提高我校师生职业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和“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扩大影响力、提升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竞赛管理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校级以上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条各类技能竞赛奖项级别界定: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省、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经学校批准参加的中职学校技能竞赛活动。
(一)国家级由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组织,以及由包括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内的多部委共同组织的全国性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二)省级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以及由包括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在内的多厅共同组织的全省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
(三)市级由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组织,以及由包括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内的多局共同的职业技能竞赛所获得的奖项。
第三条奖励等级划分:大赛分等级设奖的,学校按对应等级奖励。
第二章团队管理第四条组队办法1.市级比赛,参加同一项目必须组建两支参赛训练队伍,增加教练和学生的竞争性,以利于提高学校整体成绩。
2.每一竞赛项目组建都要组建教练团队,教练团队有一名主教练和1-2名教练组成,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3.组建管理督导团队。
管理督导团队分校级和部级两级。
校级管理督导团队主要负责技能竞赛的统筹、规划、管理、组织、督促及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到位。
部级管理督导团队负责具体实施、落实技能竞赛工作,督促检查并指导教练和选手做好训练,提供后勤保障。
4.建立学校、教学部及指导教师三级监督评价机制,对技能竞赛的规划及实施细则定期做好自评工作,确保训练质量。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教务处职责:(一)负责制定学校师生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大赛经费核算及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大赛经费核算及奖励办法
技能大赛实行项目管理、目标激励的办法,按照参赛项目在省、市获奖人次、目标达成情况核定竞赛项目费用。
项目费用80%以上用于获奖选手或指导老师奖励、训练生活补助、培训课时酬金等。
有关经费核算办法及标准如下:
一、项目经费核算办法
1.学校按照参赛项目获奖情况与目标达成情况预算经费,由各专业系制定项目费用使用计划,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2.学校依据参赛项目(按中职、高职、教师分别计算),学生组按每个项目500元支付专业系,如果是团体项目,则多一人加100元;教师组按每人500元支付专业系,作为竞赛培训等启动经费。
3.省、市参赛项目单独进行经费核算。
二、项目经费核算标准
1.市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费分别为1200元、450元、150元。
2.省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费分别为12000元、4500元、1500元。
3.国家赛:获得一、二、三等单项奖的项目分别为22500元、18000元、15000元。
4.获团体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相应单项项目标准的2/3×参赛人数核算项目费用。
三、目标考核
1.以本次省、市技能大赛下达的获奖目标为主要依据,并对本次省市竞赛获奖进行纵向与横向比较。
2.如果达到目标,按照上面规定的标准核算费用;如果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学校将视情况增加10%~15%的项目经费;如果未能达到既定目标,将减少项目经费5%~10%。
四、组织与支持服务补助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学校将根据技能大赛组织与获奖情况,对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承办技能竞赛补助标准
承办技能竞赛补助标准承办技能竞赛补助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能竞赛的支持,激发广大青年学生的创新动力和创业激情,提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技能竞赛组织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技能竞赛的承办工作。
第二条补助资金从国家、省、市财政预算中安排,按照中央和地方各自的预算规模进行分配。
第三条补助资金用于技能竞赛的组织、宣传、礼品、奖励和承办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
其中,奖励经费是指用于对竞赛获奖者进行奖励的经费,包括奖金、证书和奖品等。
第四条报名费和注册费由参赛选手自行承担,不计入补助资金范围。
第二章补助标准第五条国家级技能竞赛1. 组织补助标准:(1)组织费:根据竞赛规模和组织工作的复杂程度,按每项竞赛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宣传费:根据竞赛的宣传需要,按每项竞赛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 奖励补助标准:(1)一等奖:每人奖励30万元;(2)二等奖:每人奖励20万元;(3)三等奖:每人奖励10万元;(4)其他奖项:依据竞赛设置的奖项和比例,按照不超过竞赛经费总预算10%的标准给予补助。
3. 礼品补助标准:(1)参赛选手纪念品:每人奖励300元;(2)教练员纪念品:每人奖励200元;(3)志愿者纪念品:每人奖励100元。
第六条省级技能竞赛1. 组织补助标准:(1)组织费:根据竞赛规模和组织工作的复杂程度,按每项竞赛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宣传费:根据竞赛的宣传需要,按每项竞赛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 奖励补助标准:(1)一等奖:每人奖励15万元;(2)二等奖:每人奖励10万元;(3)三等奖:每人奖励5万元;(4)其他奖项:依据竞赛设置的奖项和比例,按照不超过竞赛经费总预算10%的标准给予补助。
3. 礼品补助标准:(1)参赛选手纪念品:每人奖励200元;(2)教练员纪念品:每人奖励150元;(3)志愿者纪念品:每人奖励50元。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条例
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条例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表彰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团队,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条例适用于国家、地方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
第三条职业技能竞赛包括各类职业技能比赛和技能技术证书评定考核等。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类。
第五条论减免学费、提供奖学金等专业培训费用的减免和补助,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条例的规定进行实施。
第二章个人奖第六条在职业技能竞赛中,个人奖包括金奖、银奖、铜奖三个等级,以及特殊贡献奖。
第七条金奖是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的最高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比赛组别最高奖项的10倍。
第八条银奖是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很好成绩的个人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比赛组别最高奖项的5倍。
第九条铜奖是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的个人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比赛组别最高奖项的3倍。
第十条特殊贡献奖是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和推动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授予证书及奖金,奖金金额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一条个人奖的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评审委员会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团队奖第十二条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团队奖包括集体金奖、集体银奖、集体铜奖三个等级,以及特殊贡献奖。
第十三条集体金奖是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团队整体表现突出的给予的最高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比赛组别最高奖项金奖的10倍。
第十四条集体银奖是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团队整体表现很好的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比赛组别最高奖项金奖的5倍。
第十五条集体铜奖是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团队整体表现良好的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比赛组别最高奖项金奖的3倍。
第十六条特殊贡献奖是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为团队取得优异成绩及组织推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的奖励,授予证书及奖金,奖金金额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承办技能竞赛补助标准
承办技能竞赛补助标准一、竞赛筹备费用1. 筹备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对参与竞赛筹备的人员支付相应的工资和差旅费用。
2. 场地租赁和布置费用:为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需要租赁合适的场地并进行布置。
根据场地面积、设施和布置要求,支付相应的租赁和布置费用。
3. 设备租赁和运输费用:为满足竞赛需要,可能需要租赁专业的设备和器材。
根据设备种类、数量和运输要求,支付相应的租赁和运输费用。
4. 资料准备和印刷费用:为参赛者和工作人员准备必要的资料,如竞赛指南、报名表、成绩册等,并根据印刷数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参赛者奖励1. 奖金设置:根据竞赛级别、难度和参赛人数等因素,设置相应的奖金额度,以激励参赛者积极参与并发挥水平。
2. 奖项设置:根据竞赛项目和参赛者表现,设立不同的奖项,如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以表彰优秀参赛者。
3. 证书颁发:为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以证明其竞赛成绩和水平。
证书制作费用包括在内。
三、评审及裁判费用1. 评审专家费用:为参与竞赛评审的专家支付相应的酬劳,以感谢他们为竞赛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做出的贡献。
2. 裁判人员费用:为参与竞赛执裁的裁判人员支付相应的工资和差旅费用,以确保竞赛的公平进行。
四、证书及奖牌制作费用1. 证书制作费用:为获奖者制作证书的费用,包括设计、印刷等环节的费用。
2. 奖牌制作费用:为获奖者制作奖牌的费用,包括设计、制作等环节的费用。
五、赛后总结与评估费用1. 总结会议费用:在竞赛结束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总结会议,分析竞赛的优点和不足,并支付相应的会议费用。
2. 评估报告费用:为全面评估竞赛的效果和质量,可能需要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
支付相应的评估报告费用。
3. 资料整理和归档费用:对竞赛过程中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以备后续查阅和使用。
此环节的费用包括在总结与评估费用中。
六、其他相关费用1. 宣传推广费用:为扩大竞赛的影响力和提高知名度,需要进行宣传推广。
参加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赛获奖进编文件
参加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赛获奖进编文件
8月25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以赛代练,激发技能人才素质大提升,加快技能河南建设。
《管理办法》明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竞赛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训,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经费保障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全省技能大赛每个赛项25万元,省级行业一类赛和省级专项竞赛每个赛项15万元,省级行业二类赛每个赛项5万元。
牵头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2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他世赛中国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级集训基地按每届每个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对于参加竞赛并取得好成绩的选手,我省奖励起来更是不手软。
世赛获奖者、国赛金牌获得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可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
对获得国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其专家教练团队按照获奖选手标准给予奖励,一次性给予金牌、银牌、铜牌选手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10万元。
对获得全省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奖励。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学校师生积极参加专(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该项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障竞赛质量与水平,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针对我校成立二级学院等机构调整,结合学校相关文件执行情况,特进一步制(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属性、级(类)别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经教育部门批准备案且正在开设的专业及其课程直接相关的各类各级专(职)业技能竞赛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项目组织机构的性质,分为以下五个类、级别:(1)校、区办项目:学校以及黄埔、天河区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项目。
(2)广州市办项目:广州市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项目。
(3)省级项目:广东省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全省或跨省项目。
(4)国家级项目:国家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全国性项目。
(5)国际级项目:国家行政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国际性项目。
第二条根据获奖证书、竞赛项目通知等资料确定各类竞赛项目的级别,若提供信息不一致,以获奖证书为准。
若受行政部门、教指委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机构委托举办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项目按以下程序立项、审批实施:专业教研室填写《学生专(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附件)及竞赛指导方案,报所属二级学院(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项目计划、经费预算后立项。
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及其他参赛条件,立项二级学院(部)应认真组织实施,确定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赛前培训I。
在竞赛活动过程中,相关专业教研室及时记录、整理竞赛过程材料,并经所属二级学院(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核,作为项目完成后财务报账、奖励等实施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学校按以下原则支持不同类、级类的竞赛项目:(1)重点支持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或其委托举办的、与专业密切相关的具有鲜明职业技能特色的各类省级及以上的项目立项,并安排专项资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鄂人社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4月18日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与标准第三章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激励我省技能人才成长和遴选培育“湖北工匠”,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水平和赛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蓬勃开展,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保障和紧缺智力支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是指对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主要包括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所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需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举办、承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采取财政补助、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专业技能培训及大赛奖励办法
专业技能培训及大赛奖励办法为了提升我校的专业技能竞技水平,鼓励师生积极参加专业技能比赛活动,争取获得更好的成绩,凸显职教特色,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打造品牌学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专业技能竞技培训机制及参加市级以上级别(含市级)的专业技能比赛的奖励办法。
一、专业技能竞技培训机制专业技能竞技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更好地彰显职业教育的特色,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学校要根据广西的区情及国家的职教形势,加大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开展专业技能竞技活动。
通过竞技活动带动教学活动,促使教师更新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师自身的专业技能水平;同时通过竞技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综合能力。
1、建立专业技能协会的长效管理机制各专业科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相关技能协会,并制定长效管理机制。
协会由专业指导教师负责,吸纳更多的相关教师参与,形成一个有力的教练团队。
协会成员的招收包括低年级和高年级的学生,形成梯度培养的机制。
协会活动包括教学、兴趣交流、技能竞赛等活动常年开展,实现分层教学,吸纳骨干成员参与实训室的建设或实训教学活动,经久积累出佳绩。
2、专业技能竞技人才的选拔办法各专业科要抓好技能协会的建设,注意从技能竞技活动中选拔苗子,根据广西或国家专业技能大赛的需要,制定出人才选拔办法。
树立通过技能大赛检验教学效能、检验技能协会效能的意识。
建议竞技人才的选拔的步骤按如下进行:(1)、大赛前半年,公布竞技人才的选拔方案,使学生明确技能竞技的目的和意义;(2)、大赛前三月,进行参赛人员初选,明确指导负责教师,每项目选出30人进行专项训练;(3)、大赛前两月,进行参赛人员二选,每项目选出10余人进行强化训练;(4)、大赛前一月,确定参赛选手,进行综合训练,包括技能、竞赛技巧、竞赛心理等。
二、参赛选手及有关训练补助事宜参赛选手及有关训练事宜由专业科报教务科,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按以下标准执行:1、各专业科根据参赛项目,选拔5 —10名在校学生进行强化训练,强化训练和参赛期间,学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元,寒暑每人每天补助20元;2、各专业科根据参赛项目,召回顶岗实习学生回校训练,训练和参赛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3、各专业科根据参赛项目,选拔教师组织、指导学生强化训练和比赛,教师补助实行包干制,每个项目或组3000元(约150课时,可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由负责教师按参与情况进行分配);4、教师参加技能大赛,训练补助控制在900元以内,按每人每天15元计发。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为鼓励和引导全体师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形成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以赛促研的良好氛围,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知名、省内一流”的优质高职,现对师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一、竞赛类别与级别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三类:由各级政府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牵头联合财政部门等多部门举办、获奖纳入优质校、双高校和职教高地标志性成果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和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等为一类竞赛;由政府主管部门、教育部行(教)指委、教育厅专指委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为二类竞赛;由政府认定的行业协会、学会、大中型骨干企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为三类竞赛。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和校级竞赛四个级别。
竞赛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未经统一选拔而直接参加的国家级、省级竞赛项目,按降一级别认定;不到现场比赛而是通过邮寄作品参赛的,按降一级别认定。
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或行业协会分会举办的竞赛相应降低一个级别。
各级各类选拔赛以校区为单位组织的,按校级成绩认定。
二、竞赛组织与管理(一)组织领导学院成立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双创中心、财务处等处室和各院部负责人任成员。
教务处具体承担组织、协调、考核、奖励等工作,相关处室、二级院部具体组织备赛训练与参赛工作。
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二)赛项规定每个专业群的教师和学生参加的专业技能竞赛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个和5个。
每个赛项参赛人数(团队)原则不超过2个,参赛选手必须通过全校竞赛遴选。
有一类大赛的专业必须参赛,且可以不受数量限制,相关专业均可参加校级遴选;没有一类大赛的专业可以二类大赛参加;二类大赛也没有的专业可以选择三类大赛参加。
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和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等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激励办法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激励办法
为了鼓励和引导我校学生积极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参赛选手的参赛热情,保证专业技能竞赛的训练质量取得更好的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特指由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举办的竞赛(以下简称“省赛”)或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举办的竞赛(以下简称“国赛”)。
二、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特指参加“省赛”和“国赛”的学生。
三、学生出勤管理
为了保证训练质量,参赛学生在备赛及竞赛期间的所有缺勤课程按满勤认定;在非集训、比赛时间,必须按照学校要求正常上课。
四、学生参赛激励措施
1.大一、大二在校学生参加周期较长(1个月及以上)的竞赛类活动,按活动级别(校级、省级、国家级)获得相应的活动课程学分;具体奖励学分请参照《学生活动课程学分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2.参加广东省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大赛或全国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大赛竞赛项目的大三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在校备赛训练时间可视同在企业顶岗实习。
3.“省赛”和“国赛”获奖选手可视专业情况免修毕业设计(项目)、论文,直接给予学分认定。
五、学生竞赛补助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期间,学校给予适当餐费补助。
六、学生竞赛奖励
由学校批准参加的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按参赛级别给予表彰和奖励,竞赛的获奖奖金由指导教师分配,指导教师和学生各占50%,由学校统一发到师生账号。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申领生活补助、退休补助、技能竞赛奖励、奖补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申领生活补助、退休补助、技能竞赛奖励、奖补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哈发(2023)3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哈办发(2021)1号)有关规定,发挥人才对驱动发展的核心作用,创新技能导向激励机制,吸引留住优秀高技能人才,为建设〃六个龙江〃,打造〃七大都市〃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活补助(一)对象及标准鼓励技能人才提升技能水平,在哈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在精密加工、智能制造、数控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管理与服务等领域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以下相应生活补助:1.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以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按照每人每月IoOo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连续发放5年。
2.对龙江大工匠、黑龙江省首席技师、龙江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以及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省级高技能人才,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连续发放5年。
3.对哈尔滨市首席技师、哈尔滨市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市级高技能人才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连续发放5年。
(二)流程1.登录〃哈尔滨市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单。
4.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补助申请,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并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签署承诺书,并按办事指南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5.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通知用人单位开具票据(往来收据),将全年生活补助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按照“先应发,后按月〃的原则发放。
6.年末结算时提交本年度纸质发放凭证、《高技能人才申领生活补助月考核记录表》和全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信息。
学生参加竞赛和活动补助办法
学生参加竞赛和活动补助办法1. 背景介绍学生参加竞赛和活动是提高专业技能、丰富人文素质、培养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在大学中,学生参加竞赛和活动能够展示自己的才能,提升综合素质。
然而,参加竞赛和活动往往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因此制定适当的补助办法是十分重要的。
2. 提供奖学金学校可通过设立竞赛和活动奖学金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奖学金可根据学生参加的竞赛或活动的难度和水平进行评定,以确保公平性。
通过奖学金的方式,学生既能得到经济上的支持,也能获得认可和鼓励。
3. 学校补贴费用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参加竞赛和活动所需的费用。
这些费用可以包括报名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申请、参赛项目的重要性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
4. 提供场地和设备支持学校可以提供适当的场地和设备支持,为学生参加竞赛和活动提供便利。
比如,提供实验室、训练场地等,以确保学生有良好的环境进行准备和训练。
此外,为学生筹备必要的设备,如技术设备、运动器材等,也是对学生参赛的有力支持。
5. 导师指导和支持学校可以提供指导教师或导师制度,为学生参加竞赛和活动提供指导和支持。
导师可以帮助学生制定计划、提供专业指导,为学生的参赛准备提供帮助。
此外,导师还可以给予学生心理上的支持和鼓励,提高学生的竞赛和活动参与度。
6. 建立专项基金学校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学生参加竞赛和活动。
这样的基金可以由学校、企业或社会各界共同捐赠,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发展。
资金可以用于奖学金、支持费用等方面,让更多的学生有机会参加竞赛和活动。
7. 加强与社会资源的合作学校可以积极与社会资源进行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参赛和活动机会。
与企业、机构等合作,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舞台和更多的资源支持。
通过与社会资源的合作,学生不仅能够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还能获得和运用更多的实践机会。
8. 加强学生竞赛和活动的宣传学校应加强学生竞赛和活动的宣传工作,提高学生对这些机会的认识和了解。
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加强“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师生的专业技能,展现学院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组织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竞赛级别本规定所指的专业技能竞赛的等级,具体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三个等级。
具体赛事的级别,将根据赛事组织机构的级别来界定,具体界定标准为:(一)国家级竞赛,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全国性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明确为国家级的竞赛。
(二)省级竞赛,是指由省级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省级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明确为省级的竞赛。
(三)市级竞赛,是指由市及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明确为市级的竞赛。
(四)单独由各级协会、行业组织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技能竞赛,竞赛等级认定级别降低一个档次。
二、竞赛组织(一)鼓励、支持各系学生参加由国(境)外、国家、省、市主办的各类技能竞赛,要求各系在报名参赛前进行校内选拔赛。
(二)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参赛前需由参赛负责人填写参赛审批单、携带参赛通知、参赛方案以及经费预算等书面材料,报请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如不备案,自行组织参加比赛,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相应奖励及课时补助。
(三)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时,各责任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四)若需要辅导,需提前向教务处申请,辅导必须做到五落实:落实参加人员、辅导时间、辅导地点、辅导内容及要求。
严禁无组织、无计划的盲目辅导。
三、竞赛费用各项专业技能竞赛费用,将根据学院审核批准的级别,归口筹措相关费用。
具体费用包括:(一)报名费、参赛费、参赛选手及指导教师的差旅费。
(二)教师参赛及指导教师的奖励。
(三)学生参赛前指导教师的辅导课时费。
四、奖励办法(一)奖励分三级三等。
若按竞赛名次设奖,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名为二等奖,第三、四名为三等奖。
若按竞赛级别设奖,一、二、三等奖按上述标准奖励,但优秀奖不予以奖励。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为适应职业教育的需要,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提高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职业素质,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组织、指导各级各项专业技能竞赛等活动,进一步规范我校职业技能竞赛细则,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领导,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一)学校成立“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各科室负责人(二)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能竞赛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由教务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教学专业科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组织实施(一)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直接责任人是专业科科长,负责牵头计划的编制、方案的制定、督促培训计划的实施。
教务科负责协调和指导实施。
(二)各专业科组织参加技能竞赛,每个项目限报一名指导教师,各项目由教学科室负责组织竞赛工作组,需在事前将参赛团队向学校申报,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为了有效地提高我校学生职业技能的质量和综合素质,以赛促训,以赛促改,以赛促建,各专业科根据专业特点,每年进行一次校级技能大赛,并挑选优秀学生参加强化训练,为参加各级各类大赛储备选手。
三、训练补助:(一)参加技能大赛的团队必须按照大赛要求和学校要求在备赛前向科室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申报成员,经学校确定后的备赛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能再中途更改。
(二)备赛团队成员必须根据备赛工作进展情况作出每日工作记录表,以工作表为准核发训练补助。
(三)校级技能大赛纳入常规教学管理,不考虑补助。
(四)经学校审核批准参加的区级、市级及国家级大赛,各指导教师正常上班期间的课余时间按每天30元计算,周末及寒暑假期间按每天50元计算,参赛训练学生正常教学期间的课余时间无补助,周末及寒暑假期间每天15元计算。
四、计奖规则(一)校级技能大赛定在每年的11月举行,各专业科室在秋季开学应该列入学期工作计划,10月中旬制定出竞赛方案报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学校按每个项目1000元总包干划拨资金,重点用于组织费用和学生奖励。
竞赛奖励方案
钟祥市职业高中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方案“普高有高考,职高有技能大赛”,技能竞赛是推动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大技能教学工作力度、有效提高学生及辅导教师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特制定钟祥市职业高中职业技能大赛奖励方案:一、奖励范围:1、由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教育学会等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包括国家级、省级及地市级;2、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学会等教育机构组织的经学校同意后组队参加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
二、奖励对象:经相关教学部门研究推荐并通过教务处、教学主管领导确定的参与辅导的专业老师(各项竞赛最多限报三名辅导老师,一名参赛选手的辅导或单项比赛项目不得报2名以上的辅导教师)和直接参与竞赛项目的在校教师和学生。
三、辅导津贴:辅导教师严格按照制订的辅导方案进行专业培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期间按照100元/天标准进行加班补贴(按辅导时数折合天数);正常上班期间,根据辅导时间按课时10元/节计算,课外活动辅导按11元/节计算。
四、奖金标准:说明。
1)专业技能类专指各专业工种的技能操作(现场竞技)。
2)文明风采类指选送参赛的作文、绘画、书法、摄形、音乐、体育等竞赛项目。
3)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手工制作的小制作、小发明作品,经逐级推荐参赛获奖,按最高级别一次奖励,奖金按专业技能类现场竞技赛奖金的0.5倍计算;运用计算机软件制作的动漫设计(小电影、动画片等)、平面设计(相册、广告、文稿等)等作品,经逐级推荐参赛获奖,按最高级别一次奖励,奖金按专业技能类现场竞技赛奖金的0.25倍计算。
4)教学业务竞技类指教师参加现场说课、讲课等竞赛活动。
5)辅导教师奖励:专业技能类获得荆门市一等奖、省级一、二等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教师奖励为学生两倍,荆门市二、三等奖、省级三等奖师生同额奖励。
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河南XXX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组织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与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既是培养我校师生职业能力,推进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评价专业教学质量、扩大学校影响、提升学校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各教学单位和学校师生积极参加与专业教学相关的各种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佳绩,使师生参加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级别的确定本办法所指级别是指国家级和省级。
1.国家级。
国家各教育、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局),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各行业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比赛。
2.省级。
省政府各厅局(委)组织举办的全省性质的比赛。
竞赛的级别以获奖证书的落款盖章为依据。
二、教学单位代表学校参赛获奖的奖励标准教学单位受学校委派,代表学校参加教学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励参赛单位奖金标准为一等奖(及以上,下同)4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及以下,下同)1万元;获得省级奖项的,奖金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此外,参加各级竞赛的指导教师每位补助课时不超过50个,每课时酬金按50元计算。
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以获奖证书为准。
三、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级竞赛课程成绩认定为贯彻以赛促教,以赛促学,凡能将竞赛内容纳入日常教学的,各教学单位应将竞赛训练放在业余时间。
不能纳入日常教学或纳入日常教学需赛前停课集训的,参赛选手在竞赛当学期的课程成绩,经所在系(部)审核向教务处申报,考试课程可按班级最高成绩核计,考查课程成绩按“优秀”核计。
四、教学单位参加技能竟赛及奖励的申批1.教务处依据学校的统一布署,代表学校向相关教学单位下达参加或承办各级教育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的比赛任务,各教学单位应做好参加或承办职业技能竞赛的各项组织和实施工作。
各教学单位应以职业技能竞赛为平台,主动适应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将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融入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内容,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的改革。
承办技能竞赛补助标准
承办技能竞赛补助标准技能竞赛是指通过比赛形式对参与者的相关技能进行评比和选拔的活动。
为了鼓励和支持技能竞赛的开展,许多机构和组织提供了相应的补助资金。
下面是一份关于承办技能竞赛补助标准的参考内容。
一、补助范围1. 技能竞赛的组织和举办费用;2. 参赛选手和裁判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3. 比赛场地租赁费用;4. 比赛器材和材料的采购费用;5. 与比赛相关的宣传和推广费用;6. 其他与技能竞赛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补助标准1. 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层次,制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补助标准可以相对较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补助标准可以相对较低。
2. 参赛人数和竞赛规模:根据技能竞赛的参赛人数和竞赛规模,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参赛人数和竞赛规模越大,所需费用越多,补助标准可以相应提高。
3. 组织能力和办赛经验:对于具备较强组织能力和丰富办赛经验的机构或组织,可以给予额外的补助奖励。
这可以激励其在技能竞赛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提高竞赛的质量和水平。
4. 创新和应用价值:对于技能竞赛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的,可以给予额外的补助。
这可以促进技能竞赛的发展,并推动相关技能的创新和应用。
5. 出资方意愿和财力状况:如果技能竞赛的出资方具有良好的意愿和较高的财力状况,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以表彰和激励其积极参与和支持技能竞赛。
三、补助申请流程1. 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技能竞赛的申请书、预算、比赛计划、参赛选手名单等材料。
2.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机构或组织,如教育部门、技工学校、行业协会等。
3. 评审和审核:由相关机构或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审核,并根据补助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4. 补助资金发放:经过评审和审核后,补助资金将发放给申请机构或组织,用于承办技能竞赛的相关支出。
总结起来,承办技能竞赛补助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赛人数和竞赛规模、组织能力和办赛经验、创新和应用价值以及出资方意愿和财力状况等因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规名称】技能竞赛实施奖励及补助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1-12-05【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技能竞赛实施奖励及补助办法第 1 条为鼓励国人学习技术、提高国家技术水准而办理技能竞赛,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本办法所称技能竞赛如下:一全国技能竞赛。
二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
三国手选拔赛。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技能竞赛。
第 3 条全国技能竞赛、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国手选拔赛,由中央主管机关办理。
第 4 条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之技能竞赛由下列单位办理:一直辖市或省以上政府机关。
二高级中等以上学校。
三省、市级以上同业公会联合会、职业工会联合会、工业会及商业会等法人团体。
第 5 条中央主管机关依下列原则选定技能竞赛之职类:一国际技能竞赛已办理之职类。
二国家经济建设所需之职类。
三提升人民生活水准之职类。
四具有中国传统文化之职类。
五已公告办理技能检定之职类。
第 6 条竞赛职类之技能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7 条技能竞赛之办理次数如下:一全国技能竞赛每年办理一次。
二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每隔一年办理一次。
三参加国际技能竞赛之国手选拔赛,合并于全国技能竞赛举行;参加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之国手选拔赛,合并于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举行。
全国技能竞赛、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因故停办时,中央主管机关应于年度开始三个月内公告。
第 8 条报名参加技能竞赛之各职类人数为三人或三组时,该职类改为表演赛;如报名人数二人或二组以下时,该职类暂停办理竞赛。
第 9 条各项技能竞赛之竞赛方式,一律采用试题规定之工具、量具及相关设施等,进行装配、检修或制作成品,或提供服务。
第 10 条全国技能竞赛及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各职类之裁判长由中央主管机关遴聘。
第 11 条全国技能竞赛裁判长之职责如下:一全国技能竞赛、模拟赛及国际技能竞赛等试题之命制。
二参与国际技能竞赛选手训练计划之拟订与指导。
三裁判长助理及技术顾问人选之推荐。
四负责安排裁判评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之成绩,必要时,并得参与评分工作。
五协助竞赛场及选手培训单位对设备、器材之借用。
六协助情商赞助单位,提供参加国际赛选手之训练材料、装备及生活费等。
七出席中央主管机关及国际技能竞赛中华民国委员会所召开之各种会议。
八审查全国技能竞赛各职类选手成绩,并作成优、缺点建议表,供大会参考。
九兼任国际技能竞赛中华民国委员会之技术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得兼任我国参加国际技能竞赛之国际裁判。
第 12 条全国技能竞赛裁判长应具备之资格条件如下:一基本条件:(一) 身心健全、品德高尚、守正不阿者。
(二) 具有精熟之专业素养及领导管理能力者。
(三) 具有协调合作、服务热忱及高度荣誉感者。
(四) 裁判长须谙英语或德语或法语等外语者。
二专业条件,应至少符合下列之一:(一) 参加国际技能竞赛获得奖牌,并实际担任本职类相关工作六年以上表现优良者。
(二) 参加全国技能竞赛获得奖牌,并实际担任本职类相关工作八年以上表现优良者。
(四) 本职类乙级技术士,并实际从事本职类相关工作经验十二年以上表现优良者。
(五) 对本职类技能有特殊造诣,具有训练参加国际技能竞赛选手并获得奖牌二次以上、训练参加全国技能竞赛选手并获得奖牌四次以上、训练参加台湾区高级中等学校技艺竞赛选手并获得前三名奖牌四次以上具体事迹之一者。
(六) 担任技能检定命题委员或职业训练课程标准制订委员四年以上者。
(七) 大专院校以上相关科系毕业,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十二年以上表现优良者。
第 13 条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裁判长之职责如下:一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模拟赛及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等试题之命制。
二参与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选手训练计划之拟订与指导。
三裁判参考人选之推荐。
四负责安排裁判评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之成绩,必要时,并得参与评分工作。
五协助竞赛场及选手培训单位对设备、器材之借用。
六协助情商赞助单位,提供参加国际赛选手之训练材料、装备及生活费等。
七出席中央主管机关召开之各种会议。
八审查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各职类选手成绩,并作成优、缺点建议表,供大会参考。
九兼任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技术委员会委员。
必要时,得兼任我国参加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之国际裁判。
第 14 条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裁判长之资格条件,准用第十二条规定。
第 15 条裁判长之任期为二年,得连续聘任之。
裁判之任期以竞赛期间为限。
裁判长因故缺席时,得由裁判长指定一位裁判人员暂代裁判长职务。
裁判长无法指定时,由大第 16 条全国技能竞赛各职类裁判,得由参赛选手之提名单位推荐担任。
第 17 条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各职类之裁判,由中央主管机关遴聘。
第 18 条全国技能竞赛及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裁判之职责如下:一接受裁判长安排评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之成绩。
二竞赛期间、协助裁判长解答选手技术上之问题。
三竞赛过程中对选手操作之优、缺点应详实记录,提供裁判长作建议或讲评之用。
第 19 条提名单位推荐之全国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在提名单位服务满一年以上,并持有相关服务证明者。
二专科以上毕业,并有学历证明者。
三竞赛期间能全程参与会议、监场及评分工作,并能充分配合裁判长完成各该职类成绩评定事宜者。
第 20 条全国技能竞赛各职类之裁判长及裁判人数合计未满四人时,由中央主管机关遴聘补足。
第 21 条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裁判之资格条件,准用第十九条规定。
第 22 条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各职类之裁判长及裁判人数合计以三人为原则。
如报名参赛人数众多,得视实际需要增聘之。
第 23 条裁判人员未参加竞赛前由主办单位举办之讲习会者,不得评分。
第 24 条各裁判人员于竞赛期间执行其职权时,应依技能竞赛裁判须知办理,裁判须知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25 条全国技能竞赛提名单位必须负担裁判人员参与全程活动所需费用。
第 26 条裁判人员如有违反竞赛大会相关活动规定之行为,提名单位应协助妥为处理。
第 27 条裁判长助理及技术顾问由裁判长依其职类需要,推荐一人至三人,由中央主管机关于竞赛期间遴聘。
第 28 条参加全国技能竞赛选手来源及限制如下:一台湾省政府推荐当年度分区技能竞赛每一职类之前六名,其竞赛成绩应达六十分以上。
二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各推荐当年度分区技能竞赛每一职类之前四名,其竞赛成绩应达六十分以上。
三教育主管机关推荐当年度全国高级中等学校技艺竞赛相关职类之前三名。
但有二个以上职类相当于全国技能竞赛一个职类时,二个职类以各推荐二名、三个职类以各推荐一名为限。
四分区技能竞赛推荐之各职类选手,不得于推荐后再申请更改提名单位。
五机电整合职类选手二人一组,推荐时应以组计算之,选手应未曾于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组合名单一经报名,不得申请变更。
六年龄以未满二十一岁者为限。
但国际技能竞赛组织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参加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由持有身心障碍手册者,直接向主办单位报名。
但各职类报名人数超过竞赛场地之容量时,得先行办理测验,择优参加竞赛。
第 30 条历届获得全国技能竞赛前三名之选手,年龄未满二十一岁,并未曾代表我国参加同职类国际技能竞赛者,均可报名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国手选拔赛。
但其选拔成绩不列入当届竞赛名次。
第 31 条历届获得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前三名之选手,并未曾代表我国参加同职类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者,均可报名参加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国手选拔赛。
但其选拔成绩不列入当届竞赛名次。
第 32 条选手参加竞赛服装应力求整齐清洁,并将选手证佩于上衣左上方口袋上,将职类编号臂章佩戴在左臂上,始得进出竞赛场所。
第 33 条竞赛开始十五分钟后,选手仍未进入竞赛场时,以弃权论。
第 34 条选手进入竞赛场,不得携带预先制妥之零件、模型、半成品或与试题有关之型尺、型规或特殊工具等,违反者其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 35 条选手应于规定场地、时间内,熟悉分配使用之机具设备,并点清所发给之材料。
第 36 条选手入场后,应按已抽得之工作位置,对号就位,须经裁判将设备、材料之封条启封后,并宣布开始时,始得作各项检查。
经检查后如有疑义,应立即请裁判长处理,事后不得异议。
第 37 条选手不得故意损坏竞赛场设备。
第 38 条选手于竞赛进行中,不得单独与裁判交谈。
但对裁判人员之宣布、说明或试题有疑问或缺页时,应立即于原位举手,经裁判人员许可后,由二名裁判人员共同解答或处理,事后不得异议。
第 39 条竞赛时,选手发生违反竞赛规则时,经裁判人员二名共同认定后,按其情节轻重,酌予扣分。
第 40 条选手于竞赛进行中,须离开竞赛场时,应经裁判长准许,并派裁判人员陪同。
离开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并不得扣除离开时间。
第 41 条竞赛时间截止时,选手应即停止工作。
第 42 条在竞赛过程中,禁止选手相互交谈或使用行动电话及呼叫器,违反者按其情节酌予扣分。
第 43 条选手在竞赛过程中,整理自带装备、工具等时间,不得扣除整理时间。
第 44 条竞赛时遇空袭、停电、设备故障或其他意外事故时,选手应听候裁判长处理。
第 45 条竞赛如需次日继续进行,在当日结束时,选手须将竞赛试题、自备工具、半成品及有关资料置于大会指定场所,经裁判人员加封后,交场地负责人保管。
第 46 条选手于竞赛完毕时,经裁判长会同大会工作人员将其作品编号加封,并将大会提供之工具、设备及材料整理交场地负责人后,始可离场。
第 47 条选手对竞赛成绩有异议时,应于颁奖闭幕典礼结束后一小时内,以书面载明职类名称、姓名、第 48 条为处理竞赛成绩异议问题,中央主管机关或主办单位得聘请资深国际裁判等专家、学者组成技术争议审议委员会处理。
第 49 条主办单位接获选手异议书面资料后,应即交技术争议审议委员会处理。
并由争议审议委员口头说明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时,应于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 50 条为鼓励参与技能竞赛,凡参与竞赛之选手、裁判长、训练老师、事业机构、学校、团体及相关机关等,具有优异成绩或特殊贡献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予以奖励。
第 51 条参加全国技能竞赛及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获前三名者,由主办单位发给奖牌、奖状及奖助学金鼓励。
竞赛职类为表演赛时,奖助学金减半发给。
成绩在八十分以上者发给奖状乙帧。
选手无正当理由而未参加颁奖闭幕典礼者,第一项之奖助学金,以自愿弃权论。
第 52 条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及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获前三名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奖助学金、奖状。
参加第一项竞赛获得优胜奖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奖状。
第 53 条参加国际技能竞赛及国际展能节职业技能竞赛获前三名或优胜奖者,于五年内参加同职类各级别技能检定时,得申请免试术科测试。
参加全国技能竞赛及全国身心障碍者技能竞赛,其竞赛成绩达六十分以上者,由主办单位发给竞赛成绩及格证明后,于三年内参加同职类乙级或丙级技能检定,得申请免试术科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