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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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是指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制定的一套教育与培训规范和流程。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教育与培训目标:明确煤矿安全培训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确保每位矿工都能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培训对象与范围:确定煤矿安全培训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各级管理人员、操作工人、技术人员等。

3. 培训内容:根据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包括矿山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作业规程、应急救援知识、安全标志标牌等。

4. 培训方法和形式:确定煤矿安全培训的具体方法和形式,包括集中培训、现场演练、网上培训、模拟操作等。

5. 培训周期与频次:确定煤矿安全培训的周期和频次,保证培训的及时性和可持续性。

6. 培训考核与评价:建立科学的培训考核和评价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培训成绩进行记录和归档。

7. 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培训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8. 安全教育与培训宣传:加强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宣传工作,提高矿工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通过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能够有效提升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二〇一八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属各单位、各科室:为了进一步落实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44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92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印发****《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望认真执行.附件:《****二〇一八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2018年1月1日****党政办公室2018年1月1日印发附件:****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44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92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上岗资格培训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的原则、培训形式第四条培训原则: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原则,不断创新安全教育培训的新模式、新方法,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操作技能的培训,为矿井的安全发展培养安全型、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奠定基础.第五条培训形式:业余培训、脱产培训、日常自主培训、专项培训、外委送培等培训形式.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成立由矿长任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成员。

2018煤矿年度培训计划(1月修定)

2018煤矿年度培训计划(1月修定)

兴仁县潘家庄镇兴隆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修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从业人员日常的安全赔培训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 组织编制了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一、成立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组长: 杨林(矿长)副组长: 陈开(安全副矿长)成员:刘晓冬(总工程师)、王俊钢(生产副矿长)、姚开发(机电副矿长)、丁赛赛(通防副总)、赵荣昌(机电副总)、王明贵(采掘副总)及各科室、队组负责人。

如领导小组人员有所变动, 新来人员按照岗位履行相关职责。

二、培训对象及内容1.培训对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领导资格证书培训、复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监控员、绞车工、兼职救护队员、爆破员、炸药库管理人员等特殊作业证件培训或复训)。

2、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新职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班组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知识培训、煤矿职工日常安全培训。

三、培训目的通过培训, 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知识,使各类作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能力, 切实履行职责, 更强有力的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辨识煤矿作业过程中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及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 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 具备及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四、培训要求1.煤矿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并且每年进行复训年检, 对证书过期必须及时再培训更换证书;2.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特殊作业证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复训, 不得过期, 对过期证件必须再培训更换证件;3.煤矿停产开工前必须组织新老员工安全培训, 老工人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 新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00个学时, 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4、煤矿正常生产期间必须定期组织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针对各级部门下发的安全文件, 国家新出台的一些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培训。

2018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018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8]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2号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2号文)

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
3.2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 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本标准3.1的条件 要求执行。
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 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 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 (安全培训档案——个人)
19、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 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 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 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 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 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 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 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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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条款解读
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 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 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附件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2018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2018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一月一日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目录1、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编制说明 (2)2、培训管理机构 (5)3、培训科工作职责 (8)4、培训科科长岗位职责 (9)5、培训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10)6、培训科教师岗位职责 (11)7、培训科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2)8、安全培训考勤制度 (13)9、课堂管理制度 (14)10、学员管理制度 (15)11、安全培训工作例会制度 (16)12、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17)13、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18)14、井下新工人实习制度 (20)15、安全培训经费提取及使用制度 (22)16、安全培训专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24)17、“四新”培训制度 (27)18、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8)附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编制说明为全面做好我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我矿培训工作依法依规,确保我矿培训工作能够科学实施、规范有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文件精神及要求,并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培训目的意义通过开展各种培训,进一步提高我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及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确保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能力,为实现我矿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1、符合性原则培训管理及培训基本内容应符合国家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确保制度的符合性原则。

2、适宜性原则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根据我矿从业人员素质结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和培训需求等因素的实际情况及矿井现状出发,因地制宜,确保制度的适宜性。

3、完整性原则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全面覆盖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的各要素、各程序、各层次、各岗位及各环节,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完整性原则。

92号令(培训)

92号令(培训)

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 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 监察。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参照的法律条文增加,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员工
的)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
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考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
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 第二十七条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 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 试。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第九条 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
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 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 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 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 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 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 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

煤矿教学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教学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教学培训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煤矿教学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技能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培训目标
1. 提高员工技能水平,提升生产效率;
2.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率;
3. 培养员工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三、培训内容
1. 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
2. 技术培训:包括煤矿生产流程、设备操作等;
3. 业务知识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煤矿管理制度等;
4. 团队建设培训:包括团队合作意识、沟通技巧等。

四、培训计划
1. 每年制定煤矿员工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等;
2. 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调整培训计划,确保培训效果。

五、培训方法
1. 线下培训:组织专业培训机构或内部专家进行课堂培训;
2. 线上培训: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远程培训,提高培训效率;
3. 实地实训:安排员工到生产现场进行实际操作演练,提升实操能力。

六、培训评估
1. 培训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
2.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培训情况和培训成绩,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七、培训管理
1. 设立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 建立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明确培训责任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注重员工的培训反馈,及时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培训效果。

八、培训成果
通过培训,员工技能水平得到提升,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安全事故率明显降低,企业整体绩效得到提升。

以上为煤矿教学培训管理制度内容,希望各位员工认真执行,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企业发展。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系统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范围1.1 目的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煤矿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知识,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

二、基本原则2.1 安全第一原则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活动应始终以安全第一的原则为指导,确保学员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2.2 预防为主原则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注重事故预防,通过培训提升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技术水平,防患于未然。

2.3 统一管理原则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确保培训活动的有效开展和质量。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3.1 基础安全知识煤矿工作人员应接受基础安全知识的培训,包括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分析、急救知识等内容。

3.2 作业技能培训煤矿工作人员应接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作业技能培训,包括煤矿设备操作、仪器仪表使用、紧急救援等内容。

3.3 专业知识培训煤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包括安全管理、风险评估、设备维护等内容,提升其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培训形式与周期4.1 培训形式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可采取面授、实地操作、在线培训等形式,根据不同岗位职责和培训内容确定合适的培训形式。

4.2 培训周期根据煤矿工作人员的入职时间和岗位职责,确定不同的培训周期。

新员工应接受入职培训,其他员工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培训计划与组织5.1 培训计划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等,确保培训活动的有效组织和实施。

5.2 培训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组织培训师资力量,制定培训大纲和教材,组织培训人员进行培训,开展考核评估,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六、培训评估与记录6.1 培训评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培训评估,收集学员的培训反馈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内容和形式。

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是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该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培训目的和原则:明确煤矿安全培训的目标和原则,即提升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其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 培训内容和方式:明确煤矿安全培训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培训科目,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内容,并指定培训形式,如面对面培训、实地培训、在线培训等。

3. 培训计划和组织:规定煤矿安全培训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管理要求,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周期、确定培训机构和培训教材等。

4. 培训对象和管理:明确培训对象,即煤矿员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并规定相关管理要求,如必须参加培训、按时参加培训、考核合格等。

5. 培训记录和证书:规定必须对煤矿安全培训进行记录,包括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并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作为矿工安全教育的有效凭证。

6. 培训评估和改进:规定煤矿安全培训的评估和改进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7.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煤矿安全培训的执法监督程序和责任追究,对未参加培训或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煤矿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煤矿安全培训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1. 培训目标明确煤矿安全培训的整体目标,包括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煤矿安全管理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培训内容确定煤矿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根据不同岗位和层级的人员设置相应的培训内容。

3. 培训计划编制煤矿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培训形式,确保培训按计划进行。

4. 培训师资明确煤矿安全培训师资的资质要求和培训能力,培训师资可以是内部人员或者外部专业机构的人员,确保培训的质量。

5. 培训方法确定煤矿安全培训的方法,包括讲座、教材学习、案例分析、实地考察等,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培训方法。

6. 培训评估建立煤矿安全培训的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7. 培训档案建立煤矿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为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8. 培训监督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确保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培训质量检查和督查。

9. 培训奖惩建立煤矿安全培训奖惩制度,对参与培训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参与培训或者培训效果不达标的人员进行惩罚。

10. 培训宣传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的宣传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对安全培训的重视度,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以上是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可以根据煤矿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1.11【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1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是针对煤矿工人进行的一项重要教育培训制度,旨在提高工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其安全技能,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员工入职培训:新员工必须接受一系列的培训,包括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煤矿爆炸与透水等事故处理等。

2. 定期更新培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员工,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员工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操作有所了解。

3. 模拟演练:组织煤矿应急演练,模拟各类煤矿事故的应急处理,加强员工在危险环境下的应对能力。

4. 安全文化教育: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安全行为的监督和约束,营造全员关注安全的氛围。

5. 管理人员培训:针对煤矿管理人员,开展相关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管理能力,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6. 外部培训资源开发:与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利用专业资源进行煤矿安全培训,提高培训效果。

7. 培训效果评估: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调整和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确保培训的实效性。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企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每个员工都要参与其中,才能真正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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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一月一日2018年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目录1、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编制说明 (2)2、培训管理机构 (5)3、培训科工作职责 (8)4、培训科科长岗位职责 (9)5、培训科副科长岗位职责 (10)6、培训科教师岗位职责 (11)7、培训科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2)8、安全培训考勤制度 (13)9、课堂管理制度 (14)10、学员管理制度 (15)11、安全培训工作例会制度 (16)12、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17)13、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18)14、井下新工人实习制度 (20)15、安全培训经费提取及使用制度 (22)16、安全培训专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24)17、“四新”培训制度 (27)18、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8)附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编制说明为全面做好我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使我矿培训工作依法依规,确保我矿培训工作能够科学实施、规范有序,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文件精神及要求,并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培训目的意义通过开展各种培训,进一步提高我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及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确保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能力,为实现我矿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1、符合性原则培训管理及培训基本内容应符合国家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确保制度的符合性原则。

2、适宜性原则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根据我矿从业人员素质结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和培训需求等因素的实际情况及矿井现状出发,因地制宜,确保制度的适宜性。

3、完整性原则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全面覆盖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的各要素、各程序、各层次、各岗位及各环节,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完整性原则。

4、可操作性原则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符合矿井实际,满足矿井需要,便于实施,确保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三、职能职责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职能职责:是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的制度保障。

四、资源保障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资源保障:财务科按照年度培训资金计划保障资金需要,设置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五、计划编制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计划编制:由培训科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六、培训对象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全体从业人员。

七、形式方式脱产与半脱产相结合的短期培训。

八、培训方法采用板报、微信群等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灵活多样的培训学习。

九、培训内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培训内容:组织从业人员贯彻学习制度及相关安全培训法律法规。

十、培训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培训学时:2学时。

十一、培训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培训管理:由培训科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科监督实施情况。

十二、考核发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考核发证: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由我矿负责组织开展,由登封市煤炭局培训中心考核发证。

其他培训由相关部门考核发证。

十三、效果检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效果检验:抽查从业人员。

十四、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安全科负责落实。

附二: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为全面提升我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确保企业持续安全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和各项培训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经矿委会研究同意,特成立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管理领导机构。

一、安全培训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王营超副组长:刘新亮成员:冯春生陈晓楠景全营秦海立王玉涛李进京冯国洲焦振涛温和民张遂战耿冠周赵金生姜文兴张华战刘根成培训负责人:王营超培训科:温和民耿冠周张遂战专职培训管理员:耿冠周吴志超专职培训教师:温和民张遂战吴志超兼职培训教师:王营超刘新亮冯春生景全营陈晓楠秦海立王玉涛焦振涛冯国洲李进京二、职责范围组长王营超负责培训的全面工作;副组长刘新亮分管主抓培训工作;副组长冯春生负责掘进专业培训工作;副组长陈晓楠负责机电专业培训工作;副组长景全营负责采煤专业培训工作;副组长秦海立负责一通三防和水文地质及水害防治专业培训工作;各科队负责人及培训负责人具体负责培训落实工作。

专兼职培训教师负责做好授课、改卷工作。

三、培训科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文件指示精神及要求。

2、在矿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管理全矿职工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编写制定矿井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有关职工培训的文件及规章制度。

5、负责培训经费的预算、支配和使用。

6、负责内培、外培工作的日常工作。

7、负责新上岗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培训工作。

8、负责健全完善安全培训档案。

四、培训科工作目标及要求:1、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率达到100%;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3、主要岗位人员持证率达到100%;4、以农民工为主的区队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5、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培训科工作分工:温和民:协助安全矿长做好全矿职工培训工作;具体负责手指口述、顶板管理、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机电管理、提升运输、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培训授课工作;耿冠周:协助培训科长做好职工培训工作;分管职工外培工作,具体负责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工作。

吴志超: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矿井概况、事故案例、警示教等培训授课工作。

张遂站:具体负责煤矿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救援预案、反“三违”、自救互救育等培训授课工作。

附三:培训科岗位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培训的指示精神,统一管理全矿职工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安全素质。

二、负责制定职工培训的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金丰公司及矿井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做好临时性的职工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有关职工培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贯彻学习到位。

五、负责培训经费的预算、支配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及培训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组织办好“三违”人员培训班。

八、做好每月9日、19日、29日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例会工作。

九、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四:培训科科长岗位职责一、在矿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矿职工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安全素质。

二、全面负责培训科的各项工作。

负责制定职工培训的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金丰公司及矿井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做好临时性的职工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有关职工培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贯彻学习到位。

五、负责培训经费的预算、支配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六、负责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及培训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组织办好“三违”人员培训班。

八、做好每月9日、19日、29日的职工教育培训例会工作。

九、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五:培训科副科长岗位职责一、在培训科科长的领导下,协助培训科长做好全矿职工日常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安全素质。

二、全面负责培训科副科长分管的各项工作。

具体负责制定职工培训的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及培训经费计划,并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有关职工培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贯彻学习到位。

四、负责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及培训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助科长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组织办好“三违”人员培训班。

六、协助科长做好每月9日、19日、29日的职工教育培训例会工作。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附六:专(兼)培训教师岗位职责一、按指定的教学计划,认真备好课,规范教学行为,组织好课堂纪律。

二、按章行事,加强组织纪律观念,维护和保证教学制度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任课教师要按照培训科排定的课程安排表按时间到指定教室上课,不得随意停课,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四、关心和爱护学员,尊重学员人格。

五、教师讲课理论联系实际,更新观念,注重培训效果,激发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六、教师上课应口述和手写并重,板书整齐,使学员能做好笔记。

七、培训教师要认真回答学员提出的问题。

八、认真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教学相长,常教常新,寓教于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附七:培训科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一、严格按《兴运煤矿培训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科学管理,依法办事。

二、牢固树立为培训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好收集、统计、填写、归档等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三、全矿安全培训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管理利用。

四、档案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职责分明,责任到位。

五、各门、各类、各种载体的档案,从立档、归档、保管到销毁,实行动态管理,规范操作。

六、做好档案借阅登记工作,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收还归档,若有丢失、损坏、涂抹的,及时报请领导处理。

七、保持档案室清洁卫生,做好档案室防潮、防鼠、防蛀、防发霉等工作。

附八:安全培训考勤制度一、培训期间,由培训科负责考勤。

旷课视为旷工,迟到、早退等同上班脱岗,按照“三违”进行处罚。

二、学员参加培训,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事、因公、因病不能上课,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的一律按旷课论处。

三、严格履行请假制度。

学员请假由本人事先写出请假条,半天以内经培训教师批准,一天以内经科长批准,超过一天的经分管领导矿长批准。

病假必须有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因公请假必须有单位证明或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的假条。

不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一律以旷课论处。

四、培训学习实行签到制度,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签到,不得代替他人签到,发现的双方各罚50元。

五、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旷课,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

六、培训结束后,培训科做好考勤统计,汇总学员出勤情况,如实向学员公布。

七、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旷课一天罚款50元,管理干部罚款100元。

附九:课堂管理制度一、学员要按时进教室,按指定位置就座,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违反者视为“三违”。

二、上课后进教室要报告,未经允许不得入座,否则,视为违纪,一次罚款20元。

三、上课时手机一律调整为震动或者静音状态,手机响一次罚款20元。

四、上课期间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大声喧哗,不准来回走动,不准嬉戏打闹,不准做小动作。

发现一次,视为违纪,罚款20元。

五、不准在教室内吸烟,不准嗑瓜子、吃零食,不准乱扔垃圾。

六、学员认真听课,并做好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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