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十大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对事故报告及处理的相关规程,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研究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制度:

1、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汇报公司,由公司负责人向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一般事故,由企业安检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并以文字材料的形式上报公司安委会。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公司安全委员会,由安全委员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并协助处理。

4、对于在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公司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

5、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待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待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后,方可恢复生产。

6、对于事故的处理,一定要坚持“三不放过”(即事故经过和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相应的预防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一票否决”(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单位主要领导、事故发生的部门领导和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的原则。

7、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如实向公司写出事故报告,做好事故的分析、统计、教育和防范工作,并及时入归。

8、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进行全公司通报,各级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并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9、公司应组织对事故经过、原因、责任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及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调查

(1)一般轻伤事故可由本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事故调查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设备技术、工会等部门及生产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事故调查中搜集的现场资料应妥善保存,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间提供事故调查报告。

(2)重伤、死亡事故应按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3、事故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事故的统计、建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将事故有关资料存档。

(三)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要限期整改。

5、对有毒、有害、强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用密闭和隔离操作。

6、对散发出的尘毒有害物质要加强通排风,并尽可能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7、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8、对可能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和管理,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9、对各种通风、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

10、职工医院应按规定设立职业病床和职业病防治室。组织医术高、精明强干的医务人员组成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11、矿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材、车辆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

12、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13、急性中毒抢救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14、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工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15、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6、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和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离。

1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