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中国金融期货交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8.30•【文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2013年8月3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第一条为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五)具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及解答(第1期)
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及解答(第1期)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在开户之前,必须先参加并通过股指题货基础知识测试。
为了帮助投资者学习和掌握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和交易规则,弘扬学习文化,倡导“有足够知识准备的投资者才是真正受保护的投资者”的理念,应广大投资者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分期刊登部分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和解答,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实际投资操作,请以正式颁布的法规和业务规则为准。
判断题1.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答案:对。
解释: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中规定,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与客户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答案:对。
解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3.期货公司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答案:对。
解释:《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4.股指期货实行双向交易,既可先买后卖,也可先卖后买。
()答案:对。
解释:股指期货实行双向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就是可以先买入开仓然后卖出平仓;也可以做空,也就是先卖出开仓然后买入平仓。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汜途辿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是上证综合指数。
()答案:错。
解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五条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6.IF1007合约表示的是2010年7月到期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1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共60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某投资者以100点权利金买入某指数看涨期权合约一张,执行价钱为1500点,当相应的指数()时,该投资者行使期权可以不亏损。
(不计其他交易费用)A.小于等于1500点B.大于等于1600点C.等于等于1600点D.大于等于1500点【答案】B【圣才专家解析】买进看涨期权的损益如下:,S:标的物的市场价钱;X:执行价格;C:看涨期权的权利金。
2.下列采用集中交割方式的期货物种是()期货。
A.棕榈油B.豆油C.豆粕D.白糖【答案】A【圣才专家解析】目前,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采用集中交割方式;郑州商品交易所采用转动交割和集中交割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合约进入交割月后就可以够申请交割,而且最后交易日事后,对未平仓合约进行一次性集中交割;大连商品交易所对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转动交割和集中交割相结合的方式,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合约采用集中交割方式。
3.以下关于期货交易所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B.参与期货价钱的形成C.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D.制定并实施期货市场制度与交易规则【答案】B【圣才专家解析】期货交易所通常具有以下5个重要职能: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③制定并实施期货市场制度与交易规则;④组织并监督期货交易,监控市场风险;⑤发布市场信息。
4.1982年,美国()上市交易价值线指数期货,标志着股指期货的诞生。
A.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B.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C.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D.纽约期货交易所(NYBOT)【答案】C【圣才专家解析】1982年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开发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使股票价钱指数也成为期货交易品种。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讨论稿)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讨论稿)(2013-06-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期货市场流动性,提高金融期货市场运行效率,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业务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定资格,为指定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或者回应投资者询价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做市商在交易所从事做市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分级做市商资格管理制度。
符合交易所资格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级做市商或者二级做市商资格。
第五条申请交易所做市商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一级做市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二)二级做市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三)以自有资金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1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处分的记录;(五)有完备的业务实施方案、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开展做市商业务的专业人员;(七)具备满足开展做市商业务要求的技术系统;(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向交易所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申请表;(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负责人简历及相关业务人员配置情况;(四)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五)开展做市商业务相关技术系统的报告;(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交易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等进行做市商资格认定,通过后授予申请人做市商资格,为其开立专门的做市商交易编码。
交易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做市商数量,并有权视市场情况对做市商数量进行调整。
第八条申请人获得做市商资格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做市商协议的,视为放弃其做市商资格。
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和过程2007年6月27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整体看,现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贯彻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指期货筹备“高标准、稳起步”的精神,符合当前我国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条件下建设金融期货市场的要求。
在上述规则发布以后,中金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进展、股指期货仿真交易运行情况和境外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动态,继续深化包括业务规则完善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于2008年3月启动业务规则修订工作,对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反复论证和认真修订,形成了目前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修订原则为确保股指期货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此次业务规则修订遵循了“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优化基础制度设计,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提高风险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修订保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收紧持仓限额标准;强化大户报告监管要求;修订强制减仓执行条件;强化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情况下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程序性要求;完善有关结算担保金计算和收取的规定。
二是为落实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具体体现在:加强会员持续监管,增加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交易所会员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强化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要求;增加会员应对其客户的交易行为加强合法合规性管理的内容;新增日常检查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内容;将跨市场操纵和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检查等情形纳入违规处罚情形;规定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丰富交易所处罚手段,增加暂停受理开立交易编码申请、限制或者暂停业务以及调整会员资格类型的处罚措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第五条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符合合约规定的范围;(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
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第八条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应当分别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客户、会员应当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客户所有。
客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客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第九条会员申报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一)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二)客户国债托管账户证明材料;(三)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2.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解答一、管理办法及数据报送【问题1】请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关于过渡期的安排,具体如何执行?答:《管理办法》于2021年12月24日正式发布实施,并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设置阶梯式过渡期,各类指标在各时间段内,实际执行的规定标准和预警标准如下表所示:【问题2】关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规定标准,是否只要在每月计算填报时满足就可以?答:不是。
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控制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问题3】《管理办法》要求风险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对风险控制指标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可以以公司系统审批流程的意见作为确认意见吗?需要将签署确认意见的文件上传XBRL系统吗?答:签署确认意见的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电子形式可以为OA流程审批意见、邮件确认意见等。
签署确认意见的相关文件公司应当存档备查,无需上传XBRL系统。
【问题4】 XBRL填报,没有数值的单元格,填数字0还是不填?答:报表中公司业务不涉及的项目应为空值;公司涉及的项目,经计算结果为0,需要填数字0。
举例说明,若公司没有备案或已备案但未开展做市业务,则在填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时,行次3和29,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对应的余额应为空值;若公司开展了做市业务,但经计算,做市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均为0,则行次3和29需要填0。
二、净资本(一)货币资金【问题5】货币资金中,存放于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哪一行填列?答:财务公司不是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本集团财务公司属于关联方,因此存放在本集团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在“货币资金-其他关联方”一行填列。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中国金融期货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
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二)遇国家法定长假;(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八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
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第十条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国债期货的风险控制及防范措施
国债期货的风险控制及防范措施【摘要】国债期货于2013年9月6日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标志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又添重要新成员,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当中的重要事项,对促进债券市场改革发展,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文主要介绍参与国债期货市场必须了解的一些常识性的理论知识,包括国债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合约细节及风险控制制度等,并结合我国国债期货市场现状、国债期货市场风险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内容进行逐一分析。
着重对国债期货交易主体在期货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的策略进行详细的论述,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是期货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市场参与主体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国债期货市场风险防范措施【正文】一、国债期货概述(一)国债期货含义国债期货(Treasury future)是指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所预先确定买卖价格并于未来特定时间内进行钱券交割的国债派生的交易方式。
国债期货属于金融期货的一种,是一种高级的金融衍生工具。
它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不稳定的背景下,为满足投资者规避利率风险的需求而产生的。
2013年9月6日,国债期货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国债期货国外发展情况的介绍20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并受到石油危机的影响,西方各国经济发展十分不稳定,为了治理国内经济和稳定汇率,纷纷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导致利率波动的风险,1975年10月,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首先推出了政府国民抵押货款协会抵押凭证期货合约,这标志着利率期货这一新的金融期货品种的诞生。
1976年1月6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第一份以90天短期国库券为标的物的利率期货,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1977年8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又推出了20年期的长期国库券期货。
1979年以后,新的国债期货品种不断涌现,比如1979年7月10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推出4年期的中期国库券期货,后来又增加了10年期的中期国库券期货等等。
解析《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 中国金融期货Βιβλιοθήκη 易所风险控 制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险管理办 ( 风 法》 将为中国呼之欲 出的股 指期货 设定一道风 险防火 墙, ) 但是业 界对 该管理办法仍有不少的误解 , 笔者借此 对其几 大风险控 制管理 制度加 以评析 , 以期抛砖引玉。 总体来 看,0 7年 6月底 正式 出台的《 险管理办 法》 20 风 汲取 了我 国 上世纪 9 o年代开展金融期货交易 的历史经验教 训, 借鉴 了世界 各主要 国家和地区的交易规则 , 做到了多种风 险防范措 施并重 , 且不乏 与我 国 现阶段金融市场现状紧密结 合的具 有中 国特 色的管理 方式 , 一切均 这 为股指期货 的顺利 推出和 平稳运 行提供 了 良好 的法规支 持 。具 体说 来, 该办法确立 了保证金制度 、 价格限制制度 、 仓限额制度 、 户持仓 持 大 报告制度 、 强行平仓制度 、 制减仓制度 、 强 结算担 保金制度 、 险警示制 风 度等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 现分别评析如下 :
维普资讯
《 经济师)08 20 年第 4 期
●证 券 市 场
解析《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 肖雄伟
摘 要: 《中国金融期 货交 易所 风险控制 管理 办法》 为我 国即将 将 推 出的股指期货设定一道 风 险防火墙 , 但是 业界对 该管理 办法仍存在 不少的误解和具体操作上 的争议 , 文章对其 设定的八 大制度进 行运一 评析 , 以期给业界在今后的实际操作 中提供一个有益的参考 。 关 键 词 : 融 期 货 交 易 金 风 险控 制 管 理 解 析 中图 分 类 号 : 8 0 9 F 3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0 4 94 2 0 l4—0 9 2 1 0 —4 1 (0 8 0 8 —0 先” 的原则。这一原则特 别重要 , 因为在 出现单边市 时 , 了防止过度 为 投机的风 险, 易所鼓 励尽 早平仓 、 交 了结离 场 , 到让损 失方 及 时“ 做 脱 身” 成为可能 , 防止单边倒的恶炒造成 风险进一步放大 , 因此 , 不能再沿 用股票市 场平时进行交易撮合的“ 价格优先 、 时间优先 ” 的规则 , 即原则 上不鼓励 “ 趁火打劫 ” 顺势再 开新仓。这就 为股指期 货行情 的及时矫 , 正与复位提供了有利 的规则支持。 回顾 历史,9 5年的“ ・7 国债期货风波出现之时 , 19 32 ” 当时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还没有推 出这种控制价格 波动 的基 本手段 , 致使“ 2 ” 3・7 国债 期货的价格波动 幅度大大 超 出了保 证金水 平, 因此价 格限制 制度是一 个稳健成熟市场风险控制不可或缺 的钳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还可以根据市场风 险状况调整期货 合约的熔 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这一规定也 为今后 交易所 在出现异常 紧急情况下 采取应急措施提供 了操作空间。 三、 持仓 限额 制 度 所谓持仓限额制度就是指单一客户持有 一个合约 的单边 合计数量 上限。为什 么要如此限定?在 股票交 易中, 除非特别规定 , 易所一般 交 不去限制单 一投 资者的持 股数量 , 而在期货 交易 中为什 么 出现 这样的 规定呢?这是 因为股票和期货 的“ 发行 ” 机理 不一 , 质上有着 天壤 之 本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6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结算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受托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结算。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设置的结算部门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登录编制结算会员的结算账表;(二)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四)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五)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六)管理保证金、结算担保金;(七)控制结算风险;(八)监督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交易所成交的期货合约应当通过交易所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
第十条会员应当设立结算部门。
结算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该结算会员与交易所、客户、交易会员之间的结算工作;交易会员的结算部门负责该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
第十一条交易所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十二条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三条结算交割员是指经结算会员授权,代表结算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篇: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向股东分配利润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比率、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1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期货公司资产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
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10.22•【文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2010年10月2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公平,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者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者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合理使用程序化交易,规范运作,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优势,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影响其他客户正常交易,操纵市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第四条会员应当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防范程序化交易风险。
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接受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申报及报备管理第五条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施申报及报备管理。
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申报。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汇总并核查客户当日申报信息,并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向交易所报备。
会员使用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向交易所申报。
前款申报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对变动情况进行申报。
第六条前条规定的程序化交易申报及报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程序化交易客户的身份信息;(二)用于程序化交易的账户信息;(三)程序化交易策略类型及简要说明;(四)程序化交易的资金来源类型;(五)程序化交易客户的资产规模;(六)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参数;(七)程序化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址;(八)程序化交易系统的开发主体;(九)联络人及联系方式;(十)会员对前述第(一)至第(九)项的核查报告;(十一)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一个程序化交易客户只能使用一个期货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6•【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加强期货市场信息技术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信息系统技术进步,我会制定了《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风险,保护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信息技术,是指所有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和技术的集合。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所有在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会员和其营业部以及与期货交易所联网的期货交易厅。
第四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一节组织结构第五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工作必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总部应设立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技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的主管部门;期货营业部至少应设1名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规章制度;2、负责信息技术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3、根据业务目标与计划制定信息技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负责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5、负责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和软件的选型;6、审核计算机硬件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置、报损、报废;7、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购买;8、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9、负责交易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10、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11、负责对信息技术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12、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13、跟踪研究信息技术的发展;14、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营机构总部授权的其它管理职能。
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和过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发布于2010年2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前夕,形成了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为核心的业务规则体系。
现行业务规则对确保股指期货的平稳上市起到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了当前股指期货市场的运行需要。
但是,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债期货等产品创新的推进,现行业务规则体系的局限性和不适应性日益显现:一是2012年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取消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行政许可制度,并对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等制度进行了完善,这些立法的新变化也应当在交易所业务规则中有所体现;二是股指期货上市运行已经三年多,投资者适当性、特殊法人开户等制度,需要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进一步加以完善;三是基于股指期货单一产品的规则体系和制度安排,对国债期货等新产品的兼容性和扩展性不足。
基于上述考虑,交易所于2011年开始启动相关业务规则的修订工作,对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反复论证和认真修订,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修订原则为保障金融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促进金融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此次业务规则修订主要遵循了“巩固完善现行制度,促进市场功能发挥”、“优化业务规则体系,预留业务发展空间”、“满足产品开发需求,推动创新顺利进行”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结合股指期货市场三年多来的运行情况,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进一步促进市场功能发挥。
主要体现在:提升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效力层次,在《交易规则》中增加有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容,同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股指期货扩大到所有金融期货产品;夯实套保套利管理制度基础,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增加对违反套利额度和套利交易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规定;优化特殊单位客户开户制度,简化相关程序要求。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包括买入套期保值和卖出套期保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套利包括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
第四条
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额度申请
第五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管理制度。
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
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分为产品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合约额度。
产品额度是指同一产品各合约同一方向的套期保值或者套利最大持仓数量。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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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中国金融期货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
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二)遇国家法定长假;(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第八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 20%。
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20%。
第十条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持仓限额制度第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二条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三条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 手;(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第十四条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第五章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第十五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的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会员向交易所报送该客户应当报告的有关资料。
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七条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大户持仓报告表》(见附件),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二)资金来源说明;(三)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四)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第六章强行平仓制度第二十条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一)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二)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三)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五)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先由会员在第一节结束前执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一)会员执行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会员执行平仓的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交易所执行1.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形强行平仓的:对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照该会员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
交易所对多个结算会员强行平仓的,按照应当追加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2.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对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的,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时,按照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3.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或者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会员同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所规定情形时,交易所先按照第(二)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照第(一)项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二十三条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一)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交易所特别送达的除外。
(二)执行及确认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第二十四条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二十五条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则执行,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二十八条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产生的亏损,由该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第七章强制减仓制度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 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十条强制减仓的方法(一)同一客户(包括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本章下同)在同一合约上双向持仓的, 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二)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经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未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10%勺所有持仓。
客户不愿按照上述方法平仓的,可以在收市前撤单。
(三)客户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勺确定客户合约勺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勺持仓盈亏勺总和除以净持仓量。
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勺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C交易日(含)前成交的按照D0交易日结算价、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照实际成交价与D2 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四)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盈利方向净持仓均列入平仓范围。
(五)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1.在平仓范围内按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 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0%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而大于等于6%勺持仓(以下简称盈利6%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6%而大于零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照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 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 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 根据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六)强制减仓的执行强制减仓于D2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2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七)强制减仓的价格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合约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
按照本条进行强制减仓造成的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该合约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第八章结算担保金制度第三十二条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照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三十三条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
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随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
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纳。
(一)各类结算会员的基础结算担保金为:交易结算会员人民币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人民币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人民币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