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发挥好金融对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下列要求予以支持:(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
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二)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6.05•【文号】银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建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财务制度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事关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是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存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
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缴存、提取、个人贷款、资金存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积累,监管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进一步强化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城市(含省直、行业,下同)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策,应责令限期纠正。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列席会议;加强对管委会会议纪要和决策事项的备案管理。
二、加强文件报备审核。
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对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分中心机构调整、骗提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
近期,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受到了政府的重视。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就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要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坚决防止违规操作,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确保金融服务更加稳定、安全。
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完善宏观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
要加强宏观调控,积极推进房地产改革,稳定房地产市场,提高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水平。
四、加强风险防范,防止违规操作。
各地要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防止违规操作,确保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3•【文号】银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见附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按以下要求,积极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继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要根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的综合性特点,依据商业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措施,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二、加强沟通,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当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积极参与项目设计与论证,全面细致介绍信贷条件,为相关部门科学制定项目方案提供金融咨询服务。
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总,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黑政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2]3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6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02年5月30日)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组织和制度上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加快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提高使用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决策机制,建立管理机构《通知》要求,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根据这一要求,我省决定成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调整撤并县(市)级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
建立管委会遵循以下工作原则:统一政令原则。
各行署、市政府在建立管委会和调整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要严格依据《条例》和《通知》精神办事,不得擅自另立政策。
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原则。
各行署、市政府要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限期完成。
既不能影响公积金归集、个人贷款等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妥善安置人员,保证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1.05•【文号】建房〔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就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作出部署。
为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牵头协调作用,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加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指导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要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统筹谋划,细化政策措施,将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定期组织各方会商,及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
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平等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和实施。
二、筛选确定支持对象协调机制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项目开发企业资质、信用、财务等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推送。
同时,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要提示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授信。
三、满足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评估协调机制推送的支持对象,对正常开发建设、抵押物充足、资产负债合理、还款来源有保障的项目,建立授信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 0 . 7 倍, 具体由银行业 地产投 资信 托基 金 ( RE I T s )试 点。
金融机构根据风 险情况 自主确 定。对 拥有 1 套住 房并 已结 清相 应购 房贷 款 的家庭 ,为 改善居住 条 件 再次 申请 贷 款购 买普 通商 品
目的合理融 资需求 。扩 大市场化 融资 渠道 , 支 持符 合 条件 的房 地产 企业 在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发行 债 务融 资工具 。积极 稳妥 开展 房 人 民银 行、银 监会各 级 派 出机 构要 针 对 辖 区内不 同城 市情 况和 当地 政 府对房 地 产 市场 的调控 要求 ,支持 当地 银行 业金 融 机 构把 握 好各类 住房 信 贷政 策 的尺度 ,促 进 当地 房地产 市场持 续健康 发 展。 请人 民银 行上 海 总部 ,各 分行、营 业 管理 部 、省会 ( 首府 )城市 中心支行,各省
例和 贷 款 利率 水平。银 行业 金 融机 构可 根
农 村合 作 银行 、城 乡信 用社 、外 资银 行及
村镇银 行。
中国人 民银行 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2 0 1 4 年9 1 f ] 2 9 日
据当地 城镇 化发 展 规划 ,向符 合政策 条件
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
共 租赁住 房和 棚户区 改造 的贷 款 期 限可 延 长至不超过 2 5年。进 一 步 发 挥 开发 性 金 融 对 棚 户区改造 支持 作 用 ; 对 地方 政府 统 筹 规 划棚 户区 改造 安置 房、公共 租赁住 房
押贷款 支持 证券 ( MB S ) 、发行期 限较长 的 专项金 融 债券 等多种 措 施 筹集 资金 ,专 门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数以亿计农村人口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城镇,融入当地成为新市民。
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一)坚持市场化运作。
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金融服务,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有效发挥引导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政策,细化支持措施,解决“瓶颈”制约,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新市民水平。
国办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豫建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金〔2022〕2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直接关系到缴存职工住房资金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和防范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的责任和义务。
近年来,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量逐年增加,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逐年下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2021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7,225.50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发放额4,235.99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590.41亿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8,119.14万元,全省个人住房贷款平均逾期率为0.31‰。
但是,目前我省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如在贷款管理关键环节存在一些短板,内部管理环节还存在漏洞;个别中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居高不下或连续多月呈上升趋势;部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率偏高,有潜在资金流动性风险;个别中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率较低,没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作用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个贷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工作关系到缴存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住房公积金的平稳运行,也是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和住房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8.15•【文号】银发[2002]247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2002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等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
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各承办银行应坚决拒绝,不予办理,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2•【文号】银监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9•【文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三、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建设银行关于做好全行房地产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总发字[1994]第88号
建设银行关于做好全行房地产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建设银行关于做好全行房地产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6月9日建总发字〔1994〕第88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做好1994年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建设银行房地产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行房地产信贷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今年全行房地产信贷资金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服务的宗旨,千方百计组织存款,力争超额完成存款任务。
扩大存款的根本出路在于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的服务质量,各行房地产信贷部在全心全意做好房改金融工作、紧紧抓住公积金业务和最大限度吸收售房资金的同时,要运用先进的吸储工具和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措施和手段,全面吸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存款、各类土地资金存款、住房储蓄存款。
要充分发挥我行在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评估策划、物业管理与代理以及企业财务管理指导等中介业务优势,吸引更多的房地产企业开设基本结算户和存款户、吸收更多的边缘性存款,帮助各类企业进一步转换和建立起单位住房基金,从而进一步开拓企业存款来源。
从现在起,各行要高度重视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市场营销:一是要在研究新的吸储工具上下功夫,特别是利用当前有利时机,大抓住宅储蓄工作,要抓到实处,抓出成效;二是要抓公关和宣传工作,稳定老客户,结交新客户,进一步扩大我行房改及房地产金融业务的社会影响。
在抓存款上,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责任制和相应的激励机制。
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和没有完成任务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同个人收入的增减、同房地产信贷部贷款指标的增减挂钩。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方案(最新)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方案为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多种方式实施住房保障多渠道满足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住房需求。
对市场上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或社会租赁住房供应较为充足的地区,可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积极探索通过提供财税、土地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保障对象出租。
二、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提供政策优惠、搭建商品住房交易平台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充足的地区,应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对棚户区改造中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重新购置住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格部分的,免征购房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价格部分的,对价差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通过收购、长期租赁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计入年度住房保障考核目标任务,并按照新建方式同等享受中央、省级资金补助和用地指标等政策支持。
三、取消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成本审核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物价部门在备案时不再审核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
四、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在不改变土地出让条件,不突破规划审批的各项指标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对建设规划进行微调,向市场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五、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门槛对无不良记录的开发企业,可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对施工形象进度的要求。
多层(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结构封顶;中高层(七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2014-09-30 16:09:40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三、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四、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实施时间】2001-06-19【发布单位】银发[2001]195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1998以来,我国住房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支持城镇居民购房,拉动住房投资,扩大国内需求,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也出现了部分商业银行放松信贷条件,违规发放住房贷款的情况,甚至出现“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现象。
为整顿住房金融市场秩序,规范住房金融业务,防范住房贷款风险,促进住房金融进一步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住房开发贷款发放条件,切实加强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住房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主要投向适销对路的住宅开发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开发项目必须具备“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业银行应对住房开发贷款实行统一科目管理,防止住房开发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住房开发项目;要按照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合理掌握贷款的发放,并通过账户管理等多种手段严格控制住房开发企业销售款项,及时收回住房开发贷款本息;严格审查住房开发企业售房合同及有关业务凭证,坚决制止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对有欺诈经营行为的住房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其销售在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也应予以严格控制。
二、强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禁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重申,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严格评估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落实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额与抵押物实际价值的比例(抵借比)最高不得超过80%,严禁对借款人发放“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期房的,所购期房必须是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封顶、高层住宅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
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金[2004]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2.03
【实施日期】2004.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4]6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关于改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的请示》(财金[2003]115号)已经国务院领导同意。
现就改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断深入的需要,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停止执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纳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各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部并入银行大账,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
知
核心内容:央行和银监会共同出台房贷新政。
央行房贷新政内容有哪些?首套房结清贷款的,再买一套房,贷款政策视为首套;公积金贷款买首套房,首付可低至20%;购房实行税费减免等。
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央行房贷新政。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改进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继续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
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
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三、增强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能力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
四、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不同城市情况和当地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要求,支持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握好各类住房信贷政策的尺度,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及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