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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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劳动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退休干部管理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劳动局的一个重要方面,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劳动局党委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条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上级全面做好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落实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在推进有效监管、构建和谐劳动局中开创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局系统的退休干部。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劳动局退休干部工作在劳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模式。劳动局党委发挥统筹部署、综合协调职责,明确和落实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组织领导各科室(监管办)各司其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各项工作。
第五条人事部门是劳动局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承担
向退休干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和落实国家有关退休干部政策;及时向劳动局党委汇报上级有关政策和精神,反映退休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贯彻落实劳动局党委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具体措施;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等职责。
第六条人事部门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组织安排有关退休干部的活动和学习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劳动局各科室(监管办)要重视和关心退休干部,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落实政治待遇
第八条加强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建设。按照党章规定,在符合成立支部条件的情况下设立“老干部支部”,“老干部支部”接受机关党总支的领导。在不具备单设支部的情况下,编入人事部门或相关监管办所在支部管理。保障党支部有学习活动场所、必备的活动设施和学习资料,通过强化组织建设,健全组织生活,保证党组织对退休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保障退休党员干部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退休党员干部在推动社会发展、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第九条认真落实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制度,组织退休干部学习和传达国家方针政策,原则上每月组织退休干部阅读一次。对行动不便或异地居住的,可通过家访、信函、电话等形式,保持退休干部与组织的联系,使退休干部能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国内外形势、劳动
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劳动局和本地的重要情况,组织退休干部参加劳动局一些重要会议和重大社会活动。
第十条及时向退休干部通报有关情况。每半年向退休干部通报劳动局的发展情况、重大事项,使他们了解局情,关注劳动局的发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勉励退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围绕改革发展和劳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退休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使他们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劳动局党委的重大决策上来。
第十一条及时认真做好退休干部来信来访工作,妥善解决好退休干部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明确一位同志负责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向劳动局党委反映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劳动局党委对退休干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妥善解决;对尚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
第四章落实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和银监会有关规定,确保退休干部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研究在职职工福利待遇时,对退休干部也应同时考虑;凡国家明确规定提高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要及时给予兑现。退休干部享受与在职干部相同的医疗待遇;组织在职干部体检时,应当同时组织安排退休干部进行体检,建立保健档案。
第十三条逢重要节庆日有关部门要组织对退休干部慰问和祝贺,对生病住院的退休干部要到医院看望慰问并落实好上级有关退休干部去世后的善后和抚恤制度。
第十四条干部退休后保留工会会籍、免交会费、享受劳动局
工会会员的各项福利。按照订立章程、自愿参加、自主管理的原则,成立劳动局老年协会。每年由劳动局按人数拔付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由老年协会自行管理,专项用于退休干部活动。在退休干部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老年协会的经费暂委托劳动局工会代为核算。
第十五条除劳动局重大活动邀请退休干部参加外,原则上每季度就近安排一次符合老同志特点的集体活动。凡参加劳动局安排的重大活动、每季一次的退休干部集体活动以及急重病就医或家中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由人事部门协调办公室落实解决。
第十六条凡居住在市区以外不能参加老年协会活动的退休干部,由老年协会按活动人均费用拨给其自行安排。
第十七条建立机关退休干部活动室,配备必要的活动设施,订阅报刊杂志,方便退休干部活动。
第十八条退休干部活动室要在遵守劳动局机关办公大楼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退休干部学习、交流经验、沟通信息、阅读刊物,开展健康有益的娱乐、健身活动。退休干部活动室的日常管理由退休干部指定专人负责,并保持室内整洁及设备的完好。
第五章发挥退休干部作用
第十九条根据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愿、量力而行原则,支持和鼓励退休干部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为劳动事业和劳动局建设继续发挥作用。
(一)在劳动局做出重大决策时,注意听取、收集退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需要组织退休干部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为劳动局各项事业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退休干部的参谋作用,为地方劳动事业发展继续作贡献。
(二)注重发挥退休干部在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退休干部的政治、经验、智慧优势,支持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党的建设、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劳动局工作需要,选聘退休干部担任义务监督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充分发挥退休干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退休干部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在参与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一条教育和引导退休干部坚持遵守“廉政守则”的规定。未经组织批准,劳动局系统干部自退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直接受聘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或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十二条人事部门建立退休干部管理档案,对退休干部老有所为的先进典型应做好宣传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相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劳动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