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心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心得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经XX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xx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发布。该《通则》分总则、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附则6章50条,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XX年8月7日司法部令第107号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予以废止。下面XX为大家带来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篇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学习心得为全面理解和把握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4月26日,天津市司法局举办了为期一天的司法鉴定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起草人和专家授课,详细解读新《通则》、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和实务。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基智出席并全程参加培训,全市42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所属司法鉴定人共48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参训人员占全市司法鉴定人总数的85%。培训班采取集体授课和现场考核相结合方式,因故未参加现场培训和考核的司法鉴定人安排了光盘授课和补考。
参训情况和考核成绩将计入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学时和年度考核内容。参训的机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人纷纷表示,这次培训十分及时,对于深入理解好、落实好新《通则》、依法依规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为深入推进新《通则》的贯彻落实,5月2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对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做好新《通则》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专题宣传。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鉴定需求方及时了解新《通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努力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司法鉴定工作机制。
二是各司法鉴定机构要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切实加强每一名司法鉴定人对新《通则》的学习、理解、消化和吸收,向学深学透要贯彻力,熟练掌握新要求,严格执行新规定,以贯彻落实的实际成效稳步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是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对照新《通则》及时更新鉴务公示的内容,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修改完善鉴定委托、受理、实施、复核等鉴定流程和岗位职责,确保鉴定所涉及的每个环节和司法鉴定文书都符合新《通则》的规定。四是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以贯彻落实新《通则》为契机,定期开展执行新《通则》专项检查工作,做到学用同步、学查结合、学改并举,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
近期,天津市司法局将抽查各司法鉴定机构贯彻落实新《通则》的情况,依法查处违反新《通则》的行为,做到不护短、不手软,努力提升天津市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下简称原《通则》)从XX 年试行到XX年作为部门规章颁布实施,对有效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在原《通则》实施过程中,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尤其是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对司法鉴定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有些规定不能满足变化了的诉讼的需要,在实施过程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不适应的地方来保持与诉讼法的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通则》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这次修改体现了以下特点并凸显了以下功能与价值。
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的结构体系,侧重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确保司法鉴定的可靠性。这次修订不仅对原来的结构体系进行了调整,对其内容进行了删减与增补,而且在修改的内容中涉及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条款多达42条,增加了鉴定人“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见证人制度”的规定,完善了司法鉴定人参与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程序,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程序对司法鉴定质量的保障功能。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减少涉及司法鉴定问题的争议与投诉。此次重点对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进行了修改,在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中增加了部分内容,新增第五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强化了司法鉴
定管理与司法鉴定使用衔接机制,保障了《通则》与修改诉讼法的一致性,有利于司法鉴定争议的诉讼程序解决的实现,符合目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司法改革方向。
强调鉴定质量的保障措施。一方面,完善了影响司法鉴定质量的事前预防措施,如在鉴材上的规定,强调了司法鉴定实施过程的监督措施,严格了重新鉴定的资质和专家参与的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了办案机关作为委托人以及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这对健全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完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规范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规范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其修改着力解决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充分考虑了我国司法鉴定的现实。由于实践中的非诉讼案件也需要鉴定,如行政执法过程的鉴定、诉前的鉴定等,从鉴定资源充分利用的视角与满足非诉案件鉴定需求现实,在附则中规定了“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既尊重了现实,又能保障这类鉴定严格遵循鉴定的科学规律,对社会治理和化解矛盾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
新《通则》的一大显著亮点就是完善了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包括:鉴定方法、鉴定人调取鉴定材料、见证人制度、保密制度、鉴定期限延长、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专家咨询制度、多机构联合鉴定、鉴定复核制度等等。这对规范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具有显著作用。例如,新《通则》第二十条确立了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同时,由于鉴定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等参与司法鉴定的现象越来越多,第二款又明确,“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这无疑扩展了回避制度的效力空间,能够极大防范实践中鉴定不公现象的出现。
鉴定材料作为进行鉴定的基础,一旦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管理不善,都可能对鉴定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据此,新《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材料的管理制度、工作监控进行了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同时,第二款对鉴定材料的保管和使用要求及责任承担也予以了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强化了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保管和使用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鉴定机构的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