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精选文档】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相关政策解读一、文件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2.《关于建立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制度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3号)3.《关于建立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制度的补充规定》(青人办发〔2009〕81号)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0〕122号)二、政策解读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地方政府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和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当地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这些年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2.《关于建立青岛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制度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3号)以青岛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见习工作的实践性活动,以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市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一)申报建立基地的条件申报建立基地的单位应具备完善的职工培训教育体系,能按照就业见习专业要求,提供适合毕业生工作,有一定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岗位;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根据需要,在见习期间为见习毕业生安排指导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申请建立基地的程序1.市及各区、市“见习办”每年根据供需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实践训练的主要载体,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成立的并从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活动的见习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协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第六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全市见习基地政策的拟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对区(市)见习办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各区(市)见习办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规划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协调和考核工作;(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建立申报并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三)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四)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五)承担市见习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建立与调整第八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能每年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20个以上;(三)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四)拥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五)能够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对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2011年12月22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原则,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体系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二)目标任务。
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二五”期间,力争使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至少得到一次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使高技能人才培养满足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需求。
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提高见习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地接收的见习生、见习基地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见习基地的运作,确保见习生在见习期间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提高见习基地的管理水平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见习生管理第四条见习生选拔1. 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3. 具备见习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第五条见习生培训1. 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生的专业背景和岗位需求,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
2. 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第六条见习生考核1.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对见习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能、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见习生是否留用的依据。
第三章见习基地管理第七条见习基地设立1. 见习基地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内部管理规范。
2. 见习基地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见习基地职责1. 制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明确见习生的权利和义务。
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见习指导人员,负责见习生的日常管理和培训。
3. 为见习生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4. 按月发放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九条见习基地与高校合作1. 见习基地应与高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见习生培养工作。
2. 定期邀请高校教师或专家对见习生进行指导。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条政策支持1. 见习基地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扶持,包括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
2. 政府部门对见习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见习基地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安全保障1. 见习基地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见习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 见习基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积极参与临沂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的实施~为贯彻集团公司建设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这一育人平台的精神~拓宽高端人才队伍、中低端人才队伍的培育渠道~特制订本管理制度~规范对见习生的招募、培训、考核、录用~努力为社会培养具有一定技能的人员。
第二条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09】25号,。
第三条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小组~集团人力资源部部为见习生归口管理部门~实行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分级管理的模式。
集团人力资源部李新胜同志任工作小组组长~黄修峰、李百昌任工作小组副组长~下属各分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定期召开就业见习工作会议~规范管理~加强管理。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小组的职责为:1(见习生招募、甄别,2(见习指导老师指派及管理,3(见习生培训监督、考核和见习补贴确定,4(职业见习表格统计和费用申请,5(见习生期中考核、期末鉴定,6(见习基地的考核、年检。
第四条条件1(年龄在16,30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3(符合公司见习职位要求的。
第五条来源1(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2(集团公司及分公司自行招募的,3(员工推荐、介绍,4(上述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荐联系。
第六条见习职位集团公司经上级及见习管理单位协商后确定第七条见习手续见习生应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学校介绍信、报名照片等见习凭证~先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由见习生和监护人亲自签字~经人力资源部、见习部门甄别后~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一般为2,6个月。
第八条见习安排与要求1(每年由各分公司推荐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操作技能~并能认真负责对见习生传授技艺的优秀技术业务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聘任为见习生的专职指导老师。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青人社字[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青岛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95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中央、省驻青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建设一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决定在全市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围绕青岛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发挥各类优质培训资源优势,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采取评估认定的方式,在全市选择10个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行业企业(集团),建设企业型示范基地;选择10个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院校型示范基地。
通过发挥企业和院校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技能人才整体素质,推进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认定条件和程序示范基地主要于2011年和2012年分两批进行认定,以后年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认定条件和程序如下:㈠认定条件1.管理规范,目标明确。
制定了高技能人才建设规划,具有规范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培养目标明确,培训特色鲜明,开设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特色专业(职业),并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青人社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12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3〕27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实施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青就业见习,增强青年就业能力,现就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和期限(一)见习对象。
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下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
(二)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视作基层工作经历。
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二、就业见习基地设立(一)设立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事务所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二)设立条件。
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不得在劳务派遣岗位上实施。
中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提升学生的技能水平,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实习。
第三条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对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管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工作。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实习工作的指导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职业学校实习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规划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劳动保护和依法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各县级市以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接纳实习学生的备案、劳动保护和依法对实习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市经贸委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和落实激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政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实习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定期(原则上每二年一次)公布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确定接纳学生实习计划。
>第五条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生实习工作。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财社〔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见习就业基地管理制度
见习就业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见习就业基地管理,规范见习工作,提升见习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习就业基地是指为提供学生实习实训机会,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进行见习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见习就业基地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理念。
第四条见习就业基地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见习机会的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等。
第五条见习就业基地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见习报名、见习实施、见习评价等环节。
第六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见习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见习管理工作,确保见习活动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双向评价,推动见习活动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见习就业基地的选择第九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能够提供良好的实习实训条件。
第十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与学校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负责为见习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指导。
第十二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定期评估见习学生的表现,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积极开展见习活动,为见习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第十四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见习管理制度,确保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见习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见习就业基地的管理第十六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制定见习计划,明确见习内容和要求。
第十七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对见习学生进行培训,提高见习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八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定期组织见习活动,评估见习学生的表现。
第十九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及时反馈见习学生的表现,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第二十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做好见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确保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重视见习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见习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四章见习就业基地的评价第二十二条见习就业基地应当按照学校和社会的要求,对见习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提高就业见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就业见习基地是承担企业实践教学任务,为学生提供实践锻炼和技能培训的单位,是学校和企业、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根据专业要求和实践教学计划,合理确定见习学生数量,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见习工作。
第四条学校和就业见习基地依法履行见习合同,明确见习学生在基地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维护见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和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见习基地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考核评估机制,不断提高见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见习基地的选定和评估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需求和教学计划,确定见习基地的范围和数量,建立见习基地库,并定期更新和调整。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基地的性质、规模、实力和设施条件等,进行评估和排查,确定并选定合格的见习基地。
第八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有正规的注册资质和经营条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威望。
第九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具有良好的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制度,能够为见习学生提供合适的实践环境和优质的技能培训。
第十条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具有稳定的就业人员队伍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见习学生提供导师指导和技术支持,提高见习效果。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基地的工作情况和见习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基地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见习学生的选派和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专业要求和教学计划,选派合适的见习学生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实践锻炼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见习学生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基地导师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和学习计划。
第十四条见习学生应当按时按量完成见习任务和学习计划,认真记录见习工作和学习成果,对照教学目标和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学习成绩。
第十五条见习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的见习时间和地点进行见习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当提前向基地导师请假并报备学校。
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改革,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本市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科学、规范、高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以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宗旨,以培育具有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人才为根本任务,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和学校双主体协同育人的现代学徒制度,形成校企从招生、培养到就业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深化教育链和产业链融合,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主动服务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实施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成立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聘请企业、行业等各界专家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市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规划、项目遴选、管理、评估与验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定期举行会议,审议试点项目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职业教育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项目日常工作的开展,拟定各类工作草案或建议,组织专题研讨和培训,管理试点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对试点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督促、推动各试点项目全面实施。
办公室实行试点项目事务专员制度,负责试点工作专项任务的督导检查.事务专员实行月检和年检报告制度.第七条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现代学徒制理论与实践研究,负责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的释疑解惑,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定期举行专题会议,必要时列席领导小组会议。
第八条各区市应当成立教体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市领导小组),定期会商和解决所属单位有关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设立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责任制,对所属单位的试点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题(50问)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题(50问)1、网民拍手问:我是今年毕业的大学生,想问一下,是不是每个毕业生都需要登陆?答: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且需办理手续的毕业生均要登录。
2、网民往年大学生问:外市户籍的专科生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落户青岛?答:根据《关于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100号)文件要求,外地专科毕业生在青岛的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并且签满三年的劳动合同,交满三年的保险,就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3、网民你好问:毕业时没有找到工作,若在派遣期内就业还能按照毕业生办理手续吗?答:可以按照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您需要通过“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与用人单位进行网上签约,之后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毕业证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处办理派遣手续。
4、网民蝴蝶问:2009年毕业生跟单位签约后可以在青岛办理落户吗?答:如果您是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与单位签约并办理了派遣手续后,可以在青岛办理落户。
5、网民问题问:现在的大学毕业生想要用报到证办理就业手续,好像要先通过原人事局办理就业手续,再到原劳动局办理就业手续,是不是手续太繁琐了啊?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简化办事流程啊?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就业需先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然后再与用人单位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就业手续。
6、网民申诉问:取得了自学考试大专文凭和成人教育本科文凭,可办理青岛市户口吗?答: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自学考试和成人教育的文凭不能按照毕业生落户政策办理青岛市户口。
进青岛市落户的须具有国家统招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其中,专科学历需与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且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后才能办理落户),在青岛落实就业单位后,才能办理落户手续。
7、网民sally问:2005年毕业的大专生可以落户吗?答:根据《关于接收非师范类外地生源普通高校全日制统招专科学历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办发[2008]100号)文件要求,您如果与青岛的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并且签满三年的劳动合同,交满三年的保险,就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青人社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2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青岛市技师工作站建设,规范技师工作站管理,切实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艺传承、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高技能领军人才发挥骨干作用,使其立足本行业企业并面向社会开展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艺传承、技能培训等活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技师工作站)是围绕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由政府引导,以行业企业为主体,以高技能领军人才为核心,在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机构设立的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技能领军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主要包括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市首席技师、技能型拔尖人才、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以及其他行业公认具有绝技绝活的技师和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
高技能领军人才是进入技师工作站的主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5.14•【文号】人社厅函[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5月14日人社厅函〔2009〕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抓紧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准备工作,确保今年30万就业见习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通知如下:一、抓紧确定就业见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通知》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辖区内有关城市尽快确定就业见习单位和分解见习目标任务。
请于6月10日前上报分城市见习单位名单和见习目标任务。
二、确定重点联系城市。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尽快确定本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重点联系城市。
直辖市直接确定为重点联系城市。
请于6月10日前上报重点联系城市名单及联系方式。
各省、自治区要加强指导重点联系城市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各项工作制度,全面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三、及时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和有关部门、高校加强合作,提前掌握当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和见习意愿。
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推介就业见习岗位、组织参加见习。
高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要将高校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信息通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指导高校积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青人社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2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落实有关稳就业政策通知如下:一、援企稳岗返还政策(一)范围和条件。
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的各类企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对职工总人数 30 人及以下的企业放宽到20%)的,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暂定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 年和 2019 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 70%范围内、2019 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30%至 70%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中小企业”),按照困难中小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二)返还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参保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按上年末 6 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国家、省对返还标准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资金来源。
援企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或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批准设立的见习基地。
第三条见习基地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人社局统筹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编制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认定见习基地,开展督查指导等。
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受理、初审见习基地申请,对见习基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受理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实名制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六条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按照见习基地管理机构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二)负责本见习基地内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四)优先接收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五)根据见习基地管理机构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第三章见习基地的申报与管理第七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八条见习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二)可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三)具有较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四) 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按政策提供生活补助;(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2012年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的通知
青岛市委组织部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人社字…2012‟48号─────────────────────────────关于实施2012年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的通知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更好的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强化人才支撑作用,加快我市产业转型步伐,促进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就业创业,吸引更多高学历毕业生留青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决定实施驻青高校毕业生“留青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展高层次人才储备行动。
(一)驻青普通高校应届未就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毕业生年度内可按照《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0‟122号)规定的程序,在我市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毕业生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我市公布的所在区(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由见习基地负担50%,见习地区(市)财政补助25%,市财政补助25%,财政补助资金从各级促进就业资金列支。
有条件的见习基地也可适当提高自负部分的补贴标准。
(二)2012年7月1日后,驻青高校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外地来青博士硕士研究生,在青就业期间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
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在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
住房补贴适用范围的认定、资金的申请拨付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延长毕业生派遣期,为高校毕业生留青提供便利(三)将毕业生派遣期由现在的两年调整为三年。
驻青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在三年内办理派遣和改派手续,改派次数由现在的一次调整为两次。
三、提供精细化服务,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质量(四)增加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的举办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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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3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实践训练的主要载体,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成立的并从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活动的见习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协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全市见习基地政策的拟定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对区(市)见习办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各区(市)见习办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规划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协调和考核工作;(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建立申报并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三)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四)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五)承担市见习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建立与调整第八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能每年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20个以上;(三)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四)拥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五)能够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对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年度内接纳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条申请建立见习基地应当向区(市)见习办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复印件,并验看原件;(三)青岛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表;(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拟建见习基地单位向所在区(市)见习办提出申办意向书,经所在区(市)见习办实地考察确认后,申办单位与区(市)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签署生效后,由市见习办授予“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本办法实施前原有的见习基地经当地区(市)见习办重新确认后,统一换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第十二条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建立的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有符合见习基地建立条件且安排的见习人员符合本办法见习人员条件有关规定的,可与同级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授予“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享受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内容。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由市见习办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期限一般为三年。
三年期满,可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签订新的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并继续挂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并收回所授予的标牌。
(一)单位经营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建立见习基地条件的;(二)没有为见习人员配置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的;(三)就业见习结束,没有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的;(四)见习期间,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见习补贴及缴纳意外伤害等保险的;(五)见习人员就业率低于20%的(事业单位除外);(六)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见习人员的组织和管理第十六条市及各区(市)见习办调查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情况,并通过媒体和“青岛市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每月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的下列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见习培训:(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二)青岛籍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非青岛籍驻青高校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八条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到见习基地或见习基地所在的区(市)见习办报名参加见习。
第十九条见习基地可与驻青高校建立就业见习培训合作关系,有序组织在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培训。
第二十条见习基地应当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培训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见习基地应当在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从公告栏下载数据库格式),并将花名册、报到证、身份证等材料报所在区(市)见习办,作为毕业生参加见习和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见习基地应当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当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加强对见习人员的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见习培训协议,由见习基地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所在的区(市)见习办。
第二十四条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培训协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所在的区(市)见习办:(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见习期一般为3个月。
需要延长的,经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并报区(市)见习办备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人员可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当及时填写《见习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从公告栏下载数据库格式)并报见习基地,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见习基地应当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作为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经历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聘用在本单位见习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并为正式聘用的见习人员补缴见习期间的社会保险,见习期合并计算工龄,在校应届生的社会保险缴纳及工龄起始时间自毕业后见习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八条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支付的见习补贴及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九条见习基地用于见习人员培训等费用,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见习基地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见习基地必须为每个见习人员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见习基地支付给见习人员的货币性补贴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三十一条企业税前扣除的见习人员补贴,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
实际支付的见习人员补贴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见习人员补贴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补贴税前扣除。
第三十二条企业税前扣除见习人员补贴实行备查制,即见习基地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见习基地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一)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协议书;(二)见习人员花名册(必须经主管部门盖章);(三)见习人员补贴银行转账凭证;(四)为见习人员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第三十三条属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见习基地,通过见习新录用大学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新增一名大学生给予该企业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资助(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于符合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资助条件的见习基地,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培训课程在400课时以上),并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与本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资助,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具体按《青岛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青外经贸服贸字[2008]36号)执行,但见习基地不能同时享受青岛市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第三十四条见习基地资金由市级财政从促进就业见习专项资金中列支,属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见习基地资金发放渠道具体按本市服务外包扶持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年度见习基地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六章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第三十五条见习期间,青岛籍毕业生由见习基地和区市分别以50%、25%的比例,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其中,五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财政以奖励方式给予不低于25%的补贴;非青岛籍毕业生,由见习基地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其中,五市按照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奖励的见习补贴采用提前拨付办法,年初,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年度见习计划人数,按照补助总额的60%下达指标文件。
年底,根据各区(市)实际接受青岛籍见习毕业生的数量,核算补贴总额后,据实下达剩余补助指标。
第三十七条见习补贴先由见习基地全额垫付,见习结束后,由见习人员填写《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习基地填写《XX基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拨付汇总表》,报区(市)见习办审核。
各区(市)财政部门将市财政的补贴和本区市财政所承担的25%补贴,拨付到区(市)见习办,由区(市)见习办向见习基地发放。
第七章见习基地的奖励第三十八条见习基地实行考核制度,各区(市)见习办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见习基地考核。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成效显著的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在就业见习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见习基地,一经发现,应当收回“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追回已发放补贴,并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中大中专毕业生指纳入全日制统一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中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