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拒执罪”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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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拒执罪”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

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是解决执行难问题一项有力的法律举措,是有效震慑失信被执行人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拒执罪对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着强大的威慑力,使行为人能够切身感受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更有利于重塑司法权威,引导社会全体公民遵纪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一、关于拒执犯罪的法律规定

拒执罪最初规定于1997年的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和“情节严重”均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明确了单位是否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和共犯问题。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作了扩充解释,并以列举的方式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细化,同时扩充了除被执行人之外的犯罪主体。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处罚力度。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施行《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扩充至八类,同时将拒执罪变更为自诉和公诉并行的罪名。

二、近三年办理拒执罪案件概况

从近年来执行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和公安最终立案侦查的案件数量来看,存在移送公安审查数量少、刑事立案侦查少的状况。一是移送审查数量少。近三年来,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数为*****件,其中移送公安审查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数量为***件,占比为***%,移送比例较低。二是刑事立案侦查少。法院移送公安审查的涉嫌拒执罪的**件案件中,公安立案侦查为***件,占比为***%,占比较低。拒执罪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刑罚威慑效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进一步加大追究拒执罪力度的建议

针对当前拒执罪案件办理的实际状况,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对打击拒执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加大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打击合力,充分发挥刑事惩罚的威慑效应,为解决执行难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共同塑造司法权威。

(一)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公检法三部门要强化共同责任与担当意识,

保证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能力建设和法律操守,统一执法标准,使司法人员始终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摆脱外界因素对业务工作的影响。

(二)进一步营造严打拒执罪的氛围。要加强宣传力度,借助主流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典型案例,营造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氛围,提升拒执罪的震慑力和警示作用,以达到展示打击效果、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拒执罪案件办理的协调督办力度。由政法委牵头,建立公检法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公检法沟通衔接,提高办案工作实效。定期召开联席座谈会,交流拒执罪办理工作情况,加强沟通协调,明确拒执罪案件办理在公安、检察、法院的具体对接部门,开辟针对此类案件的专门通道,简化立案、审查等相关程序。指定各自单位专门联络人,做好日常具体工作的对接与沟通。以期对于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做出最快的反应,最终达到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司

法权威的双重目的。

(四)进一步完善打击拒执罪工作机制。一是规范立案审查标准,降低公检法三家的立案门槛,将“涉嫌犯罪”而不是“能够定罪”作为立案和移送的标准。二是建立有利于促进刑法拒执罪规定有效实施的办案考核评价机制,完善执行、侦查、起诉、审判相衔接的考核、评价和通报制度,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对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司法办案中的作用,建立信息化协同办案工作机制,畅通执行移送、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之间的信息传送和结果反馈,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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