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拒执罪”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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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
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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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浙高法〔2016〕165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6〕16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2016年10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658次会议通过)为惩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刑事自诉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一)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的;(二)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申请执行人报案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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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法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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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2018年4月2日)为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依法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重庆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执行工作应当突出强制性,在坚持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同时,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工作,依法制裁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
第二条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请求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一)执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二)申请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受理或超过30 日不予答复,且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行为具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有证据证明人民检察院不受理或超过30 日不予答复,且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行为具有本《意见》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川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执执行措施若干意见
![四川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执执行措施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eb09737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ec.png)
四川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执执行措施若干意见
【原创版】
目录
1.意见背景与目的
2.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建议
3.实施与监督
4.预期效果与总结
正文
【意见背景与目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提高法院执行效率,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建议】
1.完善执行查控体系,扩大查控范围。
法院应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查人找物能力,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2.加大对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院应依法对涉嫌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
3.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提高执行效率。
法院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升执行效率。
4.强化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打击力度。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法院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与监督】
各级法院要认真组织实施本意见,确保强制执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合规性。
【预期效果与总结】
通过实施上述措施,预期将提高法院执行效率,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2744a138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9e.png)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等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加强各部门联动,增强强制执行的针对性。
同时,在今年开展的执行巡查期间,在与您面对面沟通交流中,您进一步提出“解决执行难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
这些意见建议,切中执行工作要害,十分深刻。
执行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强调,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四川省提出建立“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将执行工作嵌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名义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红头文件;广东、甘肃、安徽等地由省委或人大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33be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78.png)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配合解决“执行难”,依法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根据院领导指示,经专题调研研究,现对全省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释明,供审判中参考适用:一、“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1、关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称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据此,人民法院主持下做出的调解书、执行中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本身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但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中载明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事项的,应认定为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应认定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所作的裁定具有执行内容,符合立法解释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释义。
二、执行义务的确定3、关于执行义务产生确定的时间。
从犯罪主体适格及主观明知方面来看,应当区分不同主体确定执行义务的产生时间:对于判决、裁定中载明其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担保人、第三人等,在判决、裁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后,就应当履行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其执行义务即行确定;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其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知晓判决、裁定内容,执行义务才产生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4a11043e16fc700abb68fc6d.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执行程序【发文字号】法发[2007]2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7.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
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已经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中,特别提出公、检、法机关应当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
为贯彻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健全惩治拒执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健全惩治拒执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77d875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0f.png)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健全惩治拒执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健全惩治拒执犯罪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及《实施意见》的部署要求,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用足用好惩治拒执犯罪“利剑”,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现就准确适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陕高法发〔2018〕10号)、《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移送审查指引》(陕高法发〔2020〕19号)和《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2016〕194号),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打击拒执犯罪的重要性。
打击拒执罪是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抓手,是攻克执行难的有力武器,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追究拒执犯罪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拒执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情形的,立案、刑事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协调配合,畅通当事人刑事自诉程序。
二、准确理解拒执犯罪的相关规定。
拒执罪涉及的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较多,结合本院制定相关文件,各级法院在实践中,需要着重把握好以下三点:1.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以及生效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均属于该条规定中的裁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4b4a5e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30.png)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浙高法〔2019〕6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高法〔2019〕62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1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66会议通过)为加强民事执行的强制性、规范性,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机构收到执行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并在1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1.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 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3. 财产网上查控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婚姻、持有的证照、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调查。
二、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立即履行债务或者报告财产。
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一个月内采取下列措施: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 限制出入境,或者责令交出出入境证照、宣布证照作废等;3. 罚款、拘留。
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100c4a1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c5.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2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现答复如下: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创设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一是依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有关信息,便于有关部门、市场主体等了解是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增强管理或交易的风险意识,利于其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管控措施,同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心理压力,督促其偿还债务。
二是依法联合实施各种限制措施,包括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非生产生活必需的消费,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参加政府项目的招投标等等。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方面,有力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596万人次,有473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另一方面,有力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通过依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增强了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自觉性,推进形成了“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守法守信逐渐内化为信念,成为习惯,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进展新闻发布会,特别指出: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效果不断显现,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2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28号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a6fe043d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81.png)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2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9.0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2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修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在法律规定、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您提出了对该罪构成特征进行修改的具体建议,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意义。
其中,有些问题已经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得到解决,有些建议我们将继续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一、关于应增设单位为犯罪主体的问题。
您在建议中认为,拒执罪未规定单位犯罪,且实行单罚制不利于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会消减其刑罚威慑力,确实是打击拒执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努力督促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单位拒执犯罪的建议已经被立法机关采纳并予明确。
二、关于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准确定罪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执罪条文并未对构成拒执罪的具体主体范围予以明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中规定了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均可以成为拒执罪主体。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主体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正如您所指出的,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是金融机构、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及与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组织等,这些主体拒不执行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与被执行人串通,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294013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f9.png)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苏高法〔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0〕39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切实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省法院经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切实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促进依法规范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监督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 各级法院必须全面落实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动接受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的检察监督,严格按照《民事执行监督规定》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实行统一立案,扎口管理,分类办理:(1)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由立案部门统一接收,立案后移送执行机构或者执行裁判庭(或承担执行裁判业务的部门)办理;(2)检察机关根据《民事执行监督规定》第十条发出的《了解执行案件情况函》,由立案部门扎口,登记编号,移送执行机构办理。
四川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执执行措施若干意见
![四川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执执行措施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322f814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11.png)
四川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执执行措施若干意见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若干意见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强制执行力度不断加强。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强制执行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
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加强执行力量建设:1. 增加执行干警人数,提高执行工作的专业性和精密度。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将适时组织司法考试,加强对执行干警的培养和选拔,确保执行队伍的素质和数量。
2. 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执行信息平台。
通过推进电子立案、电子服务、电子调查等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实现执行信息的一体化、及时化和共享化,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3. 持续加强执行跟踪评估,建立台账制度。
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推行执行案件督查制度,确保执行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加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1. 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提高其社会信用责任感。
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将通过媒体曝光其失信行为,加大对其社会声誉的打击。
2. 加强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提高其履行义务意识。
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购买高消费品、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措施,限制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高消费行为,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三、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1. 鼓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和解。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双方的调解工作,鼓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减少执行拖延和成本。
2. 推进司法拍卖和变卖产权的工作。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将积极推进司法拍卖和变卖产权的工作,提高处置效率和执行质量,确保债权得到及时和充分的保障。
3. 推行涉外商事纠纷的国际执行制度。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将积极推进与海外司法机构的合作,建立涉外商事纠纷的国际执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往来的执行保障。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1. 加强与公安、银行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03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03号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95991a26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9e.png)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0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9.13•【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10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破解生效判决执行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破解生效判决执行难,有助于进一步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完善社会信誉体系、增强司法公信,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也很有实践意义,我们将在司法实践中认真研究、积极采纳。
一、关于加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形成有效刑事威慑力的建议。
在建议中,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案件的追诉环节繁琐,公、检、法机关对犯罪构成要件认识不统一,打击拒执罪举步维艰的分析非常中肯,希望完善刑法中关于拒执罪的定义,对“情节严重”具体化,简化追诉程序的建议也很切合实际。
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拒执犯罪的严厉打击,以及审理拒执罪案件的规范化问题非常重视,2015年7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二条列举了“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对于拒执犯罪的行为认定更加具体化,增强了审判实践中对拒执罪认定的可操作性;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拒执犯罪可以采取自诉程序,使拒执犯罪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变为公诉与自诉并行程序,拓宽了入罪途径。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两批适用公诉、自诉程序的典型案例,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目前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公、检、法部门对拒执罪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协调不力、运行不畅,影响了拒执罪的适用效果,最高法院将加大与最高检、公安部的沟通协调力度,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合作配合,进一步完善相关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
二、关于提级执行,摆脱地方行政干预的建议。
您在建议中尖锐地指出,生效判决执行难,难的不是法律判决,也不是司法程序内的执行,难的是法律之外的行政干预。
建议债权人可以向更高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以摆脱地方行政干预。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66e0477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7f.png)
关于办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级⼈民法院安徽省⼈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全省各中级、基层⼈民法院,各市县(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为依法惩治拒不执⾏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安徽省⾼级⼈民法院、安徽省⼈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安徽省⾼级⼈民法院、安徽省⼈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级⼈民法院、安徽省⼈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2018年4⽉11⽇为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判决、裁定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常委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依法惩治。
第⼆条本意见所称⼈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内容并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民法院为依法执⾏⽀付令、⽣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书等所作的裁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执⾏⽽拒不执⾏,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担保⼈或者被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三)协助执⾏义务⼈接到⼈民法院协助执⾏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四)被执⾏⼈、担保⼈、协助执⾏义务⼈与国家机关⼯作⼈员通谋,利⽤国家机关⼯作⼈员的职权妨害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五)负有执⾏义务的⼈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民法院限制⾼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的;(六)负有执⾏义务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履⾏能⼒的重要证据,以暴⼒、威胁、贿买⽅法阻⽌他⼈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妨碍⼈民法院查明被执⾏⼈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七)负有执⾏义务的⼈拒不交付法律⽂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地,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负有执⾏义务的⼈与他⼈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式妨碍执⾏,致使判决、裁定⽆法执⾏的;(九)负有执⾏义务的⼈以暴⼒、威胁⽅法阻碍执⾏⼈员进⼊执⾏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现场,致使执⾏⼯作⽆法进⾏的;(⼗)负有执⾏义务的⼈对执⾏⼈员进⾏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作⽆法进⾏的;(⼗⼀)负有执⾏义务的⼈毁损、抢夺执⾏案件材料、执⾏公务车辆和其他执⾏器械、执⾏⼈员服装以及执⾏公务证件,致使执⾏⼯作⽆法进⾏的;(⼗⼆)负有执⾏义务的⼈拒不执⾏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遭受重⼤损失的。
四川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执执行措施若干意见
![四川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执执行措施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a14535f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7c.png)
四川高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执执行措施若干意见摘要:一、四川高院强化执行措施的背景与意义二、四川高院提出的具体执行措施三、措施实施的效果与影响正文:【一、四川高院强化执行措施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
强化执行措施,对于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执行措施的强化有助于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执行措施的强化有助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二、四川高院提出的具体执行措施】四川高院在强化执行措施方面提出了以下几点具体意见:1.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不动产等部门的协作,形成联合惩戒的合力,共同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大财产查控力度。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财产查控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确保财产查控无死角。
3.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进行联合惩戒,限制其高消费、融资等行为,压缩其生存空间。
4.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形成震慑效果。
5.提高执行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执行工作的便捷性、高效性,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
【三、措施实施的效果与影响】自四川高院实施强化执行措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得到明显提升,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觉性明显提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积极的社会影响。
《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
![《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48ca5dc5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64.png)
尊敬的领导:您好!近日,我单位收到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第三人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拒执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有必要对拒执罪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1.明确拒执罪的主观要件建议将拒执罪的主观要件修改为“明知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故意拒不履行”。
这样,既符合拒执罪的立法本意,又能更好地区分拒执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2.扩大拒执罪的客观要件建议将拒执罪的客观要件修改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2)提供虚假证明、隐瞒财产的;(3)妨碍、阻挠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抗拒执行的;(5)恶意逃避、拖延执行的;(6)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行为。
”这样,有利于全面打击拒执犯罪。
3.调整拒执罪的刑罚幅度建议将拒执罪的刑罚幅度调整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建议增加对拒执罪的财产刑规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4.明确拒执罪的认定标准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拒执罪的认定标准,包括:(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第三人等是否明知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2)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3)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具有故意;(4)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给当事人、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5.加强拒执罪的预防和打击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以下措施:(1)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2)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教育引导,提高其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3)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震慑效应;(4)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提高拒执罪的社会认知度。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73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73号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d7abaaf3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cc.png)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7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3•【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7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就修改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提出了系统明确的条文建议。
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建设性,很多建议具有重大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积极推进依法惩治拒执犯罪,2014年联合开展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办和审理了一批拒执罪案件,公布了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取得了积极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20年进行了修正。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于2019年7月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立案标准,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
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
逐步建立起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模式,加大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牵头起草新的拒执罪规范性文件,我们已经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发出调研通知,目前正在认真研究各地已经出台的指导意见,梳理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听取各地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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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拒执罪”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
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是解决执行难问题一项有力的法律举措,是有效震慑失信被执行人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
拒执罪对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着强大的威慑力,使行为人能够切身感受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更有利于重塑司法权威,引导社会全体公民遵纪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一、关于拒执犯罪的法律规定
拒执罪最初规定于1997年的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和“情节严重”均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明确了单位是否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和共犯问题。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作了扩充解释,并以列举的方式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细化,同时扩充了除被执行人之外的犯罪主体。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处罚力度。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施行《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扩充至八类,同时将拒执罪变更为自诉和公诉并行的罪名。
二、近三年办理拒执罪案件概况
从近年来执行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和公安最终立案侦查的案件数量来看,存在移送公安审查数量少、刑事立案侦查少的状况。
一是移送审查数量少。
近三年来,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数为*****件,其中移送公安审查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数量为***件,占比为***%,移送比例较低。
二是刑事立案侦查少。
法院移送公安审查的涉嫌拒执罪的**件案件中,公安立案侦查为***件,占比为***%,占比较低。
拒执罪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刑罚威慑效果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进一步加大追究拒执罪力度的建议
针对当前拒执罪案件办理的实际状况,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对打击拒执犯罪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加大打击拒执犯罪的力度,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的打击合力,充分发挥刑事惩罚的威慑效应,为解决执行难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共同塑造司法权威。
(一)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思想认识。
要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公检法三部门要强化共同责任与担当意识,
保证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
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能力建设和法律操守,统一执法标准,使司法人员始终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摆脱外界因素对业务工作的影响。
(二)进一步营造严打拒执罪的氛围。
要加强宣传力度,借助主流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典型案例,营造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氛围,提升拒执罪的震慑力和警示作用,以达到展示打击效果、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拒执罪案件办理的协调督办力度。
由政法委牵头,建立公检法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公检法沟通衔接,提高办案工作实效。
定期召开联席座谈会,交流拒执罪办理工作情况,加强沟通协调,明确拒执罪案件办理在公安、检察、法院的具体对接部门,开辟针对此类案件的专门通道,简化立案、审查等相关程序。
指定各自单位专门联络人,做好日常具体工作的对接与沟通。
以期对于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做出最快的反应,最终达到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司
法权威的双重目的。
(四)进一步完善打击拒执罪工作机制。
一是规范立案审查标准,降低公检法三家的立案门槛,将“涉嫌犯罪”而不是“能够定罪”作为立案和移送的标准。
二是建立有利于促进刑法拒执罪规定有效实施的办案考核评价机制,完善执行、侦查、起诉、审判相衔接的考核、评价和通报制度,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对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司法人员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司法办案中的作用,建立信息化协同办案工作机制,畅通执行移送、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之间的信息传送和结果反馈,提高办案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