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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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如果漠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2016年9月1日,赣榆区人民法院举行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数起今年以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执行典型案例一:岳进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钱购买汽车,却拒不履行57530.22元的法定义务,且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5日,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就霍西菊、岳进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岳进帅赔偿霍西菊各项损失57530.22元,被告人岳进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5年1月7日购买北京牌车(车号为鲁Q012WT)1辆,登记在其妻子刘云名下,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岳进帅在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岳进帅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6年7月1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岳进帅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岳进帅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岳进帅家人给付霍西菊人民币53000元,取得了霍西菊对其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岳进帅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岳进帅有能力购买轿车且登记在其妻子刘云名下,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在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典型案例二:李大通、孙运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土地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1日,被告人李大通与李家伟、李家召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位于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黑林镇河西村垛子地1亩、大坝西埃地0.5亩、电站渡糟南0.75亩土地分别与李家伟家庭承包的0.64亩土地、李家召家庭承包的0.42亩土地进行调换,约定调换期限为10年。后被告人李大通在调换的1.06亩土地上建造猪栏、房屋、棚子等,从事家庭养殖。2013年6月,土地调换合同期满,李家伟、李家召要求被告人李大通归还土地,双方协调未果后,李家伟、李家召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以(2013)赣民初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大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置换的土地分别返还。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大通仍然占有土地拒不返还。后申请人李家伟、李家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责令被告人李大通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27日,我院以(2014)赣执字第0334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告人孙运芹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置换土地返还并赔偿延期返还期间半年承包费损失400元,但被告人李大通、孙运芹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决定对李大通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5日决定对孙运芹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20日决定对李大通、孙运芹共同罚款人
民币20000元,限在2015年5月24日前交纳。
因李大通、孙运芹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二人抓获。2016年5月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李大通、孙运芹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大通、孙运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通、孙运芹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赔偿权利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李大通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孙运芹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大通、孙运芹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返还置换的土地,但其多次拒绝、阻碍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如果李大通、孙运芹夫妻二人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他们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执行典型案例三:万延祝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31日,被告人万延祝向范洪涛借款162000元,并由范海涛、万浩绪为其担保,约定于2010年3月3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万延祝没有还款。2010年10月8日,应范洪涛申请,本院裁定扣押被告人万延祝所有的“三无”船一艘。2010年12月9日本院判决被告人万延祝返还范洪涛借款162000元及利息。2011年农历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万延祝在明知其船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仍将该船只以人民币1080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被告人万延祝在未经本院许可情况下,擅自将本院查封的财产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6年8月1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万延祝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万延祝在其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变卖,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主动与申请人范洪涛达成和解以协议,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得到应有的惩罚。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执行典型案例四:李小波、裴玲玲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李小波、裴玲玲将买卖协议签订的时间提前,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房屋变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500元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1)赣商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李小波偿还王昌部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小波因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李小波位于赣榆县柘汪镇响石村的房屋12间及所属院落。被告人李小波、裴玲玲、李胜、王英在明知该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经预谋后,于2013年2月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李小波、裴玲玲将该房屋卖与被告人李胜、王英,并将房屋买卖协议的时间提前到2012年8月18日,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妨害了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被告人李小波、裴玲玲、李胜、王英在未经本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本院查封的财产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