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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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2.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3.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4.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5.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6.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依法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30日)
1.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红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蒋红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于案发后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蒋红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文苗与查俊英离婚,并将该市大观区市府路南一巷7栋103室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查俊英。民事判决生效后,查俊英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2013年5月6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文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要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房屋,被执行人张文苗拒不签收通知书,并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张文苗居住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张文苗在指定期间迁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当天,张文苗对法院工作人员谩骂,并在屋内手持木棍挥舞,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公告。2014

江西法院“惠民暖心”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惠民暖心”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惠民暖心”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西法院“惠民暖心”执行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胡某平与邹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被执行人藏身外省,借用疫情逃避执行。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采取“异地拘留”措施促使案件快速执结基本案情胡某平与邹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年3月,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邹某军自2021年3月至7月起每月偿还胡某平4000元,合计人民币20000元。

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邹某军未按期履行调解义务。

2021年8月,胡某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邹某军电话沟通,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邹某军起初迫于压力清偿了部分款项,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剩余欠款,甚至抱着侥幸心理,利用身处广东省和法院异地执行存在疫情防控安全隐患等,向执行法官叫嚣“你们要钱直接来广州找我!”针对被执行人邹某军这一“请求”,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异地拘留”措施。

该院执行法官在充分做好疫情防护的前提下,根据申请执行人胡某平提供的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协查反馈信息,锁定了被执行人邹某军的行动轨迹,且采用“蹲点抓捕”的方式于2021年10月19日在广州的居所将被执行人邹某军控制。

控制半个小时后,被执行人邹某军自知“难逃法网”,自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剩余的欠款偿还给了申请执行人胡某平。

2021年10月,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运用“异地执行”手段成功破解执行僵局,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的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藏匿外地,逃避执行的问题,甚至部分被执行人利用现阶段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挑战司法权威。

在这起案件中,江西省广昌县是国家级物流大县,有相当数量的人口从事物流行业工作。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相对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从事物流工作。

“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12-04“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目录1.庄新建申请强制执行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案2.王翼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3.杨宏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4.朱兴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5.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庄新建申请强制执行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11月3日,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因购置酒店配套设施及内部升级改造,急需资金,向庄新建借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20天, 并由民权小乔食品有限公司、李冰冰、魏明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所借款项。

申请人庄新建于2014年11月24日向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申请出具与被申请人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

经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审查,庄新建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于2014年11月25日为庄新建出具了(2014)商睢证字第060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生效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仅偿还本金750万元。

经多次催要无果后,申请人庄新建于2015年4月7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情况民权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送达手续、查控财产。

执行人员接受案件后,一方面及时向被执行人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担保人民权小乔食品有限公司、李冰冰、魏明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有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对被执行人所在公司所持股权进行查封。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9•【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丁某杨等六人虚假抵押规避执行被判处拒执罪案基本案情2014年2月,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分别向民生银行借款140万元并相互提供担保。

同年12月,丁某杨夫妇单独向该行借款90万元。

因到期未足额还款,民生银行于2016年6月至8月陆续将其诉至法院。

相关案件审理期间,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在法院保全查封其房产前,串通亲属虚构借款事实,以名下房产设定抵押并进行公证。

2017年3月至4月,工业园区法院判决丁某杨、庞某明等人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案件执行期间,法院裁定拍卖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名下两处房产。

2018年2月,丁某杨、庞某明亲属以虚构的借款关系在异地法院取得生效判决,并要求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致使民生银行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调查确认,丁某杨、庞某明等与亲属的“借款”在经过二十余次流转后,又回流至出借人处,借款事实并不成立,遂对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及其亲属的规避执行行为作出总计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4月至9月,检察机关对丁某杨等六人提起公诉。

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丁某杨等六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债务发生后串通他人虚构债务并在其财产上设定抵押登记,执行期间又持虚假诉讼所得生效裁判文书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这类行为隐蔽性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本案作为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中作出判决的首个案件,查处迅速、惩戒有力,充分彰显了公检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02沈某某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被判处拒执罪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5日,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9万余元。

拒执罪典型案例

拒执罪典型案例

拒执罪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是指被法院判决有罪或裁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故意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治和社会秩序。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拒执罪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类犯罪行为。

案例一,张某因交通事故被判决支付赔偿金,但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一直逃避执行。

法院多次传唤,但张某始终不配合,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李某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但到期后,李某却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货款,甚至不接受法院的执行通知,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

案例三,王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他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和赡养费,但王某却拒不执行判决,导致子女生活困难,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这些案例都是拒执罪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治。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加大法律的惩治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同时,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我们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意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打击拒执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公民,不仅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权益,更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拒执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拒执罪的关注,从而减少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民终字第00219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返还位于高邮市郭集镇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含四台输送机、两台扒粮机、一台通风机和两台地磅)。

因吴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月向高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矛盾尖锐情况,为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到现场勘查,争取妥善解决此案,但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拒不配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6年5月26日下午,该院组织执行人员、法警十多人,对被执行人吴某的粮行仓库和设备实施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兄弟、儿子、朋友等人围成“人墙”,堵在仓库门口,阻挡执行人员进入。

尽管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但还是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将被执行人吴某父亲安置在警车里。

吴某的兄弟一看到父亲被带上了警车,当即冲向警车,猛敲警车玻璃,并大喊:“爸,你跳下来,跳下来!”。

吴某的儿子死死咬住执行员的胳膊致其鲜血淋漓。

法院当即对吴某儿子予以拘留。

当晚,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将锁撬开,被执行人吴某再次强行占用上述仓库、设备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不迁出。

2016年11月17日吴某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1月23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刑事拘留期间,吴某的亲属配合法院,主动向陈某返还位于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并组织人员暴力阻碍执行,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违法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隐匿资金、转移资产、销声匿迹、抗拒执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

2022年,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减少违法、失信行为。

一年来,依法对244人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量为历年来最多。

全省各地法院围绕打击拒执犯罪,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专项行动。

苏州、南通、盐城、常州等地法院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扬州中院开展“扬法护企”主题执行周活动,宿迁中院开展“利剑”涉民生执行网络直播活动,常州天宁法院开展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公开宣判拒执罪等活动,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维护了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从中选取十则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警示所有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同时,鼓励申请执行人利用拒执自诉程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更好提升社会诚信。

目录案例1 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案例2 瞒报偷卖小产权房,被判拒执罪案例3 卖了法院查封的螃蟹,被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例4 判你别干你偏干,获刑1年半案例5 欠款近千万仍炒股票、高消费,被判拒执罪案例6 四女工刑事自诉最终拿回“血汗钱”案例7 借用会计私人账户隐匿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案例8 私自处分征收补偿款获刑2年案例9 私下交易被冻结股权,公司个人同判刑案例10 协议离婚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终获刑案例1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常熟法院)【基本案情】某机械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明知该公司有大量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将该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共计408274.1元转让给该公司的债权人之一陈某萍。

2018年7月21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时期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年7月21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时期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年7月21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时期拒执罪典型案例01夏玉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夏玉梅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其女儿,未向法院申报,也未将股权转让款交至法院履行债务,涉嫌拒执罪,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2017年3月28日,南昌市东湖法院作出(2016)赣01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辉良、夏玉梅、江西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774173元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刘某某向东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东湖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辉良、夏玉梅、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法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依然只查获到了被执行人名下二套房屋和一辆汽车,但早已被其它债权人查封,且房屋都已抵押银行,财产都无法处置,故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6月,东湖法院通过执行专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夏玉梅于2018年1月23日将在井冈山市茗如玉生态茶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其女儿周夏某某。

依据该线索,法院在井冈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被执行人夏玉梅与其女儿周夏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夏玉梅将其在井冈山市茗如玉生态茶有限公司60%的股权计价30万元全部转让周夏怡荭,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事实上,该股权远不止30万元,后据公安侦查发现,该股权又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江西省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夏玉梅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其女儿,未向法院申报,也未将股权转让款交至法院履行债务,已涉嫌拒执罪,东湖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将拒执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侦查。

2018年7月23日,被执行人夏玉梅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

9月20日,东湖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端鼎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端鼎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端鼎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2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红李叶葳董亚楠【审理法官】肖红李叶葳董亚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当事人】王某某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王某某【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闫乐薇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胡龙梅、刘杰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乐薇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胡龙梅、刘杰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乐薇胡龙梅、刘杰【代理律所】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原判决列举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诉人王某某主张被上诉人人民医院对其右眼伤情未作出正确的诊断结果,导致其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期。

但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当时未向上诉人出具病历材料,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未作出正确的诊断结论,被上诉人作为正规医院,向患者出具病历是符合规定的,上诉人作为患者有义务保管好病历,如被上诉人不出具病历,应当场索取。

据上诉人称2018年10月11日,上诉人至被上诉人人民医院处申请对误工、护理、营养时限、伤残程度以及后期医疗费进行评定,为了鉴定需要,要求被上诉人的医生柏某补写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并据此得出了鉴定结论,应当视为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人民医院补写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的行为予以认可,因此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未作出正确的诊断结论。

赣榆瑞慈医院与张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赣榆瑞慈医院与张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赣榆瑞慈医院与张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6【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25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鑫张奇马晓凤【审理法官】刘井鑫张奇马晓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赣榆瑞慈医院;张广明【当事人】赣榆瑞慈医院张广明【当事人-个人】张广明【当事人-公司】赣榆瑞慈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刘永杰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永杰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永杰【代理律所】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赣榆瑞慈医院【被告】张广明【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徐州市医学会对上诉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诉前鉴定。

徐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明确载明上诉人存在的过错。

因上诉人对该鉴定意见书中消痔灵禁忌症、医方告知等问题有异议,鉴定人以书面形式回复后又到庭接受质询,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部分进行解答。

上诉人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等情形,故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连云港赣榆区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连云港赣榆区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

连云港赣榆区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连云港金融网】4点30分,进入提问环节,赣榆报、赣榆电视台及部分网络媒体的记者,就社会关注的执行工作,提出许多犀利问题,3位新闻发言人不回避,认真回答了各种问题。

整个提问持续近1个小时,现场气氛热烈、融洽。

“此次新闻发布会,是我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首次尝试,希望借助新闻媒体传播平台,进一步推动法院工作更多向社会公众开放,让全社会能了解、理解、配合、支持法院工作”。

曹胜表示,法院将每季度举办一期新闻发布会,向社会进行集中发布法院当前的重点工作,以及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点案件和敏感案件,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期待和需求,并将该项活动形成制度化、长效化。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区法院与多家网络媒体签订了执行征信平台建设合作备忘录,进一步强化执行威慑机制建设,扩大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传播范围。

“今天,我们很荣幸成为签约单位。

”赣榆11315企业信用服务中心主任田红艳告诉记者,“我们将充分利用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根据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名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录入到征信系统。

目前,全区已有9400多家企业纳入我们的征信系统,通过百度、谷歌等各大搜索引擎都能查询到。

通过这个举措,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重塑诚信形象。

”。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池某、胡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池某名下的相关房产及店面等财产进行查封。

同年9月18日,三明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池某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1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因池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石某某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7月期间,三明中院分别向租用池某名下永安店面的承租人陈某某等人、租用池某名下尤溪店面的承租人姜某某以及租用池某名下厦门店面的承租人洪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承租人协助将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

池某明知三明中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及店面租金,却多次阻挠承租人协助法院执行,并告知承租人若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将停水停电让其无法经营,承租人无奈将租金转入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11月22日,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调查。

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池某明知房产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扣留租金,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案例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2016年11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厦门某医院与厦门某建设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建设公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某医院某配套设施工程楼及场地、竣工材料移交至该医院。

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因案外人郑某某强行占用应移交楼房及场地而未按期履行。

76仲为兵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76仲为兵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76仲为兵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2021)苏07行终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黄文波【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黄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仲为兵;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当事人】仲为兵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当事人-个人】仲为兵【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刘飞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飞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王继宏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飞王继宏【代理律所】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仲为兵【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应急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拘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诉人仲为兵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将证据和依据随卷移送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仲为兵组织无起重吊装作业资质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未对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进行确认,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落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发生具有责任。

尚秀妮、连云港赣榆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尚秀妮、连云港赣榆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尚秀妮、连云港赣榆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7【案件字号】(xxx1)苏07民终1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勇程艳吴雪莹【审理法官】田勇程艳吴雪莹【文书类型】其他文书【当事人】尚秀妮;连云港赣榆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尚秀妮连云港赣榆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治国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刘杰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治国刘杰【代理律所】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催告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7 23:38:29尚秀妮、连云港赣榆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xxx1)苏07民终1296号(xxx1)苏07民终1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秀妮,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赣榆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秀妮、连云港赣榆金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源公司)之间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7民初4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秀妮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金茂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与罗某、罗某1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与罗某、罗某1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与罗某、罗某1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35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红李叶葳董亚楠【审理法官】肖红李叶葳董亚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罗菲;罗雯涵;暨法定代理人;罗建涛;王万花;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水利管理服务站;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局【当事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罗菲罗雯涵暨法定代理人罗建涛王万花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水利管理服务站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局【当事人-个人】罗菲罗雯涵罗建涛王万花【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暨法定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水利管理服务站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局【代理律师/律所】胥元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王康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于迎节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胥元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王康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于迎节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胥元波王康于迎节【代理律所】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罗菲;罗雯涵;暨法定代理人;罗建涛;王万花;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水利管理服务站;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局【本院观点】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金桥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李富全、王善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富全、王善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富全、王善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26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安述峰刘亚洲任李艳【审理法官】安述峰刘亚洲任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富全;王善富【当事人】李富全王善富【当事人-个人】李富全王善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富全【被告】王善富【本院观点】在套路贷犯罪频发、高利放贷盛行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从严审查,具有必要性。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在证据审查适用的规则方面有所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首先对于一审判决的查明事实部分,予以确认。

另外,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李富全提供其帐户尾号1609的江苏银行存折,称该存折为工资卡,其退休养老收入每个月900元左右,每月工资到账很快就取出来,本来也做点小生意,卖布的,手里是有余钱的,不喜欢放银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套路贷犯罪频发、高利放贷盛行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从严审查,具有必要性。

但应当根据出借人的出资能力、诉讼数量、出借对象的不特定性等情形,将套路贷犯罪、高利放贷的审查与熟人之间的普通民间借贷审理区别对待。

就本案而言,出借人李富全与借款人王善富系同村村民,从李富全银行存款及取款、其陈述做生意等情形可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出借资金能力,结合本案借款三次均为2万元,总计6万元的借款金额相对较小,在已经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且未得出存在套路贷犯罪或高利放贷嫌疑结论的情况下,应当排除套路贷犯罪或高利放贷嫌疑而按照普通民事证据审查规则对本案予以处理。

连云港市赣榆区东佳塑胶地板厂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连云港市赣榆区东佳塑胶地板厂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连云港市赣榆区东佳塑胶地板厂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苏07行终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姣李季戴立国【审理法官】王小姣李季戴立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东佳塑胶地板厂;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董淑高【当事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东佳塑胶地板厂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董淑高【当事人-个人】董淑高【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东佳塑胶地板厂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陈连兵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王康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连兵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王康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连兵王康【代理律所】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东佳塑胶地板厂;董淑高【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上诉人不能证实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阶段向赣榆区人社局出具过该补充情况说明,且该情况说明系其单方陈述观点,不属于证据,本院依法不予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不论董淑高是否是顶替其姐姐上班,上诉人与董淑高之间已就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报酬的用工关系形成合意,并实际履行,即董淑高为上诉人切割塑料地板,上诉人在本案中明确表示当时约定给付董淑高一定劳动报酬,所以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与董淑高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527赣榆区青口镇跃吧儿童游乐场、刘学彬与杨珺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527赣榆区青口镇跃吧儿童游乐场、刘学彬与杨珺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527赣榆区青口镇跃吧儿童游乐场、刘学彬与杨珺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3【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2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红李叶葳董亚楠【审理法官】肖红李叶葳董亚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赣榆区青口镇跃吧儿童游乐场;刘学彬;杨某【当事人】赣榆区青口镇跃吧儿童游乐场刘学彬杨某【当事人-个人】刘学彬杨某【当事人-公司】赣榆区青口镇跃吧儿童游乐场【代理律师/律所】刘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任敬乾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任敬乾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娟任敬乾【代理律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赣榆区青口镇跃吧儿童游乐场;刘学彬【本院观点】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问题,杨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母亲陪同下去跃吧游乐场自费游乐,跃吧游乐场应向杨某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游乐设施。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20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4657元,经营净收入为5703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225元,全省平均年负担系数为1.84。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问题,杨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母亲陪同下去跃吧游乐场自费游乐,跃吧游乐场应向杨某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游乐设施。

但是本案事故中,跃吧游乐场提供的滑索项目仅有坐板和把手,未配备安全带等保护措施,且事故发生时,滑索周围亦没有游乐场工作人员,故应认定跃吧游乐场未能确保游玩儿童的人身安全,存在严重过错,应对杨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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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如果漠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

2016年9月1日,赣榆区人民法院举行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通报数起今年以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执行典型案例一:岳进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钱购买汽车,却拒不履行57530.22元的法定义务,且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5日,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就霍西菊、岳进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岳进帅赔偿霍西菊各项损失57530.22元,被告人岳进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5年1月7日购买北京牌车(车号为鲁Q012WT)1辆,登记在其妻子刘云名下,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岳进帅在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岳进帅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6年7月1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岳进帅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岳进帅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岳进帅家人给付霍西菊人民币53000元,取得了霍西菊对其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

据此,对岳进帅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岳进帅有能力购买轿车且登记在其妻子刘云名下,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在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其拥有车辆的事实,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典型案例二:李大通、孙运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土地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21日,被告人李大通与李家伟、李家召签订协议,将其承包的位于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黑林镇河西村垛子地1亩、大坝西埃地0.5亩、电站渡糟南0.75亩土地分别与李家伟家庭承包的0.64亩土地、李家召家庭承包的0.42亩土地进行调换,约定调换期限为10年。

后被告人李大通在调换的1.06亩土地上建造猪栏、房屋、棚子等,从事家庭养殖。

2013年6月,土地调换合同期满,李家伟、李家召要求被告人李大通归还土地,双方协调未果后,李家伟、李家召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以(2013)赣民初字第5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大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置换的土地分别返还。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大通仍然占有土地拒不返还。

后申请人李家伟、李家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责令被告人李大通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5年4月27日,我院以(2014)赣执字第0334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告人孙运芹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置换土地返还并赔偿延期返还期间半年承包费损失400元,但被告人李大通、孙运芹逾期仍拒不履行本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决定对李大通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5日决定对孙运芹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20日决定对李大通、孙运芹共同罚款人
民币20000元,限在2015年5月24日前交纳。

因李大通、孙运芹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二人抓获。

2016年5月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李大通、孙运芹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大通、孙运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大通、孙运芹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赔偿权利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对李大通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孙运芹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大通、孙运芹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返还置换的土地,但其多次拒绝、阻碍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如果李大通、孙运芹夫妻二人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

正是由于他们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执行典型案例三:万延祝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转卖已查封的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31日,被告人万延祝向范洪涛借款162000元,并由范海涛、万浩绪为其担保,约定于2010年3月3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人万延祝没有还款。

2010年10月8日,应范洪涛申请,本院裁定扣押被告人万延祝所有的“三无”船一艘。

2010年12月9日本院判决被告人万延祝返还范洪涛借款162000元及利息。

2011年农历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万延祝在明知其船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仍将该船只以人民币1080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

被告人万延祝在未经本院许可情况下,擅自将本院查封的财产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8月1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万延祝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万延祝在其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变卖,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被移送侦查起诉,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主动与申请人范洪涛达成和解以协议,最终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得到应有的惩罚。

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执行典型案例四:李小波、裴玲玲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李小波、裴玲玲将买卖协议签订的时间提前,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房屋变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500元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1)赣商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李小波偿还王昌部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

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小波因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李小波位于赣榆县柘汪镇响石村的房屋12间及所属院落。

被告人李小波、裴玲玲、李胜、王英在明知该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仍经预谋后,于2013年2月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李小波、裴玲玲将该房屋卖与被告人李胜、王英,并将房屋买卖协议的时间提前到2012年8月18日,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妨害了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被告人李小波、裴玲玲、李胜、王英在未经本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本院查封的财产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
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小波已预缴执行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李小波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裴玲玲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李胜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王英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罚金1500元。

【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小波伙同裴玲玲、李胜、王英三被告人,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房屋,且拒故意提前买卖协议签订的时间,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他们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kx1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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