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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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5则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要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15则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要点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15则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要点总结1.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7月20日,孙起祥被麦达斯控股调任其全资子公司麦达斯轻合金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

自此,孙起祥既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董事、董事长参加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作为麦达斯轻合金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

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就以法律形式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

本案中,孙起祥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

孙起祥虽未与麦达斯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轻合金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

故孙起祥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麦达斯轻合金与孙起祥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号2.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在被免除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情形下,双方劳动关系的基础丧失,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孙起祥为麦达斯轻合金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普通员工,本有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任职期间并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孙起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形成的。

(完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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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基本案情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

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

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

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

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

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

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高院民商诉指导案例及裁判要点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高院民商诉指导案例及裁判要点
指导案例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2年考题】
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19年考过】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是我国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机关,其处理的涉及法律解释和裁判要点的案件对于法律的普及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以下是三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最高法案例。

一、王某盗窃案当事人王某在朋友家偷走了其笔记本电脑和现金,而这一行为被其朋友发现,并向警方报案。

警方经过追查后将王某抓获,并在当事人的作证下将电脑和现金找回。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发表了重要的法律规定,即在涉及盗窃罪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应当由检察机关根据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这个案例,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如下原则:犯罪主观故意的确认应当依据事实依法采信,如果证据不足,则应以非犯罪主观故意作为裁决。

至此,最高法院推动了刑事犯罪问题的更好解决。

二、龙某侵犯著作权案龙某是一名摄影师,他将自己创作的照片在互联网上发布,让所有人都可以下载和使用。

这一行为被其它网站所利用,并在盈利来源中大量使用了龙某制作的照片。

龙某因此起诉相关网站的所有人,声称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创作物。

对于这个案例,最高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原则: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侵权责任应该由侵权人单独承担。

此判决推动了著作权法的更好实施和维护。

三、张某陷害案件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和被害人胡某都是同一公司的员工,但张某因为意见不合而憎恨胡某,故意向公司汇报胡某的职业素质问题,并编造谎言诋毁胡某的名誉。

结果,胡某被公司辞退,并遭到社会谴责。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提出了如下原则:在侵犯他人名誉实体前,应当对所谓披露的准确性负责。

如果披露是虚假的,并且破坏了被告人的名誉,法院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和实际造成的伤害。

这样的裁决有助于推动名誉权的保护和诚实信用的培养。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都展示了最高法院在构建司法公正和继承法治传统中所做的努力。

它们对于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法律的解释以及法律的执行。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 《保护海洋环境案》:此案中,最高院判决环境污染责任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责任追究。

2. 《福建违法建筑案》:最高院判决此案时,提醒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审批和管理,严禁违法建筑的出现,维护城市的规划秩序。

3. 《电信诈骗案》:此案中,最高院判决电信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对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 《环境资源保护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观点和立场进行了明确表态,为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5. 《婚姻法执法案》:最高院借助此案对婚姻法的执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婚姻家庭的意见和建议。

6. 《网络侵权案》:在此案中,最高院判决了网络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维护了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

7. 《知识产权保护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推动,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8. 《劳动保障案件》:最高院通过此案对劳动法的理解和适用,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规范。

9. 《刑事司法改革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将司法改革要求具体应用到刑事审判实践中,推动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行。

10. 《国有企业改革案》:此案中,最高院对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解答,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法律指引。

典型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典型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各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声称,其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向其支付10万元货款。

然而,李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发现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

经查,王某与李某之间并无真实买卖合同,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了合同、发票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二)案件处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虚假诉讼案件;2. 对王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3. 责令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例分析(一)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虚假诉讼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目的性:虚假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逃避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等;2. 证据性:虚假诉讼往往涉及伪造、篡改证据等违法行为;3. 损害性: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返还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2.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可能构成犯罪,如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虚假诉讼的成因及预防虚假诉讼的成因主要包括: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误认为虚假诉讼是一种合法手段;2. 利益驱动:部分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采取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3. 诉讼程序复杂:我国诉讼程序较为复杂,部分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1-7批指导性案例(1-31)

最高人民法院1-7批指导性案例(1-3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第一批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法律】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法律】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参考案例裁判要点汇总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从2019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精选24件参考案例,按照程序类、合同类、公司相关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四大类,提炼裁判要点,集中反映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审判团队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等司法工作精髓要义,供读者学习参考,转发分享。

程序类(7件)案例1: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苏武民及陕西长岭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裁定驳回起诉是解决当事人诉权问题。

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等情形下,不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被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的,即便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2: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诉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裁判要点: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案例3:刘贵平诉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点: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

前诉和后诉依据的事实虽然相同或者具有关联,但后诉当事人、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与前诉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应对后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案例4: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等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案裁判要点: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应注意保障当事人分别起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民商事指导案例24篇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刑事撰写日期:2018-08-02(一)未成年人犯罪指导案例14 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关键词刑事/ 抢劫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禁止令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

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二)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指导案例27 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关键词刑事/ 盗窃 / 诈骗 / 利用信息网络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32 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 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裁判要点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指导案例13 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关键词刑事/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 毒害性物质裁判要点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导案例70 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关键词刑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裁判要点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0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典型案例目录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三、某甲银行与某乙银行合同纠纷案四、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五、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六、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七、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八、某实业发展公司与某棉纺织品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九、某石材公司与某采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十、柴某与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招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相对方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2021年7月8日,某研究所委托招标公司就案涉宿舍项目公开发出投标邀请。

2021年7月28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招标公司发出《投标文件》,表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愿意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

2021年8月1日,招标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中标人。

2021年8月11日,研究所向物业管理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订。

物业管理公司主张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研究所应承担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

研究所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

【判决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角度,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经评标后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为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确认合同无效恶意串通财产返还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确认合同无效恶意串通财产返还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确认合同无效恶意串通财产返还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精释精解:民事确认合同无效恶意串通财产返还裁判要点1. 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将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相关法条1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2·《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基本案情瑞士嘉吉国际公司(Cargill International SA,以下简称嘉吉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石公司)以及大连金石制油有限公司、沈阳金石豆业有限公司、四川金石油粕有限公司、北京珂玛美嘉粮油有限公司、宂丰香港有限公司(该六公司以下统称金石集团)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嘉吉公司因与金石集团买卖大豆发生争议,双方在国际油类、种子和脂类联合会仲裁过程中于2005年6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金石集团将在五年内分期偿还债务,并将金石集团旗下福建金石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固着物、所有的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嘉吉公司,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2005年10月10日,国际油类、种子和脂类联合会根据该《和解协议》作出第3929号仲裁裁决,确认金石集团应向嘉吉公司支付1337万美元。

2006年5月,因金石集团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福建金石公司也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嘉吉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3929号仲裁裁决2007年6月2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和执行。

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目录一、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吴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三、郑某与某儿童食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四、魏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五、江某诉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构成经营者“明知”——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食品已过标明的保质期,但经营者仍然销售,消费者主张食品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

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

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判决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

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类案检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类案检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类案检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这些案例通常是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重要法律问题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解释和指导,可以帮助法官和当事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保证司法公正。

下面列举了10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解决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如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如侵权责任、证据保全、损害赔偿等,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

3. 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解决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如合同成立、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4.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解决了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如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赔偿、行政救济等,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5. 关于民事侵权责任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解决了民事侵权案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如侵权行为认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等,为保护公民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6. 关于公司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解决了公司法律适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如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合并分立等,为公司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7.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如附带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为维护公民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8.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主要解决了行政复议案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如复议程序、复议决定效力、复议范围等,为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1.河南商人诉深圳银行案:商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问题,银行在违法拍卖商人财产后被判赔偿。

2. 江苏女子离婚财产分割案:离婚时,女方财产被丈夫隐瞒,
最高法院判决丈夫赔偿。

3.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争议,卖方未按合
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判赔偿。

4. 上海医院医疗纠纷案: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犯错,导致患者死亡,被判赔偿。

5. 广东电信通讯合同纠纷案:电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被判赔偿客户经济损失。

6.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案: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最高法院判
决赔偿受害者损失。

7. 山东房屋拆迁赔偿案:政府在拆迁时未按规定赔偿居民,被
判赔偿。

8. 湖北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被判赔偿。

9. 浙江婚姻无效案:结婚时未披露重要事实,最高法院判决婚
姻无效。

10. 河北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被判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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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法〔2023〕178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附带民事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3〕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12-216号),作为第3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9日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3年10月2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裁判要点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2021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桂(住湖北省武穴市)将其所有的鄂银河518号运力船租赁给另案被告人刘某(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后二人商定共同在长江盗采江砂。

采砂前,刘某与另案被告人何某东(已判刑,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事前通谋,由何某东低价收购刘某盗采的江砂。

2021年9月10日至9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桂三次伙同另案被告人刘某、熊某、杨某(均已判刑)在位于湖北省的长江黄梅段横河口水域盗采江砂约4500吨,后运至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某码头出售给何某东,后何某东在江砂中掺杂机制砂后对外出售。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61-92号)最新(全)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61-92号)最新(全)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1号—92号)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共有权纠纷案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裁判要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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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1、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已由其原单位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劳动者要求新单位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4、因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新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

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

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

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

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
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经济损失。

被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在仲裁机构所提出的其他请求,要求原告方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内容支付被告各项损失。

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带岭林业实验局明月林场在职职工,自1999年起因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原因允许被告等大部分职工自谋生路,期间停发工资,但仍由原单位及被告个人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告方认为被告是明月林场在职职工,与原告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原告的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数额由原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其一年内的平均工资,因此该项主张应予支持。

被告所主张的2015年9月尚有半个月工资1300.00元原告公司未予发放的请求原告方予以承认,因此应予认定。

但被告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承担部分仍由其原单位明月林场进行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公司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因原告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告自行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因此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27958.26元;三、由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9月剩余工资1300.00元。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规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某系林业局在职职工,其是否能够另行与另一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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