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典型案例
1.涉疫情违法行为案例:某餐饮店在疫情期间未严格执行防疫措施,导致多名顾客感染新冠病毒,最终被判处刑事责任。
2. 股份转让纠纷案例: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股份转让纠纷,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股权转让无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侵犯商标权案例:某企业私自使用他人商标,被侵权方提起诉讼,最终被判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加强了商标保护力度。
4. 涉反垄断案例:某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被判处高额罚款,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
5. 婚姻财产分割案例:某夫妻离婚后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议,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财产分割方案,维护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承揽合同违约案例:某承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最终被判处违约责任,维护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
7.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某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被侵权方提起诉讼,最终被判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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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综合运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司法建议等方式,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力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为更好落实该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举措。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将诉前和解、调解机制作为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重要内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明确了以多元化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非衔接、配套保障等各项具体内容。
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了“3+N”工作机制,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各类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自今日起分两批向社会公布。
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是我国各级法院的最高审判机关,其处理的涉及法律解释和裁判要点的案件对于法律的普及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以下是三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最高法案例。
一、王某盗窃案当事人王某在朋友家偷走了其笔记本电脑和现金,而这一行为被其朋友发现,并向警方报案。
警方经过追查后将王某抓获,并在当事人的作证下将电脑和现金找回。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发表了重要的法律规定,即在涉及盗窃罪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应当由检察机关根据证据予以确认。
对于这个案例,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如下原则:犯罪主观故意的确认应当依据事实依法采信,如果证据不足,则应以非犯罪主观故意作为裁决。
至此,最高法院推动了刑事犯罪问题的更好解决。
二、龙某侵犯著作权案龙某是一名摄影师,他将自己创作的照片在互联网上发布,让所有人都可以下载和使用。
这一行为被其它网站所利用,并在盈利来源中大量使用了龙某制作的照片。
龙某因此起诉相关网站的所有人,声称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创作物。
对于这个案例,最高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原则:在中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侵权责任应该由侵权人单独承担。
此判决推动了著作权法的更好实施和维护。
三、张某陷害案件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和被害人胡某都是同一公司的员工,但张某因为意见不合而憎恨胡某,故意向公司汇报胡某的职业素质问题,并编造谎言诋毁胡某的名誉。
结果,胡某被公司辞退,并遭到社会谴责。
有鉴于此,最高法院提出了如下原则:在侵犯他人名誉实体前,应当对所谓披露的准确性负责。
如果披露是虚假的,并且破坏了被告人的名誉,法院可以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和实际造成的伤害。
这样的裁决有助于推动名誉权的保护和诚实信用的培养。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都展示了最高法院在构建司法公正和继承法治传统中所做的努力。
它们对于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加强法律的解释以及法律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1:熊某侵犯国家秘密罪
2018年11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的罪名指控被告人熊某,指控其
侵犯国家秘密罪。
准予被告人熊某以书面形式诉讼,被告人熊某未接收。
检察机关依法以下列步骤受理
本案:
由考古科室拆封卷宗,完成卷宗检查和整理工作;决定向被告人熊某颁发传票,以规
范诉讼程序的制定;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司法审理,做出了熊某侵犯国家秘密罪
的判决:被告人熊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收缴违法所得。
经审查,本案确有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项和第3项规定,被告人熊某侵
犯国家秘密罪,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构成刑事责任。
案例2:邱某故意杀人罪
2018年12月,被告人邱某涉嫌故意杀人30余人,合肥市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的罪名指控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合肥市广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邱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并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收缴枪支、弹药和罪款。
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被告人邱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且违反
国家的刑法规定,犯罪性质恶劣,应予以坚决打击。
于是,本案最终也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收缴枪支、弹药和罪款,并由宗
司负责财税执行。
此案件也彰显了法律的严格执行,对社会的秩序的维护的作用,也是以
严格的司法制度审理事实,达到尊重社会正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9•【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投资者诉昌某股份公司、东某证券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
该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950万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
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编制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投资者主张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其交易该公司股票受到损失,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履职尽责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编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某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充分勤勉尽责,存在过错。
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中对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关联交易的业务,未予重点关注,就此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亦未结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亦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些案例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不仅影响了法院的信誉和形象,也严重违背了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
以下是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案例一:某法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某地法院一名法官在审理一起案件时,收受了被告人的贿赂。
由于该法官担任重要职务,他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被告人为了获得有利判决,向法官行贿。
最高人民法院在听闻此案后,派遣专员进行调查,并最终发现了法官的收贿证据。
该法官随后被撤销职务,并依法追究了责任。
案例二:法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当事人信息牟利某地法院的工作人员利用他们掌握的当事人信息,非法获取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将其转卖给其他利益相关人。
这些信息的泄露引起了很多人的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迅速介入调查,查清了这起非法牟利的案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
通过该案的调查,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信息的安全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结果为特定企业提供利益在某个高度关注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特定企业提供了不当得利。
此案涉及巨额资金和复杂的利益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遵循法定程序和审判原则,对特定企业进行了特殊照顾,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该案最终经过舆论的监督和广泛的社会关注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案件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对这一事件做出了公开道歉和整改。
以上案例只是其中的几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当得利问题还存在着其他细微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来加强了反腐败和执法监督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规范,以减少不当得利的发生。
例如,加强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个人财产申报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涉案资产管理制度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同居多年,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共同财产。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无法达成一致分割房产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
后来二人关系破裂,赵某拒绝将车辆归还给王某。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赵某应当将车辆归还给王某。
3. 案例三:李某与王某同居多年,期间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李某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4. 案例四:刘某与张某同居多年,期间刘某购买了一辆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二人关系破裂,张某要求分割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5. 案例五:杨某与陈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陈某名下。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杨某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陈某应当将房产进行分割。
6. 案例六:王某与李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其登记在王某名下。
后来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分割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王某应当将车辆进行分割。
7. 案例七:张某与王某同居多年,期间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张某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许小平、刘红梅案:一审判决认定商家销售不合格家具,赔偿消费者购买价格3倍。
张红军案:二审判决认定银行在消费者未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设置预留手机号码导致账户被盗刷,判决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王强案:认定商家违反“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退款额度不足,判决商家退还商品价款、运费、卫生间用品费等共计2371元。
张某某案:判决保险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保险公司应当退还消费者保费。
王某案:判决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
陈先生案:认定电商平台的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未标明配件,判决电商平台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款项。
顾先生案: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不当得利行为,判决物业公司退还顾先生相关费用。
李某某案:认定酒店将旅客衣物交给洗衣房时被烫坏,判决酒店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
陈女士案:判决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还购买商品款项及运费,并赔偿交通费等损失。
李女士案:判决车辆修理厂退还李女士购买配件费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传承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加强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领域和载体。
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服务美好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筑精神家园、展示中国形象、增进文明互鉴,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发展迅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
旅游纠纷具有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元等特点,需要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与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依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我国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很多景区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有的还成为旅游热点。
游客与野生动物互动有一定危险性,景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游客也要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尽量避免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共同维护和谐的旅游秩序。
如在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接到张某要求峨眉山管委会赔偿其被景区野生动物峨眉藏酋猴抓伤所受损失的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充分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推动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指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十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了行政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环境保护的《福建漳州市长泰县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污案》。
该案件中,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放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厂需停产整顿,并赔偿受污染的居民损失。
这一判决在环境保护领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
第二个典型案例是关于土地征收的《江苏省南京市徐州市铜山区征地补偿纠纷案》。
该案件中,铜山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铜山区政府需重新进行补偿,并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监督。
这一判决在土地征收领域起到了规范作用,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典型案例是关于教育公平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学招生案》。
该案件中,某小学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一些学生无法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小学需重新进行招生,并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
这一判决在教育领域起到了引导作用,促进了教育公平。
以上只是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几个案例,还有其他涉及医疗纠纷、劳动争议、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成果和进展,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希望未来最高院行政审判能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最高院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十大典型案例是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这些案例在法律理论、实践应用、社会影响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对这些案例的简要介绍:1. 王某诉某市公安局案:该案涉及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在执法时必须依法行事,不能滥用职权。
2. 李某诉某电视台案:该案涉及新闻媒体是否应该承担报道真实性的问题,最高院认为新闻媒体应该尽到核实信息的义务,对虚假报道要承担法律责任。
3. 张某诉某公司案:该案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最高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 陈某诉某银行案:该案涉及银行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问题,最高院认为银行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能滥用优势地位。
5. 某公民诉某市政府案:该案涉及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院认为政府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6. 某公司诉某法院案:该案涉及法院审判的公正性问题,最高院认为法院在审判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7. 某公民诉某大学案:该案涉及大学管理中的学生权益问题,最高院认为大学在管理学生时应该尊重学生权益,不能滥用管理权。
8. 某公民诉某公安机关案:该案涉及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合法、合理,不能滥用职权。
9. 某公司诉某仲裁委员会案:该案涉及仲裁机构的公正性问题,最高院认为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10. 某公民诉某市政府案:该案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最高院认为政府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这些案例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包括法律适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程序等。
这些案例的评选旨在强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公平、公开。
通过这些案例的宣传和推广,可以帮助公众了解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作出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指出要“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
案例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紧扣民生福祉,积极发挥司法反垄断职能作用。
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
人民法院对被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上述案件的裁判,通过办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体现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于规范民生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的积极意义。
二是明确规则引导,指引经营者依法有序开展竞争。
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最高法典型案例- 翁盛案案例背景:翁盛因故意杀人罪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翁盛的辩护律师提出上诉,认为翁盛有重大自首情节,应减轻刑罚。
案例经过:2014年,翁盛因一次与翁某的争吵中,持刀将翁某捅死。
案发后,翁盛悔过自新,自愿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作案过程。
翁盛的辩护律师认为,翁盛的自首行为属于重大自首情节,根据刑法,可以减轻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二审审理此案。
最终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翁盛的自首行为属于普通自首,不符合刑法对重大自首情节的要求,因此驳回了辩护律师的诉求。
并最终维持了原一审判决,翁盛被判处死刑。
案例意义:这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证实了法律在如实从实际情况中判断和惩处罪犯方面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自首行为是减轻刑罚的机会,然而,只有真正属于重大自首的情节,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一案例明确了对自首行为的要求,为以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案例启示:翁盛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首先,留意自身行为的合法性,避免卷入不必要的争吵和纠纷,尤其是在情绪激动的时候,及时控制自己的情绪。
次,自首并不能完全取得宽大处理,刑法对于重大自首情节的要求非常严格,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
最后,对于律师而言,要熟悉并运用好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利益。
总结:从这起案例中我们看到,刑法的适用是公正和客观的,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范围内争取当事人的利益。
只有当事人本身的行为合法,同时符合法律对于重大自首情节的要求,才能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要时刻注意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并在面对问题时保持冷静和理智。
最高法未成年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法未成年保护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保护典型案例:
1. 未成年人李某某强奸、猥亵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某中学心理辅导教师期间,利用心理辅导便利,多次对未成年女生实施强奸、猥亵行为。
法院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2. 未成年人徐某某抢劫案:被告人徐某某在校园内持刀抢劫学生财物,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 未成年人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的工作便利,将收件人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上案例涉及校园欺凌、性侵害、家庭暴力等多个方面,这些案例的审理和判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原创版】目录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背景和意义2.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和启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旨在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1.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2.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3.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案4.张道文、陶仁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5.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6.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7....(以下省略)这些案例涵盖了房屋行政管理、税务处理、无主财产上缴、经营权侵犯、行政处理决定等多个方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审理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这些案例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2.维护公民权益。
通过审理这些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在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促进法治建设。
这些案例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解决复杂、疑难案件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有助于推动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完善,促进法治建设。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是保障国家行政法规合宪性、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之一。
下面是最高院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议,制定出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的法律解释,为行政审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1.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在这个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行政裁量权的权利和限制。
最高院认为,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决策和选择的权力,但也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监督。
2.案例标题: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这一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强调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的重要性。
最高院认为,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公平,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案例标题:关于行政契约的效力问题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解决了行政契约的效力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在行政契约中的承诺,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赔偿的标准和程序问题这一案例中,最高院解决了行政赔偿标准和程序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政赔偿标准,并依法进行赔偿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问题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诉讼应当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案例标题:关于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裁决问题最高院解决了这个案例中的行政复议和裁决问题。
最高院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案例标题:关于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审查这一案例中,最高院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最高院认为,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公平,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案例标题:关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最高院在这个案例中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1.河南商人诉深圳银行案:商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问题,银行在违法拍卖商人财产后被判赔偿。
2. 江苏女子离婚财产分割案:离婚时,女方财产被丈夫隐瞒,
最高法院判决丈夫赔偿。
3.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争议,卖方未按合
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判赔偿。
4. 上海医院医疗纠纷案: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犯错,导致患者死亡,被判赔偿。
5. 广东电信通讯合同纠纷案:电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被判赔偿客户经济损失。
6.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案: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最高法院判
决赔偿受害者损失。
7. 山东房屋拆迁赔偿案:政府在拆迁时未按规定赔偿居民,被
判赔偿。
8. 湖北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被判赔偿。
9. 浙江婚姻无效案:结婚时未披露重要事实,最高法院判决婚
姻无效。
10. 河北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被判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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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5•【分类】其他正文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去年以来禁毒工作基本情况,介绍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举措成效,并发布10件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刑五庭副庭长欧阳南平、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相关次生犯罪,释放了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介绍了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一是彰显严惩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贯立场。
罪犯白某日组成犯罪团伙,诱骗并逼迫未成年人等走私大量海洛因入境贩卖,罪行极其严重;罪犯李某红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纠集他人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罪行极其严重,上述两名罪犯均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
二是彰显严惩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次生犯罪的鲜明态度。
在审理陈某案、王某案中,将多次走私、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利用麻精药品迷奸妇女的王某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聂某文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驾车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
此次发布了5件涉有医疗用途麻精药品案例,占比为历年最高,旨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安全用药意识,自觉抵制各类成瘾性物质滥用,警惕和防范麻精药品被用于违法犯罪的风险。
陈某豪案也提示在境外留学、务工、旅游的人员,正确认知毒品危害,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毒。
三是彰显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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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基本案情原告吴梅系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
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省眉城纸业(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
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
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
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
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
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精释精解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吴梅诉省眉城纸业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下称吴梅案)。
该指导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查认为,吴梅案明确了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鉴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又经常遇到,因此同意将该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吴梅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在指导类似案件的审判以及向社会公众宣传诚信履约、自觉守法等方面有一定意义。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1〕354号文件,将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案例予以发布。
该指导案例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对涉案和解协议的性质作出了正确认定,明确了和解协议履行与一审生效判决执行之间的关系问题。
该指导案例的发布,有利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宣传了合约应当自觉遵守和忠实履行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倡导自觉守法、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
吴梅案的裁判要点确认: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裁判要点主要解决了两方面问题:一是和解协议的性质。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自行就债务履行、终结诉讼等方面容签订和解协议的性质,“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二是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应当如何救济。
如果发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法院对此种请求应予支持。
(一)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性质①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既未经法院审查确认,又没有制作调解书,因其容上与执行和解协议大体相似,故这类和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执行和解协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类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有一些不同点,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执行和解协议。
通过比较分析吴梅案的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发现二者存在以下不同点。
一是吴梅案的和解协议在签订时案件的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而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双方签订的协议。
二是吴梅案的和解协议是对未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新的约定和处分;而执行和解协议是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
三是吴梅案和解协议的签订,法院未以任何形式参与其中;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虽然法院不参与制定,但要求法院的执行员要将协议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是吴梅案的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经法院审查同意的,二审程序终止,一审判决生效;而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执行程序中止。
比较上述两者的不同特点可以看出,吴梅案的和解协议不宜简单归入执行和解畴,否则就混淆了它与执行和解存在的区别。
对于涉诉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理论界还有“诉讼中和解”和“诉讼外和解”之区分。
主要有两种区分标准:一种以审判和执行阶段为界限进行区分,凡在诉讼期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都属于“诉讼中和解”;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后达成的和解,都称为“诉讼外和解”。
另一种是以法院是否参与和解为标准进行区分,凡是法院参与下达成的和解,比如法院参与下达成的调解,称为诉讼中和解;法院没有参与,当事人自行在庭外达成的和解,都称为“诉讼外和解”。
如果按第一种标准划分,吴梅案的和解协议应归入“诉讼中和解”;而如果按第二种标准划分则又应划入“诉讼外和解”。
经研究,根据吴梅案和解协议的特点,该指导案例按照第二种划分的标准,在裁判要点中将吴梅案的和解协议认定为一种“诉讼外的和解协议”。
关于吴梅案和解协议的性质,还可以从协议所包含的容角度进一步讨论。
吴梅案中,双方当事人主要约定了如下具体事项:(1)上诉人西城纸业在收到和解协议时,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2)被上诉人吴梅自愿放弃应收货款的利息。
(3)双方商定了具体还款计划。
审判实践中,类似吴梅案的和解协议,通常都包括上述三方面容:对实体民事权利义务作出变更或者新的约定;对履行给付义务作出具体约定;以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变更为条件,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双方达成终止诉讼的意思表示;等等。
因此,从协议容分析,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具有私法行为性质的和解契约;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诉讼行为。
(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救济问题有关涉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成立了新合同的问题,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在原债务基础上设立一种新债权债务。
涉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就是当事人在原合同基础上的新约定,完全存在成立新合同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同样也可能涉及变更“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双方还有在协议中新设立了债务履行担保等情况。
基于以上观点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实际情况,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和解协议履行中出现违约时可以救济的途径,主要提出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和解协议的容具体区分。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新协议成立了新的合同,构成新诉的,人民法院对新合同违约的诉讼应当受理;而如果法院经审査当事人就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起诉的案件,认为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则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即,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或者起诉这二者之中择其一救济自己的权利。
当然,对当事人就和解协议违约起诉的,要设置审查程序,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审查是否受理此类案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对执行和解协议作了如下规定,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执行和解协议这类诉讼外和解协议,法律一方面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认部分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和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反悔、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现行法律提供的并非违约救济手段,而是以赋予当事人请求执行原生效判决的权利作为救济。
鉴于《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审期间庭外和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的,作为诉讼外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相类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或者双方撤回上诉时,应当知道撤诉的法律后果,即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而一审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为此,吴梅案的原审人民法院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的请求,参照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了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例对这一裁判规则予以了肯定,即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出现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时,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容记录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该条的规定,完全可以作为此类案件执行的参考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