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合集下载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5•【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 广州市兰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案3.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行政许可案4. 佛山市高明美尚饰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检验行政处罚案5. 许某莲诉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6. 汕头市橙堡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案7. 刘某萍诉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8. 钟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案9. 张某等人诉湛江市霞山区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10. 欧某杰诉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行政行为案案例1: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要旨】对于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新三板挂牌公司负有与上市公司同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将构成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及裁判】原告: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顿公司”)原名为广州埃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更名为广州朗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朗顿公司”),2014年更名为广东朗顿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朗顿公司”),经多次更名,2017年变更为现公司名称。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2024年3月13日)目录案例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莫某与邓某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周某与某美术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郭某与某百货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五:汤某与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黄某与某婚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周某与某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八:林某与某公司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钟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十:陈某与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黄某系老年消费者。

某公司系微信小程序商城的经营者,某商行入驻该微商城,对其销售的茶叶作出了“下单送自动茶具8件套”的宣传。

黄某基于赠品的诱惑下单购买了2斤茶叶,并支付了价款,但收货后发现仅有茶叶,并没有商品宣传中承诺赠送的8件套茶具。

后黄某多次向某商行申请退货退款,并向作为微商城经营者的某公司投诉,但该公司未处理双方纠纷就关闭了售后流程,各方协商无果。

黄某遂以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行退款并三倍赔偿,同时主张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黄某基于该商行的虚假承诺作出购买决定,某商行未按承诺交付赠品,且在消费者多次投诉时依然拒绝交付,遂认定某商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和保障责任,单方面关闭售后流程,致使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应与商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商家采取不正当销售策略,将低价商品与高价赠品捆绑销售。

“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比如老年人极易陷入此类网购套路,被高价赠品吸引作出购买低价商品的意思表示。

商品售出后,商家故意不交付宣传承诺的赠品,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引诱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商家构成欺诈,依法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对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9•【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五一”劳动节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广东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3万件,全省各级法院注重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与人社部门、工会、工商联等组织联系,不断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及多元化解劳动争议机制,共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及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目录一、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拒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马某诉某铝业公司劳动争议案——禁止以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三、沈某诉某设备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年休假天数应按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四、某电子公司诉符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不得以逼迫离岗等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五、廖某诉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六、康某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依法制裁“职业碰瓷”行为七、岑某诉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快递小哥自带车辆的油耗未约定的由公司负担八、谢某诉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应正确计付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及生活费九、朱某诉某创意公司劳动争议案——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应从宽把握十、万某诉某市政府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决定案——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须承担相应责任一、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拒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2月分包了某公司部分施工工程,并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

施工期间,公司代郭某向部分民工支付工资,还向郭某支付工程款32万元。

2019年3月起,郭某先后拖欠67名民工工资41万余元。

广东高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25•【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为提升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司法理念、统一裁判尺度、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我们从近两年以来广东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拒执犯罪案件中,精选出十个典型案例,在此发布。

内容如下:案例一:拒执九年“打游击”,回家建房终落网——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2008年2月29日,兴宁市的曾某金临时雇请唐某明一起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载货物,途中唐某明从摩托车上跌落脑部受伤造成二级伤残。

唐某明将曾某金诉至兴宁法院,要求曾某金赔偿其治疗费用,兴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曾某金赔偿唐某明治疗费用共计213267.37元。

判决生效后,曾某金拒不履行。

于是,唐某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干警多次上门,但曾某金均故意避而不见。

法院将曾某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银行账号并扣划其存款、拍卖其摩托车共得款5300余元,但对于受害人家庭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而曾某金却通过隐姓埋名外出做工,在老家与外地之间往返,与执行人员“打起了游击”。

事隔九年后的2017年,执行法院得知曾某金回到老家兴建楼房后,立马再次上门执行。

在遭到曾某金明确拒绝后,法院将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9月12日,曾某金被传唤到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8年年初,兴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曾某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目前社会上存在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通过“打游击”、“躲猫猫”的方式来逃避执行的情况,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秩序,还低估了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毅力,最终只能自食其果,为自己的失信行为负出更加沉重的自由代价。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3-04-27 16:52:1501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基本案情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

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

科技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

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

裁判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科技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典型意义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由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

本案对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02某电子公司诉甘某劳动争议案——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甘某原在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管理岗,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

甘某离职后,电子公司一直按约定向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电子公司调查发现,甘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认为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请求甘某归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01.93元并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某和电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对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甘某从电子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存在竞争关系的科技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需向电子公司归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201501.93元。

结合甘某离职前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及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甘某应向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2•【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罚款案【案例要旨】对于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情及裁判】原告: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于2020年10月30日起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百货商城门口举办“美食嘉年华活动”,实际参与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举办的该活动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20万元。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取缔活动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度。

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成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或其他经营者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申请安全许可,并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2020年10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发现1例新冠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晚广州市花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启动应急响应。

时隔仅半个月,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明显疫情防控风险。

广东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2•【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案例1:打击电信诈骗案例刘戈亮等诈骗案【基本案情】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刘戈亮等人非法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诱骗客户炒卖期货产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该犯罪集团以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向虚假平台提供的账号转入资金后,诱导客户高买低卖、频繁交易、小赚大亏,以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手续费、点差和亏损为非法盈利。

共有441名出资人在虚假平台交易,损失 8571万余元。

深圳中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戈亮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年十个月,罚金1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刑罚。

刘戈亮等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为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犯罪重大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严惩电信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遏制电信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中央电视台对本案进行了专题报道。

案例2: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案例陈枝滨等开设赌场案【基本案情】2015年起,陈枝滨陆续建立“泰享购”等网站,采用将一件商品根据价格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从购买者中抽出中奖者获得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一元购”模式进行经营。

陈枝滨等在网站中开发“自提商品管理”模块,向部分中奖者折价回购中奖商品,中奖者可以将折价后的款项提现或继续进行购买。

陈枝滨等通过上述模式运营并从中获利,涉案金额14.7亿元。

潮州枫溪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陈枝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万元。

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陈枝滨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一元购”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第一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粤高法〔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的通知粤高法〔2022〕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优秀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切实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评选活动。

结果如下。

一、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李亨利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顾华骏等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马兴田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OPPO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黄明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林镜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附带环境公益诉讼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与XXX铤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呼某某个人破产清算案广州万悦城公司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许超凡贪污、挪用公款案尤惠民等申请执行佛山市高明浩旺电路板有限公司系列案二、2021年度全省法院涉互联网十大案例刘戈亮等诈骗案陈枝滨等开设赌场案刘某与广州妮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黄某某与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王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江门市星悦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胡海君、第三人宁波聚和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纳盛世音乐版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确认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韦某等与章某等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各级法院要以全省法院十大案例、涉互联网十大案例评选为契机,开创案例工作新格局,充分展示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一、仟游公司等诉徐某、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依法适用举证分配规则保护技术秘密(一)基本案情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系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代码权利人。

该公司员工徐某、肖某在任职期间,参与了前述游戏源代码的开发。

二人离职后以新成立的策略公司,与南湃公司共同开发名为“三国”“三国逐鹿”的页游游戏并上网运营。

仟游公司指控徐某、肖某窃取了其帝王霸业游戏源代码,并用于制作被诉侵权游戏。

故以其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述员工及被诉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50万元。

案件审理中,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申请保全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作为本案证据,拟与主张保护的源代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

徐某、肖某和策略公司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

南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所谓的“被诉游戏源代码”文件,经验证后被认定为并非其实际开发运营的被诉游戏源代码。

(二)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作为权利人,已穷尽收集证据的途径,但客观上无法收集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

鉴于本案被诉游戏是在被诉侵权人离职后短期内上线运营的同类游戏,且被诉的两家公司不具备开发软件的客观条件。

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仅由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持有,客观上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能力。

依法院指令如实提供被诉游戏源代码,是其法定义务。

被诉侵权人不如实提供该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即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广东高院判处策略公司、南湃公司、徐某、肖某停止侵害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三)典型意义在窃取、使用网络游戏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诉讼中,由于被诉游戏源代码由被诉侵害人暗自掌控,被诉侵害行为发生后,商业秘密权利人难以取得关键证据。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01 承租人经营范围不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某实业公司诉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实业公司承租某厂的厂房用于贵金属设计及生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履行中,租赁厂房所在产业园区被政府纳入当地新兴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定位发展半导体。

某厂就此两次函告某实业公司,因园区整体规划调整及发展需要,租赁期限届满后将不再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后,某厂与从事半导体生产研发的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某实业公司以其优先承租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请求某厂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及搬迁损失。

裁判结果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物的用途直接关系租赁物的价值维持,是同等条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地方政府将租赁厂房所在园区的发展方向定位为“半导体”,某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贵金属”,不符合园区整体发展规划,故认定某实业公司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地方政府基于区域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全盘考虑,确定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

出租人对入驻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保产业园区发展符合政府发展纲要、租赁物保值增值,既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符合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特征。

本案明确了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要件,界定了“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对培育新质生产力、优化市场结构、护航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 超出国家电价标准违法收取的电费应予退还——某发展公司诉某市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承租人某发展公司与出租人某市场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商铺水电费按商业用途计价,由某发展公司支付。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柯某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教师猥亵学生被判从业禁止【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柯某在广东省某中学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教师身份,先后在学校公共场所猥亵多名女学生,其中一名女学生已满14周岁后,柯某仍对其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柯某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又以其他方法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职业。

【典型意义】对性侵学生犯罪除了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外,还应最大限度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

为降低被告人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危险,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判处从业禁止,充分体现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

二、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有效化解矛盾,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复学【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禁摩区行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倒地,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在家人陪同下自首。

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一个月后救治无效死亡。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在医院抢救期间及死亡后,张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支付了治疗费和丧葬费。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张某某认罪悔罪且通过其父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具有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对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交通肇事罪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广东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发布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9•【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一、严惩以投资项目为名诈骗老年人犯罪——卓某某等集资诈骗案二、严厉打击假借代办养老保险诈骗犯罪——何某某诈骗案三、依法惩处涉老年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陈某某等诈骗案四、严惩假借高价拍卖藏品诈骗老年人犯罪——廖某某合同诈骗案五、准确认定养老保健品领域涉诈套路——杨某某与某药业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严惩以投资项目为名诈骗老年人犯罪——卓某某等集资诈骗案基本案情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卓某某等人对外虚称以投资洲卓旅游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股权为名,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通过虚构上述公司规模,以绿色生态旅游、年息18%至24%的高回报率并获得股权等方式向老年人宣传投资,共骗取255名被害人的投资款993.6万元,实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908.6万元。

卓某某等人收到集资款后,携款潜逃。

裁判结果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卓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共同犯罪中,卓某某系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四名被告人系从犯。

故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卓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面向老年群众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辨别、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通过虚构生态旅游项目,许以高额回报,引诱老年人参与投资,给众多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涉案犯罪分子,彰显依法从严打击养老集资诈骗犯罪、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态度。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典型十大案例(DOC)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典型十大案例(DOC)

广东法院保障非公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一、净化企业经营环境(一)基本案情以被告人梁某杰为首的黑社会团伙自2006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垄断和控制了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一带的燃气供应市场、土石方工程和沙石供应市场并称霸一方,迫使当地多名合法经营者退出经营或支付巨额保护费,致使广东省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得劳斯集装箱公司等无法正常施工或生产,洛斯特电讯店等商户被迫停业。

(二)裁判结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对梁某杰等14人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杰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或罚金不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黑社会团伙违法犯罪活动强买、强卖、垄断市场,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了当地非公有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恢复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

二、严惩敲诈勒索犯罪(一)基本案情2004年至2012年7月,被告人游某卫、游某俊、宋某君、庞某江、叶某龙等五人组织十多辆“的士”到徐闻县红旗一路芳都酒店与徐闻文化广场交界处等客、拉客,形成徐闻至湛江路线“的士”车场。

期间,被告人使用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收取进入车场内的其他合法运营的30余名的士司机保护费313800元。

(二)裁判结果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游某卫等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依法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向“的士”司机强行收取保护费,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侵犯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一、银行不得擅自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偿还债务——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某银行出借6亿元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某楼盘项目建设。

此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并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其处开设的11个账户(其中包括10个监控账户)内划走资金共6.1亿元。

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某银行陆续将扣划资金用以支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或直接退还。

某银行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亿元及利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诉请求某银行返还其扣划的监控账户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裁判结果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非经监管部门批准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由银行擅自扣划用以清偿债务。

擅自扣划的,应予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故判决某银行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违规扣划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银行明知监管账户的资金为预售商品房所得款,仍然违规扣划用以清偿到期债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工程建设单位权益,导致在建项目陷入停滞。

若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将损害购房者权益,引发涉稳涉众风险。

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审理涉保交楼金融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未经批准扣划监管账户资金的行为无效,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保障问题楼盘复工复产,促进金融行业与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共同发展。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01.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杨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至12月间,杨某雇佣朱某向增城地区的农户发售自制假冒伪劣农药。

2020年12月17日,朱某被查获,在其住处缴获的农药制品中,有162瓶经鉴定为不合格农药,价值1.7万余元,另有价值3.9万余元伪劣农药(内含三唑磷成分的兴瑞呋虫胺、价值1.6万余元)已售出。

2022年12月6日,杨某在其花都区的住处被抓获,在缴获的大量农药中,有2628瓶(桶)为不合格农药,价值25万余元,已售部分货值3.6万余元。

2023年4月12日,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按照假农药兴瑞呋虫胺销售额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另外,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在其生产、销售的农药中检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三唑磷,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给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造成损害或者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杨某赔偿损失4.9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行为危害土地、水体等环境资源,严重影响粮食安全,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本案坚持“零容忍”司法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犯罪,并判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使其付出“双重”法律代价,彰显司法警示、震慑作用。

02.严惩非法收购、加工、出售“黄狗头”——王某、韦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基本案情2021年底,王某得知出售“黄狗头”(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可以获利,便开始收购、加工“黄狗头”,并以每公斤3.4元的价格贩卖了约30吨给广西刘某。

广东法院打击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打击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打击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05•【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打击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01.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危害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黄某合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基本案情2002年,黄某合为阻止黄某文连任汕尾市城区某街道社区小组长,组织被告人黄某槌等多人持工具到选举现场,公然暴力抢票,造成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

2005年至2019年间,黄某合为把持基层政权,通过宗族宗亲关系请吃请喝、购买选票等非法手段,安排亲信进入选举委员会、担任村民代表,拉拢村组干部,顺利连续五届当选汕尾市某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实现了对社区基层政权的控制。

黄某合以宗族宗亲及职务身份为纽带,逐步形成以黄某合为组织、领导者,以黄某块等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谋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务、打击异己、侵吞集体资产、获取非法利益等目的,在汕尾市城区某街道一带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法院以被告人黄某合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两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对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典型意义该案是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破坏选举、操控基层政权典型案例。

涉案被告人通过暴力、贿选等方式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私有化”“工具化”,严重破坏当地的政治生态,侵蚀党在村(社区)的执政根基。

广东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责,坚决打击农村家族宗族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选举犯罪,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12•【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抗拒走私查处驾船逃逸、酒后高空抛物及放火、无证从事电焊作业引发火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广东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坚定决心。

今年以来,广东高院在全省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粤安2024”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危害犯罪,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深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联动共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01.为逃避走私犯罪查处驾船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吴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基本案情2021年7月3日13时许,江门市公安局打私支队联合鹤山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刑警大队、民警分乘三艘执法船只前往西江鹤山市古劳镇水域查处走私快艇。

当执法船只靠近被告人吴某宇等人驾驶的三艘可疑走私快艇,由民警喊话表明身份,要求对方停船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吴某宇、吴某成驾驶走私快艇加速向下游逃逸。

同时,另一艘执法船只响起警笛从下游向上进行拦截查处,但吴某宇等未予理会,为逃避执法检查,吴某宇伙同吴某成一起驾驶快艇故意在公共水域做出蛇形驾船方式,企图逼迫民警停船放弃执法检查。

由于吴某宇、吴某成故意使用上述危险的方式驾驶走私快艇,最终导致执法船只和吴某宇驾驶的走私快艇相撞,造成吴某成死亡、七名执法人员受伤。

裁判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宇驾驶非法改装后用于走私的“三无”船舶,在逃避公安执法人员追缉过程中,伙同他人在西江主干水道的公共通航水域驾驶船舶实施高速、左右摆动行驶及掉头横越江面等危险行为,致多人伤亡,严重危害江面航行船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走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2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7月17日)1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番禺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街口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3麦某诉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某食品公司诉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案5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查封设施案6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7某酒店公司诉韶关市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责令交还土地案8某饮食店诉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9某光电技术公司诉松山湖管委会、东莞市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及行政复议案10某房地产公司诉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01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番禺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要旨我国实行船舶登记管理制度,船舶的登记经营人依法应对挂靠经营人实施的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及裁判原告: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番禺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船舶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4日晚间实施了向珠江出海口狮子洋海域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番禺区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船舶在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企图逃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故意在内水主航道倾倒废弃物,严重违反海洋环境管理秩序,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了内水主要航道通畅。

该公司作为船舶登记经营人,依法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典型十大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典型十大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典型十大案例广东法院保障非公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一、净化企业经营环境(一)基本案情以被告人梁某杰为首的黑社会团伙自2006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垄断和控制了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一带的燃气供应市场、土石方工程和沙石供应市场并称霸一方,迫使当地多名合法经营者退出经营或支付巨额保护费,致使广东省琼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得劳斯集装箱公司等无法正常施工或生产,洛斯特电讯店等商户被迫停业。

(二)裁判结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对梁某杰等14人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杰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或罚金不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黑社会团伙违法犯罪活动强买、强卖、垄断市场,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了当地非公有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恢复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良好的法治。

二、严惩敲诈勒索犯罪(一)基本案情2004年至2012年7月,被告人游某卫、游某俊、宋某君、庞某江、叶某龙等五人组织十多辆“的士”到徐闻县红旗一路芳都酒店与徐闻文化广场交界处等客、拉客,形成徐闻至湛江路线“的士”车场。

期间,被告人使用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收取进入车场内的其他合法运营的30余名的士司机保护费313800元。

(二)裁判结果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游某卫等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依法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义向“的士”司机强行收取保护费,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侵犯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2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目录1.蒋某某等涉黑案——净化企业营商环境2.潘某某合同诈骗无罪案——审慎判断罪与非罪3.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4.欧阳某某挪用资金案——严惩侵害企业财产犯罪5.姚某等侵犯著作权案——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6.卫邦公司诉李某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成果7.广州巨行公司诉中铁广州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保障企业权益及时兑现8.海益丰公司与顺北集团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9.华瀚公司司法重整案——促进高科技企业复工复产10.南海华豪公司等诉清远市某区政府等行政协议纠纷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约11.七海秀日公司执行系列案——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12.徐某某、岑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准确界定企业债务主体1.蒋某某等涉黑案——净化企业营商环境(一)基本案情2009年起,蒋某某伙同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委会干部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牟取暴利,通过笼络、招纳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成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莲花山为据点,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壮大经济实力,以暴力为后盾,长期垄断梅阁村一带的当地猪肉市场,控制建材运输和水电价格,称霸一方。

2012年起,该组织在梅阁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240多亩,非法获利5000多万元;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垄断梅阁地区猪肉交易市场,该组织组成“地下执法队”,采取恐吓、殴打、驱赶、没收等手段,阻止外地商贩进入本地交易市场,强迫当地商贩以高价从指定购销站批发猪肉,非法获利110多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港籍商人拒不还款被限制出境
港籍商人蔡某欠刘某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深圳盐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官向银行、国土、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蔡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另经查询,发现蔡某频繁出入境,遂决定对其布控。

布控第三天下午,郑州机场边检站将入境洽谈生意的蔡某控制。

蔡某随后被带回深圳。

在征得刘某的同意后,执行法官组织了双方协商,但蔡某只愿支付20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盐田法院依法对蔡某实施拘留。

蔡某被拘留2日后,积极筹款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及时支付了首期款。

盐田法院也将继续对蔡某实施布控措施,直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蔡某名下虽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根据其频繁出入境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布控措施有利于顺利化解该案。

案例二:保险公司拒不支付迟延利息被罚款十万元
中华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不服二审判决,提起申诉为由,拒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款62万元。

受害人向该案一审法院佛山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申诉不应当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但保险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也未到庭报告财产。

经调查,未发现保险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执行法官再次责令限期履行。

保险公司仅计付了部分赔款,对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仍拒绝履行。

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经告知保险公司仍拒不履行。

三水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罚款十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申请,后被依法驳回。

目前,保险公司已支付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罚款。

法官点评: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义务,就要承受法律制裁的后果。

案例三:物业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罚款10万元
因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宝安法院决定查封其名下房产。

执行干警进行现场查封时,向负责小区管理的深圳某物业公司保安出示了工作证件,要求进入小区。

该物业公司称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定的制度,在联系不到业主的情况下不能让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导致法院未能完成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宝安法院遂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该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并提请复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了罚款决定,该公司随后亦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点评: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其法定义务,其内部管理规定、小区业主大会制度或被执行人孙某个人身份等均不得作为对抗事由。

案例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拘留15日
根据生效判决,舒某应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68万元及违约金。

舒某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李某申请深圳宝安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中,宝安法院向被执行人舒某送达执行令等文书,责令舒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申报财产,但是舒某并未理会。

宝安法院随即查封了舒某名下两套房产,但其中一套有高额抵押,另一套被法院另案查封,暂时都无法处置。

舒某接受法院调查时,书面承诺在两个月内将其在成都和重庆的房产转让,所得款用于清偿本案欠款。

两个月期满后,舒某依然没有还款意向。

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宝安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对舒某司法拘留15日。

法官点评:
舒某名下有四套房产,具备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而且申请执行人和法院均给予其宽限期,允许其自行变卖房产用于清偿债务,但舒某最终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应依法惩戒。

案例五:擅自转移查封财产被拘留15日
宝安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数码有限公司(下称数码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数码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并责令其负责保管。

2016年6月24日,承办法官接到举报并立即赶往现场,发现有人正在搬运法院已查封的机器设备,数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也在现场。

承办法官立即制止,并将相关人员带回调查。

经查,赵某没有告知案外人所搬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不仅允许其搬运,还在现场提供协助。

赵某的行为属于转移被查封财产,宝安法院于当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赵某司法拘留15日。

法官点评:
赵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被查封财产的保管责任人,在明知该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同意并协助案外人转移财产,依法应予拘留。

案例六: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阳春市人民法院根据梁某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登记在陆某及其妻子王某名下的办公楼、综合楼、车间房地产等财产。

其后,陆某和张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已被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张某。

张某在明知房产和土地已被阳春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工厂的部分房产拆毁,造成被查封标的物损失价值214万余元。

阳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张某定罪判刑。

二审期间,张某自愿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

2016年5月23日,江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人民法院对涉诉财产作出的查封裁定,具有司法强制力,毁损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七: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第一法院在执行韦某佳与张某驰货款纠纷案中,查封、扣押了韦某佳名下的泵车,张某、李某等八人,明知是法院已经查封、扣押的车辆,仍结伙在交通要道上公然实施强夺。

随车护送人员向张某等人解释称泵车是法院的扣押车辆,并出示查封财产清单予以证明。

张某、李某等人不予理会,并指示他人强行将泵车开走。

后相关涉案人员被陆续抓捕归案,涉案泵车被缴回。

中山第一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判处张某、李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七个月。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张某、李某等人公然抢夺已被法院扣押的车辆,行为嚣张,性质恶劣,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八:虚报财产、隐瞒财产被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东莞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东莞第二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三和制品厂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共计127万余元,被执行人李某对三和制品厂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执行中,东莞第二法院查明三和制品厂已倒闭,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为此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李某拒不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

东莞第二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对李某罚款5万元,并于4月8日对其司法拘留。

法院多次责令李某报告本人及配偶名下财产,但其仍作出虚假报告。

法院于4月14日作出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罚款1万元,但其仍不悔改。

鉴于被执行人李某虚假报告财产、故意隐瞒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情节严重,东莞第二法院以被执行人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对其刑事拘留。

迫于制裁,李某于7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并履行全部债务60万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被执行人虚报财产、故意隐瞒财产,在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仍无效果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kx1916.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