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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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典型案例
1.涉疫情违法行为案例:某餐饮店在疫情期间未严格执行防疫措施,导致多名顾客感染新冠病毒,最终被判处刑事责任。

2. 股份转让纠纷案例:某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股份转让纠纷,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股权转让无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侵犯商标权案例:某企业私自使用他人商标,被侵权方提起诉讼,最终被判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加强了商标保护力度。

4. 涉反垄断案例:某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被判处高额罚款,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

5. 婚姻财产分割案例:某夫妻离婚后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议,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财产分割方案,维护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承揽合同违约案例:某承揽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最终被判处违约责任,维护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

7.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某企业侵犯他人专利权,被侵权方提起诉讼,最终被判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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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2.0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作,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了一大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努力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保障和救济当事人权利。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甚至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导致被侵权人生活陷入困顿。

及时、充分保障和救济被侵权人,是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首要关注。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恰当界定赔偿范围,准确分配各方当事人责任,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救济。

案例2中,人民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对被侵权人的周延保护。

二是注重引导增强交通安全责任意识。

随着交通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交通参与人日益增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易发。

道路交通秩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各类交通参与人共同维护。

人民法院注重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

案例1中,人民法院判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及时维护被侵权人权益。

该案例也提醒广大车主依法投保交强险,为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做好最基本的保障。

案例3中,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督促非机动车驾驶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综合运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司法建议等方式,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力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为更好落实该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举措。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将诉前和解、调解机制作为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重要内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明确了以多元化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非衔接、配套保障等各项具体内容。

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了“3+N”工作机制,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各类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自今日起分两批向社会公布。

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案例1:熊某侵犯国家秘密罪
2018年11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的罪名指控被告人熊某,指控其
侵犯国家秘密罪。

准予被告人熊某以书面形式诉讼,被告人熊某未接收。

检察机关依法以下列步骤受理
本案:
由考古科室拆封卷宗,完成卷宗检查和整理工作;决定向被告人熊某颁发传票,以规
范诉讼程序的制定;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司法审理,做出了熊某侵犯国家秘密罪
的判决:被告人熊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收缴违法所得。

经审查,本案确有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项和第3项规定,被告人熊某侵
犯国家秘密罪,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构成刑事责任。

案例2:邱某故意杀人罪
2018年12月,被告人邱某涉嫌故意杀人30余人,合肥市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的罪名指控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合肥市广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邱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并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收缴枪支、弹药和罪款。

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被告人邱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且违反
国家的刑法规定,犯罪性质恶劣,应予以坚决打击。

于是,本案最终也判处被告人邱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收缴枪支、弹药和罪款,并由宗
司负责财税执行。

此案件也彰显了法律的严格执行,对社会的秩序的维护的作用,也是以
严格的司法制度审理事实,达到尊重社会正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9•【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投资者诉昌某股份公司、东某证券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

该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950万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

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编制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投资者主张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其交易该公司股票受到损失,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履职尽责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编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某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充分勤勉尽责,存在过错。

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中对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关联交易的业务,未予重点关注,就此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亦未结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亦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一些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些案例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不仅影响了法院的信誉和形象,也严重违背了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

以下是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案例:案例一:某法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某地法院一名法官在审理一起案件时,收受了被告人的贿赂。

由于该法官担任重要职务,他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被告人为了获得有利判决,向法官行贿。

最高人民法院在听闻此案后,派遣专员进行调查,并最终发现了法官的收贿证据。

该法官随后被撤销职务,并依法追究了责任。

案例二:法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当事人信息牟利某地法院的工作人员利用他们掌握的当事人信息,非法获取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将其转卖给其他利益相关人。

这些信息的泄露引起了很多人的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迅速介入调查,查清了这起非法牟利的案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

通过该案的调查,最高人民法院也对信息的安全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结果为特定企业提供利益在某个高度关注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特定企业提供了不当得利。

此案涉及巨额资金和复杂的利益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遵循法定程序和审判原则,对特定企业进行了特殊照顾,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该案最终经过舆论的监督和广泛的社会关注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案件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对这一事件做出了公开道歉和整改。

以上案例只是其中的几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当得利问题还存在着其他细微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来加强了反腐败和执法监督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规范,以减少不当得利的发生。

例如,加强对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个人财产申报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涉案资产管理制度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同居析产纠纷典型案例:1.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同居多年,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共同财产。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无法达成一致分割房产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

后来二人关系破裂,赵某拒绝将车辆归还给王某。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赵某应当将车辆归还给王某。

3. 案例三:李某与王某同居多年,期间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李某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4. 案例四:刘某与张某同居多年,期间刘某购买了一辆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二人关系破裂,张某要求分割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5. 案例五:杨某与陈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陈某名下。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杨某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陈某应当将房产进行分割。

6. 案例六:王某与李某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将其登记在王某名下。

后来二人关系破裂,李某要求分割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王某应当将车辆进行分割。

7. 案例七:张某与王某同居多年,期间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

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张某要求分割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人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许小平、刘红梅案:一审判决认定商家销售不合格家具,赔偿消费者购买价格3倍。

张红军案:二审判决认定银行在消费者未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设置预留手机号码导致账户被盗刷,判决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王强案:认定商家违反“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退款额度不足,判决商家退还商品价款、运费、卫生间用品费等共计2371元。

张某某案:判决保险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保险公司应当退还消费者保费。

王某案:判决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

陈先生案:认定电商平台的商家在销售产品时未标明配件,判决电商平台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款项。

顾先生案: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不当得利行为,判决物业公司退还顾先生相关费用。

李某某案:认定酒店将旅客衣物交给洗衣房时被烫坏,判决酒店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

陈女士案:判决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还购买商品款项及运费,并赔偿交通费等损失。

李女士案:判决车辆修理厂退还李女士购买配件费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校园霸凌案件
霸凌行为在校园中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师生的身心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为了维护校园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审理校园霸凌案件,坚决打击霸凌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校园霸凌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是被害人王某的同班同学,因王某学习成绩优异、受到老师和同学的认可,而嫉妒心理产生,并开始对王某进行恶意欺凌。

李某采用孤立排挤、言语侮辱、肢体攻击等多种手段对王某进行虐待,严重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并导致王某丧失自信,担心上学和面对同学,进而影响学习和身心健康。

王某的家长根据王某心理状态的改变,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学校报告。

面对这起恶劣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和侦查,并依法起诉李某。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严格依法履职,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家长的陈述,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进行综合研判。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涉嫌校园欺凌,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要求其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同时进行心理辅导和教育。

通过此案的审理、判决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既惩治了肇事者
的不法行为,也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向全社会传递了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健康成长的明确信号,并积极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推动形成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旅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传承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加强国际文化交流的重要领域和载体。

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服务美好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筑精神家园、展示中国形象、增进文明互鉴,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发展迅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纠纷案件呈持续增长态势。

旅游纠纷具有民生性强、点多面广、异地发生率高、责任主体多元等特点,需要依法及时有效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审判与行政调解、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及时、有效化解旅游纠纷,依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5件旅游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法治宣传,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促进安全旅游、文明旅游,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我国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很多景区经常有野生动物出没,有的还成为旅游热点。

游客与野生动物互动有一定危险性,景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游客也要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尽量避免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共同维护和谐的旅游秩序。

如在张某与峨眉山管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峨眉山旅游环保法庭接到张某要求峨眉山管委会赔偿其被景区野生动物峨眉藏酋猴抓伤所受损失的电话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调解,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充分释法说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推动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及时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年9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同时公布了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的十大案例。

案例如下:一、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一)基本案情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

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

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

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作出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指出要“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

案例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紧扣民生福祉,积极发挥司法反垄断职能作用。

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

人民法院对被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上述案件的裁判,通过办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体现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于规范民生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的积极意义。

二是明确规则引导,指引经营者依法有序开展竞争。

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

最高法典型案例最高法典型案例- 翁盛案案例背景:翁盛因故意杀人罪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翁盛的辩护律师提出上诉,认为翁盛有重大自首情节,应减轻刑罚。

案例经过:2014年,翁盛因一次与翁某的争吵中,持刀将翁某捅死。

案发后,翁盛悔过自新,自愿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作案过程。

翁盛的辩护律师认为,翁盛的自首行为属于重大自首情节,根据刑法,可以减轻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二审审理此案。

最终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翁盛的自首行为属于普通自首,不符合刑法对重大自首情节的要求,因此驳回了辩护律师的诉求。

并最终维持了原一审判决,翁盛被判处死刑。

案例意义:这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证实了法律在如实从实际情况中判断和惩处罪犯方面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自首行为是减轻刑罚的机会,然而,只有真正属于重大自首的情节,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一案例明确了对自首行为的要求,为以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案例启示:翁盛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首先,留意自身行为的合法性,避免卷入不必要的争吵和纠纷,尤其是在情绪激动的时候,及时控制自己的情绪。

次,自首并不能完全取得宽大处理,刑法对于重大自首情节的要求非常严格,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

最后,对于律师而言,要熟悉并运用好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利益。

总结:从这起案例中我们看到,刑法的适用是公正和客观的,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范围内争取当事人的利益。

只有当事人本身的行为合法,同时符合法律对于重大自首情节的要求,才能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要时刻注意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并在面对问题时保持冷静和理智。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原创版】目录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背景和意义2.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和启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成果,旨在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例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具体内容:1.林建国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案2.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3.居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案4.张道文、陶仁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5.郑州市中原区豫星调味品厂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6.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7....(以下省略)这些案例涵盖了房屋行政管理、税务处理、无主财产上缴、经营权侵犯、行政处理决定等多个方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审理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这些案例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很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2.维护公民权益。

通过审理这些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在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促进法治建设。

这些案例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在解决复杂、疑难案件方面的能力和水平,有助于推动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完善,促进法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帮信罪指导案例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帮信罪指导案例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帮信罪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帮信罪指导案例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帮信罪指导案例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案例,旨在对帮助他人犯罪行为进行界定和规范,切实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1.案例一:王某帮助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王某以帮忙销售商品为名义,实际上却明知这些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2.案例二:李某帮助他人进行网络诈骗李某通过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网络技术支持等手段,帮助他人进行诈骗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属于帮信罪,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案例三:张某帮助他人逃避国家税收张某以帮助企业逃避国家税收为目的,通过虚构交易、伪造账目等手段,帮助他人逃避纳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帮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4.案例四:刘某帮助他人非法获取国家机密刘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帮助他人非法获取国家机密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属于帮信罪,对其判处重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案例五:陈某帮助他人进行走私活动陈某为他人提供走私渠道、交通工具等帮助,帮助他人进行走私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6.案例六:赵某帮助他人进行毒品交易赵某以帮助他人寻找毒品供应商、协助毒品交易等方式,帮助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帮信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7.案例七:杨某帮助他人进行恶意侵犯他人隐私杨某通过提供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的方法、技术支持等途径,帮助他人恶意侵犯他人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的行为属于帮信罪,对其判处相应刑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8.案例八:许某帮助他人进行非法采矿活动许某为他人提供非法采矿地点、设备等帮助,帮助他人进行非法采矿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环境污染、侵犯知识产权、打击黑恶势力等。

这些案例为全社会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引导,同时也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的态度。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的简介:1. 北京市昌平区惊租矮墙案这起案件是关于矮围墙的争议。

一位业主在矮围墙上盖了房子,导致邻居的视线受阻。

最高法院认为,矮围墙不仅仅是围墙,还包括了周围的环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在矮围墙上盖房子是违法的。

这个案例对于社区建设和公共空间的使用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指导。

2. 维权人赵宏原侵犯商业秘密案这个案件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

赵宏原窃取了他的前雇主的商业机密并将它出售给了其他公司。

这个案例展示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零容忍。

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公司应该注重保护其商业秘密,同时应该在员工离职时加强保密措施。

3. 贵州修文县吴裕泉雇凶杀人案这个案件涉及到黑恶势力和暴力犯罪。

吴裕泉是一个惯犯,他在监狱里组织了一个黑恶组织。

这个组织使用暴力手段从事勒索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最高法院通过这个案例强调了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和惩治。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同时加强对于团伙组织的监管。

4. 河南民权县中药厂污染环境案这个案件涉及到环境污染。

中药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违规的化学品,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最高法院认为,企业应该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企业环保的监管,并要求企业履行环保责任。

综上所述,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最高法院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这些案例不仅仅是对于相关当事人的警示,更是对于公众的教育和引导。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司法系统的支持,同时加强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1.河南商人诉深圳银行案:商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问题,银行在违法拍卖商人财产后被判赔偿。

2. 江苏女子离婚财产分割案:离婚时,女方财产被丈夫隐瞒,
最高法院判决丈夫赔偿。

3.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争议,卖方未按合
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判赔偿。

4. 上海医院医疗纠纷案: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犯错,导致患者死亡,被判赔偿。

5. 广东电信通讯合同纠纷案:电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被判赔偿客户经济损失。

6.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案: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最高法院判
决赔偿受害者损失。

7. 山东房屋拆迁赔偿案:政府在拆迁时未按规定赔偿居民,被
判赔偿。

8. 湖北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被判赔偿。

9. 浙江婚姻无效案:结婚时未披露重要事实,最高法院判决婚
姻无效。

10. 河北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被判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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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5•【分类】其他正文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最高法发布10件典型案例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去年以来禁毒工作基本情况,介绍惩治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举措成效,并发布10件相关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刑五庭副庭长欧阳南平、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相关次生犯罪,释放了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李睿懿介绍了典型案例的主要特点:一是彰显严惩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一贯立场。

罪犯白某日组成犯罪团伙,诱骗并逼迫未成年人等走私大量海洛因入境贩卖,罪行极其严重;罪犯李某红在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纠集他人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罪行极其严重,上述两名罪犯均被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

二是彰显严惩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犯罪及次生犯罪的鲜明态度。

在审理陈某案、王某案中,将多次走私、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涉案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对利用麻精药品迷奸妇女的王某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聂某文因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驾车发生多起交通事故,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

此次发布了5件涉有医疗用途麻精药品案例,占比为历年最高,旨在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安全用药意识,自觉抵制各类成瘾性物质滥用,警惕和防范麻精药品被用于违法犯罪的风险。

陈某豪案也提示在境外留学、务工、旅游的人员,正确认知毒品危害,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毒。

三是彰显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8•【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信访案案例2:侨胞金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信访案案例3:陈某某等124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报酬信访案案例4:宋某申请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款信访案案例5: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信访案案例6:艾某申请强制执行工伤赔偿信访案案例7: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办证信访案案例8: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企业偿还欠款信访案案例9: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村小组支付工程款信访案案例10: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货款信访案案例1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信访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龚某不服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江西法院“院领导接访”制度促化解。

【基本案情】龚某与王某英、涂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由王某某偿还83万元及利息,涂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涂某未履行判决义务。

2019年7月,龚某申请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约还款90万元。

2021年7月,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以该案未执行到位为由信访。

江西高院通过院领导接访,耐心倾听其诉求,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的诉求应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江西高院立即督促指导下级法院对该案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迅速行动,上门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

经过不懈努力再次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该案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西法院“院领导接访”制度成功化解涉执信访,减轻群众诉累,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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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月新闻发布会材料二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2、姚连生等贩卖、制造毒品案3、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4、练锡雄等贩卖毒品案5、黎锦华等贩卖毒品案案例1杨武、宋帮林等贩卖毒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武,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帮林,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夏永发,男,汉族,1976年11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蔡碧刚,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史勇,男,汉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蒙角发,男,布依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宋凯,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世伟,男,汉族,1959年8月25日出生,农民。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先后与被告人蔡碧刚、史勇等人共同出资,由宋帮林联系上家,从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购买毒品“麻古”(主要成分系甲基苯丙胺),由蔡碧刚、史勇、蒙角发等人运输至浙江省余姚市,交给杨武、夏永发进行贩卖。

其中,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出资贩卖“麻古”4次,共计约18 360克;蔡碧刚贩卖、运输“麻古”3次(1次受雇运输、2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6 200克;史勇贩卖、运输“麻古”2次(1次受雇运输、1次出资并运输),共计约12 420克;蒙角发受雇运输“麻古”1次,约3 780克。

2010年2月22日,公安人员根据夏永发的指认从余姚市蔡碧刚的租住处查获“麻古” 3 370.5克。

2010年一二月间,被告人宋凯在余姚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杨武、夏永发处购得“麻古”共计约675.8克后进行贩卖。

同年3月1日,公安人员在余姚市宋凯的租住处查获“麻古”351.8克、海洛因25.588克。

2010年1月,被告人陈世伟明知被告人宋凯从事贩毒活动,仍介绍宋凯向他人贩卖“麻古”约4.5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夏永发、宋凯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陈世伟为他人贩卖毒品进行居间介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蔡碧刚、史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蒙角发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杨武、宋帮林、夏永发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夏永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蔡碧刚、史勇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蒙角发运输毒品、宋凯贩卖毒品数量大,陈世伟居间介绍贩卖毒品,均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武、宋帮林均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永发、蔡碧刚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史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蒙角发、宋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陈世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姚连生等贩卖、制造毒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姚连生,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根,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高建,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无业。

2007年底,被告人姚连生为牟取暴利,去外地学习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

2008年7月,姚连生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江苏省灌云县其家中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9月初,姚连生与被告人林根在网上商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事宜。

同月5日,姚连生在其家中以每克220元的价格向林根及被告人高建出售其制成的甲基苯丙胺270余克。

次日2时许,林根、高建在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回江苏省南京市贩卖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76.54克。

当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姚连生家中将姚抓获,当场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 36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颗粒2.91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姚连生制造毒品后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林根、高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姚连生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根、高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姚连生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林根、高建均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3王大庆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大庆,男,汉族,1982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成,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升,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张伟,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美妙,女,壮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农民。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王大庆从事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活动牟利。

2009年4月,王大庆提议并与被告人张成共谋制造氯胺酮,后选定张成在四川省安岳县的住处为制毒场所。

王大庆筹集资金并购得制毒原料及工具,纠集被告人王升、张伟参与,伙同张成共同制出大量氯胺酮。

王大庆决定将制成的氯胺酮运至广东省贩卖牟利,遂安排王升、张伟与张成分两批将氯胺酮运至广东省珠海市。

同年5月8日3时许,王大庆与王升、张伟乘出租车到达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租住的小区门口时被抓获。

公安人员从该出租车后备箱内查获氯胺酮96 078.4克,从张伟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氯胺酮33.64克;在王大庆的租住房内抓获张成的女友被告人梁美妙,从梁的卧室内查获其为张成保管的氯胺酮1 197.93克,并从王大庆的卧室内查获氯胺酮12.66克。

当日,张成携带氯胺酮到达珠海市后被抓获,并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其藏匿的氯胺酮56 696.16克。

随后,公安人员在珠海市香洲区王大庆女友李春霞的住处查获王大庆存放的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 4 514.71克。

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安岳县王大庆等人的制毒处查获含氯胺酮成分的黑色液体、黑色粉末、白色结晶粉末共计231.5克及一批制毒工具。

综上,被告人王大庆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共计约160千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庆以贩卖为目的制造毒品并指使他人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成、张伟、王升制造毒品后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张成、梁美妙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王大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在运输、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张成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且非法持有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张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小于王大庆,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王升、张伟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梁美妙在非法持有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大庆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王升、张伟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梁美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4练锡雄等贩卖毒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练锡雄,男,汉族,1955年11月8日出生,无业。

199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农植干,男,壮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

2010年5月下旬,被告人练锡雄向被告人农植干打电话求购海洛因准备用于贩卖牟利,农应允。

同月27日13时许,农植干驾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硕龙镇中越边境地区向他人购得2块海洛因后运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当日18时许,当农植干在南宁市兴宁区某楼房内将海洛因交给练锡雄时,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海洛因697.64克。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练锡雄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农植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练锡雄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农植干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练锡雄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农植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5黎锦华等贩卖毒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黎锦华,男,壮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无业。

1983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俭耳,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无业。

200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15日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邓德华,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无业。

1981年9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熊建设,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无业。

1986年8月因犯盗窃武器装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刘华,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无业。

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刘华、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租乘汽车从湖北省石首市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准备向被告人黎锦华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牟利。

次日中午,刘华、赵俭耳先后2次以每块10万元的价格向黎锦华购得海洛因共4块,刘华等四人每人分购1块。

赵俭耳另以3万元的价格向黎锦华购得散装海洛因l00克。

同月3日凌晨,刘华等四人携带所购海洛因乘汽车返回湖北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四人处查获海洛因共计l 487.4克。

当日,公安人员在刘华的协助下将黎锦华抓获。

2008年7月至l0月,被告人刘华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283克。

2008年间,被告人熊建设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

2006年6月4日及8月10日,被告人邓德华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抢劫2次,共劫得5 200元现金和价值1.5万余元的财物。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黎锦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刘华、赵俭耳、邓德华、熊建设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刘华、熊建设还曾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德华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

黎锦华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

赵俭耳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

邓德华贩卖毒品数量大,还犯有抢劫罪,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熊建设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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