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

合集下载

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

在办案实务中,纪检监察干部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南,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一、依法办案
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调查取证、审查调查、处置处理等环节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注重证据
证据是案件的关键,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注重证据的收集、保护和运用。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在调查取证、审查调查、处置处理等环节中,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加强沟通协调
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在调查取证、审查调查、处置处理等环节中,必须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五、加强自身建设
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在调查取证、审查调查、处置处理等环节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只有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和规范,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对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的思考

对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的思考

对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的思考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对违纪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予批评教育,同时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

这是各级党委、纪委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工作力度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和严肃党的纪律、保障党员干部民主权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把握两者关系,综合运用两种手段,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纪律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

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种。

组织处理是指各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具有从轻条件,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又需要进行适当处理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分为通报批评、解聘、辞退、调整岗位、免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名誉称号和其他组织处理8种。

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反腐败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两者都有利于提高党员干部的觉悟,增强纪律观念;有利于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有利于依纪依法执纪办案,提高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一)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地位作用具有同一性。

从地位上看,两者都是案件检查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并联”于案件处理和执行的环节上,是两个关键性“出口”;从性质上看,都是处罚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基本手段,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性的有力武器,具有执行上的强制性;从作用上看,都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没的重要途径,旨在严明党纪,实施处罚,惩一做百,达到教育、管理、监督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目的;从处罚客体上看,都是针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适用对象的内涵和外延相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2008年6月)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正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2008年6月)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正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者:任学飞来源:《现代企业》2017年第04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下旬在福建调研时提出来的,它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紧跟正风反腐当前形势,在执纪“攻略”上做出的战术规划。

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思想认识、行动举措上准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深刻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任务的科学判断,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方向,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等重要论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回归党章“原教旨”的具体体现,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遵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

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只有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让党内生活严肃起来,真正管住绝大数,才能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从严治党的创新之举,是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细化。

既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理论创新,又是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

纪检监察机关要实现由“盯违法”向“盯违纪”、“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真正体现和落实全面治党的要求。

有效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做到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必须遵循依纪依法和按照组织原则的总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六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在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即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进行造册登记,并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也需要进行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以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在初步核实中,需要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抓住主要矛盾和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初步核实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

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其作用是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因此,同志们需要在平时研究中认真研究领会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结合研究《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一步了解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以供在实践中参考。

During the XXX phase。

the main tasks include: firstly。

XXX of the case。

there should be no less than two people XXX。

XXX。

XXX。

The content of the XXX includes:1) The main issues reflected and the content that needs to be verified。

纪检监察线索处置方案

纪检监察线索处置方案

纪检监察线索处置方案一、背景如今,反腐斗争已经成为了国家的重头戏。

纪检监察工作因其重要性而被高度重视。

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一环,线索处置工作的重要性也变得日益明显。

二、定义线索是指可以成为查处问题的起点或者依据,进而协助纪检监察机关了解问题的信息或者线索。

三、任务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工作实际,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履行主体责任、掌握监察执纪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四、处置流程和步骤1. 接收线索接收群众举报和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巡视督察、日常检查和挂牌督办等方式发现问题线索。

2. 登记线索接受线索后,立即进行登记。

登记时要求详细记录线索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也要详细记录线索内容。

3. 没收证据在登记完线索后,立即去现场将排除可能被破坏的有关证据和资料。

每一个证据文件都必须用律师、受害者和证人的所在单位的公章加盖并见证,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4. 调查取证依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对线索的情况展开调查取证。

取证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确保取证合法有效。

5. 核实核查在取得证据后,需要对线索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核查。

这一步需要主动公示线索,吸纳社会监督,集中智慧提高核实核查质量。

6. 案件处置依据线索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程序进行处置。

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

7. 反馈查处结果对于已处理完毕的线索,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便重视和落实纪检监察工作。

五、结论线索处置是纪检监察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为了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序开展,应加强对线索处置工作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工作体会: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

工作体会: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

工作体会: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中的难点及对策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了依规治党、挺纪在前的管党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县纪委坚持把“四种形态”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惯性思维和工作作风,不断探索、实践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有效做法,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格局初步显现。

同时,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阻力,亟待我们研究和解决。

一、我县适用“四种形态”处理案件的总体情况一是守住“常态”,按“第一种形态”共处理144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40.3%。

二是管住“大多数”,按“第二种形态”共处理183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51.3%。

三是盯住“关键少数”,按“第三种形态”共处理15人次,点“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4.2%。

四是抓住“极少数”,按“第四种形态”共处理15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数的4.2%。

从总体上看,我县的执纪审查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第一、二种,尤其是第一种形成案件比重大,工作重心由“法”转向“纪”,贯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在工作实践逐步落实体现,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做法(一)加强宣传教育,深刻领会实质内涵。

在准确把握“三类重点对象”、“三个时间节点”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培训、专题辅导、以案代训等方式,将“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传递给每位纪检监察干部,促使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熟练掌握、大胆履职,扎实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编印了《纪律监督执纪业务专题会议材料》,组织召开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会议,将“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了重点说明,并结合实际案例,对适用“四种形态”作了深刻解读。

认真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促使党员干部学深悟透“两个准则”、“三个条例”。

认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到廉政教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发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读本,转发、转载省、市典型案例通报等,向全县持续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技巧及谈话策略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技巧及谈话策略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技巧及谈话策略案检查的技巧及谈话策略问题,关乎能否顺利而有成效地完成案检查任务,特别是能否顺利而有效地完成案调查任务的关键,它是实现案检查任务与目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下面我结合自己在案查办工作中的实践,向大家介绍下工作体会。

首先与大家探讨做好纪律审查工作。

一、把握好案线索的选择途径与方法违纪违法案调查的线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获得有关被调查对象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种信息或事实的总称。

有的线索是知情人主动提供的;有的线索是调查人员在案调查过程中直接寻找和发掘的;有的线索是有关机关提供;有的是匿名举报的;还有的线索是上级交办的等。

没有案线索,纪律审查工作就无法展开。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和创造了纪律审查线索的途径与方法。

(一)、从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中发现案线索开展执法监察是党内法规,《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开展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措施落实情况的效能监察,通过对一些重点领域的改革措施,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处失职、渎职严重违反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问题。

利用这种方式发现的线索有三个特点:1、主动性。

主动性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揭露和发现案线索,而不是坐等举报“等米下锅”,它体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的积极态度和决心。

2、成案率高。

通过执法监察发现的案线索,有的比一般的初核程序查实的问题更加具体,重点更加准确,只要做些补充调查就可以直接立案。

如监察发现乱收费、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等问题。

3、针对性强。

一是检查一般都是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围绕党委、政府关心的重点问题,围绕党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以及一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直接贴近了经济,贴近了中心。

二是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发生在什么单位、什么环节比较清楚,甚至有些后果也已清楚。

心得体会: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心得体会: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心得体会: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既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要求,更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要求,我们认为,各级党委、纪委应在推进“六化”机制上下功夫,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建立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层层防护措施,实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一、推进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确保严肃认真一是开好民主生活会。

要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规定,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

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党委(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问题查找不聚焦、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深刻、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当场叫停或责令重新召开。

二是开好组织生活会。

要认真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采取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等形式,定期开好组织生活会。

每位党员要向党支部汇报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认真检查存在问题。

要落实农村基层无职党员、流动党员和非公企业党员的组织生活会制度,使每一名党员树牢宗旨观念、坚持党员标准。

三是经常开展干部谈心谈话。

党委(组)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干部之间要经常性谈话,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做到“五个必谈”,即班子不协调必谈,年度考核较差必谈,反映问题较多必谈,接到重要信访必谈,干部遇到重大挫折必谈。

二、推进主体责任落实具体化,确保真扛实抓一是抓教育引导。

各级党委(组)要深入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专项检查。

对中央、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要第一时间学习、第一时间传达、第一时间落实。

要认真落实干部任职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等制度,做到“逢提必谈”。

二是抓推进落实。

要采取市委常委在分管领域、联系点调研督导、带队检查等方式,强化主体责任压力传导;提请市委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市委常委汇报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案件登记、案卷管理;(二)案件办理情况检查;(三)案件质量评查。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登记、管理案件。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定期检查案件的办理情况;总结完成的案件
的成效;及时发现问题,并帮助和指导改进完善工作。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将全体案件完成情况进行评查,反映其案件办理
质量和影响。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案件办理组织。

应当建立健全办案职责认定、工作责
任分工、案件定期评估、案件质量保障等有关文件,使案件的办理更加有序、准确、规范。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案件办理人员的能力培训和信息技术支持,提高案
件办理效率。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标准化建设,健全案件处理办法和工作流程,使案件
办理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

第十条根据地方等不同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
与本规则不可相抵触。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纪委监委处理方法

纪委监委处理方法

纪委监委处理方法纪委(纪检委员会)和监委(监察委员会)是和国家的重要机构,担负着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纪委监委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查核实:纪委监委在接到举报或发现问题线索后,首先进行调查核实工作,以确定问题的性质、事实及相关证据。

调查核实时,纪委监委可以采取约谈、传唤、谈话、函询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和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一步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

2. 纪政务处分:对于员、干部中的违纪问题,纪委监委可以根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等内法规,依法给予纪政务处分。

处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内职务、留察看、开除籍等,以实现对违纪者的惩处和警示。

3. 行政处分:对于公职人员中的违法问题,纪委监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行政法规,对问题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具体处分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以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4. 组织调整:对于违纪问题较为严重的员、干部,纪委监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组织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包括岗位调整、工作调离、职务调整等,以确保问题人员的工作岗位与责任相匹配,并减少其可能的违纪违法行为。

5. 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纪委监委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纪委监委也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取证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依法起诉和审判。

6. 建立激励机制:纪委监委不仅需要依法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还需要建立激励机制,确保风清气正。

在处理过程中,对于及时揭发违纪问题或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人员,纪委监委会给予表扬、奖励,以激发员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总之,纪委监委在处理违纪违法问题时,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地调查核实,采取适当的处分措施,并确保程序公正公平。

这样的处理方法,既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是对员干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力支持。

通过纪委监委的处理,能够维护和政府的形象,保持员干部的清正廉洁,促进社会风气的健康向上。

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经验交流

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经验交流

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经验交流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经验交流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一环,旨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为了全面了解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的经验,我们组织了一次经验交流会。

在这次会议上,大家分享了自己在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方面的经验,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以下是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收获,希望能对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有所指导和启发。

一、案件调查与处置的顺序要合理。

在案件监管管理工作中,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案件调查与处置的顺序。

有的同志提到,应该先进行底案调查,摸清案情和证据,然后再进行案件立案和处置。

这样做可以充分保障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案件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建设。

在纪检监察部门内部,我们要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用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来管理和存储案件相关信息,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及时共享案件信息,形成合力,提高案件办理效果。

三、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案件监督管理水平。

科技是一个强大的工具,我们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案件监督管理水平。

可以尝试使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案件线索挖掘和提炼,提高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和速度,同时加强对涉案人员的监控和追踪,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培训与专业能力建设。

纪检监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进行培训和专业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

案件监督管理是一项关系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我们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共同推进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通过这次经验交流,我们不仅提高了对纪检监察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也深刻领悟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

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严把执纪监督第一道“关口”

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严把执纪监督第一道“关口”

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严把执纪监督第一道“关口”“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对症下药,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正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对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监督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如何正确实施“第一种形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既不纵容小节、养痈为患,也不一棍子打死、让犯了一点小错的干部永无翻身之日,这对我们基层党委和纪委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在一线的执纪监督实践中,经过认真的思考与积极的探索,我们总结出了一些实践经验。

一、在思想上要过好“人情关”《人民日报》曾有报道说记者在基层调研采访时,听闻有纪检干部在约谈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时,开场便说:“兄弟,对不住了,让我找你谈话是领导的意思”。

还有的则说:“约谈你,是上级纪委的安排,请多理解。

”这种以“领导”为托辞,搬“上级”当“救兵”的做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少数纪检干部极力撇清责任,努力装“老好人”的“障眼法”。

据有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反映,谈话中“揪住”人家的“小问题”不放,特别容易招人记恨。

他们担心“万一以后人家‘转岗’出去,给你‘穿小鞋’怎么办?”约谈提醒、谈话函询本该严肃庄重,被约谈人也只有在严肃而又紧张的谈话氛围中才能红脸出汗,达到提神醒脑,或是悬崖勒马的效果。

如果纪检干部一开始便示以软弱,一场谈话提醒就很可能变成仅仅是“喝喝茶”“聊聊天”,自然达就不到教育干部的效果了。

由此可见,“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更体现了纪检干部的担当,一定要过好人情关。

一是对同级要板得起脸子。

没有包得住的火,也没有不透风的墙。

同事们每天在一起工作,脾气秉性、大事小情,还是了解的,不光彩的事、出格的事,也是瞒不住的。

面对同志身上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党委和纪委应该切实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及时善意地提醒告诫,坦诚地指出问题,对事不对人,对人不伤人。

二是对下级要举得起尺子。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有效运用研究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有效运用研究

党建Party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有效运用研究文=张美娜 郝钢楼在实践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有效运用,到底该如何去做,才能既体现宽严相济的要求,又能发挥震慑作用呢?要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有效运用,必须解决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运用的基本程序、与纪律处分之间的有效匹配等问题。

党的二十大强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

这是党中央对发挥纪委监督专责作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要求。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有多数形态涉及到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

而在运用“四种形态”时,组织措施的裁定标准、程序以及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匹配等问题,给监督执纪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惑,导致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作用没有被有效激发出来。

在这样的形势下,研究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组织措施的有效运用,是现实工作的迫切要求,更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下一步的必然走向,对于提升监督合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单位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组织处理、组织措施相关概念辨析何为组织处理?何为组织措施?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要想研究组织处理与组织措施如何进行有效运用,必须首先理清这些概念。

通过对比制度条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组织处理的概念包含在组织措施之内。

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及《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处理包括停职(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调整、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这6种方式,涉及违纪对象的岗位、职务、荣誉、经济待遇等方面,主要对其直接利益产生影响,一般为违纪情节相对较重时的组织措施,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纪检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查办实际需要提出建议。

而组织措施的概念显然更为宽泛,除了组织处理的6种方式之外,还包括没有具体违纪情节时的提醒谈话,违纪情节较轻时的谈话提醒、包括有轻微违纪问题但不需要作出党纪处分或者免于党纪处分而进行的诫勉谈话等等。

【参考文档】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对组织写的深刻检讨-范文模板 (10页)

【参考文档】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对组织写的深刻检讨-范文模板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对组织写的深刻检讨篇一: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201X-07-23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监察》201X年第13期组织处理的概念组织处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违纪案件过程中,认为被审查人的行为涉嫌违纪,需要采取的涉及职务变动或解除的组织措施;或调查后认定被审查人具有违纪事实,尚需采取的涉及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的组织措施。

对经调查不能认定有违纪事实,但综合考虑后认为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而予以调整的,不属于组织处理,而应作为正常的干部调整。

无论组织处理的概念如何表述,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均应把握住其核心特征,即组织处理对被审查人政治上、经济上会有负向影响。

据此,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等措施,因不符合上述条件,一般不属于组织处理措施。

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的适用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通报批评,因影响上述人员的绩效补贴(工资)、奖金,可纳入组织处理范畴。

组织处理的种类及适用依据按照适用时机以及发挥的主要作用划分,组织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其中第一种组织处理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有可能转化为第二种组织处理使用。

-1-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

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免职)、《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免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纪检线索处置方案

纪检线索处置方案

纪检线索处置方案背景纪检工作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纪检机关通过接受和处置线索,加强对干部及其家属的监督,起到净化政治生态、强化拒腐防变的作用。

因此,对纪检线索的处置至关重要。

处置流程1. 接收线索线索来源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

纪检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认真梳理线索内容,核实线索真实性。

2. 鉴定线索性质对于发现的线索,需要根据内容、情节、性质等多个方面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将线索确定为:反映本人问题、涉及他人违纪等。

3. 开展初步核实对于确定为反映本人问题的线索,纪检机关应当及时开展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主要是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

对于确定涉及他人违纪的线索,纪检机关应当通知被反映人,并开展初步了解和核实。

核实结果应当确认涉事人员、违纪事实、证据等。

4. 确定处置措施根据核实结果,纪检机关应当结合权责和职权,确定处置措施。

针对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谈话函询、组织谈话、纪律审查等处置方式。

5. 建立档案对于经过核实并确定处置措施的线索,纪检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线索档案,并根据需要实行分级管理和保密处理。

注意事项在纪检机关处理线索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必须保护举报人的身份,确保举报人得到应有的保护。

2.防止泄露线索,并确保处置过程的保密性。

3.处理线索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正廉洁的原则,保证处置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4.处置线索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应制度和流程,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结束语纪检机关对于线索的处理至关重要,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打造干净政治的重要保障。

纪检机关应当充分认识线索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依照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线索处置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运用组织处理措施
2013-07-23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本文刊登于《中国监察》2013年第13期
组织处理的概念
组织处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违纪案件过程中,认为被审查人的行为涉嫌违纪,需要采取的涉及职务变动或解除的组织措施;或调查后认定被审查人具有违纪事实,尚需采取的涉及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的组织措施。

对经调查不能认定有违纪事实,但综合考虑后认为不适宜在现岗位工作而予以调整的,不属于组织处理,而应作为正常的干部调整。

无论组织处理的概念如何表述,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均应把握住其核心特征,即组织处理对被审查人政治上、经济上会有负向影响。

据此,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等措施,因不符合上述条件,一般不属于组织处理措施。

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的适用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通报批评,因影响上述人员的绩效补贴(工资)、奖金,可纳入组织处理范畴。

组织处理的种类及适用依据
按照适用时机以及发挥的主要作用划分,组织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其中第一种组织处理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有可能转化为第二种组织处理使用。

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

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免职)、《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免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

对调查过程中先予组织处理的,如结案时认为不需给予处分的,原已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可转化为终局性组织处理予以明确;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被审查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解除停职措施;对调查期间被免职的,如经调查核实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应按其原任党内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种组织处理是终局性的,是一种可与纪律处分手段优势互补的结案方式,即性质上属于惩戒措施。

按照对被审查人的影响,可基本划分为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等三类。

教育警示类主要包括
警示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四种。

适用依据主要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责令公开道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警示谈话)、《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

上述组织处理措施只适用于前述适用依据部分所明确的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际上也是组织处理,并非独立于组织处理之外的又一种纪律惩戒措施。

身份资格变化类主要包括:⑴关于党员管理方面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劝告退党、除名、取消候选人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⑵关于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取消录用、解除聘任合同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第十七条等;⑶关于干部管理方面的排除出考察对象、取消提拔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条等;⑷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管理方面的取消当选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等。

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取消候选人资格、排除出考察对象等方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可作为阶段性组织处理使用。

职务变动或解除类除了前述第一种组织处理所提到的以外,还包括调整职务、降职、辞退、解聘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调整职务)、《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
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解聘、辞退)等。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规定的“取消原工资待遇”、“取消原退休费待遇”,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均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在作出处分决定前的一种先予处理措施或者是针对被审查人在处理时已退休不再适用政纪处分所采取的替代性处理措施;给予被审查人党纪上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政纪上撤职处分时,有的在处分决定中写明了降低并重新确定被审查人的职务层次的内容,这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根据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后对于处分决定执行事项的明确。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审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也均有类似规定,这些内容属于对被审查人及有关单位在调查期间的纪律要求,不属于组织处理,也不需要另行作出决定。

适用组织处理需注意的问题
组织处理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方能确保组织处理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在具体适用组织处理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必须根据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确定是否适用;二是必须明确组织处理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三是必须明确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四是必须注重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并按照管理权限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批准。

积极使用并充分彰显组织处理的正向能量。

增强对组织处理制度的自信,在办案中敢于并善于运用组织处理手段,既不允许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也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

稳慎使用并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适用条件。

在使用组织处理时,纪检监察机关要弄清被审查人的身份情况,区分使用的时机,依照规定提出适当的建议,防止和避免组织处理适用上的随意性,同时还要注意不要机械适用法条,而是要综合权衡,努力做到与干部、群众朴素的心理评价同频共振,提高干部、群众对处理的认可度。

其中,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结案;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处分。

规范程序并切实保障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组织处理,必须具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必须在管理权限内、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注意保障好党章、《公务员法》、《中国共产
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赋予被审查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等合法权益。

对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防止出现被审查人被组织处理后无所事事却仍享受原有职级待遇等情况的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为防止被审查人干扰、妨碍调查,在立案前对被审查人予以调整的,一般作为办案策略运用,不作为组织处理掌握;对仅采取免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方式结案的,如未立案的,可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对仅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非组织处理方式结案的,如已立案的,应撤销案件,以消除因立案调查对被审查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