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缘何不受罗马法复兴之影响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他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积极地促进过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巩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有人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是以法律。
迄今为止,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仍占有重要地位。
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典范,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它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曾在欧洲大陆产生过空前的影响,同时也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发达的罗马法历尽数百年的历史洗礼与考验,直至今日依然焕发着夺目的光彩。
而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说是发端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到13世纪逐渐建立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法律传统,虽然它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较小,但不能说没有。
从多个角度探析在英国法制的发展历史进程中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以再现罗马法对人类法律史的贡献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即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制度,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它可谓是“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是罗马人对人类文明的最卓越贡献,作为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它无疑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典范。
有人这样说,凡是调整私有制经济生活所需要的原则和规则都可以在罗马法中寻找到它的踪影。
如今,罗马帝国虽已成历史,但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的罗马法在资本主义的世界里却依然生机勃勃,甚至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上还掀起了一股强劲的罗马法复兴的狂潮,再现了其昔日的辉煌。
在这次复兴的洗礼中,欧洲大陆上的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罗马法的滋润,而对于远离大陆的英国,有学者认为其是这次复兴运动中的一方“净土”,是与罗马法完全绝缘的一支法律。
但事实上,在英国法独特发展的道路上始终伴随有罗马法的影响,尤其体现在“私法”的某些部分,无论在最具有英国本土特色的衡平法还是普通法中都可以追寻到英国法的足迹。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摘要:罗马法的影响是源远流长的,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当今社会存在着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系,罗马法对其影响是根本性的。
英国法许多法律部门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有些甚至直接继受至罗马法,或者说存在直接的渊源联系。
英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是片断式的继受,具体规则原则的继受,选择性的继受,体系下的继受。
本文采用分类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的影响得出结论:罗马法的影响是长远的而且是世界性的。
关键词: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世界性我们研究罗马法应当从其产生、渊源、发展以及影响全方位的进行学习,在此我主要谈一下在学习罗马法之后它的影响问题。
罗马法作为西方世界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流传至今仍不减影响,有着很重要的启示作用。
它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应运而生,顺应古代罗马社会、经济的需要不断发展,随着东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衰落;但由于特殊的历史需要,罗马法在中世纪又获得“复兴”。
罗马法有着丰富的内容,属于大陆法系的鼻祖,其自然法精神对很多国家都有着很深刻的意义。
罗马法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对后世的立法包括对中国近代的立法产生有着重大影响。
一、罗马法的概述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以及帝国时期三个阶段1。
(一)罗马法的主要内容1、《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由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于使用的是习惯法,法律任由贵族解释,造成了平民的不满,于是元老院于公元前450年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就《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来看,《十二铜表法》是一部简单的,保守的,代表农业民族的成文法。
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捕和后五表的追捕,这部法律是基于理性而不是基于习俗。
罗马法对英国法历史进程的影响
统治者根据 罗马法和当地的习惯实施统治。 至西罗马帝 国灭亡, 一直 教 士 阶 层 所 担任 。 通 过 熟 悉 罗 马法 的教 士 , 马法 默 默 地对 尚未 形 而 罗 有罗马法官在英国任职, 著名的法学家帕比尼安就出任过罗马最高法 成 的普通法发挥着作用 与此同时, 欧洲大陆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罗 院驻约克郡 的首席法官, 听审发生在英伦的案件 。 马法复兴运动。 罗马法 的复兴不仅促进 了罗马法的传播 , 也激发 了欧
欧洲正处于罗马法复兴时期, 爱德华一世不可避 免地受到罗马法传播
的影响。而 爱德华一世在 回国后 , 带去了很多的僧侣 , 并委派他们担 中包含了很多的罗马法因素。
二 、 曼 征服 后 罗 马 法 对英 国法 的影 响 诺
而在商法和海商领域 , 罗马法 的影响更大。l 世纪 以后, 8 由于英 国资本主义经济 的迅速发展 , 西欧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也被大量引
教。 基督教是罗马的国教, 罗马法 是罗马的国法 。 督教作为中世 纪 法 , 基 他在其著作的序言 中也提到过这一 点。布拉克顿 的著作‘ 关于英
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 , 是传播罗马法最稳定的媒介, 因此罗马法伴随 国的法和习惯》 法学阶梯》 以《 为蓝本, 借用了罗马法的原则、 概念和术 着基督教的传播而影响英国。“ 督教会承袭了罗马帝 国的传统。它 语等 内容 。 基 布拉克顿的著作不仅帮助创造 了普通法, 而且发展完善 了
公 元 4 5年 , 马 帝 国 撤 出 不列 颠 , 格 鲁一 撒 克 逊 人 趁 机 占领 洲 的大学对于罗马法研究的热情 , 中英国研究罗马法成为风气。 5 罗 盎 其 据
了英 国。 至七世纪中叶, 盎格鲁一撒 克逊各王 国的国王全部皈依基督 考 证 ,布 拉 克 顿 曾经 向波 伦 那 大 学 的罗 马 法 教 师 卡 瓦 留斯 学过 罗 马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
一、选题意义
对于该论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弄清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脉络,加深我 们对于英美法系历史渊源的认识。
二、可以深入研究罗马法对于英国法律发展的意义,进而从中 找出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三、有助于我们对于英美法系的研究,从中借鉴有益经验,完 善我们对于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能更深入的理解西方法律制 度的演化发展进程。 四、通过对于该论题的研究最终要服务于我们的法制现代化的 进程,帮助我们更好的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中的有益成分来不 作方法
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运用历史分析法。研究普通在法英国法 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总结其演变的规律,总结出普通法的产 生对英国最终排斥罗马法产生的影响。此外,笔者将采用比较 研究的方式,将以法国为代表的西欧大陆国家和英国在继受罗 马时所产生的区别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更清晰展示出英国排 斥罗马法的原因。
五、文章存在的不足
本文的主要不足在于在论证体系方面尚不够严密和完善,以及 在第二部分罗马早期统治英国时期,在解释罗马法未进入英国 这一问题上,论证力度的不足,缺乏系统和全面的论据,对于 提出的社会制度因素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这一观点论证不足。 此外,全文在论证的整体结构方面也存在不足,各个论证部分 缺乏紧密的衔接和过渡。
四、创新点
本文所论并非前沿、先进之选题,但其始终是两大法系的法律 史专家以及众多的研究人员忙于关注和试图解答的问题。其学说 和提法也是层出不穷,见仁见智。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
一、探讨了在早期罗马统治时期,英国对于罗马法的排斥的原因 以及对后来的影响。 二、对现阶段流行的一些关于英国排斥罗马法原因的学说主要是 民族精神决定论提出了质疑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 三、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对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提出 了自己的观点,即不列颠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弱,没有在第一时间 接受到先进的法律思想,但正是凭借这一看似不足的优势,才使 得英国法律没有过多的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涉,一直稳定的发展下 来,形成博大精深的普通法体系,并最终抵御的罗马法的冲击。
浅析英国衡平法对罗马法的继受
看似没有受到 罗马法复兴的影响, 但在实质上却继受了罗马法的很多思想、 原则和制度 例如衡平法。本文所要探讨的就
是英 国衡 平 法的产 生 与发展 以及 它是 如何 承继 罗 马法从 而形成 了 自己的一套 衡 平法 体 系的 。
关键 词 衡 平 法 罗马法 继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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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 号 :090 9(000 -9 —1 10 —522 1)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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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裁 判 官就 认 为它是 通 用于 一切 民族 的法 律 。 马法 复兴 的洗 礼 ,走 着一 条不 同于 西 欧大 陆法 律 独特 发展 的道 随着 希腊 被 罗 马所 征服 ,希 腊 自然 法 理论 也 为罗 马人 所接 路 。其中 的原 因 , ・C ・ ・ 内 冈教授 在 其著 作 《 国普通 受 。 当 自然 法 理论被 介 绍到 罗 马时 , R 范 卡 英 “ 带来 了 高度 的威 望 , 并且被 法 的诞生》 中给 出 了有 力 的解答 。他 认 为 , 国法 之所 以没有像 认为是同罗马民族较早和更幸福 的情况有联系” 。 英 0 此后, 民法 万 大陆 法那样 强烈地 受到 罗 马法复 兴 的影响 , 因为这 二者 在历 史 和 自然法 就成 了罗马 法 的 正式工 具 。在 希腊 自然法 理 论 的影响 是 发展 中产 生 了年代 上 的错位 : 罗马法 复兴 之 时 , 欧 大陆 诸 国并 下 , 西 裁判 官 以他 的法 律专 业观 念和 见解 , 通过 他 上任 时 的“ 谕令 ” 未产 生一 个独 立 的民族 法 律体 系 , 是地 方 习惯 法盛 行 , 而 罗马 法 或 者 “ 公告 ” 另外 再经 过一 些 享有 盛名 的法 学 家们 加 以评 论 , , 它 这 就 本身 的特 点与王 国统一 的 需求存 在 内在 的契合 , 因此 很容 易为 各 们 就被 后来 的 法 官们所 援 用, 样一 来 , 在 没有通 过 立法 决议 国 国王所接 受 , 并最 终 成 为它们 各 自法 律 的基础 。 当时 的英格 的情况 下取 消 了原有 的法律 规则 , 而 从而 形成 了具 有 罗马特 色 的衡 兰 已经 建立 起 了一套统 一 自主 的法律 体系 , 因此 罗马 法并 未被英 平 法—— 裁判 官法 。 格兰 所接 受 。 ( ) 国衡 平 法对 裁 判官 法 的继受 二 英 但是罗 马法 对英 国法到 底有 无 影响 , 国早 先 的一些学 者 向 英 英 国 衡平法 在 本质 上与 罗 马裁判 官 法相 近 , 裁判 官法 与市 “ 来都 是否 认 的, 现在 的 学者 大都 肯定 了罗 马法对 英 国法 的影 响 。 民法 的划 分 使得 后者 得 以根 据 自己的逻 辑 和传统 发 挥作用 , 同时 实际上 , 国法 的 很多法 律 部 门都受 到 了罗 马法 的影 响 , 些甚 也使得裁 判 宫得 以采用 诉讼 手段 和制裁 手段 灵活 地 发挥 作用 , 英 有 这 至直 接继 受罗 马法 , 或者 存 在直 接 的渊源 关 系 。 其 中最具 代表 些 手段 表面 上 不使 市 民法 受任何 损伤 。。 衡 平法 之于 普通 法就 而 ”。 正如裁 判 官法 之 于市 民法 , 裁判 官法 就是 以所 谓 公平 、 正义 的判 性 的就是 作为 英 国衡平 法 的 出现 。 英 国衡 平法 的产 生 与发 展 决弥补 市 民法的 不足 , 平法 同样是 以此弥 补普 通法 的不足 以使 衡 普通 法形成 之 后 , 两 个世 纪里 尚能适 应英 国社 会 的发展 。 其 更好 地适 应 社会 的现 实 需要 大 法官 以 “ 在 国王 良心 的守 护者 ” 这一 过程 和结 果也 正是 罗 但 自十 三世 纪 以来, 随着 英 国纺织 业 的发展 和商 业 的兴盛及 社会 的身份来 主 持诉讼 以实现 公平和 正义 , 关系 的复杂 化 , 普通 法 已不 能适 应社 会 发展 而 出现 各种弊 病 。 这 马裁判 官所 遵 循与 追求 的 。 些 弊病 包括 普通 法 原则 适用 的狭 隘 性和 救济 的有 限性 。 再者, 由于 英 国早 期的 大法 官都 是教 士 出身 , 受过 教会 法 的 普通法 在形 成过程 中依靠 的是 令状制 度 , 令状 不可 能无 限 教 育 。他 们在 审 理案 件 时不 自觉 地 就会 运 用深 受 罗马 法影 响 的 但 甚至 直 接 借鉴 吸收 罗 马法 的原则 和 方法 , 尤其 是裁 判 官 制地 签发 , 而没 有令 状又 无 法在 普通 法 法 院启动 诉讼 , 是对王 教 会法 , 于 他 并 室 的司法 救济 求 之若 渴 的 当事人 便 直接 向国王 请 求 。于是 国王 法 的理 念 和原 则 , 们在 那 里找 到 了衡平 法制 度 的许 多规 则 , 自己出面来 处理 这些普 通法 法 院无法 受 理的案 件 , 时他 不必遵 且 把 它们 确 定在 判 决 中并创 造性 的 解 决 了普通 法 与 当时社 会发 此 循普通 法 的条 条框框 , 是根 据 自己对 于案 件 的理解 , 而 本着 良心 展 的 内在 矛盾 。在 此过 程 中, 罗马 法作 为 “ 成文 化 了的理 性 ”使 , 而这种 来判 决 。随着 这 类请 求 的增 多 , 国王 把这 一任 务交给 了御 前 大 英 国法 这种 以判 例为 基础 的法律 体系 获得 了理 性 的发展 , 臣 , 就是 衡平 法 官 ( 这 大法 官) 。大法 官 判 案也不 严格 依循 普通 理 性就表 现 在法 律能 不断 的适应 社会 的变化 , 能够 更好的保 护 当 法 , 是根 据 罗马法 、 会法 或他 对 公平 正 义的 理解 。 因此 衡 平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 而 教 法与 罗马 法和 教会 法之 间 就建立 了一种 自然而 然 的密 切关 系 。 如果 说欧 陆国家 的法 律到 处都 以罗 马法 为基础 , 从形 式到 内 = 、 国衡 平 法与 罗 马法 的关 系 英 容全 面接 受 了罗 马法 , 那么 , 国则 只是 吸 收 了罗马 法的 基 本原 英 英 国衡 平法 与 罗马 法有 着 很深 的 渊源 关 系 。罗 马人 是衡 平 则和 思想 。英 国接 受 罗马 法重 在实 质 而不 追 求 形式 。正 如 日本 法 的最 早实 践者 最高 裁 判官 法就 是 典型 的 罗马衡 平法 。英 国 学者宫本 英雄所 说 :无 形而继 受其思想 , , “ 非有 形而输入 其制度 ”。 。 人正 是借用 了这 一现成 的概念 , 将它 发展 为一套完 整的法律制 度 。 所 以 , 在整 个 英 国法 的发展 过 程中 , 罗马 法 对英 国法 的影 响一 直 ( ) 一 罗马的衡 平 法( 裁判 官法 ) 部是 无声 无息如 “ 静的顿 河” 静 股滋润 着其 所影 响 的英 国法地 区, 罗 马的法 律 体系 包括 两个 组 成部 分 : 民法和 万 民法 。 民 市 万 使 正 义理 性之 源 长存 。 法被 认为与 自然 理性 一样 , 自然衡 平 的产 物 , 以人们 把“ 民 是 所 万
高中高中历史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第8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课时作业 新人教版选择性必修第一册-
课时作业8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一、选择题1.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由此规定可知( B )A.《十二铜表法》具有万民法性质B.《十二铜表法》保护罗马公民财产权C.《十二铜表法》保护本国所有人D.《十二铜表法》标志罗马法体系完备解析:根据材料及所学知识,A错误,因为该法为公民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才具有民法的性质。
C错误,因为它只保护公民的利益。
D错误,罗马法体系的完成在东罗马帝国时期。
而B符合题意,故本题选B。
2.从法制发展史的角度看,某某性常常是人类幼年时代法律的共性。
古罗马所使用的大量不成文法皆依赖于神的启示和命令,其解释权掌握在祭祀手里。
而《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成文法典的诞生。
它的问世是社会发展轨迹的浓缩,是罗马走向文明之界碑。
这表明( B )A.《十二铜表法》完全摆脱了某某性B.《十二铜表法》是公民参与立法的结果C.《十二铜表法》的解释权掌握在公民手中D.《十二铜表法》具备了现代法律的一切特征解析:结合所学知识可知,《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和贵族斗争的结果,B选项符合题意。
《十二铜表法》是习惯法的汇编,完全摆脱某某性说法错误,A选项排除。
《十二铜表法》的解释权在贵族手里,C选项排除。
《十二铜表法》是奴隶主专制的工具,并未具备现代法律的一切特征,D选项排除。
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都记载了罗马法学家弗罗丁斯为奴隶制与隶农制并存进行辩护的理论,“奴隶制是违反自然法的,因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这是“万民法的一项制度,根据万民法,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财产”。
该材料强调( D ) A.罗马法违背了自然法B.《民法大全》侧重反对奴隶制度C.《民法大全》体系完善D.罗马法终究是一部奴隶制法典解析:由“奴隶制是违反自然法的”可知,罗马法中有关奴隶制的内容违反了自然法原理;“根据万民法,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财产”说明罗马法又是维护奴隶制的法典,综合这两点可知,材料强调代表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民法大全》违背自然法,这与它的性质密切相关,说明罗马法最终还是为了维护奴隶主利益服务的,答案为D;A项是对材料前半部分的理解,错误;B项不符合材料信息,排除;C项从材料中未能体现,排除。
浅析英格兰未完全继受罗马法的王权因素
浅析英格兰未完全继受罗马法的王权因素作者:李凤哲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6期【摘要】 12世纪,意大利的波伦亚重新发现在西欧消失近几个世纪之久的罗马法,罗马法在中世纪的西欧由此得以复兴。
诺曼征服之后,威廉在英格兰建立了一个与西欧国家有些许不同的封建制度,同时期的英格兰封建王权比较强大。
罗马法相对于英格兰是舶来品,而拥有强大王权的国王尊崇英格兰原有的风俗习惯,不需要罗马法。
【关键词】英格兰罗马法普通法政治原因通行于罗马帝国的罗马法(Roman law),在西罗马帝国被蛮族的迁徙灭亡之后,也几乎在西欧土地上消失殆尽。
10世纪之后,西欧的经济逐渐恢复,商业逐渐发展,奠定了12世纪的“文艺复兴”经济基础。
12世纪罗马法在波伦亚被重新发现,波伦亚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中心,西欧由此开始了研习罗马法的风潮,包括与西欧隔海相望的英格兰。
西欧的封建君主们主张接受罗马法,在制定法律之时借鉴罗马法。
与西欧大陆不同,英格兰接受罗马法的程度却不高。
本文就中世纪英格兰未完全继受罗马法的政治原因做一浅显分析。
一简而言之,罗马法就是通行于奴隶制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涉及人法、物法、权法三类。
公元476年,帝国分裂100多年之后的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蛮族覆灭之后,罗马法同西罗马帝国一样,也几乎消失在这片曾经生长的土地之上。
公元十世纪之后,西欧社会开始出现转机,经济也逐漸发展起来。
12世纪时,西欧的学术开始繁荣,学界称其为“12世纪的文艺复兴”。
最先打破西欧社会沉闷的是经院哲学家们对神学和古典哲学的讨论。
在中世纪最先研究罗马法的是波伦亚的教士,随后大批的教会学者来到波伦亚研习罗马法,西欧中世纪第一所大学也在诞生在波伦亚。
随后萨莱诺、巴黎、蒙彼利埃和牛津等大学也建立起来,教授罗马法。
“罗马法的复兴是一种学术上的复兴,一方面这一复兴发源于大学,另一方面它同在法庭中应用的法并不相关。
”在12世纪时,与西欧大陆隔英吉利海峡的英格兰,亨利二世进行了司法改革,普通法逐渐产生并发展,英格兰并未同西欧大陆的国家一样高程度接受罗马法。
罗马法接受和衡平法产生
英国的罗马法接受和衡平法产生对英美法系的影响05级2班徐晓莉英国的法律制度是早熟的。
早熟使英国从此与欧洲其他国家分道扬镳。
在以后的几个世纪内, 英国循着自己的道路独自向前迈进, 普通法日趋完备, 并深深地融入英国的社会生活和民族文化传统中。
当一场声势浩大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席卷欧洲大陆的时候,普通法传统在英国早已根深蒂固, 成功地抵挡住了罗马法的冲击。
但是,罗马法和英国法却有着深厚的渊源。
一、罗马法与英国法的关系(一)罗马法被普通法拒绝的原因1、英国民族的精神影响了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
与法兰西民族和德意志民族不同,英国民族的显著特征是重视实践经验,比较务实。
他们对理论系统化的罗马法总是敬而远之,认为罗马法是依据理性而建立起来的一套远离事实本来面目的形而上学体系。
讲求实用的英国人更喜欢从以往的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法律领域里,英国人认为判例是活生生的法律。
英国民族的保守性也是英国民族精神中排斥罗马法的一个原因。
自身业已形成的法律体系若能够正常运转便不愿受外来势力的影响而轻易变革。
正是英国人的经验主义和保守性等民族特性,制约了英国人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并深深影响了并继续在影响着英国历史发展的道路。
2、英国较早地通过统一的权力构筑了比较完备的普通法体系,这有力地限制了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
3、法律职业阶层有助于英国长期保持自己独立的普通法传统,维护普通法的独立品格,限制了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
在英国普通法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法律职业阶层虽然对罗马法不是很精通,但是他们足以运用判例法来解决实际问题,他们固守普通法传统,对普通法进行论述和传播,成为普通法的坚定的捍卫者。
虽然普通法将罗马法拒之门外,但是衡平法在实体法中却大量运用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
(二)衡平法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重要表现衡平法的最高原则“公平”、“正义”就直接源于罗马法的“自然理性”。
16世纪以前,衡平法院的大多数法官都由精通罗马法和商事习惯法的僧侣担任,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不拘束普通法判例的约束,而是直接从罗马法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现成办法。
浅析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浅析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内容摘要英国法是罗马法系外的法律体系。
由于人种和文化上的差异,政治上不强烈的需求以及罗马法复兴时间上的姗姗来迟,英国法走向了一条独立的发展道路。
但是,英国法许多法律部门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有些甚至直接继受至罗马法,或者说存在直接的渊源联系。
英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是片断式的继受,具体规则原则的继受,选择性的继受,体系下的继受。
英国法与罗马法的相似之处远远超出了人们曾经的想象,甚至如果我想寻找罗马古代社会法的痕迹,那么我们应该首先转向英国法。
关键词罗马法英国法体系外的继受古典罗马法衡平原则第一节引言如果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近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朵奇葩,那么,罗马法无疑是古代法律体系中的翘楚。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法国法系,还是德国法系,均深深地烙上了罗马法的烙印。
甚至可以说,没有罗马法就没有大陆法系——至少不会是现在样子的大陆法系。
然而,谈到罗马法对英美法的影响,学术界大多学者认为罗马法对英美法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很小或者微乎其微,有些学者甚至否认罗马法对英美法的影响,仿佛罗马法是英美法系体系外的异类。
然而,事实是不是这样呢?笔者带着疑惑,主要针对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进行一番探讨,希望有所发现,以解心中之疑惑。
第二节罗马法系外的英国法英国(英格兰)地处欧洲大陆的边缘,当欧洲大陆如火如荼地展开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时候,英国却无动于衷,从地域上看,似乎也不会让人觉得奇怪。
但是,地域上的偏远,并不是英国排斥罗马法的深层次原因,不然就无法解释同样地处不列颠的苏格兰为什么全盘接受了罗马法。
英国没有全盘接受罗马法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种和文化上的差异。
英国大地上最早的定居的民族是凯尔特人,后来罗马人入侵,将英格兰并入罗马的版图,并修筑了哈德良长城,以保护英格兰。
之后,蛮族入侵罗马帝国,而侵入英格兰的日尔曼人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他们与侵入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的日尔曼人不同,后者的部落包括汪达尔人,哥特人等,他们早在罗马帝国崩溃之前就已经进入了罗马帝国的疆域,并熟悉了罗马文明——如果不是接受的话。
对英
随后,曾经流亡欧陆的英国国王爱德华,以其伟大的立法成就而受到后人的推崇,其所制定的爱德华一世的法律里含有许多罗马法的因素。[5]爱德华流亡欧陆时,曾得到诺曼底公爵的救助,因此答应在其过世后,由诺曼底公爵威廉继承英国王位。但在其死后,英国的贵族推举哈罗德为英王。由此引发了诺曼底公爵和哈罗德之间的对决。哈斯汀斯(Hastings)一役,一代枭雄哈罗德命丧冷箭之下,而诺曼底公爵摇身一变成了英国国王。英国的历史由此而改变,英国的法律史也由此发端。
关键词:教士;法学家;律师;理性
在英国法律史的研究上,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是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之一。就此问题,学者们的研究经历了从无到有的争论。现在的学者大都肯定了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不再坚持传统理论所认为的英国法是未曾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独立法律体系的观点。但对于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程度和具体方式,至今尚未达成统一见解。[1]我们认为,远在英国法成熟之前就达到了发达完备的程度的罗马法,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对英国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时至十二世纪,随着中央司法系统的建立和巡回审判制度的推行,普通法逐渐形成。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央司法系统中,施行法律的权力大都操纵在有大学教育背景的有知识的人手中,并且法院的诉讼文书一律要求使用拉丁语或法语,这就使得司法官大多为当时唯一掌握知识的阶层--教士所担任。通过熟悉罗马法的教士,罗马法默默地对当时尚未形成的普通法发生着影响。与此同时,与英格兰隔海相望的欧洲大陆,正在经历着一场罗马法复兴的运动。罗马法的复兴不仅促进了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也激发了欧洲大学的罗马法教育与研究。作为与欧洲大陆一海之隔的英国,自然也受到了罗马法复兴的波及,在大学里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教育亦逐渐兴起。如牛津大学开设了罗马法的课程,时任牛津大学罗马法教授的瓦卡留斯(Vacarius),编排了一本简明版的优士丁尼法典,供那些因贫穷而不能获得原版的学生学习。[7] 十三世纪,剑桥大学也开设了罗马法的课程。由此可见罗马法在英国的兴盛,同时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此时会出现格兰维尔(Glanville)以及随后的布雷克顿(Bracton)这样熟悉罗马法的法学家了。
罗马法论述题
罗马法论述题论述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及其原因?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在中世纪,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罗马法复兴上,经过这次运动,许多西欧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当然程度有所不同,西欧大陆国家程度要大一些,英国则小得多。
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法、德等国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形成了民法法系。
英国继续受到罗马法影响,只是没有全面接受罗马法,只借鉴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通过西方国家的法律,罗马法的影响扩大到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包括日本和旧中国在内。
所以,可以说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
罗马法对后世立法所造成的影响表现在:1.罗马私法体系。
法国1804年民法典,德国1900年民法典都继承了罗马法的体系;2.罗马法的许多制度和原则;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和学说。
罗马法之所以能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其原因在于:1.它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却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对保护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
2.在法学家的努力和推动下,罗马法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立法技术高超,而且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其更趋完善。
因此,它能为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一种现成的法律形式。
3.包含在其中的一些原则,例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地位、契约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主要条件和无限制所有权等,很适合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社会的需要。
4.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推行罗马法的适用,被征服地的居民为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折服而自愿适用,也是罗马法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因之一。
浅析英国衡平法对罗马法的继受
浅析英国衡平法对罗马法的继受作者:葛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摘要罗马法的复兴对欧洲大陆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陆法系深深地烙上了罗马法的印记。
然而英国法在形式上看似没有受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但在实质上却继受了罗马法的很多思想、原则和制度。
例如衡平法。
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英国衡平法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它是如何承继罗马法从而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衡平法体系的。
关键词衡平法罗马法继受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5-01罗马法在世界上分布之广,让人惊叹,无论是法国法,还是德国法,均深深地烙上了罗马法的烙印。
然而英国却没有经历过罗马法复兴的洗礼,走着一条不同于西欧大陆法律独特发展的道路。
其中的原因,R·C·范·卡内冈教授在其著作《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给出了有力的解答。
他认为,英国法之所以没有像大陆法那样强烈地受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是因为这二者在历史发展中产生了年代上的错位:罗马法复兴之时,西欧大陆诸国并未产生一个独立的民族法律体系,而是地方习惯法盛行,罗马法本身的特点与王国统一的需求存在内在的契合,因此很容易为各国国王所接受,并最终成为它们各自法律的基础。
而当时的英格兰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统一自主的法律体系,因此罗马法并未被英格兰所接受。
但是罗马法对英国法到底有无影响,英国早先的一些学者向来都是否认的,现在的学者大都肯定了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实际上,英国法的很多法律部门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有些甚至直接继受罗马法,或者存在直接的渊源关系。
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作为英国衡平法的出现。
一、英国衡平法的产生与发展普通法形成之后,在两个世纪里尚能适应英国社会的发展。
但自十三世纪以来,随着英国纺织业的发展和商业的兴盛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普通法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而出现各种弊病。
这些弊病包括普通法原则适用的狭隘性和救济的有限性。
英国缘何不受罗马法复兴之影响
英国缘何不受罗马法复兴之影响【摘要】:英国的普通法在在罗马法复兴时期已经相当完善,法律统一且影响广泛;兼之英国人性格保守,注重实用;英国法学家培养机制与欧洲大陆注重理论大相径庭,受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微乎其微,最终独立发展,形成了今日与罗马法系分庭抗礼的英美法系。
【关键词】:英美法系;罗马法复兴;日尔曼法;普通法当今世界有两大核心法系,一为罗马法系,一为英美法系,彼此独立,相隔参商。
英美法律体系优越、完备,至今仍囊括世界广大地域,影响数十亿人口,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而探究英美法系之形成,终为大英帝国全球殖民所致,其源头直溯英国本土法律制度之构建。
但疑窦却由此而生:遥想当年罗马法复兴之时,被西欧学者奉为至宝,顶礼膜拜,以至风靡整个西欧,而英国又缘何不受影响,遗世独立?或曰:西欧大陆与英伦三岛有海阻隔,在当时落后之技术下,不啻咫尺天涯,故形成一封闭系统,老死不相往来,罗马法复兴之浪潮,又岂能跨越英吉利海峡!此言自然不虚,地理因素或可令罗马法望洋兴叹,然而翻阅史书,英国与欧陆之交往,却是甚为频繁,且与西欧各国多有千丝万缕之联系,小小英吉利海峡,自是难以阻拦罗马法传播之狂潮;倘不从各自法统入手说理,终是难以服人。
诺曼征服之前,英格兰深受盎格鲁撒克逊法影响。
而盎格鲁撒克逊人是古日耳曼人在北欧的一支,故该法必然具有日耳曼法之诸多特点。
日尔曼法与罗马法自有极多不同,而以习惯法之姿影响英格兰数百年之久,根深蒂固。
但与欧陆”蛮族法典”不同,盎格鲁撒克逊人编辑的法典多用本民族文字制定,而非拉丁文,就产生了语言障碍,严重影响其与欧陆之交流,似对罗马法并无”天然之好感”。
①(可见,语言障碍乃是原因之一。
拉丁语乃欧陆精英学者之通用语言,且《学说汇纂》等罗马法范本亦用拉丁文写就,欧陆法学家便于学习交流;英格兰乃是英语,若想接受罗马法,必须先过语言关,自是殊为不便。
)况且直至诺曼征服,不列颠群雄割据,政局混乱,各自为政,并无适用于整个英国之统一法律。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摘要:罗马法作为古代世界最发达、最完善的法律体系,虽然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暂时隐寂,但其经中世纪的复兴运动,并与当时盛行的教会法、日耳曼法相冲突、融合,后经近现代西欧国家的继受,对人类法律发展进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和作用。
作者不惴学识浅薄,对此段历史及一些主要问题予以如下探讨。
关键词:罗马法;中世纪;大陆法系;继受;影响罗马法创始自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由此习惯法逐步演变为成文法,市民法日渐完善,后以帕比尼安、盖尤斯、乌尔比安等著名法学家的先后出现为标志,万民法逐渐形成,罗马法成就达到高峰。
继其之后,随着罗马帝国中央集权的逐步衰败,进入动乱时期。
而后,罗马法主要以赦令形式得以发展。
476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致使罗马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丧失。
至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进行大规模法典编纂,想借法重振罗马国家,孰知,《国法大全》的完成也就“意味着罗马法发展的终结”,罗马法在帝国东部再无实际发展。
一、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和影响罗马法在西罗马灭亡后的中世纪并未完全销声匿迹,而是和后来兴起的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相冲突、融合,对中世纪的主要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而11、12世纪始于意大利博洛尼亚的复兴运动,使罗马法再次闪耀于西欧大陆,以至整个世界。
(一)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在漫长的中世纪,罗马法同日耳曼法在观念原则与制度上冲突着,但又相互允许对方的存在。
因为,日耳曼人采取法律属人主义原则,两个民族长期冲突又融合着。
这种融合首先表现为各民族的属人法典的编纂,其中,日耳曼人的法典也开始仿照罗马法编纂共同的法典。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冲突剧增,建立了封建王国的各日耳曼民族,曾一度阻碍了罗马法向西欧大陆的渗透、融合,日耳曼法成为各封建王国的习惯法,并有所加强。
但是,经济尤其商品经济的发展,日耳曼人建立的王国,也开始去寻找良种法律冲突在红折衷的或共识的法律原则,于是这种结果是封建法的罗马化了。
(二)罗马法与教会法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是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然而正是维系这个精神支柱和社会制度的基督教,同时又是传播罗马法最稳定与持久的媒介。
法国大革命对英国政治的影响
法国大革命对英国政治的影响法国大革命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它对法国乃至整个欧洲的政治、经济、社会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而英国作为欧洲大国,自然也无法幸免于这场变革的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国大革命对英国政治的影响。
一、法国大革命对英国的启示法国大革命的胜利,使得革命思想在欧洲大陆迅速流行。
其间,法国人的革命思想日益受到英国人的重视。
英国也不乏革命思想的传播者,诸如汤姆·潘恩、威廉·柯布特等人。
他们传播的思想深受英国社会底层民众的欢迎,逐渐形成了英国启蒙运动的潮流。
英国启蒙运动弘扬的是人本主义思想,重视个人权利与自由,反对专制,提倡人民通过持续的斗争来争取自身权利。
正是在法国大革命的背景下,英国启蒙运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二、英国政治的转型法国大革命的影响迅速传到英国。
由此,英国在大革命的影响下发生了政治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收到了启蒙思想的影响,英国社会各界中涌现了众多的改革者,他们纷纷呼吁推翻腐败和专制的国家政权。
英国的政治转型,可以归结为两方面的影响。
其一是法国大革命给英国政治带来的启示,其二是英国本身由于一系列的内部原因,也急需进行结构性的改革。
法国大革命的思想渗透到了英国的政治思想之中,民运呼声日益高涨,资本主义兴起的同时也促进了英国工人阶级的思想夹击。
经济下滑、工业化进程和社会变革给英国的政治活动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英国立法机构也不得不逐渐在新興政治派别的影响下面临机会与挑战。
三、改革的兴起英国的革命风潮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愈演愈烈。
由于革命思潮的渗透,英国的政治情景有了明显的转变。
1787年,英国迎来了改革法案的出世,这是自1712年以来英国历史上第一部重要的改革法案。
改革法案的提出是英国人民呼吁政府改革的结果,这部法案的修改了堪称世界最完美的法律结构之一的英国宪法,从而使得英国政治体制更加民主透明且健康,也为其他领域的改革迅速开展做好了准备。
四、矛盾与对策尽管英国采取了改革的稳健策略,但是改革过程中的复杂问题还是十分严峻的。
略论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不同的原因
略论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不同的原因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在12世纪走上不同的道路。
探究其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在不同的历史进程中,作为社会和法律基础的采邑制度作用的不同和法律形成过程的不同是二者迥异的根本原因。
标签:大陆法系;普通法系;采邑制;罗马法十二世纪被梅特兰称作是“一个法律的世纪”。
这是因为从12世纪开始形成了世界两大著名的法律体系,即,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国法系从12世纪开始走向了不同的道路,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
探究其不同的根本原因就是各自的历史进程不同。
本文选择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各自最具代表性的法国和英国的不同历史进程,来探讨二者在12世纪分道扬镳的原因。
一、作为法律基础的采邑制所起作用不同采邑制既是政治制度,也是法律制度。
采邑制赋予封君和封臣享有各自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封臣在获得领主赐予的封地及其基础上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得到了在封地内的司法权。
[1]在法国,采邑制在查理·马特统治时期大规模推行。
他将土地作为采邑分授给他的部下,部下以向查理效忠、服兵役为条件占有和使用这些土地,即采邑制的形式。
采邑制的實行在一定的程度上巩固了王室的权力,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离心力表现的越来越明显,这是因为受封者在世袭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等各种权力。
封臣以各种方式扩充自己的领地,而封臣权力的扩大必然导致中央集权的弱小。
9世纪末到10世纪初,在西法兰克的北部形成了政治割据的局面。
在四分五裂的政治格局的基础上,领主们独揽法律大权,不受国王限制,因而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
与法国不同的是,英国的王权是在征服中确立的,具有很强的中央集权性。
英国采邑制开始于威廉的诺曼征服。
在战争期间,威廉建立起了以骑士为贵族底层的领有制。
这种制度以土地分封为媒介,把维护封建政权的义务在各级土地所有者之间层层分隔。
[2](P57)在英国的这种层层分封制中,不仅要求直属的附庸宣誓效忠国王,也要求臣下的附庸必须效忠国王,即“我的封臣的封臣仍是我的封臣”。
罗马法影响英国法的结果
罗马法影响英国法的结果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整个英国法的发展过程中,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除了十三世纪和十七世纪的波澜壮阔之外,大部分时间就像“静静的顿河”一样无声无息的滋润着其流经的英国法地区。
虽无声无息,却细水长流。
由于罗马法建构在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加之罗马帝国广袤的国土和复杂的民族环境,使得罗马法包容万象,再经过法学家和裁判官的努力,使罗马法历经千百年而不衰,至今仍然放射着正义理性之光。
作为后起的英国法,从一开始就受到了罗马法的滋润和影响,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使英国法趋于理性。
笔者以为,这种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罗马法的催化作用下,依托法学家和王室司法官员之手,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渐演变为统一适用的普通法。
诺曼征服之后,在中央集权政体建立和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之前,英国各地习惯法各异,法制极不统一。
司法权的分散使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各异。
习惯法的不统一除了对王权造成分割之外,在司法层面就表现为同类案件因习惯不同而判决结果迥异。
按照理性所蕴含的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同样的案件理应得到同样的结果,因此当时的这种司法状况显然有违理性。
而普通法的出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出现上述不公平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格兰威尔、布莱克顿等早期普通法学家和王室法官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格兰威尔和布雷克顿在借用罗马法的有关术语、概念和原则的基础上,对当时散布英伦的习惯法和司法判例进行了系统化,这种系统化本身就是一种使法律制度趋于理性的过程。
格兰威尔等人的著作对英国判例法的概念、体系、范畴的定型化和条理化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借助上述法学家的著述,同时在早期教士的努力下,各地混乱极不统一的习惯法最终变成了整个英格兰王国可以适用的普通法。
而普通法形成过程亦即早期英国法的理性化过程。
第二,形成了弥补普通法之不足的衡平法,同时商法也成为了普通法的一部分,从而完善了英国法。
普通法形成之后,在其后的两个世纪里尚能适应当时英国社会的发展。
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
天府新论2003年第2期(总110期)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王 薇[摘要],这从当时英国的民族精神、政治背景、法律状况以及法学教育和法律家阶层等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就可以找到英国排斥罗马法的一些原因:英国的民族精神中最显著的特征是重实践、重经验、轻虚理,且具有保守性;罗马法不适宜于当时英国的政治环境;在强大王权背景下,普通法的推行;法学教育和法学家阶层坚守着英国的普通法传统。
当然,罗马法对英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关键词]英国;罗马法;排斥[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03)02—067—03[作者]女,1979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硕士研究生 重庆 400031 公元476年,日耳曼人一举征服西罗马帝国,西欧进入了中世纪。
西欧法律史也为之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
从日耳曼原始习惯中演化出的具有封建性质的日耳曼法成为西欧封建制法的肇端;而古代发达的罗马法作为一个整体、一种传统在西欧基本上处于中断状态。
直到12世纪以后,随着对罗马法的研究,作为“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的罗马法得以新生。
其中的观念、用语、范畴和概念被西欧大陆国家普遍采用,为西欧大陆各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共同基础。
西欧大陆各国或以它为法典编纂之蓝本,或吸收其精神进行法制建设,以致于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但是,复兴后的罗马法———“在12世纪后罗马法学家的学理及解释里面受过洗礼的一种法例”〔1〕———在英国却遭到排斥。
相反,日耳曼侵略者所带来的日耳曼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较罗马法更为深刻,因而在英国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体系包含着浓厚的日耳曼法因素。
英国与欧陆仅相隔宽度不超过30公里的英吉利海峡,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经济、政治、文化交往密切,而且当时英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西欧大陆也概无大异。
那么,为何英国不像大陆各国一样广泛地采用“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经典性的”罗马法,〔2〕而是更多地吸接了“粗俗”、“不发达”的“蛮族法典”呢?其中原因是复杂的,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探析。
英国的罗马法接受和衡平法产生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英国的罗马法接受和衡平法产生对英美法系的影响05级2班徐晓莉英国的法律制度是早熟的。
早熟使英国从此与欧洲其他国家分道扬镳。
在以后的几个世纪内, 英国循着自己的道路独自向前迈进, 普通法日趋完备, 并深深地融入英国的社会生活和民族文化传统中。
当一场声势浩大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席卷欧洲大陆的时候,普通法传统在英国早已根深蒂固, 成功地抵挡住了罗马法的冲击。
一、罗马法在英国没有被普遍接受的原因(一)英国民族的精神影响了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
与法兰西民族和德意志民族不同,英国民族的显著特征是重视实践经验,比较务实。
他们对理论系统化的罗马法总是敬而远之,认为罗马法是依据理性而建立起来的一套远离事实本来面目的形而上学体系。
讲求实用的英国人更喜欢从以往的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法律领域里,英国人认为判例是活生生的法律。
英国民族的保守性也是英国民族精神中排斥罗马法的一个原因。
自身业已形成的法律体系若能够正常运转便不愿受外来势力的影响而轻易变革。
正是英国人的经验主义和保守性等民族特性,制约了英国人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并深深影响了并继续在影响着英国历史发展的道路。
(二)英国较早地通过统一的权力构筑了比较完备的普通法体系,这有力地限制了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
(三)法律职业阶层有助于英国长期保持自己独立的普通法传统,维护普通法的独立品格,限制了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
在英国普通法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法律职业阶层虽然对罗马法不是很精通,但是他们足以运用判例法来解决实际问题,他们固守普通法传统,对普通法进行论述和传播,成为普通法的坚定的捍卫者。
但是从十三世纪晚期开始, 普通法因为其严重的形式主义、诉讼规则机械、救济方式僵化而越来越与实践脱节。
时代呼唤另一种新法的出现, 以弥补普通法的不足。
所以衡平法应运而生。
虽然普通法将罗马法拒之门外,但是衡平法在实体法中却大量运用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
二、衡平法应运而生衡平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经济、社会和政治原因14、15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产生,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动是衡平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法律渊源最大的特点就是摆脱了罗马法的模式,形成了自成一体的以判例为主要渊源的普通法。
一、英美法系法律渊源的历史起源
9世纪以后,生产力的提高和分工的发展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
11世纪起,中世纪的城市兴起,市民阶层形成,它作为一支社会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封建法律和在性质上与封建一致的天主教教会法愈来愈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市民阶层需要一种能够适应它需要的法律制度,由此带来了罗马法复兴时代。
英国在1世纪中叶至5世纪曾是罗马帝国的殖民地,罗马法也曾导入英国,但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以后,罗马法的遗迹很快便荡然无存,盎格鲁—撒克逊人适用的是习惯法,11世纪中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这是一个对英国的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威廉一世为了统治被征服民族,宣布附庸关系直接化,实行中央集权制,国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全国大小封建主作为国王土地的受封者要直接向国王效忠。
这样,当大陆欧洲尚处在分离割据状态时,海峡彼岸的英国就已定全国于一尊了。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使全国的司法得到了统一,这种国家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为创立一种统一法律制度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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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缘何不受罗马法复兴之影响
【摘要】:英国的普通法在在罗马法复兴时期已经相当完善,法律统一且影响广泛;兼之英国人性格保守,注重实用;英国法学家培养机制与欧洲大陆注重理论大相径庭,受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微乎其微,最终独立发展,形成了今日与罗马法系分庭抗礼的英美法系。
【关键词】:英美法系;罗马法复兴;日尔曼法;普通法
当今世界有两大核心法系,一为罗马法系,一为英美法系,彼此独立,相隔参商。
英美法律体系优越、完备,至今仍囊括世界广大地域,影响数十亿人口,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而探究英美法系之形成,终为大英帝国全球殖民所致,其源头直溯英国本土法律制度之构建。
但疑窦却由此而生:遥想当年罗马法复兴之时,被西欧学者奉为至宝,顶礼膜拜,以至风靡整个西欧,而英国又缘何不受影响,遗世独立?或曰:西欧大陆与英伦三岛有海阻隔,在当时落后之技术下,不啻咫尺天涯,故形成一封闭系统,老死不相往来,罗马法复兴之浪潮,又岂能跨越英吉利海峡!此言自然不虚,地理因素或可令罗马法望洋兴叹,然而翻阅史书,英国与欧陆之交往,却是甚为频繁,且与西欧各国多有千丝万缕之联系,小小英吉利海峡,自是难以阻拦罗马法传播之狂潮;倘不从各自法统入手说理,终是难以服人。
诺曼征服之前,英格兰深受盎格鲁撒克逊法影响。
而盎格鲁撒克逊人是古日耳曼人在北欧的一支,故该法必然具有日耳曼法之诸多特点。
日尔曼法与罗马法自有极多不同,而以习惯法之姿影响英格兰数百年之久,根深蒂固。
但与欧陆”蛮族法典”不同,盎格鲁撒克逊人编辑的法典多用本民族文字制定,而非拉丁文,就产生了语言障碍,严重影响其与欧陆之交流,似对罗马法并无”天然之好感”。
①(可见,语言障碍乃是原因之一。
拉丁语乃欧陆精英学者之通用语言,且《学说汇纂》等罗马法范本亦用拉丁文写就,欧陆法学家便于学习交流;英格兰乃是英语,若想接受罗马法,必须先过语言关,自是殊为不便。
)况且直至诺曼征服,不列颠群雄割据,政局混乱,各自为政,并无适用于整个英国之统一法律。
诺曼征服之后,威廉一世宣布盎格鲁撒克逊法继续有效,以巩固统治;同时又建立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故而日尔曼法仍深深影响英伦社会,与罗马法格格不入,虽历经冲击,却没有大的交融,直至近代改革。
亨利二世为达加强中央集权之目的,广为司法改革,而其中诸多内容,例如统一司法机构、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和建立陪审制度等,使英国法走向了与大陆法国家法制之殊途。
②由于诸多地方习惯法并无文字记载,乃是世代口耳相传,且陪审员通晓各地的习惯法,其在法庭之问答,使巡回法官得以了解各地之风俗习惯和法律。
而当后者齐聚于中央讨论案件时,彼此承认各地的判决,将各地法律习惯熔于一炉,从而形成了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
普通法继受日尔曼法之特点,重视且严格受程序之约束,阻碍了对罗马法各种概念的接受。
且当前期注释法学派皓首穷经,孜孜不倦研究罗马法内涵之时,普通法之体系已涵盖英伦大地,日臻完美,
已成为结构甚为稳定之法律体系;普通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英宪之重要组成部分。
故而英格兰无需,甚至断然难容其他法系横加干涉。
而英格兰国民亦珍爱其普通法,视之为保障权利、对抗专制之有力武器,与情感上已难容”第三者”插足。
十六世纪,法国的罗马法学家赫特曼受聘为英王法律顾问,在英格兰讲学期间曾与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展开了一场长达三十余年之久的论战,最终处于下风,致使普通法声威大振,罗马法更难”入侵”。
③庞德尝指出,”当罗马法风靡欧洲大陆时,欧洲大陆的传统法律是地方性的,以省为界且相互冲突,而英格兰的传统法律却是普遍、统一、协调的”。
④诚然,由于封建割据以及历史遗留等诸方面因素之影响,使得当时的欧洲大陆存在一种非常普遍且复杂的法律多元现象:法律成分繁多,主要包括复兴的罗马法、法学学说、宗教法、国家法、地方法和地方习惯法等,且多有冲突,对于司法之系统化构成了巨大的损害与障碍。
就如伏尔泰所言,旅行者要像更换他的马匹一样频繁地更换所适用的法律。
由于政治上的统一需要而产生的对于法的统一的需要,以及为消除分裂为无数地方性法律的状况,成为西欧诸国移植具有统一性的罗马法来编纂统一法典之政治驱动。
反观英格兰,较早完成政治统一,且其社会和政治史上未发生剧烈的冲突与革命,而普通法的存在,一个强有力的中央司法系统使得其法律传统呈现出统一和协调的特征,都成为英国移植罗马法的有力障碍。
英国人保守,注重经验而非逻辑,是故其普通法之”遵循先例”原则应运而生。
民族性决定英国人摒弃严格意义上的成文法典,且在某种程度上质疑高度系统化、抽象化的法典之中已很难窥见现实生活之原貌。
因为许多法律规范乃是依据理性预先假定设立,有远离现实之形而上学之嫌,不仅难以把握,甚至令人怀疑其真实可靠性。
相反判例是司法活动的先前判决,是法律干涉生活的有效证明,乃活法。
基于英国人具有重实践看后果之特征,先例对于其而言是传统,是过去,是经验,是对曾经发生事情感性把握,之所以能够流传,必为可靠实用。
逻辑可以是思想法则,而经验才是实践的结晶。
英国人的思维习惯是向后看,其倾向保守、珍视传统,实质乃是因为其注重经验,注重实用,此就决定英国人对先例特别偏爱,也易于遵循。
而罗马法自成熟之日起,就与繁杂之法典为伴。
正如庞德所言,罗马法成熟之标志是其继承了法律系统化之传统,即把成文法整理成一个系统的形式、一个单一的法规或一个集合法的传统。
⑤且罗马法复兴之时,注释法学派致力于恢复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诸多罗马法文献,进行详细的文字注释,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与英国学者之理念可谓天壤之别。
而英国历史上亦曾有过法典编纂运动(如边沁倡导立法等),自是难以开展,无疾而终,可见文化传统阻力之大,是故法典化之罗马法在英国难有立足之地亦是天经地义矣。
再者,英国之法学教育与西欧大陆相比,亦有极大差异。
罗马法系国家更为注重基础理论的学习与掌握,着重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培养出来的大多是谨守法律体系,长于思考的学者型人才。
而英国法学教育乃是薪火传承,师徒相继,以普通法中之个案为主,注重实践经验。
资深律师与法官充任教师,不对学生进行体系性的理论教育,而是就普通法中一些反复出现的典型法律问题,进行对话与讨论。
而此种教学方式所培养出来之法律家,普通法的传统已经牢牢占据其内心,外来之法律甚难获得认同,故而对于维护普通法传统,如有坚固之防堤。
此外,由于其终日浸淫于实践与前史之中,对法学体系逻辑之把握程度不堪一提,亦难精通罗马法之精髓,是否重视尚且在所不问,即使以为他山之
石,意图攻玉,也力有不逮。
况且,一旦罗马法”入侵”,其所学皆无用武之地,个中滋味,又有谁人可知?是故严守与罗马法之界,不越雷池一步矣。
综上所述,英格兰除地理位置之外,法统之精髓与欧陆差异亦甚大,有其独特之优势与生命力,深合国情民心,自成一派,最终影响广泛,与罗马法系交相辉映。
而吾辈是否应当扪心自问,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究竟如何结合,方能发挥最大功效?当今中国,盲目吸收借鉴之教训,已然不少。
一味复述外国知识,味同嚼蜡。
本国法律制度,仍是难以发挥最大功效,得到民众广泛认可。
当务之急乃是立足国情基础之上,结合他国经验,寻找切合我国法制之良方。
而英格兰诚可为鉴!
参考文献:
①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
②同上揭,第139--140页
③参见董茂云《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传统》,/dongmypanlifa.htm
④[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高雪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⑤[美]罗斯科·庞德:《法典编纂的源流考察: 以民法典的编纂为主要视角》,汪全胜译,载于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民商法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