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专业:法学班级:08法学1班作者:陈某指导老师:张某某
自公元1世纪到16世纪,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中,罗马法从未停止过其对于不列颠岛屿的影响,不论是以激烈的还是缓和的表现方式,都一直持续着。尤其是在12世纪到16世纪,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带动之下,使得这种影响达到了高潮。然而,英国人凭借其对自身法律文化的发掘和研究,不断创新,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法律制度——普通法,并形成从形式到内容,从原则到制度的一整套体系。虽然亦受到罗马法的冲击,但主体上没有动摇普通法体系,这其中的原因很值得我们深究。
一、研究意义
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梳理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脉络,加深我们对于英美法系历史渊源的认识。二、可以深入研究罗马法对于英国法律发展的意义,进而从中找出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三、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于英美法系的研究,从中借鉴有益经验,不断推进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
二、研究资料范围和来源
(一)图书馆馆藏图书、期刊
1、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外国法制史》、《英吉利法研究》、《世界上古中古史》等相关书籍。
2、在图书馆期刊阅览室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李磊著《试论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原因》、朱景文著《古代中国朝贡制度和古罗马的海外行省制度》等相关文献。
(二)计算机信息检索
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数据库(CAJ-CD)。
2、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
在使用上述两种数据库的过程中,笔者采用了初级检索的方式,选择“关键词”输入“英国继受罗马法”和“罗马法的复兴”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2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万晓玲著《论英国衡平法的起源》、李芳著《英国衡平法初探》、刘洪波著《罗马法对法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影响的原因探析》、韩慧著《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探析》、王薇著《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等。
(三)WWW(world wide web)检索
主要利用百度和GOOGLE 搜索引擎,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罗马法+英国普通法形成”,主要找到以下文献:
1、梁治平著《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访问地址:
/grid20/detail.aspx?filename=BJFY199001006&dbname=CJFD1990
2、高鸿均著《英国法的域外移植——兼论普通法系形成和发展的特点》.访问地址: /03fx/faxue/faxue/06811/32033.html
3、李红海著《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访问地址:
/zywfiles/ca516191.htm 4、万春梅著《比较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制度——
访问地址:
三、文献简介
(一)国内学者韩慧在其论文《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探析》[1]
从当时英国的民族精神、政治背景、法律状况、特殊的诉讼程序以及法律家阶层和法学
欢从以往的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思维习惯与大陆法学家崇尚逻辑推理、重视抽象概念的思维特点大相径庭,从而影响了日后西欧大陆各国同英国在法律道路上的区别的产生。该文以民族精神决定论为主因,虽然上升到了“文化”的高度,但缺乏支撑,(二)学者王薇在其论文《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2]中,认为除民族精神之外英国的政治状况和法律状况对于排斥罗马法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她认为诺曼征服以后,英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府,随着皇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皇家法院凭借其自身的优势积极扩大了其审判权,而其它法院则日趋势微,最终皇家法院事实上独揽了审判权,并由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通行全国的普通法体系,并且普通法在当时较为先进,当罗马法来到英格兰时,就显得有些姗姗来迟,不能趁虚而入,被拒之门外。
她还认为英国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法院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2至15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形成了完整统一的法院组织系统,并实行口头形式的辩论式的诉讼程序,审判必须有陪审团参加。法院在起诉上实行令状制,诉讼程序因令状格式而不同,获得合适的令状是诉讼的首要任务和胜诉的前提。当时的英国已经较早的通过统一的权力构成了比较完备的普通法体系并且通过自己特殊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职业化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其提供保障和依据,才有力地限制了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此种说法较为可信,也是当前学术界的普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只是“器物”层面上的解释,并没有真正触及到问题的实质,即当时那种政治状况和法律状况是在怎样的背景之下,又是如何演进和发展的,以及彼此之间又有怎么样的联系?这才是实质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深究。
(三)学者万春梅在《比较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制度——对中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启示》[3]一文中对英国独特的法律职业阶层和法学教育有助于英国长期保持自己独立的普通法传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认为正是这种独特的法律职业阶层和法学教育体制在维护普通法的独立品格,限制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的过程中功不可磨。正是由于英国存在这么一批具体操纵法律实践而且秉承了英国人一贯的务实、保守的精神特征的法律职业阶层,以及侧重实践和经验,得到更多发展的是职业技术而不是学者型的科学的法学教育体制共同抵御了罗马法的有力冲击。固然此种说法有可取之处,在解释英国法律完整和持续的延续性上给了我们很有益的启发,但这始终还是没有能切中问题的关键,是产生的原因而并非延续和保障的原因,笔者以为仍有欠妥之处。
(四)学者刘洪波在《罗马法对法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影响的原因探析》[4]中主要将英国没有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归结为以下三个原因:1.英国当时的法律状况。当时英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使得罗马法不能趁虚而入。2.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以及诉讼程序。令状制的起诉方式和辩论式的诉讼程序使得人们更多的考虑程序问题,而以实体法为主的罗马法则不易被英国法所接受。3.法律家阶层的形成。统一的法律家阶层也保障了普通法在英国的顺利发展。本文对于笔者而言,有价值之处并不在此,而在于作者将以上三者联系起来,由浅入深,分三个层面加以系统的研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论证体系。不足之处在于,联系的部分篇幅较少,没有能深入分析,整体看来有头重脚轻之嫌。
(五)学者李红海在《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5]一文中主要就亨利二世统治时期进行的重大司法改革对英国普通法的建立和其对罗马法被排斥出英国的过程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