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
浅谈罗马法的复兴和继受
浅谈罗马法的复兴和继受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由产生之初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发展成为万民法,并最终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
公元12世纪初开始,罗马法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趋于复兴,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西方近代法制思想的产生有着重大意义。
本文将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讲述罗马法复兴之路及其原因,以及其对西方法学发展的意义。
标签:罗马法复兴西欧法治一、罗马法的特性决定了复兴的必然性罗马法是指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的整个历史时期的全部法律。
从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6世纪,罗马法经历了一千多年的漫长的发展过程。
罗马国家刚刚建立的时候,出于王政后期的早期奴隶时代,此时习惯法是罗马最早的市民法。
公元前509年,随着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罗马有一个城邦国家发展成为横跨欧亚非的强国,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使得阶级矛盾尖锐,法律也由不成文法发展成为成文法。
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不仅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还成为欧洲法学的渊源。
而到了共和国的后期,随着商业贸易的迅速发展,古老的市民法无法解决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尖锐矛盾,因此产生了万民法和市民法两大体系并存的局面。
而在罗马帝国前期,通过大法官的司法活动、法学家的阐述和历代皇帝的敕令,罗马法的内容逐渐充实。
公元3世纪以后,强大的罗马帝国开始衰落,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进行了法典编汇工作,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律阶梯》、《学说汇纂》和《新律》四个部分,完整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因而成为罗马法典编纂中最有成效和影响最为深远的。
罗马法是古代法律中保护私有制度,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其相对合理地安排了世俗的生活。
恩格斯说“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但是也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
”而笔者认为,正是由于罗马法中这些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因素符合了中世纪欧洲各国的需要,所以在中世纪,私有制进一步发展之后,罗马私法便逐渐复兴起来。
罗马法对英国法历史进程的影响
统治者根据 罗马法和当地的习惯实施统治。 至西罗马帝 国灭亡, 一直 教 士 阶 层 所 担任 。 通 过 熟 悉 罗 马法 的教 士 , 马法 默 默 地对 尚未 形 而 罗 有罗马法官在英国任职, 著名的法学家帕比尼安就出任过罗马最高法 成 的普通法发挥着作用 与此同时, 欧洲大陆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罗 院驻约克郡 的首席法官, 听审发生在英伦的案件 。 马法复兴运动。 罗马法 的复兴不仅促进 了罗马法的传播 , 也激发 了欧
欧洲正处于罗马法复兴时期, 爱德华一世不可避 免地受到罗马法传播
的影响。而 爱德华一世在 回国后 , 带去了很多的僧侣 , 并委派他们担 中包含了很多的罗马法因素。
二 、 曼 征服 后 罗 马 法 对英 国法 的影 响 诺
而在商法和海商领域 , 罗马法 的影响更大。l 世纪 以后, 8 由于英 国资本主义经济 的迅速发展 , 西欧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也被大量引
教。 基督教是罗马的国教, 罗马法 是罗马的国法 。 督教作为中世 纪 法 , 基 他在其著作的序言 中也提到过这一 点。布拉克顿 的著作‘ 关于英
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 , 是传播罗马法最稳定的媒介, 因此罗马法伴随 国的法和习惯》 法学阶梯》 以《 为蓝本, 借用了罗马法的原则、 概念和术 着基督教的传播而影响英国。“ 督教会承袭了罗马帝 国的传统。它 语等 内容 。 基 布拉克顿的著作不仅帮助创造 了普通法, 而且发展完善 了
公 元 4 5年 , 马 帝 国 撤 出 不列 颠 , 格 鲁一 撒 克 逊 人 趁 机 占领 洲 的大学对于罗马法研究的热情 , 中英国研究罗马法成为风气。 5 罗 盎 其 据
了英 国。 至七世纪中叶, 盎格鲁一撒 克逊各王 国的国王全部皈依基督 考 证 ,布 拉 克 顿 曾经 向波 伦 那 大 学 的罗 马 法 教 师 卡 瓦 留斯 学过 罗 马
浅析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浅析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内容摘要英国法是罗马法系外的法律体系。
由于人种和文化上的差异,政治上不强烈的需求以及罗马法复兴时间上的姗姗来迟,英国法走向了一条独立的发展道路。
但是,英国法许多法律部门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有些甚至直接继受至罗马法,或者说存在直接的渊源联系。
英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是片断式的继受,具体规则原则的继受,选择性的继受,体系下的继受。
英国法与罗马法的相似之处远远超出了人们曾经的想象,甚至如果我想寻找罗马古代社会法的痕迹,那么我们应该首先转向英国法。
关键词罗马法英国法体系外的继受古典罗马法衡平原则第一节引言如果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近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朵奇葩,那么,罗马法无疑是古代法律体系中的翘楚。
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法国法系,还是德国法系,均深深地烙上了罗马法的烙印。
甚至可以说,没有罗马法就没有大陆法系——至少不会是现在样子的大陆法系。
然而,谈到罗马法对英美法的影响,学术界大多学者认为罗马法对英美法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很小或者微乎其微,有些学者甚至否认罗马法对英美法的影响,仿佛罗马法是英美法系体系外的异类。
然而,事实是不是这样呢?笔者带着疑惑,主要针对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进行一番探讨,希望有所发现,以解心中之疑惑。
第二节罗马法系外的英国法英国(英格兰)地处欧洲大陆的边缘,当欧洲大陆如火如荼地展开罗马法复兴运动的时候,英国却无动于衷,从地域上看,似乎也不会让人觉得奇怪。
但是,地域上的偏远,并不是英国排斥罗马法的深层次原因,不然就无法解释同样地处不列颠的苏格兰为什么全盘接受了罗马法。
英国没有全盘接受罗马法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种和文化上的差异。
英国大地上最早的定居的民族是凯尔特人,后来罗马人入侵,将英格兰并入罗马的版图,并修筑了哈德良长城,以保护英格兰。
之后,蛮族入侵罗马帝国,而侵入英格兰的日尔曼人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他们与侵入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的日尔曼人不同,后者的部落包括汪达尔人,哥特人等,他们早在罗马帝国崩溃之前就已经进入了罗马帝国的疆域,并熟悉了罗马文明——如果不是接受的话。
英国的罗马法接受和衡平法产生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英国的罗马法接受和衡平法产生对英美法系的影响05级2班徐晓莉英国的法律制度是早熟的。
早熟使英国从此与欧洲其他国家分道扬镳。
在以后的几个世纪内, 英国循着自己的道路独自向前迈进, 普通法日趋完备, 并深深地融入英国的社会生活和民族文化传统中。
当一场声势浩大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席卷欧洲大陆的时候,普通法传统在英国早已根深蒂固, 成功地抵挡住了罗马法的冲击。
一、罗马法在英国没有被普遍接受的原因(一)英国民族的精神影响了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
与法兰西民族和德意志民族不同,英国民族的显著特征是重视实践经验,比较务实。
他们对理论系统化的罗马法总是敬而远之,认为罗马法是依据理性而建立起来的一套远离事实本来面目的形而上学体系。
讲求实用的英国人更喜欢从以往的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法律领域里,英国人认为判例是活生生的法律。
英国民族的保守性也是英国民族精神中排斥罗马法的一个原因。
自身业已形成的法律体系若能够正常运转便不愿受外来势力的影响而轻易变革。
正是英国人的经验主义和保守性等民族特性,制约了英国人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并深深影响了并继续在影响着英国历史发展的道路。
(二)英国较早地通过统一的权力构筑了比较完备的普通法体系,这有力地限制了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
(三)法律职业阶层有助于英国长期保持自己独立的普通法传统,维护普通法的独立品格,限制了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
在英国普通法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法律职业阶层虽然对罗马法不是很精通,但是他们足以运用判例法来解决实际问题,他们固守普通法传统,对普通法进行论述和传播,成为普通法的坚定的捍卫者。
但是从十三世纪晚期开始, 普通法因为其严重的形式主义、诉讼规则机械、救济方式僵化而越来越与实践脱节。
时代呼唤另一种新法的出现, 以弥补普通法的不足。
所以衡平法应运而生。
虽然普通法将罗马法拒之门外,但是衡平法在实体法中却大量运用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
二、衡平法应运而生衡平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经济、社会和政治原因14、15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产生,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动是衡平法产生的社会基础。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
一、选题意义
对于该论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弄清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脉络,加深我 们对于英美法系历史渊源的认识。
二、可以深入研究罗马法对于英国法律发展的意义,进而从中 找出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三、有助于我们对于英美法系的研究,从中借鉴有益经验,完 善我们对于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能更深入的理解西方法律制 度的演化发展进程。 四、通过对于该论题的研究最终要服务于我们的法制现代化的 进程,帮助我们更好的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中的有益成分来不 作方法
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运用历史分析法。研究普通在法英国法 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总结其演变的规律,总结出普通法的产 生对英国最终排斥罗马法产生的影响。此外,笔者将采用比较 研究的方式,将以法国为代表的西欧大陆国家和英国在继受罗 马时所产生的区别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更清晰展示出英国排 斥罗马法的原因。
五、文章存在的不足
本文的主要不足在于在论证体系方面尚不够严密和完善,以及 在第二部分罗马早期统治英国时期,在解释罗马法未进入英国 这一问题上,论证力度的不足,缺乏系统和全面的论据,对于 提出的社会制度因素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这一观点论证不足。 此外,全文在论证的整体结构方面也存在不足,各个论证部分 缺乏紧密的衔接和过渡。
四、创新点
本文所论并非前沿、先进之选题,但其始终是两大法系的法律 史专家以及众多的研究人员忙于关注和试图解答的问题。其学说 和提法也是层出不穷,见仁见智。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
一、探讨了在早期罗马统治时期,英国对于罗马法的排斥的原因 以及对后来的影响。 二、对现阶段流行的一些关于英国排斥罗马法原因的学说主要是 民族精神决定论提出了质疑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 三、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上,对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提出 了自己的观点,即不列颠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弱,没有在第一时间 接受到先进的法律思想,但正是凭借这一看似不足的优势,才使 得英国法律没有过多的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涉,一直稳定的发展下 来,形成博大精深的普通法体系,并最终抵御的罗马法的冲击。
浅析英国衡平法对罗马法的继受
看似没有受到 罗马法复兴的影响, 但在实质上却继受了罗马法的很多思想、 原则和制度 例如衡平法。本文所要探讨的就
是英 国衡 平 法的产 生 与发展 以及 它是 如何 承继 罗 马法从 而形成 了 自己的一套 衡 平法 体 系的 。
关键 词 衡 平 法 罗马法 继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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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裁 判 官就 认 为它是 通 用于 一切 民族 的法 律 。 马法 复兴 的洗 礼 ,走 着一 条不 同于 西 欧大 陆法 律 独特 发展 的道 随着 希腊 被 罗 马所 征服 ,希 腊 自然 法 理论 也 为罗 马人 所接 路 。其中 的原 因 , ・C ・ ・ 内 冈教授 在 其著 作 《 国普通 受 。 当 自然 法 理论被 介 绍到 罗 马时 , R 范 卡 英 “ 带来 了 高度 的威 望 , 并且被 法 的诞生》 中给 出 了有 力 的解答 。他 认 为 , 国法 之所 以没有像 认为是同罗马民族较早和更幸福 的情况有联系” 。 英 0 此后, 民法 万 大陆 法那样 强烈地 受到 罗 马法复 兴 的影响 , 因为这 二者 在历 史 和 自然法 就成 了罗马 法 的 正式工 具 。在 希腊 自然法 理 论 的影响 是 发展 中产 生 了年代 上 的错位 : 罗马法 复兴 之 时 , 欧 大陆 诸 国并 下 , 西 裁判 官 以他 的法 律专 业观 念和 见解 , 通过 他 上任 时 的“ 谕令 ” 未产 生一 个独 立 的民族 法 律体 系 , 是地 方 习惯 法盛 行 , 而 罗马 法 或 者 “ 公告 ” 另外 再经 过一 些 享有 盛名 的法 学 家们 加 以评 论 , , 它 这 就 本身 的特 点与王 国统一 的 需求存 在 内在 的契合 , 因此 很容 易为 各 们 就被 后来 的 法 官们所 援 用, 样一 来 , 在 没有通 过 立法 决议 国 国王所接 受 , 并最 终 成 为它们 各 自法 律 的基础 。 当时 的英格 的情况 下取 消 了原有 的法律 规则 , 而 从而 形成 了具 有 罗马特 色 的衡 兰 已经 建立 起 了一套统 一 自主 的法律 体系 , 因此 罗马 法并 未被英 平 法—— 裁判 官法 。 格兰 所接 受 。 ( ) 国衡 平 法对 裁 判官 法 的继受 二 英 但是罗 马法 对英 国法到 底有 无 影响 , 国早 先 的一些学 者 向 英 英 国 衡平法 在 本质 上与 罗 马裁判 官 法相 近 , 裁判 官法 与市 “ 来都 是否 认 的, 现在 的 学者 大都 肯定 了罗 马法对 英 国法 的影 响 。 民法 的划 分 使得 后者 得 以根 据 自己的逻 辑 和传统 发 挥作用 , 同时 实际上 , 国法 的 很多法 律 部 门都受 到 了罗 马法 的影 响 , 些甚 也使得裁 判 宫得 以采用 诉讼 手段 和制裁 手段 灵活 地 发挥 作用 , 英 有 这 至直 接继 受罗 马法 , 或者 存 在直 接 的渊源 关 系 。 其 中最具 代表 些 手段 表面 上 不使 市 民法 受任何 损伤 。。 衡 平法 之于 普通 法就 而 ”。 正如裁 判 官法 之 于市 民法 , 裁判 官法 就是 以所 谓 公平 、 正义 的判 性 的就是 作为 英 国衡平 法 的 出现 。 英 国衡 平法 的产 生 与发 展 决弥补 市 民法的 不足 , 平法 同样是 以此弥 补普 通法 的不足 以使 衡 普通 法形成 之 后 , 两 个世 纪里 尚能适 应英 国社 会 的发展 。 其 更好 地适 应 社会 的现 实 需要 大 法官 以 “ 在 国王 良心 的守 护者 ” 这一 过程 和结 果也 正是 罗 但 自十 三世 纪 以来, 随着 英 国纺织 业 的发展 和商 业 的兴盛及 社会 的身份来 主 持诉讼 以实现 公平和 正义 , 关系 的复杂 化 , 普通 法 已不 能适 应社 会 发展 而 出现 各种弊 病 。 这 马裁判 官所 遵 循与 追求 的 。 些 弊病 包括 普通 法 原则 适用 的狭 隘 性和 救济 的有 限性 。 再者, 由于 英 国早 期的 大法 官都 是教 士 出身 , 受过 教会 法 的 普通法 在形 成过程 中依靠 的是 令状制 度 , 令状 不可 能无 限 教 育 。他 们在 审 理案 件 时不 自觉 地 就会 运 用深 受 罗马 法影 响 的 但 甚至 直 接 借鉴 吸收 罗 马法 的原则 和 方法 , 尤其 是裁 判 官 制地 签发 , 而没 有令 状又 无 法在 普通 法 法 院启动 诉讼 , 是对王 教 会法 , 于 他 并 室 的司法 救济 求 之若 渴 的 当事人 便 直接 向国王 请 求 。于是 国王 法 的理 念 和原 则 , 们在 那 里找 到 了衡平 法制 度 的许 多规 则 , 自己出面来 处理 这些普 通法 法 院无法 受 理的案 件 , 时他 不必遵 且 把 它们 确 定在 判 决 中并创 造性 的 解 决 了普通 法 与 当时社 会发 此 循普通 法 的条 条框框 , 是根 据 自己对 于案 件 的理解 , 而 本着 良心 展 的 内在 矛盾 。在 此过 程 中, 罗马 法作 为 “ 成文 化 了的理 性 ”使 , 而这种 来判 决 。随着 这 类请 求 的增 多 , 国王 把这 一任 务交给 了御 前 大 英 国法 这种 以判 例为 基础 的法律 体系 获得 了理 性 的发展 , 臣 , 就是 衡平 法 官 ( 这 大法 官) 。大法 官 判 案也不 严格 依循 普通 理 性就表 现 在法 律能 不断 的适应 社会 的变化 , 能够 更好的保 护 当 法 , 是根 据 罗马法 、 会法 或他 对 公平 正 义的 理解 。 因此 衡 平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 而 教 法与 罗马 法和 教会 法之 间 就建立 了一种 自然而 然 的密 切关 系 。 如果 说欧 陆国家 的法 律到 处都 以罗 马法 为基础 , 从形 式到 内 = 、 国衡 平 法与 罗 马法 的关 系 英 容全 面接 受 了罗 马法 , 那么 , 国则 只是 吸 收 了罗马 法的 基 本原 英 英 国衡 平法 与 罗马 法有 着 很深 的 渊源 关 系 。罗 马人 是衡 平 则和 思想 。英 国接 受 罗马 法重 在实 质 而不 追 求 形式 。正 如 日本 法 的最 早实 践者 最高 裁 判官 法就 是 典型 的 罗马衡 平法 。英 国 学者宫本 英雄所 说 :无 形而继 受其思想 , , “ 非有 形而输入 其制度 ”。 。 人正 是借用 了这 一现成 的概念 , 将它 发展 为一套完 整的法律制 度 。 所 以 , 在整 个 英 国法 的发展 过 程中 , 罗马 法 对英 国法 的影 响一 直 ( ) 一 罗马的衡 平 法( 裁判 官法 ) 部是 无声 无息如 “ 静的顿 河” 静 股滋润 着其 所影 响 的英 国法地 区, 罗 马的法 律 体系 包括 两个 组 成部 分 : 民法和 万 民法 。 民 市 万 使 正 义理 性之 源 长存 。 法被 认为与 自然 理性 一样 , 自然衡 平 的产 物 , 以人们 把“ 民 是 所 万
2021英国封建制残余的经济制度剖析范文2
2021英国封建制残余的经济制度剖析范文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理论既适用于工业,也适用于农业。
[1]52资本主义农业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以及农业劳动者从属于一个为利润而经营的农业资本家为前提。
[2]722有鉴于英国历史发展的实际,一般认为19世纪的英国农业社会,已经是一个由大租佃农场主--即前述的农业资本家主宰生产的资本主义社会。
但是,随着对英国农业史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资本主义大生产在农村的发展不像以往认为的那样充分。
近年来,有研究者认为,衡量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雇佣劳动力的使用在生产中不占主导地位:“如果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定义资本主义的方法,把雇佣关系视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结构部分,那么,到19世纪末英国农业经济结构的发展与工业资本主义不相似。
英国农业部类中有50%以上的非资本主义结构成分。
” [3],[4]377前述论者进一步指出:在农奴制和封建主义瓦解之后,英国土地经济形态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根本没有解决。
[4]364封建的土地法律和封建领主制的残存,以及与领主制密切相关的租佃制--“即使是最纯粹的租佃关系,也从来就不是典型的资本主义关系” [4]366,而且租佃制也有它的黑暗面,“租佃制是不能怎样促进经济的进步”(考茨基语),“与其说租佃农场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联系,还不如说它与一种特定的经济部类即农业部类相联系” [4]372,“近代非资本主义的农业结构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超过50%的比例),提出了一个资本主义时代国民经济中农业部类的结构和性质这样一个一般性的重大问题。
” [4]377论者认为只有“后封建主义”适足以形容近代以来英国农业的性质。
“英国农业生产关系在近代长时期里保持了一种后封建主义、半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混合结构。
” 本文认为,前述学者对农业雇佣关系的研究中,有一些特殊的雇佣形式被忽视,从而简化了近代以来英国农业生产和雇佣劳动的复杂性;在笼统地谈论农业“租佃制”时,又对近代以来成长起来的契约租佃缺乏分别,这一切也许多少要影响到对历史真实的认识。
英美学者关于英国衰落问题的研究
英美学者关于英国衰落问题的研究
英国作为一个曾经的大英帝国,曾经风光无限。
但如今英国的地位和影响力在逐渐下降,许多学者也开始研究英国的衰落问题。
英美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第一步,英国的历史和背景是了解英国衰落问题的重要前提。
英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早在18世纪它就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但在两次世界大战中,英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国家的经济和实力大幅度下降,加上经济、文化和政治体制的一些缺陷,使得英国衰落问题成为了今天的现实。
第二步,英美学者对英国衰落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从经济层面来看,英国逐渐失去了自己原先的产业竞争优势,这一点是英美学者的共识;从政治角度分析,英国的政治体制过于保守,并未实现现代化的改革,导致政治效率低下,政策协调欠佳;从社会角度来看,英国的种族、阶级、地区差异比较大,这些因素都阻碍了英国的发展。
第三步,英美学者着眼于英国衰落下的对策措施。
在经济上,需要推进产业升级,号召投资增长,并释放创新创意的潜力,以获得新市场的竞争优势;在政治上,需要进行制度和体制的改革,强化协调和合作,降低政治成本;在社会上,需要强化教育和培养人才,提高社会凝聚力,加强社会关怀,减少社会矛盾。
在英美学者的研究中,英国的衰落是综合性的,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而其气势缩小与日俱增的现象也联系着人们对日本、印度等国的关注。
如今,英国在全球的地位已经日趋边缘化,需要通过各种措施重回巅峰。
浅析英格兰未完全继受罗马法的王权因素
浅析英格兰未完全继受罗马法的王权因素作者:李凤哲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6期【摘要】 12世纪,意大利的波伦亚重新发现在西欧消失近几个世纪之久的罗马法,罗马法在中世纪的西欧由此得以复兴。
诺曼征服之后,威廉在英格兰建立了一个与西欧国家有些许不同的封建制度,同时期的英格兰封建王权比较强大。
罗马法相对于英格兰是舶来品,而拥有强大王权的国王尊崇英格兰原有的风俗习惯,不需要罗马法。
【关键词】英格兰罗马法普通法政治原因通行于罗马帝国的罗马法(Roman law),在西罗马帝国被蛮族的迁徙灭亡之后,也几乎在西欧土地上消失殆尽。
10世纪之后,西欧的经济逐渐恢复,商业逐渐发展,奠定了12世纪的“文艺复兴”经济基础。
12世纪罗马法在波伦亚被重新发现,波伦亚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中心,西欧由此开始了研习罗马法的风潮,包括与西欧隔海相望的英格兰。
西欧的封建君主们主张接受罗马法,在制定法律之时借鉴罗马法。
与西欧大陆不同,英格兰接受罗马法的程度却不高。
本文就中世纪英格兰未完全继受罗马法的政治原因做一浅显分析。
一简而言之,罗马法就是通行于奴隶制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涉及人法、物法、权法三类。
公元476年,帝国分裂100多年之后的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蛮族覆灭之后,罗马法同西罗马帝国一样,也几乎消失在这片曾经生长的土地之上。
公元十世纪之后,西欧社会开始出现转机,经济也逐漸发展起来。
12世纪时,西欧的学术开始繁荣,学界称其为“12世纪的文艺复兴”。
最先打破西欧社会沉闷的是经院哲学家们对神学和古典哲学的讨论。
在中世纪最先研究罗马法的是波伦亚的教士,随后大批的教会学者来到波伦亚研习罗马法,西欧中世纪第一所大学也在诞生在波伦亚。
随后萨莱诺、巴黎、蒙彼利埃和牛津等大学也建立起来,教授罗马法。
“罗马法的复兴是一种学术上的复兴,一方面这一复兴发源于大学,另一方面它同在法庭中应用的法并不相关。
”在12世纪时,与西欧大陆隔英吉利海峡的英格兰,亨利二世进行了司法改革,普通法逐渐产生并发展,英格兰并未同西欧大陆的国家一样高程度接受罗马法。
罗马法影响英国法的结果
罗马法影响英国法的结果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整个英国法的发展过程中,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除了十三世纪和十七世纪的波澜壮阔之外,大部分时间就像“静静的顿河”一样无声无息的滋润着其流经的英国法地区。
虽无声无息,却细水长流。
由于罗马法建构在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加之罗马帝国广袤的国土和复杂的民族环境,使得罗马法包容万象,再经过法学家和裁判官的努力,使罗马法历经千百年而不衰,至今仍然放射着正义理性之光。
作为后起的英国法,从一开始就受到了罗马法的滋润和影响,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使英国法趋于理性。
笔者以为,这种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罗马法的催化作用下,依托法学家和王室司法官员之手,各地分散的习惯法逐渐演变为统一适用的普通法。
诺曼征服之后,在中央集权政体建立和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之前,英国各地习惯法各异,法制极不统一。
司法权的分散使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各异。
习惯法的不统一除了对王权造成分割之外,在司法层面就表现为同类案件因习惯不同而判决结果迥异。
按照理性所蕴含的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同样的案件理应得到同样的结果,因此当时的这种司法状况显然有违理性。
而普通法的出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出现上述不公平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中,格兰威尔、布莱克顿等早期普通法学家和王室法官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格兰威尔和布雷克顿在借用罗马法的有关术语、概念和原则的基础上,对当时散布英伦的习惯法和司法判例进行了系统化,这种系统化本身就是一种使法律制度趋于理性的过程。
格兰威尔等人的著作对英国判例法的概念、体系、范畴的定型化和条理化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借助上述法学家的著述,同时在早期教士的努力下,各地混乱极不统一的习惯法最终变成了整个英格兰王国可以适用的普通法。
而普通法形成过程亦即早期英国法的理性化过程。
第二,形成了弥补普通法之不足的衡平法,同时商法也成为了普通法的一部分,从而完善了英国法。
普通法形成之后,在其后的两个世纪里尚能适应当时英国社会的发展。
英国法制史研究
论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摘要: 罗马法是西方世界法制的源头,它深深地影响着欧洲大陆法系的发展。
对于与欧洲一水相隔的英国而言,罗马法也留下了特殊的烙印,使英国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呈现另一番特有景象。
英国在其民族特征、王权统治、法律职业阶层等因素的作用下有限输入罗马法,使罗马法对英国的法律发展方式、法律体系、司法体系及法学教育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 对罗马法的接受;普通法体系; 法律职业;法律教育罗马法是公元前6 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主要是指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1] 。
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失去了国家法律效力。
然而,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罗马法仍然以其强大的魅力,影响着世界法制史发展的进程,特别是经过中世纪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对欧洲大陆国家和英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从而奠定了西方两大法系的历史基础。
一自11 世纪末开始,随着在意大利发现了《民法大全》和《学说汇纂》的真本,欧洲掀起了学习、讲授和传播罗马法的运动。
各国先后出现的罗马法复兴运动,虽然缘自一个偶然事件,但是它有深刻的历史背景。
这一运动的根本原因在于中世纪后期的法律状况不能适应发展起来的商品货币经济关系。
当时旧有城市逐渐恢复、新的城市纷纷建立,许多新的关系不断出现,而占主导地位的地方习惯法和法律的分散性,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要。
而在14 世纪以前,西欧除英国以外尚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国君主一般只能在自己管辖领地内行使权力,自然也缺乏依靠王室法令和王室法院的判决来满足日益增长的新的经济需要的前提。
而罗马法却能够满足当时社会发展的这种客观需要。
因为罗马法是一种统一的一、稳定的法律,它足以确保司法和制度的安全,同时它还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法律,能够为企业家的活动提供适当的法律基础。
此外,罗马法也因为其完美性而获得极高的权威。
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成长时,“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2] (P71) 。
浅析英国衡平法对罗马法的继受
浅析英国衡平法对罗马法的继受作者:葛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4期摘要罗马法的复兴对欧洲大陆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陆法系深深地烙上了罗马法的印记。
然而英国法在形式上看似没有受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但在实质上却继受了罗马法的很多思想、原则和制度。
例如衡平法。
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英国衡平法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它是如何承继罗马法从而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衡平法体系的。
关键词衡平法罗马法继受中图分类号:D9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5-01罗马法在世界上分布之广,让人惊叹,无论是法国法,还是德国法,均深深地烙上了罗马法的烙印。
然而英国却没有经历过罗马法复兴的洗礼,走着一条不同于西欧大陆法律独特发展的道路。
其中的原因,R·C·范·卡内冈教授在其著作《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给出了有力的解答。
他认为,英国法之所以没有像大陆法那样强烈地受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是因为这二者在历史发展中产生了年代上的错位:罗马法复兴之时,西欧大陆诸国并未产生一个独立的民族法律体系,而是地方习惯法盛行,罗马法本身的特点与王国统一的需求存在内在的契合,因此很容易为各国国王所接受,并最终成为它们各自法律的基础。
而当时的英格兰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统一自主的法律体系,因此罗马法并未被英格兰所接受。
但是罗马法对英国法到底有无影响,英国早先的一些学者向来都是否认的,现在的学者大都肯定了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实际上,英国法的很多法律部门都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有些甚至直接继受罗马法,或者存在直接的渊源关系。
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作为英国衡平法的出现。
一、英国衡平法的产生与发展普通法形成之后,在两个世纪里尚能适应英国社会的发展。
但自十三世纪以来,随着英国纺织业的发展和商业的兴盛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普通法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而出现各种弊病。
这些弊病包括普通法原则适用的狭隘性和救济的有限性。
英国缘何不受罗马法复兴之影响
英国缘何不受罗马法复兴之影响【摘要】:英国的普通法在在罗马法复兴时期已经相当完善,法律统一且影响广泛;兼之英国人性格保守,注重实用;英国法学家培养机制与欧洲大陆注重理论大相径庭,受到罗马法复兴的影响微乎其微,最终独立发展,形成了今日与罗马法系分庭抗礼的英美法系。
【关键词】:英美法系;罗马法复兴;日尔曼法;普通法当今世界有两大核心法系,一为罗马法系,一为英美法系,彼此独立,相隔参商。
英美法律体系优越、完备,至今仍囊括世界广大地域,影响数十亿人口,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而探究英美法系之形成,终为大英帝国全球殖民所致,其源头直溯英国本土法律制度之构建。
但疑窦却由此而生:遥想当年罗马法复兴之时,被西欧学者奉为至宝,顶礼膜拜,以至风靡整个西欧,而英国又缘何不受影响,遗世独立?或曰:西欧大陆与英伦三岛有海阻隔,在当时落后之技术下,不啻咫尺天涯,故形成一封闭系统,老死不相往来,罗马法复兴之浪潮,又岂能跨越英吉利海峡!此言自然不虚,地理因素或可令罗马法望洋兴叹,然而翻阅史书,英国与欧陆之交往,却是甚为频繁,且与西欧各国多有千丝万缕之联系,小小英吉利海峡,自是难以阻拦罗马法传播之狂潮;倘不从各自法统入手说理,终是难以服人。
诺曼征服之前,英格兰深受盎格鲁撒克逊法影响。
而盎格鲁撒克逊人是古日耳曼人在北欧的一支,故该法必然具有日耳曼法之诸多特点。
日尔曼法与罗马法自有极多不同,而以习惯法之姿影响英格兰数百年之久,根深蒂固。
但与欧陆”蛮族法典”不同,盎格鲁撒克逊人编辑的法典多用本民族文字制定,而非拉丁文,就产生了语言障碍,严重影响其与欧陆之交流,似对罗马法并无”天然之好感”。
①(可见,语言障碍乃是原因之一。
拉丁语乃欧陆精英学者之通用语言,且《学说汇纂》等罗马法范本亦用拉丁文写就,欧陆法学家便于学习交流;英格兰乃是英语,若想接受罗马法,必须先过语言关,自是殊为不便。
)况且直至诺曼征服,不列颠群雄割据,政局混乱,各自为政,并无适用于整个英国之统一法律。
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
天府新论2003年第2期(总110期)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王 薇[摘要],这从当时英国的民族精神、政治背景、法律状况以及法学教育和法律家阶层等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就可以找到英国排斥罗马法的一些原因:英国的民族精神中最显著的特征是重实践、重经验、轻虚理,且具有保守性;罗马法不适宜于当时英国的政治环境;在强大王权背景下,普通法的推行;法学教育和法学家阶层坚守着英国的普通法传统。
当然,罗马法对英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关键词]英国;罗马法;排斥[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03)02—067—03[作者]女,1979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硕士研究生 重庆 400031 公元476年,日耳曼人一举征服西罗马帝国,西欧进入了中世纪。
西欧法律史也为之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
从日耳曼原始习惯中演化出的具有封建性质的日耳曼法成为西欧封建制法的肇端;而古代发达的罗马法作为一个整体、一种传统在西欧基本上处于中断状态。
直到12世纪以后,随着对罗马法的研究,作为“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的罗马法得以新生。
其中的观念、用语、范畴和概念被西欧大陆国家普遍采用,为西欧大陆各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共同基础。
西欧大陆各国或以它为法典编纂之蓝本,或吸收其精神进行法制建设,以致于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但是,复兴后的罗马法———“在12世纪后罗马法学家的学理及解释里面受过洗礼的一种法例”〔1〕———在英国却遭到排斥。
相反,日耳曼侵略者所带来的日耳曼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较罗马法更为深刻,因而在英国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体系包含着浓厚的日耳曼法因素。
英国与欧陆仅相隔宽度不超过30公里的英吉利海峡,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经济、政治、文化交往密切,而且当时英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西欧大陆也概无大异。
那么,为何英国不像大陆各国一样广泛地采用“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经典性的”罗马法,〔2〕而是更多地吸接了“粗俗”、“不发达”的“蛮族法典”呢?其中原因是复杂的,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探析。
英国清理过时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导语: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其权威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法律条款逐渐变得过时,甚至与现代社会的发展格格不入。
近年来,英国政府开始对过时法律案件进行清理,以期重拾法治精神,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英国清理过时法律案件的过程、意义以及面临的挑战。
一、英国清理过时法律案件的过程1. 成立专门机构为了推动清理过时法律案件的工作,英国政府成立了“法律现代化委员会”(Law Commission)。
该委员会由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组成,负责对过时法律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
2. 审查法律条款法律现代化委员会对英国现行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那些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符、冗余、重复或存在歧视问题的法律条款。
3. 公开征求意见在审查过程中,法律现代化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包括政府机构、企业、公民等,以确保清理过时法律案件的过程公开、透明。
4. 提出修改建议根据审查结果和公众意见,法律现代化委员会向英国政府提出修改建议,包括废除、修订或保留法律条款。
5. 政府审议与修改英国政府审议法律现代化委员会的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最终形成新的法律条款。
6. 法律生效经过修改的法律条款正式生效,从而实现了对过时法律案件的清理。
二、英国清理过时法律案件的意义1. 提高法律质量清理过时法律案件有助于提高法律质量,确保法律条款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保障公民权益过时法律可能侵犯公民权益,清理这些法律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清理过时法律有助于消除法律中的歧视和偏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 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过时法律可能阻碍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清理这些法律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英国清理过时法律案件面临的挑战1. 法律条款复杂英国法律体系复杂,清理过时法律案件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2. 公众认知度不高部分过时法律案件与公众生活关系不大,导致公众对这些案件的认知度不高。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摘要:罗马法作为古代世界最发达、最完善的法律体系,虽然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暂时隐寂,但其经中世纪的复兴运动,并与当时盛行的教会法、日耳曼法相冲突、融合,后经近现代西欧国家的继受,对人类法律发展进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和作用。
作者不惴学识浅薄,对此段历史及一些主要问题予以如下探讨。
关键词:罗马法;中世纪;大陆法系;继受;影响罗马法创始自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由此习惯法逐步演变为成文法,市民法日渐完善,后以帕比尼安、盖尤斯、乌尔比安等著名法学家的先后出现为标志,万民法逐渐形成,罗马法成就达到高峰。
继其之后,随着罗马帝国中央集权的逐步衰败,进入动乱时期。
而后,罗马法主要以赦令形式得以发展。
476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致使罗马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丧失。
至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进行大规模法典编纂,想借法重振罗马国家,孰知,《国法大全》的完成也就“意味着罗马法发展的终结”,罗马法在帝国东部再无实际发展。
一、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和影响罗马法在西罗马灭亡后的中世纪并未完全销声匿迹,而是和后来兴起的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相冲突、融合,对中世纪的主要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
而11、12世纪始于意大利博洛尼亚的复兴运动,使罗马法再次闪耀于西欧大陆,以至整个世界。
(一)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在漫长的中世纪,罗马法同日耳曼法在观念原则与制度上冲突着,但又相互允许对方的存在。
因为,日耳曼人采取法律属人主义原则,两个民族长期冲突又融合着。
这种融合首先表现为各民族的属人法典的编纂,其中,日耳曼人的法典也开始仿照罗马法编纂共同的法典。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冲突剧增,建立了封建王国的各日耳曼民族,曾一度阻碍了罗马法向西欧大陆的渗透、融合,日耳曼法成为各封建王国的习惯法,并有所加强。
但是,经济尤其商品经济的发展,日耳曼人建立的王国,也开始去寻找良种法律冲突在红折衷的或共识的法律原则,于是这种结果是封建法的罗马化了。
(二)罗马法与教会法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是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然而正是维系这个精神支柱和社会制度的基督教,同时又是传播罗马法最稳定与持久的媒介。
【论文】外国法制史小论文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浅谈
【关键字】论文外国法制史小论文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浅谈外国法制史小论文: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浅谈2010-12-25 19:59内容提要:罗马法是世界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古代西方法律和当代西方及东方法律均极深受到其影响,本文从法律渊源角度浅淡罗马法。
关键词:罗马法法律渊源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完备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含之广、立法水平之深对现今法律社会仍有重要影响,当今大陆法系即是自文艺复兴前后"罗马法复兴"而来,另外普通法系的始创英国自十二世纪以来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其契约关系等也来自罗马法原则,因此探究罗马法渊源对于研究当今社会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必要。
一.罗马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特点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与其所在的历史经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罗马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由此,罗马法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在人、物、诉讼等私法方面,其公法的发达程度较其私法逊色。
同时,由于对外武力和海外贸易的发展,为了对其征服地的管理和对外的贸易,相应产生了万国法,这也就是后来国际法的雏形。
总之,罗马法与同时期的其他地区法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一)神意性微弱人意性强;(二)实践性强;(三)私法为核心。
本文主要探究私法角度的法律渊源。
二.罗马法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也即法的制定形式,罗马法从广义上来说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四大部分:自然法(习惯法)、制定法、执政官告示和法学家解释。
习惯法(自然法)罗马法的产生是由罗马部落的产生而开始的,最初罗马是由七个王相继执政也即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该时期主要的矛盾是阶级分化和财产不平等产生的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律关系也即是为了调节原始氏族向阶级社会过度的矛盾,同时涉及宗教仪式和氏族习惯如祭祀家长权等。
罗马第六代王对原有的根据血缘关系而调节的财产和户口关系进行了改革,同时确立的新的权力和义务。
相传他还颁布过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但没有真实文献可据。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专业:法学班级:08法学1班作者:陈某指导老师:张某某自公元1世纪到16世纪,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中,罗马法从未停止过其对于不列颠岛屿的影响,不论是以激烈的还是缓和的表现方式,都一直持续着。
尤其是在12世纪到16世纪,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带动之下,使得这种影响达到了高潮。
然而,英国人凭借其对自身法律文化的发掘和研究,不断创新,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法律制度——普通法,并形成从形式到内容,从原则到制度的一整套体系。
虽然亦受到罗马法的冲击,但主体上没有动摇普通法体系,这其中的原因很值得我们深究。
一、研究意义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梳理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脉络,加深我们对于英美法系历史渊源的认识。
二、可以深入研究罗马法对于英国法律发展的意义,进而从中找出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三、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于英美法系的研究,从中借鉴有益经验,不断推进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
二、研究资料范围和来源(一)图书馆馆藏图书、期刊1、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外国法制史》、《英吉利法研究》、《世界上古中古史》等相关书籍。
2、在图书馆期刊阅览室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李磊著《试论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原因》、朱景文著《古代中国朝贡制度和古罗马的海外行省制度》等相关文献。
(二)计算机信息检索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数据库(CAJ-CD)。
2、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
数据库访问地址为:在使用上述两种数据库的过程中,笔者采用了初级检索的方式,选择“关键词”输入“英国继受罗马法”和“罗马法的复兴”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2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万晓玲著《论英国衡平法的起源》、李芳著《英国衡平法初探》、刘洪波著《罗马法对法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影响的原因探析》、韩慧著《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探析》、王薇著《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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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专业:法学班级:08法学1班作者:陈某指导老师:张某某自公元1世纪到16世纪,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中,罗马法从未停止过其对于不列颠岛屿的影响,不论是以激烈的还是缓和的表现方式,都一直持续着。
尤其是在12世纪到16世纪,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带动之下,使得这种影响达到了高潮。
然而,英国人凭借其对自身法律文化的发掘和研究,不断创新,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法律制度——普通法,并形成从形式到内容,从原则到制度的一整套体系。
虽然亦受到罗马法的冲击,但主体上没有动摇普通法体系,这其中的原因很值得我们深究。
一、研究意义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梳理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脉络,加深我们对于英美法系历史渊源的认识。
二、可以深入研究罗马法对于英国法律发展的意义,进而从中找出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三、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于英美法系的研究,从中借鉴有益经验,不断推进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
二、研究资料范围和来源(一)图书馆馆藏图书、期刊1、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外国法制史》、《英吉利法研究》、《世界上古中古史》等相关书籍。
2、在图书馆期刊阅览室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李磊著《试论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原因》、朱景文著《古代中国朝贡制度和古罗马的海外行省制度》等相关文献。
(二)计算机信息检索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数据库(CAJ-CD)。
2、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
数据库访问地址为:在使用上述两种数据库的过程中,笔者采用了初级检索的方式,选择“关键词”输入“英国继受罗马法”和“罗马法的复兴”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2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万晓玲著《论英国衡平法的起源》、李芳著《英国衡平法初探》、刘洪波著《罗马法对法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影响的原因探析》、韩慧著《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探析》、王薇著《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等。
(三)WWW(world wide web)检索主要利用百度和GOOGLE 搜索引擎,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罗马法+英国普通法形成”,主要找到以下文献:1、梁治平著《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访问地址:/grid20/detail.aspx?filename=BJFY199001006&dbname=CJFD19902、高鸿均著《英国法的域外移植——兼论普通法系形成和发展的特点》.访问地址: /03fx/faxue/faxue/06811/32033.html3、李红海著《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访问地址:/zywfiles/ca516191.htm 4、万春梅著《比较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制度——访问地址:三、文献简介(一)国内学者韩慧在其论文《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探析》[1]从当时英国的民族精神、政治背景、法律状况、特殊的诉讼程序以及法律家阶层和法学欢从以往的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思维习惯与大陆法学家崇尚逻辑推理、重视抽象概念的思维特点大相径庭,从而影响了日后西欧大陆各国同英国在法律道路上的区别的产生。
该文以民族精神决定论为主因,虽然上升到了“文化”的高度,但缺乏支撑,(二)学者王薇在其论文《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2]中,认为除民族精神之外英国的政治状况和法律状况对于排斥罗马法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
她认为诺曼征服以后,英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府,随着皇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皇家法院凭借其自身的优势积极扩大了其审判权,而其它法院则日趋势微,最终皇家法院事实上独揽了审判权,并由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通行全国的普通法体系,并且普通法在当时较为先进,当罗马法来到英格兰时,就显得有些姗姗来迟,不能趁虚而入,被拒之门外。
她还认为英国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法院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2至15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形成了完整统一的法院组织系统,并实行口头形式的辩论式的诉讼程序,审判必须有陪审团参加。
法院在起诉上实行令状制,诉讼程序因令状格式而不同,获得合适的令状是诉讼的首要任务和胜诉的前提。
当时的英国已经较早的通过统一的权力构成了比较完备的普通法体系并且通过自己特殊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职业化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其提供保障和依据,才有力地限制了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
此种说法较为可信,也是当前学术界的普遍观点,但笔者认为,这只是“器物”层面上的解释,并没有真正触及到问题的实质,即当时那种政治状况和法律状况是在怎样的背景之下,又是如何演进和发展的,以及彼此之间又有怎么样的联系?这才是实质的问题,很值得我们深究。
(三)学者万春梅在《比较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制度——对中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启示》[3]一文中对英国独特的法律职业阶层和法学教育有助于英国长期保持自己独立的普通法传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认为正是这种独特的法律职业阶层和法学教育体制在维护普通法的独立品格,限制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的过程中功不可磨。
正是由于英国存在这么一批具体操纵法律实践而且秉承了英国人一贯的务实、保守的精神特征的法律职业阶层,以及侧重实践和经验,得到更多发展的是职业技术而不是学者型的科学的法学教育体制共同抵御了罗马法的有力冲击。
固然此种说法有可取之处,在解释英国法律完整和持续的延续性上给了我们很有益的启发,但这始终还是没有能切中问题的关键,是产生的原因而并非延续和保障的原因,笔者以为仍有欠妥之处。
(四)学者刘洪波在《罗马法对法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影响的原因探析》[4]中主要将英国没有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归结为以下三个原因:1.英国当时的法律状况。
当时英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使得罗马法不能趁虚而入。
2.独特的法院组织系统以及诉讼程序。
令状制的起诉方式和辩论式的诉讼程序使得人们更多的考虑程序问题,而以实体法为主的罗马法则不易被英国法所接受。
3.法律家阶层的形成。
统一的法律家阶层也保障了普通法在英国的顺利发展。
本文对于笔者而言,有价值之处并不在此,而在于作者将以上三者联系起来,由浅入深,分三个层面加以系统的研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论证体系。
不足之处在于,联系的部分篇幅较少,没有能深入分析,整体看来有头重脚轻之嫌。
(五)学者李红海在《亨利二世改革与英国普通法》[5]一文中主要就亨利二世统治时期进行的重大司法改革对英国普通法的建立和其对罗马法被排斥出英国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
文章认为,亨利二世改革将巡回审判变成了一种定期的和永久的制度并且建立了由陪审团参与审理和由皇家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这些制度都极大地促进了普通法的产生。
巡回法官们在各地陪审员的帮助下既了解了案情,又熟悉了当地的习惯法。
然后在一起讨论案情,交换法律意见,彼此承认各自的判决,并约定在以后的巡回审判中加以适用。
久而久之,就形成了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并在罗马法到达之前深深植根于英格兰,最终将罗马法拒之门外。
此说法虽然可信,但终究只是诸多原因中的一个方面,不足以解释全部问题,但是仍有比较大的借鉴价值。
(六)学者李芳、万晓玲分别在其论文《英国衡平法初探论》[6]和《英国衡平法的起源》[7]中主要论述了衡平法在英国的起源和形成的过程以及普通法与衡平法相互斗争、相互融合的过程。
并认为,正是由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力量势均力敌才使得两者得以长期并存,不能相互征服只能是相互融合。
最终成为英国法的基本法律渊源,形成了两者并存的独特法律景象。
文章从另外一个角度,即衡平法的形成和发展对于普通法的影响,分析了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以及其产生的原因,从不同侧面给了笔者一定的启发。
(七)比利时根特大学著名法律史专家范.卡内冈教授,在其著作《英国普通法的诞生》[11]一书中,给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解释。
他在深入研究了中世纪英国普通法在形成的阶段,王室司法结构及相应的令状制、陪审制这三者对其确立起到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对英国为什么会避免罗马法复兴的影响这一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他的结论是,英国之所以没有如大陆法那样强烈的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发端于这二者在历史发展中产生了年代上的错位:当罗马法复兴之时,西欧大陆诸国并未产生一个独立的民族法律体系,而是地方习惯法盛行,罗马法本身的特点与王国统一的需求存在内在的契合,因此很容易为各国国王所接受,并最终成为它们各自法律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当罗马法复兴的浪潮波及英格兰时,这里已经建立里一套统一且自足的法律体系(普通法),并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阶层,此时的罗马法不仅不必要,而且在普通法的执业者看来甚至还是多余的和危险的。
因此罗马法并未被英格兰所接受。
(八)日本学者宫本英雄在其关于英国法的专著——《英吉利法的研究》[12]一书中较早的涉及到了对该论题的研究。
作者以历史比较论的方法,从历史上考察英国法对罗马的继受。
书中认为,英国与西欧大陆诸国一样,同在罗马法的范围之内,但英国继受罗马法是实质上的继受,是枝节性的、片面的,并不象西欧大陆诸国那样与罗马法融为一体。
虽然作者的观点与笔者有点出入,但文中关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对于罗马法在英国的使用方面产生的破坏作用的观点,以及关于英国法对罗马法枝节性的、片面的继受方式的论述对于笔者而言还是有借鉴价值的。
(九)由何勤华、由嵘两位教授分别主编的《外国法制史》(第三版)[13]和《外国法制史》(第二版)[14]作为本学科的权威著作,虽然没有专门论述本题,但书中的罗马法对和梁治平教授的《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9]也分别从英国法的移植、英国法对罗马法的借鉴等不同的角度和历史背景方面给了笔者有益的启示。
四、总结司法体系”、在历史发展中产生年代上的错位入手,最终到英国政治体制的变化上来。
(2)国内的学说在借鉴国外的学说的基础上加以自己的研究和分析,从历史、地理、社会、经济因素的角度之外,提出了民族精神在英国排斥罗马法的主要作用,一是其思维方式的不同,影响了其对于法律渊源的不同于罗马法的认识,重实践、轻理论。
二是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家职业阶层和法学教育,秉承其务实、保守的风格,从而在精神意志层面论证里该论题,将原来“器物”层面上的法律制度因素提升到了“文化”高度。
上述研究成果仍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笔者拟在借鉴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入手进行分析:(1)历史发展偶然论虽然层层深入,环环相扣,但始终保留在制度层面,没有上升到哲学的高度,没有能看到矛盾的辨证统一,偶然与必然的联系,这给我们留下了研究的空间。
(2)民族精神论,虽然上升到了“文化”的高度,但缺乏支撑,没有进一步说明民族精神的由来,以及存在一些尚未完全明了的问题如:民族精神到底是原先凯尔特人的,北欧丹麦人还是后来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或是诺曼人的?况且在论证体系方面也只是单纯的列出原因并没有揭示其内涵和联系,略显空洞和缺乏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