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复兴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Revival of Roman law),是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Reformation)和文艺复兴(Renaissance)并称欧洲文化史上的“三R运动”。罗马法复兴不是一件孤立的法律革新运动,而是适应中世纪末期社会经济生活的急剧变迁,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逐渐被岁月尘封,罗马法学陷于停滞、衰退状态。1135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原稿,这引起意大利法学家的普遍关注和浓厚兴趣,于是波仑亚大学率先开展《国法大全》研究,逐渐吸引欧洲各国学生前往该校留学,最多时人数多达万人,形成了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和第一个中心。罗马法研究的进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1100—1250年)、评论法学派时期(1250—1400年)、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1400—1600年)。

(一)注释法学派,是以经院哲学为理论基础,运用逻辑方法,在罗马法的典籍旁或字里行间进行注释,因此而得名。注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对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二是对法律的条文和原则进行阐释。注释法学派的目的,就是先对罗马法做出确切解释,为国王和司法部门提供咨询。因此,注释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深受各地法庭的重视。当时“法谚”云:“注释不承认的,法庭就不承认。”

注释法学派的奠基人伊纳留斯被誉为“法律之光”,是波仑亚大学的法学教授,他第一个系统地整理和比较《国法大全》原文,并得出其内在各种法律因素完全一致的结论。其后这个派别的著名代表人还有阿佐和阿库修斯。阿库修斯在这个学派中最为杰出,他对以往各家注释进行艰苦的整理、鉴别和综合,历时40年,完成巨著《通用注释》,被公认是最严肃的科学著作。

注释法学派的历史功绩是最先预见到罗马法的可适用性,对《国法大全》进行甄别和整理,为后人研究罗马法打下了基础。但在研究方法上,它以机械的规则取代了科学的推理,以权威注释取代罗马法典,常常背离其本意,结果导致该派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基。

(二)评论法学派,形成于注释法学派之后,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研究方法主要是辩证推理、逻辑推理、讨论、分类评注、三段论法和二难推理等。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封建习惯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的原则相互联结和适应。藉此,罗马法成为意大利法的一部分。

14世纪,法国成为评论法学派的中心,主要代表人物有雅克奎斯、博埃尔、古里兰、彼特鲁斯和费伯。这些人都与历代法国国王保持密切关系,他们通过评注罗马法典籍,试图将罗马法的原则移植进法国的习惯法制度。意大利的评注法学派代表人物是巴尔多鲁,他对罗马法典籍的论证全面、深刻,并具有创造性和灵活性,为同行中之骄子。因其声名卓著,欧洲法学界把评论法学家统称为“巴尔多鲁主义者”。

评论法学派非常重视社会的现实需要,不仅把《国法大全》引入立法和司法活动,而且还积极解决各种法律体系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但是该学派在方法论、风格和技巧上都欠完善,仍未完全摆脱注释法学派的窠臼。

(三)人文主义法学派,以人文主义为指导思想,着重于研究罗马法的本意和历史沿革关系。人文主义之所以渗入法学研究,是因为法律不仅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且也存在于人们的思想王国中,同时,法律研究人文化对于最终建立资本主义化的法制,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阿西亚特。他虽是意大利人,但对法学的贡献却属于全欧洲。他的罗马法研究涉及范围很广,除对《学说汇纂》进行评论外,他提出的“法律意见”约有800条之多,涉及各种实际法律问题。该派代表人物还有德国的查修斯,法国的居亚斯。

人文法学派对罗马法复兴有着巨大的贡献,其历史功绩是:恢复了罗马法的全貌,不仅对《国法大全》进行历史性考察,而且还对400多份罗马法残篇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回到罗马法原文”的口号,以求准确探求罗马法原意和适用性;试图综合和归纳真正的罗马法,并为其注入人文主义的精髓,建立起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的法律体系。在17、18世纪,该学派被自然法学派所继承和取代,从而为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及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确立提供了理论根据。

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程度不同地受到了影响,并使其法律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就罗马法复兴的性质而言,当它与人文主义的文艺复兴合流以后,就具有了鲜明的反封建意义。就罗马法在欧洲各国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情况而论,它在某种意义上是未来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预演或前奏曲。在这个过程中,无论国王或市民,都从成长着的法学家等级中找到强大的支持,使得欧洲在15世纪下半叶就保证了对封建制度的胜利,为整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最终确立扫清了道路,并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制度。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各国的法律制度中除了公法范围内的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之外,私法体系却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它不过是罗马法复兴时期所建立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化和系统化而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