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读后感: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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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古代法》有感

读《古代法》有感

读《古代法》有感摘要:《古代法》是英国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梅因的著作。

梅因在该书中讨论了古代法的起源和发展;对自然法理论的客观评价;对社会和法律的关系的分析;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的早期发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我读完《古代法》对于历史学派和法的一些知识都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梅因《古代法》历史研究方法自然法罗马法法律制度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这是出自于梅因《古代法》的名言。

这也是学习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的一句的话。

在大一的时候,我曾细读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自然法学的一些思想,我质疑一部分也接受一部分。

老师说到历史法学派的时候,我在怀疑原先那些我接受自然法学家的观点是否都是错的。

带着这种疑问和期待的心情,我读了历史法学派集大成者梅因的《古代法》。

在写《古代法》的书评之前,我想先对它的作者——梅因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梅因,全名为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梅因的一生除参与教学和从事法律实务之外,绝大部分时间都集中精力从事法律史的研究。

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和印度人的古代社会的风俗、习惯、法的起源以及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比较,从而得出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较为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所以,人们尊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科和比较法学科的开路先锋。

梅因的一生著述颇丰,其主要著作有《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1871年)、《古代法律史》(1883年)以及《平民政府》(1885年)等,其中尤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

他也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

梅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成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之作。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最近读了梅因的《古代法》,这可真是一本让我大开眼界的书!梅因在书中对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他通过大量的历史资料和案例,揭示了古代法律从原始状态逐渐演变发展的过程。

这让我仿佛穿越时空,看到了那些古老社会中法律的模样。

比如说,书中提到了古代社会的家族制度对法律的影响。

在那个时候,家族的地位和权威可是至高无上的。

家族内部有着自己的规则和秩序,这些规则甚至比国家制定的法律还要重要。

我就想到了咱们现在,家族的影响力虽然还在,但和古代相比,那可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还有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那也是相当有意思。

在某些古代社会中,财产不是像咱们现在这样想给谁就给谁,而是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比如说长子继承制,长子能继承大部分的财产,其他子女只能分到很少一部分。

这要是放在现在,估计得有不少家庭闹得鸡飞狗跳。

让我感触最深的是古代社会对于契约的看法和处理方式。

在古代,契约的形式和内容都和现在大不相同。

那时候的契约可能就是简单的口头约定,或者是一些象征性的动作,但人们依然会遵守。

不像现在,签个合同都得好几页纸,还得找律师帮忙看。

想起有一次,我和朋友之间有个小小的约定。

我们说好周末一起去爬山,就这么简单的一句话,没有什么正式的契约。

结果周末那天,天气不太好,下着小雨。

我心里就有点打退堂鼓了,想着要不就算了。

可一想到这就像古代那些简单却被重视的契约一样,我还是咬咬牙出了门。

当我在山脚下看到朋友也冒雨赶来的时候,那种感觉真的很奇妙。

我们相视一笑,那一刻我深深体会到,哪怕没有复杂的条文和约束,一个简单的约定也有着它的力量。

梅因的这本书让我明白,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一点点演变而来的。

古代的法律虽然和现在有很大的不同,但它们都是当时社会的产物,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特点和人们的价值观。

通过阅读《古代法》,我也更加理解了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是多么来之不易。

它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沉淀和无数人的努力才形成的。

罗马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与自然法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

是与其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密不可分的。

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罗马法才得以克服其自身的种种限制,步入良好而快速的发展轨道,并逐渐臻于完善。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著称于世,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古代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及的。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美国学者莫里斯也确切地评述到:“罗马人用武力征服全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

”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如此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罗马法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分不开的。

英国法史学者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

”本文试图从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来探讨其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自然法赋予罗马法以理论指导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图(前427~347年)以及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

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

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盖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罗(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古代法》是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亨利·梅因的经典著作。

这本书对于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阅读之后,让我深受启发。

梅因在书中通过对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法律演变的规律和趋势。

他以丰富的史料和严密的逻辑论证,为我们展现了一幅法律从古代简单形态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复杂体系的生动画卷。

在书中,梅因提出了“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著名的论断。

他指出,在古代社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身份而定的,比如奴隶和奴隶主、贵族和平民等等。

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多地通过契约来确定,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了更大的保障。

这一观点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

当社会逐渐从等级森严、身份固定的状态向更加平等、自由的方向发展时,法律也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和需求。

梅因对于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条文和规定,更注重探究其背后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

他通过对罗马法、古代印度法等多种法律体系的比较分析,揭示了法律在不同文明中的共性和差异。

这让我明白了,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受到政治、经济、宗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同时,不同的文化和社会环境也会孕育出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此外,梅因对于法律发展的阶段性的阐述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从“地美士第”(即判决)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

这一观点让我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法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长期的实践和积累中逐渐演变而来的。

最初的法律可能只是一些零散的判决和习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这些零散的规则逐渐被整合、规范,形成了系统的成文法。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禁思考起当今社会的法律问题。

虽然我们生活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但梅因的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比如,在面对社会的快速变化和新的问题时,我们的法律如何能够及时做出回应,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又比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何相互借鉴、融合,以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同时,梅因的研究方法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在阅读古代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古代法律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这本书不仅为我揭示了古代法律体系的全貌,还引发了我对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深入思考。

古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过程。

从最早的氏族习惯,到后来的成文法典,以及罗马法、伊斯兰法和中华法系的诞生,古代法律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

这其中,法律的起源往往与社会的演变相互交织。

例如,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共和时期,而中华法系的诞生则与古代中国的儒家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

古代法律的内容丰富多样。

从民法、刑法到诉讼法,古代法律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些法律体系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设计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为后来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提供了基础。

古代法律的执行和影响深远。

古代法律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伊斯兰法在中世纪和近现代的伊斯兰世界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中华法系则影响了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社会和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的研究和传承意义重大。

通过研究和了解古代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历史、文化和社会的演变。

同时,古代法律也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例如,古代法律中的公平和正义观念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感古代法律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古代法律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研究和了解古代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历史、文化和社会的演变。

同时,古代法律也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古代法律还涉及到了许多现代社会所面临的问题。

例如,如何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如何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如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等。

这些问题在古代社会同样存在,而古代法律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所采取的方法和原则对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论罗马法的精神

论罗马法的精神

论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法是古代社会中最为完备与发达的法律体系。

它所展现的是一种法律精神,包含了自然法思想、理性思维、所有权与契约观念的私法精神。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巨大,从法国到德国,甚至整个西欧,而英美法系在某些额法律理念上也以罗马法为借鉴。

一、私法精神罗马法的第一个贡献就是创造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公法一般调整的是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调整个人利益的法。

每个人的私权都是与生俱来的、平等的,并不需要法律赋予。

公私法划算的思想,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明确了。

公园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说: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

之所以会有这样先进思想的产生,与罗马社会所经历的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分不开的。

根据罗马社会的特殊性,加上罗马人政府的城邦不断扩张,进一步促进了不同城邦间的商品交往,从而实现了罗马城市中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

罗马人对司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维。

公法的基础是政治国家的权利,私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私法是建立在权力本位的基础之上的。

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

私法权利是人格自由与人格独立。

其中蕴含了个人对于自己的事物有着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与思想进行作为的权利,它是基于人格本身所固有的。

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此即为私法的真义。

二、自然法精神自然法就是关于大自然界的法律,也就是自然的客观规律。

自然法是与实在法相对的,它是一个虚幻的理论层面的法律精神。

自然法所表达的是一种自然理性,市一中建立在无差别的基础上。

自然法预示的是正义、平等、公平、爱。

罗马法中充满了有关自然法的精神,它在古希腊的哲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古希腊最早的哲学家即是自然哲学家,他们用自然来解释世界,并主张人类用自然法则来生活。

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自然法思想也一同进步完善。

自然法是一种超然法,实在法是一种实然法。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我们可以说,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进程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浅析“从身份到契约”的法理再认识……一部经典著作不同于平庸作品之处,就在于对原初的问题以标新立异的方式表达出来,以几乎无法抗拒“真理“之魅力并阐述难以辩驳的逻辑思维结论。

(略)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梅因这句话只所以最有力量是无穷尽的终止即: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加上一句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的这句名言被认为是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无庸置疑梅因这句话已经超越的法理本身,对理论研究与实践做出的最杰出贡献。

我国契约型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封建制度下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由人的社会身份决定的,这种制度必然成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进步的桎梏;财产私有,契约自由是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

信托法被认为是英国法对世界最大的贡献之一,也被公认为衡平法上的产物,而英国的契约法是普通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传统上,信托法并不被视为契约法的一部分。

从功能上,契约法可以建构信托法,信托法与契约法的分野是仅仅历史的原因,还是信托法本身具有效率上的不可替代性,本文做出了相应的分析,认为现代的信托法有自身效率上的优势。

在英美法上,传统的观点一直坚持“信托非契约”,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信托的契约性。

本文认为,在传统信托中一直存在契约性的成分,随着现代信托的发展,信托的功能发生巨大变化。

从实务操作层面来讲,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入手,深入分析了基金受托人的主要责任。

通过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通过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基金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基金管理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我国基金业还未建立起较完善的、能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基金治理结构;我国基金市场尚未进入完全的市场竞争阶段,在某种意义上更加弱化了市场力量对基金管理。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古代法》是法国法学家梅因的著作之一,该书是一部关于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文集,对于我们理解古代法律制度和古代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阅读笔记的过程中,我深感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以及其对于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因素的深刻思考。

梅因在书中首先明确了他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并阐述了他对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涵。

他认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实践。

梅因认为,只有当观察者能够了解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的内在联系时,才能真正理解和解释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他通过考察古埃及、巴比伦、中国、古希腊和罗马等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揭示了不同文明背后的法律思维方式和社会价值观。

他指出,每个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都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特点。

例如,在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中,财产权保护和契约权益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而在巴比伦的法律制度中,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程度远不及契约权益的保护。

这些研究为我们深入了解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梅因还探讨了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是与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紧密相连的。

他通过分析古代各国的法律制度发展历程和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指出了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

例如,在古代罗马,随着帝国的扩大和商业贸易的发展,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了统一而完善的体系,为帝国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种深入挖掘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关系的研究方法,启示我们深入理解法律制度的内涵和作用。

梅因的《古代法》还探讨了古代法律制度对于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他认为,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对于现代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例如,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不可忽视,儒家的中庸思想和亲和之治的理念为现代法律理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思路。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学方法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所感

法学方法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所感

法学方法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所感【摘要】梅因的《古代法》体现了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

“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固然经典,但得出这一论断所使用的历史的法学方法更值得重视。

《古代法》之所以成为经典,就在于它促使人们重视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法律,引领了一场法学方法的革命。

【关键词】法学方法历史法学历史方法法国大革命时期反对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的历史法学的兴起对当时人们思想所造成的冲击和震荡是巨大的。

而在历史法学发展史上,1861年被视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

历史法学的扛鼎之作《古代法》便诞生在这一年。

《古代法》被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梅因毕生工作中的一个宣言书,是关于雅利安民族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比较研究。

从《古代法》中不难看出由梅因所奠基的英国历史法学派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他们所运用的崭新的历史学方法。

《古代法》一书的全名是《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观念的关系》,这表明它不仅仅是一部专门性的技术性法律史学著作,而是一部涉及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史论,尤其重视探究古代思想与现代思想的关系。

历史法学派一反自然法学派就法理论法理的局限,而是通过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的演变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律变迁对社会历史演变的反作用。

这一方法论上的创新极大的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提升了其理论阐释力,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17和18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家都把理性看作是鉴别何谓理想的最完美的法律形式的指导。

“他们所关注的乃是法律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它的历史和发展过程。

”[1]他们试图在某些自由和平等的原则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并且宣称这些原则乃是理性和正义的永恒要求。

欧洲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在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达到了顶峰。

当这次大革命未能实现其已经着手力图以教条主义的方式实现的那些目标而不得不满足于部分成果时,整个欧洲已开始出现了某种反对大革命所确立的理性主义前提的倾向。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在繁忙的生活中,我偶然翻开了梅因的《古代法》这本书,本以为会是一场枯燥的学术之旅,没想到却像是走进了一个充满神秘和趣味的历史大观园。

梅因在书中所展现的古代法的世界,让我仿佛穿越时空,亲眼目睹了那些古老社会的法律如何诞生、演变。

他对于各种法律现象的剖析,就像是一位资深的侦探,一点点揭开隐藏在岁月尘埃下的真相。

书中提到的古代社会的法律,很多都与我们现代的观念大相径庭。

比如说,在那个时候,家族的地位和权力远远超过了个人。

这让我想起了曾经看过的一部古装剧,里面的家族长辈拥有绝对的权威,晚辈们的婚姻、职业选择都要受到家族的严格控制。

当时只觉得是剧情的夸张,现在才明白,那或许是古代法律中家族观念的一种体现。

梅因对于古代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过程的阐述,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

他指出,早期社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其在家族、社会中的身份而定的。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古代中国的世袭制度,贵族的子弟生来就享有特权,而平民百姓则很难有改变命运的机会。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契约逐渐成为了确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这无疑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我还记得书中提到的一个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例子。

在古代某些地区,土地并不是个人可以随意买卖和拥有的,而是归整个部落或者家族共同所有。

这种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与我们现代社会中强调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想象一下,那时候的人们想要开垦一块新的土地,需要经过整个家族或者部落的同意,而且收获的成果也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配。

这与我们现在只要有钱就能买到心仪的房产和土地的情况,简直是天壤之别。

还有古代的婚姻法律,也是十分有趣。

在某些古代社会,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婚姻的条件、仪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甚至有时候离婚都不是个人能够轻易决定的。

这让我想起了那些古装剧中的政治联姻,公主为了国家的利益不得不远嫁他乡,完全没有自主选择爱情的权利。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断地将古代法与现代法进行对比。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古代法》是英国著名历史法学派学者亨利·梅因的经典著作。

初读此书,便被其深邃的思想和独特的视角所吸引。

梅因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对历史的敏锐洞察力,为我们揭示了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让人深受启发。

在书中,梅因通过对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提出了许多具有开创性的观点。

他强调了法律的历史发展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在古代社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其身份地位,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契约逐渐成为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方式。

这一观点深刻地揭示了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让我们认识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演进。

梅因对于古代法律的研究并非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他更注重挖掘法律背后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

他指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结构和价值观念。

例如,在古代的家族制度中,法律对于家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着严格的规定,这与当时家族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是密切相关的。

这种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中进行研究的方法,使我们能够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梅因在书中还对古代法律的各种形式和特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他比较了不同文明和国家的古代法律,发现尽管存在着差异,但在某些方面却有着相似的发展轨迹。

这让我们看到了人类法律发展的共性,也进一步证明了法律的发展是有其内在规律可循的。

通过对古代罗马法、古代日耳曼法等的研究,梅因展现了古代法律的丰富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了现代法律制度与古代法律之间的传承关系。

此外,梅因对于法律变革的思考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法律的变革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变革应当是渐进的、基于社会现实的。

过快或过急的法律变革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混乱。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今天思考法律改革的路径和方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当今社会,法律制度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但在进行改革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的接受程度和实际情况,以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的《古代法》是一部深具影响力的法学著作,它不仅对理解古代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同时也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代法》中,梅因详细地探讨了主权、集体财产的早期形式、封建制度化的过程、各种古代法典、法学家在制定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土地所有权、长子继承权、原始诉讼程序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为我们理解古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视角。

梅因在书中明确地否定了自然法的产生和存在,这无疑挑战了当时流行的法律观念。

他主张,“人生而平等”是“教条”,“自然状态”是“幻想”,“社会契约”是“梦呓”,这也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同时,梅因在书中表现出的对法律历史的理解和尊重,也让人深感敬佩。

他不仅从资产阶级的立场出发,而且以唯心主义的观点对古代法律材料进行分析和推断,力图引导人们去了解古代法律的历史。

他的这种研究方法,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启发我们以更开放的心态去理解和研究法律的历史。

总的来说,梅因的《古代法》是一部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法学著作。

它不仅提供了理解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视角,同时也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本书的价值和影响,值得我们持续地研究和探讨。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古罗马法是世界法律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一个分支,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自然法思想扮演了重要角色。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体现在对公正、理性和人性的尊重上,为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自然法的根源自然法源自对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的思考,认为存在独立于人类意志的普遍不变的道德原则。

自然法主张的是一种普世的、超越特定时间和地域的法律观念,它强调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在法治上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

罗马法对自然法的体现罗马法在实践中深刻地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律逐渐与道德、正义联系起来,不再仅仅是君王意志的体现,法律逐渐超越君权,成为具有理性和普遍性的规范。

罗马法的法官和学者在裁判和理论探讨中,常常会参考自然法原则。

例如,罗马法对契约、不当得利、过失侵权等问题的处理中,常常表现出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这反映了自然法对人性本质和道德价值的关注。

自然法精神的当代价值尽管古罗马法早已黯然谢幕,但自然法的精神却依然具有当代重要的价值。

在当今社会,法律仍需要在人性、道德和正义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规范体系,自然法精神为我们指明了法治的方向。

当代社会中仍然存在种种法律难题和伦理困境,自然法精神可以为我们提供普适的伦理准则和道德底线,引领我们面对法律问题时更加理性、公正和有同情心。

在理解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时,我们不仅能够从历史中感知法律的发展演进,更能够在当代社会中找到道德与法律、正义与权力之间相协调的路径。

自然法精神的传承和发扬,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公正、人道和和谐的法治社会。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蕴含着人类对理性和正义的追求,是一束永不曾熄灭的法律精神之光。

愿我们在当代社会中,在法治的道路上牢固树立自然法的理念,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和人性的法律体系。

《古代法》读后感: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

《古代法》读后感: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读《古代法》第三章有感摘要:“罗马法”产生于“万民法”,“罗马法”属于“自然法”学派,其中蕴含着“自然法”的精神。

随着罗马帝国逐渐发展,其地域经济发展使得市民和外地商人需要一部调整两边人共同利益的法律,于是“万民法”雏形开始呈现。

“自然法“精神作为“罗马法”的本质特征,对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其中蕴含了“衡平”这个接触点。

“自然法”促成罗马法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推动了罗马法不断地由封闭走向开放。

关键词:罗马法自然法精神衡平一、罗马法中“万民法”的产生梅因在《古代法》写到:“不论情况究竟是怎样,共和国中的外国人实决定着其历史的全部过程,在这个历史的各个阶段中,几乎完全是说明一个顽强民族与一个外来人民之间的冲突。

”1“万民法”的产生是来源于民族与外来人的“冲突”。

这是古代社会特有的情感,换到现代而言,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多民族相互融合,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而放到罗马时代,这中现象正是刚刚产生。

土著公民感觉到大量外国移民入侵。

并且,“血缘”是古代社会维持宗亲制度的重要依据,一个本地公民因为祖上血统而结成枢纽,共同在一片地域上生活。

因此它排斥外来人民来篡夺他们固有的权利,也排斥外来人民主张的民主平等。

早期的罗马共和国在“宪令”中规定了绝对排斥外国人,“市民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地域的先占性不会被轻易打破,而一旦动摇便引起社会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变动。

但是,完全不给予外国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同样不利于罗马的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安全,在古代往往这样的骚动一经引起变会上升为颠覆国家的危机。

二、地域经济发展因素地域经济的发展最终推动者历史的车轮前进。

罗马“万民法”最初出现时是为了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商品贸易交往,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了经济这一因素。

他说:“况且,在罗马史中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完全忽略对外贸易。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在阅读梅因的《古代法》之后,我仿佛穿越了时空,领略到了法律在历史长河中的演变与发展。

这本书不仅是一部法学著作,更是一幅描绘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宏伟画卷。

梅因开篇便提出了“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著名论断。

这一观点犹如一道闪电,划破了我对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认知的迷雾。

在古代社会,身份决定了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往往被束缚在固定的社会等级和角色之中。

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契约逐渐成为了规范人们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方式。

这种转变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书中对于古代法律制度的阐述,让我对早期社会的治理方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古代,法律往往与宗教、习俗紧密相连,缺乏明确的条文和系统性。

例如,在古罗马法中,最初的法律更多地是基于习惯和传统,而非经过深思熟虑的立法。

这让我意识到,法律并非一开始就是我们如今所看到的这般严谨和完善,它是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演进和改进的。

梅因对于古代法律中家族制度的研究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古代社会,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的规则和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形成和实施。

家族中的长辈拥有绝对的权威,子女和晚辈必须服从。

这种家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但也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逐渐从家族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法律也开始更加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不断地思考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古代法律虽然在形式和内容上与现代法律有很大的不同,但其中蕴含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秩序等,仍然是现代法律的基石。

同时,现代法律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该从古代法律的经验和教训中汲取智慧。

梅因通过对古代法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他让我明白,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社会的变革必然会推动法律的变革,而法律的变革又会反过来促进社会的进步。

《古代法》[英]梅因著读后感

《古代法》[英]梅因著读后感
其次,从语言上看,梅因的写作风格严谨而不失生动。他运用了大量的历史史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使得作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同时,梅因在书中尽量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句式和术语,使得作品具有较好的可读性。然而,我也认为,在某些部分,梅因的语言过于繁琐,可能会让一些读者感到枯燥。如果能够更加精炼地表达观点,或许能提升读者的阅读体验。
人文主义视角下的《古代法》阅读,使我们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人类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追求。这一视角的意义和目的在于,它帮助我们认识到,法律的发展并非简单的制度演变,而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关注人的需求,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三篇范文:《古代法》[英]梅因著读后感
深入探讨《古代法》的题与影响
在阅读《古代法》这部作品时,我深感作者H.H.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本书通过分析法律的发展历程,揭示了法律与社会进步之间的紧密联系,同时也让我们对古代法律制度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在主题、情节、角色和作者意图等方面,本书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首先,本书的主题深入人心。梅因在书中提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从“神权法”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这个主题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需求不断演进。这种观念启发了我对现代法治精神的思考,使我更加重视法律的演变与社会进步之间的内在联系。
其次,本书的情节安排严谨。梅因通过对古代法律制度的剖析,展示了法律发展的历程。这种叙述方式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社会结构以及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同时,书中还引用了大量的历史史料,增加了作品的实证性,使读者能够更加信服地接受作者的观点。
梅因在书中提出,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从“神权法”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从神权统治下解放出来,逐渐实现自由和平等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逐渐从神秘、绝对的权威转向了更为人性化、相对民主的形式。这种演变不仅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更是人类对自由、平等和正义不断追求的体现。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的《古代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得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经典论断。

更在于,他提出了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开劈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

下面是的小编为你们整理的文章,希望你们能够喜欢《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于1861年发表了《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这本书在1933年由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

1959年,又根据原文另行移译出版,我所看的是由沈景一译的1996年7月版本。

怀着一份虔敬之心近期有幸拜读了这部在法学界里颇具影响力的著作。

虽然理解的过程很艰辛但总的来说还是受益匪浅。

在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

自然法思想正被资产阶级用来做为反封建的最有利的思想武器。

理性主义和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也达到了顶峰。

而梅因却一反时代潮流思维的常态;在整个《古代法》中始终贯穿着一种对非历史性的抽象假设的纯理性思维的批判,认为“他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这首先在欧洲的大革命时期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梅因这种学术研究上的独立批判精神不能不令人赞叹。

古代法共分为十章,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它分为两大部分即一至五章作为总论性的部分从整体上论述了法的起源和发展,通过对自然法理性思维的批判而引出法律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这一为人所熟知的经典论断;六至十章作为分论部分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核心思想,通过古今法律对照,和古罗马与英国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梅因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等许多古代社会的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具体讲:第一章,梅因首先给我们推荐了一种研究法律的历史方法路径:即由于早期的历史文件资料没有受到道德的,形而上学概念的影响因此远比后期资料更具有真实可靠价值更有可能包含法律在后来表现自己的一切形式;梅因把法学家对于这些原始资料的探究看做像是地质学家对于原始地壳的研究一样可贵;随后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 (荷马史诗中提到的“地美士”)——“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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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读《古代法》第三章有感摘要:“罗马法”产生于“万民法”,“罗马法”属于“自然法”学派,其中蕴含着“自然法”的精神。

随着罗马帝国逐渐发展,其地域经济发展使得市民和外地商人需要一部调整两边人共同利益的法律,于是“万民法”雏形开始呈现。

“自然法“精神作为“罗马法”的本质特征,对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其中蕴含了“衡平”这个接触点。

“自然法”促成罗马法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推动了罗马法不断地由封闭走向开放。

关键词:罗马法自然法精神衡平一、罗马法中“万民法”的产生梅因在《古代法》写到:“不论情况究竟是怎样,共和国中的外国人实决定着其历史的全部过程,在这个历史的各个阶段中,几乎完全是说明一个顽强民族与一个外来人民之间的冲突。

”1“万民法”的产生是来源于民族与外来人的“冲突”。

这是古代社会特有的情感,换到现代而言,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多民族相互融合,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而放到罗马时代,这中现象正是刚刚产生。

土著公民感觉到大量外国移民入侵。

并且,“血缘”是古代社会维持宗亲制度的重要依据,一个本地公民因为祖上血统而结成枢纽,共同在一片地域上生活。

因此它排斥外来人民来篡夺他们固有的权利,也排斥外来人民主张的民主平等。

早期的罗马共和国在“宪令”中规定了绝对排斥外国人,“市民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地域的先占性不会被轻易打破,而一旦动摇便引起社会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变动。

但是,完全不给予外国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同样不利于罗马的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安全,在古代往往这样的骚动一经引起变会上升为颠覆国家的危机。

二、地域经济发展因素地域经济的发展最终推动者历史的车轮前进。

罗马“万民法”最初出现时是为了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商品贸易交往,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了经济这一因素。

他说:“况且,在罗马史中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完全忽略对外贸易。

”2由于罗马在当时有着活跃的商业与贸易,经济来往中便衍生出利益纠纷。

这时候就需要采取法律措施,来裁判当事人。

他们有的双方都是外国人,有的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

这时,就有了审判权存在的必要性。

罗马的法律学家们,作为本土人,他们与生俱来的优越性认为对于本国人适用的法律规则不能用在外来人民身上。

同样,外国人的法律规则也无能应在本国人身上。

于是罗马人便寻找一种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能对大家都适用的法律。

罗马人仅指取得公民权的罗马人相对于外国人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社会地位上总是处于优越的地位。

而“万民法”的产生主要是固有的“市民法”不能调整日益增多的商品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最初的“万民法”雏形借鉴于意大利不同社会中共有的法律规定,这大概是因为罗马时代意大利在片土地上经历过几次大的移民浪潮,东欧和中欧地区的欧印人种移民到此,和已经存在于这片土地上的先民最先兼容并蓄,形成一种共处的状态。

因此“万民法”被称作“意大利各部落各种习惯共同要素的总和。

”“万民法”是从这些外国人的制度中来的,并且是为了外国人的利益而制定的。

总的来定义:“万民法”就是所有国家共同的法律。

梅因还说,“万民法是规则和原则的集合物”,“万民法的产生,一部分是由于他们轻视所有的外国法律,一部分是由于不愿意以其本土的市民法的利益给予外国人。

”32【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三、自然法精神先将“自然”与“自然法律”这两个词加以辨别。

“自然”含有匀称秩序的意思,即指物质宇宙某种原始元素或者规律的结果。

4而后在物质世界中加入引申至道德世界中。

古希腊思想家们对于人与“自然”的看法是,按照自然生活——这是斯多葛学派的哲学观点。

5斯多葛哲学学派因在雅典集会广场的廊苑聚众讲学而得名。

英文stoic,来自希腊文stoa,stoa原指门廊,后被用来专指斯多葛学派。

他们被认为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奠基者。

认为自然是宇宙物质与人类思想的统一。

主张唯心主义,恬淡寡欲就能得到幸福。

宇宙是一个整体,主张一元论。

人们生存要遵循大自然的法则,对待事物要有包容性。

总的来说,就是自然至上。

6梅因认为,所谓“自然法”只是从一个特别理论的角度来看的“万民法”或“国际法”。

罗马的法律制度由两个要素构成。

一个是民族所制定的法律,既是该民族的民事法律。

另一种是由自然理性指给全人类的的法律,它有被称作“国际法”——所有的国家都采用它。

它又被简单的称作“自然法”。

“自然法”依据于衡平与理性,是整个人类共同维护的基本权利和正义。

“自然法”主导着人定法,即民族制定的法。

因此,“国际法”、“自然法”与衡平发其实都是一个概念的不同视角。

西塞罗特别强调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无效的,“自然法”是唯一绝对有效的法,任何实在法都不可能使“自然法”失效。

用西塞罗的话来说,“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它是和自然调和的,散布在一切人们中间的、不变的和永恒的”“自然法”理论有一点总是确定不变的。

就是始终强调法应当具有绝对的价值,法必须是理性的。

用大家都能理解的话来说,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平等、自由,维护人的尊严。

自然法的存在并不排斥前一种人定法,“万民法”要得到承认,就要体现“自然法”的精神。

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5陈秀玲:《传统的重构和整合》22页,西南政法大学,20056陈颐:《梅因历史法学方法论简述——以古代法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四、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自然法”对“罗马法”有着进步作用。

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发生了惊人速度的进步。

其表现在单纯化和概念化上,最直接表现在法律的特点是其形式被要求单纯匀称和通晓易懂,而不是表现于复杂言语和繁缛仪式。

查士丁尼安对“罗马法”的现存形式、制度基本轮廓的贡献使得“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极其发达和完备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据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

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应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理性的体现和要求。

其中包括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

从希腊到罗马帝国,追求法律实质的过程是在“法定”与“人定”之间角逐,它们寻找其中的切合点。

之后裁判官过度创造法律,不再体现“罗马法”的灵魂。

罗马人在“自然法”即正确理性的指导下,以罗马商品经济社会为背景,制定并不断修订,发展出服务于世俗社会的完备的法律形式。

逐渐,旧的“万民法”碍事失去自然精神,被裁判官过多的创造而成为“告令”法律学。

五、万民法与自然法之间的接触点——衡平“衡平”的意思是按照比例平均分配的意思,它意味着公平、正义。

希腊民主政治的衡平与罗马政治的衡平有着些许不同之处。

前者在平民中间平等实施民事法律,它不包括暴君,它是承认严格的等级制度的,并没有在民主平等上淡化这一观念。

后者将“万民法”适用于各种阶级,其中可能包括奴隶。

相比起来,“公民法”承认阶级与财产的区别,而“万民法”则是将各要素加以概括起来。

梅因直接指出了自然法学的基本特征就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衡平法”在其发展中,其司法实践和经验总结体现了“衡平法”的总原则和总精神,同时这些原则和精神也是“罗马法”对“衡平法”影响的具体体现,是罗马自然法精神与实践理性在衡平法上最集中的反映。

也是法官办裁判时的准则。

衡平法遵循普通法。

“衡平法”是对人法。

衡平法始终尊重人,对人起作用,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契约中债务人在英国,而土地或其他财产在他国,衡平法院也受理,照样下令强制履行。

7其目的是通过救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自然正义”。

“衡平法”以实施公道和正义为宗旨,凡是裁判官认为案件有违公平和正义,而普通法又拒绝给予保护,则衡平法以社会道德的角度出面对进行救济。

六、结论自从“自然法”传入罗马后,罗马法发展的窘境有了较大的改观,罗马法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在最高外事裁判官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别于市民法的“万民法”。

在“市民法”与“万民法”的融合过程中,“自然法”思想引入产生了巨大作用,“自然法”促成罗马法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推动了罗马法不断地由封闭走向开放。

对此梅说:“罗马人不爱‘万民法’,正像他不爱外国人一样,因为‘万民法’是从这些外国的制度中来的,并且是为了外国人的利益而制定的”。

8从一开始只是一个“市民法”的卑贱的附属物的“万民法”9,到之后被法律都依从的伟大的范式,正是希腊“自然法”理论在罗马法中实践的结果。

由此可见“自然法”融入罗马法统一过程中的作用,也是罗马法由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

7陈秀玲:《传统的重构和整合》,32页,西南政法大学,2005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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