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读后感: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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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

——读《古代法》第三章有感

摘要:“罗马法”产生于“万民法”,“罗马法”属于“自然法”学派,其中蕴含着“自然法”的精神。随着罗马帝国逐渐发展,其地域经济发展使得市民和外地商人需要一部调整两边人共同利益的法律,于是“万民法”雏形开始呈现。“自然法“精神作为“罗马法”的本质特征,对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其中蕴含了“衡平”这个接触点。“自然法”促成罗马法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推动了罗马法不断地由封闭走向开放。

关键词:罗马法自然法精神衡平

一、罗马法中“万民法”的产生

梅因在《古代法》写到:“不论情况究竟是怎样,共和国中的外国人实决定着其历史的全部过程,在这个历史的各个阶段中,几乎完全是说明一个顽强民族与一个外来人民之间的冲突。”1“万民法”的产生是来源于民族与外来人的“冲突”。这是古代社会特有的情感,换到现代而言,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多民族相互融合,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而放到罗马时代,这中现象正是刚刚产生。土著公民感觉到大量外国移民入侵。并且,“血缘”是古代社会维持宗亲制度的重要依据,一个本地公民因为祖上血统而结成枢纽,共同在一片地域上生活。因此它排斥外来人民来篡夺他们固有的权利,也排斥外来人民主张的民主平等。

早期的罗马共和国在“宪令”中规定了绝对排斥外国人,“市民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地域的先占性不会被轻易打破,而一旦动摇便引起社会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变动。但是,完全不给予外国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同样不利于罗马的

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安全,在古代往往这样的骚动一经引起变会上升为颠覆国家的危机。

二、地域经济发展因素

地域经济的发展最终推动者历史的车轮前进。罗马“万民法”最初出现时是为了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商品贸易交往,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了经济这一因素。他说:“况且,在罗马史中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完全忽略对外贸易。”2由于罗马在当时有着活跃的商业与贸易,经济来往中便衍生出利益纠纷。这时候就需要采取法律措施,来裁判当事人。他们有的双方都是外国人,有的一方是本国人,一方是外国人。这时,就有了审判权存在的必要性。罗马的法律学家们,作为本土人,他们与生俱来的优越性认为对于本国人适用的法律规则不能用在外来人民身上。同样,外国人的法律规则也无能应在本国人身上。于是罗马人便寻找一种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能对大家都适用的法律。罗马人仅指取得公民权的罗马人相对于外国人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社会地位上总是处于优越的地位。而“万民法”的产生主要是固有的“市民法”不能调整日益增多的商品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最初的“万民法”雏形借鉴于意大利不同社会中共有的法律规定,这大概是因为罗马时代意大利在片土地上经历过几次大的移民浪潮,东欧和中欧地区的欧印人种移民到此,和已经存在于这片土地上的先民最先兼容并蓄,形成一种共处的状态。因此“万民法”被称作“意大利各部落各种习惯共同要素的总和。”“万民法”是从这些外国人的制度中来的,并且是为了外国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总的来定义:“万民法”就是所有国家共同的法律。梅因还说,“万民法是规则和原则的集合物”,“万民法的产生,一部分是由于他们轻视所有的外国法律,一部分是由于不愿意以其本土的市民法的利益给予外国人。”3

2【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三、自然法精神

先将“自然”与“自然法律”这两个词加以辨别。“自然”含有匀称秩序的意思,即指物质宇宙某种原始元素或者规律的结果。4而后在物质世界中加入引申至道德世界中。古希腊思想家们对于人与“自然”的看法是,按照自然生活——这是斯多葛学派的哲学观点。5斯多葛哲学学派因在雅典集会广场的廊苑聚众讲学而得名。英文stoic,来自希腊文stoa,stoa原指门廊,后被用来专指斯多葛学派。他们被认为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奠基者。认为自然是宇宙物质与人类思想的统一。主张唯心主义,恬淡寡欲就能得到幸福。宇宙是一个整体,主张一元论。人们生存要遵循大自然的法则,对待事物要有包容性。总的来说,就是自然至上。6

梅因认为,所谓“自然法”只是从一个特别理论的角度来看的“万民法”或“国际法”。罗马的法律制度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个是民族所制定的法律,既是该民族的民事法律。另一种是由自然理性指给全人类的的法律,它有被称作“国际法”——所有的国家都采用它。它又被简单的称作“自然法”。“自然法”依据于衡平与理性,是整个人类共同维护的基本权利和正义。“自然法”主导着人定法,即民族制定的法。因此,“国际法”、“自然法”与衡平发其实都是一个概念的不同视角。

西塞罗特别强调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无效的,“自然法”是唯一绝对有效的法,任何实在法都不可能使“自然法”失效。用西塞罗的话来说,“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它是和自然调和的,散布在一切人们中间的、不变的和永恒的”“自然法”理论有一点总是确定不变的。就是始终强调法应当具有绝对的价值,法必须是理性的。用大家都能理解的话来说,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平等、自由,维护人的尊严。自然法的存在并不排斥前一种人定法,“万民法”要得到承认,就要体现“自然法”的精神。

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5陈秀玲:《传统的重构和整合》22页,西南政法大学,2005

6陈颐:《梅因历史法学方法论简述——以古代法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

四、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

“自然法”对“罗马法”有着进步作用。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发生了惊人速度的进步。其表现在单纯化和概念化上,最直接表现在法律的特点是其形式被要求单纯匀称和通晓易懂,而不是表现于复杂言语和繁缛仪式。查士丁尼安对“罗马法”的现存形式、制度基本轮廓的贡献使得“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极其发达和完备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据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应是公道和正义的标志,理性的体现和要求。其中包括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从希腊到罗马帝国,追求法律实质的过程是在“法定”与“人定”之间角逐,它们寻找其中的切合点。之后裁判官过度创造法律,不再体现“罗马法”的灵魂。罗马人在“自然法”即正确理性的指导下,以罗马商品经济社会为背景,制定并不断修订,发展出服务于世俗社会的完备的法律形式。逐渐,旧的“万民法”碍事失去自然精神,被裁判官过多的创造而成为“告令”法律学。

五、万民法与自然法之间的接触点——衡平

“衡平”的意思是按照比例平均分配的意思,它意味着公平、正义。希腊民主政治的衡平与罗马政治的衡平有着些许不同之处。前者在平民中间平等实施民事法律,它不包括暴君,它是承认严格的等级制度的,并没有在民主平等上淡化这一观念。后者将“万民法”适用于各种阶级,其中可能包括奴隶。相比起来,“公民法”承认阶级与财产的区别,而“万民法”则是将各要素加以概括起来。

梅因直接指出了自然法学的基本特征就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衡平法”在其发展中,其司法实践和经验总结体现了“衡平法”的总原则和总精神,同时这些原则和精神也是“罗马法”对“衡平法”影响的具体体现,是罗马自然法精神与实践理性在衡平法上最集中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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