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构成
简述罗马法主要内容及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进程
简述罗马法主要内容及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进程《民法大全》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律典籍,它与公元前的《十二铜表法》构成了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其后在各个历史时期,罗马法经过不断发展,相继形成了民法、商法、家庭法、继承法等各个分支,以及万民法、公法、万民法三大法系。
罗马法还影响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学理论。
其主要内容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严格尊重被告人的权利;按照法律行事等。
罗马法之所以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关键在于罗马法学家通过对罗马法的解释,不断总结、修改和创造,从而把法律条文适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建立了罗马法体系。
罗马法体系一般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两大类,其中公民法包括:宪法、法律、万民法。
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几位大法学家起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都积极推动了罗马法的复兴,并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其中第一位是普布利乌斯,他在著作中记述了罗马法的起源,认为罗马法是平民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是在同高卢人的战争中从部落民那里学来的,因此他主张以习惯法为准绳,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
另外一位是西塞罗,他曾多次去意大利北部旅行,考察罗马遗留下来的习惯,研究罗马法的历史,企图在他编撰的法律书籍中引用古代罗马法,使罗马法得到发展。
此后许多法学家纷纷著书立说,这一方面促进了罗马法的研究,也为罗马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其中以龙布罗梭、乌尔比安、格老秀斯、普罗库勒斯等四人的著作影响较大,他们将各自搜集到的材料加以归纳、梳理、整理和系统化,使罗马法形成一个独立的体系。
龙布罗梭最先提出“万民法”的概念,并将其视为“百姓法”,主张以“公意”作为万民法的准则,其余几位法学家提出了“法律至上”的观点,确立了法官在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十二铜表法》是古代罗马最重要的成文法律,它的制定为罗马帝国后来的法律建设奠定了基础,对于维护罗马帝国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十二铜表法》从整体上规定了罗马帝国统治者的一些政治措施,如国王的权力以及与此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财产的继承顺序;遗嘱继承和遗赠,等等。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简述罗马法主要内容及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进程
简述罗马法主要内容及罗马法复兴的历史进程我认为罗马法是奴隶社会的产物,而不是封建社会的产物。
古罗马对奴隶进行统治的法律叫做罗马法,它是在奴隶社会时期,适应当时奴隶制经济关系的需要,为保护奴隶制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主要内容:西方的社会从古代到中世纪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社会经济的基础和性质也没有改变,一切都和古代差不多。
这种情况是由罗马社会的特点决定的。
(1)奴隶制,“所有一切制度,古今中外没有像罗马的奴隶制那样具有如此深刻的社会根源、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历史作用”。
(2)公民法,即罗马公民法。
(3)万民法,即罗马法,它是罗马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和普通法的渊源,它保留着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规则。
1.从属地位: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必须受他人支配。
在这种制度下,最为典型的是高利贷债务奴役制,即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
这样就构成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罗马法称之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只能是平等契约,因为任何的不平等都会造成权利与义务的失衡,从而给双方带来风险。
只有以平等的地位缔结契约,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债务奴役制对罗马法最重要的影响就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严格区分,并且由于债务人在借款契约中永远处于被动地位,从而限制了债务人赖帐的空间,使债务人对契约关系加倍的负责,确保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充分实现。
所以罗马法承认合同契约的有效性,但是否定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罗马法学家认为“万民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附着于“属地法”或者说是“罗马法”。
(1)奴隶制,“所有一切制度,古今中外没有像罗马的奴隶制那样具有如此深刻的社会根源、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历史作用”。
(2)公民法,即罗马公民法。
(3)万民法,即罗马法,它是罗马国家的立法、司法、执法和普通法的渊源,它保留着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规则。
1.从属地位: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必须受他人支配。
在这种制度下,最为典型的是高利贷债务奴役制,即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
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及历史影响
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及历史影响罗马法是古罗马帝国时期的一套法律,它对欧洲文明和当今的欧洲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关于罗马法1、起源:罗马法可以追溯至公元前8世纪,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罗马官僚撰写,首先以口头形式传播。
2、内容:罗马法也称为罗马公法,是指古罗马当局所制定的法律体系。
主要内容包括公民法,行政法,司法法,合同法,正当性法,婚姻法,继承法,税法,婚姻法等。
3、历史持续:罗马法在六世纪后期因他国的入侵而消失,但是在欧洲,底特律以及北美洲等国家仍然继承了罗马法,并在各自的语境下,进行了发展变形。
二、罗马法对欧洲文明的影响1、对司法机构的影响:罗马法的出现使法律的实施更完善,罗马司法系统和今天的欧洲司法系统来自于罗马法,罗马司法机构的构成和职能,形成了欧洲的司法机构。
2、对法律的影响:罗马法发表了很多关于合同、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今欧洲的民法。
3、对政治结构的影响:罗马法发展了罗马司法体系,使欧洲大陆几乎所有国家的司法系统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政治体系也相似了许多。
4、对社会结构的影响:罗马法发展了一系列欧洲早期社会结构包括宗教,社会,文化,经济,科学等,极大的影响了欧洲文明的发展。
三、罗马法对当今欧洲法律的影响1、从结构上:罗马法是欧洲法体系的基础,当今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是建立在罗马法的基础之上的,许多欧洲国家的司法制度也以罗马法为基础。
2、从内容上:罗马法对欧洲当今的法律也有着深远影响,留下了大量关于合同、财产、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成为欧洲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罗马法对欧洲文明的积极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当今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都来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的影响依然是持续的,对当今世界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外法史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
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一、古罗马概说(为什么古代宗教作用这么大)1、罗马帝国:2、罗马法概貌:3、罗马政制的构成:二、罗马法制结构1、渊源1)制定法a)lex:民众会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时候平民会议制定的也被列入其中(一般叫“平民会议决议”)。
最著名的lex是《十二铜表法》。
b)元老院决议:曾一度被认为具有lex的效力,但后来被皇帝敕令“吞并”。
C)皇帝敕令:“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
敕令分为三种:其一是告示,大体相当于由皇帝颁布的法典法;其二是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决;其三是具体案件中的批复。
12)执法官告示(执法官法):是对市民法的补充和完善。
3)法学家的解释:古罗马的法学家是“精通法的政治家”,与帝国权力中心联系紧密。
主要形式有发表咨询意见、解答、评论等。
2、法律的分类:1)自然法与国法:关于自然法(ius),在古罗马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认识,一种认为自然法“一切人所共有的法”(盖尤斯);一种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传给一切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这个法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生活在陆地和海洋的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乌尔比安)”2;还有一种则认为自然法作为“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nature)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是根植于自然的”(西塞罗)3。
所谓“国法”(civil law),即人定法(lex)。
2)市民法与万民法也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市民法即单独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与此相对应,万民法则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法律;其二则认为市民法即人定法,而万民法即自然法(西塞罗、盖尤斯)。
3)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的划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前者涉及国家活动(当然包括祭祀)或公共活动;后者则涉及私人之间的权益,典型的如债法、婚姻家庭法等等。
3、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国王(Justinian)任命一个十人委员会进行法规清理→529年4月,《法典》颁行,但534年被废止→530年,任命当时的司法部长Tribonianus编辑一部能够保持古典法学精华同时能为当时法律条文提供说明的《学说汇纂》(Digesta,其中涉及当时39位大法学家的著作,乌尔比安著作篇幅达三分之一,保罗超过六分之一)→533年12月16日公布并于14日后生效→与此同时,命令Theophilus和Dorotheus编纂一部官方法学教材,即《法学阶梯》(Instutiones),于533年12月颁行→534年11月16日,颁行第二部《法典》,包含大约5000项敕令→后人把这四部法律合称为Corpus Iuris1参见尼古拉斯,第19页。
论罗马法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
论罗马法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罗马法是当时罗马发达的商品经济的产物,而在其商品经济关系中,其中居于很重要的地位的是买卖关系,当然买卖契约便成了罗马法基本的进行经济贸易的契约。
在当时,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是非常系统的、具体的。
其中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内容博大精深,如果对其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系统地了解罗马法买卖契约的精神,而且对我们后世的买卖契约丰富、发展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所以通过对罗马法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其有初步的了解。
标签:罗马法;买卖契约;合意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的价值决定了其在罗马商品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而其中的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对整个罗马法买卖契约理论更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对于罗马法契约理论的理论价值和制度价值我们涉及不多,但是并不否认它客观上确实存在价值,尤其对我们后世的买卖契约理论贡献巨大,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罗马法买卖契约的研究,这样一来,可以不断促进我们后世买卖契约的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罗马法买卖契约构成要件的简要分析“买卖是指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买受人)承诺在接受相应的价金后,向对方转让对商品的占有。
”[1]40-41“在罗马,买卖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如果要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问题的话,必须另外履行要式買卖、拟诉弃权或者交付的手续。
”[2]罗马法买卖契约指的是买卖当事人针对双方想要交易的物的交付和用于买卖物的价金经过协商而达成的买卖协议。
在罗马社会的早期,只要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形成买卖物的合意就可以成立契约。
买卖契约是罗马法中诺成契约的一种形式,但同时买卖契约是诺成契约中最典型的契约。
罗马法买卖契约的构成要件是指买卖契约由什么要件构成,并且在何种情况下成立。
通常认为,买卖契约由标的物、价金以及合意三个要件构成。
这个从买卖契约的概念中便可以看出来。
但是对于买卖契约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这一要件有没有必要说一下呢?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会在下面的论述中说明原因,下面来分析一下构成要件的具体方面。
罗马民法大全和十二铜表法
罗马民法大全和十二铜表法
罗马的公民法主要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
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前罗马人遵循的都是习惯法。
其实成文法的形成就是公民反对贵族的战争。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
狄奥多西二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theodosianus)。
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
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Iuris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
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可以说,十二铜表法是基石,民法大全是总结。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罗马私法中所指的人法是对于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
在罗马私法中,对“人”作了如下划分。
1.自然人罗马国家的身份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根据这样的一种身份制度,在一个家庭中只有家长(家父)是一个完全的人格权人。
其他人在人格上都是不完整的。
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完全人格权的人要在家庭、市民关系和社会意义上都有人格权,否则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人。
罗马法上人格权对后来大陆法关于人格的表述是有重要意义的。
奴隶在法律上是没有人格的。
在法律确定关系的时候,奴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①自由权作为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
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
②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
212年伽勒卡拉皇帝颁布敕令,援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至此,除奴隶外,公民与非公民的界限完全消失。
市民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权等。
③家族权,也写作家长权,这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对外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对内领导全体家庭成员的权利。
家父为“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为“他权人”。
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是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
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为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
最初,市民法只承认自然人为权利主体。
尽管社会上已经出现某些团体,但在法律上它们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
奥古斯都时期的优利亚法规定了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①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②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财团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财产;③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罗马法制 12.2学生
6-2 《罗马法》课前知识准备◆ 1.古罗马分期及罗马法时段划分 2.罗马帝国行省图◆ 3.罗马法含义:广义――BC6C末,罗马共和国建立到AD7C《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汇编完成,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总称。
(可见,罗马法不是指某一部具体的法律,而是一个法律体系)狭义――指罗马公民法(市民法)(从BC509罗马建国到BC3C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见容)6-2 罗马法【内容标准】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知识梳理】以下是兴趣小组成员查找的关于《罗马法》的史料和提出的问题,请你加入探讨:材料一:罗马法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罗马共和国特设一种审理公职人员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重大刑事案件的法院,实质上就是陪审法院。
罗马实行一种“保护人制度”。
保护人可以替被告发言,反驳控告人提出指控。
罗马法中有句名言,即“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
组员甲:材料一所述内容演变为今天的哪些法律制度和原则呢?你的回答:材料二:《十二铜表法》第五表: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材料三:对财产关系的调整,确认奴隶制度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罗马法的核心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制定了解决各类债务纠纷时适应的条款,而且特别明晰地规定了契约的各种形式,以及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组员乙:由材料二、三可知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呢?你的回答:材料四:我认为法源于自然,而“自然赋予所有人理性”,所以也赋予所有人“法”;自然界存在着一些普遍的法则,如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这些原则永恒不变,这些原则也必须体现在法律中。
——(古罗马)西塞罗材料五: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的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
——《民法大全》组员丙:材料四体现了什么思想?你的回答:组员丁:材料五与材料四有什么矛盾?说明什么问题?你的回答:【探究1】结合以下材料和所学知识,探究罗马法跨越时空的永恒价值!罗马法是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是充分预料到现代私有制的法律。
罗马法
罗马法,为何人们对你顶礼膜拜提到罗马,我们首先会想到的除了<圣经>就是罗马法了.罗马法它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紧接着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者几乎为当时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罗马法,这个古老而又独特的法律究竟就有什么样的神秘魅力,使人们对你顶礼膜拜至今呢?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我们要从罗马法的构成.发展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罗马法是以罗马国家的存在为条件而产生的法律。
更切当的讲,罗马法(RomanLaw)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大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法的产生离不开孕育它的泥土,统一历史类型的法律,由统一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是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的有力工具。
罗马法是由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反映的是当时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糊口状况。
关于罗马法的分期,海内外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从二分法到七分法都有。
通过阅读材料,我觉得把罗马法的演化过程分为以下四个时期是比较合理的. 一是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主要为宗教和道德方面的习惯法,对法律的解释垄断在僧侣手中,私法还没有发展起来,尚不具备成文化形式的法典。
二是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这一时期的法律渊源呈现多元化趋势。
除继承存在习惯法外,还泛起了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该法是一部采诸法合体体例的成文法律,其中含有家长权、继续和监护、所有权和据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私犯等大量民事实体法的内容。
罗马正视民法的传统在此时开始逐渐形成,学习和解释民法知识的流动在当时赢得了高度的敬仰。
另外各种大会的立法及主座谕令也成为该时期法律的主要渊源;三是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这一时期号称罗马法的“法学昌明时期”或“古典时期”。
概括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治体系
概括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治体系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治体系是以古罗马帝国法律体系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经过各种文化、宗教和社会变革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
在此期间,罗马法律逐渐融入欧洲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并对欧洲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欧洲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两个法律体系构成:罗马法和管辖法。
罗马法是以古罗马帝国法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而管辖法则是基于当地统治者和地方习俗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这两个法律体系之间存在一种复杂的关系,各地区和国家在法律实践中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结合和调整。
罗马法是中世纪欧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基于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文献、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而发展起来的。
中世纪欧洲的法学家通过研究和解释这些古代法律文献,将罗马法律系统化,并将其应用于当时的社会和法律实践中。
罗马法在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实践中起到了多重作用。
首先,它为当时的法律实践提供了稳定和持久的基础。
中世纪欧洲的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可以借鉴罗马法的原则和规则,以此为基础制定自己的法律体系。
其次,罗马法的普遍性和适应性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实践和法律交流更加顺畅,促进了欧洲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展。
此外,罗马法还为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学者提供了研究和探索的对象,为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提供了基础。
然而,在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治体系中,罗马法并不是唯一的法律依据,管辖法同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世纪欧洲的统治者、地方统治者和习俗社区都有各自的管辖法,这些法律规范是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特定需求制定的。
这些管辖法在法律实践中与罗马法相结合,形成了中世纪欧洲独特的法律体系。
中世纪欧洲罗马法治体系的实践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来说明。
在教会法领域,教会的管辖权和职权由教会法规定,这是基于古罗马帝国法律的发展而成的。
教会法律不仅规定了教会内的组织和管理,也涉及了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个例子是皇权法,这是中世纪欧洲君主拥有的法律权力,用于管理王国和统治人民。
古罗马的政治与法律
精品课件
【案例八】
材料一 古代罗马人相信,在人类之外客观上存
在着一种必须服从的力量,这就是约束人类的自
然法则。法律的目的是保证人类“政治生活,不
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都享有为任
何人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
材料二 我认为法源于自然,而“自然赋予所有
人理性”, 所以也赋予所有人“法”;自然界存在
变为 万民
精品课件
法
(三)发展:万民法 是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
民的法律。
(5)案例一中若“同盟国”已被罗马占领, 依据《万民法》,辅助兵能分财产吗?说 明理由。
能;因为《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调 整财产关系,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 侵犯。
精品课件
(四)完备:查士丁尼法典(民法大全)
查 构成
士 丁
发 展
发展
公民法
BC 3世纪中 疆 (共和国时期)域
、 成
万民法
熟
至AD 3世纪
扩 大
初
完善《民法大全》 (至A帝D国6时世期)
精品课件
纪
三.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案例五】
在公元3世纪,卢修斯是亚历山大港的一个
平凡的经营航运的小商人,他向放高利贷的大
商人加图借贷5000枚金币,并立下了契约半年
后归还6000枚金币,可是卢修斯下半年经营不
戴克罗肯定会胜诉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罗马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是因为
A.公民法法令内容不全
B.公民法只保护贵族利益
C.罗马对外扩张,统治范围扩大
D.罗马公民日益增精多品课件
4、罗马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 A、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法律依据 B、为保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C、为了保护私有财产 D、为了扩大帝国的势力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丰富多彩,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罗马法为例,探讨其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在公元前8世纪开始发展,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历经了几个阶段。
罗马法以严谨的逻辑体系、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著称,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的形成。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为后世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各国法律逐渐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的完善。
罗马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例如,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等,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法律文化的传承。
罗马法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后世法律文化传承提供了丰富资源。
例如,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对后世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民法的影响尤为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对后世民法物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债权法。
罗马法中的债权制度,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为后世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继承法。
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对后世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制度。
罗马法中的刑罚制度,如死刑、罚金、监禁等,为后世刑法刑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2)犯罪构成。
罗马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故意、过失、违法性等,对后世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四讲古罗马的法律
第四讲古罗马的法律课标: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知识梳理:【考点梳理】一、古罗马的政制1.共和政体(1)建立:公元前6世纪末,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国。
(2)机构①执政官是共和国的最高官职。
②元老院是国家决策机构,实行政事共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③公民大会是平民可参加的会议。
④平民保民官可以监督政府行为。
2.帝制的建立(1)公元前27年,屋大维建立元首制,实质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
(2)公元3世纪,戴克里先实行公开的君主统治。
二、罗马法1.开端:《十二铜表法》(1)背景:共和国的诞生;平民的长期斗争和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
(2)内容: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3)目的:维护私有财产权和贵族的既得利益。
(4)特点:基本上是过去习惯法的汇编。
它明确维护私有财产权和贵族的既得利益。
(5)意义:按律量刑,贵族再不能随意解释习惯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十二铜表法》的编纂是平民的胜利。
(6)地位:是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是古罗马的基本法2.完备:《查士丁尼民法大全》(1)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新敕》。
(2)地位: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是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3)作用:①对罗马:维护和稳定了罗马帝国统治。
②对欧洲:罗马法为大多数欧洲国家所采用,为近代资产阶级立法提供了蓝本③对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法律遗产,如陪审制度、辩护人制度和“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
作用:罗马法在规范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关系、建立和谐社会方面对后世有借鉴意义。
罗马法所蕴涵的平等、私有、法治的法理精神,具有超越时空、地域和民族的永恒价值。
如近代欧洲都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制度,如《德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权利法案》《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人权宣言》都以罗马法为法律蓝本,从中发展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天赋人权”、“权利平等”民主原则。
古代罗马法包含的基本原则
古代罗马法包含的基本原则古代罗马法包含的基本原则:平等,人权,理性,法律至上,正义。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1)罗马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罗马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4)罗马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
(5)罗马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对社会影响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
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罗马法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罗马法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
”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对后世各国影响深远罗马法对法律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
包括两种:(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
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①物质基础;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
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
它包括: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采取"概括继承"原则,后来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
罗马法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制定背景和其它早期国家一样,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并不存在成文法典,唯一具有法律权威和功用的便是当时人的习惯,即一种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制度原则。
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它便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
这样,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平民们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
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
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
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可惜的是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
结构与内容《十二铜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早已丢失,但从后来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这一法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
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债务人若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把他处死,或卖至第伯河以外的任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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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效用 指导思想
狭隘民族性 和形式主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公民法 建国到共和国中期 约定俗成与 元老院制定 罗马公民 侧重国家事务和 法律程序,私法 规范不完善 重形式,程序繁琐, 缺乏灵活与变通
万民法 共和中期到帝国时期 裁判官的司法实践; 政府和皇帝的诏令等 罗马境内各族自由民 借鉴外邦法规;注重调节 贸易财产关系和民事纠纷 灵活、简洁、实用、适用性强 接近自然法观念,与时俱进
初始:习惯法(建国到共和国之初)
公民法 成文:《铜表法》(前449年) 增多:更多成文法
罗 马 法 的 构 成 、 演 变
自然法——罗马法的成熟(共和晚期) 万民法——与时俱进(共和中期起,主要是帝国时期)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罗马法的总结(6C中期)
比较项 存在时间 形成方式 适用范围 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