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基础
罗马公法
前 言............................................................................................................................................................. 3 第一章 罗马公法概述................................................................................................................................. 4
第二节 罗马公法的历史及现实意义...................................................................................................4 一、罗马公法在《十二表法》及尤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的体现.................................... 4 二、罗马公法对现代国家宪政的影响......................................................................................... 5 复习与思考题:............................................................................................................................. 5 拓展阅读书目:............................................................................................................................. 5
罗马法
罗马法概论,巴里·尼古拉斯,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版,7-5036-3245-3/D·2964;
教学大纲
通过讲授《罗马法》的课程,培养学生在学习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历史性的思维,基本掌握现代民法制度的罗马法基础。另外尝试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理解和分析现行法。
《罗马法》课程讲授的内容提要:
罗马法课程主要讲授作为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之历史基础的罗马法的基本概念,罗马法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渊源体系,罗马私法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对现代法的影响等内容。课程讲授按照现代民法基本构架展开,分为一般概述,人法,物权法,债法(包括契约之债,不法行为之债等),另外也穿插讲授罗马法学家的基本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方法,以及罗马法对现代欧洲法律的历史影响等内容。其中,关于罗马法学家的学术研究和讨论问题的方法,将成为学习的一个重点内容。这主要是通过进行原始文献片段分析的方法来实现的。
(4)罗马法学的特征与罗马法学家的方法论,罗马法学家主要的著作类型,学派讨论(2个学时)。
二、罗马私法主要制度。在这一部分主要讲授:
(5)罗马的人法与家庭法主要制度(4个学时)。
(6)罗马法上的物权体系的基本内容(4个学时)。
(7)罗马法上的债法法理论,以及与现代债法体系的联系(6个学时)。
(8)以《阿奎利亚法》为中心的侵权行为法,以及与现代侵权法的联系(6个学时)。
罗马法课程详细信息
课程号
02930680
学分
2
英文名称
Roman Law
中文简介
本课按总论,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讲授古代罗马私法的概念, 原则和制度,以及它们发展演变的一般过程和规律, 并同近现代民商法联系起来,使学生了解民商法同罗马法的渊源关系,为学好中外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打下基础。
罗马法讲义(初稿)
罗马法提纲参考书目:1.《罗马法基础》(第三版),江平、米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罗马法原论》(上下册),周枏,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3.《罗马私法导论》,黄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罗马法教科书》,彼得罗·彭梵得,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6年修订版5.《罗马法概论》,BARRY NICHOLAS,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126.《法学阶梯》,盖尤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6年11月7.《法学阶梯》,尤士丁尼,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12月8.《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9.《罗马法原始文献翻译系列》第一编导论第一章引言第一节罗马法的研究对象与意义一、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的影响力。
耶林:罗马三次征服世界(武力、宗教与法律)。
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学说汇纂现代应用》普赫塔、温德沙伊德等均为罗马法学家1.罗马法作为国家法——实在法体系2.罗马法的历史性——延续1300多年,公元前754(罗马建城)年到565年(尤士丁尼皇帝死亡)分期问题(法律本身所经历的变化)、罗马法史课程的设置。
#罗马法的第二阶段11世纪起的罗马法复兴——欧洲大陆普通法——民法法系3.罗马法作为法学——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唯一得到科学表述的法律体系;法律与法学(在罗马法上的统一性——学说的法律渊源地位),罗马法学家的科学方法:具体案件——指导案件处理的规则——更为一般的规则(概念)——体系。
*例示:D.18,1,,9,2:(乌尔比安《论萨宾》第28 卷)随后,有人问,如果对标的物本身并未发生错误,但却将其物质属性搞错了,例如将醋当作葡萄酒,将铜当作金,将铅或其他类似银的东西当作银加以出卖,则买卖是有效的吗?马尔切勒在其《学说汇纂》第6卷中写道:买卖有效,因为尽管在标的物的物质属性上发生了错误,但对标的物本身却存在合意。
我在葡萄酒的事例上表示同意,因为葡萄酒变酸即可成为醋,因此二者几乎是同一种物质。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真题及答案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真题及答案[单选题]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其关涉的主要问题是()。
A.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依靠谁B.全面依法治国由(江南博哥)谁领导C.全面依法治国走什么路D.全面依法治国如何保障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并系统阐述的“十一个坚持”。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的问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走什么路的问题;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如何保障的问题。
[单选题]2.甲骑摩托车未戴头盔,执勤的交警乙对其进行教育处理,甲承认错误并接受了处罚。
回家途中,甲协助警察丙抓住了抢夺别人财物的丁。
关于上述事件中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形成平权型法律关系B.丙和丁之间形成隶属型法律关系C.乙和丙之间形成平权型法律关系D.甲和丁之间形成隶属型法律关系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
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既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
A项,交警乙依据职权直接要求甲遵守交通法规并对其进行处罚,二者之间形成了隶属型法律关系。
B项,警察丙依据职权抓捕犯罪嫌疑人丁,二者之间形成了隶属型法律关系。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说课课件)
教学定位
课标解读 课程定位 教学定位
教学定位: 教学定位: 以教材现有资源和引入材料为载体, 以教材现有资源和引入材料为载体, 以教师问题引导,学生自主探究、 以教师问题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师生合作探 究为方略,重点关注法律内容 法律特征、 法律内容、 究为方略,重点关注法律内容、法律特征、法 律演变、法律影响;重点突破法律演进的原因 律演变、法律影响;重点突破法律演进的原因 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 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
课标重难点回扣
罗马法的三次演变历程及原因、 罗马法的三次演变历程及原因、阶段性影响
第 二 环 节
罗马法特征分析 罗马法内容归纳 罗马法影响分析
【学生讨论】 学生讨论】
“罗马法造就罗马帝国彪炳辉煌 罗马法造就罗马帝国彪炳辉煌 的同时, 的同时,又设置了埋葬罗马帝国的 陷阱! 围绕这一观点,分析罗马 陷阱!”围绕这一观点,分析罗马 法对于罗马帝国的双重影响 影响。 法对于罗马帝国的双重影响。
第 一 环 节
政体形态
典型法律
无
适用对象 法律类型 (按适用范 围和记载形 式两种方式 分)
公民
公民法
1、习惯法;2、 、习惯法; 、 十二表法》 、 《十二表法》;3、 各种大会立法; 、 各种大会立法;4、 长官谕令; 、 长官谕令;5、法 学家解答 1、敕令(皇帝以敕谕方式,颁布具 、敕令(皇帝以敕谕方式, 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2、 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统一意见 之后的法学家解说; 、 之后的法学家解说;3、统一编纂后 的法典。 的法典。
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 基督教 国法学 ) 为罗马国教 法律征服
【问题设置】为 问题设置】
征服 (罗马法 罗马法 宗教征服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 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
④债权法。
⑤刑法。
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
②法经(Dharmasutra)。
③法典(Dharmasmrti)。
④佛教经典。
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读书笔记—罗马法基础(精选5篇)
读书笔记—罗马法基础(精选5篇)第一篇:读书笔记—罗马法基础罗马法基础读书笔记一罗马法的特征本质特征罗马法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自始至终都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国家的土壤之上,但是他同时又是以私有制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是商品生产及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法,因此也必然包括着资本主义时期大多数的法律关系。
就是因此,罗马法才被后来的资产阶级所采纳和效用,使得它能够“巧妙地运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以至后来的一切法律都不能对她做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法本质特征的出现原因并非人为创造,它是由一千多年的历史进程当中社会农商并行发展的双重性经济所致。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自因为其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有着太多内在的相似点和联系性,所以就有上文引号所述之内容)罗马法所展现出的这一实质特实质上使得罗马法成为一种相对于罗马国家国家性质、国家观里和政治制度来说一种完全异质的法律,是一种社会非本质的法律。
所以说,通过罗马法这种在奴隶制社会的土壤上产生一个与社会制度本质完全诧异的,调整商品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的历史现象来看,决定一个法律制度本质及其特征的并不总是与立足其上的社会政治与国家制度相一致,决定法律本质的最深层次的原因应当是其社会经济与文化。
基本特征① 法理精深罗马法对于债券与物权方面发力的研究都相当深,如债权中“法锁”概念的提出,物权中所有权权能等。
并提出了过错责任原则。
应当提出的是,罗马法学家首先总结和概括出了推断发现法律和归入适用法律的法学基本方法,并以这种法学原理为指导,从整个系统内在在联系考虑法律问题,从而科学合理性的发展和实践法律。
② 概括简赅无论是概念还是规范语言都体现出这一特征。
③ 系统丰富罗马法的丰富内容表现在它对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各种复杂关系及变化多端的民事流转形式大体都有不同程度的反应。
④ 程序成熟灵活二、罗马法中体现民法精神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体现:a万民法的实践b “己法自守”原则即所谓“遵守你自己制定的法”这一方面表明了罗马人对于法律的崇尚,另一方面也体现一种最大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罗马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诚意”第二篇: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读书笔记《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古罗马政治思想史讲稿》读书笔记一、全书概览《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是菲利普·内莫《古典与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第二卷。
统编版(2019)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知识点提纲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知识点提纲
1.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1.罗马时期
1.1.1.《十二铜表法》
背景
平民在反对贵族的斗争中
目的
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
时间
公元前450年左右共和国时期
内容
相当广泛,条文比较清晰
地位
罗马成文法诞生
影响
审判量刑有法可依,限制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平民利益得到保护保留一些野蛮的习惯法
同态复仇法
1.1.
2.《罗马民法大全》
背景
罗马帝国疆域的不断扩大
时间
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
内容
把历代的罗马法加以系统化和法典化汇编而成
地位
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
影响
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1.2.中古时期
1.2.1.日耳曼法
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1.2.2.教会法
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
1.3.近代时期。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的罗马法基础
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借鉴意义:借鉴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法律移植与创新:借鉴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法律移植和创新,可以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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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 如契约自由、所有权、侵权责 任等,被《民法总则》所吸收 和借鉴
罗马法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 想,为《民法总则》的制定提 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推动 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05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章节副标题
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技术
罗马法中的“物权”和“债权”概念,为《民法总则》中的“物权”和“债 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罗马法中的“合同”和“侵权”概念,为《民法总则》中的“合同”和“侵 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对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源头,对 《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 影响
罗马法中的法律思想,如公平、 正义、诚实信用等,对《民法 总则》的立法理念产生了深远 影响
推动民事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 《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借鉴意义:《民法总则》借鉴了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
创新和发展:《民法总则》在借鉴罗马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 国情,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如增加了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第七课 古罗马的政治和法律
“皇帝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2.并“未妇实女不现得真参正与的任“何法公律务面,因前而人她人们平不等能”担, 任法有官君,权或至行上使和地男方官女吏的的不职平责等,。或提出诉讼,
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
——《民法大全》
第四篇
罗马法的遗产在今天
“保护人制度”(律师制度)
不会,因为公民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而克 丽奥佩特拉是埃及女王,私生子也是在埃及出生的, 无法享受罗马公民权,所以法院不会判给他享有罗马 籍。
帝国时期
万民法的核心之一就是承认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中
最重要的就是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制定了解决各类
债务纠纷的适用条款。
——《罗马法基础》
东罗马帝国时期 查士丁尼
古代罗马法律历史发展阶段
《十二铜表法》 习惯法
(公民法/成文法)
万民法
查士丁尼法典
君主制 贵族共和制
帝
制
东罗马帝国
(拜占庭)
第三篇
罗马法的影响
之罗马法影响
三、罗马法的影响
维系和稳定罗 马统治
查士丁尼之后,东罗马 政权日趋稳定,成功抵 御住了公元五世纪的蛮 族入侵浪潮,将罗马的 寿命又延续了千年之久。 从公元前509年罗马建立 共和制 ,到公元1453年 东罗马帝国被奥斯曼土 耳其灭亡,古罗马延续 了近2000年。 对比中国,这个有着5千 年历史的悠久古国,统 一的时间最久的是周的 800年,一般只是300年左 右,就会被下一个王朝 所取代。
之罗马法影响
材料一“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 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 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法理学知识点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 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
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5、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
★★★6、法律概念:(1)主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如公民、社团法人、原告、行政机关,等等。
(2)关系概念,这是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如所有权、抵押权、
交付义务、赔偿责任,等等。
(3)客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如动产、主物、著作、
★1、在西方,法学最早源于古希腊,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
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2、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谈到法
学的产生时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形成
法律文献。
★★4、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三种例证:(1)商法的兴起。如公元
10 世纪的《阿马尔菲法》、公元12 世纪的《奥莱龙法》等。(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
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5、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
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
(6)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1.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16.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法制史简答题复习1. 简述古代印度法典的基本特点;1 与宗教密不可分:首先,宗教众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异常复杂;其次,法律的内容乃至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2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以种姓制贯穿始终,所以有人将它称为“种姓法”;3 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2. 日耳曼法的特点及历史地位;特点:以团体为本位;贯彻属人主义原则;注重形式;缺乏抽象性;历史地位:1 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2 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3 日耳曼法以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宝库;并提示我们多角度的来认识法律现象;3. 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1 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集中表现在: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主要表现在: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向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4. 雅典民主制的特点;1 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2 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3 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5. 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 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古希腊法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2 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3 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旨在发现所谓的“公道”的抽象标准,所以法律常常被虚置,在技术处理上具有灵活性;6. 简述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私法的体系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1 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2 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个部分构成;3 诉讼法:在罗马,诉讼分成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对于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7. 伊斯兰法的特点;1 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 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3 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 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8. 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 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所谓“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2 分权原则:相对于美、法、德等国,英国并非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是,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力分立;3 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议院负责,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4 法治原则:“法治”的字面意思即“法律的统治”,是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9. 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1 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以被告对原告的利益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为前提,如果被告为能尽到法律承认的适当注意的义务就是过错,由此过错对原告造成损害,被告须负赔偿责任;2 比较责任原则:它仍以个人的过错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错,也考虑到原告的过错,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错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3 严格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被告就必须负完全的赔负责任;10. 简析独立宣言的基本内容;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它鲜明的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1. 试述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1 分权原则: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美国宪法的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行政、立法、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2 制衡原则:美国宪法的制衡原则也和分权原则一样,不仅表现为联邦三机关间的制衡,而且表现在联邦权力和州权力的相互制约上,联邦中央三机关以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中的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完全的、绝对的权力;3 限权政府原则: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12.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1 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权利观;2 法典比较完整的确认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和过错责任原则;3 法典是革命和传统之间妥协折中的产物,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4 法典在体例上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13. 近、现代法国宪法文化的特点;1 宪政体制的多变和不稳定性;2 历次修宪均表示遵循1789年革命的基本原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基础;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和解释权的特殊性;4 始终保持宪法的成文法典化形式,习惯法一般不起作用;5 现代法国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政府的行政权力、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力、加强政党组织权力、提高文官地位、增加委任立法等趋势;14. 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重要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1 民法的重要发展首先反映在债务关系和家庭法方面: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到限制;民法典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已为严格责任原则所取代;在家庭法方面,根据基本法的原则进行改革;2 德国民法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有关房屋租赁和住宅建设的房地产法;15. 对欧洲联盟法的概念的理解;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1 欧洲联盟法具有超国家性;2 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性功能;3 欧洲联盟法是欧洲社会一体化的产物,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结合;外国法制史论述题复习论述题:1. 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历届考过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尽管有上述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1 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2 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3 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4 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2.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和区别;历届考过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两者有着天然联系;1 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英国和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都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2 法律风格的一致:英国和美国一样也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造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传统,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方式;美国法又具有不同于英国法的特质,它在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表现为:1 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美国法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美国对英国法的运用,以符合美国的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本国国情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2 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结构;和英国的单一制不同,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州根据宪法分别形式,法院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3 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学理和实践互补;美国法较之于英国法,较早的表现出重视制定法的趋向,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英国一般排斥学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美国既强调法院和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也注重法学家的作用;4 法律解释的灵活性;3. 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两者的联系:德国法和法国法同属大陆法系,都是在罗马法基础上,根据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成文法律体系;无论从法的体系、结构、表现形式,还是从法的地位、本质和作用来看,两国都极为相似;德国法与法国法之间的紧密联系,还在于具有开创意义的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对晚它一个世纪的德国法的创立所发生的巨大而直接的影响;德国法对法国法的继承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区别:1 德国法是君主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法国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时代进步性;2 德国法在司法领取所取得的成就超过法国法,近代法国法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独占鳌头;德国法则以其透彻的学理性、高度的法律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着称于世;3 德国法和法国法在体系、结构和具体制度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 德国始终全面坚持成文法典化立法方向,即使在行政法领域,也不例外;b 在部门法方面,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重大发展外,德国还首创经济法;c 德国把行政诉讼限制在纯行政的范围;d 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从而形成了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体系庞大、组织严密的司法体制;4. 教会法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重要教会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层的,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主要表现在:1 宪法:a 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突出,构成教权和王权二元对立结构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b 教皇的权力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的限制;近世宪法中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原则可以从这里找到部分渊源;2 国际法:a 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制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b 在战争问题上,教会法认为,战争的目的不是为了征服,而是为了和平的重现;c 教会为了使战争人道化,还对武器的使用加以限制;d 教会还对中世纪的“私战”予以限制,这些为后世战争法的一些重要规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3 私法:a 教会法对近世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b 教会法注重保护寡妇利益,直接导致了西方国家“抚养寡妇财产”制度的建立;c 在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与制度,在长期占有取得问题上,教会法与罗马法不同,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原则;4 刑法:a 教会法把犯罪看作是“刑事罪孽”,表明它对善恶观念的重视;b 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型;c 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5 诉讼法:a 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的所谓“良心原则”,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某些陈迹;b 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的纠问式诉讼程序;5. 结合大陆法系的特点试述法国法的历史地位;法国法既有丰硕的思想基础,又有完备的体系结构,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拿破仑时代创立的“六法体系”,不仅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且对近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1 法国法在欧洲大陆具有典型意义,不仅是中世纪封建法的典型,而且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资本主义成文法典的典型代表;2 法国法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以成文法为基本形式,其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法律原则明确而系统;3 法国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以严格划分公法与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4 法国最先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这种典型的“双轨制”司法体制对其他国家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 大陆法系基本特征的形成与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法的创制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母法国;a 成文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显着特征,近代法国法的全面法典化对欧洲大陆以及其他国家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并逐渐的为之采纳;b 大陆法系共同的历史基础是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法法国法,继承了罗马法的成文法传统,使罗马法获得升华;c 大陆法系所具有的其他一些重要特征,例如,公法与私法两类法律部门的严格划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向分离的双轨制司法体制,都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法律制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由此可见,无论从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还是从大陆法系的基本制度与理念上考察,近代法国法的建立和完善,对大陆法系起着奠基和导向的作用;6. 结合普通法的特点试述英国法的历史地位;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祥地,普通法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相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普通法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受英国法的影响,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2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日耳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对普通法的影响非常大;3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由于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而判例法正式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的;法官的判决具有立法的意义,因此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说;4 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5 在法律体系上部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由于不严格区分公、私法,英国的行政法曾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也不存在单独的行政法院;7. 20世纪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趋势;1 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完备:a 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出现了科技法、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航空航天法、知识产权法等新的法律领域;b 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现代行政法的发达,是现代法制国家日益完备的一个重要标志;c 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d 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20世纪以后,在各国宪法中,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规定越来越详细;e 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加强:首先,两大法系之间互相靠拢;其次,欧洲联盟法的出现促进了其成员国之间的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也加强了法律发展中国际化的趋势;2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20世纪以后,世界法律发展的最大变化是社会主义法的诞生;中国、朝鲜、越南等亚洲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80年代末以来,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方向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国情,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具有了自己的特色;3 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20世纪以后,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国家都结合自己的国情,参酌西方的法律,吸收本民族的传统,进行了系统的有成效的法律改革;。
罗马法基础
1.为什么罗马法对现代法律文明有这么大的影响?
根本原因------罗马人崇尚法律,遵奉法律,重视法律
法律至上 ,法律作为一种信仰存在于每一个罗马人 心中。
“几乎没有仸何一丧民族像罗马人那样心甘情愿,
毫无怨言地躬身二神圣的法律旗帜乀下。”
• 4.罗马法的具体影响?
罗马法-绪论 第二章 罗马法的历史影响
• • • • • • 1.法国-----《法国民法典》 2.德国-----《德国民法典》 3英国法---引用了许多技术词汇 一般性原则 4.美国法---一般性原则 5近代国际法 6丨国
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 从国家到社会 从身份到契约 从经验到理性
• (1)现代民法权利能力丌能转秱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罗马法丨的 人格可以转秱(家族,父死,人格转秱给其子) • (2)着眼点丌同。罗马法人格着眼点在二人格赖二存在的家庭组织, 现代法完全以人本身为核心,幵丌注重其身仹如何)
• ?人格减等是什举
• 人格人格丨的三项权利丨其丨有一项权利並失戒发化,即所谓人格减 等。(人格大减等、人格丨减等、人格小减等) • a.人格大减等=人格並失--並失全部权利。 • b.人格丨减等--並失市民权和家族权,保留自由权 • c.人格小减等---並失家族权(实际上只是家族成员在家族丨原有地位 的发更,幵一定是人格的减等)
罗马法-绪论 第一章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文明
• • • • • • • • • (3)公正分配原则 可以从西塞罗,斯多葛学派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甚至先二古希腊的旪期。 “给每人他乀应有” 罗马法学家特里封宁-----各得其所 乁尔比安-----正直生活,丌害他人,各得其所 (4)契约自由原则 商品经济是其存在的基础。 罗马后期,一旦具有公民权就可以自由参不仸何法律关系。 (5)契约必须信守
第二讲 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
二、知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权正当性理论
• • • • (一)自然权利理论 (二)人格理论 (三)经济激励理论 (四)利益平衡理论
三、知识创造、使用和传播中的和 谐
• (一)知识产权经济学分析:作为商品的 知识--知识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 (二)知识产权法学分析:知识产权的工 具性--划分知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属 性和决定知识独占或分享的工具 • (三)构建知识创造、使用和传播的和谐 秩序--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第二讲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一知识产权的罗马法基础一在罗马法中寻找知识产权理论基础的理由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罗马法基础二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一自然权利理论二人格理论三经济激励理论四利益平衡理论三知识创造使用和传播中的和一知识产权经济学分析
第二讲 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
一、知识产权的罗马法基础
• (一)在罗马法中寻找知识产权理论基础 的理由 • (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罗马法基础
罗马法基础
第一章 人
罗马法本论 --第一编 人法
• ?罗马法行为能力的划分
• 1.全无行为能力者 • a。幼儿--7岁以下未适婚人(罗马法以适婚与否将未成年人分为已适 婚人和未适婚人-男子14岁,女子12岁) • b.精神病人 • 2.有限制行为能力者 • a.未适婚人(少童、近于幼年之人、近于适婚之人) • b.适婚人(成年适婚人、未成年适婚人) • c。浪费人(指挥霍财产而对本人或他人毫无利益的人--禁治产宣告) • d.女子 • e.不具者(无性别者) • 3.有完全行为能力者 • 满25岁的男女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认定地位和身份。
• ?人格有哪些内容: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
a.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具有完全人格 b.只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不具有充分人格 c.三种权利均不享有------------------------无人格 • 内涵范围: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
2.到底是怎样的国家和社会产生了这么伟大的发明? 罗马社会的经济形态:农业经济社会------农业经济+商品经济 罗马社会的社会基础:奴隶制社会 罗马国家: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市国家诞生---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 (1)王政时期(753-510BC) • (2)共和时期(510-27BC) • (3)帝国时期(27BC-476AD) • 在一个奴隶制社会的土壤上产生了一个与社会制度本质完全差异的, 调整商品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这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民族国 家的法律本质及其特征,并不总是与立足其上的社会政治与国家制度 相一致、决定一个法律制度本质及其特征形成最深层的原因其实是社 会经济和文化。(这可以思考一下我们国家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形成 一个真正的完全的法治社会法制国家?)
罗马法课程引论: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和渊源
(三)《十二表法》的特点
《十二表法》以维护奴隶主私有制为核心,同时保留了氏族社会末期的父 权家长制和氏族社会某些野蛮行为的残余。它的绝大部分是固有的习惯 法,其中不少规范没有法律制裁的规定,可见并不完善。但是总的来说, 它是当时罗马社会的真实反映,是适合当时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的。
第一,诸法合体,内容广泛:宗教法和世俗法、公法和私法、实体法 和程序法兼收并蓄,诸法合一说明当时的罗马法尚处在发展初期。
市民法与万民法
I.1,2,1 然而,人们这样地区分市民法和万
民法:所以由法律和习俗统治的人民,部分地使用他
们自己的法;部分地使用所有的人共有的法。事实上,
每个人民为自己制定的法,是他们的城邦专有的,并
被称作市民法,与他们自己城邦的法同义。但自然理
性在所有人中制定的法,它被完全一致地保留在所有
的人民中,并被称作万民法,与由所有的民族使用的
法国罗马法教授E.•屈克在所著《罗马的法制教程》中把罗马法分为古代法时期、法学 昌明时期和帝政后期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约占六个世纪,即自罗马建城到罗马私法的三位 奠基人M.马尼利乌斯、P.M.塞活拉和其同时代的M.J.•布鲁图斯的出现。当时罗马法 尚处于幼稚状态。第二阶段约占四个世纪,即自罗马私法奠基人的产生到地奥克莱体亚努 斯帝。在这一时期,罗马法受到希腊哲学有影响,有了高度的发展,故称“法学昌明时 期”。第三阶段为两个半世纪,即自君士坦丁一世到优帝一世逝世这一时期罗马出现了一 些实践家,从事法典的编纂,他们的工作给了后世立法者以有益的启迪和借鉴。
第二,突出地表现了形式主义:如曼兮帕蓄的买卖方式
第三,将古老的同态复仇制和罚金并存,氏族继承和遗嘱自由并列,反映 了社会和法律从野蛮到文明的渐进发展过程:如第八表规定:“不法砍 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25阿司罚金。”
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的罗马法溯源
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的罗马法溯源古罗马繁荣的商品经济,要求确定其法律秩序中的主体范围,使私权在交易中的得到保护,由此形成了罗马法上的人格制度。
1900年《德国民法典》又创设了“权利能力”,即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普遍认为,罗马法上的“人格” 是近代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的渊源。
一、罗马法上的人格(caput )罗马法上有三个关于人的用词。
” homo指生物人,包括没有人格的奴隶,” persona ”指各种身份。
而“ caput ”,原意为“头颅”,引申义即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
罗马法上,自然人是否具有人格,在于其是否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
(一)自由权(status libertatis )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没有自由权,也自然没有市民权和家族权。
罗马法上的自由人包括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
(二)市民权(status civitatis )重要性仅次于自由权,是取得家族权的前提。
市民权包括了专属于罗马市民的一些公权和私权。
根据享有市民权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罗马境内自由人分为市民、拉丁人、外国人三类(三)家族权(status familiae )罗马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据此可将罗马人分成他权人和自权人。
他权人是指受家长权、夫权或买主权支配的人,自权人不受上述三种权利的支配。
三种权利同时齐备,就具有完整人格;只有其中一种或两种权利的为自由人或市民;三种权利都不具备就是权利的客体,即奴隶。
罗马法上主体享有的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可以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变更,即“人格变更”( capitis deminutio )。
在保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下,一个人的权利能力也会受到某种限制,即“名誉减损” ( existimationis minutio )。
二、人格与权利能力罗马法的人格理论将人与人格分离,其价值受到19 世纪的德国法学家的重视。
在平等观念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德国人首创“权利能力”的概念,用以阐明谁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承担者。
外国法律制度
一.楔形文字法特征:1 、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普通均采用叙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 、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
3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普通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 、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二.《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它包括《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新律》四个组成部份,前三部法律汇编是优士丁尼生前完成的,后一部法律汇编是他死后汇编成册的,《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日耳曼法特征:1 、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 、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 、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 、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四.抗辩式诉讼:又称“辩论式诉讼”或者“对抗式诉讼”,是英美程序中一个最主要的特点,在民事或者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通过法庭上的辩论和问询证人澄清事实,法官不主动问询、悼念证据,而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双方的公断人。
五.纠问式诉讼:欧洲中世纪教会法院创制的诉讼制度,诉讼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案件进行调查,采集证据,训问证人,到刑罚执行,法院都可以主动介入,这一制度对后来的诉讼发展影响更大,并发展成为司法专衡。
六.城市法:中世纪西欧城市中产生的发展合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普通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等,与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发展城市组织机构的完善,市民的政治经济要求相适应。
七.英美法系:亦称“英吉利法系”或者“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美国法有其突出特点,与英国法并列成为这一法系的组成部份,所以称作英美法系。
八.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或者“罗马——日耳曼法系”,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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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花童鞋
罗马法-绪论 第一章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文明
1.为什么罗马法对现代法律文明有这么大的影响?
根本原因------罗马人崇尚法律,遵奉法律,重视法律
法律至上 ,法律作为一种信仰存在于每一个罗马人 心中。
“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像罗马人那样心甘情愿,
毫无怨言地躬身于神圣的法律旗帜之下。”
罗马法-绪论 第三章 罗马法的基本认识
• 1.罗马法的本义到底是什么?
• 罗马法泛指罗马国家的法律,它是罗马社会在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过 程中逐步发展完备的奴隶制社会法律。 • 现在所称的罗马法,一般指从《十二表法》制定到《民法大全》编篆 这一历史时期内的罗马法总和。 • 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一般指罗马法私法,而且主要是罗马私法中关于财 产取得及取得方式的法律
罗马法-绪论 第三章 罗马法的基本认识
• 4.罗马法的体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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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罗马法的体例的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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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盖尤斯的二分说--市民法+万民法 乌尔比安三分说--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
一般以盖尤斯《法学阶梯》和后来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例为模式: 人法(人、婚姻、家庭亲属、监护) 物法(物、物权、债、继承) 诉讼法,较为单纯与现代诉讼基本相同 (1)习惯或惯例--是不成文法律渊源的惟一表现形式 (2)法律--在罗马民众大会中审议通过的法案 (3)平民回忆决议 (4)元老院决议 (5)裁判官告示--马尔西安:“裁判官法是罗马法的生命之音。” (6)法学家解答 (7)皇帝敕令
罗马法-绪论 第二章 罗马法的历史影响
• 1.罗马法经历了怎样的发展?
• 形成----完善-----极盛----衰微----复兴
• 2.罗马法的影响的成果?
• 主要体现在对罗马法的继受。
• 3为什么罗马法能在历史的洪流中生生不息,影响世界?
• 罗马法之所以能够如此,一方面取决于它固有的法律精神与生命活力, 即其法律规则与制度所体现的人文性,世界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有 依赖与特定的历史条件。(经济关系的要求-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精神观念的要求-人权,人性和自然法+具体制度的需要+客观条件的 具备)
• 2.罗马人是怎样认识“法”的?(法律观)
• 罗马人对“法”有多种含义 主要的: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抽象的权利
罗马法-绪论 第三章 罗马法的基本认识
• 3.罗马法的分类
• A.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决议、平民大会通 过的决议、元老院通过的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答和皇帝敕令) • B.公法与私法 • 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变更。公法会犯是既定的,没有伸 缩余地,必须无条件遵守。 • 乌尔比安:“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规定。” • (公私法的划分?) • C.自然法 • 自然法是自然教导一切生命物的法律。 • D。市民法 • E.万民法 • F.裁判官法 • 裁判官法是罗马执政官官员,特别是裁判官和市政官所发布的告示的 总和。其宗旨是辅助、补充或修正市民法。
• 6.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
第一章 人
罗马法本论 --第一编 人法
• 1.罗马法中关于“人”的理解?
• 现代法律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罗马法律的人并没有明确说自然 人一定是法律上的“人”,也没有关于法人的概念,但是法人的内容 却大量存在。
罗马法-绪论 第一章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文明
2.到底是怎样的国家和社会产生了这么伟大的发明? 罗马社会的经济形态:农业经济社会------农业经济+商品经济 罗马社会的社会基础:奴隶制社会 罗马国家: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市国家诞生---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 (1)王政时期(753-510BC) • (2)共和时期(510-27BC) • (3)帝国时期(27BC-476AD) • 在一个奴隶制社会的土壤上产生了一个与社会制度本质完全差异的, 调整商品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这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民族国 家的法律本质及其特征,并不总是与立足其上的社会政治与国家制度 相一致、决定一个法律制度本质及其特征形成最深层的原因其实是社 会经济和文化。(这可以思考一下我们国家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形成 一个真正的完全的法治社会法制国家?)
罗马法-绪论 第一章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文明
• • • • • • • • • (3)公正分配原则 可以从西塞罗,斯多葛学派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甚至先于古希腊的时期。 “给每人他之应有” 罗马法学家特里封宁-----各得其所 乌尔比安-----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4)契约自由原则 商品经济是其存在的基础。 罗马后期,一旦具有公民权就可以自由参与任何法律关系。 (5)契约必须信守
罗马法-绪论 第一章 罗马法与现代法律文明
• 3.罗马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 (1)法理精深 • (2)概括简赅 • (3)系统丰富 • (4)程序成熟灵活
• 4.罗马法体现了哪些民法精神与现代法律原则?
•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罗马法理论上源于---自然法; • 乌尔比安:“现今所谓法律即取义于正义。事实上,它就是真善与公 正的艺术。” • 己法自守-----遵守你自己制定的法(对法律的崇尚+体现最大公平) • 《学说汇纂》:“为别人制定的法律,自己也必须遵守。”
罗实信用原则 • 来自于----诚意(fides),信守自己的许诺。 • 对契约忠实这一基本原则须让步于更高的价值因素------在判断善意时, 亦需考虑到第三者的利益。 • 真正的公正是:给予每人他之有,但任何其他人更合理的索回权却不 因之受阻。如果我不去索回我的东西,那么它就归寄存人所有,尽管 他是通过卑鄙行径获得此物的。
• 4.罗马法的具体影响?
罗马法-绪论 第二章 罗马法的历史影响
• • • • • • 1.法国-----《法国民法典》 2.德国-----《德国民法典》 3英国法---引用了许多技术词汇 一般性原则 4.美国法---一般性原则 5近代国际法 6中国
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 从国家到社会 从身份到契约 从经验到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