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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自然法

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其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密不可分的。正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引下,罗马法才得以克服其自身的种种限制,步入良好而快速的发展轨道,并逐渐臻于完善。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著称于世,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古代其他任何法律所不及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美国学者莫里斯也确切地评述到:“罗马人用武力征服全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具有如此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是与罗马法中所蕴涵的自然法思想分不开的。英国法史学者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本文试图从自然法思想的角度来探讨其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以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自然法赋予罗马法以理论指导

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前540~480年)、苏格拉底(前469~399年)、柏拉图(前427~347年)以及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322年)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

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公元前2世纪,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到罗马共和末年、帝制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塞涅卡(公元前65~14年)、盖尤斯(公元117~180年)、保罗(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公元170~228年)及帕比尼安(公元146~212年)等著名罗马法学家不但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信奉者,而且他们把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关于自然法的理论,西塞罗有过非常精彩的论述。他在《论法律》中指出,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由于自然法不是实在法,它只是一定的理念和原则,对实在法起着统摄、指引作用。或者说,自然法只是实在法的指导思想或原则,即某种实在法的理论基础。而实在法若没有一定的理论的指导,则只能是盲目的、漫无目的的。可以说,没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法律是没有归属感的;相反,在一定理论指导下制定出的实在法能朝着某种既定的价值观方向发展。我们看到,在自然法未传入罗马以前,罗马法发展缓慢,具有狭隘性、保守性的市民法在罗马长期适用,未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而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以后,罗马法的发展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主要表现在市民法有较大的实质性的突破,灵活善变的、适用于各民族的万民法便应运而生。罗马法的发展从此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轨道。当然,自然法对罗马法起作用并非自动的,它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学家这个媒介的。而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罗马有“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的说法。而罗马法学家正是在自然法的指导下,才对罗马法的发展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英国法史学家梅因说:“在罗马法学专家的遗著中,有些论点简直不能理解,除非我们掌握了斯多葛派的哲理把它用作一把钥匙。”

的确,自从自然法思想传入罗马后,务实的罗马法学家纷纷以自然法思想为先导,对法的理论进行了深入

的探讨,并把自然法思想中的理念贯彻到实在法的制订和实施上,从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在应用自然法推动罗马法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罗马法学家应首推西塞罗。他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同罗马法进行了较好的结合,对罗马法的发展进行了深刻的理论阐述,使罗马法的发展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西塞罗在其著作中,特别是在罗马的法律实践中,把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原理引伸到罗马法律中,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它的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从这个原则出发,他宣称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统治着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西塞罗还从自然法理念出发,认为法要体现正义。他猛烈抨击了那些视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为正义的观点,他说,“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正像那些哲学家断言的那样一切都应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如果他认为这样对他有利,只要他可能这样做”。

西塞罗始终认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的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西塞罗坚信,只要有符合自然的法才称得上是法律,才能体现公共的意志,而“恶法”只能被称作是什么别的东西,而不是法律。在这里我们看到,西塞罗在法学思想上对自然法能达到一种务实的理解,他是从法学层面而不是从哲学层面来理解自然法的,他将视野直接放在“法律国”而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提出了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建设问题。他认为,实在法应体现与自然一致的正义,应符合正确的理性。他把哲学上的自然观变成了法律上的自然观,并将之服务于世俗法治,从而推动了实在法的发展。当然,罗马法学家把自然法哲学注入法律决不是采取机械的、教条的方式进行的。“如果我们只计算那些肯定归属于斯多葛派教条的法律条文的数目来衡量斯多葛派对于罗马法发生的影响,这将是一个严重虽然是很普通的错误”。

自然法对于罗马法的贡献,“并不在于它们提供给罗马法的特殊论点的数量,而在于它们给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而这个假设是创造实在法的最高原则,可以说,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催化剂”的作用。有学者认为,“罗马人发展罗马法主要源于自身的努力,但罗马法的发达(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的出现)和罗马法学的产生,则无疑是与接受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相联系的。”

梅因也认为,自然法的引入是罗马法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转折点。他说,“从整体上讲,罗马人在法律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的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我们看到,自然法在罗马的非常活跃时期,正好是罗马法学史上的古典时期(公元前1世纪~3世纪),这也是罗马法学达到了成熟的黄金时期。可见,罗马法学的繁荣与自然法的繁荣是交相辉映的。

二、自然法促成罗马法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

罗马法之所以能跨越时空的限制,历经千余年而影响不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罗马法特别是其私法如实地反映了客观自然规律。因为只有反映客观自然规律的法,才是对事物本质的规定,才是理性的结晶,而非就一时一事所作出的规定。只有这样的法,才能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愈久弥坚。而罗马法之所以能做到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是与自然法对其的促成分不开的。自然法宣称实在法应体现与自然一致的正义,应符合真正的法——正确的理性,而正当理性实质上是指自然力量,即自然规律。因为在自然法学者看来,所谓的“上帝”、“神”、“正确的理性”与“自然”是同义词[11](P67),正如西塞罗所指出的那样,作为正确理性的“法”,既不是靠哪个人的天才创造的,也不是由人民的任何法令建立的,而是某种永恒的原则,这种原则统治着整个宇宙,理智地规定什么是正确的或错

误的。西塞罗特别强调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无效的,自然法是唯一绝对有效的法,任何实在法都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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