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之探究——对《论法的精神》一书的解读
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之探究——对《论法的精神》一书的解读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杰出代表。
他从20岁起就从事律师行业,1716年出任波尔多法院庭长,1728年被授予法兰西学院院士,之后又毅然卖官,外出游历,这一经历为其后期的著书立说提供了大量的事实材料。
在《波斯人札记》和《罗马盛衰原因论》成文之后,孟德斯鸠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和构思,才得以完成《论法的精神》这一历史性的著作。
孟德斯鸠的这本著作被誉为社会学学科的开山之作,特别是其中的“三权分立”理论对近代国家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影响深远。
然而,本文要研究的是这本著作中的另外一个理论——地理环境学说,即地理环境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孟德斯鸠自然地理学说形成的背景任何思想观点都不是无源之水,都有其自身形成发展的理论基础,孟德斯鸠的自然地理学说亦是如此。
孟德斯鸠潜心多年,汲取了前人和同时代学者的大量的思想精华,从而形成了其自身的思想体系。
他的哲学思想既受到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经验主义的影响,同时也带有笛卡尔理性论以及莱布尼茨的自然神论的色彩。
培根的经验主义强调一切知识来源于对客观世界的感觉,而不是来源于头脑里固有的东西,经验主义需要对外界的每一个经验中的特殊的、个别的事物进行归纳,最后得出一个普遍的道理。
孟德斯鸠就是通过观察不同地域条件下人定法的形式来总结出法的一般规律的,进而构建出其自然地理学说的。
笛卡尔认为,人类是精神和物质的二元结合,并且人的原始情绪总是同一定的对象相关联。
孟德斯鸠也从法这种“外在物质”中找到了指向人类精神的索引。
此外,孟德斯鸠的自然地理学说还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于17、18世纪之交,此时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主义制度已经逐步从发展的顶端走向崩溃,但统治阶级并没有认识到危机的本质,仍然大举扩张,这使得民生更加凋敝,社会矛盾日趋尖锐,摆脱封建专制的束缚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指向。
10第五章 论法的精神
➢ 孟德斯鸠将一种必然的规律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且以人类理性为作为桥梁,在 “必然”与“应然”之间,在自然法和人为法之间建立起沟通和联系,将世界的 根本理性作为人间法律的来源和依据,从而为自己的理论大厦奠定了一个较为坚 实的逻辑基点。虽然孟德斯鸠将社会法律等同于某种自然理性或必然规律的做法 是令人质疑的,因为他将法看做先天存在的规定,并且看做是超阶级的东西,而 非看做是对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看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但是,我 们也应看到,孟德斯鸠用理性确证法律的必然性和正当性,从而为反对封建专制、 推行法治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
➢ 27岁的孟德斯鸠担任了波尔多高等法院的庭长。这一职务使孟德斯鸠在学术研 究之外,有机会投身于实际的法律事务,并游走于上流社会。这使得他能够更为 真实地窥视当时法国上流社会的卑污混浊及司法机构中的种种弊病。
➢ 在国家管理上,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危害,这是自西方政治学说 萌芽以来就不能回避的问题。在西方,自古希腊城邦时期起,人们就在探寻一种 完善的政体,以期实现最好的治国方略。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继承并发 展了洛克的思想,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详细论证了 三权制衡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使“三权”的范围更加明确,使权力间的关系 更加明晰,由此诞生了作为后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政府组织原则的“三权分 立”学说。而他本人也当之无愧被称为“三权分立学说之父”。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法〕孟德斯鸠著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
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
上帝有其法;物质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
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人是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的,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
他应该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但是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
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情欲的支配。
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来。
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
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
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
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
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
和平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一条。
人类感觉到软弱,又感觉到需要。
所以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
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希望过社会生活,这就是自然法的第四条。
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
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
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国际法是自然地建立在这个原则上的,就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
战争的目的是胜利。
胜利的目的是征服。
征服的目的是保全。
应该从这条和前一条原则推出一切构成国际法的准则。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精选7篇)
《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精选7篇〕《论法的精神》篇1从接触法学这一学科的时候,总觉得法离我们是那么遥远,而在学习了近一年的法之后,又觉得法是那么神圣,尤其在读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之后,对法又有了更深的理解。
按照孟德斯鸠所讲,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是从事物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
在此意义上,所有存在之物均有自己的法。
上帝有自己的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位于人类之上的“慧神”有自己的法;动物有自己的法;人也有自己的法。
由此,世界万物皆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各寻其职。
书中某一节提到的自然法是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着。
之所以叫自然法,乃是因为它们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霍布斯问:“假设人类不是天然就处在____的话,他们为什么总是携带武器呢?他们为何需要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并没有发觉,他把社会建立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安在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身上。
他在书中还讲到:政体有三种形式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民众或者仅仅一局部民众握有最高权利之政体;君主这个题是由单独个体执政,不过按照了固定和确立了法律;专制政体那么是既无法律又无制度,全凭一个体按照一己的反复无常的意志和性情领导一切。
在孟德斯鸠看来,应当看何种法律直接产生自政体的性质,那么这种法律就是最根本的法律。
而三种政体也有其原那么,教育法律、立法及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和政体原那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络。
除此之外,他还讲到了法律和防御力量,攻击力量、政制、公民、土壤性质等方面的关系,解释了法律在各方面所显示的作用可见一斑。
在该书中的某一章节中提及:中国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尊敬皇帝便要处以死刑。
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何为不敬,因此任何事均可拿来作为借口去剥夺一切的生命,去灭绝所有的家族。
这种罪名称之为大逆之罪,而假设大逆罪的含义不明,就足以让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中去。
因此在我们个君主国中,人民认为政府是宽和的,这便是一切幸福的寄托所在。
论自然法精神及其对现代法治的意义
说, 自然法数千年的存在和发展这一事实, 本身已明的共同遗产 , 如果我们能够吸收其中的精华。 对于推 动我国的宪政法治建设 、 实现人民的更大福祉, 无疑大有
裨益 。 传统 自然洼精神探徽
¨ 者简介 】 刘国(9 8 ) 男, 16一 。 四川渠县人 。 西财经 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江 法学博士 。 [ 收稿 日期 】o6 0 8 2o—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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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J行政学院学报 20  ̄I lI 06年第 6期
种污损 了。 【 ” 格老秀斯认为 “ 自然法是正 当的理性准 则”这里的“ , 正当理性” 就是正义。就连上帝也要服从这
精神,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 目 标。在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过程中, 借鉴传统 自然法精神可使我们获得很 多教益, 从中g出的人权保障、 I 法律至上、 权力制约等一系列宪政装置对干现代法治的确立至关重要。
美■ 调 自然 法 正义 法治
【 中豳分类号】9 D0
【 文献标识码】 A
一
普遍的重视 , 不是因为立法者仅仅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或
为了敷衍民众耳 目, 而是因为体现自然法精神的正义观念 已如流淌在人体中的血液一样在人们思想中根深蒂固。 人没有血液就不能生存 , 国家没有体现 自然法 的正义精
神, 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 在这一意 义上说 , 国家的存 在
反映正义 的正当理性 , 这就象上帝也不 能使二加二 不等
【 文章编号】08 62(060 05 - 4 1 - 332o)6-03 0 0
等, 有人表述为公平, 还有人表述为正当。尽管文字表达 不同, 但其本质含义并无二至。综观各个时期的自然法理 论, 我们都可以看到贯穿其发展史的一条红线。 这条红线
自然法思想的精神内涵与历史功绩——从《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谈起
自然法思想的精神内涵与历史功绩——从《自然法:法律哲
学导论》谈起
张涛;郭清
【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27)002
【摘要】从古代朴素自然法到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再到近代古典自然法、现代新自然法,自然法思想拥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悠久的变迁史.而且,在历史上,自然法以其独特的思想和精神,为人类社会的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登特列夫在《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一书中,对自然法的价值、功绩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解读.跟随登特列夫探索自然法的足迹,感悟自然法的理论魅力,找寻自然法的历史功绩.【总页数】4页(P60-63)
【作者】张涛;郭清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0;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0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论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神学基础——近代理性主义宗教观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影响 [J], 周洋
2.自然法思想历史沿革的剖析——兼论自然法思想在当代的价值 [J], 管莹
3.西方自然法思想和我国儒家自然法思想之比较 [J], 褚素丽
4.“情理法”的西方困境及其疗治初探——以《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为例 [J], 朱俊
5.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 [J], 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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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
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自然法是一种意识形态和法学理论,其核心理念是法律应该基于普遍存在和不可变的自然原则,而不是由政府或人类创造。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社会中存在着超越人类意志的普遍法律原则。
在自然法的理论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和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解释。
自然法的原则公正与正义自然法的核心之一是公正和正义。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基于对公正和正义的理解,而不是基于当时的政治权力或利益考虑。
公正和正义是普遍存在的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
因此,法律应该旨在维护公正和正义,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自由和责任自然法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责任。
个体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由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个人责任和社会规范的限制。
自然法认为,法律应该保护人们的自由,同时要求他们履行相应的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和谐。
客观真理自然法认为存在客观的真理和价值,不受个人主观意识的影响。
法律应该基于客观真理和价值观,而不是基于政府或社会的意志。
因此,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尊重普世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维护人类共同的利益和福祉。
自然法的精神尊重人性尊严自然法的精神是尊重人性尊严。
自然法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不可侵犯的人权和尊严,无论其社会地位或背景如何。
法律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不得剥夺他们的自由和尊严。
公共利益至上自然法的精神是以公共利益为重。
自然法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福祉,而不是为了个别人或特定群体谋取私利。
因此,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促进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和谐发展。
遵循自然秩序自然法的精神是遵循自然秩序。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界中存在着一种固有的秩序和规律,这些规律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人类意志的干涉。
因此,法律应该尊重自然的秩序,不得违背自然规律,否则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总之,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
这些原则和精神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和谐发展。
英国的普通法 理念论自然法
英国的普通法理念论自然法
英国普通法源于古代传统,直到现代律法体系仍有很大影响。
它有时也被称为自然法理念,其基本思想是自然规律是最优先的,即自然的规则(即暂时的未强调的普通法)不受任何
情况的干涉,也不受政府或法官的限制。
自然法理念的核心是法律受自然规则的限制,即
脱离自然的规律的行为非法,因此不可实施或执行。
自然法理念的由来也很早,几乎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历史。
著名哲学家尼赫鲁在其《共和政府》中提出了共同论点。
尼赫鲁主张,人类自然受外部规则限制,完全受自然规律所约束,而法律也必须遵守其中的要则。
这意味着,任何违反自然规律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而任何
被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都必须遵循自然规律。
自然法理念也在英国各个司法系统中受到普遍支持。
首先,英国是一个民事律法国家,行
为和权利的法律原则均反映了自然法理念的思想。
此外,在英国的一般刑事程序中,谋杀
行为也必须遵循自然法理念。
因此,任何违反自然规律的杀害或杀害行为都是非法的,而
被定罪的人只能够被惩罚。
英国的普通法理念论自然法在现代司法实践中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尽管现代司法体系对法
律的定义和表现形式今天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它仍深刻地影响着如今的法律制度。
只要
法官和立法机构不致力于完全抬着脸面的更改法律,自然法理念将继续在英国的司法实践
中发挥作用。
论自然法的精神
自然法的历史源远流长,在西方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公元前七世纪自然法与人定法的概念就已出现。
要对自然法进行正确的诠释,首先就必须诠释自然的含义和法的含义。
荷马史诗中第一次使用“自然”这个词,在我国古代“道与自然”是道家学派研究的主要内容,《老子》中早就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在中国,“法”一词涵义甚为广泛,从语源上看,汉字法古体为“灋”,据许慎《说文解字》中解释:法大体有三层涵义:第一,“法”与“刑”是通用的。
第二,法者平直如水,含有公平之意。
第三,法含有明断曲直之意。
从哲理意义上看:汉语的“法”与“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规范和标准①。
“法,常也”。
另一方面,“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②。
在欧洲大陆,同样也有表示哲理意义上的法,这一传统源于拉丁文JUS就是一个具有哲理意义的模糊概念,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涵义。
但何谓自然,何谓法,何谓自然法,人们试图从宗教、哲学、法理角度去探讨它、诠释它,由于诠释立足点不同结论自然不同,可以说见仁见智③,但是关于自然法的精神中西方还是取得共通性认识。
自然法的精神大体包含以下方面:公平、理性、人权。
自然法首先体现的是公平的精神。
自然法之所以高于人定法,是因为自然法体现了公平,人定法之所以屈服于自然法,是因为人定法不可能对所有人实现公平,但是人定法应尽可能实现公平。
海希恩德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④。
法律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公平,只有当法律是公平时,人们才信仰法律服从法律,才会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仲裁。
因为法平如水,它能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做到定分止争,所以人们才需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纠纷是不可避免,有纠纷就必须建立一种解决机制使整个社会不致于在无序的混乱中毁灭,如果法律做不到公正,人们就会祈求另一种解决争端方法。
孔子曾言:“不患而寡不安,不患贫而患不均”。
孟德斯鸠论述的自然法四大
孟德斯鸠论述的自然法四大引言在法律与伦理学的历史上,孟德斯鸠是一个备受赞誉的法理学家。
他在其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自然法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探讨孟德斯鸠所论述的自然法的四大要点。
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是一种关于道德和正义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源于人类的本性和理智。
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是与人的天性相适应的规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自然法的基本特征1.普遍性:自然法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世规范,无论其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
2.不变性:自然法的道德原则应该是永恒不变的,无论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变化。
3.合理性:自然法是合乎理性的,它符合人类的理智和智慧,不违背人类的本性。
4.客观性:自然法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个人主观意志的影响。
自然法的四大观点观点一:人的自由与平等权利孟德斯鸠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并且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
自然法赋予了人们追求自由的权利,这是一种与天性契合的权利。
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不受到他人的压迫和剥削。
观点二:社会契约与民主政治孟德斯鸠主张人们应当按照社会契约的原则行事,通过共同的意愿建立一个民主政治体制。
社会契约是一种人们自愿达成的协议,通过这个协议可以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和利益。
民主政治体制是符合自然法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它使人们能够自主参与政治决策,并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观点三:人权与私有财产权孟德斯鸠强调人权和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
他认为人们有权拥有个人财产,并且这个权利是被自然法所保护的。
私有财产权是人们劳动的结果,也是实现个人利益和幸福的基础。
只有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观点四:国际法与国家主权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不仅适用于国内的政治和法律问题,还适用于国际关系中。
他主张国家之间应当按照自然法的原则相互合作和交往。
国家主权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原则,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利。
然而,国际社会也应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如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简论自然法派的法律定义
简论自然法派的法律定义刘俊辰在此我所阐述的法律定义正是在欧洲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影响最大的法学定义之一。
作为一个大一的本科生谈这些难免有点班门弄斧,也就姑且做些简单的阐释吧。
自然法观点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的哲学家普遍承认世界史拥有自己运行的规则与秩序的,而自然、人类社会都存在着这种规律,对于这种规律的叫法这种规律的叫法各有不同。
有的人就将这种规律看作宇宙自然的”法”,叫它自然法。
例如柏拉图则将世界中的事物分为自然事物与人为事物两种,例如城邦就是人为事物,而作为对应的应该有一个自然状态下的城邦存在的,这就是他所提到的“理想国”,而自然法则区别于君主、议会制定的法律,自然法是先于实定法出现的,也是高于实定法的。
而这里的自然法是不能得到实证的、是抽象的。
更多指的是价值、正义层面的法律秩序、制度和规范等内容。
而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自然是十七至十八世纪的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他们的观点各有侧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谈的是法律背后、影响法律的内容,洛克主要是谈的作为政府的权利产生以及分权学说。
但其主要观点仍然是“法律是高于实在法的道德或正义原则”。
这里我想以让·雅克·卢梭为代表来阐释古典自然法学派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阐释。
谈到卢梭的法律定义,自然先要谈及他的“自然状态”这一概念,而这种自然状态就是野蛮人群居的状态,野蛮人只是知道保护自己。
“人类的第一法则就是要维护自己的生存;人类的首要关怀就是关注他自身。
”1在这种条件下人类不可避免的成为了“自己的主人”。
而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不存着理性的成分,野蛮人是没有理性的,而存在的自然法的基础就是人的天性中的同情与怜悯,这便是自然法产生的基础。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理性,也没有对于自然法有力的裁决者、执行者,这样每个人都可以随意的解释法律,随意的使用法律。
而人们订立契约进入公民社会后,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1[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徐强译,北京:九州出版社,第9页。
论法的精神
相似法律带来的不同结果
——执法应考虑立法者目的
凯撒下令,个人收藏在家中的小银币不得多余60枚。 这个法律在罗马被认为是调节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 好法律。 在体制时代,法国同样制订了一个相似的法律。其规 定用证券换取金钱,然而因为是强制的,证券本身一 文不值。 凯撒的禁令为的是让钱财在人民中间流动,而法国制 定的法律却把财富都聚集在了某些人手中。同样的法 律因为产生形式不同而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效果,其结 果让人咋舌。
问题四:政体腐化的原因
1、民主政体;当人们丢弃了平等精神,转而崇 尚极端平等精神,每个人都要与他们自己选出 的领导人平起平坐时,民主政体就腐化了。 2、君主政体:当贵族特权被剥夺时,君主政体 就转而走向一人专制政体。 3、专制政体:由于孟德斯鸠对于专制政体的极 度厌恶,因此他认为这种政体本身就是腐化的 。
法国制定了一个规定:“一种利益若两个人主张,那 么其中一个死亡后,另一个主张者就可以得到这份利 益。”这本是想要借此熄灭争讼,但是事与愿违,却 引发了更多人的厮打。 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在法律适用中一定要注重立法者 的本意。不然就会朝着更极端的方向发展,比如宋朝 关于棍刑中宋高祖曾经说“天饶一下地饶一下,我会 饶他一下。”本意是吧10进制结尾改成7进制,却不 想反而增多了刑罚次数由原本的60起刑变成了67起刑。
立法者的精神
宽和适中应该是立法者的精神 可以说,孟德斯鸠整本书都在证实这句话。 宽和是指立法不应严苛,适中指法律的适用应该把握 好尺度,不应过分繁杂。 孟德斯鸠认为“道德上的善于政治上的善始终处在两 极之间。”法律是对于自由而言不可或缺的,但是过 于繁杂可能会损及立法目标,过于繁杂也不利于案件 的效率,出现一再审查而使控辩双方纷纷破产的情况。 所以适中的立法尤为重要,既不能追求立法的极致, 也不能放任自流。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上)》读书笔记《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
虽然这本书有一定的时代和思想局限性,但仍值得我们去阅读。
那么“法的精神”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孟德斯鸠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法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法提醒着存在物的初元理性,同时建立了各种存在物之间的联系。
但人类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会受萌生出的欲念引诱,违背自己的初元法则。
我们需要道德规范来提醒自己,因此立法就是为了让我们恪尽义务。
自然法先于其他任何法则诞生,在社会组成之前便为人们所接受。
自然法是依据人的需求产生:人们害怕什么,就会有相应的法条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人们渴望什么,就会有法条来保障。
我觉得自然法就是反映了人类对生活的愿望和要求。
法律是人为的。
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会扩大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这促进了万民法的产生,维护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共处。
每个国家内全体公民还会设立自己的公民法。
法律的制定要与本国的社会性质、政治体系所能承受的自由度、人民的习俗、宗教信仰等相结合,同时立法时还要考虑各种法律还要相互照应。
第二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政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但这里的专制政体与我国古代的君主专制并不完全相同,这里的专制政体指君主政体因腐败而蜕变成的最坏政体,不是指君主独自掌握政权。
人民在共和政体中尤为重要,人民既是君主也可以是臣民。
论体现在田园诗画中的自然法精神
所理想的 一种 自然状态 。 但此 “ 自然状态 ” 却不可作为彼
由此看来 , 作为帮助统 筹万物 的总 则 , 实是一种 宇 法
“ 自然界” “ 或 原始状 态” 来解读 , 它表 现的是一副 自成秩 宙现 象而不仅仅是 人类现象 。 但它 由此 拉开 了人 的视界 , 序、 自然而然 的本原状态 。 关及人与 自然调 和及秩序 化的 在天人观念映 射下 , 文艺创作的思路 和境 界豁然开觇 “ 既
如果以 传统 法哲学的本体论 方式来解 释 自然法 ,它 野 , 但总体指 向一直得到 确认和坚持 , 即以智的 自觉 , 通
贯通直达 宇宙本体 , 并以此指 导人生价值 本质和 指的是引导 人类与 自然和谐 一体之规 则 , 因此也称人 际同 过 神会 、
构法 。 自然法是人类社 会在原初时期萌 生的思想体 系 , 其 人类行为 , 最终 求得与宇宙诸 相的和谐相 一 , 生生不息: 天 万物 与我 为一” 。 时代相当干中国春秋时代或古希腊前期 , 了当时 社会 “ 地与我并 生 , 体现
也不是向一 指导思 想 , 但不原始甚至具有 永恒意义 一切生物 平等 不是以世界为有限 的圆满的现实而崇拜模仿 , 非
和睦 、 长幼秩序分 明、 人际交往顺利 、 社会开 明 自利 等一 无尽 的世界作 无尽 的追求 , 闷苦恼 , 烦 彷徨不安 。 它所表
一
在 东罗马优士丁 尼大帝的 《 法学 阶梯》 ,自然 法如此 现 的精神是一种 ‘ 中 深沉静 默地与这 无限的 自然 , 限的太 无
一
夷 代 悲白头翁》中有 过: 今 年花落颜 色改 , “ 明年花开 复
谁在 ?… …年年 年岁 岁花相似 , 岁岁年年人不 同 !” 同样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该书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的定义、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法律的自由与制约、法律的地域与时间范围等问题。
以下是关于《论法的精神》的读后感:
1. 法律的定义与起源: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由人的理性所制定的规则,它起源于社会的自然需要和人的本性。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由,以及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2. 法律与政体的关系:孟德斯鸠深入探讨了法律与不同政体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应该与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适应,以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权力的制衡。
例如,在民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而在专制政体中,法律往往沦为统治者的工具。
3. 法律的自由与制约: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他认为,自由是人的自然权利之一,但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需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个人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同时也能保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4. 法律的地域与时间范围:孟德斯鸠还探讨了法律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他认为,法律应该根据不同的地域和时代背景进行调整和适应。
因为不同的地域和文化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和社会需求,所以法律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总之,《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学著作。
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法律的自由与制约等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
简述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变近现代以来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受惠于自然法思想颇多,尤其是作为方现代政治理论核心的自由、权利、宪政理论,人们在论证其理论的合法性、探寻其理论发展的历史轨迹时,总免不了要回到自然法思想,并力图从源远流长的自然法思想中获得理论支撑。
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等几种不同形态的演变。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初生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
当古希腊诡辩论者安提弗指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任何人违反了自然法则是要受到惩罚的时候,关于自然法潜在的思想就开始在古希腊先哲的心中慢慢形成了。
根据米利都斯学派的哲学,构成实际的基本元素都有扩大自己领土的倾向,然而总有一种必然性或自然律永远地校正着这种平衡。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赫拉克利特提出“逻各斯”一词,并认为万物都是根据逻各斯而产生的。
这个“逻各斯”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古希腊的朴素唯物主义所揭示的自然法。
①柏拉图的《理想国》将正义原则(自然法)与工具性的法分开,正义原则是基本法,不是统治的工具而是统治的原则;柏拉图认为,正义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就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力所能及的工作。
在他所畅想的共和国中,统治者、军人以及生产阶层三大等级都要固守自己的天职,恪尽职守而不干涉任何他人的事务,正所谓“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柏拉图进而阐述说,就法律诉讼而言,正义就是指人应得到并关注那些理应属于他的东西,即“各得其所”。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指出,人定法是根据神的旨意制定的,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人类都要服从神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的主要意思就是“为各人所得的归于各人”。
亚里士多德明确地将政治正义划分为自然正义(自然法)与法律正义(实在法),并提出自然法的永恒性、普遍性与不变性,堪称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
[方案]西方社会思想史
名词解释一、理想国:《理想国》是柏拉图提出的一个完善的理想,是人间神国的梦想。
乌托邦属于柏拉图的理念世界。
他将国家的概念提高的驾驭一切的高度,柏拉图社会思想的主要之点是把政治社会当做一个功能互补的体系来对待。
他的创建和贡献在于指出为了以一种真正社会学的方式思考社会就必须将社会视为一个系统的整体。
二、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城邦是自然进化的产物。
是人类社会组织有低级向高级逐步演进的结果。
城邦是“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是满足人类需要的生活共同体;是发展人性、落实人性、实现人性的道德共同体。
公民为城邦所有。
有适当的规模,是一个地方共同体。
本质是由公民决定的。
公民的本质是平等享受政治权利。
只有享受平等政治权利的人才是公民。
包含偏见,完全否认了奴隶、外邦人和妇女的权利。
是在为奴隶制辩护,认为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
三、社会契约论:十七世纪近代自然法的一个内容,指使人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或市民社会的行为,自然权利是社会契约的起点,社会契约是关于一种未来社会的成员间的契约,涉及的是那个未来社会的国体。
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卢梭。
四、人是万物的尺度:智者学派集大成者普罗塔格拉的思想。
指万物的存在与否在于人的感觉。
人是一个独立自立的个体;社会是人创造的,人是评价是非的标准。
首次将人置身于世界和社会舞台的重心,强调了人的地位和作用,是人文主义精神的最初体现,起到了思想启蒙和解放作用。
但否认了世间的客观评判标准。
五、奥古斯丁“救世论”:是有关基督教的思想。
建立在原罪论和神恩论的基础上。
认为整个人类都是要救赎的,但是人无力自救。
教会是上帝所指派的拯救人类的工具,人若不成为教会的一员就不能得救。
教会是上帝拯救人类的工具。
这种“教会中心论”从教义脉络上说是原罪论和神恩论的必然结论。
六、文艺复兴:是14世纪在意大利兴起,16世纪盛行欧洲的一场思想文化解放运动。
宣传人文精神,是反对宗教神学。
揭开了现代欧洲历史的序幕。
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认识是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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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法的精神
自然法的历史源远流长,在西方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公元前七世纪自然法与人定法的概念就已出现。
要对自然法进行正确的诠释,首先就必须诠释自然的含义和法的含义。
荷马史诗中第一次使用“自然”这个词,在我国古代“道与自然”是道家学派研究的主要内容,《老子》中早就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在中国,“法”一词涵义甚为广泛,从语源上看,汉字法古体为“灋”,据许慎《说文解字》中解释:法大体有三层涵义:第一,“法”与“刑”是通用的。
第二,法者平直如水,含有公平之意。
第三,法含有明断曲直之意。
从哲理意义上看:汉语的“法”与“理”,“常”通用,指“道理”,“天理”或常行的规范和标准①。
“法,常也”。
另一方面,“法”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等相通②。
在欧洲大陆,同样也有表示哲理意义上的法,这一传统源于拉丁文JUS就是一个具有哲理意义的模糊概念,具有权利、公平、正义等涵义。
但何谓自然,何谓法,何谓自然法,人们试图从宗教、哲学、法理角度去探讨它、诠释它,由于诠释立足点不同结论自然不同,可以说见仁见智③,但是关于自然法的精神中西方还是取得共通性认识。
自然法的精神大体包含以下方面:公平、理性、人权。
自然法首先体现的是公平的精神。
自然法之所以高于人定法,是因为自然法体现了公平,人定法之所以屈服于自然法,是因为人定法不可能对所有人实现公平,但是人定法应尽可能实现公平。
海希恩德
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④。
法律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公平,只有当法律是公平时,人们才信仰法律服从法律,才会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仲裁。
因为法平如水,它能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做到定分止争,所以人们才需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纠纷是不可避免,有纠纷就必须建立一种解决机制使整个社会不致于在无序的混乱中毁灭,如果法律做不到公正,人们就会祈求另一种解决争端方法。
孔子曾言:“不患而寡不安,不患贫而患不均”。
这说明公平观念,公平精神不仅是人们的一种理念更是法的灵魂,是法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亚里斯多德认为:自然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
人在本质上是平等,从上帝造人角度看,人即然是由上帝造的,除了上帝之外别无主人,在“无知之幕”下,人生来是平等的。
自然法另一种精神是理性的精神,斯多葛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宇宙自然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的过程中就是服从自然法,尊重自然法也就是尊重人自身的理性。
这种观点颇类似于我们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斯多葛派学者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遍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与人达到形和质的合一。
人们遵守自然法信仰自然法,是因为自然法体现了人们内在的理性和自然界的理性。
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
这种理性是得到
普遍认同,在不同种族,不同地区都适用。
它告诫人们要各尽其责,不去做不应该做的事,取自己所应得的。
自然法的理性要求人们与他人交往时,应本着善心对待他人,不存在偏见并抛弃邪恶的情感。
正因自然法具有理性,所以它才具有永恒的生命。
因为理性的法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得到所有人的认同,它的生命历程才得以延续。
西方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探讨自然法的历史,只有理性的东西才值得人们去探讨,也经得起人们探讨,人们本着理性之心去探讨自然法,又使自然法理性在探讨中得到发展和承接。
自然法的另一个精神是对人的尊重。
西塞罗认为:国家实施有害法规时,理所当然地不能被称为法律。
因为这种法规无异于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部所可能制定的规则⑤。
国家实施有害法规则时,理所当然不能被称为法律。
因为国家根本任务就在于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这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人们之所以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国家,就在于需要国家保护每一个个体的人权和集体人权,它不仅要保护多数人的人权,少数人的人权也同样需要保护。
国家在实施有害法规时,要么侵害多数人人权要么侵害少数人人权或者兼而有之,国家只要实施有害法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侵犯人权,这与人们最初让渡自己权利设立国家的宗旨相违背。
因而国家存在就缺乏正当性,由国家实施的有害法规同样不具有正当性。
当国家实施有害法规时,人们就有理由不去服从和遵守,并且也有权利去废除这样的国家和法规。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就市民法来说,奴隶不被认为是人,
但根据自然法就不同了,因为自然法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
奴隶是人,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这说明自然法在某种程度也就是人权法,自然法所保障的人权范围是非常广泛,既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也包括男女平等权、参政权、制定法律权。
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权利,在任何时人们都没有把它让渡给政府,除非一个人在伤害他人生命时,政府基于保护他人生命的正当性,才有权剥夺侵害者生命,如三章之法“杀人者死,伤及盗抵罪”,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自然法对人权的保护。
也反映了人们朴素的自然法思想,一个人只有在杀害他人时,才有可能失掉自己的生命权。
这一点《圣经》上说得更显白,“若有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人的言论自由权是民主社会重要的人权,一个法治政府应保护公民言论自由,而不是剥夺言论自由,人之有口就象土地有山川河流一样,是自然现象。
上帝造出人口,不仅仅让人吃饭,更重要是让它交流情感表达自由。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对河流洪水人们只能疏不能堵,对人们的言论自由政府也只能放不能收。
因为这是自然法的基本要求。
财产权是人们最基本权力之一,没有本人同意,最高权力机关不得从任何人那里夺取其财产。
如果政府专断地夺走人们财产,那么政府就违背了委托关系。
从某种角度看人民与政府关系就如主人与仆人关系,没经主人同意,仆人取走主人财产是违背自然法基本准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