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摘要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摘要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总共分为六卷,作者在第一卷首先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他们各自的原则,接着在后五卷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域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法律与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
孟德斯鸠引用大量历史记载,大量经典事例,采用了比较分析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打下很好的基础,是值得我们认真阅读的经典著作,同时还给我们留下很大的思考空间,发人深思。
本文按照《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将本著作进行了概括,总共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政体关系1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
由此可以推断,一切存在物都有属于自身的法。
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而这种物质运动是具有某种固定规律的,人同样受到规律的支配。
自然法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在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和平、觅食、爱慕、期望过社会生活是自然法的法条。
当人类处于社会中,国家间、个人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法律,这就是人为法了,例如,解决国与国之间矛盾的国际公法、政治法、针对全体公民的民法。
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它的政治法。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府将无法生存,一个民族所建立的政体,较好的状态就是:其政体的特殊支配权与该民族的支配权能够恰如其分地吻合。
而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
本书主要探讨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①。
2 与三种政体相关的法律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在共和体制中,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前者称为民主政治,后者成为贵族政治。
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人民的意志体现出来就是只有通过选举才能成为君王,所以,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是民主政治中又一项基本法律;人民行使其选举权时,选举理应公开进行,这也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律;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 1748 年。
全书共 6 卷 31 章,其中上册是 3 卷 19 章,下册是 3 卷 12 章。
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该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直到现在仍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孟德斯鸠所倡导的法制、民主、自由的思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认为三种权力应该彼此制约,达到一种均衡,这是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核心内容。
此外,孟德斯鸠还主张一种“法律的精神”,认为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公正的、明确的,并且应该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目的。
他反对专制和暴政,主张法治和民主,认为只有在法治和民主的基础上,国家才能实现稳定和繁荣。
总之,《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它对西方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我们今天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0第五章 论法的精神
➢ 孟德斯鸠将一种必然的规律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且以人类理性为作为桥梁,在 “必然”与“应然”之间,在自然法和人为法之间建立起沟通和联系,将世界的 根本理性作为人间法律的来源和依据,从而为自己的理论大厦奠定了一个较为坚 实的逻辑基点。虽然孟德斯鸠将社会法律等同于某种自然理性或必然规律的做法 是令人质疑的,因为他将法看做先天存在的规定,并且看做是超阶级的东西,而 非看做是对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看做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但是,我 们也应看到,孟德斯鸠用理性确证法律的必然性和正当性,从而为反对封建专制、 推行法治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
➢ 27岁的孟德斯鸠担任了波尔多高等法院的庭长。这一职务使孟德斯鸠在学术研 究之外,有机会投身于实际的法律事务,并游走于上流社会。这使得他能够更为 真实地窥视当时法国上流社会的卑污混浊及司法机构中的种种弊病。
➢ 在国家管理上,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危害,这是自西方政治学说 萌芽以来就不能回避的问题。在西方,自古希腊城邦时期起,人们就在探寻一种 完善的政体,以期实现最好的治国方略。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继承并发 展了洛克的思想,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详细论证了 三权制衡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使“三权”的范围更加明确,使权力间的关系 更加明晰,由此诞生了作为后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政府组织原则的“三权分 立”学说。而他本人也当之无愧被称为“三权分立学说之父”。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话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嘿,朋友!今天咱来聊聊孟德斯鸠的那本《论法的精神》。
这本书啊,那可是相当厉害!孟德斯鸠这老爷子在书里就像个智慧的小精灵,到处蹦跶着给咱们讲法的那些事儿。
他说啊,法律可不只是一堆条文,那背后有着深层次的精神呢!你想想,要是法律都乱七八糟没个准头,那咱老百姓不就抓瞎了嘛。
他强调说不同的地方要有不同的法律,就好像不同的人得穿不同尺码的衣服一样,合身才舒服呀!比如在一个草原上,和在一个大城市里,那法律能一样吗?肯定不能啊!他还特别提到了权力的制衡,就像玩跷跷板一样,这边重了那边就得起来点,不然就失衡啦!孟德斯鸠说权力不能都集中在一块儿,不然那可就容易出乱子,得让它们相互制约,这样大家才能相安无事。
我就想啊,这老爷子太有远见了,这不就是怕有人权力太大无法无天嘛!这本书里还有很多有趣的观点呢。
比如他说地理环境也会影响法律,北方冷,南方热,人的性格都不一样,法律自然也得有点差别。
嘿,听着还挺有道理!有时候我就琢磨,难怪咱这地方的法律是这样,原来是有这些个原因呢!读完《论法的精神》,我感觉自己好像突然懂了好多。
以前觉得法律就是那些干巴巴的条文,现在才发现背后有这么多门道。
孟德斯鸠就像个法律界的大侠,带着我们在法律的世界里闯荡,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丰富多彩。
总的来说啊,这本书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
它不光是一本讲法律的书,更是一本让我们思考社会、思考人性的书。
它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我们对法律这个神秘世界的大门。
如果你还没读过,那可得赶紧去看看,说不定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呢!孟德斯鸠老爷子在书里等着给你传授他的智慧呢,哈哈!。
专题---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由君主或国王行使。因为行政部门 需要行动迅速,个人比几个人管理要好些。行政权的主要职 能是:决定宣战与谈和,防御外来战争,维护公共安全,派 遣或接受使节等。军权也由行政机关掌握。
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法 官与被告人地位同等,依法行使司法权。法官最好是一年一 选,法庭不必是常设机构。
主要思想
一、法、人类法、自然法 二、政治自由与基本法 三、政治自由和特别法
一、 法、人类法、自然法
法的精神所用的“法”字,是含有法、法则、法律、 规律等多种含义。根据孟德斯鸠的界定:“从最广泛 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出来的必然关 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显 然,这里的法是广义的,指的是世界上万事万物存在 和运动的规律、法则。
此外,《论法的精神》还于19世纪末漂洋过海来到东方,影响了我国的康有 为、梁启超、孙中山等一大批资产阶级政治家和理论家。在当代,不仅西方 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会也不能完全抛弃孟德斯鸠阐发的许多政治法律原理 原则,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过程中,汲取《论法的精神》中 值得借鉴的因素。
本书在我国早有严复的译本,书名《法意》,对我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有重 大影响。
在对分权历史的追溯和英国现实考察的基础上, 孟德斯鸠深思熟虑了分权的模式。他把国家权力 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将它们分别 赋予不同的机关。
孟德斯鸠强调,其中任何两种权力都不能集中在 一个人或者一个机关手中,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 如果三种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那 一切便都完了。
因论》《论法的精神》。
27岁承袭伯父的职位和爵位,任波尔多法院的庭长,并改名孟德斯鸠男 爵。
《论法的精神》书摘
《论法的精神》书摘《论法的精神》上册书摘(第1—28页)〔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2.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
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人是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的,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
他应该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但是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
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情欲的支配。
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来。
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
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
3.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
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
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
4.和平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一条。
5.人类感觉到软弱,又感觉到需要。
所以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
6.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7.希望过社会生活,这就是自然法的第四条。
8.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
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
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9.国际法是自然地建立在这个原则上的,就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著作。
1748年出版。
中译本有程炳熙、张相之和日本人何礼之合译的《万法精理》,严复译的《法意》和张雁深译的《论法的精神》。
全书共6卷31章。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
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
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
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
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这部著作的分权理论对世界历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被美国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吸收。
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和推动。
孟德斯鸠孟德斯鸠(1689—177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一个达官显贵之家。
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8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21年孟德斯鸠匿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
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
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
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
《论法的精神》摘要
《论法的精神》摘要一、关于政体的划分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
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
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
二、关于自由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
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
“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三、关于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简介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著作《法政论》(The Spirit of the Laws)对法治和立宪制的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提倡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对当代的法治国家建设和政治体制设计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权力分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对权力分立的追求上。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得到合理的分隔,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的滥用和专制。
他将政治权力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主张这三者相互制约,共同参与国家决策的过程。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权力。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中,行政权力应该和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这样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背法律规定。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
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力应该由代表民意的机构行使,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进行立法决策。
他强调立法权力应当与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机制,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审判和裁决案件的权力。
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机关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司法权力应当负责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权益,并有效地制约行政和立法的滥用。
权力制约与平衡除了权力分立,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还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他认为,政治体系中的不同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关系,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权力制约孟德斯鸠主张通过相互制约的方式来限制不同权力机构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裁判,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扰。
这种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确保政府稳定和社会公正的关键。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平衡,互补而不是相互对立。
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当相互制衡,形成一种相对平衡的政治体系。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在第一卷中,作者首先讨论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身体的关系、政治制度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
然后在最后五卷中,作者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区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以及法律与不同国家和不同政治制度的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
孟德斯鸠引用了大量的历史记载、大量的经典事例,并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孟德斯鸠是一本值得我们仔细阅读的经典著作。
同时,它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思考的空间和发人深省的东西。
根据《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本文对这部作品进行了总结,并将其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制度关系1法律与制度的关系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法律是从客观事物的本质中衍生出来的必然关系由此可以推断,所有的生物都有自己的法则。
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组成的,它有一定的固定规律。
人们也受法律控制。
自然法源于我们生活的构成。
在所有的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自然法。
和平、觅食、崇拜和对社会生活的期望是自然法则。
当人类在社会中时,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
这是人为的法律,例如,国际公法、政治法和民法为所有公民解决国家间的冲突。
每一种社会形式都有自己的政治法则。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政府就无法生存,那么由一个国家建立的政权就处于更好的状态:它对政权的特殊控制可以与国家的控制相匹配。
然而,法律必须符合在同一行业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制度的性质和原则。
这本书主要讨论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它存在于体系中的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
2与三种政治制度相关的法律孟德斯鸠将政治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共和制、君主制和独裁制在共和体制下,所有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
前者被称为民主政治,而后者则成为贵族政治。
在民主政治中,人民不仅是君主,也是臣民。
人民的意愿反映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只有通过选举,他们才能成为君主。
因此,为确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律。
论法的精神
——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孟德斯鸠
一、作者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出生于波尔多附近的贵族家庭。祖父是波 尔多议会的议长。 19岁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担任讲师。先后被选为法兰西学院 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是法国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法
完
内容
第一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 第二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 民自由的关系问题;
第三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第四卷谈法律和贸易; 第五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 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内容
然状态中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是永恒的,不论在自然状态还是在
社会状态中,只要人类存在,这种自然关系便不会消失,自然法亦将不断地发 挥调节作用。
三权分立
这是书中最精彩的部分,也是其最主要的理论贡献。
在自然法的作用下,人们自然而然地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随后,为了调 整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各种法律应运而生。第二章至第十章详细阐述了从政 府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法律,第十三章在论及与宪政制度有关的法律时,提
学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与同时期的伏尔泰、卢梭等齐名的启蒙思 想家。 1721年发表《波斯人信札》、1734年《罗马盛衰原因论》、 1748年发表《论法的精神》。
二、时代背景
孟德斯鸠生活的年代,是法国极端腐朽的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了最高峰并开始
转向没落的时代,也是法国资本主义经济有明显发展的时代。工场手工业大量 出现,机器已在一些部门被采用;工商业资本不断增加,使劳动力开始向大工 业企业集中;国内外贸易的逐渐兴盛,促进了大城市的发展。然而,这一切在 法国遇到了封建生产关系、封建专制统治以及封建教会势力的严重阻碍。 从17 世纪末起,法国掀起了反封建,反神学,为资产阶级革命制造舆论的启 蒙运动。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从“人的眼光”出发,高举“天赋人权”的大旗,
《论法的精神》摘要及评论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010-3-15《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
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全书共六卷31章,体系完整,其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
孟德斯鸠把近代思想中的理性主义精神运用到法律的研究中,探讨了法的精神。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他认为:法律与地理、气候、土壤、政制、宗教、风俗、贸易、习惯、商业等都有关系,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兽类有兽类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世界万物都遵循一定的法。
二是对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的探讨,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吧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考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进一步发展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划分的理论。
他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
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
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良莠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就是政治宽和的政体。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摘要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总共分为六卷,作者在第一卷首先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他们各自的原则,接着在后五卷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域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法律与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
孟德斯鸠引用大量历史记载,大量经典事例,采用了比较分析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打下很好的基础,是值得我们认真阅读的经典著作,同时还给我们留下很大的思考空间,发人深思。
本文按照《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将本著作进行了概括,总共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政体关系1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
由此可以推断,一切存在物都有属于自身的法。
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而这种物质运动是具有某种固定规律的,人同样受到规律的支配。
自然法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在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和平、觅食、爱慕、期望过社会生活是自然法的法条。
当人类处于社会中,国家间、个人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法律,这就是人为法了,例如,解决国与国之间矛盾的国际公法、政治法、针对全体公民的民法。
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它的政治法。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府将无法生存,一个民族所建立的政体,较好的状态就是:其政体的特殊支配权与该民族的支配权能够恰如其分地吻合。
而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
本书主要探讨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①。
2 与三种政体相关的法律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在共和体制中,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前者称为民主政治,后者成为贵族政治。
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人民的意志体现出来就是只有通过选举才能成为君王,所以,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是民主政治中又一项基本法律;人民行使其选举权时,选举理应公开进行,这也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律;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模板
第二十章从贸易的性质及特征来看法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从世界贸易的变革来看法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法之于货币的使用 第二十三章法与人口的关系
第二十四章各国宗教及其规条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法对各国宗教创建、宗教外事机构的影响 第二十六章法是如何影响受其管制的事物的次序的
第二十七章罗马继承法的根源和发展 第二十八章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 第二十九章如何制定法律 第三十章法兰克人在法律方面的封建思想与构建君主政体的 第三十一章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体系与法兰克君主制发生重大变革之间有何 关联
为《论法的精神》辩护 对《论法的精神》的一些解释 交予神学院的回答和解释
感谢观看
《论法的精神》论述了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到法国九世纪的法律的沿革过程。
我是从最后一章内容起开始阅读的电子版,前面都是阅读的纸质版,虽然二者的版本有些不同,但内容都是 值得观摩学习的。
路易斯安那的蛮人想吃果子,于是把果树从根部坎掉,然后采摘。
“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可以看出作者年代的局限性,对书中的内容需要仔细甄别,建议有一定独立思考能力和阅读能力的读者阅读。
目录分析
1
引语
2
第一编
3
第二编
4
第三编
5
第四编
第六编 第五编
附录
第一章普通法 第二章从政体性质直接起源的法 第三章不同政体的原则 第四章教育法要适应政体原则 第五章立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统一 第六章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和制定刑罚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有什 么关系 第七章奢侈、节俭法、妇女地位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关系 第八章三种政体原则的腐败
第九章法与抵制能力的关系 第十章法与攻击力的关系 第十一章政治制度与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章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 第十三章自由与税收及国库收入多少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概述
《论法的精神》概述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748年。
该书是孟德斯鸠最为重要的法学著作,集中体现了其法律和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部分,三十一章。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法律与政体性质及原则的关系。
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法律与各种政体下权力、自由、财产、赋税等具体制度的关系。
第三部分讲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第四部分着重研究法律与人口、贸易、货币和赋税制度的关系。
第五部分讲法律与民事制度的关系。
第六部分主要论述法律与各国重大事件的关系,特别是法律与革命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和观点。
他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
他主张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
此外,他还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应该与其地理环境相适应。
总的来说,《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它不仅对当时的欧洲政治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后来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提出的许多思想和
观点,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上册——〔法〕孟德斯鸠著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
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
上帝有其法;物质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
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
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人是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的,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
他应该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但是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
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情欲的支配。
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记起上帝来。
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
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
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
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
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
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
和平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一条。
人类感觉到软弱,又感觉到需要。
所以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
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希望过社会生活,这就是自然法的第四条。
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
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
此外,人类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
国际法是自然地建立在这个原则上的,就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
战争的目的是胜利。
胜利的目的是征服。
征服的目的是保全。
应该从这条和前一条原则推出一切构成国际法的准则。
《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C.L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人连温饱都不能解决,那么谈法律、谈政治是没有意义的。
近代的西方法哲大家往往来自贵族家庭,这位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的孟德斯鸠同样是来自贵族家庭。
优越的条件、良好的教育,让他有时间也有能力从事法哲等方面的研究。
这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神》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
对很多人来说,这个卷毛老头是抽象的,但是从事关于哲学、政治、法律等方面的人肯定,也必须认识他的。
这是个博学多才的男人,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其影响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我认为一本好的书必然有一篇好的序,或者说起码有一篇有意思的序。
本书的序我认为挺有意思的,我似乎看到一个显得懦弱的外国老头或者说中年男子在煤油灯下琢磨着该如何写才不会被当局抵触,符合政府的言论允许范围,那时候还没电灯,而作者是在六十岁左右发表这部著作,按他自己的说法,这本书耗费了他20多年的心血。
我有一个恐怕人们不会接受的请求,那就是这本书耗费了我20多年的心血,读者们不要刚刚看了几行就下定论;不要仅仅是对其中的几句话,而是要对整部书,加以赞扬或批评。
人们如果想要探寻作者的意图,他们只有通过对著作的意图的揣摩才能顺利地找到它。
我同样这么认为,没有具体地、深入地了解一个人的时候是没资格评价一个人的,书也是。
作者写这本书的时候,写写停停,中断过多次,作品从萌芽、生长到成熟和完成的全过程花了20多年的时间,起码我能说这是部用心的作品。
现今的著作似乎具有一个特色:倾向于使用新奇奔放的笔法。
然而在本书中,这种笔墨是找不到的。
当然我们放宽眼界审视事物时,奇思异想便会当然无存。
论法的精神
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
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
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
孟德斯鸠憧憬的理想王国是实行立宪、分权和法治的国家。
论述这个理想王国是《论法的精神》的一个基本内容。
他认为,专制政体是“恐怖”的这种政体必须坚决抛弃。
共和政体是“品德”与自由、平等相通固然有值得称道之处,但也不尽理想。
最好的政体是以“荣誉”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因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
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划分的理论发展成资产阶级典型的分权学说,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
好书不厌百回读。
由于自己知识和阅历的不足,再加上孟德斯鸠先生也不像卢梭那么善于表达、富于文采,对书中的很多观点似懂非懂甚至不能理解。
一个寒假仅仅将第三章:三种政体的原则反复读了一下第一节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原则的区别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原则的区别是: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
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行的人类的感情。
第二节各种政体的原则各种政体的原则是由各种政体的性质推衍出来的。
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全体或某些家族在那里握有最高的权力。
(现代共和政体都是人民全体握有国家最高权力,但在贵族共和时期,则是某些家族握有最高权力。
尽管相对专制政体是个进步,但现代国家不应该允许某些家族握有国家最高权力。
近些年来我国国家权力有向某些家族,主要是一些垄断资本家和官僚家族集中的趋势,这是值得我们警惕的)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在那里握有最高权力,但是他们依据既成的法律行使这一权力。
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第一篇:论法的精神商贸学院管理系2012级市场营销梁园园最早认识孟德斯鸠是在高中历史课本上了解到的,然而一直没有机会拜读《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
这部影响人类文明进程的文学巨著,值得我们永远珍藏。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状况有关,和不同人种的生活方式有关,和某个特定的政治制度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与人的宗教、性格、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传承或借鉴的关系,法的渊源,法的目的,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考察法的精神所应考虑的因素。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
他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
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进发。
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
孟德斯鸠正是他所称的自由主义法学中的一位杰出代表。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通过对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关系的分析,揭示出法的精神的内在本质。
他站在一种理性主义的立场上,假设存在一种以人性为基础的普遍的人类理性,而法律即由这种一般理性产生,是普遍的永恒法律的统一体。
客观存在的法的规律性可对国家的行为设置种种限制。
因此,这种自然法有助于他建构一个解决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关系的全新的政治体系,从而解决上帝从人类世俗生活中逐步退出以后人类社会面临的基本理论问题。
这种社会,无论是采用贵族政体、共和政体,还是君主政体,都有可能达到上述目标。
因此,他通过对一般人性的分析,通过其权力分立理论,阶级分权理论以及联邦主义思想表达了他对自由之秩序建立的强烈渴望。
从而也为我们思考人类社会结构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
其中除了广为人知的三权分立理论,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阶级分权——权力制约、自由与秩序保障的前提。
论法的精神:全六册
5 第七章政体原
则与节俭法律、 奢侈以及妇女 身份的关系
第八章三种政 体原则的腐化
原编者注
第九章法律与防御力 量的关系
第十章法律与攻击力 量的关系
第十一章规定政治自 由的法律和政制的关 系
第十二章建立政治自 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 系
第十三章赋税、 国库收入的多 寡与自由的关 系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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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全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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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理性
原则
原则
法典
政体
法律
性质
精神
专制政体
伏尔泰 关系
变革
论法
精神
气候
注论法
孟德斯鸠
编者
政治
内容摘要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被伏尔泰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全书从自然法、法律与 政体的关系、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社会因素,全面分析了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的优劣, 探究三权分立制的西方国家得以建立与维系的原则。孟德斯鸠认为在政治体制背后有一套“原则”存在。这套 “原则”会驱动人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支持该政权并为其效力。民主共和的原则为“崇尚德性”,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之上。君 主制的动力则是“热爱荣誉”,对于更高位阶、特权的渴望。专制政体的原则便是“对统治者的恐惧”。
目录分析
孟德斯鸠和他的著作 关于译本的简单说明
孟德斯鸠生平大事年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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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摘要
一、关于政体的划分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
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
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
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
二、关于自由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
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
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
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
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
“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
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三、关于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
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四、三权分立的相关思考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国,美国正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成现在的超级大国。
《论法的精神》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
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
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虽然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但是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也容易导致效力低下。
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
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
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
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
这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羡慕我们的。
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小心谨慎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