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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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法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所谓的私法精神,即是——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 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 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 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这即为私法精神的真义,私法精神主要表现为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罗马法高扬的私法精神造就了这样一种信念 私权不应为国家公权任意粗暴干涉。某种意义上这限制了国家公权力的误用与滥用。不惟如是 罗马私法精神的全球传播也激发了社会主体的独立意识 为主体摆脱各种形式的依赖关系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私法精神的体现 一直以来就没有被人们所遗忘。相反 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当代中国 重提私法精神还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综上所述,罗马法以其源远流长的历史、别具一格的特色和充实丰富的内容影响了世界法制发展的进程,它不但成为大陆法系的基石,而且也对我国法制建设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毫无疑问,借鉴罗马法以及其他优秀法律,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选择,也是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的动力源泉。
一Baidu Nhomakorabea罗马法精神对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就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精神包括自然法精神,理性精神和私法精神。
1.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现代社会愈来愈趋向于认为实定法是唯一的法的渊源 从而导致法律沦为肆意统治的合法根据。这与罗马法是相违背的。在罗马法中 自然法与市民法二者是不一样的 市民法只是自然法抽象指令的具体化 且自然法高于市民法 市民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坐标和准绳。 伯尔曼有言曰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化的教条” “而没有法律的信仰 ……将蜕变为狂信”。这样的声音现在听起来仍震聋发溃。一个人没有信仰会导致狂妄 一个社会没有信仰会导致混乱。而目前很多法治国家 受各种现代思潮以及行政权力扩张的事实影响 法律信仰正遭受严重的危机。而自然法是崇尚法律的 法律被当作宗教一样 是人们顶礼膜拜的偶像。按照这种精神设计的法治社会里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 而帝国里的国王就是法律为。执政者“不外是因他是被赋予有法律权力的公仆 因而他应该被看作是国家的象征、表象或代表 依照国家的法律所表示的社会意志而行动。所以他没有意志 没有权力 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法律的权力。”这些言论是对一切被称为“社会公仆”的执政者的基本要求 也是我国目前法治进程中“权力至上”的有力鞭策。因此 借鉴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 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无必要。
二.中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基础与罗马法的关系。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基础
中国法律制度体系有着历史悠久的成文法立法活动,鉴于中国善于对规则进行体系形成于清末民初。在法律制度 体系形成模式的选择上,鉴于中国化的阐释,鉴于中国社会活动需要体系相对完整、内容相对充实的成文法,故而在清末民初的立法活动中,偶然之内包含必然地选择了欧洲大陆的立法模式。由于欧陆国家均以罗马法为其立法的重要基础,因而在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中,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罗马法的很大影响。如罗马法中规定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都可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中看到
三。中国现代法治基本理念与罗马法的关系。
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关注人,二是关注权利,三是关注权利行使与限制,四是关注公权力行使的程序公正,五是关注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些理念也正是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通过不断努力去实现的目标。仔细观察罗马法的原始文献,我们会发现:首先,在罗马法中,人是其始终关注的核心,因此,在其立法体系“三分法”(即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中就是以人为第一位且在物法和诉讼法中亦将其放置在核心地位上;其次,在罗马法中,“权利”和“法”用同一个单词表达,这就将法与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彰示出法以权利为核心的理念;再次,在私权的架构上,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现代民法中,基本上是以罗马法规定的权利为基础而延伸发展出现在的权利体系,并且在权利的行使和限制上也多受罗马法相关内容的启发甚至是直接继受;最后,在罗马法中,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公权力的行使和限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对后世启发颇多。
2.理性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与研究的方法、模范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和法典化倾向及成就。理性的力量尽管并不是无穷的 但其重要性亦不容忽视。在法律创制过程中 是以理性为先导还是以经验为先导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如果在立法中全部遵循“摸着石头过河”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思路而不充分利用理性的 思维去思考,去推理,去完善,那么我国的立法工作永远不会完成,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也不会有任何的成就。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罗马法,即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公元前8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随着古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不仅积极的影响了中世纪的许多国家,同时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也产生了长远和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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