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教材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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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教材节选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一节概述

建筑施工具有流动性大、劳动强度大,施工生产受环境及气候的影响大,建筑产品的外形与内容复杂变化大等特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而目前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还无法跟上并适应生产规模与施工工艺的发展速度;同时,由于部分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导致了建筑施工行业伤亡事故多发的趋势。

因此,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始终是我国政府坚定不移的一贯方针,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1956年国务院就发布了“三大工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该规程于1991年5月1日被废止,代之以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在这些规程中,都涉及到了生产的安全与卫生问题,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就是专门为建筑安装工程制定的安全技术规程。说明了建筑行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也说明了党和国家早就开始注意并重视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此后,党和国家及地方的各级人大、政府等先后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199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46条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5条又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这些都说明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包括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视。这些重要的文件是我们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行动准则,也是我们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建设规模的逐渐扩大,建筑队伍也急剧膨胀,大批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尤其是来自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大量农民工,被补充到建筑队伍中来。这虽然给蓬勃发展的建筑市场提供了可观的人力资源,弥补了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但是由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原先所从事的工作是农业生产,他们对新的工作及工作环境所潜在的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的认识及预防能力,都要比城市工人差,这就使他们往往会成为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者。

同时一些企业和个人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见利忘义,在新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上岗前,没有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能的培训教育;在工人转岗时,也没有按规定进行针对新岗位的安全教育。这些因素是近年来建筑行业伤亡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特别是新上岗的工人发生的伤亡事故比例相当高。伤亡事故给个人、家庭、企业和国家都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还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当前亟需对建筑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尤其是新职工,进行普遍地、深入地、全面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教育。使他们了解我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每个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起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观念,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工作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从实践中体验劳动保护的必要性。所以,安全教育也是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主要内容。

第二节安全教育的主要文件

有关安全教育的文件,主要有一下内容。

1.国务院1956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三条“施工单位的技术领导人必须

熟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在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应该对工人讲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本规程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未受过安全技术教育的工人,都不许参加施工工作”。

这是国务院第一次采用政府法规形式,正式提出应该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的要求。

2.《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年3月20日印发,国经簿字244号),

该文件中共有五项规定,因此简称“五项规定”。其中一项规定为“安全生产教育”。其中具体内容有:

(1)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企业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

(2)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必须对转换岗位的工人进行转岗安全教育。“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3)同时又规定了对特殊工种地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以及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等。

这些安全教育规定作为企业的基本制度被确定下来。

3.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80〉建工劳字第24号)。这是原国家建工总局颁发的一个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共有四十章832条规定。它是对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细

化和补充,是一个实施细则。这个操作规程的内容,至今仍是我们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主要教材。

4.《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劳字第248号)。该规定的第三款为“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对工人及特殊工种工人都规定了具体的教育培训要求。

5.《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劳字第333号)。条例的第五章为“安全教育”,其中有如下规定:

(1)“企业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要记入职工技术档案。”(2)对新工人的入厂安全教育规定了具体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

(3)对“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4)提出“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6.建设部《关于开展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监〈1995〉第525号)中,提出了“深入开展遵章守纪的安全教育”要求。指出“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安全教育工作:一是加强法制教育,使每个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都认识到,安全生产法规是施工客观规律的科学总结;是用鲜血换来的宝贵经验,是施工中人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二是搞好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对企业经理、项目经理、施工员、工长,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学习国家和行业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使他们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规定,并在组织施工时认真贯彻执行;三是对工人特别是一线施工生产工人,要进行遵章守纪的安全教育,使他们既熟悉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又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中服从指挥,按照规范的要求作业;四是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工人在施工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

7.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第83号)规定了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具体要求:“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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