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峨山彝族自治县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峨山彝族自治县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正文:---------------------------------------------------------------------------------------------------------------------------------------------------- 峨山彝族自治县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7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新村水库及其径流区内的水资源和森林资源,防治水害,保障县城用水和流域区内农田灌溉,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的保护包括水源林、地表水、地下水的水保护和水土保护等。
第三条保护区范围:新村水库的径流区内。
东至昆洛公路;西至西舍迭上游的分水岭;南至大、小寨、大法克以南分水岭;北至西舍迭、小法克以北分水岭。
保护区总面积为二万六千七百九十亩。
第四条保护区原山林权属不变。
保护区内的公民,有依法管理水资源、森林资源的责任;有使用水资源、森林资源的权利;有保护水资源和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设立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管理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的职能机构,由县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组成。
县水利水电局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所需的管理经费从新村水库管理所收取水费中列支。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对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三)做好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水土资源保护等等指导工作;(四)相关部门行使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部门】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28【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3月4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6月28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制定并实施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四)负责取水许可管理,发放取水许可证;(五)征收水资源费及相关费用;(六)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七)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泉水规范管理制度
泉水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泉水生态环境,维护泉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泉水指自然涌出的地下水,包括泉眼水、泉流水和泉井水。
第三条泉水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环境、生态和经济价值,必须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条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符合法律法规等原则。
第五条泉水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第六条泉水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滥用和盗取泉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七条泉水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泉水资源档案,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管理情况。
第八条泉水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泉水资源的科学调查和研究,为资源的合理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第九条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根据《水利法》和《水利行政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条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资源优先、生态环保”的原则。
第十一条泉水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规划泉水资源的开发布局,制定相关的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第十二条泉水开发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流程,对泉水资源的开发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水质水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泉水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泉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泉水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泉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泉水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开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开发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第三章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泉水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泉水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泉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水源地,维护水资源安全,保障人民饮水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源地保护管理范围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山泉等供水的水源地。
第三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依法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输入,保护水质、水量、生态环境,确保供水安全。
第五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的主体是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水源地划定与保护第六条水源地划定工作应基于水资源分析、环境评价等,科学确定水源地的边界。
第七条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过渡区。
核心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制人类活动。
缓冲区应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制开发建设。
过渡区应控制污染物排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八条对水源地周边的开发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水源地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与整治第九条各类污染源和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并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条污染源设置在水源地附近的,应加强监管,对严重污染源依法取缔。
第十一条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单位,相关部门应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四章水资源监测与评估第十二条建立水源地水质和水量监测网络,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监测结果发现水源地受到污染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防止继续蔓延。
第十四条对水源地的水资源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供水方案,确保供水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罚则与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积极参与水源地保护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各附件内容。
附件一:水源地保护区划图附件二: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水源地:指供水的主要来源,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山泉等。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
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11.04【实施日期】199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1998年11月4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县城周围双江、小街坝近山面山森林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县城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保护内容,是指林地、林木、植被、水土、野生动物、人文景观等。
第三条保护区范围是县城周围双江、小街坝的近山面山:东起小海洽茶山、龙马槽大山、天子庙山、石邑水库源头与红塔区接壤的石邑巴家山、大丫口、五里箐、登云与红塔区接壤的皮条上、邱家山、玉林大箐;西至化肥厂后白草皮山、锦屏山、恨虎箐;南至西河村以东的倒碑山、三台坡、小尖山、白塔山、白龙箐村旁、舍朗小学后山、文明大塘、牛白甸白塔山。
保护区总面积8841公顷,其中林地6322公顷,山地238公顷,其它2281公顷。
第四条保护区内原山林权属不变。
政府鼓励集体和个人在保护区植树造林、培植花卉和优质林木等。
对在保护区内保护森林、野生动物、人文景观,积极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护区的资源有保护的义务,并有依法管理、使用的权利以及对侵占、破坏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峨山彝族自治县临江公园管理办法》继续有效,在其范围内照该办法执行。
第二章保护区的管理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管理保护区资源的职能机构,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绿化第四章市容环境卫生第五章节能环保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融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七条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自治县城市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以彝族文化为主的民族特色,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县城建设。
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发布部门 : 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40号批准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1.03.26发布日期 : 2021.04.21实施日期 : 2021.06.01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水资源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40号)《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21日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年12月29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联合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库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八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该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正文:---------------------------------------------------------------------------------------------------------------------------------------------------- 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1999年9月21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玉林泉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玉林泉酒用水和玉林村的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保护内容是水源林和水资源。
水源林指乔木、灌木等植被;水资源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是玉林村的玉林大箐。
东南面由玉林大箐箐口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抽水房至马头山南面坡脚,东面为马头山山梁分水岭线,北面为峨山县与红塔区县区交界线,西面为原大六竜公路线至玉林村后山至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抽水房。
第四条保护区内的土地、山林权属不变。
第五条本办法与《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划定的山林面积交叉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护区管理第六条保护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属县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制定、完善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保护区的管理;(三)对侵占、毁坏保护区资源或生产、生活设施的依法进行处理;(四)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职责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峨山彝族自治县棚租雨来救封山育林保护区管理办法-
峨山彝族自治县棚租雨来救封山育林保护区管理办法正文:---------------------------------------------------------------------------------------------------------------------------------------------------- 峨山彝族自治县棚租雨来救封山育林保护区管理办法(1992年8月14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尽快恢复以棚租、雨来救为主要地区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范围:东至:小雨来救与大海洽、小寨子交界线;南至:与石屏县交界线;西至:小寨村、小维堵与大维堵交界线;北至:舍朗一社山汤与弥勒甸交界线(详细界线见附图)保护区总面积75065亩。
封山育林面积67624亩。
其中:小棚租15630亩,大棚租11070亩,双龙村6690亩,大雨来救11835亩,小雨来救4834亩,小寨1395亩,小维堵2550亩,舍朗13620亩。
第三条保护区林木系指所有乔木、灌木、竹子。
第四条保护区内的所有公民,有权依法管理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第二章保护区的管理措施第五条保护区设立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县林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水利电力局,小街镇政府,宝泉乡政府,棚租、大维堵、舍朗办事处,雨来救村公所以及保护区内的农业社组成。
办事机构设在县林业局内,直属县人民政府领导。
所需经费由县、乡(镇)、村(办)分级负担。
管理委员会负责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
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正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5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自治县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自治县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县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分配方案;(三)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县水资源,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制度;(四)负责全县水资源的合理调配,管理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管理和维护水工程,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峨山彝族自治县高鲁山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办法
峨山彝族自治县高鲁山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2.14•【字号】•【施行日期】1991.12.14•【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峨山彝族自治县高鲁山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4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高鲁山水源林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蓄水保土、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保障全县百分之六十人口的生产生活用水,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系指所有乔木、灌木;水资源系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具体指:吃水箐、双龙箐、振兴大箐、钢产箐、糯糯山箐、旧寨箐、黄草岭大箐、得明昌箐、象鼻箐、怀珠箐、古林箐及其主要支沟小箐等资源。
第三条保护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犯和破坏。
第四条保护区内的公民,有权管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第二章保护区的管理第五条高鲁山水源林保护区范围:东至县界、绿冲河面山项;南至棚租坝河面山顶;西至新寨、旧寨、得明昌后山顶;北至古井箐上段(镜源水库以上地段)、新富村后山顶。
东西长11.4公里;南北宽7.45公里,保护区总面积78900亩(附保护区地形图)。
原山林权属不变。
第六条保护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区内的水资源,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管护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林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水利电力局、高平、岔河乡政府和甸中镇政府各项1人组成。
办事机构设在县林业局,直属县人民政府领导。
第七条在保护区内,禁止乱砍代林木、煤炭。
峨山彝族自治县山后茶厂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峨山彝族自治县山后茶厂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峨山彝族自治县山后茶厂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6月11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茶厂及茶园四周的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蓄水保土作用,调节茶区气候,美化自然环境,促进茶叶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云南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关于在山后茶厂建立外商旅游接待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范围:以茶厂为中心,东至大箐头丫口柯松树,沿山梁分山流水至模摆白山;南至巴箐头大丫口舍迷拉水库梁子分山流水,横跨磨乃邑大箐接国家三角点;西至大斗莫(旧址)箐至大锥栗树沿小路接舍迷拉(旧址)公路为界,北至总果后山梁子分山流水处(详细界线见附图)。
保护区总面积27583亩。
包括山后厂7765亩。
雨黑箐5774亩,小斗莫1158亩,团结社1278亩,上鲁则克445亩,下鲁则克338亩,双河上中下村6431亩,山云村1624亩,西舍迭2720亩。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指所有乔木、灌木、竹子、茶叶等野生植物。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依照《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规进行综合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和破坏。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公民,有权管理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对违反对办法的任何违法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第六条对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积极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峨山彝族自治县天子山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峨山彝族自治县天子山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峨山彝族自治县天子山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6月20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天子山地热水资源(以下简称地热水)的管理,保护地热水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热水,是指在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存在于地壳内部250C以上的地下水。
第三条地热水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污染地热水。
第四条地热水管理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实现资源、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凡在开子山温泉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根据地热水所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
县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地热水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天子山地热水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县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旅游局、公安局和小街镇人民政府组成。
由县水利局主持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热水的规划、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工作;(三)对地热水的水质、水温、生态、污染等进行监测;(四)取水户申请地热水《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能办理;(五)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六)督促检查本办法的实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源地,维护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源地指的是供水的水体、水库、地下水、湖泊、河流及其他自然水源。
第三条水源地保护是指对水源地进行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水源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源头控制、全面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全面监管、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第六条水源地应根据水资源利用状况、水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定保护区和控制区。
第七条保护区是指水源地的核心区域,禁止一切破坏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控制区是指水源地周边区域,对水资源利用进行严格管控和监督。
第九条水源地保护区和控制区划定后,应当制定详细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源地环境保护第十条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污染源的治理,特别是向水源地排放的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区域进行工业、农业和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
第十二条加强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工程。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水源地监测网,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水生态等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四章水资源利用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利用审批,应当优先考虑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对于水源地周边区域的经济活动和土地利用,应当进行严格的规划和监管。
第十六条鼓励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降低工农业和居民的用水量。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水资源利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纠正。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建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九条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水源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二十条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附件为:⒈区域水资源调查报告⒉水源地保护区划图⒊水源地保护措施计划书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⒉水源地:指供水的水体、水库、地下水、湖泊、河流及其他自然水源的总称。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1年修正)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正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2月12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峨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
对保护、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工程和防治水害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第四款:“防洪、治涝、灌溉、航运、城市和工业供水、水力发电、渔业和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文测验、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及其它与水资源有关的专业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得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峨边彝族自治县大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峨边彝族自治县大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乐府函复〔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峨边彝族自治县大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乐府函复〔2020〕37号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调整、撤销峨边彝族自治县大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峨边府〔2020〕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大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原则同意撤销大堡镇新丰村二道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大堡镇老熊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大堡镇万坪村五组(原万坪乡约嘎村五组)大堡电站取水口上游约50米老熊坪沟右岸溶洞水出口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03°12'2.39"、北纬29°3'21.54"。
水源地类型为中小型岩溶裂隙网络型地下水。
(二)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以西侧长滩河右岸为边界,半径为28米的半圆形区域。
一级保护区面积0.0021平方公里。
(三)二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以西侧长滩河右岸为边界,半径为280米的半圆形区域(除一级保护区以外)。
二级保护区面积0.1734平方公里。
二、工作要求(一)你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尽快依法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制定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预案,健全水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环境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尽快完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和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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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布部门】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9.21
【实施日期】1999.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1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玉林泉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玉林泉酒用水和玉林村的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保护内容是水源林和水资源。
水源林指乔木、灌木等植被;水资源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是玉林村的玉林大箐。
东南面由玉林大箐箐口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抽水房至马头山南面坡脚,东面为马头山山梁分水岭线,北面为峨山县与红塔区县区交界线,西面为原大六竜公路线至玉林村后山至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抽水房。
第四条保护区内的土地、山林权属不变。
第五条本办法与《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划定的山林面积交叉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护区管理
第六条保护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属县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制定、完善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保护区的管理;
(三)对侵占、毁坏保护区资源或生产、生活设施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职责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保护区设专职管护人员,管护人员的职数和职责由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协调统筹列支。
第十条保护区内的玛洒碌、竜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