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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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布部门】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9.21
【实施日期】1999.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1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玉林泉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玉林泉酒用水和玉林村的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保护内容是水源林和水资源。水源林指乔木、灌木等植被;水资源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是玉林村的玉林大箐。东南面由玉林大箐箐口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抽水房至马头山南面坡脚,东面为马头山山梁分水岭线,北面为峨山县与红塔区县区交界线,西面为原大六竜公路线至玉林村后山至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抽水房。
第四条保护区内的土地、山林权属不变。
第五条本办法与《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划定的山林面积交叉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护区管理
第六条保护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属县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制定、完善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保护区的管理;
(三)对侵占、毁坏保护区资源或生产、生活设施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职责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保护区设专职管护人员,管护人员的职数和职责由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协调统筹列支。
第十条保护区内的玛洒碌、竜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