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存根
扑朔迷离的“弃婴”收养纠纷
24维权专线公民视野扑朔迷离的“弃婴”收养纠纷李茜黄凯是广西省柳州市人,2009年与常霞结婚后,就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两人夫唱妇随,日子过得温馨而甜蜜。
结婚第二年,常霞生下了一个女孩,取名晶晶,两人疼爱有加。
自从生下孩子后,常霞就在家抚养女儿,侍奉公婆,运输生意由黄凯一个人打理。
由于黄凯常年外出,夫妻两人聚少离多,在朋友的引诱下,黄凯难耐寂寞,渐渐出入一些情色场所。
一次,黄凯从外地回家,常霞帮他整理衣物,在黄凯的衣服里发现了一根长头发。
“这是怎么回事?”常霞捏起那根长发,向黄凯质问道。
黄凯百变抵赖,最终在常霞的盘问下,黄凯承认了自己的不端行为,并发誓一定改正。
半年后,常霞又在黄凯的行李里发现了给女人买东西的购物发票,常霞大怒。
两人大吵一架准备离婚。
变卖了两人的共同财产和那辆大货车后,两人协议离婚,常霞带着女儿离开了黄凯。
依据二人的离婚协议,女儿由常霞抚养,黄凯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可是,在常霞抚养孩子期间,黄凯多次提出要看望女儿,常霞对黄凯的不忠行为怀恨在心,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
一次,黄凯送来抚养费,提出希望把女儿接回家给晶晶的奶奶看看。
常霞接过钱,却把黄凯拒之门外。
黄凯没能接回晶晶,黄凯的父母非常生气。
在母亲的支持下,黄凯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人的请求。
法院经过裁定认为,常霞常年在外打工,居无定所,收入低微,相比之下,黄凯更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于是晶晶变更由黄凯抚养。
看黄凯把晶晶带回了家,黄凯的母亲欢喜不已。
时隔不久,亲朋给黄凯介绍了一个女朋友,女方也是离异,未曾生育,黄凯和母亲都很满意。
可女方父母嫌弃黄凯的女儿,不愿意自己女儿结婚后当继母。
孩子已经从常霞那里要回来了,总不能再送回去吧?黄凯为此事后悔不已。
正在这时,一个朋友跟黄凯提起,自己的远房亲戚栗亮多年未曾生育,家境优越,想领养一个孩子。
时机难得,黄凯只好瞒着常霞,于2012年将已经2周岁的亲生女儿晶晶擅自送给了栗亮夫妇。
栗亮夫妇为了防止黄凯反悔,两人私自签订了送收养协议,并给晶晶改了姓名。
定了!9月1日起!这20项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
定了!9月1日起!这20项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一点号假装在伦敦3小时前还记得那些年被要求开的奇葩证明吗?请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你儿子是男的”,“你还活着”……哪哪都离不开证明,如此繁琐、形式化的证明让你跑断了腿、累弯了腰。
今天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以后这20类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手,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下20种证明,今后派出所都不开了——《意见》中明确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上有的不用再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派出所不用再开了!《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共有五种情形——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不该派出所开的派出所不用再开了!《意见》中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还规定了六种情形,具体执行情况如下: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清单及式样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清单及式样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1、受理条件公民变更或者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户口迁移,《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需要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的。
公民因死亡、失踪、服现役、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被判处徒刑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能够确认亲属关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公民本人的法定身份证件。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公民因死亡或失踪户口被注销的,由其直系亲属持法定身份证件申请办理。
3、办理地点和时限申请人应向办理证明事项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户籍证明》有效期30天。
二、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根据案件调查结论,为被拐儿童开具身份证明,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因捡拾弃婴(儿童)需要开具报案证明的。
报案人或捡拾人持法定身份证件,向捡拾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核实查证后出具《报案证明》,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临时身份证明1、受理条件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的。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5.14•【文号】民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宗局:弃婴是全社会最弱势的特殊群体。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弃婴救助和保护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绝大多数弃婴得到了妥善安置和生活保障。
但是必须看到,弃婴现象仍屡禁不止,弃婴安置和救治保障体系仍不健全,保障弃婴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仍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儿童优先的原则,维护弃婴合法权益,促进弃婴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弃婴的接收、体检、户籍登记和抚育工作(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二)做好弃婴体检和救治工作。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浙民儿〔2022〕196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为规范弃婴(儿童)(以下统称弃婴)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弃婴接收工作。
公安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要及时出警,通过询问报警人、知情人、调取视频监控等方式,开展走访调查,积极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派出所要登录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数据库(以下简称“打拐DNA信息库”),采集录入弃婴相关信息,提请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采集血样,出具《弃婴(儿童)捡拾证明》(附件1)和《临时照料通知书》(附件2),将弃婴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收留抚养条件的,委托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公安部门对符合治安、刑事受、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受、立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二、做好打拐比对工作。
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在弃婴的血样采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本送市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展DNA检验。
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也可开展DNA检验。
市级或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在生物样本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DNA检验和信息入库工作。
对于疑难样本,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要及时将DNA比对情况反馈送检单位,对不具备检验条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样本,可要求送检单位重新采集送检。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含附件)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存根联)
NO:
捡拾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弃婴(儿童)性别,大约年龄,身高,主要特征。
捡拾弃婴(儿童)时间年月日,捡拾地点,到所报案时间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备注:补办报案证明要注明补办事由)―――――――――――――――――――――――――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NO:
:
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于年月日在捡拾一名弃婴(儿童),并于年月日到我所报案。
弃婴(儿童)性别,大约年龄,身高,主要特征,经调查核实,未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使用,有效期40日。
派出所(行政章)
年月日。
收养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收养登记的步骤和手续如果你没有孩子又事实收养了一个孩子还没有上户口一、首先要村里或社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这个自己需填好并到村里或社区盖章,要有2个目击证人的。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编号村(居)民委员会年月曰此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二、到派出所报案,需孩子和目击证人一起去,派出所做笔录会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给孩子做人像、指纹、DNA言息录入。
三、在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抱孩子到捡拾地的福利院做入院登记(需按手脚印),福利院会给体检单子去指定医院去做体检。
一般体检报告要几天后出来,体检后可以直接回家了。
四、几天后去医院拿体检报告交到福利院,福利院会给入院证明,你拿着入院证明和孩子体检报告复印件加上《子女情况证明》(村或社区敲章)、当事人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村或社区敲章),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做司法鉴定),收养人的体检健康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到检拾地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需孩子一起去(需按手脚印)。
子女情况证明(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男, 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二人于年月_________ 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年月日出生,初(再)婚住址;收养子女。
备注:(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特此证明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说明:此证明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去报案前要准备的材料:年__月—日,取名,以父母子女相称。
经审查,情况属实。
1、孩子、领养人、孩子和领养人的照片,2寸,各4张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多印几份。
3、非亲子的鉴定要做司法的,孩子和收养的父母都要,一般1千到1千5 一份, 共3份,一般7-10天。
4、收养人去本地有收养体检的医院做收养体检开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医院问当 地民政局,到了医院去体检科),体检证明一般3个月内有效。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存根
儿童福利机构经办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公 安 机 关 经 办 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公安、儿童福利机构各执一份。儿童福利机构在名称处盖章。
附件 7
编号:____年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查明父母身份:(否/是)
(被拐儿童父亲: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
(被拐儿童母亲: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
5、收养能力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仅限于 您在山东省内收养子女使用,不作为其他证明。
□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上述内容,保证收养后为被收养人提 供良好的生活、医疗和受教育条件,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 人。
附件 9
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_________(姓名)(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收养申请人_________(姓名)(女)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儿童福利机构): 我局/分局以_____年_____号《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
通知书》送你单位临时照料的儿童,经公安部门多方查找已 满 12 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特此证明。
公安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 8
收养子女告知书
特此证明。 ______派出所(公章) 年月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目标要求。
清理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等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规范公民依法登记户口(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事项证明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事项证明作者:辛桦来源:《百姓生活》2016年第11期据新华社2016年8月11日报道,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自2016年9月1日起,9类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5类凭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实施日期】201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民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12-15民发〔200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清单及式样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清单及式样附件: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清单及式样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1、受理条件公民变更或者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户口迁移,《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需要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的。
公民因死亡、失踪、服现役、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被判处徒刑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能够确认亲属关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公民本人的法定身份证件。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公民因死亡或失踪户口被注销的,由其直系亲属持法定身份证件申请办理。
3、办理地点和时限申请人应向办理证明事项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户籍证明》有效期30天。
二、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根据案件调查结论,为被拐儿童开具身份证明,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因捡拾弃婴(儿童)需要开具报案证明的。
报案人或捡拾人持法定身份证件,向捡拾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核实查证后出具《报案证明》,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临时身份证明1、受理条件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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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存根
编号
被捡拾人:捡拾人:
捡拾日期:捡拾地点:
报案情况:
具领人:具领日期:年月日
联系电话:经办人:——————————————————————————————————————————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编号
民政局:
依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规定,兹证明(报案人,公民身份号码)于年月日来本所报案称:(被捡拾人)于年月日
在(地点)被(捡拾人,公民身份号码)捡拾,未查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派出所(公章)
年月日联系电话:————————————————————————————————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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