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弃婴(孤儿)报案证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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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弃婴(孤儿)报案证明

年月日,在发现一名弃婴(孤儿),性别,约岁(天),经过多方查找,未找到其生身父母或其他亲属,认定为弃婴(孤儿),现移交市社会福利院抚养。

特此证明。

公安机关印章

年月日

办案民警(警号)电话:

办案民警(警号)电话:

县(区)民政局(章):

经办人(签字):电话:

弃婴(孤儿)入院入户姓名:

市社会福利院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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