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婴儿儿童报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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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9月1日起!这20项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

定了!9月1日起!这20项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

定了!9月1日起!这20项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一点号假装在伦敦3小时前还记得那些年被要求开的奇葩证明吗?请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你儿子是男的”,“你还活着”……哪哪都离不开证明,如此繁琐、形式化的证明让你跑断了腿、累弯了腰。

今天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以后这20类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手,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以下20种证明,今后派出所都不开了——《意见》中明确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上有的不用再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派出所不用再开了!《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共有五种情形——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不该派出所开的派出所不用再开了!《意见》中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还规定了六种情形,具体执行情况如下: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捡拾弃婴(儿)登记表

捡拾弃婴(儿)登记表
□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弃婴随身
携带的物品
儿童(社会)福利
机构接受
弃婴(儿)
经过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的粘贴处
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粘贴处
未成年人
脚(手)

(3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脚印,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按手印)
年月日办理捡拾弃婴儿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名称经办人警号联系电话捡拾人的情况捡拾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儿的情况提交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弃婴随身携带的物品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儿经过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经办人签名
附件3
捡拾弃婴(儿)登记表
弃婴(儿)姓名:______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_____
填表日期:年月日
办理捡
拾弃婴
(儿)
案件的
情况
公安机关
名称
经办人
警号
联系电话捡拾人的情况捡拾人姓名性别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儿童(社会)福利
机构接受
弃婴(儿)
的情况
提交儿童(社会)
福利机构
的有关证明材料
□捡拾人出具的捡拾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清单及式样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清单及式样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清单及式样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1、受理条件公民变更或者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者户口迁移,《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需要出具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的。

公民因死亡、失踪、服现役、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被判处徒刑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能够确认亲属关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公民本人的法定身份证件。

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公民因死亡或失踪户口被注销的,由其直系亲属持法定身份证件申请办理。

3、办理地点和时限申请人应向办理证明事项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出具《户籍证明》;需查询档案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户籍证明》;经查询档案无法证明有关情况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户籍证明》有效期30天。

二、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根据案件调查结论,为被拐儿童开具身份证明,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因捡拾弃婴(儿童)需要开具报案证明的。

报案人或捡拾人持法定身份证件,向捡拾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核实查证后出具《报案证明》,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临时身份证明1、受理条件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以及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的。

弃婴登报范本

弃婴登报范本

弃婴登报范本1.捡到弃婴想收养的登报公示怎么写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2.收养弃婴办收养手续登报怎么登收养弃婴,办收养手续不需要登报。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厦公综〔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的通知厦公综〔2017〕21号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边防支队,铁路公安处:现将《厦门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人口管理处(联系人:黄少莘、沙永虎,联系电话:2262504)。

厦门市公安局2017年1月22日厦门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和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式样及规范》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化水平,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理、严格管理、客观真实、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第五条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捡拾弃婴情况证明范本

捡拾弃婴情况证明范本

捡拾弃婴情况证明范本尊敬的社会福利机构领导:我是某市某镇的一位普通居民。

前天的一个下午,我在镇外的一处农田中发现了一名弃婴。

这名弃婴大约只有几天大,全身湿漉漉的,非常虚弱,着实让我心疼不已。

在确认这名弃婴确实处于危险的情况下,我立即将其带回家,并及时报警寻求帮助。

以下是我亲眼目睹和经历的情况:事发当天,我正在农田中收割庄稼,忽然听到一阵凄厉的哭声。

我赶紧顺着声音寻找,最终发现了这名弃婴,它被放置在一个不明物体中,且没有任何被褥或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弃婴免受寒冷和危险的天气环境的伤害,我迅速将其抱起,发现它已经浑身湿透且呼吸微弱。

考虑到弃婴的生命和安全,我马上拨打了当地警方的电话,向他们报告了我的发现,并请求他们尽快赶来处理。

在等待警方过程中,我毫不犹豫地将弃婴带回家。

我认为在短时间内,这是保护弃婴的最佳方式。

我为它准备了温暖的被褥,并使用热水袋为它取暖。

我转开电暖气以保持室内温度的稳定,并用至我家拥有的最好的婴儿食品帮助它补充营养。

在这个过程中,我对它进行了全面的体检,确保它的身体状况良好。

我家附近的居民也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纷纷前来帮助。

他们慷慨地提供了一些尿布、婴儿衣物和食品,为这名弃婴提供了温馨和关爱。

这种社区精神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得以展现,让我感到无比温暖。

值得一提的是,在警方到达之前,我与警方通过电话、短信和视频联系,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并告知他们我家的具体位置。

当警方到达时,我详细了解了这名弃婴的情况,并提供了一切可能的援助。

之后,我将这名弃婴转交给了警方,并与他们签署了一份捡拾弃婴的文件。

总之,我是一个普通的居民,但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尽一份力。

我发现这名弃婴时,我没有犹豫,选择立即行动,尽我所能地保护它的生命安全。

今后,我将继续关注儿童保护问题,并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类似事件。

希望我的经历可以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并且帮助其他人意识到他们也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

事实收养的孩子新政策规定

事实收养的孩子新政策规定

事实收养的孩⼦新政策规定收养⼦⼥,不是仅仅想要收养就可以的,还需要符合⼀定的条件,只有符合⼀定的条件才能合法的收养⼦⼥,那么现在对于事实收养还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编⼤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最新办理事实收养的程序⼀、申请1、符合《民法典》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被收养⼈、送养⼈,应当亲⾃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续。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母的弃婴、⼉童的,到弃婴、⼉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母的弃婴、⼉童的,到弃婴、⼉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母有特殊困难⽆⼒抚养的⼦⼥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的⼦⼥,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申请时收养⼈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收养申请书。

内容包括收养⽬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2)收养⼈居民⾝份证、居民户⼝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3)单位证明。

收养⼈所在单位或者户⼝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年龄、婚姻状况、有⽆⼦⼥、经济条件、⾝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能⼒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被收养⼈确实以养⽗母与养⼦⼥关系长期共同⽣活的证明;(4)⾝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体健康检查证明;(5) “⽆⼦⼥证明”或“⽣育情况证明”。

收养⼈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育⾏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不违反计划⽣育法律、法规的“⽆⼦⼥证明”;或者收养⼈已有⼦⼥,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童的收养⼈的“⽣育情况证明”;或者收养⼈已有⼦⼥,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领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育部门按计划⽣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6)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

山西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离院工作指引(试行)-全文及附表

山西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入院离院工作指引(试行)-全文及附表
(三)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应当留存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名的儿童离院确认书、儿童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并根据情况留存人民法院撤销宣告 死亡、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附件13),儿童确属走失、被盗抢或 者被拐骗、被遗弃的结案证明,以及能够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料等。
(五)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六)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七)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 二、资料留存 区分入院儿童不同类型,重点留存以下资料: (一)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被遗弃儿童。 (1)《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件1); (2)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3)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 (4)被遗弃儿童的随身物品; (5)公安部门办案人员警官证复印件; (6)《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登记表(A类)》(附件2)。 .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
(八)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结合实际情况,应当留存儿童离院确认书以及由所属民政部门批准离院的相关材 料。
五、封档
认真整理离院资料存档,及时封档,并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
六、回访
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儿童离院后适时进行回访,若在回访时发现家庭成员对儿童有歧视、侮辱、虐待;家庭基本情 况发生变化,无法承担儿童照料及养育;家庭与儿童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形时,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向民 政部门报告情况,跟踪处理。儿童成年离院后,儿童福利机构应适时进行回访,了解其生活状况,若发现其生活困 难,应向民政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
报案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住址,于—年—月日在捡拾弃婴(JL)壹名(男, 女),外貌特征及随身物品,约出生于年—月—日。报告我所后,经我所多方查找,未能查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现由我所民警(警号,联系电话)送入儿 童福利院收留抚养。 此证明该儿确系被遗弃儿童。 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入院登记表 (A类) 儿童姓名: 机构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一、此入院登记表用于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包括被遗弃儿童、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儿童以 及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存根联)
NO:
捡拾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弃婴(儿童)性别,大约年龄,身高,主要特征。

捡拾弃婴(儿童)时间年月日,捡拾地点,到所报案时间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备注:补办报案证明要注明补办事由)―――――――――――――――――――――――――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NO:
:
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于年月日在捡拾一名弃婴(儿童),并于年月日到我所报案。

弃婴(儿童)性别,大约年龄,身高,主要特征,经调查核实,未找到其生父母。

特此证明。

承办民警
联系电话
此证明仅限持有人办理使用,有效期40日。

派出所(行政章)
年月日。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存根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存根
公安机关(盖章) 年月日
儿童福利机构经办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公 安 机 关 经 办 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公安、儿童福利机构各执一份。儿童福利机构在名称处盖章。
附件 7
编号:____年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查明父母身份:(否/是)
(被拐儿童父亲: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
(被拐儿童母亲: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
5、收养能力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仅限于 您在山东省内收养子女使用,不作为其他证明。
□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上述内容,保证收养后为被收养人提 供良好的生活、医疗和受教育条件,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 人。
附件 9
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_________(姓名)(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收养申请人_________(姓名)(女)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儿童福利机构): 我局/分局以_____年_____号《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
通知书》送你单位临时照料的儿童,经公安部门多方查找已 满 12 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特此证明。
公安机关(盖章) 年月日
附件 8
收养子女告知书
特此证明。 ______派出所(公章) 年月日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事项证明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事项证明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事项证明作者:辛桦来源:《百姓生活》2016年第11期据新华社2016年8月11日报道,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自2016年9月1日起,9类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5类凭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捡到一个小孩需什么手续可以落户

捡到一个小孩需什么手续可以落户

捡到⼀个⼩孩需什么⼿续可以落户
我们知道⼩孩落户⼝的问题⼤部分⼈都是⽐较在意的,但是有的时候是属于捡到的孩⼦,那么捡到⼀个⼩孩需什么⼿续可以落户?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捡到⼀个⼩孩需什么⼿续可以落户
捡到⼩孩需要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续,但是办领收养登记,⾸先需要被捡养⼩孩在公安机关被遗弃的证明,所以说捡到⼩孩,第⼀件事要先去报警备案;有了收养⼿续然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续。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
(⼀)孤⼉的监护⼈;
(⼆)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抚养⼦⼥的⽣⽗母。

《民法典》第⼀千零九⼗⼋条【收养⼈的条件】收养⼈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或者只有⼀名⼦⼥;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的能⼒;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四)⽆不利于被收养⼈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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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京公人口基层字〔2018〕500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公人口基层字〔2018〕50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信申请表2.开具证明信样式3.公民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表4.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持有联)5.有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持有联)北京市公安局2018年5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开具证明工作,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要求,结合首都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由本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1.受理条件:公民因变更或者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应证明的。

2.需提供的相关材料:(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具此证明的,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可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3)非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地点和时限:申请人应向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附件1);开具户口迁移证明的,申请人应向迁入地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

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1—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2—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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