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周代的中央政治机构
1.天子,之下有三公(太傅、太保、太师)。 2.中央政务机构: 卿士寮:王室执政大臣处理军国大事的合议机构, 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及诸侯方国事务,有司土、司马、 司工,号称“三右”(“三事大夫”) 太史寮:负责宗教祭祀及文书册命事务,有太史、 太祝、太卜,号称“三左” 卿士寮和太史寮总称“内朝”或“治朝”(相对 于国人集会的“外朝”而言)。 王家事务管理系统:以“宰”或“冢宰”为首,后 来逐渐向总揽政务的相制发展。
(二)编订刑书
西周初年已有刑书。《左传》昭公六 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据《逸周书〃尝麦解》,“九刑”系 “刑书九篇”。 “九刑”是关于惩治危害 国家利益与社会秩序等犯罪的刑事立法。
西周中叶,穆王命司寇吕侯“作修刑 辟”,主持制定《吕刑》。包括三章二十 二项,涉及刑事方面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内 容,通篇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4.同罪异罚制度 同罪异罚制度是一项等级特权制度,是指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承担的法律责 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周礼〃秋官〃小司寇》载,西周还有“以 八辟丽邦法,附刑罚”的八辟之法,即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种特权人物犯罪, 不按刑书的一般规定量刑,而要根据其身份地 位临时议决,予以宽宥或赦免。这一特权制度 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滥觞。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制度
1.国家主要官职实行“世卿世禄”制:由少数卿爵 家族垄断。 2.一般公务员选任,开创 “乡举里选”制度 《礼记〃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
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 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 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 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吕刑》作为一部刑事法律文献,是研 究中国早期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重要材 料。
三 法律形式和礼刑关系
一、法律形式与主要法规 1.礼。当时社会生活之法制的全部或至 少说是主体。 2.刑。《左传·昭公六年》谓“周有乱 政,而作九刑”。 3.誓、诰、命、令。 4.遗训、殷彝
第二节 西周刑罚及其执行制度
《周礼〃地官〃大司徒》: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 艺,而兴贤能者。
第五节 周代的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司法体制 (一)西周的中央和京师司法机构 (二)地方和基层司法机构 《礼记· 王制》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 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 然后制刑。” 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 讼”,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处理狱讼。其下置 士师等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 负责执行禁令和审查地方处理的案件。
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 的刑法适用 原则,强调“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 典,刑乱国用重典” 。 这种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 德刑并用的法律思想,标志着西周政权的 统治手段已趋于成熟,为后世“德主刑辅” 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西周通过“制礼作乐”和编订刑书等立法 活动,确立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 (一)制定周礼 《史记》卷四《周本纪》所说的:周公 “作《周官》,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 这是周初进行的一次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其最大的立法成就,就是通过制定周礼,建 立起西周社会的典章文物制度和礼仪道德规 范。
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 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发现同样是 “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 先后走上亡国之路。 因此,汲取夏商两代的失败教训,西周统 治者悟出“天命靡常” ,怀疑“天命”的神 权地位,提出:“天不可信!” 为了“祈天 永命”,珍视“天命”祐助,固然应“敬事上 帝”,但更重要的是“不可不敬德”。夏桀和 殷纣王就是由于“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周代的宗法制度的内容
1,嫡长继承制的确立。 2,大宗率小宗、小宗拱卫大宗 的体制确立。 3,同姓不婚与政治联姻制。
二、封邦建国与周代中央地方关系
(一)分封宗法化 贯彻“亲亲”原则。《荀子·儒效》:立国 七十一,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这种分封实际上宗 法制的武装殖民。“封建亲戚,以蕃屏周”。 周王室直接任命诸侯国的主要官员,并设 置监官监督诸侯。《礼记· 王制》:大国三卿,皆 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 于其君。
周礼作为西周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法律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功能和作用。 首先是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 法等级秩序。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调整社 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周礼的另一个功能和作用是预防违法犯罪。 周礼是预防违法犯罪肆虐泛滥的堤防。由于 周礼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因而统治者拼 命鼓吹:“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治人 之道,莫急于礼”。
2、刑罚的执行
⊙死刑执行。凡杀人者,踣(剖)诸市,肆之 三日;刑盗于市。 《礼记· 月令》:孟秋之月,… 戮有罪,严断刑。仲冬之月…斩杀必当。季秋之 月,乃趣刑狱,毋留有罪。 ⊙肉刑执行。《周礼· 秋官· 掌戮》:墨者使守 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 者使守积。 ⊙徒刑执行。寘之圜土、役诸司空、州里任之, 耻诸嘉石、弗使冠饰、加明刑 。 ⊙替代刑。流宥五刑、金作赎刑。
(四)家庭继承制度 在宗祧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 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他庶子或 小宗的继承权,只能由他们确认或予夺。
第四节 宗法制度与周代政治体制
一、宗法制度
“以宗为法”或“因宗为法”的制 度。 即以“宗”的关系为纽带的政治法 律体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 与国家组织一体化,以保证血缘贵族世 袭统治权力的政治制度。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创造了“以德 配天”的人本思想,并把“德”这一抽象的伦 理道德范畴引入具体统治实践,发展为“敬德 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 的法律思 想。 古人曾评论说:“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 远之,近人而忠焉。”
周武王姬发 西周由夏商时 期的片面敬信天命 神权和专任刑罚, 发展到注重德礼教 化、慎用刑罚镇压 及灵活决定刑事政 策。
1、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五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 ⊙九刑:五刑加流、赎、鞭、扑 ⊙徒刑或拘役刑:与羞辱刑配套,“圜土之 制”、“嘉石之制”。
西周犯罪行为规定
《左传· 文公十八年》:周公作《誓命》曰: 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 在九刑不忘。 《尚书大传》:决关梁,窬城郭而略盗者, 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其刑宫;触易君命, 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 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 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者,其刑死。
2.“三宥之法” 据《周礼〃秋官〃司刺》记载,西周 还有“三宥之法”的规定:“壹宥曰不识, 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对不能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预见 行为后果的误犯和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 三种行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给予宽宥 处理。
《尚书〃康诰》把犯罪明确区分为故意与 过失、惯犯与偶犯,实行故意或惯犯从重、 过失或偶犯从轻的处罚原则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 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 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 时乃不可杀。”
西周祭坛遗址
(二)刑罚适用制度
1.“三赦之法” 据《周礼〃秋官〃司刺》记载,西周有 “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 老旄,三赦曰蠢愚。”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 老人及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除故意 杀人外,一般犯罪可以赦免。
《礼记〃曲礼上》明确规定了赦免刑事责任的主体年龄: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焉。”即八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儿童犯罪,不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节 西周民事法律
为了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维护各级宗 主贵族的财产所有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西周规定了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 继承方面的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诗〃小雅〃北山》所说的“溥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这 类所有权的高度概括。
(二)契约 为了调整人们之间的民事经济关系,西 周已出现傅别、质剂、书契等契约形式。 (三)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几 项规定: 第一,婚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第三,婚姻履行聘娶的“六礼”程序。
第二章 夏商西周
第三节 西周法制概况
夏商地图
西周地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西周政权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 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 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 既有继承又有发展。 西周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 样祭出“行天之罚” 的大旗。
六官制度
《礼记〃曲礼》:天子建天官,曰大宰、 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天子 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 典司五众。 “天官”与“五官”合起来就是“六官”。 《周礼》理想化为:天官冢宰、地官司徒、 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 。

后人模仿《周礼》,把吏部比作天官,把户部比作 地官,把礼部比作春官,把兵部比作夏官,把刑部 比作秋官,把工部比作冬官。
周 公 姬 旦
根据周礼的内容与性质,古人有“经礼三 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 等说法,并进行过不同分类。 例如:《周礼· 春官· 小宗伯》分为吉、嘉、 宾、军、凶五礼;《礼记· 经解》分为朝觐、 聘问、丧祭、乡饮酒、婚姻五礼;《礼记· 王 制》分为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六 礼;等等。 《礼记· 昏义》概括:“夫礼,始于冠, 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 此礼之大体也。”
“非眚”与“惟终”分别是故意犯罪与惯 犯,即使小罪也要严惩;“惟眚”与“非 终”分别是过失与偶犯,即使大罪也可宽 宥减刑。 把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对不 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符合刑罚适 用制度的基本要求。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疑罪从轻惟赦制度,是对有疑义或争议的 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罪责的处理。 如《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 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对可疑案件要认 真明察,务求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若适用五 刑有疑义,减为赎刑;适用赎刑有疑义,则应 赦免刑事责任。 《礼记〃王制》有“附从轻,赦从重”的 记载,即量刑应尽量从轻,赦免应尽量包括过 失误犯之类的重罪。
周礼 “亲亲”、“尊尊” 的基本原则。 “亲亲父为首” ,以“孝”为核心,以 男尊女卑关系为准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 宗族内部的宗法伦理道德秩序。 “尊尊君为首” ,以“忠”为核心,以 等级差别为准则,旨在维护君臣、贵贱、尊 卑秩序。这一原则反映了周礼的精神实质, 奠定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
二、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
(一)肺石、路鼓与人民申控 (二)两造、狱讼与讼费 (三)证据制度 (四)五听制度
(五)审理时限
(六)季节与司法 (七)“三刺”与民主司法
(八)八议制度
(九)宣读刑书制度 (十)审判程序
(十一)法律宣教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