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制

合集下载

西周法制史

西周法制史

西周法制史
西周法制史是指西周时期(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由礼制、刑制和法律条文三部分组成。

礼制是西周法制的核心,它是一种以道德、礼仪和家族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西周时期的礼制主要包括宗法制度、礼乐制度和家族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家族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制是西周法制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刑法和司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制度和连坐等,而司法制度则包括审判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和监狱制度等。

法律条文是西周法制的重要补充,它主要包括《周礼》、《尚书》、《周易》等经典中的法律条文,以及各种官方文件和法令等。

总的来说,西周法制史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演变具有重要的影响。

2西周的法制

2西周的法制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周朝 (公元前1066 -前256)周朝存在约8O0年.从公元前11世纪中期到公元前256年,共传30代37王.可分为西周和东周两个时期。

西周建都镐京(今陕西西安附近),到公元前771年结束。

第二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今河南洛阳),开始了东周的历史。

周朝和各诸侯国的统治范围包括今黄河、长江流域和东北、华北的大部。

本章重点:立法思想、宗法制、婚姻制度、司法程序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一、“天讨、天罚”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亲其亲属,尊其尊贵,男女有别;“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子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三、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而入刑”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凡是礼所允许的,就是刑所不禁止的,凡是礼所不许的,就是刑所严禁的。

2、正确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第二节法律形式一、礼→→精神原则和具体仪式(见28页解说)1、渊源:“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 《周礼》内容:大至天下九州,天文历象;小至沟洫道路,草木虫鱼。

凡邦国建制,政法文教,礼乐兵刑,赋税度支,膳食衣饰,寝庙车马,农商医卜,工艺制作,各种名物、典章、制度,无所不包。

2、作用:“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3、礼仪形式:五礼之说吉礼,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天神、地祗、人鬼)凶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九族宗亲
• 宗族是父系社会的产物,是古代宗法 制度的社会基础。有几个概念需要说 说。
家庭
• 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元。中国传统的家庭 单元是以成年男性为核心,通常的基本成 员还有“我”的妻子、子女、父母及未成 年的兄弟姐妹
家庭
• 姐妹和女儿是不列入族谱编制的,成年后一般要 外嫁到别的家族中去,成为外亲;
• 奴隶。总称为“臣(男奴)妾(女奴)”。 按种族来源有奚、羌、夷等名目,按其服 役内容有隶、鬲(li)、皂、舆、僚、台、 仆、牧等等称呼。主要来源于战俘及奴隶 的后代。
• 奴隶被视为牛马,毫无人身自由。
仆(受刖刑、头部有戒具象形)
妾(头部有戒具)
宗法制
• 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 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 份的制度。
• 所有的耕地在理论上都归国王所有,所谓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每一里见方的 耕地都以“井”字形的深沟划成相等的9块 100亩地块,中央的一块是“公田”,由8 户人家共同耕种,收成全部归领主;边上 的8块授予每户一块,各自耕种,收成归农 民自己。土地不得买卖。每3年“换土易居” (轮换耕地和住房)。
• 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 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
• 其他的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 宗”的“小宗”。
婚姻制度:目的与基本原则
• 婚姻的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联系两大家族、 延续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 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制度:结婚要件
宗族
• 古代人认为“姐妹”们(出嫁后)是“别 家”的人(外亲),虽也用父姓,但通常 不算在本宗族之内;
• 各代“媳妇”们是“自家”的人,随丈夫 列入本宗族,甚至结婚后可以在其娘家父 姓前冠以夫姓。

西周法制

西周法制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社会等级 宗法制 婚姻制度 继承制度
一、社会等级
• 贵族阶层 • 以国王姬姓贵族为核心,分公、侯、伯、子、 男五级爵位,封国,统称“诸侯” 卿大夫:诸侯家族的分支亲属总称,授予领 地“采邑” 士:卿大夫家族的分支亲属。任低级职务, 是军队主力,享“食田”收入 • 平民阶层 • 国人:周部族的成员以及建立封国的各部族 成员。按“乡”编户,居住在国或采邑内,有 一定的政治权利。
3、宗法制与亲族关系
亲属按照父系计算 直 系 为 大 宗 , 旁 系 为 小 宗
同高祖的五代为亲属,分为五个等 级,以该亲属去世时应为他所穿的 丧服定名 — 五服:斩衰、齐衰( zi cui)、大功、小功、缌麻
三、婚姻制度
1、婚姻的目的:为子嗣而非情爱 “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 下以继后世也” —— 联系两大家族、 繁衍能够祭祀祖先的男性后代 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非 特别值得关注
• 礼仪:为贯彻礼仪而应该遵守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 最低层次。如成年礼、婚礼、丧礼、敬师礼等
二、成文法
刑 一是指主要适用于外族的成文法律, 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主要 有《九刑》和《吕刑》 二是指各种具体的刑罚。主体为死刑 和各种肉刑,也称为“九刑”
西周刑的特点是以刑统罪:将各种犯 罪分别附列在其应该判处的刑罚后面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天”取代“帝”成为最高神 统治者只有尽心地侍奉上天,才能得到保佑 。 除祭祀外,还必须遵守道德准则 二、亲亲、尊尊、有别 亲属关系中强调对于尊亲属的尊敬和侍奉 社会关系中强调对地位尊贵者的尊敬 核心为“有别”,一切社会关系都要划分出等 级 三、礼乐政刑综合为治 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四者各有其作用

法制史(西周)

法制史(西周)

3、五世而迁。 庶出的小宗,祭祀同宗的祖先,止于五代, 五代之后,则把祖宗迁出氏族宗庙,自立一宗,在 自立一宗之后,庶出的小宗也要在第五代以后,也 要迁出祖庙以此类推。所谓“君子之泽,五世而 斩”。 “继宗为祖,别祖为宗”。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一)礼 周公制礼的背景: 周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小诸侯国,社会发 展程度不如商,遗留有较多氏族社会习惯。周 人灭商后,需要解决如何对天下进行统治的问 题,周统治者将原来残留的礼加以整理并使之 完备,作为统治社会的重要规则。
(三)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 法 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 言行规范的总称。 周礼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 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是与刑并列的一 种重要的社会行为规则体系。《礼记· 曲礼上》认 为礼是“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 依据,《左传》隐公十一年则说,礼起着“经国 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重要作用。
以德配天理论在法律方面的要求就是 “明德慎罚”。 明德:统治者要注重教化,以身作则, 敬天地鬼神,爱护百姓。 慎罚:统治者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 应该审慎宽缓。
慎罚的思想体现在法律方面,主要有以 下几点:
第一,刑罚世轻世重。在适用法律时, 要根据不同邦国的实际情况和时代特点,施 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即“刑新国用轻典,刑 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第二, “用中罚”。中:恰当,罪刑相 当。“刑罚中”的思想是“明德慎罚”的思 想在刑事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指导原则。
第三,“惟良折狱”。“惟良折狱”是 指要选用正直公允,道德淳朴的人来担任司 法长官,从司法以及诉讼制度方面,来保证 “用中罚”指导原则的实现。

西周法制

西周法制

二、百家争鸣 百 ①儒家学派(孔子、孟子、荀子) 家 ②道家学派(老子、庄子) 争 ③墨家学派 (墨子) 鸣 ④法家学派 (商鞅、韩非) 《尚书》、《周礼》、《论语》、《孟子》 《老子》、《庄子》、《墨子》、《韩非子》 (义利之辩、民本、法治、德治、任贤选能、 修身、治国、平天下)




再次,颁布实施了一些新的法令,如统一 文字、度量衡、货币、驰道等。 最后,秦始皇在位期间,还曾频繁的出游 各大名山大川,把巡视封禅、勒石刻辞, 作为他进行立法,公布律令的一种方式。

云梦秦简---当前研究秦律的珍贵史料
三、法律形式 1、律—国家正式规定的、颁布的成文法 2、命(制)令(诏)---皇帝代表国家或 政权发布的法令、文告或制度。 蔡邕曰:“制诏。制者;王者之言,必为 法治也。” Q:什么叫“命”?什么叫“令”? 3、程---规章、章程的简称 《工人程》
(三)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天子—最高司法审判权 大司寇 小司寇 士师

2、诉讼审判制度 (1)狱讼有别 (2)诉讼费用: 钧金(刑事费用三十斤铜) 束矢 (民事费用) 五听: 辞听 色听 气听 耳听 目听

(4)证据制度 口供 盟誓 证人 证言 书证 物证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劳役刑---限制受刑者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 的徒刑。主要有“城旦舂”、“鬼薪白 粲”、“吏臣妾”、“司寇”、“斥侯” 等。 耻辱刑---即对犯罪人人格加以侮辱的刑罚。 “髡”、“耐”等。 身份刑---是指对违法犯罪的官吏贵族剥夺 其官职或爵位的刑罚。包括“废”和“夺 爵”两种,所谓“废官夺爵”。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开国之王是周武王。

夏朝的末代王桀和商朝的末代王纣都因为残暴导致了国家的灭亡,所以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

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论西周法制思想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论西周法制思想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论西周法制思想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论西周法制思想及其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始于公元前十一世纪,终结于公元前八世纪。

在这三百年的历史长河中,西周时期的礼乐刑罚对中国后世的法律体系及政治制度有很多的指引意义。

西周凭借其独有的文明底蕴在中国的上古文明中达到繁荣时期,因此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对后世的古代法制有较为深刻的影响。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内涵西周承继夏商时期的“天罚”、“天讨”的神权法思想,在此基础上西周统治者提出了“君权神授”、“明德慎罚”的政治主张,是后世汉代“德主刑辅”的思想源泉,同时也预示着对神权法思想的某种动摇和革新。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宗法思想是夏、商、西周时代与神权思想并行的另一维护奴隶主统治的精神支柱。

所谓宗法,这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

而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有二: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

血缘与王室越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越高。

身份也就越尊贵。

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

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

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在这种政治与血缘双重关系的统治模式下,国家官吏与各级行政结构的选拔和设立,完全采用“任人唯亲”的原则,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及与上一级领主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

因此,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护拥有政权的整个家族对于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这种统治方式也为中国古代后世各个朝代所沿用及推崇。

谈到西周时期的“礼治”就不得不说“周公制礼”。

据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进行了整理、补充,修订成了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仪仪式。

与这些礼治相对应的,西周的统治者在政治及其法律制度上也实行“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的基本礼治原则。

3中国法制史-西周

3中国法制史-西周
西方国家的爵位等级公侯伯子南中国宗法制度下的爵位等级公侯伯卿大夫士辖区侯爵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总结修订完善了夏礼和商礼使礼成为包括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方面的系统的典章制度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各方面的行为规则此即所谓周公制礼
中国法制史
杨晓萍教师制作
第三章 西周法律制度
一 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法律思想相对于夏、商发 生了重大变化。对整个奴隶制社会 阶段起到了根本性的颠覆作用。
礼的二层含义
一、抽象的精神原则
(1)亲亲→对亲人友爱(至亲莫若父;父慈子孝) (2)尊尊→对尊贵敬奉(至尊莫若君;君令臣恭) (3)长长→对长者顺从(晚辈对长辈,长爱晚从;
平辈间,兄爱弟敬)
(4)男女有别→(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男女授受
不亲,节烈)
西周时期在亲亲(宗法原则维护家长制)、 尊尊(等级原则维护君主制)原则下,形成忠 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五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时期刑事法律制度
1.刑罚(刑名): (1)九刑:除夏商的五刑外,出现了 新的四刑“鞭、扑、流、赎” (2)圜土之制(类似徒刑) (3)嘉石之制(类似拘役)
2.刑事法律原则:
①矜老恤幼原则 (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老幼犯罪减免 刑罚——是刑事责任年龄的最早规范)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故意——非眚;过失——眚) (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含义: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 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西周的“封 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1)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2)大宗率小宗、小宗服从大宗、小宗 率群弟(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 世卿世禄) (3)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西周法制对后世的影响

西周法制对后世的影响

西周法制对后世的影响
西周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它的法制对中国历史及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西周时期,周武王建立了“均田制”,实现了土地的公有制,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使得国家的治理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些法律规章不仅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并确立了等级制度和科举制度,这些制度对后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西周时期的法制在后世的历史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周朝的法律体系成为了后世封建法律的重要基础。

在唐、宋两代,周朝法制的精神被进一步发扬光大,成为了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形态。

在《大清律》、《大明律》等法典中,周朝法制的影响都得以体现。

而在现代的中国法律系统中,周朝法制的影响仍然可以被看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就规定了“男女平等、自愿结婚、禁止包办、禁止早婚、禁止强迫和贩卖人口”等条款,这些规定与周朝的法制思想有着密切的关联。

总的来说,西周时期的法律规章对中国历史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为后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了中国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现代的法律体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1 -。

3 西周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3 西周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5. 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6.“刑不上大夫”
西周贵族犯罪享受的特权: (1)贵族依八辟宽宥刑罚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贵族不公开受刑
《周礼秋官小司寇》:“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3)贵族不受宫刑 《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 (4)贵族不被没为奴隶 《周礼秋官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 者,皆不为奴。”
第一节
立法活动
一、法律思想的变化 1.新的合法性
“天命靡常”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以德配天” “敬天/德保民”
2.礼刑并用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刑兹无赦”
3.“刑罚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二、立法概况 1.周公制礼
《周礼》以周部族固有的传统习惯法为基础,采纳 夏商两代的部分礼制,经全面系统整理修订而成, 规定了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 《论语·为政》:“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 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周礼的种类:
五礼: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 六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乡饮酒礼(乡礼)、相见礼 八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朝礼、聘礼、射礼、乡礼 九礼:冠礼、婚礼、朝礼、聘礼、丧礼、祭礼、宾主礼、 乡饮酒礼、军旅礼
二、立法概况 1.周公制礼
举例:
祭礼: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
婚姻成立的条件和原则 《孟子滕文公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诗经》:“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 如之何,匪媒不得。” 《礼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 不交不亲。”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西周法制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西周法制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西周法制西周(前1046年-前771年),中国历史上继商朝之后的朝代,都城宗周(镐京,今陕西省西安市东南部)和雒邑(今河南洛阳)。

周幽王末年,宗周地区因战乱而衰败,周平王东迁成周。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西周法制的相关司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西周法制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西周的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二西周的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 “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①不顺父母:逆德②无子:不孝③淫:乱族④妒去:乱家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⑥多言:离间亲属⑦盗窃:反义(4)“三不去”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三不去”是: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②与更三年丧,不去;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法制

西周法制

7、刑罚的执行 1、公开行刑,奴隶主贵族也享有特殊 公开行刑, 待遇。 待遇。 2、秋冬行刑 监狱管理制度:圜土、 人有小罪 , 非眚 , 乃惟 尚书· 康诰》 人有小罪, 非眚, 自作不典, 式尔, 有厥罪小, 终 , 自作不典 , 式尔 , 有厥罪小 , 乃不可 不杀; 乃有大罪, 非终, 乃惟眚灾, 适尔, 不杀 ; 乃有大罪 , 非终 , 乃惟眚灾 , 适尔 , 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过失; 非眚: 故意。 非终: 偶犯; 眚 : 过失 ; 非眚 : 故意 。 非终 : 偶犯 ; 惟 惯犯。 终:惯犯。
第四节 民事法制
一、土地所有权制度:分封制 土地所有权制度: 二、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质、剂 买卖契约: “质”长,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买卖奴隶、牛马使用。 “剂”短,买卖兵器、珍玩使用。 买卖兵器、珍玩使用。
(2)借贷契约:傅别 借贷契约: “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 在契券上; 在契券上; “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 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 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⑤ 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婚姻的解除:七出、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 窃盗、妒忌、恶疾 窃盗、妒忌、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2)家庭制度: 家庭制度: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丈夫对妻子的权利 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 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 ( 3 ) 继承制度 ( 宗祧继承 、 爵位继承 、 继承制度( 宗祧继承、爵位继承、 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周公旦曰:“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辅”。 一、“敬天保民” 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他们认为, 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保 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二、“明德慎罚”
“明德” :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 第二,施“德政”。 第三,行“德教”。 “慎罚”: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 轻不重,不偏不倚。 西周统治者甚至认为“不中不刑”,即 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
第二节 周礼及其与刑关系
一、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式 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 者在夏、商的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 则,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 礼的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别异同。《礼记》 开宗明义:“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 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 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 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 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 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 • • • • • • • • •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但从文献及出土文物的零散记载中, 仍可对其罪名的一些规定。 (1)不孝不友罪。。 (2)寇攘奸宄罪。 (3)杀人抢劫罪。 (4)群饮罪。 (5)“贼”、“藏”、“盗”、“奸”罪。 (6)诽谤罪。 (7)不从王命罪。

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

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

西周法制是指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

在这个时期,中国政权由周朝统治,其法律制度对于后来的封建社会和法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1.周礼制度:周朝实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周礼制度。

周礼分为三部分:大礼、大宗伯、
大司寇。

大礼规定了君臣、父子、兄弟等家庭和社会关系的义务和责任。

大宗伯负责掌握土地和领导地方政权。

大司寇则负责执法和司法事务。

2.封建制度:西周建立了封建制度,将国家划分为多个诸侯国。

诸侯国在封号的基础上享
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土地所有权。

君主通过授予土地和封号来维持统治,而诸侯则需要向君主效忠,并按照君主的法令治理本国。

3.宪政制度:西周时期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宪政制度,以保证君主的权力得到限制和平
衡。

君主需要依据礼仪、法律和传统来决策,并在重要事务上征求诸侯的意见。

同时,君主还设立了官职和官员来管理国家事务。

4.九族皆有罪:西周法制强调家族责任和集体责任。

若有一人犯罪,整个家族都要负责。

这也是为了鼓励家族成员互相监督,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5.罪行与刑罚:西周时期对于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刑罚措施。

常见的刑罚包括流放、杀戮、
腰斩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应不同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西周法制是根据历史文献和考古发现所得出的结论,因此对于具体的法律内容和实施细节有一定的推测。

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律制度在后来的历史时期有所变化和发展。

法制史(西周)

法制史(西周)

2)在刑书的时代,其编排体例不是以罪 在刑书的时代, 名来分类,而是按刑罚来分类, 名来分类,而是按刑罚来分类,规定每一种刑 罚中有哪些罪, 以刑统罪” 罚中有哪些罪,即“以刑统罪”。而礼的规定 则大不相同,国王有国王的礼, 则大不相同,国王有国王的礼,诸侯有诸侯的 大夫有大夫的礼。同时, 礼,大夫有大夫的礼。同时,根据礼仪适用的 不同场合,规定了不同的礼节仪式。 不同场合,规定了不同的礼节仪式。
另外,还需要注意: 另外,还需要注意: 一是礼的行为主体比较具体,分为国君、 一是礼的行为主体比较具体,分为国君、 诸侯、大夫等若干个级别; 诸侯、大夫等若干个级别;二是礼的编纂形式 以行为主体和不同场合的礼节作为体例安排的 线索。 线索。法律发展史是对具体的现象不断地进行 概括和抽象,从这一点上来说, 概括和抽象,从这一点上来说,刑是优先于礼 的。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一)礼 周公制礼的背景: 周公制礼的背景: 周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小诸侯国, 周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小诸侯国,社会发 展程度不如商,遗留有较多氏族社会习惯。 展程度不如商,遗留有较多氏族社会习惯。周 人灭商后, 人灭商后,需要解决如何对天下进行统治的问 题,周统治者将原来残留的礼加以整理并使之 完备,作为统治社会的重要规则。 完备,作为统治社会的重要规则。
1、从行为的主体来看,刑所规定的行为 从行为的主体来看, 主体是抽象的人, 主体是抽象的人,而礼规定的行为主体是具体 的人。 的人。 1)每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是主 每一种行为, 在每句前可以加上“凡是” 体。在每句前可以加上“凡是”,因此主体是 指除了国君以外的任何人; 指除了国君以外的任何人;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 礼和刑有共同点,即它们的意志内容和法 礼和刑有共同点, 律目的相同。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律目的相同。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代 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目的都是维护统治秩序, 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目的都是维护统治秩序, 保护社会安宁。 保护社会安宁。 但是作为法律, 但是作为法律,它们有独自的发展历史和 独自的规范特征。这种特征表现在: 独自的规范特征。这种特征表现在:

西周法制对后世的影响

西周法制对后世的影响

西周法制对后世的影响
西周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制对于后世的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

首先,西周的封建制度为后世的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周天子以封建制度管理地方,设立诸侯国,以政治权力来控制国家。

这种制度影响了后世的政治体制,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基石。

其次,西周的法律制度也影响了后世的法制建设。

周天子制定了《周礼》等法律,奠定了中国古代历史上最早的法律体系。

这种体系规定了法律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保障了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此外,西周的经济制度也对后世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周朝实行的是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制度,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耕作方式,这对于中国农业文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总之,西周的法制对于后世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和法律方面,还涉及到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

这些影响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和现代社会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传承。

- 1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周 公 姬 旦
根据周礼的内容与性质,古人有“经礼三 百,曲礼三千”;“礼仪三百,威仪三千” 等说法,并进行过不同分类。 例如:《周礼· 春官· 小宗伯》分为吉、嘉、 宾、军、凶五礼;《礼记· 经解》分为朝觐、 聘问、丧祭、乡饮酒、婚姻五礼;《礼记· 王 制》分为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六 礼;等等。 《礼记· 昏义》概括:“夫礼,始于冠, 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 此礼之大体也。”
1、刑罚 ⊙五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 ⊙九刑:五刑加流、赎、鞭、扑 ⊙徒刑或拘役刑:与羞辱刑配套,“圜土之 制”、“嘉石之制”。
西周犯罪行为规定
《左传· 文公十八年》:周公作《誓命》曰: 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 在九刑不忘。 《尚书大传》:决关梁,窬城郭而略盗者, 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其刑宫;触易君命, 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 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 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者,其刑死。
周代的宗法制度的内容
1,嫡长继承制的确立。 2,大宗率小宗、小宗拱卫大宗 的体制确立。 3,同姓不婚与政治联姻制。
二、封邦建国与周代中央地方关系
(一)分封宗法化 贯彻“亲亲”原则。《荀子·儒效》:立国 七十一,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这种分封实际上宗 法制的武装殖民。“封建亲戚,以蕃屏周”。 周王室直接任命诸侯国的主要官员,并设 置监官监督诸侯。《礼记· 王制》:大国三卿,皆 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 于其君。
周代的中央政治机构
1.天子,之下有三公(太傅、太保、太师)。 2.中央政务机构: 卿士寮:王室执政大臣处理军国大事的合议机构, 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及诸侯方国事务,有司土、司马、 司工,号称“三右”(“三事大夫”) 太史寮:负责宗教祭祀及文书册命事务,有太史、 太祝、太卜,号称“三左” 卿士寮和太史寮总称“内朝”或“治朝”(相对 于国人集会的“外朝”而言)。 王家事务管理系统:以“宰”或“冢宰”为首,后 来逐渐向总揽政务的相制发展。
西周祭坛遗址
(二)刑罚适用制度
1.“三赦之法” 据《周礼〃秋官〃司刺》记载,西周有 “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 老旄,三赦曰蠢愚。”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 老人及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除故意 杀人外,一般犯罪可以赦免。
《礼记〃曲礼上》明确规定了赦免刑事责任的主体年龄: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焉。”即八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儿童犯罪,不追究刑事责 任。
《周礼〃地官〃大司徒》: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 艺,而兴贤能者。
第五节 周代的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司法体制 (一)西周的中央和京师司法机构 (二)地方和基层司法机构 《礼记· 王制》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 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宥 然后制刑。” 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 讼”,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处理狱讼。其下置 士师等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 负责执行禁令和审查地方处理的案件。
(二)编订刑书
西周初年已有刑书。《左传》昭公六 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据《逸周书〃尝麦解》,“九刑”系 “刑书九篇”。 “九刑”是关于惩治危害 国家利益与社会秩序等犯罪的刑事立法。
西周中叶,穆王命司寇吕侯“作修刑 辟”,主持制定《吕刑》。包括三章二十 二项,涉及刑事方面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内 容,通篇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制度
1.国家主要官职实行“世卿世禄”制:由少数卿爵 家族垄断。 2.一般公务员选任,开创 “乡举里选”制度 《礼记〃王制》: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
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 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 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 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第二章 夏商西周
第三节 西周法制概况
夏商地图
西周地图
第一节 立法概况
西周政权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 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 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 既有继承又有发展。 西周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 样祭出“行天之罚” 的大旗。
二、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
(一)肺石、路鼓与人民申控 (二)两造、狱讼与讼费 (三)证据制度 (四)五听制度
(五)审理时限
(六)季节与司法 (七)“三刺”与民主司法
(八)八议制度
(九)宣读刑书制度 (十)审判程序
(十一)法律宣教制度
4.同罪异罚制度 同罪异罚制度是一项等级特权制度,是指 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承担的法律责 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周礼〃秋官〃小司寇》载,西周还有“以 八辟丽邦法,附刑罚”的八辟之法,即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种特权人物犯罪, 不按刑书的一般规定量刑,而要根据其身份地 位临时议决,予以宽宥或赦免。这一特权制度 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滥觞。
《吕刑》作为一部刑事法律文献,是研 究中国早期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重要材 料。
三 法律形式和礼刑关系
一、法律形式与主要法规 1.礼。当时社会生活之法制的全部或至 少说是主体。 2.刑。《左传·昭公六年》谓“周有乱 政,而作九刑”。 3.誓、诰、命、令。 4.遗训、殷彝
第二节 西周刑罚及其执行制度
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 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发现同样是 “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 先后走上亡国之路。 因此,汲取夏商两代的失败教训,西周统 治者悟出“天命靡常” ,怀疑“天命”的神 权地位,提出:“天不可信!” 为了“祈天 永命”,珍视“天命”祐助,固然应“敬事上 帝”,但更重要的是“不可不敬德”。夏桀和 殷纣王就是由于“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第三节 西周民事法律
为了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维护各级宗 主贵族的财产所有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西周规定了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 继承方面的民事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诗〃小雅〃北山》所说的“溥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这 类所有权的高度概括。
(二)契约 为了调整人们之间的民事经济关系,西 周已出现傅别、质剂、书契等契约形式。 (三)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几 项规定: 第一,婚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二,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第三,婚姻履行聘娶的“六礼”程序。
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 的刑法适用 原则,强调“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 典,刑乱国用重典” 。 这种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 德刑并用的法律思想,标志着西周政权的 统治手段已趋于成熟,为后世“德主刑辅” 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西周通过“制礼作乐”和编订刑书等立法 活动,确立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 (一)制定周礼 《史记》卷四《周本纪》所说的:周公 “作《周官》,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 这是周初进行的一次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其最大的立法成就,就是通过制定周礼,建 立起西周社会的典章文物制度和礼仪道德规 范。
2、刑罚的执行
⊙死刑执行。凡杀人者,踣(剖)诸市,肆之 三日;刑盗于市。 《礼记· 月令》:孟秋之月,… 戮有罪,严断刑。仲冬之月…斩杀必当。季秋之 月,乃趣刑狱,毋留有罪。 ⊙肉刑执行。《周礼· 秋官· 掌戮》:墨者使守 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 者使守积。 ⊙徒刑执行。寘之圜土、役诸司空、州里任之, 耻诸嘉石、弗使冠饰、加明刑 。 ⊙替代刑。流宥五刑、金作赎刑。
周礼 “亲亲”、“尊尊” 的基本原则。 “亲亲父为首” ,以“孝”为核心,以 男尊女卑关系为准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 宗族内部的宗法伦理道德秩序。 “尊尊君为首” ,以“忠”为核心,以 等级差别为准则,旨在维护君臣、贵贱、尊 卑秩序。这一原则反映了周礼的精神实质, 奠定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的基础。
2.“三宥之法” 据《周礼〃秋官〃司刺》记载,西周 还有“三宥之法”的规定:“壹宥曰不识, 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对不能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预见 行为后果的误犯和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 三种行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给予宽宥 处理。
《尚书〃康诰》把犯罪明确区分为故意与 过失、惯犯与偶犯,实行故意或惯犯从重、 过失或偶犯从轻的处罚原则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 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 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 时乃不可杀。”
周礼作为西周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法律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功能和作用。 首先是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 法等级秩序。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调整社 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 周礼的另一个功能和作用是预防违法犯罪。 周礼是预防违法犯罪肆虐泛滥的堤防。由于 周礼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因而统治者拼 命鼓吹:“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治人 之道,莫急于礼”。
六官制度
《礼记〃曲礼》:天子建天官,曰大宰、 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天子 之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 典司五众。 “天官”与“五官”合起来就是“六官”。 《周礼》理想化为:天官冢宰、地官司徒、 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 。

后人模仿《周礼》,把吏部比作天官,把户部比作 地官,把礼部比作春官,把兵部比作夏官,把刑部 比作秋官,把工部比作冬官。
“非眚”与“惟终”分别是故意犯罪与惯 犯,即使小罪也要严惩;“惟眚”与“非 终”分别是过失与偶犯,即使大罪也可宽 宥减刑。 把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对不 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符合刑罚适 用制度的基本要求。
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疑罪从轻惟赦制度,是对有疑义或争议的 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罪责的处理。 如《尚书〃吕刑》规定:“五刑之疑有赦, 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对可疑案件要认 真明察,务求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若适用五 刑有疑义,减为赎刑;适用赎刑有疑义,则应 赦免刑事责任。 《礼记〃王制》有“附从轻,赦从重”的 记载,即量刑应尽量从轻,赦免应尽量包括过 失误犯之类的重罪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他庶子或 小宗的继承权,只能由他们确认或予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