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和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正文:----------------------------------------------------------------------------------------------------------------------------------------------------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证券账户 (1)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1)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第二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2)一、清算 (3)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3)三、质押登记 (4)四、交收与查询 (6)第三章担保品管理 (6)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6)二、质押券变更 (7)三、质押券补充 (7)四、质押券价值计算 (8)五、质押券权益处理 (8)六、质押券司法冻结 (8)第四章其它 (8)一、违约处置 (8)二、相关业务限制 (9)附录1:《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0)附录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 11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的使用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改进市场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一、RTGS勾单时间延长至15:50;二、增加RTGS日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日间实时交收(截止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RTGS日终批次交收;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备付金账户设置“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四、为产品管理人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一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7-7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沪深结算交收简介及开放式基金代收代付业务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结算账户管理——资金划拨
• A股结算业务资金划拨-划出资金
– 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的资金账户中有超额备付时,可根据需要将资金划 到经授权的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 此外,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需要,在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之间直接划 拨其存放的备付金。 – 结算参与人要充分考虑资金在途及整体资金交收的需要,尽量保证结算 资金的充足性、稳定性,避免因调配原因造成交收透支。办理时间为 8:3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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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结算模式
现有结算 模式
多边净额担保 结算
逐笔全额结算
代收代付
双边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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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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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结算账户——结算资金账户体系
交收账户类
纳入担保交收
担保交收账户(自营)
保证金账户类
结算保证金(自营) 价差保证金(自营) 结算保证金(客户) 价差保证金(客户)
担保交收账户(客户)
• 传真划款凭证时应注意不要放大或缩小,以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无 法核对预留印鉴。传真后,需及时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电话确认并 将划款凭证原件尽快寄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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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中国结算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休市期间证券资金清算交收安排的通知
中国结算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休市期间证券资金清算交收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休市期间证券资金清算交收安排的通知各结算参与单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相关通知精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休市安排,现将2024年部分节假日休市期间资金清算交收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休市3天(含双休日,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1日)1.2023年12月29日发生的证券交易(仅属T+1交收的交易品种,以下同)和当日到期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23年12月29日,资金交收日为2024年1月2日。
2.2024年1月2日发生的证券交易和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2日到期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24年1月2日,资金交收日为2024年1月3日。
3.2023年12月27日、28日、29日发生的B股和退市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为2024年1月2日、3日、4日。
二、春节休市10天(含双休日,2024年2月9日至2月18日)1.2024年2月7日、2月8日为新增港股通交易日。
2.2024年2月8日发生的证券交易和当日到期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24年2月8日,资金交收日为2024年2月19日。
3.2024年2月19日发生的证券交易和2024年2月9日至2月19日到期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24年2月19日,资金交收日为2024年2月20日。
4.2024年2月6日、7日、8日发生的沪市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为2024年2月20日、21日、22日。
2024年2月6日、7日、8日发生的深市B股和退市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24年2月19日、20日、21日。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介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结算明细文件 JSMX-A (1 )
➢文件内容:包含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 押式回购所有成交记录的清算交收明细和处 理结果
➢QSBZ(清算标志):
“991”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清算
“992” 股票质押式回购购回交易清算
“993” 股票质押式回购补充质押清算
➢如后续司法机关仍需要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股份进行冻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依 法协助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3、购回交易
➢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 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 应标的证券及孳息(如有)解除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处理依据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式 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 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清算与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概述
➢ 初始交易、补充质押、购回交易三类业务类型,涉及 资金清算交收
➢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 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 的证券一并质押
➢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 等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9、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 违约处置卖出当日,证券公司应在确认成交数量后, 于当日9:00——15:00,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质押可卖出”的证券卖出信息
➢补充质押需全部解除的,可通过购回交易(购回 交易金额填“0”)完成
12、债券结算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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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
• 是根据清算确定的结果进行证券和资金收付、 了结债权债务的过程。交收包括证券交收和 资金交收,交收具有终局性,一旦完成即不 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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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业务概述
结算的基本原则
法人结算: • 以结算参与人法人为单位进行结算
分级结算:
• 中国结算与结算参与人完成结算;结算 参与人与客户完成结算。
货银对付:
T+1非担保交收:
• 通过非指定对手方报价方式达成的固收平台债券交易(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 的公司债/企业债)、特定债转让、பைடு நூலகம்项资产管理计划)
T+0非担保交收:
• 质押式报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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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GS:
• 通过指定对手方报价方式达成的固收平台债券交易(包括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不符合
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特定债券转让、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
对于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等其它债券,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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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交易相关品种介绍
纳入净额结算的标准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 的1.5倍;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 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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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券结算业务
1 • 债券交易相关品种介绍
2 • 债券清算交收业务
3 • 债券兑付兑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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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的交易费用 • 债券交易结算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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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交易相关品种介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算交收账户第三章清算交收第四章交收违约处理第五章结算风险管理第六章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维持证券市场结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设立并管理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向结算参与人或者其他经本公司同意直接参与结算系统的机构提供证券和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条针对不同的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以下简称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
有关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的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只负责办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委托本公司代为划拨证券。
结算参与人对其负责结算的全部自营和客户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应当就清算交收业务与其客户签订协议,协议的必备条款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条对于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证券交易合同,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享有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权利,并履行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第六条本公司依据净额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结算参与人应当于集中交收完成当日,与其客户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期及最终交收时点,由本公司结算业务细则予以规定。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协议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二、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三、股份过户登记四、委托本公司办理收购资金划付的办理方式第二章要约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二、履约保证金的保管三、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临时保管四、收购要约登记五、预受要约的申报及股份的临时保管六、收购要约的变更七、竞争要约九、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及收购资金(证券)的支付十、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十一、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划付第三章现金选择权业务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仅限于 A 股业务,B 股另行约定)二、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的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第四章费用附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现金选择权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包括对当事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证券)的保管、拟收购或申报行权股份的临时保管、要约收购中的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的受理和有效性确认、收购股份或申报行权的股份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资金(证券)的支付等。
第一章协议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和拟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
本公司可以根据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协议收购涉及的资金支付、证券支付等业务。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权证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权证涉及的登记、行权结算业务,由权证发行人等机构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权证发行人应当就权证涉及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有关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操作流程。
第五条权证发行人、参与权证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一节证券账户第六条投资者须使用本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
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权证发行人在权证发行前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行权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行权履约。
账户名格式为“权证行权专用证券账户(XX权证发行人)。
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账户名格式为“X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权证行权专用证券账户”。
如权证发行人同时委托我公司保管履约担保标的证券的,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同时用于履约担保标的证券的保管。
第二节交收账户第八条本细则所称交收账户包括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以及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与交收相关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等。
第九条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权证交易的证券交收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交收账户完成。
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权证交易的资金交收通过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和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完成。
第十条权证行权的证券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证券交收账户进行。
结算参与人未在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的,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
A 股清算流程 (2)
清算数据汇总 清算明细表
根据T日的实际收付 金额,在T+1日 进行T日交易 的资金交收
核对T日应收净额和 应付金额,形成 清算文件,送 交证券公司
清算文件
接收当日清算数 据汇总和清 算明细表
及时接收清算文件,核查资金 交收账户余额情况;如出现 资金账户透资,于T+1日 下午17:00前补足头寸; 如需划款,直接向结 算公司发出指令
头寸余额数据 结算头寸明细变动数据
审核后将相应资金 划入指定结算 银行账户
进行内部各营业部间的资金 结算和对账,根据结算 头寸余额情况判断 应付或应收情况
应付
应付或应收
应收
通知结算银行, 当日17:00前
补足头寸
确保完成正常交易的 前提下,可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终端 机发出划款申请
划款申请
每月第一个交易日 传送上月汇总资 金明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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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变革项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
A股法人清算流程(3)-深交所资金结算
A-Share-CL-FL-3
清算中心
T日收市后,进行资金净额 结算;计算出T+1日的 应收、应付净额,生 成资金结算数据, 明细到分支席位
资金结算明细数据
T+1日开市前发送T日 和T+1日上午的头寸 余额数据及结算 头寸明细变 动数据
接受汇总资 金明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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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变革项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上海分公司
A股法人清算流程(结算备 付金账户
以法人名义指定法人结 算席位,开设结算头 寸账户和交易结 算资金账户
A-Share-CL-FL-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交易基础知识(第5讲 清算与交收)
证券交易所
存入证券资金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清算、交收通知
证券公司
存 入 资 金 证 券
清 算
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 银行 交 收
投资者 证券公司
§5-2我国现行资金清算交收模式(2)
说明
– 结算参与人开户:结算参与人以法人名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 交易日(T日)闭市后,交易所当日成交数据发至中登。 – 中登按照净额结算原则,对所有结算单位当日买卖进行轧差清算, 并产生清算金额(清算金额=净卖金额-净买金额)。 – 中登清算时,同时产生各结算单位的实际应收、应付金额。
– 证券结算:
• 证券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证券结算。
§5-1清算、交割、交收含义(2)
清算与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 清算与交收的联系:
• 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和完成。 • 正确的清算结果能确保交收顺利进行;只有通过交收,才能 最终完成证券和资金的收付,结束交易总过程。
– 清算与交收的区别:
– 法人结算原则:
• 证券经营结构、银行或其他获准经营单位以法人名义申请加 入登记结算公司结算系统,成为结算参与人,开立结算账户 后开通资金结算业务。
– 钱货两清原则:
• 又称款券两讫、货银对付。 • 就是在办理资金交收的同时完成证券的交割,这是清算交收 业务的基本原则。
§5-2我国(A股、基金、债券和回购等品种)清算交收模式(1)
CHINA
证券交易基础知识
第5讲 清算与交收
2008.7
第5讲 清算与交收 本章包来自以下主要内容: §5-1 清算、交割、交收含义
§5-2 我国现行资金清算交收模式 §5-3 交割与交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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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清算和交收
一、结算主体
信用证券账户所发生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依据“谁开立谁负责结算”的原则处理,由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与指定交易和发生交易的交易单元无关。
融资融券交易的清算路径设置如下:投资者信用交易证券账户一〉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算单元(09***)-)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清算编号一〉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二、资金清算
交易日日终(T日),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交记录,完成交易申报中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本公司将在结算参与人名下已办理指定结算的信用证券账户发生的成交记录,归并到该参与人融资融券专用结算单元(09***)进行资金清算,生成各结算参与人融资融券应收(应付)资金,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
本公司对某证券品种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资金清算所适用的计算原则、费用标准与该品种普通交易清算所适用的一致。
三、证券清算
交易日日终(TH),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在结算参与人名下已办理指定结算的
信用证券账户的成交记录,进行证券清算:
1、本公司根据未加注“融券”标识的信用证券账户的成交记录,计算结算参与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各类证券应收应付数量,未加注“融券”标识的交易包括:担保品买入、担保品卖出、融资买入、卖券还款和融资平仓;
2、本公司根据加注“融券”标识的信用证券账户成交记录,计算结算参与人的融券专用账户各类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量,加注“融券”标识的交易包括: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和融券平仓:
3、结算参与人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融券专用账户的各类证券的合计应收与合计应付数量,形成结算参与人的证券清算结
果。
四、资金交收
1、对本公司纳入净额结尊的交易品种的资金交收在交收Fl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出现交收违约的,违约处理适用现有对结算备付金账户透支处理的有关规定。
在交收日本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拨至本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对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的交易品种的资金交收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的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
为保证交收成功,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结算参与人可根据需要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与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的单向关联交收。
3、资金交收账户管理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管理结算参与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有关最低结算备付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管理方式(包括最低备付管理、透支处罚、计息、查询、资金划拨等)与普通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相同: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的管理方式与普通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相同。
结算参与人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并且应当事先在证监会备案。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与信用交易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间可以互为预留收款账户进行资金划拨。
结算参与人向融资融券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融资融券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其通过资金存管银行扣收。
五、证券交收及变更登记
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公司依据证券清算结果完成证券交收。
对于待交收证券品种的融资融券交易,本公司将按现行待交收结算制度办理证券交收。
对于未加注融券标识的交易,在结算参与人完成证券交收后,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进行变更登记,并相应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对于加注融券标识的交易,在结算参与人完成证券交收后,对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变更登记。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融券明细数据由证券公司自行维护。
本公司维护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融券交易记录以及还券划转、余券划转记录作为备查账以备核查。
六、交收风险管理
1、根据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确定交收风险管理措施结算参与人不能履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责任的,构成对本公司的交收违约,本公司根据融资融券交易各涉及证券品种的相关结算业务规则,采用不同的交收风险管理措施。
2、对发生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参与人的风险管理措施本公司对发生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以及终止、撤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并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
(2)提请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3、本公司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全面调整结算制度时,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的处理措施和程序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