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电子档案移交的内容和方式
1. 移交单位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电子档案:电子文件、元数据、检索工具、文件格式说明等。
2.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按照规定格式整理和打包,并在移交清单中详细列明档案名称、数量、大小、存放位置等信息。
3. 移交单位应将电子档案以数据传输或移动存储设备的方式进行传递,确保数据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三、电子档案接收的验收和管理
1. 接收单位应在接收到电子档案后,及时进行验证,确认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2. 接收单位应将验证的结果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及时通知移交单位,要求移交单位对存在问题的电子档案进行整改。
3. 接收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保障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监督和评估
1. 相关部门应当对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定期对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推动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国家级试点任务落户杭州市档案局——杭州市电子档案移交与管理试点工作综述
管理系统,包括元数据设计、保留策略 设定、权限控制设定、分类设定等,采 取统一建设、集中存储的模式,在系统 的设计和开发阶段,就已经考虑了电子 档案归档、移交的功能。未来将根据工 作的需求,逐步对功能进行扩展。全市
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系统已在试点单位试
用,入驻1l家单位,在线接收电子文件 (包括元数据、留痕稿、正稿、XML文 件)5000多份。 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 (一)元数据要求方面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基本要求, 电子档案应当与元数据一起移交。而在 电子文件元数据标准的执行上,由于无 法实现全市文档一体化,因此,很大程 度是由各单位办公业务系统是否完善、 与档案管理软件之间是否有接口以及操 作人员对电子文件的认识等客观因素来 决定的。就目前情况来看。杭州市电子 文件管理T作启动不久,基础环境还不 太成熟。除了在我们电子文件中心第一 期项目中的试点单位外,大多数单位的 办公业务系统电子文件元数据不完整; 档案管理软件仍停留在传统辅助管理阶 段;文书处理和档案整理缺少连续性, 很多数据以后期手工补录为主,电子档 案多为扫描件;基层档案员对电子文件 管理概念也还比较模糊:这种情况短期 内无法彻底解决,所以在试点工作中, 我们对完成办公自动化系统改造的单 位要求完整的报送CEB文件、留痕稿、 WORD清样、元数据、PDF等;未完成 改造的,暂时只报送条目数据以及对应 CEB文件或扫描件。 (二)离线移交与管理要求方面 1.光盘载体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电子档 案的移交数据结构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
在开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试点 工作中,按照《办法》所提出的相关技
单位进行档案检查的一项日常性工作. 2006年以前,我局接收的档案年检数据
2011年第11期《浙江档案》
做好省直单位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推进档案馆(室)增量档案电子化
党组高度 重视 ,积极与省编办协调、争取,于去年底 设立 电 子档案 管理 处,负责全省 电子文件和 电子档案的宏观 管理,
档案移交与接 收工作试点单位 的通知》 。试点工作得到各单位 的高度 重视 ,有 的投入 资金为档案部门更新 了计 算机 、购置 了扫描仪、刻录机,有 的外聘档案 专业 人员协助 完成 了对 纸 质档案 的扫描、数据录入等工作。各试点单位密切配合 ,省 档案局 ( 馆 )及时解决 了档案管理系统导出 电子文件未采用 电子档案档号命名 以及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质量未达到规定 标 准等 问题 。截 至 2 0 1 4年 1 O月末 ,9 个 单位 的试点 工作全 部完成 ,省档案局 ( 馆 )电子档案管理处 己接收试 点单位移
0 4
开展 电子文件归档 、接收工作的条件 已基本成熟 。省档案局
( 馆 )将在国家档案局的指导下,力争将省直单位 电子档案移
交和接收工作做成典范 ,为推进全省各级档案馆 ( 室 )增量 档案 电子化 、进一步丰富完善馆藏档案资源做 出积极贡献。
( 吉林省档案局 ( 馆 )电子档案管理处 )
度》 、《 省直单位 电子档案质检工作要求》 。为更好地落 实国家 档 案局 《 电子档 案移 交与接 收办法 》文件精神 ,省档案局还
手工方式管理档案的单位,接 收与纸质档案相配套 的经过数
字化扫描后形成 的电子档案 。同时选择领 导重视、档案 工作
基础 比较扎实的单位作为 “ 典型示 范” ,带动省直其他单位推 进电子档案接收工作。
将 出台 《 省直单位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实施细则》 , 目前 围绕细则出 台的各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推进档案馆 ( 室 )增量档案 电子化工作 ,是一项全新的
广州出台《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技术规范》
近 日。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主办 、
深圳市档案馆承办 的“ 清 宫秘 藏档 案珍品 展” 在 深圳市档 案中心 开幕。展览 为期 4
俄语 版 、 西 班牙语版 、 阿拉 伯语版 ) 《 走读浙江 》 ( 汉语版 、 英语 版 ) 《 印象浙江》 ( 汉语
版、 英 语版 ) 《 浙 江发展》 ( 汉语版 、 英语 版 ) 《 站在 世界舞 台上的浙 商》 ( 汉语版 、 英语
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的数据要求 、 存储结 构 要求和工作要求等 , 规范 了电子档 案移 交
与接收流程 , 旨在提高移交与接收电子档 案 的准确性 、 完 整性 、 可用性和安全性 , 推 进 电子档案的长期有效保 存。 清 宫秘藏档 Nhomakorabea案珍 品
: ! : ] 鲑
峰会档塞△藏档案馆
展
I I 开幕
2 0 1 6年 , 举世瞩 目的 G2 0峰会 在浙江省 杭州市举办 , 浙 江省委宣传 部副部长
胡坚 高度重视 峰会 资料 的存档 工作 , G 2 0峰会 刚刚结束就 亲 自将精心 收集 的 《 浙
江故 事—— G 2 0峰会系列作 品》 移交给浙江省档 案馆 收藏。 全 套 G2 0峰会资料共 1 2 0余件 , 包括《 我是 浙江人》 ( 汉语 版 、 英语版 、 法语 版 、
日前 ,广东省广 州市 地方技 术规范 《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技术规 范》正式 实 施。《 规范》 根据 国家档案局《 电子档 案移 交与接收办 法》 的要求和国家档 案局组织 的电子档案接收试点 工作实践 , 结合 广州
市的实际 , 规定 了在广州市范围内统一 电
江苏省印发 《 江苏省国家重点档案保护和开 发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则总第一章确保电子档案,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真实完整、安全可靠、长期可用制定本办法。
,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第二条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国家机构、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
凡本市立档单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及第三条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适用本办法。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第四条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第五条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安全可用;全的要求。
..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的范围,参照国家和第六条包括记录各单位核心业务和重要本市有关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工作成果的文书、科技、专业、音像等类电子档案。
年内5第七条属于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可以适当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延长移交时间。
电子档案的移交第二章电子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第八条(一)电子档案的元数据和目录文件应与电子档案一并移。
1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交,并与电子档案建立关联关系,应当在目录文件中记电子档案有纸质等异质载体的,(二)整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现异质载体的移交时间、录相关信息,有的档案移交规定执行。
压缩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三)的电子档案一般应当解压缩后移交。
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备份保存(四)年。
5至少..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第九条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电子档案的移交类型和格式要求:第十条(一)文书类。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保存国家历史记录,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电子档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归档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信息记录。
第三条【工作原则】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全程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要求和效力】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电子档案符合以下要求:(一)来源可靠。
由合法、明确的形成者,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处理业务事务活动中产生,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归档、移交等系统安全可控;(二)程序规范。
形成、办理、归档、移交、接收、保存、利用、鉴定、销毁等全过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并且准确记录、可追溯;(三)要素合规。
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得拒绝电子档案的合法合规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基础保障】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立管理机制、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体系、人才队伍,满足电子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
第六条【安全保密】电子档案管理的全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密码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档案主管部门职责】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培养专门人才,推动电子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贵州省电子档案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及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四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贵州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六条移交单位范围:属于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
第七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可延长移交时间;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移交的内容:(一)凡属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电子档案;(二)描述产生电子档案及运行过程的元数据;(三)保证电子档案属性的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四)按规定需向贵州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其他电子资料。
第九条移交前的准备工作:移交单位按照同级综合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计划要求,填报需移交电子档案的基本情况,同时对需移交电子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十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对本单位办公自动化(OA)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应按该(OA)系统有关操作及时归档,归档后的数据包含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移交单位对本单位非办公自动化(OA)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及时归档;数据移交时,有封装工具的,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没有封装工具的,电子档案目录可以MDB、DBF、XLS文件格式描述,电子档案全文可以JPEG、TIFF、PDF文件格式描述;其他格式的电子档案移交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2012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与保存
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与保存发布时间:2021-07-23T07:54:56.14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5期作者:石丽霞[导读] 由于电子档案的特殊性,它的移交、接收与管理工作跟纸质档案差别较大,应充分认识到电子档案的特殊性质和移交、接收与保存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严格按照移交、接收与保存的程序进行,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为保存党和国家的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出贡献。
石丽霞山西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科技创新部 043000摘要:由于电子档案的特殊性,它的移交、接收与管理工作跟纸质档案差别较大,应充分认识到电子档案的特殊性质和移交、接收与保存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严格按照移交、接收与保存的程序进行,保证电子档案的安全,为保存党和国家的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作出贡献。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档案越来越广泛运用,深入地渗透和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社会生活的真切反映和普遍联系所造就的内在质量,使得电子档案成为现代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8月29日,国家档案局印发了《电子档案移交与接受办法》(档发[2012]7号)规范电子档案移交、接收与保存流程,推进电子档案及时完整移交进馆,实现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管理可信、长期可用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着手对电子档案移交、接受与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是档案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一、电子档案概念的启用我国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普遍应用只有十多年时间,作为信息发展的重要产物,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及其有效实践,时间更短,我国相关部门对电子文件管理的研究和制定一些规章标准,大多借鉴欧美信息化发展较早国家的经验和成果。
基于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产生时间短,强调电子文件前端控制、全程管理的要求,中外文件档案管理体制的差异等方面原因,多年来,我国在学术研究、规章标准制定中一直使用全程电子文件、大电子文件的概念,而较少使用电子档案的概念。
及时移交 规范接收——《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发布
 ̄g-y--档案概念的启用
信息技术在各 行各业的普遍 应用在 我 国只有十多年时间,作为信息化发展 的 重 要产物,对 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 理重 要性 的认识及其有效 实践 ,时间更短 ,我 国相 关部 门对 电子文件管 理的研 究和制 订一 些 规章 标准 ,大 多借 鉴欧 美信息化
档案移交的时间
档案移 交时 间的确定 一直 是比较敏 感 和纠结的问题。过去,为了方便利用传 统载体档案 ,立档单位一直希望将其产生 的档 案保 留在 本单位 时间长一些,但是, 如果在 立档 单位保 留时 间过长,往 往会 带来库房紧张 、安全 隐患凸显等问题 。现 在,随着信息化手段的普遍 应用,各 单位 机读 目录 的建 立和档 案数字 化工作 的推
发 展 较早 国 家 的经 验 和 成 果 。基 于 电子文 件、电子档案产生 时问短 ,强调 电子文件 前端控制、全程 管理的要求 ,中外文件档 案管理体制的差异等方面原 因,多年来, 我国在学 术研究 、规章标准制订 中一直使 用 全 程 电子 文件 、大 电子 文 件 的 概 念 ,而 较少使 用电子档案的概 念。《办法 首次 在 国家行政 行政管理 部门发布的规章 或 标 准 中使 用 电子 档 案 的概 念 ,并给 出 了定 义 :“本办法所称 电子档 案,是指机关、团 体 、企 事业 单位 和其他 组 织在处 理公务 过程 中形成 的对 国家和 社会具有保存价 值 并归档 保存 的电子文件 。”从 定义中可 以看 出,电子档案是 由电子文件 经过归档 环 节 转化而来 ,其 相关 要求和 基本 属性 跟 纸质档 案等传统载体档 案没有根 本区 别 ,只 不过 具 有 电子 属性 ,因此 ,电子 档 案 的管 理 一 方 面 要 遵 从 电子 环 境 下相 关 管 理 的规 律 和 要 求 ,另一 方 面 ,更 要遵 从档 案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要求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30•【文号】国办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深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政务服务电子文件从形成办理到归档管理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有力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7月30日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务服务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
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是指政务服务机构提供政务服务使用的统筹建设或者自行建设的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由内容、结构、背景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凭证、查考价值,对国家以及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进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电子档案定义第三条电子档案,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通过计算机等设备进行存储、传输和处理的档案。
电子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书、电子图片、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等。
第三章移交接收要求第四条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第五条移交方应在电子档案形成后及时进行整理、鉴定和存储,确保电子档案的质量。
第六条接收方应具备相应的电子档案接收能力和管理条件,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存储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移交流程第七条移交方应根据电子档案的特点和类型,制定合理的移交计划,明确移交内容、移交时间和移交方式。
第八条移交方应提前告知接收方有关电子档案移交的相关信息,包括电子档案的数量、类型、存储格式等。
第九条移交方应按照移交计划,通过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将电子档案传输至接收方指定的存储系统。
第五章接收流程第十条接收方应在接收到电子档案后,及时进行验收,确认电子档案的数量、类型、存储格式等是否与移交方提供的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接收方应对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确保电子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十二条接收方应对接收到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和损坏。
第六章保密安全要求第十三条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移交方和接收方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电子档案在移交过程中被篡改、泄露或损坏。
第十五条电子档案的存储、传输和处理应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操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档案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2012年8月2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第^一条在线移交电子档案的单位应当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档案,传输的数据应当包含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数据结构一般为一张或多张光盘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合,单张光盘的数据量小于光盘的实际容量。
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专访国家档案局技术部副主任蔡学美
作者: 周峰林
作者机构:�浙江档案》编辑部
出版物刊名: 浙江档案
页码: 5-6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2期
主题词: 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副主任;技术部;专访;档案移交;宣传贯彻工作;档案局长
摘要:2012年8月29日,经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家档案局审议通过的《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对于这项国家在政府信息管理战略层面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强调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组织相关培训,制定配套规章、标准,做好电子档案接收与长期保存试点工作。
近期,围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的相关问题,本刊专访了国家档案局技术部副主任蔡学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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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 2012年8月2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和安全可用;涉密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切实履行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职责。
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六条档案移交单位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适当延长移交时间。
涉密电子档案移交时间另行规定。
第七条电子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
档案数据;
(二)电子档案的文件格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子档案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四)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五)档案移交单位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档案在本单位至少保存5年。
第八条电子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是: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档案数据、检验电子档案数据、移交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九条电子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
第十条离线移交电子档案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移交单位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光盘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二)移交单位一般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光盘,光盘应当单个装盒;
(三)移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光盘数据刻录及检测;
(四)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和载体盒上应当分别标注反映其内容的标签(标签的标注方法见附件1);
(五)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见附件2。
第十一条在线移交电子档案的单位应当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档案,传输的数据应当包含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数据结构一般为一张或多张光盘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合,单张光盘的数据量小于光盘的实际容量。
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单位在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之前,应当对电子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三章电子档案接收
第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接收、检验、迁移、转换、存储等工作。
第十四条电子档案接收的主要流程是:检验电子档案数据、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电子档案数据、著录保存交接信息、迁移和转换电子档案数据、存储电子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十五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第十六条电子档案检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见附件3),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自留存一份;《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可采用电子形式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将电子档案交接、迁移、转换、存储等信息补充到电子档案元数据中。
第十八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电子档案数据迁移和转换前后的一致性进行校验。
第十九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载体保存5年以上。
第二十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对电子档案载体应当按照DA/T 38《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和DA/T 15《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档案移交单位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其
他单位和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电子档案载体标注内容
载体标识:全宗号—年度—载体顺序号。
载体盒标注:全宗号、年度、载体顺序号、数据量、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运行环境、套别等。
1. 全宗号是档案馆分配给立档单位的编号;
2. 年度是该载体内档案起止年度如2001年至2006年即标定为
2001/2006;
3. 载体顺序号是电子档案载体排列的顺序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4. 数据量是载体内档案存储容量;
5. 密级按存储在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密级标注,保管期限按存储在载体内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标注;
6、存入日期是将电子档案拷贝至载体的日期,格式为年月日,如2011年2月8日即写为20110208;
7. 运行环境即识别或操作电子档案的软、硬件平台;
8. 套别是指档案馆存储电子档案载体的套号,用大写英文字母A、B、C 表示。
A表示封存保管,B表示查阅利用,C表示异地备份。
附件2
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
移交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如下图所示:
(一)说明文件命名为“说明文件.TXT”,一个载体只有一个说明文件,存放本载体有关信息,包括载体参数(如载体容量、载体类型等)、载体编号、载体保管单位、载体制作单位、载体检查单位、读取本载体内档案所需要的软硬件环境及其他各种有助于说明本载体的信息。
(二)目录文件命名为“文件目录.XML”及“案卷目录.XML”,存放有关档
案的目录信息,目录文件与每份电子档案相对应,根据电子档案具体归档方式进行文件级描述或案卷级描述(将标识中的“文件”二字改为“案卷”),每个条目中包括载体内电子档案顺序号、档号、责任者、题名、日期、密级、电子档案名称、备注等内容。
目录文件XML信息格式如下(encoding属性值可以是“GB18030”、“GB2312”、“UTF—8”):
<?xml version="1.0" encoding="GB18030"?>
<文件目录>
<文件>
<顺序号> </顺序号>
<档号> </档号>
<责任者> </责任者>
<题名> </题名>
<日期> </日期>
<密级> </密级>
<电子档案名称> </电子档案名称>
<备注> </备注>
</文件>
………
<文件>
………
</文件>
</文件目录>
(三)电子档案文件夹命名为“电子档案”,存放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一般按年度—类别—文件的层次设置文件夹。
根据档案整理和分类方法以及实际情况可对存储结构中的类别、案卷、文件等层级进行取舍。
(四)其他文件夹命名为“其他”,存放各种其他存入载体的文件,主要包括:所采用的元数据规范、数据封装规范、分类编号规则、文件命名规则、XML 模式及交接信息(包含交接、迁移、转换、保存等元数据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的扫描件或电子签名件)等等,这些文件应采用TXT、XML和符合长期保存要求的格式。
附件3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
填写说明:
1.交接工作名称:按移交单位或全宗号、移交档案的年度、批次等内容描述本次交接工作。
2.内容描述:交接档案内容、类别、数据类型、格式、交接方式、过程等
说明事项。
3.移交电子档案数量:交接档案的文件总数和案卷总数。
4.移交数据量:一般以GB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5.载体起止顺序号:在线移交时,按载体内电子档案的存储结构组织数据,
并标其顺序号。
6.移交载体类型、规格:在线移交时,填写“在线”。
7.准确性检验:检验移交档案的内容、范围的正确性及交接前后数据的一
致性,可填写检验方法。
8.完整性检验:移交的档案和档案数据的完整性检验
9.可用性检验:检验电子档案的可读性等。
10.安全性检验:对计算机病毒等进行检测。
11.载体外观检验:检查载体标识、有无划痕、是否清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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