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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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置管理制度

废水处置管理制度

废水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管理企业废水处置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主体1. 生产企业:应当全面理解和严格执行本制度,保证废水处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废水处置情况,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3. 监管部门:定期对企业废水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4. 员工:应当遵守企业废水处置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废水治理工作。

三、废水排放要求1. 废水排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2. 废水排放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排放废水。

3. 废水排放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放至环境。

四、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1. 生产企业必须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废水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2. 废水处理设施必须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3.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时,不能发生泄漏污染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五、废水监测与报告1.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废水监测系统,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达标。

2. 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环保部门上报废水监测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3.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废水排放档案,妥善保存相关监测数据和报告。

六、应急响应措施1.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废水泄漏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废水泄漏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2. 废水泄漏后,生产企业必须及时上报给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助进行清理和处理工作,防止进一步扩散。

七、违法处罚1. 对于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标排放废水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

八、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有权定期对企业废水处置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必须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简洁通用版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简洁通用版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废(污)水排放控制管理,减少对地域环境及人员健康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废(污)水排放控制管理。

3、职责
3.1有排放污水的部门负责人应按环保要求,使污染物排放最小化。

3.2如出现不符合(超标排放)应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改正,并做好记录,报部门主管。

3.3部门主管应分析不符合原因确定提出进一步改善目标,如有必要报知管理者代表,并填写《纠正/预防措施单》报管理者代表。

4、污水排放管理
4.1具体管理措施
4.1.1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严格分开,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4.1.2废机油、废化学品等对环境会造成较大危害的物品禁止倒入下水道,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

4.1.3垃圾必须到指定地点,不得露天摆放,以防雨天污水流入雨水管道。

4.1.4禁止在公司内冲洗汽车,以免将油污冲入雨水或污水管道。

4.1.5滴在地上的油及化学品要用抹布擦拭干净再放入指定的地方,禁止用冲洗流入下水道。

注:本公司主要为生活污水。

《废水、废气、固废管理规定》

《废水、废气、固废管理规定》

《废水、废气、固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部施工生产和生活活动过程中废水、废气、固废排放的控制,减少对地域环境及人体健康的影响,依据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其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定了废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液)、废气(排气污染物、粉尘)、固废(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排放控制的范围、方法及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生活污水。

是指在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

包括洗漱、炊厨、卫生间等产生的污水。

(二)工业废水。

是指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水、污水以及废液组成的工业废水。

包括含酸污水、含碱污水、洗片污水等。

(三)废液。

是指机器试运转过程中、设备维修和保养过程中排放的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脂)等;金属理化试验废液;洗片废液;机加工乳化液。

(四)排气污染物。

是指机动车辆以及燃油设备排放出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等。

(五)粉尘: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如:细砂、水泥、泥砂、保温材料石棉尘、切割和焊接烟尘等。

(六)固废。

是指生产施工、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七)生产垃圾。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弃土、砖石、铁屑、边角下料、废焊条、包装纸箱、废材料等。

(八)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包括炊厨废物、废纸、织物、家用什物、废塑料制品等。

(九)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

主要有石棉产品使用产生废料、涂料包装桶、报废的铅酸蓄电池、镍镉电池、废荧光屏及汞灯、废胶片及废像纸、废有机油桶及油手套等。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生产部门(一)负责生产活动过程废水、废气、固废的排放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污水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污水排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污水排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园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掉或限期治理。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开展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2)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开展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废水管理规定

废水管理规定

废水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废水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废水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部产生的所有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

三、废水排放标准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于直接排入环境的废水,其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限值以内。

四、废水处理设施(一)本单位应建设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得到有效处理。

(二)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三)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废水监测(一)建立废水监测制度,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

(二)监测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流量、pH 值等。

(三)监测数据应如实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六、废水排放管理(一)废水排放应按照规定的排放口和排放方式进行。

(二)严禁私设暗管、偷排、漏排等违法排放行为。

七、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管理(一)优化生产工艺,减少废水的产生量和污染物浓度。

(二)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废水的跑、冒、滴、漏。

(三)对于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应进行单独收集和处理,严禁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

八、生活污水管理(一)加强员工环保意识教育,倡导节约用水,减少生活污水的产生量。

(二)生活污水应通过污水管道排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严禁直接倾倒或排放。

九、应急处理(一)制定废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二)当发生废水泄漏、超标排放等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污染扩散,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责任与处罚(一)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

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废渣、废水排放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废渣、废水排放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谁产生、谁治理;(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总量控制、达标排放;(四)社会参与、公众监督。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废渣、废水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渣、废水排放管理的相关工作:(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渣、废水产生;(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建设项目时,确保废渣、废水排放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六)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环境容量。

第四条废渣、废水排放要求(一)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渣、废水的产生量,并对废渣、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二)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安装废渣、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渣、废水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三)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定期对废渣、废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四)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建立废渣、废水排放台帐,记录废渣、废水排放量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三年;(五)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倾倒、填埋;(六)产生废渣、废水的单位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废水排放管理(一)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废水进行处理,确保达到排放标准;(二)废水排放单位应安装废水排放计量装置,准确记录废水排放量;(三)废水排放单位应建立废水排放台帐,记录废水排放量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三年;(四)废水排放单位应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废水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废水排放单位。

第三条废水排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废水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排放,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

第四条国家鼓励废水排放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废水利用率,实现清洁生产。

第二章废水排放与检测第五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种类进行排放。

第六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建立健全废水排放监测制度,对废水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进行定期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

第七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对废水排放进行申报,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废水排放情况报告。

第八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者不正常运行。

第三章废水处理与利用第九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根据废水特性、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标准,选择合适的废水处理技术,确保废水处理效果。

第十条废水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废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废水处理后的水资源应得到充分利用,废水排放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废水利用率,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废水排放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五条废水排放单位违反本制度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范本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水排放控制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废水排放单位。

第三条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水质安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废水排放的控制管理工作。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废水排放标准第五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水,不得超过排放限值。

第六条国家根据水资源状况、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制定和修订国家废水排放标准。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废水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废水排放许可第八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废水排放许可证。

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废水排放单位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废水排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第十条废水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废水排放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四章废水排放管理第十一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建立废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废水排放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定期对废水排放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设施完好率。

第十三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对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排放,减少废水中污染物浓度。

第十四条废水排放单位应安装废水排放监测设备,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废水排放情况。

第十五条废水排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废水排放情况,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废水排放控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第三条管理原则污水排放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排放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排放标准# 第四条排放标准制定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水排放标准。

# 第五条排放限值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的污水排放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第三章排放许可# 第六条许可申请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

# 第七条许可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第八条许可证管理获得污水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水,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第四章污染治理# 第九条治理责任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污染治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 第十条技术与设施鼓励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

# 第十一条应急处理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污水处理应急方案,以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污水处理和排放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法排放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污水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水或者超过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废水废气废油排放管理规定

废水废气废油排放管理规定

废水废气废油排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本厂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及公司环保要求,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规范电厂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油的排放行为,确保达标排放,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有可能产生废水、废气、废油的部门。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一)GB 13223-20232023-01-01国家环境保护局(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四条术语和定义:无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华能长春热电厂。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六条职责(一)厂长对本标准的督促建立、完善和落实负领导责任。

(二)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厂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厂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策划部、运行部、检修部等主管领导和厂环保监督员组成。

厂环保领导小组和各部环保兼职人员组成全厂环保监督网,并负责全厂环保包括废水、废气、废油的排放管理。

(三)策划部1、环保监督员根据上级及环保标准的要求,制定科学、有效的废水、废气、废油的排放控制措施并监督执行。

2、按时完成对标分析报告及上级部门所要求的各类报表,定期对照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进行自查,建立污染物管理基础台帐。

做好废水、废气、废油处置等环保设施的日常监督工作,不发生因监督不力而导致的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污染事故及超标罚款事件。

3、制定推广应用环保等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措施,依靠科技进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运行部1、精心做好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监控,严格执行除尘、脱硫设备运行措施。

发生人为原因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不发生因运行操作失控而导致的环保部门认定的大气污染物超标罚款事件。

2、加强电除尘运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投运率(设备原因除外)不低于99%。

3、加强废水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加强渣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不发生渣水溢流至雨水系统现象。

不发生因运行操作失控而导致的环保部门认定的水污染物超标罚款事件。

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废水排放管理规定1 目的防治公司水污染,控制废水量及污染物总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废水排放和治理管理。

3 职责3.1 安全环保处和质量监管处负责公司废水排放和监测、对废水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等;4定义4.1 工业污水:通常指经过地下污水管网或排污线,进入污水排放系统的污水,其中主要包括机泵冷却水、地面冲洗污水、设备检修清洗冲洗污水等.4.2 含油污水:未回收的机泵冷却水、油罐切水、冲洗设备、地面污水、化验排污、油泵轴封水,初期雨水等。

4.3 生活污水:厂区厕所、食堂等排放的污水。

4.4 假定净水:循环水场排污水及无法回收的凝结水、新容器试压水等。

5 工作程序5.1 废水的来源及种类5.1.1 废水排放区域分生产工艺废水、罐区切水、检维修冲洗水、含油雨水、消防污水、生活污水和假定净水。

废水的种类主要有: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假定净水等。

5。

1。

2 安全环保处负责绘制全厂污水排放管网图,各装置绘制装置界区内的排污点平面图,应包括:排放点布置图示、排放种类、排放去向、排出界区外的节点、采样口标识等。

5。

2 工业污水的分级控制5.2.1 容器、设备类检修时必须将其中的介质退净后,方可吹扫以及加水清洗;机泵管线类维修时,应首先回收其中的润滑油、密封用油和管线中的物料,具体按《生产装置异常作业环境管理规定》执行。

5.3 工业污水的控制5。

3。

1 工业污水指循环水场排污水、空压机、化工装置切水、无法回收的凝结水。

5.3.2 化工装置工艺水回收使用,生产过程中切水排入污水池收集处理.5。

3.3 系统车间优化控制方案减少循环水场排污水量。

在装卸车时,妥善收集管线中残余物料,严禁倒入下水道.5。

3.4 生产装置在进行切水时不得离人,发现水已脱完,应立即关闭切水阀。

5.3。

5 各单位容器、设备类检修时必须将其中的介质彻底退净后,方可吹扫和加水试压试漏;机泵类维修时,应首先回收其中的润滑油、密封油。

不准随地排放。

污水、废水管理制度与处罚细则

污水、废水管理制度与处罚细则

污水、废水管理制度与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废水排放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污水、废水排放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污水、废水排放应当遵循排放标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水、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水、废水排放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废水,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废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废水。

第七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废水,应当建立健全排放档案,记录排放污水、废水的基本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废水,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污染治理任务。

第十条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排放污水、废水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水、废水排放实施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污水、废水排放符合标准。

第三章处罚细则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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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污水排放的规定有哪些?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1)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2)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规定

废水排放控制管理规定

山东西王特钢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控制管理规定1总贝∣J1.1为有效控制废水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废水排放的控制管理。

1.3引用文件《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 —2004idtIS01400h2004o《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990—2008) 0《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o2管理职责1.1安全环保部负责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的总体监控管理。

1.2设备部负责水处理设施设备的管理。

1.3技术中心负责研究开发节水和废水综合利用新工艺、新技术。

1.4废水产生单位负责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控制废水排放,统计、申报废水排放量。

3管理内容及要求3.1重点控制的废水(1)生产废水:高炉冲渣水、煤气水封水、连铸浊环水、轧钢废水、化验废水、除盐废水等。

(2)生活污水:厂区办公楼、食堂、浴室、公共卫生间等生活污水。

3.1生产废水的控制(1)产生废水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对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有效措施,防治废水污染,原则上新建项目应达到废水零排放。

(2)各部门、各单位应推广应用原料利用效率高、无废水或废水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淘汰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3)各单位要完善节水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从源头削减废水排放总量。

(4)生产废水排放实行浓度与总量双轨控制。

已实现零排放的单位,要稳定保持;未实现零排放的单位,要对水系统进行改造,以达到废水零排放的要求。

(5)各单位要加强水处理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同步运转率要达到99%以上。

不得擅自停运、闲置和拆除水处理设施。

(6)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日常运行控制,确保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

(7)各类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尘泥和油污须妥善处置、处理, 防止二次污染。

废水废气废油排放管理规定

废水废气废油排放管理规定

废水废气废油排放管理规定废水废气废油排放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及个人在生产、经营、生活中控制、管理、排放废水、废气、废油等排放物的行为。

三、目的和原则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废水、废气、废油的排放管理,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本规定的原则是以科学、合理、经济的方式控制、减少和治理废水、废气、废油的排放。

四、管理要求1、废水排放:(1)排放前,企业应当建立废水排放和处理管理制度,明确产生单位、排放位置、排放量、排放时间、排放参数等信息;(2)废水产生单位确保废水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排放标准,不得将超标污染物向外排放;(3)对于超标废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预处理、中和、沉淀、膜分离等技术手段,保证其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排放标准;(4)对于含有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威胁的危险废水,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向外排放。

2、废气排放:(1)排放前,企业应当建立废气排放和处理管理制度,明确产生单位、排放量、排放位置、排放时间、排放参数等信息;(2)废气产生单位应当进行设备检查,保证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排放标准;(3)如废气排放有与工序、设备、原料等有关的异味、挥发性有机物或含有废气有害物质,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治理控制,保证废气排放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排放标准。

3、废油排放:(1)排放前,企业应当建立废油排放和处理管理制度,明确产生单位、排放位置、排放量、排放时间、排放参数等信息;(2)在排放过程中,企业应当控制废油量,防止大面积泄漏污染,保证废油的妥善处理;(3)废油产生单位应当将废油分类,区分特性,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减少废油排放。

五、监督管理各级环保、公安、质监、安监等相关主管部门有责任对本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人的废水、废气、废油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废水废气噪音的管理规定(3篇)

废水废气噪音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水、废气和噪音的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废水、废气和噪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废水、废气和噪音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治理;(三)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四)科技进步、严格执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水、废气和噪音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废水管理第五条产生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第六条产生废水的单位应当建立废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废水排放的责任人、排放标准、排放量等。

第七条废水排放标准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执行。

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废水,不得排放。

第八条产生废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废水排放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产生废水的单位应当建立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禁止以下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废水排放设施;(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废水排放方式和排放标准;(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废水处理设施;(四)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废水排放单位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废气管理第十二条产生废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产生废气的单位应当建立废气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废气排放的责任人、排放标准、排放量等。

第十四条废气排放标准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执行。

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废气,不得排放。

第十五条产生废气的单位应当定期对废气排放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产生废气的单位应当建立废气处理设施,对废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化工厂废水排放管理制度

化工厂废水排放管理制度

化工厂废水排放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化工厂废水排放行为,确保废水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 化工厂内所有涉及废水产生的部门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废水管理小组,负责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2. 废水管理小组由环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组成。

三、废水排放标准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废水排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定期对废水排放标准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与最新环保要求相符。

四、废水处理流程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预处理,达到处理设施的接收标准。

2. 废水处理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监测与记录1. 对废水排放口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规定标准。

2. 建立废水排放记录系统,详细记录废水的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

六、应急预案1. 制定废水排放应急预案,包括废水泄漏、处理设施故障等情况的应急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废水排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

2. 鼓励员工举报违反废水排放管理制度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法规和废水处理技术的培训。

2. 加强对废水排放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九、制度修订1. 本制度由废水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变化进行修订。

2. 修订后的制度需经过化工厂管理层审批后实施。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2. 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废水管理小组将定期向化工厂管理层报告。

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污水排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生产、经营、后方基地建设与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水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施工废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医疗污水、船舶污水,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第五条产生污水的单位要定期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施工废水排放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按照业主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并组织进行逐级交底,全面实施。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施工废水处理设施,严禁施工废水直接排放。

砂石骨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和大型砼构件养护用水应经沉淀后重复使用,以减少施工废水的排放。

第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油废水或废油,应按规定进行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

第十条工程项目部自建的油库,选址要远离河道、水库,防止因泄漏而引起水体污染。

油库应设置含油废水接收处理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输油管线和储油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渗漏、防腐蚀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部要切实加强施工废水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施工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第三章工业废水排放管理第十二条工业生产应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提高生产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十三条工业生产应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工业生产中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污染物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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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D 版)
编制:
审核:
批准: _________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5日
实施日期:2015年05月15日
1目的
确保公司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废水排放
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
文件编号:EG/YP 3 35 007-2015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公司生产区所有污水处理及排放的控制和管理.
3 职责环安部负责监督各责任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保养状况进行检查情况,各责任
单位负责组织定期监测。

责任单位
3.2.1 负责委托设计部门在设计中采用清洁工艺技术,保证废水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完成。

3.2.2 负责本单位污水排放与运行控制管理,并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与保养,并做好运行记录。

4 引用文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环安运行控制程序
环安监测和测量控制程序
5 工作流程及要求
水污染的预防
5.1.1 一切产生和可能产生水污染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执行,根据项目性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执行“三同时”原则。

5.1.2 责任单位在委托设计部门制定工艺方案时, 应优先选用耗水量小、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少、毒性小、具有规范化废水排放的工艺方案。

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
5.2.1 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其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项目同时运行,不得拆除或闲置不用。

5.2.2 各责任单位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与清擦,检查其运行情况。

5.2.3 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有专门的操作人员,对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5.2.4 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严格控制加药量,并
填写《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5.2.5当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应急响应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排水管网/ 口周围严禁放置化学品、油品、固体废弃物等;严禁将各种废油、废乳化液、废弃物等倾倒于排水管口中;严禁在排水网/口附近冲洗、清洗各类设备;各单位责任部门要定期清理排水管网,保证废水流向污水处理站。

污水的监测按《环安监测与测量控制程序》执行,监测报告由管理部及责任单位保存。

环安部每年进行一次排污监测值与排污标准的符合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

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及其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发现不符合,按《不符合、纠正
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

6考核指标
污水处理排放达标.
7记录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8修改记录页
修改记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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