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废水排放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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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管理规定(暂行)

1目的:

1.1使各生产车间排放废水达到要求指标内,保证污水处理场正常

运行,实现生产的稳定、平衡、畅通。

1.2确保总排放口的废水达到国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

2控制指标:

2.1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COD不高于150mg/L。

2.2总排放口的废水COD不高于150mg/L。

3 管理办法

3.1生产技术部与安全环保部负责执行监督本废水排放管理规定的实施。

3.2质检中心保证每班次正常检验(接班后半小时到一小时取样)特殊情况由生产技术部与安全环保部指定检验项目及次数。

3.3 供排水车间负责处理进入污水处理场的生产废水和去往事故贮罐的高浓度废水。

3.4供排水车间负责污水处理系统各段废水进行检测。发现超标及时报告当班生产调度。漏检造成处理池冲击,由供排水承担责任。3.5对进入事故贮罐的高浓度废水,供排水车间负责制定处理方案,同时保证事故贮罐液位在1/3以下。

3.6废水超标排放造成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由废水超标单位承担相

应责任。

3.7 各单位严控高COD废水不经污水处理直接进入工业废水池,造成总排水超标,由污水排放单位承担责任。

3.8 责任人是各单位第一负责人。

4 处罚:

4.1 废水各项指标以质检中心化验数据为准。

4.2 废水排放造成总排口废水超标,处罚排放超标废水单位500元;超标排放废水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处罚从严。

4.3 罚款对单位不对个人,从单位工资总额扣除,由单位落实责任人。

5 要求:

5.1 各单位一把手必须把此项环保工作作为主要大事进行安排、布置、检查。

5.2 各单位要针对此规定要求落实好本单位确实可行的保证措施。

生产技术部(印章)

安全环保部(印章)

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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