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排放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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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管理规定
1.目的及范围
1.1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规范公司内部排污行为,确保相关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长效稳定地达标排放,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山东民基化工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管理,在本公司区域内进行施工和从事其它活动的外单位及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制度。
1.3本制度所指“废水”主要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不可直接排出厂界的水体。
2.“废水”处理措施及排放要求
2.1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地面冲洗及实验室排水、生活污水和厂区部分区域的初期雨水等。
2.2对生产程中流失于地面及机、泵、设备基础的机油、油漆等油性液体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等,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清理,原则上不得用水、蒸气等冲入地沟。
2.3氯乙酸车间:
2.3.1氯乙酸车间废水、原料及产品罐区废水、切片包装厂房废水经收集后进入中和罐中和,要求车间平均月排放总量小于2200吨/月、COD排放总量4.3吨/月、PH=6-10,中和合格后排入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2.3.2液氯罐区废水收集后溢流至事故水池待进一步处理。
2.4氯代特戊酰氯车间
氯代特戊酰氯车间废水经车间污水管网进入中和池中和,要求氯代特戊酰氯车间排放总量小于620吨/月、COD排放总量2.0吨/月、PH=6-10,中和合格后排入事故水池进一步处理。
2.5地面冲洗及实验室排水主要指地面冲洗废水和实验室排水,收集后直接排入事故水池进一步处理。
2.6污染初期雨水是指工艺生产区、储罐区和卸料区可能受到污染的初期雨水(氯代厂区东、中部)。厂区20分钟的初期雨水收集进事故水池待进一步处理。
2.7生活污水是指厂区职工生活、卫生、洗澡等排水,收集后排往事故水池进一步处理。
2.8排往污水处理站的废水,经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OD小于400mg/l、SS小于400mg/l。水质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到光大水务一分厂。
3.职责
3.1安环科为废水排放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废水排放组织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落实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组织落实各级各部门环保责任制。
3.2 安环科污水处理站负责监督统计各车间排放废水指标并根据异常情况协调各车间调整废水指标,保证污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3.3各车间负责生产过程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确保生产中“废水”按排放要求排放。
4.考核指标
4.1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向污水处理站超标排放废水,严禁废水超标排放。 4.1.1各车间污水排放量按超标率进行考核,超标率计算公式:
PH 超标率=
%100*C
超标次数
注:中和罐向污水处理站打水时Ph 值超标并造成污水处理站调节池Ph 超出6-10时,由责任车间负责对污水处理调节中和所需的液碱运至污水站,由污水操作人员进行中和, C 为打水次数,氯乙酸车间污水总量为2200m2中和罐容积为40m2,因此氯乙酸车间C 为55次,同理氯代车间为哟哟哟哟片 。
4.1.2各车间污水排放量按超标率进行考核,超标率计算公式:
污水总量超标率=
%100*规定污水量
超出规定污水量
;
4.1.3各车间COD 排放量按超标率进行考核,超标率计算公式;
COD 总量超标率=
%100*排量
规定排量
超出规定COD COD ;
4.1.4各车间违规向事故水池溢流排放,每发现一次扣罚50-500元;
4.2废水处理设施出现异常,按《环保设施管理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4.3由于异常情况需向污水处理站排放废水的,必须事先报告安环科,经同意后方可排放,如未经同意私自排放将给予责任部门进行50-200处罚。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安环科(安环科将不定时根据现实执行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
. 各车间污水考核统计表
年月日统计人:
注:此表一式两联,污水处理站和接受车间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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