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收集的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合社定名为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
本联社地址: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街号。
第二条本联社是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联社对辖内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一)根据全国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管理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三)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信用社业务和财务;(四)监察、处理辖内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辖内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辖内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六)综合汇总辖内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七)其他管理职能。
第五条本联社为辖内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一)组织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辖内信用社融通资金;(三)办理或代理辖内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四)组织管理辖内信用社的社团贷款;(五)组织做好辖内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六)筹集、管理辖内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七)组织辖内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八)组织经验交流,为辖内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九)其他服务职能。
第六条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辖内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机构性质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机构性质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那么它的章程及其机构性质是什么呢?下面是精心收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机构性质,欢迎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机构性质机构性质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
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机构特点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
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 * ,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
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农村信用社(银行)章程
农村信用社(银行)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本联社“)、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英文名称:Dongguan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Union本联社法定地址:##市城区南城路2号第三条本联社是在##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陆亿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市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四)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代理保险,各类代收代付业务,承销分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业务;(七)各类保函业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八)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九)保管箱业务;(十)银行卡业务;(十一)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业务;(十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境外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外币兑换业务;(十三)办理国际结算、外汇汇款业务;(十四)办理同业外汇拆借业务;(十五)办理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十六)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十七)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农村信用社章程范本
农村信用社章程范本以下是一份农村信用社章程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农村信用社的章程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条信用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名称、标志和交易账户。
第三条信用社的经营区域为____________,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信用社为农村居民、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第五条信用社的宗旨是:促进农村居民经济独立、自主、自强,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第六条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例如:合作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
第七条信用社的股东有__________(注明股东的性质及身份要求),股东会是信用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信用社设有理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信用社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设主席,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信用社设有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对信用社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设主席,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信用社设有经营管理团队,由董事长领导,包括经营管理岗位、风险管理岗位、市场营销岗位等。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第十一条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汇款业务、票据业务、结算业务、资金清算业务等。
第十二条信用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信用社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安全的原则,保护客户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章资本金和财务管理第十四条信用社的初始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资本金实缴到位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持充足的资本金,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进行适当的资本增减。
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福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福清市融城镇江滨路78号新亚商业城A楼邮政编码:350300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一条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
连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百花金城1号楼邮政编码:366200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为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一条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信用社章程
信用社章程第一章总则本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信用社章程。
本信用社是自愿组成的、社员民主管理的、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名称和地址本信用社的名称为“[信用社名称]”,地址位于“[具体地址]”。
第三章注册资本本信用社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由社员出资构成。
第四章经营范围本信用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社员存款,发放社员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社员资格与权利社员资格:凡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均可成为本信用社的社员。
社员权利:社员享有本信用社的服务权、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监督权、退社权等。
第六章社员义务与责任社员应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义务、遵守章程和规章制度、支持信用社业务发展等。
同时,社员应对其在信用社的业务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组织机构与职权本信用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章财务管理与监督本信用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章程修改与终止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本信用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须经社员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第十章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信用社理事会所有。
本章程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制定日期][信用社名称]理事会请注意,上述文档仅作为示例和参考,具体章程的制定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
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本社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
本社地址:
本社注册资本:
第二条 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本社职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职工社员。
第十二条 社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
,进行监督或质询;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名称:本社地址:本社注册资本:第二条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本社以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条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本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社区内开展。
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七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八条本社积极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第九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十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五)买卖政府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提供保管箱业务;(八)在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九)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社员第十一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在本社区的农户,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个体社员。
凡地处本社区域内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团体社员。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章程共12页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社名称:某某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本联社法定地址:本联社注册资本:第二条本联社是在某某市某某区辖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为农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第三条本联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联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居)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联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市范围内开展。
本联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本联社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五条本联社坚持入社自由、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六条本联社下设信用社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本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税、费统一缴纳。
第七条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经某某银监局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二) 办理国内结算、票据贴现;(三) 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四) 买卖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组织本区的辖内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六)提供保管箱业务;(七)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本联社执行银监会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银监局的规定,组织本区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三章社员第十条本联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共26页文档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称本联社)、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本联社是在ⅩⅩ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为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ⅩⅩ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四)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七)提供保管箱服务;(八)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农村信用你联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你联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联社的经营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联社是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种,是按照合作原则组织起来,主要经营信用、储蓄、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合作组织。
农村信用联社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农村地区。
第三条农村信用联社的基本任务是为农村居民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条农村信用联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稳健、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保护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农村信用联社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理事会是农村信用联社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并决定联社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监事会是农村信用联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保障联社的经营规范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联社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确保联社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工作人员是联社的基层执行力量,主要负责具体的金融业务操作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保证业务的合规、高效进行。
第十条农村信用联社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各级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一条农村信用联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联社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机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联社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和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联社应当明确内部控制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合规监督机制,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联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
建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 )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联社住所: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126 号。
邮编:311600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分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支农贷款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作出调整。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五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本联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特殊规定外,均在本市范围内开展。
第六条本联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本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税、费统一缴纳。
第八条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九条本联社业务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提供保管箱服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罗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本联社注册名称: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11号邮政编码:350600第四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五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二条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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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称本联社)、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本联社是在ⅩⅩ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为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ⅩⅩ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四)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七)提供保管箱服务;(八)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二条本联社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本联社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
第十三条本联社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本联社股东资格所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自然人股东资格股为1000股,法人股东资格股为10000股,资格股持有人每人拥有一个投票权,资格股参与分红,股东转让资格股时应与投资股同时转让。
资格股符合条件可退股,股东办理资格股转让、赠与或退股手续后,不得再持有投资股。
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1)股东提出退股申请;(2)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A、本联社当年亏损;B、本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4)经本联社理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投资股,是由股东在上述资格股外投资形成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每持有2000股投资股取得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持有20000股取得一个投票权, 自然人投资股起点为100股, 法人投资股起点为10000股。
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
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
股东的投资股只能转让或赠与符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持股不足1000股的股东不具有投票权,其股金由联社集中管理,参与分红。
第十四条本联社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结构如下:(一)职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至XX%;(二)自然人(含职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至XX%;(三)法人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至XX%;第十五条本联社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金总额的5‰,本联社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本联社股本总额的50%。
第十七条单个法人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缴纳股本金只能以货币资金一次交清。
第十九条本联社不印制股票,只使用记名式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股东资格证明和股份所有权证明。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本联社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联社章程的规定,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购回本联社的股票:(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除上述(一)(二)情形外,本联社不进行买卖本联社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联社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联社购回本联社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本联社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应向本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格股转让时与投资股同时转让。
投资股转让只能转让予符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资格股转让的,须转让给理事会指定的人选,理事会指定的人选不接受转让的,资格股自动转为投资股,并按投资股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联社不得接受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第二十八条本联社股东以本联社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经得理事会同意;理事、联社主任和副主任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退股、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十天内或本联社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天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本联社股东是指在本联社入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十一条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的农户、城镇居民户、个体工商户、本联社职工和在ⅩⅩ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股东义务。
(二)自然人入股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ⅩⅩ市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向金融机构入股的其他条件。
(三)法人入股,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四)自然人、法人均不得以贷款入股。
第三十二条本联社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二)选举股东代表,由该代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进行表决;(三)股东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进行监督或质询;(五)本联社终止时依法清算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联社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本联社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三)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的合法经营;(四)支持本联社开展各项业务,协助本联社扩大资金来源和回收贷款;(五)享受本联社金融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关系人、关联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六)除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七)以缴纳股金为限承担本联社清算时的风险;(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同一股东在本联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30%。
第三十五条股东在本联社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第三十六条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经理事会决议,在本联社有借款的股东须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三十七条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理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二节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本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按合法、有序、公开的原则产生,由本联社另行制定办法。
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会计年度决算后6个月内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经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本联社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理事;(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决定本联社经营计划方向;(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外权益性参股投资及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十一)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一)理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四)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联社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三条理事会由9至15名理事(奇数)组成。
自然人理事不得少于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
第四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应对理事明确工作职责,并将理事履行职责情况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更换理事长;(四)聘任和解聘本联社正、副主任和审计委员会主任;(五)审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定本联社贷款结构与国家产业结构是否匹配;(七)审议联社主任的工作报告;(八)批准本联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九)批准本联社授权授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十)确定本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及奖惩方案;(十一)拟定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二)拟定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十三)拟定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十四)联社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