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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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称本联社)、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本联社是在ⅩⅩ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为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ⅩⅩ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

(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

(四)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

(七)提供保管箱服务;

(八)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本联社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本联社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

第十三条本联社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本联社股东资格所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自然人股东资格股为1000股,法人股东资格股为10000股,资格股持有人每人拥有一个投票权,资格股参与分红,股东转让资格股时应与投资股同时转让。资格股符合条件可退股,股东办理资格股转让、赠与或退股手续后,不得再持有投资股。

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

(1)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A、本联社当年亏损;

B、本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经本联社理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投资股,是由股东在上述资格股外投资形成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每持有2000股投资股取得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持有20000股取得一个投票权, 自然人投资股起点为100股, 法人投资股起点为10000股。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股东的投资股只能转让或赠与符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持股不足1000股的股东不具有投票权,其股金由联社集中管理,参

与分红。

第十四条本联社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结构如下:

(一)职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至XX%;

(二)自然人(含职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至XX%;

(三)法人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至XX%;

第十五条本联社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金总额的5‰,本联社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本联社股本总额的50%。

第十七条单个法人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缴纳股本金只能以货币资金一次交清。

第十九条本联社不印制股票,只使用记名式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股东资格证明和股份所有权证明。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本联社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联社章程的规定,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购回本联社的股票:

(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联社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除上述(一)(二)情形外,本联社不进行买卖本联社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联社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联社购回本联社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本联社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应向本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格股转让时与投资股同时转让。投资股转让只能转让予符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资格股转让的,须转让给理事会指定的人选,理事会指定的人选不接受转让的,资格股自动转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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