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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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对相关方的管理,创建安全健康环境,规避外来协作项目实施过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2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相关方、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外来指导、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4 术语

4.1 相关方: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4.1.1 相关方主要包括:

4.1.1.1 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原燃材料运输、保洁绿化、外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1.1.2 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4.2 资质证明:指供应商从事某领域的产品设计、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所必须具备的环境与职业健康的条件,并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批准。

4.3 安全审核:根据公司的管理程序,对涉及相关方业务的安全、健康、环保、治安、消防、能源、设备设施的管理、资质评审程序的总称。

5 职责

5.1 公司各对口接待部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资格进行预审,负责组织签订、审核各类安全协议,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

5.2 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资质审查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应承租或承包单位的管理,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作业过程监督的职责。

5.3 物资供应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及危险品、原材料供货商的资质审查,并建立、健全安全资质档案。

5.4生产运行部负责基建施工单位(指负责动土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的公司)、外委承包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负责与承包方、承租方签订安全协议,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并建立、健全安全资质档案。

5.5设备管理部负责设备安装/改造/维护维修、动力管线施工、配套产品供货、产品委托加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安全资质档案。

5.6 办公室负责物流服务、卫生/绿化工程、后勤服务、参观培训等的资质审查,并建立、健全安全资质档案。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7安全环保部配合对口接待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向相关方提供本公司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制度文件资料和安全信息,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的教育告知责任;并有权督促相关部门向相关方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护目镜、安全帽、耳塞、面罩等),对相关方和承办部门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6 管理要求

6.1承包商管理

6.1.1承包商及劳务派遣资格预审

6.1.1.1各对口业务单位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方的选择,不应将承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资格预审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各类人员资格证书、企业法人委托书、工伤保险或大额商业险缴费证明、技术状况等有关文件,按相关方资质评审表中的项目,综合评价相关方,符合要求的相关方与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6.1.1.2各对口业务单位经过程安全监督、过程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管理,根据审核情况建立合格相关方名录和档案。

6.1.1.3 对长驻(一年以上)公司的相关方在每年的3月份以前进行一次安全审核;非长驻公司的工程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进行安全审核。

6.1.1.4对短期内(三个月内)在公司进行外来协作项目的单位,相关方须在项目实施前十天内向公司递交相关资质文件,并由公司对口接待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完成后报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审核。

6.1.1.5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定期对相关方开展行为风险

评价,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确保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现场检查记录。

6.1.1.6 公司根据相关方在公司的安全绩效考核情况作为是否续用的

主要依据。

6.1.2 审核程序和方法

6.1.2.1相关方为非常驻公司时的审核程序:

各对口单位在提报招议标、询比价业务流程前,应引导报价单位填写《相关方协作项目安全审核表》,并将安全资质进行初审后传递给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对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并在《相关方协作项目安全审核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反馈给对口单位经办人。对口单位经办人在提报招议标、询比价审批流程时,将安环部签批的《相关方协作项目安全审核表》作附件上传。安全环保部专业人员在审批流程时,出具专业审批意见。

6.1.2.2相关方为常驻公司时审核程序:

安全环保部每年将常驻公司通过年审的资料传递给各对口单位。对口单位经办人在提报招议标、询比价审批流程时,将投标单位通过安全环保部年审的资料作为附件上传。安全环保部专业人员在审批流程时,出具专业审批意见。

6.1.3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安全环保部备案。

6.1.4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对需要在公司内进行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加工等作业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安全环保部及相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

6.1.5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作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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