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轧光圆钢筋内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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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盘条
受 控 状
IS 05—2014
代替IS 05—2008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盘条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公称直径6.5mm~12mm HPB300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盘条(以下简称“盘条”)。
注:本标准第2条、第3条不适用于外购钢坯。
2 化学成分
2.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2.2 钢的其它化学成分的要求应符合GB 1499.1―2008标准的规定。
2.3 当钢的Si含量不小于0.10%,其它成分符合GB 1499.1―2008标准时,若碳当量(Ceq)小于0.23%、但不小于0.21%时,钢按合格品判定流往下工序,但只能用于轧制公称直径6.5mm的盘条。碳当量(Ceq)计算公式为:Ceq=C+Mn/6。
2.4 在连铸坯上取样分析化学成分代表该炉钢化学成分时,其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2.5 钢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3 连铸方坯外形技术条件应符合Q/KGS 28-2014标准的规定。
4 轧制主要控制内容
钢坯开轧温度不大于1050℃,进精轧(NTM)温度不大于930℃,吐丝温度880℃~920℃。
5 盘条的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
盘条的直径允许偏差、不圆度和重量偏差按标准GB 1499.1―2008要求控制。
6 盘条的力学性能
6.1 盘条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IS 05—2014
代替IS 05—2008
6.2 当盘条的任意一项不符合表2规定,但符合GB 1499.1―2008规定时,应加取双倍试样进行验证试验,此时:
a) 当验证试验结果符合GB 1499.1―2008标准规定时,则该批盘条按初验结果进行判定。
b) 当验证试验结果任意一项指标不符合GB 1499.1―2008标准规定时,验证试验视为初验,按GB 1499.1―2008标准进行复验,采取复验样的钢筋必须包括初验不合格试样所在卷钢筋。复验指标全部符合GB 1499.1―2008标准规定时,该批盘条判为合格;复验结果任一指标不符合GB1499.1―2008标准规定,则该批盘条判为不合格。
6.3 当盘条力学性能初验结果不符合GB1499.1―2008标准规定时,按GB1499.1―2008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采取复验样的钢筋必须包括初验不合格试样所在卷钢筋。复验指标全部符合GB 1499.1―2008标准规定时,该批盘条判为合格;复验结果任一指标不符合GB1499.1―2008标准规定,则该批盘条判为不合格。
6.4 当盘条的拉伸试验初验结果和冷弯试验不合格时,应在对应试样上取样分析C、Si、Mn、P、S、Ni、Cr、Cu含量。
7 盘条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1499.1―2008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