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
最新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剖析.
《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改革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管理,探索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方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报销差旅期间的非公务个人费用。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不得接受超标准的住宿、就餐及其他接待安排。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国家信访局机关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信访局机关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4.12.08•【文号】国信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信访局机关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国信发〔20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国家信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信访局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节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三条成立国家信访局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党组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司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要求,局办公室、人事司、监察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按照业务分工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工作管理和监督职责,各司室认真落实工作要求。
第四条各司室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努力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司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司室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五条研究制定国家信访局机关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从严从紧编制预算,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重点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支出;禁止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杜绝片面追求预算执行进度的“突击花钱”行为。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节约与浪费原则:节约是指在不降低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使用资源,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浪费则是指超出实际需求或标准的开支,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资源损失。
第二章节约与浪费原则全体人员应树立节约意识,自觉遵守节约规定,坚决反对浪费行为。
在工作中,要合理安排资源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同时,要加强对浪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节约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三章领导机构与职责本单位成立节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节约工作相关政策,监督检查节约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期组织评估和总结。
各部门要明确节约工作职责,确保节约工作在本部门的落实和执行。
第四章经费管理要求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同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经费被挪用、滥用或浪费。
第五章预算编制与执行预算编制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和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经费。
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管和评估,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三公”开支控制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公款出国(境)等“三公”开支,坚决杜绝铺张浪费现象。
要建立健全“三公”开支管理制度,加强审批和监管,确保“三公”开支的合规性和必要性。
第七章公务卡结算规定推广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减少现金支付,提高支付透明度。
要制定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明确公务卡的使用范围、报销程序和注意事项,确保公务卡结算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八章差旅管理要求要加强差旅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用支出。
要制定差旅管理规定,明确差旅标准、审批程序和报销要求,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同时,要加强对差旅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章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节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最大限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二)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三)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五)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六)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编制、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公司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设节约型科研机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院机关及院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及我院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要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院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国际合作局、科学传播局、监察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规制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分院负责对所联系院属单位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企业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七条各单位要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一)各部门机关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6]2984号)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
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不得以建业务楼的名义新建办公楼。
(二)经房管部门鉴定现为危房的或新增机构等确需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突破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自行扩大规模,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
(三)新建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归口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变更权属关系后,调剂给无房或缺房单位使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超面积标准的行政用房安排给企、事业单位使用。
对在本实施办法下发前已安排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须分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补办审批及租赁手续。
(四)除正常维修外,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
正常维修必须坚持修缮项目的定案制度,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不得随意扩大维修范围,不得大拆大改,不得任意增添设备。
严格审核预决算,维修经费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待审查施工单位决算后办理结算。
修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4分)第一章总则1、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②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③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④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⑤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⑥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6、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7、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方案(2篇)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开展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工作要以____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廉洁、节俭、增效”为目标,以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保证,努力从源头和过程上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发生,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厉行勤俭节约的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干部职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廉洁自律”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形成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良好风尚,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刀刃”上,建立健全一套比较完备的节约增效规章制度。
二、主要内容(一)节约用电。
一是合理设置空调温度。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的控制标准。
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把“每天少开____小时空调”作为一项节能制度,落实到每个科室。
全体机关干部要自觉执行室内温控标准,做到室内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坚持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二是节约照明用电。
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尽可能少开灯或不开灯,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不用时,应随时关闭,在长时间未使用及下班后自觉关闭种类电器电源、减少待机消耗。
三是加强用电设备运行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办公区用电设备,对电器设备实行定时开关制度;加快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型照明灯具。
(二)节约用水。
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在用水区域应设置节约用水标识,使机关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
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杜绝“长流水”,切实减少耗水量。
(三)严格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管理。
加强办公经费预算管理,严格办公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紧控制办公经费支出;办公经费管理作用应公开、透明,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严格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建立办公用品领取登记签字制度;在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基础上,对通用办公设备和同类采购事项,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充分利用网络办公,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文件的印制;应双面用纸,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严格控制通讯费用支出,根据工作需要,正确选择电子邮件、电话、变通邮件等通信方式,提倡言简意赅,缩短通话时间。
《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 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岛市司法局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根据《青岛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
(一)科学编报预算。
遵循编准、编实、编细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做到依据可靠,标准清晰,数据完整,严禁虚报预算,防止漏报预算,避免申报预算不科学造成资金浪费。
(二)规范预算执行。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开支,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批准的司法业务经费、车辆运行经费、办公经费等各项经费预算,细化科目分类,制定开支计划,做到严禁超预算支出、严禁无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严禁向下属单位转嫁支出。
(三)严控"三公"开支。
将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纳入从严控制范围,严格开支范围,从严执行标准,把好报销审核关,严禁报销超范围、超标准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报销未按程序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完整的支出。
(四)施行公务卡结算。
对列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项目,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填写《公务消费不能使用公务卡情况说明》,依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差旅管理
(一)严把报告审批关。
机关人员出差前,应根据相关通知和出差目的报出人数、天数和行程计划,报请局领导审批签字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人为绕道或变
相旅游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二)严格执行开支标准。
机关各级各类人员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和出差补贴,应按现行的《青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控制出差人数天数。
除上级明确规定参会等活动人数外,机关组织赴外地考察调研,应严格控制人数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公务外出活动。
(四)倡导节俭出行。
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出差人员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确需乘坐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
需要住宿的,应优先选择政府采购定点饭店入住。
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公务接待管理
(一)建立公务接待秩序。
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对口接待。
办理公务接待时,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被接待单位发来的公函填报《公务接待审批表》和接待方案,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公务接待时应做到轻车简从,用工作餐。
除接待上级机关外,一律凭公函视情安排接待,无公函时不予安排接待。
公务接待时,以业务对口部门陪同为主。
(二)从严掌握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时,不承担被接待人员的住宿费、门票等不应列支费用。
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或自助餐,并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被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安排工作餐时,不上香烟、不上名酒、吃家常菜。
(三)严格接待费审核报销。
公务接待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接待方案,
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从简安排公务活动。
履行报账手续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相关文书,符合要件规定后报请领导审批。
不符合要求的及开支标准的接待费不予报销。
四、公务用车管理
(一)合理安排公务用车。
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车辆保障效益。
局领导上下班时定向安排车辆保障,其它用车由装财处统一派遣,局领导参加同一活动时,合并安排用车。
各处室定向使用的车辆,由处长(主任)统筹,合理安排,减少用车频率,提倡同向合并使用。
(二)严格控制长途用车。
赴济南、北京等通达公共交通工具的城市出差,不派遣公务车辆。
其他长途用车一律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局领导长途用车,报局长审批;处室长途用车,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严禁长途用车时绕道或旅游,若违反规定除批评教育外,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三)落实出车登记制度。
局领导使用车辆,由装财处负责登记;各处室定向使用的车辆,由各处室自行登记。
出车登记须逐次进行,登记内容应包括出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非工作时间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停放到位的,应填写《车辆临时变更停放地点申请表》,报装财处批准备案。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
(四)严格单车成本核算。
在执行车辆定点维修、保养、保险、加油的基础上,建立车辆开支台账,按照动态管理方法,适时将车辆保险费、维修费、保养费、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计入单车开支台账,动态分析消耗指标,有效降低行车成本。
(五)严禁公车私用。
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
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非公务活动不准驾驶公车到酒店、商场、景点等消费娱乐场所。
五、会议培训管理
(一)严格审批程序。
市局召开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审批;部门召开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会议承办部门需提前申明开会理由、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及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召开。
(二)精简会议数量。
局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可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
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和时间,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三)改进会议形式。
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当尽量在本单位会议室举行。
(四)节约简朴开会。
在市区召开会议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应选择政府定点宾馆、饭店或招待所。
需要用餐的,安排工作餐、自助餐或在机关食堂用餐。
布置会场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会议期间不组织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参观活动,一律不发纪念品、洗漱用品。
六、资源节约管理
(一)集约化使用资产。
完善资产入库出库登记、发放调配、盘点清查制度,规范资产处置流程,做到资产合理配置、损耗清楚、帐物相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坚持文印设备共享使用,避免重复购置。
严禁使用办公电话办私事、长时间聊天,减少与业务无关的长途电话,各处室间拨打电话,使用"短号"。
(二)控制办公用品采购发放。
制定办公用品采购目录,控制办公用品采购数量,提高采购质量。
落实整进分出措施,按季度制定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履行报批手续。
领用办公用品时须逐次履行签字手续。
进一步推行网上办公,扩大无纸化办公,合理安排文件和各类资料的印刷数量,坚持双面打印。
(三)加强设备耗材管理。
应将机关所有耗材设备登记编册,清晰种类和数量,询清更换硒鼓、墨盒和一次换粉的价格。
坚持定点、选优采购和应时上门服务,逐次履行采购服务的记账手续。
对耗材的使用应跟踪问效,摸索消耗规律,杜绝花费冤枉钱。
(四)严格用电管理。
在自然光照满足办公前提下,应及时关闭电灯开关,杜绝长明灯。
严禁私自使用电暖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等文印设备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下班时切断电源开关。
(五)减少用水消耗。
饮用开水坚持按需取用,会议场所等非对外接待时不摆放矿泉水,公务用车非长途任务时不携带矿泉水。
清理卫生时要节约用水,降低水量消耗,杜绝人为跑冒滴漏。
七、监督检查管理
建立完善机关勤俭节约公示和监察制度。
设备耗材、办公用品领用、公务用车出车登记、油料消耗、车辆维修等事项按季度进行公示。
加强对机关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纪检监督、领导监督、群众监督机制,增强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效果。
夯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基础,打造厉行节约长效机制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青岛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