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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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民收入增加,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凡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团体、企业,应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属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范围,由县级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的修改须经县级市场监管局批准。

第六条违反本规章者,由县级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解释权归县级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农贸市场经营,必须取得市场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其经营许可证所载项目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营物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具发票,并对盈亏核算纳税。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物品价格。

第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市场秩序。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十七条经营者必须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食品和农产品,避免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冷冻设备,确保食品质量。

第二十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农药和化肥使用规定,不得在市场附近进行喷洒。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得添加禁用物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定,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器具。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必须做好食品安全防范,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第五章环境管理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

2024年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2024年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2024年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2024年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1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将龙里综合农贸市场建设成为“国家级文明市场”,制订本公约,凡入场的经营户必须自觉严格遵守、履行以下责任:一、依法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维护消费者权益,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对辱骂、殴打消费者的行为须登报道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持证上岗、挂牌经营,经营户应持摊位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开展经营,证照应按照规定悬挂,随时接受检查。

三、货真价实。

禁止出售腐烂变质、掺杂使假和过期的商品。

严禁死因不明的畜、禽上市,食肉、活禽必须经检疫后方可上市,不准出售打水浸水食肉、蔬菜。

违者将按工商管理法规查处,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或清退出市场,并扣除保证金,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遵纪守法、严禁在市场内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出售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五、计量准确、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标价牌和标价签,严禁不标价、乱标价,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严禁使用非标称,严禁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计量误差大于40克者,将责令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公示栏”公开检查。

六、爱护市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场内每个摊位必须备有一个密封垃圾桶、一把扫帚、一个苍蝇拍、一块抹布。

实行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

经营熟食品、半熟食品的经营户必须穿戴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统一工作衣帽,个人卫生要整洁干净,摊位须设臵有效的防蝇防尘设备,加工方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不准在市场内乱丢肉皮、菜屑、塑料袋、包装纸等污物、杂物及乱倒污水。

经营户对自己摊位周边三天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经常保持摊区整洁,保证不形成卫生死角。

七、规范经营秩序,货物、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严禁占道经营,严禁将货物堆放于摊区以外,禁止在摊位周边增设零摊、边摊、挤占公共通道。

八、自觉维护市场设施,严禁私自改表,损毁市场设备、设施、不安规定用水用电,严禁私自安装电表、水表、私自牵、搭电源线、架接水管。

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市场管理条例1.市场管理条例适用于农贸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和顾客,任何人不得违反市场管理条例。

2.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市场管理部门的要求,合理布局摊位,保持市场秩序。

3.市场内禁止乱扔垃圾,经营者应保持自己的区域清洁。

4.市场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5.市场内烟草、酒精等进口税商品严禁乱卖,违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6.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场内的经营者进行检查和监管,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二、经营规定1.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开设摊位,违者将被关闭。

2.市场内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食品或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3.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价格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涨价或虚假宣传。

4.市场内经营者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如通道、消防通道等。

5.市场内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如有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

6.市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三、顾客规定1.顾客应文明购物,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2.顾客应理性消费,不得进行恶意砍价或冒充买家偷窃。

3.顾客应保护市场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将依法承担责任。

4.顾客应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5.顾客应自觉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未经授权的区域。

6.顾客不得在市场内大声喧哗,违者将被要求离开市场。

四、补充规定1.市场内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出市场应有监护人陪同。

2.市场内各类聚会活动需提前向市场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方可举办。

3.市场内请勿乱停车,停车区域有专门规划,违者将被处罚。

4.市场内请勿乱涂乱画,如有发现将被要求清理。

5.市场内不得收购或销售非法物品,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以上为农贸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市场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确保市场秩序良好,经营者和顾客间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市场的利益。

希望大家能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市场环境。

集市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集市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集市管理规章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市管理的监督与规范,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集市指在城乡中心地段或人口集聚区域,在一定时间内,经营者自行组织摆摊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集市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安全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集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市规划、组织、卫生、安全、宣传、监督等工作,保障集市市场秩序。

第二章集市规划管理第五条集市设立应当经过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第六条集市应当根据周边居民需求和商业环境,确定合适的经营范围和业态。

第七条集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集市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市场规模和特点不同,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

第八条集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集市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管理配套措施,确保集市管理有序。

第九条集市场地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安全,集市摊位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条集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违规占用集市场地、乱摆乱卖、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三章集市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集市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集市摊位经营者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集市摊位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经营,不得销售过期商品、假冒伪劣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等。

第十四条集市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规定,不得哄抬物价,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五条集市摊位经营者应当自觉保护环境,不得乱倾倒垃圾,不得占用公共资源。

第十六条集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市经营者的监督,对违规经营者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七条集市管理部门应当对集市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集市卫生管理第十八条集市摊位经营者应当提供清洁卫生的经营环境,保持摊位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集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市卫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集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集市摊位经营者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经营者的卫生意识。

企业市场部规章制度模板

企业市场部规章制度模板

企业市场部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市场部的工作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市场部全体员工,包括部门主管、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条企业市场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履行企业的市场职责,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条企业市场部应认真执行公司的市场策略,努力实现市场目标,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企业市场部应加强市场调研和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建议。

第五条企业市场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企业整体发展。

第六条企业市场部应定期进行市场工作总结和评估,不断优化市场工作方案和策略。

第七条企业市场部应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团队意识。

第二章市场部门主管职责第八条市场部门主管应制定市场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市场活动,确保市场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市场部门主管应统筹协调市场部内部各项工作,推动市场工作持续改进和提升。

第十条市场部门主管应加强团队建设,培养和引导团队成员,发挥团队合作的优势,实现市场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一条市场部门主管应及时向企业领导层汇报市场工作情况,提出合理的市场建议和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市场部门主管应保障市场部员工的权益,关心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维护良好的团队氛围。

第十三条市场部门主管应制定市场部的自查与考核机制,评估团队工作成效,推动市场部教育培训和发展。

第三章市场部员工职责第十四条市场部员工应认真执行市场部门主管的工作安排,按时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市场部员工应具备市场分析能力和营销技巧,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市场意识。

第十六条市场部员工应加强团队协作,促进内部信息共享和沟通,共同完成市场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市场部员工应遵守企业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维护企业形象,履行职业操守,维护企业市场利益。

第十八条市场部员工应积极参与市场部的培训和学习,保持学习创新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市场办公室规章制度

市场办公室规章制度

市场办公室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市场办公室的管理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市场办公室全体员工,任何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

一、工作时间1. 市场办公室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5:30,中午午休时间为12:00至1:00。

2. 出于工作需要,可能需要加班,但加班时长不得超过每周8小时,加班需提前向主管请示并获得批准。

3. 周末和节假日如需加班工作,需提前向主管请示并获得批准,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二、出勤规定1. 员工应当按规定时间到岗上班,不得迟到早退;若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请假或调休,应提前向主管请假并获得批准。

2. 未经批准缺勤或迟到的员工,应当扣除相应的工资,严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工作要求1. 员工应当按照主管安排的工作任务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推诿或拖延。

2. 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和流程,不得私自处理公司事务。

3.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难题,应及时向主管汇报,不得隐瞒或拖延。

四、保密规定1.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2. 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密信息和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复制、外传或私自使用。

五、纪律处分1. 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员工,将按照公司的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

2. 严重违纪的员工可能会受到辞退、降职或罚款等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其他规定1. 市场办公室员工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2.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 员工应当对自身的行为和言论负责,不得损害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经市场办公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效,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释。

2. 员工在参加工作时即视为已接受并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

市场监管人员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权限第三条市场监管人员的岗位设置和权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依法行使监管权力。

第四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五条市场监管人员除非获得授权,不得擅自参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不得对监管对象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第三章岗位招聘和培训第六条市场监管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选拔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岗位要求。

第七条市场监管人员入职后,应当接受规范的岗前培训,掌握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了解监管流程和工作规范。

第八条对市场监管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适应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从业行为第九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遵守从业规范,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信守承诺,不得违法违纪、徇私舞弊,不得参与市场主体的违法活动。

第十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收受礼金、回扣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公开透明,依法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市场监管人员涉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绝不包庇、 ove罩。

第十七条对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追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处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一、引言农贸市场是农产品和农副产品的交易场所,也是国内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标准农贸市场的管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平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本文档将对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进行汇编,包括市场准入要求、交易规那么、农产品质量监管等相关内容。

二、市场准入要求农贸市场的准入要求是指农民或农产品经营者进入农贸市场进行交易所需满足的条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市场准入要求:1.个体经营者登记:进入农贸市场进行经营的个体经营者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2.产品质量合格:经营者所销售的农产品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

3.市场管理规定:农贸市场对经营者的管理有一定的规定,包括场地租赁、经营时间、卫生标准等。

4.平安保障措施:对于销售农产品的农贸市场,需要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善和食品平安的保障,包括设立灭火器、防火门等,并开展食品平安培训和监督。

三、交易规那么农贸市场的交易规那么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守的规那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地点:交易双方需要在规定的交易地点进行交易,不能随意更改。

2.交易时间:市场对交易时间有一定的规定,交易双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交易。

3.价格标准:市场对农产品的价格有一定的管理,交易双方需要按照市场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4.交易方式:农产品的交易方式有很多种,包括现金交易、刷卡交易等,双方需要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交易。

四、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产品质量监管是保障农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抽检:政府和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抽检,检测农产品的质量和平安情况。

2.追溯体系: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对农产品的来源、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溯源,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平安。

3.罚款处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经营者,政府和相关部门会进行罚款处分。

五、总结本文档对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进行了汇编,包括市场准入要求、交易规那么、农产品质量监管等相关内容。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流程汇编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流程汇编

精心整理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汇编 合肥市蜀山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2010年1月 目录1.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2.3.4.5.6.7.8.9.10.11.12.13.14.15.16.残留农药检测制度17.放心肉管理制度18.放心豆制品管理制度19.副食品管理制度20.市场计量及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1.开展食品准入制实施计划方案22.检测员工作职责23.检测操作规程24.关于建立商品质量赔偿保证金制度的通知25.治安、消防、安全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26.经营活动“三包”承诺书27.“放心食品”经营承诺书28.29.30.31.32.33.根据根据日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兴建集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责任到人;(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

奇石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奇石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奇石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奇石市场管理,维护奇石市场秩序,促进奇石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奇石市场内所有经营者、从业人员及相关机构。

第三条:奇石市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内的奇石资源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奇石市场的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奇石市场管理单位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奇石市场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市场秩序第七条:奇石市场内不得买卖伪劣产品,一旦发现伪劣产品应立即销毁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奇石市场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奇石市场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所有奇石产品的价格应当明码标价并合理定价。

第十条:奇石市场内不得出售受限制的奇石产品,如涉及国家限制销售的奇石,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第十一条:奇石市场内不得私自调整商品的产地、品质等信息,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奇石市场内不得进行恶意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奇石市场内不得设立虚假门面,不得私自涂改、撕毁市场内的标识牌。

第十四条:奇石市场内必须保证消防安全,不得设立火灾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奇石市场内不得进行一切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如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

第十六条:奇石市场内必须保持市场内外环境整洁、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七条:奇石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必须持有效证件经营,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

第十八条:奇石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时间开市、收市,并遵守市场管理单位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奇石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价格管理规定,不得私自调整奇石价格。

第二十条:奇石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市场管理单位规定的规格、品种经营奇石产品,不得私自调换奇石产品。

第二十一条:奇石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市场的营业时间,严禁变相经营和私自扩大营业范围。

菜市场地管理规章制度

菜市场地管理规章制度

菜市场地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菜市场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依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菜市场地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市场秩序管理、市场卫生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菜市场地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菜市场地管理应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确保市场畅通有序,安全卫生。

第五条菜市场地管理应加强对市场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菜市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菜市场地规范管理第七条菜市场地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市场管理办法、市场秩序管理规定、市场安全管理规定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菜市场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制度。

第九条菜市场地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市场安全。

第十条菜市场地应设置规范的出入口,明确入口出口的功能,并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菜市场地应明确通道、货架等设施的摆放位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菜市场地应加强对商家的管理,保障商家合法经营,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

第三章菜市场地卫生管理第十三条菜市场地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市场卫生情况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菜市场地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菜市场地应配备专业卫生人员,负责卫生检查和卫生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菜市场地应加强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确保垃圾分类投放,做到垃圾清运及时。

第十七条菜市场地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菜市场地服务管理第十八条菜市场地应提供便民服务,如提供购物车、货物搬运等服务。

第十九条菜市场地应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制度,及时解决市民的投诉问题。

第二十条菜市场地应定期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市场经营策略。

第二十一条菜市场地应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武汉菜市场规章制度

武汉菜市场规章制度

武汉菜市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的菜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民购物环境品质,增强市场执法管理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武汉市所有的菜市场,包括室内和室外市场。

第三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章制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四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营业,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市场卫生,确保市场秩序井然。

第五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保证市场内的市民和商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对于违反市场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处罚,并严格执法管理。

第七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市场的整顿和改造工作,提高市场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八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菜市场管理团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菜市场管理团队应当定期对市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菜市场管理团队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估,激励其积极工作。

第十二条菜市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管理团队的指挥,服从管理规定,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章市场秩序第十三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保持市场的整洁卫生,定期清理市场内的垃圾和污水。

第十四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市场内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及时维护和更新,确保市场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合理规划市场的布局,设立标志标识,方便市民购物。

第十六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市场内商品的价格进行监督,防止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

第十七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控制市场内的游商,禁止私拆私卖,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八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商户的管理,确保商户的合法经营,杜绝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第十九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提供便利的购物服务,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十条菜市场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出售过期或劣质商品。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文1. 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本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市场准入规定2.1 拟进入市场的经营者需提供其合法经营相关证照,并且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信誉。

2.2 经营者应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3. 市场秩序维护规定3.1 经营者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2 经营者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违约。

3.3 经营者不得强迫交易,不得以不合理方式限制或排斥竞争对手。

3.4 经营者不得串通价格,操纵市场价格,垄断市场或者其他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3.5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质量保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6 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卫生、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

4. 市场监管措施4.1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市场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和处理。

4.2 对违反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4.3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5. 纠纷解决机制5.1 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5.2 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纠纷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6. 附则6.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可视情况进行修订。

6.2 对于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6.3 对于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具备良好信誉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以上市场管理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市场管理办规章制度

市场管理办规章制度

市场管理办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市场管理办负责市场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打击各类市场违法行为。

第三条市场管理办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市场管理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市场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理市场投诉举报;开展市场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第二章市场主体管理第四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办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经营真实,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优质服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市场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市场价格规则,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和哄抬价格行为,不得串通价格操纵。

第八条市场主体应当自觉接受市场监督检查,配合市场管理办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场主体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管理办将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可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场管理办将建立市场监督系统,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打击市场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市场管理办将建立市场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做出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市场管理办将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不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办将加强市场监督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升市场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市场管理办将建立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接受市民群众的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行政处罚措施第十五条违反市场管理办规定的市场主体,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假冒伪劣商品、食品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市场管理办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创放心市场制度汇编)

农贸市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创放心市场制度汇编)

农贸市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高塘市场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全安全管理生产责任制,做到职责分明。

市场指定专人副场长负责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专业性岗位持有上岗证上岗。

市场管理人员定期参加培训考核。

经常安排工作人员及经营户生产、交通安全教育。

三、市场内外和相关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

三、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查处安全隐患。

1、市场管理员对市场进行定期巡查,对特殊设备定期保养。

2、设备维护人员因定期对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市场内外的窨井设备及电线电路的损坏的及时更换。

禁止经营户在摊位对水电线路的拆装更改,如发现有水电线路隐患,及时通报市场管理办公室,有市场专业人员维护。

3、如对市场内的刀具、绞肉机等易伤人的设备实行管理监督。

指导经营户按照按规范程序操作。

4、对市场周边的粪池定期由专业的环卫部门清理,禁止私自野蛮操作,造成人员中毒现象。

5、市场内禁止住宿和明火使用,如有发现消防隐患及时向市场办公室报告,如发现火灾按照消防预案和消防组织办法执行。

6、市场除“四害”消除应有专业消杀公司来处理,并在投入药物的地方设立警告标识,防止误食。

7、市场制定安全巡查制度,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现,例如:打架、偷盗等。

31。

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度汇编

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度汇编

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度汇编市场监督管理所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三条基本原则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节管理层次第二节职责分工第三节工作流程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一节招聘与录用第二节岗位任职与晋升第三节奖惩制度第四章工作规范第一节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第二节保密制度第三节信息管理制度第五章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第一节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第二节执法记录和执法报告制度第六章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第一节投诉举报受理和调查程序第二节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公示制度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项表格及模板使用说明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执法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节管理层次市场监督管理所设有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

领导班子由所长、副所长组成;执法队伍由若干个执法小组组成。

第二节职责分工1. 所长:全面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各项工作;2. 副所长:协助所长处理日常事务;3. 执法队长:负责指挥执法小组开展监管执法工作;4. 执行科科长:负责执行行政处罚决定;5. 行政科科长:负责行政管理工作;6. 经济科科长:负责经济管理工作。

第三节工作流程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流程如下:1. 接到投诉举报;2. 进行调查取证;3. 制定执法方案;4. 实施执法行动;5. 提出行政处罚决定;6. 履行公告义务;7. 监督检查履行情况。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一节招聘与录用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招聘与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招聘计划和资格条件进行。

第二节岗位任职与晋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岗位任职和晋升应当遵循能力优先、资历合格、业绩突出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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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治理制度汇编2012年12月目录1、市场治理规定2、入市须知3、市场食品准入制度4、市场食品索证索票细则5、市场重要商品备案制度6、市场蔬菜检测制度7、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8、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登记9、市场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10、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11、市场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12、市场内经营者食品安全自律制度13、市场消防治理制度14、市场活禽宰杀治理制度15、市场肉类家禽复检制度16、市场主任岗位职责17、市场治理员岗位职责18、保安员岗位职责19、市场卫生治理制度20、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制度21、市场财务、票据治理制度市场治理规定为规范市场治理,按照市场制定的各项治理要求,进入市场的经营人员,必须按照各项治理规定,严格遵守执行,治理规定如下:1、凡进入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持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到工商部门报到,才能在规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经营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租凭范围(台位尺寸0.9×1.5)以外的通道、空地经营或堆放物资,违者予以处罚。

3、进入市场的经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服从工商执法、市场办公室等部门的治理,遵守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经商、诚信经营、礼貌待客,严禁出售国家违禁商品。

4、凡进入市场经营人员,心须爱护市场设施,损坏应照价赔偿,大伙儿共同监督。

5、经营人员要积极参加“文明经营户”、“文明集贸市场”、“诚信经营户”和创建卫生文明都市活动,认真落实“市场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

6、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和买卖门市、摊位,一旦发觉,租金加倍计算。

7、凡经营人员不得转让、出售、出借、出卖营业执照,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范围。

8、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有害物品进入市场,车辆停放必须按市场规定执行。

9、积极配合做到市场安全防范工作,防火、防盗、以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的人为主,防止意外发生。

10、经营人员不得违反或擅自改变市场经营铺位的用途,如住宿等。

11、经营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租金、水电、卫生等费,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12、市场交费时刻:按月缴交,经营户必须于每月5日前缴交当月租金,超期一个月不缴交者,可终止合同,重新招标,经营者所交的押金不予退回,所有的水费、电费亦必须按月缴交。

13、以上规定凡有违反,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治理规定严肃处理。

入市须知为促进商品经济流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进展,爱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入市须知;一、按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到主管该市场的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凡进入市场的商品经营者,首先到市场治理办公室报到和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在市场摆摊设点。

三、经营者依法自主从事经营,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当经营活动。

交易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质价相称的原则,老实经营。

严禁强买强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迫使他人同意不平等和不合法的条件及欺诈行为。

四、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必须遵守工商行政治理的有关法规及市场规定,做到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严禁赌博和欺行霸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禁使用不合格、不规范的计量器具,严禁商品销售中的合同欺骗行为。

五、严禁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市场,以确保市场内人身、财产安全。

六、经营者进入市场经营,应自觉维护市场各种设施,主动缴纳市场摊位费及其它费用,任何经营单位、个人未经市场治理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改建市场设施,否则,坚决取缔,有意损坏设施者应照价赔偿。

七、不得出现国家明令禁止的其它交易行为。

1.在市场经营中,应该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商,服从市场治理,维护市场秩序.2.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入场登记,服从市场安排,办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后,在指定摊位亮照经营,严禁无照经营。

3.在经营时要明码标价、老实经商和公平竞争,不准短斤缺两、强买强卖、掺杂使假和欺行霸市。

4.经营者出售的各类食品,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治理的有关规定;5.各种车辆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市场内实行经营与住宿相分离;市场食品准入制度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山市食品准入工程,确保进入市场食品质量安全合格,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安全健康消费环境,共建诚信中山,特制定如下制度:一、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在进货时,索取并认真查验供货食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或进货凭证等证照、票据,同时对食品外包装标识进行检查,保证进入市场食品的供货商资格合法,进货渠道正常,食品质量合格。

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上市销售。

二、认真实施食品进货登记建帐存档备案制度。

将食品的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和每次进货食品的名称、来源、数量、时刻、批次及要紧销售去向等及时登记建帐存档备案,做到一品一档,帐目清晰,并妥善保存。

三、贯彻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对经检查、检测发觉的有质量问题的食品,立即下货架,强制退市,并向社会公告,及时收回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四、大力推行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设立食品质量检测室,采纳专业的检测设备,对入场肉菜等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并将检测检验结果公示,确保入场食品的质量安全合格。

五、配备食品质量专管员,督促、检查、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建帐、备案等食品质量准入工作,积极受理消费者食品质量投诉,配合、协助工商等执法部门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市场食品索证索票细则为贯彻实施中山市商品准入工程,本市场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向供货单位、经销商索取营业执照、商品质量凭证、进货票证等能证明其主体合格、商品来源合法、商品质量合格的有关票证,并进行检查验收。

各类食品索证索票要求如下:1.肉类: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或产地来源证明、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发票或供货凭据等;2、禽类: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或产地来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发票或供货凭据等;3、蔬菜: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或产地来源证明、发票或供货凭据、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凭据等;4、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五类食品: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QS”标志认证证书并加贴“QS”标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合格证、发票或供货凭据等;5、进口食品:应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报关单、发票或供货凭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6、其他食品:包括酒类、饮料、罐头、茶叶、食糖、糖果、调味品、糕点、果脯、小食品、乳制品、水产品、冷食等,应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发票或供货凭据等。

食品安全治理制度为做好食品安全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人)全体职员严格遵照执行,制度文本作为申领许可证材料报送工商部门登记,自觉同意工商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食品经营差不多条件与要求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一)本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三)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可经营;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有害场因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盟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幸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专门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持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专门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一、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持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持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持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要紧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三、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讲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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