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农贸市场内自产自销的监管
2023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2023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2023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制定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的措施,鼓励、引导农贸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完善农贸市场功能,提高农贸市场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基本标准和升级改造基本标准,指导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开展对农贸市场的年度考核,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开展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确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贸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条: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禁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农贸市场使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使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农民与城市居民进行农产品交易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许多地方出台了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管理范围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农贸市场,包括集中交易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传统农贸市场等。
这些市场涵盖了农产品的集中销售和流通环节,对于管理机构和市场经营者来说,是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益的重要任务。
二、管理机构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管理机构一般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和政府单位也会参与其中。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监督市场经营者,检查市场的经营情况;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农产品价格指导;解决市场纠纷与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等。
三、市场秩序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对市场秩序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经营者的行为,提高市场经营的效益。
具体措施如下:1.经营者资质要求:要求市场经营者具有相关资质,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等。
这样可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并提高消费者的信心。
2.农产品质量检查: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检,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对不合格的农产品予以处理,避免流入市场,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价格监管:加强农产品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虚高或低于成本,保证农民的合理收益和消费者的合理价格。
4.信息发布:加强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农产品价格指导,帮助市场经营者更好地了解市场行情,调整经营策略。
5.纠纷处理:及时解决市场纠纷与投诉,明确相关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四、经济效益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农贸市场的经济效益具有积极影响。
首先,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农产品质量,可以增加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心,提高农产品的销售量。
农贸市场整治长效管控方案
农贸市场整治长效管控方案一、概述农贸市场是农产品集散、消费和流通的重要场所,对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强农产品流通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农贸市场管理不到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流通安全,必须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整治和长效管控。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整治目标:提高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改善环境卫生,保障农产品质量,提升农产品流通安全,促进农民增收。
整治原则:1. 食品安全为首要原则,始终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2. 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以问题为导向,分类施策。
3. 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4. 市场主体责任明确,监管责任到位,形成合力。
5. 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确保整治效果。
6. 完善机制,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持续改善农贸市场管理。
三、整治措施1. 完善农贸市场监管机制(1)加强农贸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增加人员数量和质量,提高监管水平。
(2)完善农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规范市场行为。
(3)加强农贸市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追溯系统,方便监管部门监控市场信息。
(4)加强农贸市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大对农贸市场的日常检查力度。
(5)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2. 提高农贸市场管理水平(1)加强农贸市场规划,科学规划市场布局,合理设置市场数量和面积。
(2)加强市场环境整治,改善农贸市场建筑设施,加装消防设备,改善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条件。
(3)加强市场卫生管理,增加保洁人员,加强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保持市场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4)加强市场安全管理,加装监控设备,加强市场安全防范,确保市场秩序和市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5)加强市场宣传教育,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市民健康消费,形成文明购物、文明消费的理念。
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4月28日钦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经营秩序,维护开办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配套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公开交易商品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开办者,是指依法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网点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的防疫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县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网点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人员农贸市场巡查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人员农贸市场巡查职责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贸市场巡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第三条农贸市场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农贸市场巡查对象为市场主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市场内交易行为。
巡查的重点是市场主办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市场主办者管理责任,以巡查促管理,建立“市场管理、部门监管、经营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
第五条农贸市场巡查人员由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岗区划分确定,由该机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
有条件的分局(所)可以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
分管市场的分局(所)长为市场巡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分局(所)农贸市场巡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数据录入、材料归档、总结上报等工作。
岗区管理工作人员为执行岗区农贸市场巡查的直接责任人,在分管分局(所)长的指导下开展巡查.第六条各地应实行巡查人员信息公示制度。
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巡查人照片、姓名、工号、岗位职责、联系电话、监管要点、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农贸市场巡查实行痕迹管理。
巡查后应向被巡查单位反馈书式巡查意见,指出问题,限定整改期限,由被巡查单位签收确认。
第八条农贸市场巡查内容按监管职责分为监管事项和抄告事项。
农贸市场巡查监管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查处的行为.具体包括:1、市场主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2、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照经营;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4、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建立进货台帐;5、市场内自产自销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进销货台帐;6、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散装食品;7、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8、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9、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10、市场内是否存在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现象;11、市场内是否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计量违法行为;12、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事项。
农产品销售安全整治报告
农产品销售安全整治报告一、引言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物来源,对于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然而,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给人们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为了确保农产品销售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委派相关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农产品销售进行了全面整治。
二、整治过程1. 督促企业落实责任为了推动企业履行农产品销售的安全责任,我们加强了对相关企业的督促检查。
对于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责令整改、处罚违法行为、吊销相关证照等。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产品质量。
2. 加强监管力度为了更好地监管农产品销售环节,我们加强了对销售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巡查监督。
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针对一些没有合格销售证的商贩,我们采取了限期整改、暂停营业等措施,确保市场销售的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3.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障农产品销售的安全,我们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多份法规,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这不仅增强了对农产品销售的监管能力,也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整治成果经过我们的努力和各方的积极配合,农产品销售安全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
1. 企业自查合格率显著提高通过对销售企业的督促检查,我们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了产品质量。
自查合格率较去年同期提高了15%,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比例大幅下降。
2. 销售市场整体质量提升加大对销售市场的巡查和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了一些不合规经营的商贩。
销售市场的卫生状况和经营秩序得到了改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得到了保障。
3. 法律法规的完善我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切实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不合规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得到了惩处,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也得以明确。
四、下一步工作展望虽然农产品销售安全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农贸市场管理意见
农贸市场管理意见
1. 加强市场的规范管理,制定严格的市场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内各种经营行为的规范要求,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
2.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构,确保对农贸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市场从业者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行业素质。
3. 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市场的场地、交通、卫生、消防等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以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服务条件。
4. 健全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市场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市场价格、供求信息等,引导市场行为合理有序,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性。
5.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同时加强对农产品的抽检和检验工作,确保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6.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进驻农贸市场,加强供应链的管理和配送,提高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效率,同时优化市场供应结构,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7. 创新市场经营模式,鼓励引入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技术,提升市场的信息化水平,推动线下市场和线上平台的融合发展,提供更便捷的购物体验。
8. 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消费者对农贸市场的认知和了解,鼓励消费者选择和支持农贸市场的消费方式,推动市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浅谈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
浅谈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农贸市场作为人民群众的“菜篮子”“果篮子”“米袋子”,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公益性,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
XX局按照市局要求,将规范化农贸市场建设与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等工作有机结合,与商务主管部门对接沟通,联合制定奖励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已建成水口寺、民生、仁和、邦德共4个城区规范化农贸市场。
一、基本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城区菜市场管理水平,XX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菜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打造城区规范化农贸市场4个,现有各类农贸市场28个,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为统筹,不断提升农贸市场管理者、市场内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构建以批发市场、城区菜市场、生鲜超市(便利店)为主导的网络体系,切实保障市民“菜篮子”。
一是合理规划布局。
按照“蔬菜批发市场+城区菜市场+生鲜超市(便利店)+自产自销点”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不断调整、完善城区蔬菜批发、零售、自产自销网点规划。
成功打造永立百货、老百姓超市、永立生鲜、邦德市场等一批以生鲜蔬菜为主营业务的市场、超市和便利店。
二是强化政策扶持。
符合规划的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便利店),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近年来全区通过创卫生城市、文明城区等累计在农贸市场建设中投入1000余万元。
菜市场的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别电价,用气与工业用气同价。
积极开展“菜篮子”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定期评比城区内示范标准化菜市场、示范生鲜超市(便利店)和示范农副产品自产自销点。
对每个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给予奖励补助,进一步提高农贸市场保障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目前各镇街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均得到显著提升。
三是完善市场管理。
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认真履行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区菜市场须规范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对市场内售卖的产品进行检测和公示,保障食品安全。
建立收费、产地等信息公示制度,今年来区局制作农产品产地公示栏3000余块,进货台账模板5000余份。
农贸市场监管的意见及建议
农贸市场作为城乡结合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农产品流通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农贸市场监管仍存在一些挑战和不足。
为了改善农贸市场监管,提高市场的质量和效益,我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1. 加强市场规范管理。
建立完善的市场规范管理制度,明确市场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市场整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2. 提升市场环境卫生水平。
加大对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摊位和周边卫生条件的检查,严禁在市场内乱倒垃圾和污水。
同时,加强市场清洁工作,定期进行彻底清扫和消毒,确保市场环境整洁干净。
3.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测和检验,建立健全的食品追溯体系,确保市场上的农产品安全可靠。
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的检测,确保市场中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4.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建立健全的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防止价格过度波动。
加大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价格的公平和透明。
5. 推进市场信息化建设。
建立市场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市场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市场管理效率,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对市场经营者和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6. 完善市场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市场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威慑力的监管机制。
7. 加强市场培训和指导。
加大对市场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
总之,优化农贸市场监管,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规范管理、提升环境卫生水平、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加强价格监管、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投诉处理机制以及加强培训和指导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提高市场的质量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管理农民自产自销摆卖方面的经验做法
在管理农民自产自销摆卖方面的经验做法农民自产自销是指农民在自己的农田中种植某种作物或养殖某种动物,然后自行销售或加工销售的经济活动。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绿色有机食品的需求增加,农民自产自销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
本文通过分析管理农民自产自销摆卖的经验做法,为广大农民提供一些参考。
一、建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知名度农民自产自销的商品往往没有品牌背景,为了与其他同类产品有区分度,建立自有品牌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农民可以设立自己的品牌,并通过广告、推广等渠道提升品牌知名度,让消费者对自己的农产品有深刻的印象。
增加知名度的同时,农民应该注重产品的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使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信任和认可,从而提高销售额和客户满意度。
二、建立健全的销售渠道健全的销售渠道直接关系到销售成本和销售额,农民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1.开设线下店铺或摊位农民可以在当地农贸市场或其它商业街区,租借或自购店铺;或者在街头摆摊售卖农产品。
在店铺或摊位上,农民要保持货品充足、种类丰富,产品质量过硬,服务态度热情周到,以便在同行业中脱颖而出。
2.发展线上销售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农民也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站、社交媒体等线上平台开展销售活动,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认可和购买自己的农产品。
3.与合作伙伴合作农民可以和当地的农产品经销商、超市、餐馆等建立合作关系,将农产品直接卖给这些消费者或者合作伙伴,并分成一定的利润。
三、加强产品包装和营销商品包装设计对于销售非常重要,因为消费者往往是通过产品外形、包装来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
因此,农民应该注重产品的包装设计,并采取营销活动吸引消费者。
1.产品包装设计为了让消费者更加关注和认可自己的产品,农民应该注重产品包装设计,包装设计要与产品相符合。
简单、干净、实用、刻字艺术等方面的点化,都能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和注意力。
2.设立营销活动设立营销活动可以让消费者对自己的农产品产生一定的认同和信任。
自产自销麦种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民自产自销麦种的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自产自销麦种的法律后果,旨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引言自产自销麦种是指农民将自家种植的麦子加工成麦种,再自行销售的行为。
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销售麦子的问题,降低了成本,但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自产自销麦种的法律后果。
二、自产自销麦种的法律性质1. 自产自销麦种属于民事行为自产自销麦种是一种民事行为,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自产自销麦种的过程中,农民与购买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自产自销麦种可能涉及行政许可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标签、销售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因此,农民在自产自销麦种的过程中,需要关注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行政许可。
三、自产自销麦种的法律后果1. 违反合同法后果如果农民在自产自销麦种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按时交付麦种、麦种质量不符合约定等,可能导致购买者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2. 违反种子法后果如果农民在自产自销麦种的过程中,未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此外,如果因未取得行政许可而造成的损失,农民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后果自产自销麦种的质量安全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如果麦种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民事责任:因麦种质量问题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农民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如销售假冒伪劣麦种,农民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四、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农民在自产自销麦种的过程中,应加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贸市场市指市区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禽蛋、果品等农副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有固定设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人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下去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食品药品监督、价格、质监、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经营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农贸市场应由各区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择农贸市场专业经营管理公司。
非政府投资建设和改造的其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具备相应的农贸市场管理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农贸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
新建农贸市场本体建筑外围不得对外开始店面。
第八条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需配备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账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商品检验、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账、农产品来源溯源、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等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并建立顾客投诉处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计量器具校秤记录、不可使用肉回收等台账。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介绍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监管主体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餐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监管主体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机构等。
监管措施生产环节1.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2.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必要的信息,如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和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流通环节1.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2.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餐饮环节1.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餐厨垃圾的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并制定质量安全纪录和追溯体系。
监管执法1.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监管部门将对其实行惩罚和处罚,并进行公示。
2.对于食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置,并进行公告和通报,保障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结论食用农产品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对于人们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
本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当前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当前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农村集贸市场是目前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广大农牧民群众获取日常生产、生活必须品、出售农畜土特产品的重要交易场所。
对方便广大农村消费群体、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创收和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对农村集贸市场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解决。
一、当前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难落实。
市场开办者本应是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市场物业管理、商品质量、交易秩序、清洁卫生和消费者投诉等负有第一责任。
但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农村集贸市场开办主体不明确,多以挂靠地方政府或村委会,极少数归个人所有,归个人所有的,市场开办者唯利是图,只是关心自己的收入,对于其它问题一概不过问,只要有收入,不管场内经营者是无照经营也好,假冒伪劣也好,市场开办者都可以视而不见。
客观上,有的市场开办者为了减少管理成本,一般雇用临时人员来管理市场,这些管理人员文化水平低,缺乏管理经验,又未经过专门培训,很难胜任管理市场的工作。
(二)经营项目繁多,存在安全隐患。
一是质次价廉的商品充斥市场,这主要是因为农村消费者属于低消费群体,买东西只图便宜,而且识假辨假能力差,为其销售这类商品提供市场。
二是食品经营问题多。
在农村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户以大量天然经营的方式存在,经营食品极其落后,卫生条件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过期食品充斥市场,一整治就溜之大吉,整治结束后死灰复燃,在日常监管中和管理人员搞猫捉老鼠的游戏,为有效监管带来诸多困难。
三是经营场地卫生条件差,经营场地和经营设施简陋,卫生条件极为恶劣。
责任人责任;通过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市场管理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对市场内经营户证照、市场内安全、计量、维权、卫生等有督促和管理责任,对市场内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有建设和维护的责任;组织市场开办者学习教育,提高其觉悟,提高其社会责任感,自觉投入市场建设,使其明白,管好市场,就会实现目标一致,互利双赢。
自产自销区管理制度
自产自销区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市场自产自销区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经营秩序,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1.入场经营的从业人员应遵章守纪,服从市场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市场管理方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2.入场经营的从业人员配合市场管理方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所销售的农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有毒有害、腐烂变质及不合格的商品。
3.经营活动应在市场规定的经营时间和区域范围内进行,严禁胡乱摆摊、占道经营。
4.文明经营,做到不占道、不超摊、不乱扔垃圾、不乱倒脏水,收摊后自觉清理所属经营区域的卫生垃圾,保持场地干净整洁。
如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市场将取消经营者在自产自销区的经营资格。
5.本区域(场地)只限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来源不明或批发(获取途径)的农产品。
菜场自产自销制度范本
菜场自产自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菜场自产自销行为,保障菜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菜场自产自销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菜场自产自销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确保菜品质量安全,满足消费者需求。
第四条菜场自产自销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确保菜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章菜场自产自销区域设置第五条菜场应设立专门的自产自销区域,明确标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六条自产自销区域内的摊位应由菜场经营管理者统一安排,摊位数量根据菜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七条菜场经营管理者应与自产自销摊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菜场自产自销区域内的摊位不得转让、出租或借用,如有违反,菜场经营管理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摊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菜场自产自销行为规范第九条自产自销摊主应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条自产自销摊主应保证所售菜品为本人或家庭成员亲手种植、养殖,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农产品。
第十一条自产自销摊主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确保所售菜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自产自销摊主应保持摊位卫生,妥善处理废弃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自产自销摊主应诚信经营,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菜场经营管理者应加强对自产自销区域的日常管理,确保自产自销行为合规、有序。
第十五条菜场经营管理者应定期对自产自销摊主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菜场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自产自销商品质量检测制度,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菜场自产自销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自产自销摊主违反本制度的,菜场经营管理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农贸市场增设自产自销摊位的报告
农贸市场增设自产自销摊位的报告报告:农贸市场增设自产自销摊位一、引言农贸市场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桥梁,也是城市居民获取优质农产品的主要渠道。
然而,目前一些农贸市场存在着以中间商为主导的经营模式,导致一些优质农产品无法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农民收益较低,市场化程度不高。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城市居民的消费满意度,我们建议在农贸市场中增设自产自销摊位。
二、需求与合理性分析1. 农民收益增加:通过自产自销摊位,农民可以直接将自己的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无需支付中间商的手续费,减少了销售成本,提高了农民的收益。
2. 优质农产品供应:自产自销摊位可以引导农民提高农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给消费者更为优质的农产品,满足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需求。
3. 增加市场种类与选择:自产自销摊位的增设可以丰富农贸市场的商品种类,提供更多元化的产品选择,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4. 增加市场竞争力:自产自销摊位的引入将增加农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增强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实施方案1. 协调农民与农贸市场管理方的合作关系,共同制定规范和标准,确保自产自销摊位的质量与安全。
2. 为自产自销摊位提供场地和基础设施支持,包括摊位、清洁设施、供电等,确保正常运营。
3. 按照一定的经营条件和标准,对农民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经营理念和营销能力,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
4.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自产自销摊位进行质量把控和绩效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进行整改或淘汰。
四、效益评估1. 农民收益增加:自产自销摊位的引入将直接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 市场消费满意度提高:提供更多优质农产品的选择,使得消费者能够购买到更好的食品,增强市场竞争力。
3. 农贸市场活力增加:引入自产自销摊位将增加市场的商品种类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市场整体发展水平。
五、结论通过增设自产自销摊位,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益,提供更多优质农产品选择,增加市场竞争力,满足城市居民对健康食品的需求。
农贸市场增设自产自销摊位的报告
农贸市场增设自产自销摊位的报告一、引言自产自销是指农民直接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省去中间环节,实现农产品的快速流通。
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居民购买农产品的主要场所,对于推动农产品销售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农贸市场中的摊位多以批发商和中间商为主,农民的自产自销渠道受到限制。
为了促进农产品销售和提高农民收入,我们建议在农贸市场中增设自产自销摊位。
二、自产自销的优势自产自销摊位的增设将带来以下几个优势:1. 支持农民增收通过自产自销摊位,农民能够直接将自己的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省去中间环节的费用,从而获得更高的收入。
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机会,能够增加他们的经济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2. 保证食品安全自产自销摊位能够提供源头直供的农产品,减少了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
消费者能够更加放心地购买农产品,保证了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3. 促进农产品销售自产自销摊位能够提供更多元化的农产品选择,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同时,摊位的增加也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购买农产品,促进了农产品的销售。
三、自产自销摊位的建设与管理为了有效地增设自产自销摊位,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摊位规划在农贸市场中,应当划分一定的区域用于自产自销摊位的设置。
这些摊位应当与其他摊位分开,形成一个独立的区域,方便消费者购买自产自销的农产品。
2. 摊位管理自产自销摊位的管理应当由农贸市场的管理部门负责。
他们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管理部门还需要加强对摊位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经营水平。
3. 促销活动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组织一些促销活动,如打折、赠送等。
这些活动能够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进农产品的销售。
4. 信息公示农贸市场应当建立起自产自销摊位的信息公示系统,包括摊位的经营者、农产品的种类和价格等信息。
这样可以提供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和便利,增加他们购买自产自销农产品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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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备案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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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农贸市场内自产自销的监管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2日
自农贸市场产生以来,自产自销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自产自销指的是经营户自产自销,通常是一些农副产品的种植、销售,其具有销售量少,销售频率低的特点。
因为自产自销所具备的这些特点,长期以来都是工商部门监管的一个盲区。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单位,应该切实加强对市场内自产自销的监管。
存在的问题:
一、工商部门对自产自销的市场准入把关不强。
自产自销通常都是农户携带少量自家种植的农副产品来市场进行销售,其销售的摊位不固定,销售频率不固定,整体的销售经营者也不固定。
所以造成工商部门无法确定其具体经营者、经营地点与经营时间,从而无法把好市场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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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法鉴别经营者是否真正属于自产自销售。
因为自产自销户可以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所以有一部分其他销售者就冒充自产自销户,从而逃避办照等相关手续。
自产自销户缺少一个有力的证明条件,这就给工商监管市场增添了困难。
三、自产自销户销售的商品没有安全保障。
自产自销户销售的都是自家种植的,其种植过程,农药使用量都无从得知。
再加上它是流动摊位,特别是村级农贸市场,工商部门又不能经常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测,从而无法保障其食品的安全性。
基层建议:
一、提高思想重视,建立完善监管制度。
长期起来工商部门松懈于自产自销的监管,形成了一种思想上的惰性与盲区,因此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对自产自销管理的重视程度。
针对自产自销的特点,建立适合的监管制度,对自产自销户加强巡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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