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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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南通市人民政府文号:通政发[2003]37号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8日生效日期:2003年01月0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五章 企业拆迁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西宁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西宁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明确了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通知,本次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以下是西宁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详细内容:一、征收补偿范围本次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因规划建设、城市更新、道路扩建等原因被政府征收的房屋。

二、征收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情况,征收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

1.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按照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款的具体数额。

根据通知所示,房屋的实际面积以征收前的测绘数据为准,市场价格则是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水平确定。

此外,对于具有历史价值或特殊用途的房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加成。

2. 房屋置换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可以选择将被征收的房屋以等值的方式置换为市政府提供的新房或其他物业。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将作为置换房屋的参考依据,具体的置换方案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征收补偿程序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包括评估、征收方案制定、公告、征收协议签订等环节。

以下是具体的程序流程:1. 房屋评估征收部门将派遣专业评估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款或置换房屋的数额。

2. 征收方案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征收部门将制定相应的征收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确保公平公正。

3. 公告征收方案通过后,征收部门将发布公告,对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予以公示,公告期为15天。

4. 征收协议签订公告期满后,征收部门将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征收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或安排房屋置换。

四、补偿款支付征收部门将按照征收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支付补偿款。

通常情况下,补偿款会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

五、其他权益保障除了征收补偿款以外,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还享有一系列的其他权益保障。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市政府决定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通政规〔2014〕3号)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按规定享受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养老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二、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在费用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给其所有者。

三、删除第五章保障政策衔接原第二十五条至原三十二条的内容。

四、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补偿额=〔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调整系数+房屋拆迁区位评估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区位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1)小于、等于10%的面积,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2)大于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为您推荐】楚雄市律师平陆县律师沁县律师普洱律师深泽县律师井陉县律师武定县律师在我们进行房屋补偿的时候,一般是需要进行房屋的评估的,因此,房屋的价值评估的细则是十分重要的,是需要公平公正的。

那么,▲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都是包括哪些条款呢?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青海省建设厅青建法〔2003〕273号文的规定,结合西宁地区房屋价格建造成本等因素,经调查、测算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于西宁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二)适用于西宁市近郊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二、原则(一)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二)尚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合法房屋,以土地证、建筑许可证确定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并按有产权手续的价格下浮5~10%给予补偿。

(三)在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房屋时,房屋拆迁区位价补偿最大不得超过建筑物基底面积的一倍。

超出面积,按西宁市收购国有土地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原则及方式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计算拆迁补偿额。

该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在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根据被拆迁房屋及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分别进行计算。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

If you want to rise, there are two things, that is, you must be an eagle or a repti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补偿额=〔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调整系数+房屋拆迁区位评估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区位指导价(出让使用土地)修正系数〕×建筑面积。

(1)小于、等于10%的面积,按房屋安置价结算差价(2)大于10%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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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都是包括哪些条款呢?接下来,会为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

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建住房〔〕234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青海省建设厅青建法〔〕273号文的规定,结合西宁地区房屋价格建造成本等因素,经调查、测算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于西宁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二)适用于西宁市近郊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二、原则(一)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二)尚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合法房屋,以土地证、建筑许可证确定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并按有产权手续的价格下浮5~10%给予补偿。

(三)在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的房屋时,房屋拆迁区位价补偿最大不得超过建筑物基底面积的一倍。

超出面积,按西宁市收购国有土地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原则及方式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计算拆迁补偿额。

该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海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海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海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海门市是江苏省下辖的一个县级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房屋拆迁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拆迁补偿标准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海门市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解释。

首先,海门市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本身的补偿,二是对于被拆迁居民的生活补偿。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本身,补偿标准一般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年限、房屋类型等因素来确定的。

而对于被拆迁的居民,补偿标准则包括搬迁补助、安置补助、过渡费等内容。

其次,根据海门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本身的补偿标准是比较明确的。

一般来说,被拆迁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补偿,不同类型的房屋有不同的补偿标准,比如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商业用房等。

此外,还会根据房屋的年限进行相应的补偿,年限越长的房屋,补偿标准相对会更高一些。

再次,对于被拆迁的居民的生活补偿,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海门市政府对于这部分的补偿也是比较周到的,一般包括搬迁补助、安置补助和过渡费等。

搬迁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给予居民的一定费用补助,用于支付搬迁费用、装修费用等;安置补助是指对于需要重新安置的居民给予的一定费用补助,用于购买新房、租房等;过渡费则是指在搬迁后一段时间内给予的生活补助,用于过渡期间的生活开销。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海门市政府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细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居民们需要及时关注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标准。

总之,海门市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比较合理和周到的,政府在制定和执行这些标准时也是考虑了居民的利益和生活需求。

希望通过我们的解释,能够让大家对于海门市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一个更加清晰和全面的了解。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些补偿标准,让被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更好的安置和补偿。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西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西宁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房屋征收成为一项必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公平公正的原则,西宁市制定了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以下是西宁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补偿范围西宁市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各类房屋。

无论是自住房还是出租房,只要符合征收条件,都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政策。

二、补偿计算方法1. 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屋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实际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同类型、同等面积的房屋的价格。

2. 补偿金额的计算还考虑了房屋的使用年限。

根据国家规定,不同年限的房屋享受不同的折旧补偿比例。

3. 对于无法找到同类型、同等面积的房屋进行市场评估时,可以采用评估方法进行补偿计算。

三、补偿标准1. 住宅类房屋补偿标准:(1) 房屋本体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使用年限计算,一般为实际价值的70%至90%。

(2) 内部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使用年限计算,一般为实际价值的10%至30%。

(3) 搬迁费用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类型和搬迁距离计算,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2. 商业用房、工业用房补偿标准:(1) 房屋本体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使用年限计算,一般为实际价值的60%至80%。

(2) 内部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实际价值和使用年限计算,一般为实际价值的5%至20%。

(3) 搬迁费用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类型和搬迁距离计算,一般为2000元至10000元。

四、其他补偿政策1. 对于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对象,还可以享受租赁补偿政策。

即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补贴。

2. 对于无法找到适当安置的征收对象,可以给予货币补偿,用于购买新房或自建房屋等。

3. 在征收过程中,对于因征收导致的损失,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偿,如临时停产停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五、补偿执行机构西宁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负责补偿计算、评估、支付等工作,并确保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宝府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4年9月28日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推动我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征收工作规范化,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我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一、适用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实施本区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并负责本区征地房屋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可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等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征地房屋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协调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三、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征地房屋补偿范围根据拟征地范围确定。

房屋部分位于拟征地范围内,该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生活使用功能的,可将整体房屋纳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已征未拆房屋的,区规划资源局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房屋补偿范围。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令狐采学(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建筑面积有房证依证,无房证按实测,装饰部分可协商。

如政府委托评估,则依评估报告结果协商。

总之,可谈价,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争取。

还有猪舍、鸡舍等附属物也有价值,果树、地下窑,手压井、地上青草。

一)1:1.3是对单元楼房说的,如果是平房的话就不是这个比例了,补偿比例没有相关规定,单元房也有1:1.5的呢,要看房子的地段了.(2)房屋拆迁补偿是有合同的,他肯定要在合同期限内给你交新房的,要不你可以拿合同和开发商通过法律来解决!(3)按4350元/㎡,这个价格也是没有合理不合理的,关键是你觉得合适你完全可以要钱,不回迁的,大主意还是要自己拿的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你是XX(地方)的,可以去查查您所在地方当地的标准,另外有法律规定如果规定基于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费的总和补色超过土地被征收琪娜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耕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1、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土司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目录(一)第一章总则(二)第二章房屋用途分类(三)第三章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四)第四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征收评估(五)第五章非住宅营业用房征收评估(六)第六章其他征收评估问题处理(七)第七章征收评估报告(八)第八章征收评估工作准则(九)第九章征收评估工作资料存档(十)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原则本细则的制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以切实维护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崇川区、港闸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评估机构的确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评估,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及以上的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向社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征收当事人选择;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或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

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的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评估机构的要求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在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共同协商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评估机构就估价对象、估价时点、价值内涵、估价依据、估价假设、估价原则、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重要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海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海政发〔〕3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65号文件)的实施情况,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被拆迁人要求分户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分户面积以当时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分户处理,但分户后一、二、三类区的被拆迁户补偿额不足5万元、四类区和其它地区不足4万元的不追加补足。

(一)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但与分户对象分别持有两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具有两份建房批复。

(二)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一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但在被拆迁房屋的建房批复中有分户对象的享受面积。

本条款所称分户对象(双方),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的已婚子女、父母等,符合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单独宅基地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被拆迁人选择高层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下列优惠:(一)拆一还一部分价格下浮250元/平方米(框架800元-砖混5503元)。

(二)超拆一还一面积部分18平方米内享受优惠商品价,再超面积部分在商品价的基础上下浮200元/平方米。

第四条夫妻离异后双方的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未分开单独登记的,均按一户(双方共有产权)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对房屋产权人已故的被拆迁房屋,按一户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更改或增加被拆迁人姓名:(一)更名、增名限于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二)关系人之间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规划和改建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和改建项目中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分为经济补偿和物质安置,被拆迁户依法享有以下权益:(一)公平的补偿款项,包括住房补偿、过渡补偿、搬迁费等。

(二)合适的安置房屋条件,包括住宅面积、配套设施等。

(三)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交通等。

(四)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五条拆迁补偿实行按照被拆迁户的房屋、土地权属、面积和使用信息进行评估,并确定补偿标准。

第六条拆迁补偿应与市场价值相衔接,给予被拆迁户合理的经济补偿,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合理安置。

第七条住房补偿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结构、面积、使用状况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过渡补偿指被拆迁户在搬迁前的生活支出和搬迁后生活开销之间的差额,应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均收入、人口数量、搬迁距离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合理补偿。

第九条搬迁费是指被拆迁户因搬迁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应根据搬迁距离、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条拆迁补偿款项应在征收确定决定生效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到位。

第三章物质安置第十一条物质安置是指按照一定标准为被拆迁户提供住房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被拆迁户应享有与原居住地相似的住房条件,包括住宅面积、户型结构、建筑质量等。

第十三条物质安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满足被拆迁户的居住基本需求。

第十四条物质安置区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交通等,以保障被拆迁户的生活质量。

第十五条物质安置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供合适的安置房屋,并确保安置房屋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物质安置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商共同负责,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40987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40987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范围红线图);(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篇: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范围红线图);(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1. 引言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发展和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海门市政府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本文旨在对该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进行说明。

2. 定义本文中,以下术语的定义为:•城市房屋拆迁:指政府依法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拆除符合拆迁条件的房屋的活动。

•拆迁补偿:指针对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政府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

•安置:指将被拆迁人重新安置到新的住房的行为。

3. 拆迁补偿方案海门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3.1 经济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年限、地理位置等因素,以及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情况、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了经济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拆迁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的补偿金额。

•临时安置费:对于被拆迁人需要临时租赁住房的,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

•迁居费:对于被拆迁人需要搬家的,提供搬家费用的补偿。

•补偿利息:对于拆迁补偿款未及时支付的,按照规定的利率给予补偿。

3.2 安置方式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海门市政府提供多种不同的安置方式:•直接购房:对于有购房意愿和经济实力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拆迁补偿款范围内直接购买自己满意的住房。

•统一安置:对于无购房意愿或经济实力不足的被拆迁人,政府将统一安排住房,确保其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补贴:对于部分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给予住房补贴,以便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3.3 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补充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支付期限:明确了政府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拆迁补偿款。

•救济机制:建立了被拆迁人的救济机制,对于不满意拆迁补偿的,可以提起申诉或诉讼。

•社会支持:政府将加大对被拆迁人的再就业、再安置等社会支持力度,确保其顺利过渡。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12海门市人民政府文件海政发〔〕3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32020年5月2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海政发〔〕65号文件)的实施情况,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被拆迁人要求分户的,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分户面积以当时建房时各自享受的建房面积比例为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分户处理,但分户后一、二、三类区的被拆迁户补偿额不足5万元、四类区和其它地区不足4万元的不追加补足。

(一)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但与分户对象分别持有两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具有两份建房批复。

(二)被拆迁人虽持有一本房产证,一本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但在被拆迁房屋的建房批复中有分户对象的享受面积。

本条款所称分户对象(双方),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的已婚子女、父母等,符合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单独宅基地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被拆迁人选择高层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可享受下列优惠:(一)拆一还一部分价格下浮250元/平方米(框架800元-砖混550元)。

42020年5月29日(二)超拆一还一面积部分18平方米内享受优惠商品价,再超面积部分在商品价的基础上下浮200元/平方米。

第四条夫妻离异后双方的房屋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未分开单独登记的,均按一户(双方共有产权)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对房屋产权人已故的被拆迁房屋,按一户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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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财政、工商、司法、公安、文化、教育、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范围红线图);(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张贴或者在本地主要报纸上登载。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的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资料。

前款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在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时,应当采用招标方式,也可采用协议方式。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计划、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拆迁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拆迁租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印章,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产权不明或者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及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细则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学、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资金使用条件、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筑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结束后5日内,应当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应当按照齐全、准确、规范的要求,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好拆迁资料,并在拆迁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房屋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可享受该地段安置房(被拆除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商品价与拆一还一价的差价。

(二)市政建设项目、工业建设项目及原地段不建造住宅房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享受同地段商品房(被拆除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商品价与拆一还一价的差价。

(三)被拆迁人在农村享有建房权的,其人口安置面积大于被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还可享受人口安置面积与被拆除合法建筑面积差的商品价和人口安置价差价。

(四)商品价及拆一还一价由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七条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的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凭市土地资产储备中心出具的购房通知单、相应工程项目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在相应的拆迁安置定销房中进行安置。

被拆迁人持上述材料要求安置的,承担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必须无条件予以安置。

拆迁安置定销房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拆迁安置定销房所在区位的补偿基价确定。

在同区位内安置建筑面积与拆迁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定销房平均价格不超过其补偿基价(建安价+区位价)的108%,超面积部分按商品价计算。

第二十八条承担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应在规划建设的商品房中提供一定数量的(成片或整幢)拆迁安置定销房,国土部门将此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拍卖地价中综合考虑。

拆迁安置定销房的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70-140平方米,适当增加70平方米以下的小套型。

每套拆迁安置房须配置一只车库,车库建筑面积原则不得低于8平方米,车库价格由物价局核准。

第二十九条拆除工业厂房的被拆迁人可购买拆迁人指定提供的标准厂房。

购买与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标准厂房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国土部门根据标准厂房所在区位的补偿基价确定。

第三十条拆迁人应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告告知被拆迁人选购安置房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事项,被拆迁人应在公告的期限内,凭协议和有关手续到指定的地点与建设单位签定购房协议,逾期作自动放弃购买拆迁安置房处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人户籍地在农村的,安置人口计算按《海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2] 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迁户应安置建筑面积,按列入安置人口的人数每人35平方米。

安置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建筑面积,且在规定的人均35平方米标准以内的部分,每平方米房价按核准的定销房价格上浮50元结算。

第三十三条商品房开发项目拆迁,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应当优先就地在商品房中进行购买,购买的商品房价格、面积按本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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