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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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8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王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本市对能源的消耗与需求急剧增加,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其中,节约能源是解决能源问题、保障能源安全的主要路径之一。

1998年9月2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本市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建立节约能源的相关制度,推进节能工作,起了重要的作用。

市政府在贯彻实施节能法律、法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节能工作。

一方面,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高耗能的落后产业;另一方面,抓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改。

原《条例》明确了本市节能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授权其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工作,对本市发挥专业化节能执法队伍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十年中本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监察近760家,提出意见或建议2000多条,提出建议的节能潜力,可节标煤约38.7万吨,其中节电约1.2亿度。

此外,还对650多家非工业用能单位,如宾馆、商场、医院、大学、政府机关及机场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监察。

随着节能管理领域不断拓展,节能管理工作不断深入,原《条例》已显滞后。

为了适应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和国家对节能工作的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在2006年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工业节能改造升级,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加快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称扶持资金),按照本市节能减排政策关于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相关要求,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提高本市工业能源利用效率;(二)有利于提升本市工业节能管理水平;(三)有利于发展本市节能服务产业。

第四条(支持对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三)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四)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条件)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和条件是:(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实现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

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高效电机应用本市企业购买使用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或者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高效电机;其中电动机拖动的风机、水泵、空压机至少达到2级能效水平。

节能服务机构购买的高效电机必须在本市安装使用,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以上。

(四)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其中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应当符合《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工信部节〔2015〕13号)技术指标要求。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基本信息
□深远海风电
完工时间 建设条件与方案
竞争配置电价:
年月日
型号
数量
发电户号
该项目已按照核准文件内容全容量完成建设,以上信息填写均真实有效。 项目联络人(签字): 联系方式: (单位公章)
所属供电公司意见
经我方确认,该项目已经于 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并网发电。
年 月 日按备案容量(
供电公司负责人: (盖 章)
市发改委:根据各区发改委上报的计划进行统 筹平衡,编制全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报 市节能减排办。
发布申报通知 (年初)
形成奖励项目目录
资金拨付 (按季度)
管理监督
市发改委:发布全年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
项目单位:项目投产发电后,向项目所在地的 区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 各区发改委:组织区内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 作,会同各供电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 查意见后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 行审核,形成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录并公 示。公示结束后抄送区发改委和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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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批复文件、单位 承诺文件(对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未获得其它市级专项资金 等事项进行承诺)等材料。 第九条(项目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各区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 政局等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新增度电奖 励项目目录。审核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 2.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文件相关要求实施建设; 3.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开发计划; 4.项目投资主体是否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 3 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 信息); 5.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目录公示和发布) (一)市发展改革委在部门网站对拟新增度电奖励项目目 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最终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区 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二)对于列入奖励目录的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奖励电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沪建管〔2015〕198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控制指标的通知沪建管〔2015〕198号各区县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施工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能耗和水资源消耗标准,现予以公布。

一、工程项目万元施工产值施工能源消耗控制指标(一)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耗指标为0.0188吨标煤/万元,其中:用电指标为53KWh/万元(折合标煤为0.0159吨标煤/万元);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为2.3L/万元(折合标煤为0.0029吨标煤/万元)。

施工用水指标为3.8m/万元。

(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能耗指标为0.0212吨标煤/万元,其中:用电指标为58KWh/万元(折合标煤为0.0174吨标煤/万元);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为3L/万元(折合标煤为0.0038吨标煤/万元)。

施工用水指标为4m/万元。

(三)工业建筑工程施工能耗指标为0.0174吨标煤/万元,其中:用电指标为50KWh/万元(折合标煤为0.0150吨标煤/万元);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为1.9L/万元(折合标煤为0.0024吨标煤/万元)。

施工用水指标为3.8m/万元。

二、深大基坑工程施工油耗指标上浮因深大基坑工程施工油耗较大,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0m(含10m),或者基坑工程出土量超过20万m(含20万m)的项目,用油(含其它能源)指标值可上浮20%。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2009-7-1).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单位:为积极响应国家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要求,加快推进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切实落实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基础大幅减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分别降低30%、35%以上,实现上海市“十四五”能耗及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双控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系统思维和全链条观念,实施全面减排战略,坚决落实“三量齐减”和“永不放弃治理污染、防治污染”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结构调整,注重全生命周期的节能减排,着力推广清洁能源和绿色交通;持续加强应急管理和措施,防范化解环境风险。

二、关键任务和具体措施实现“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为此,本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关键任务和具体措施。

其中,节能降耗和提升能效被视为重中之重,具体包括:1.加强能源管理和监测系统的建设,优化能源的生产、供应和使用,鼓励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加强节能信息化应用,优化企业能源结构,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设备;2.实施工业转型升级和能源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十四五”新基建和绿色建筑,引导市场和消费者选用绿色、低碳的产品和服务;3.推进交通绿色低碳化,引导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加强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优化交通配套服务设施;4.加强环境监测和保护,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行环保监管措施,防范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

三、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上海市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机制,全面推动《上海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将注重开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技术攻关和政策完善,制定实施方案的细化措施,并加强监测评估和效果考核,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各区县政府,市经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电集团上海分公司、申能集团、市城投总公司: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等规定,结合本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八年九月一日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8日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本市碳达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明显优化,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削减,与超大城市相适应的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重要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循环型社会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初步建立。

到202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0%,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指标。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基本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简约适度的绿色生活方式全面普及,循环型社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

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力争达到25%,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70%,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二、重点任务将碳达峰的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加强统筹谋划的同时,进一步聚焦重点举措、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主体,组织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沪发改环资[2009]099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节约资源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推进节能降耗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主要途径,是当前及未来发展中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

根据国家和本市“十二五”规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按照《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本市“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规划体系和功能定位本市“十二五”节能规划由总体规划和专门规划两类规划组成。

总体规划是全市“十二五”节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确定主要节能目标、实施重点节能项目和工程、推进各项工作措施和制定有关政策文件的重要依据。

专门规划是总体规划在各有关节能领域、各区县的深化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该区县节能工作的主要依据。

主要包括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商务、公共机构、旅游饭店、各区县等专门规划。

二、工作分工编制工作总体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政府机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和各区县共同推进。

其中:1、总体节能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2、工业节能规划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3、建筑节能规划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市政府机管局、市商务委、市旅游局等有关部门配合;4、交通节能规划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市交通港口局配合;5、商业商务节能规划由市商务委负责;6、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由市机关事务局牵头负责,市科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等配合;7、旅游饭店节能规划由市旅游局负责;8、各区县节能规划由各区县政府负责。

上海市金山区节能减排补贴政策

上海市金山区节能减排补贴政策

上海市金山区节能减排补贴政策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全球各国的共同目标。

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上海市金山区积极推行节能减排政策,旨在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碳排放,推动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上海市金山区的节能减排补贴政策,以期帮助读者了解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二、节能减排补贴政策概述2.1 目标与意义上海市金山区的节能减排补贴政策旨在促进能源消耗的减少和碳排放的降低,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

通过给予企业和个人经济补贴,鼓励他们采取节能减排措施,进一步推动金山区的可持续发展。

2.2 政策内容上海市金山区的节能减排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2.1 工业企业节能补贴金山区鼓励工业企业采取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可以申请节能补贴,补贴金额根据企业实际的节能效果和减排量来确定。

2.2.2 建筑节能补贴金山区支持建筑行业推行节能减排措施,鼓励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项目可以获得节能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建筑的节能效果和减排量来确定。

2.2.3 交通运输节能补贴金山区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减少尾气排放和能源消耗。

符合相关要求的交通运输企业可以申请节能补贴,补贴金额根据企业实际的节能效果和减排量来确定。

2.2.4 居民节能补贴金山区鼓励居民采取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

符合相关要求的居民可以申请节能补贴,补贴金额根据节能措施的实施效果来确定。

2.3 申请与审批流程申请节能减排补贴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具体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1.企业或个人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节能改造方案、减排计划等。

2.将申请材料提交给金山区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3.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将进入详细审查环节。

4.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节能减排补贴政策的要求。

5.审批通过的申请将获得相应的节能减排补贴。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沪环气〔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扎实推进本市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 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2. 上海市2022-2023年重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2月23日附件1上海市2022年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计划2022年是“十四五”各项工作的提速之年,是上海市构建“中心辐射、两翼齐飞、新城发力、南北转型”的关键之年。

为扎实推进本市大气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2022年,本市各区PM2.5年均浓度≤32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率≥87%,巩固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成效。

本市及各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下降率满足上级下达的目标要求。

二、重点工作1.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攻坚战。

全面完成第二轮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做好后评估与经验总结。

根据国家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总体部署要求,研究下一阶段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计划,全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两个攻坚战。

在固定源方面,推进宝钢股份严格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年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目标,分阶段启动监测评估。

持续深化工业企业VOCs治理。

全面完成工业VOCs2.0深化治理,开展减排量核查和专项补贴审核工作。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沪建建材〔2021〕114号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 沪建建材〔2021〕114号
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组织对项目施工图中超 低能耗建筑相关内容进行论证,形成专项论证报告(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6),纳入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 内容,建设单位对论证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可组织对专项论证 报告进行评审。
三、项目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阶段相应技术措施有效落实。项目工 程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原则 上不允许变更超低能耗和外墙保温一体化相关设计内容,确需 变更的,应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鼓励优先选用获得本 市新材料认定或绿色建材标识的材料或产品。对涉及超低能耗 建筑性能的关键部品部件及材料,应在施工过程中收集、留存 检验检测报告或进场复验报告,纳入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内容。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难点和质量控制重点,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对热桥处理、气密性保障等关键环节制定详 细的施工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监理单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制订相应的质量管控措施。 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质检人员要加强日常质量检 查,严格做好各道工序和各专业工种的交接,并做好记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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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要加强日常检查和巡视,要对门窗安装、墙面和屋面保 温施工、穿墙及出屋面管道等部位热桥处理、气密层保障施工 等重要工序进行全程旁站和过程专项验收,做好旁站记录和验 收记录,并留存关键工序影像资料,纳入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 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内容。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超低能耗建筑 项目和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的日常监督,尤其是对墙体节 能、门窗节能、屋面节能等关键部位的热工性能,以及气密性 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节能材料抽查抽测。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理委提交申报资料,其中申报容积率计算的,建设单位应在建 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交申报 资料。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以及激励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绿色民用建筑(含绿色居住建筑、绿色公共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第三条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健康宜居、绿色低碳,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并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5•【字号】沪府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5日上海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进一步推动本市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现状1.节能降耗目标超额完成。

“十三五”期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单位生产总值用水量分别累计下降22.7%和38.7%,能源消费总量、用水总量分别为1.11亿吨标准煤(含原料用能)和72.62亿立方米,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

2.重点领域工作成效显著。

“十三五”期间,全市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近6000项,相当于减少能源消耗150万吨标准煤。

完成分散燃煤和集中供热企业的清洁能源替代,减少煤炭消费548万吨。

组织工业企业开展落后电机淘汰、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提高能效水平。

新增民用建筑100%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累计推广绿色建筑2.33亿平方米,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300万平方米。

绿色交通体系不断完善,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总长达到729公里。

推广新能源汽车42万辆、充换电设施37.7万个、液化天然气(LNG)集卡4046辆、LNG内河船舶98艘。

开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等区域海绵城市建设,改造供水管网2207公里,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至9.3%。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工业节能第二节建筑节能第三节交通运输节能第四节公共机构节能第五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低耗能、低排放、高附加值产业;对高耗能的产业,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本市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二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二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本市201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沪发改环资〔2014〕195号•【施行日期】201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下达本市2014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第十二批)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4〕195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商务委、市气象局: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经信装[2014]803号、沪经信节[2014]805号、沪经信调[2014]835号、沪经信调[2014]836号、沪经信调[2014]847号、沪发改能源便字[2014]第59号、沪交科[2014]809号、沪交科[2014]839号、沪农委[2014]374号、沪环保防[2014]512号、沪水务[2014]1127号、沪气发[2014]230号、沪质技监综[2014]526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

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11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57686万元(详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排计划1、根据《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4〕21号)等规定,安排2014年第二批经审核通过的安排2014年第二批审核通过的1696辆新能源汽车补贴5237万元。

2、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和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66号)等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107家单位189台锅炉(窑炉)的市级财政奖励资金7179万元。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落实《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保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节能减排降碳的奖励和补贴,不用于直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

第三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下达本市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

(二)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工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

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四)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

(五)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处理项目,鼓励应用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附件: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全社会节能和低碳意识,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资金使用条件)申请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相关工作须列入市政府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或国家明确要求地方开展的。

2、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中未予安排的,原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的仍维持不变。

3、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与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相关的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研究提出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建议。

3、市节能减排办召开会议,审议确定项目清单及资金预算安排。

4、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反馈的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通过相应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5、各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合同确定的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合同以及承担单位情况等材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第一笔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合同金额50%),并会同相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6、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项目验收评估和费用审核,并将结算申请报告、项目相关成果、验收审核报告等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节能工作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节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确保实现2010年本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左右的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现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如下:一、节能工作的方针和任务(一)明确工作方针。

本市节能工作要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与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培育科学的生活方式相结合。

要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行政和宣传教育手段,进一步加大节能方面执法力度。

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动从能源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节能,全方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向节能型发展。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能源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对全市能源和节能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区县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节能工作会议,部署节能工作。

(三)落实工作责任。

市经委负责工业和商贸业节能工作;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交通和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委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区县政府负责推动中央、市属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目标并推进落实,同时,负责落实区级政府机关节能目标,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开发区的节能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房地资源、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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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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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
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全社会节能和低碳意识,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资金使用条件)
申请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工作须列入市政府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或国家明确要求地方开展的。

2、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中未予安排的,原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的仍维持不变。

3、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与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1、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数据采集分析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等工作。

2、组织推进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地方性标准、指南的制订和推广,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对标管理工作,重点用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检查等工作。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项目抽查评估以及政策后评估。

4、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专项调研、诊断和推进等工作;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示范工作。

5、组织开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低碳试点、碳标识、碳认证和碳交易试点等工作。

6、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要求,组织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培训等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支出。

7、组织开展本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重大问题研究。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和项目。

第五条(项目申报与确定)
1、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对
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研究提出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建议。

3、市节能减排办召开会议,审议确定项目清单及资金预算安排。

4、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反馈的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通过相应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5、各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合同确定的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合同以及承担单位情况等材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第一笔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合同金额50%),并会同相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6、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项目验收评估和费用审核,并将结算申请报告、项目相关成果、验收审核报告等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第二笔资金使用计划(项目余款),并会同相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7、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具备实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
项目的能力。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状况等。

第七条(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1、对于单个项目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有保密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除外)。

2、对于单个项目资金预算小于100万元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市政府文件已指定相关机构承担的除外)。

3、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第八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标准)
1、对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以中标价格为合同金额;对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以成交价格为合同金额。

中标、成交价格均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2、合同结束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形成支付标准。

第九条(管理与监督)
1、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2、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管理,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市节能减排办应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上海市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经节〔2008〕8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流程
组织实施及验收
资金拨付
编制立项申请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清单,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按规定通过相应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
根据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分批下
达资金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分次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确定项目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
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清单
项目监督和管理
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
对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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