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景文贪污、受贿、流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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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典型反腐案件

陕西典型反腐案件

陈双全在《刑事裁定书》上签字。

资料图片近日,陕西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对今年以来查办的800多件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评选出在全省或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群众极为关注的2008年度八大反贪案件 ,保障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这8件案件分别是:陕西省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受贿案;陕西省黄延高速公路公司原董事长杜新科等3人贿赂窝案;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兼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主任范社忠等5人贿赂窝案;铜川市环保局原副局长鄂保良贪污、受贿案;陕西省第一纺织机械厂原厂长兼党委书记周新成受贿案;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地质工程勘察院原院长梁振朝贪污案;勉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陈为怀受贿案;旬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曾诗平贪污案。

从今年检察机关梳理出的这八大反贪案件可以看出,涉案官员职位高,涉案金额大,这些大案的成功侦办,反映了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法制体系的建立更加完善,漏洞越来越少,国家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也越来越大。

通过媒体对这些信息公开、透明的披露,也是给在任官员的一个警示。

案件回放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正厅级)受贿案陈双全:死缓在这八大案件中,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正厅级)受贿案最引人注意。

2001年10月至2005年春节,陈双全利用自己担任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陕西黄延高速、西汉高速、机场高速等3条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及高速集团下属陕西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建设高速大厦工程中,为多家施工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912万元人民币、93万美元、1000万日元。

西安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双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双全作为曾经的“廉政工作倡导者”,案发后被称为“日进万元”的官员,因为他在职1700多天,受贿了1700多万元。

陈双全如此腐败,陕西省交通厅相关人员认为主要是两方面监管失效:一是高速集团原领导班子原则性丧失,将集体领导变成了陈双全的个人领导;二是高速集团制约机制缺失。

一个落马监狱局长的“监狱风云”

一个落马监狱局长的“监狱风云”

时政重案一个落马监狱局长的“监狱风云”│文张铎于爱荣是一名农家子弟,从江苏金坛农村走出,在江苏监狱系统工作三十余年,担任省监狱局“一把手”长达12年。

在金坛薛埠镇的老家,提起于爱荣的名字几乎无人不知,然而他的口碑并不好,许多乡亲都会数落其一顿。

身居高位的于爱荣与家乡父老交恶,导火索是一座令于爱荣“魂萦梦绕”多年的庄园。

于爱荣一直有个“庄园梦”,希望拥有一座属于自己的庄园。

担任江苏监狱局“一把手”数年后,于爱荣自觉可以“衣锦还乡”了,便在老家大兴土木。

然而,庄园工程过于浩大,许多土地都是巧取豪夺来的。

于爱荣不仅违规变更土地性质,还打招呼让常州监狱与老家村委会签订共建协议,假公济私。

这些举动惹怒家乡父老,村民聚集起来,阻挠工程建设。

一名当地村民回忆,当初大权在握的于爱荣很嚣张,打算“收拾”带头闹事的村民。

后来还是一名风水先生劝说于爱荣,怎么能让监狱来老家搞合作共建,修庄园呢?这不是给自己修监狱吗?巧合的是,不久后有人在网上发帖,说于爱荣是“史上最牛监狱局长”,他在老家修建庄园,遭到村民激烈反对的事也被人捅出来。

于爱荣想起风水先生的话,叫停了庄园修建。

另一名年长的村民叹道,毕竟是家乡人,于爱荣却在老家弄得声名狼藉,与乡亲们的关系剑拔弩张。

“即便在贪官之中,也算奇葩了。

”“家臣”落马,翻出陈年旧账于爱荣是1957年生人,早年在家乡当过民办教师,后来进入监狱系统,从一名少管所干事成长为江苏监狱局“一把手”,三十多年间,工作经历始终在江苏监狱系统。

于爱荣早期仕途顺遂,30多岁跻身江苏监狱局领导班子。

2001年,44岁的于爱荣出任省监狱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3年元旦,于爱荣被相关人士发帖举报,封为“史上最牛监狱局长”,遭遇到仕途中的一次重大危机。

不过,此时于爱荣已在监狱局“一把手”的位置上坐了12年,拥有较为丰富的“资源”。

面对危机,他不仅向相熟的省领导求援,还让下属筹集经费去北京活动。

最终,这篇网帖被删除。

仲若辛:反腐中遭遇刑讯的那些官员

仲若辛:反腐中遭遇刑讯的那些官员

仲若辛:反腐中遭遇刑讯的那些官员▍文仲若辛▍来源公众号刑事网近年来,很多官员遭遇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疲劳审讯。

纵然他曾经高官厚禄、有权有势,但一旦落马,在“刑讯逼供”这个违法待遇上,他却未必能够幸免。

但由于各种原因,他们对刑讯逼供的控诉很少获得法院的最终认定,除非能提供有力证据,如被打死或有明显外伤,否则,“刑讯逼供”不过是一个单方说法而已。

相反,大部分人反而还因此被取消原来的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罪加一等。

这些遭遇刑讯的官员,无法忍受残酷的刑讯之后就把希望寄托于检察院、法院的公正司法,遗憾的是,他们仍然陷入深深绝望之中。

一、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整整30年的法律历练和信仰,似乎经不起19个月司法体验的残酷撞击。

他先是经历了8天程序不明的调查。

在专案组没有窗的屋里面,关了8天;接着在监视居住期间,遭遇打耳光,被撂倒在地上打,肋骨疼了整整4个月,曾被带到医院做X片检查;同步录音录像形同虚设:“全是演戏”,“先把我整服气了,让我说‘是的’,他们再开设备走一道场子。

”在看守所里面,每天只发三碗稀饭,不给发馍,还经历过两次“撩起来”,一次时间短,撩起来半天,第二次撩起来3天3夜,去掉之后,还被戴脚镣手铐17天,实行17天“三稀”。

捱到2011年春天,最高法院关于刘德山一案的批复终于下来了。

同年9月3日,刘德山获准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10月份,浚县法院一审判决他无罪,浚县检察院提起抗诉。

12月份,鹤壁中级法院终审裁定,刘德山无罪。

当2011年12月14日这位老法官拿到无罪判决,自被带走调查已19个月,其中失去人身自由达16个月之久。

他坚持“要个说法”。

后河南高院裁定办案单位赔偿蒙冤法官刘德山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6万元,并要求办案单位在其所在单位公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刘德山说,如果将来还有机会做法官,对被告人的权利,他会更加重视,对办案中程序的审查,会更严格,对案件最终的判决,会更加慎重。

【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二)】吉林总工会原副主席腐败案

【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二)】吉林总工会原副主席腐败案

吉林总工会原副主席腐败案薛景文,男,42岁,中共党员,原省总工会副主席。

在任此职前,于1985年2月至1992年12月近8年的时间里,连任国有大型企业石机造纸厂厂长。

他任厂长期间,利用职权大肆贪污、受贿。

检察机关从其家和办公室搜查出大量款物。

其中有人民币、美元、港币、马克、日元、韩币等现钞和存折,还有国库券、高息债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

为了不露马脚,他把存折藏在被里,缝在衣服领子里,把股票、高息债券藏在办公室抽屉自制的夹层里。

此外,搜查出各种手表140多块,摄像机3部,照像机7部,高档录放机2部,彩电2台,录音机6台,黄金饰品及其他各类实物近200余件。

检察机关现已认定,薛贪污公款公物折合人民币14万元,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万元。

薛景文生活糜烂,严重腐化堕落。

他曾与多名女人乱搞两性关系。

在上班时间,利用独院独楼的住宅条件,门前拴一条大狼狗,在家中与一些女人大搞淫乱活动,并把丑行录了像。

到外地出差的机会也不放过,在宾馆房间的门外挂上“请勿打扰”的牌子,在室内与女人鬼混。

调任省总工会副主席后,他还携带摄像机到某市与一情妇边搞边录像。

检察机关从其家搜出了4盘淫秽录像带,其中两盘是他与8个女人摘淫乱活动当场录制的,情景之下流不堪入目。

一1993年9月初,石岘造纸厂纪委发现,薛景文调省之后,于1月9日让厂办秘书张建刚从储蓄所提出张个人存款13万余元。

州纪委对此很重视,当即派人进厂了解情况,并采取措施对张建刚进行调查。

张交待,这笔钱是薛景文1992年4月至12月期间交给他的,薛让他以个人名义用4个存折存入石砚镇内两个储蓄所,存折由张保管。

存款后,薛嘱咐张:“没有我的指示不能动,要严格保密”,“这是人命关天的事!”1月9日,薛与张核对了4个存折的余额后,让张将钱全部取出交给了他。

当天,薛又让张从工商行储蓄所取出为其保管的另一个存折的1.2万余元,加上13万元利息款1千元共1.3万元,编了一个“文刚”的名字,分活期、定期两个存折转存到石帆镇建行储蓄所,存折由张为其保管。

山西近5年落马官员大盘点

山西近5年落马官员大盘点

山西近5年落马官员大盘点作者:刘荣星来源:《记者观察》2010年第19期近期以来,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不断强调干部队伍建设,指出干部的作风建设是推进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提高干部素质是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坚强保证。

他要求全省各级干部要珍惜荣誉、珍惜职位、珍惜人生,干干净净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官。

袁纯清的这些讲话在全省干部中引起强烈的反响和震动。

反思近几年来,山西的干部队伍中确实出现了一批害群之马,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

这些落马干部中,虽然有一些是因为玩忽职守或其他原因走向犯罪,但绝大多数都是因贪污受贿走向腐败,走向堕落,最后沦为罪犯。

他们中既有像周杰这样的副厅级干部,也有像郝鹏俊这样的科级干部。

这些落马官员都曾经意气风发,前途无量,也曾为社会和老百姓做了不少好事。

但最终都没能抵挡住诱惑,在拜金主义思想的冲击下,倒在了金钱的脚下。

在这里,我们对近5年山西落马的官员进行一次梳理,列举一些曾经轰动一时的事件,以此作为反面教材,来提醒我们的干部要廉洁自律,洁身自好,做一个真正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的公仆。

这些落马官员中副厅级以上干部有:山西省临汾市原副市长周杰,在他任职期间利用分管工业、民营经济、国有资产监管等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0.2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周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在任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执法权力的影响,为新塔矿矿主提供帮助,并为新塔矿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支持保护。

段波因收受贿赂并充当襄汾溃坝事故背后的保护伞被双开,随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据查,段波占有新塔矿业有限公司50%的股份,个人资产竟达10亿。

临汾市委宣传部原部长王月喜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36万元,贪污40万元,涉案金额达276万元。

2007年3月,王月喜被双规、双开,并被作为反面教材向全省通报。

官员被害为什么老百姓不同

官员被害为什么老百姓不同

官员被害为什么老百姓不同情今年2月18日和2月29日,分别发生了“山西省大同市副市长王伟国被杀案”和“山东桓台政协常委宋佃涛被害案”等多起针对官员的凶杀案件。

有人做过统计,仅2005年至今,媒体报道官员被害案件就有“甘肃省委宣传部原副部长石星光被害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县长文建刚一家六口被害案”、“甘肃临夏法院刑庭庭长一家四口被杀案”、“重庆野三关招商办主任邓贵大被杀案”、“山西临汾市洪洞县城一对警察夫妇被害案”、“北京丰台林业局副局长夫妇别墅内被害案”等十多起,官员被害与官大官小没有直接关系。

如今这社会到底怎么了?“当官”也成了“危险职业”。

更为奇怪的是,对官员被害的“事件本身”谴责者甚少,冷眼旁观者偏多,“在报道相关案件的网站的BBS上,奚落死者、称道杀手的帖子却大行起道。

一些充满了快意恩仇和恶毒诅咒内容的帖子被悬红‘置顶’”,且一顶再顶,官民矛盾有“恶化”的趋势。

中国几千年来,“官员”向来都是很好的职业,民间“谚语”说“升官发财”,可见,几千年来中国百姓都是将“官”与“财”联系在一起,就是人死了,处理尸体的容器也要以“升官发财”为谐音,称“棺材”。

近年来官员“不好当”,针对官员的人身伤害案件有增多的现象,且呈现有预谋、手段残忍和“非斩草除根不快”的倾向。

“官员跳楼不问原因纷纷拍手称快,女官员被锤击得不到丝毫同情,从不同侧面反映官民对立情绪正在逐渐蔓延。

”官员被害百姓不同情,关键问题并非百姓“缺乏同情心”,而大多是官员对百姓缺乏“同情心”造成。

有官员“行为不端”、“为官跋扈”,特别是“一部分官员以权谋私,一部分商人凭借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而一夜暴富”。

“贿赂、贪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现象频繁出现”,这种情况直接加深了民间“无官不贪,无商不奸”的直观印象。

医学专家钟南山说过这样一句话:“邓小平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带动大家实现共同富裕。

我看现在只实现了前面一句,后面那句啊,还差得很远。

庄木弟案件法律分析(3篇)

庄木弟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庄木弟,男,1968年出生,原系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2019年,庄木弟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逮捕。

经审理,庄木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本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

二、庄木弟案件的法律分析1.庄木弟涉嫌受贿罪的法律分析(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庄木弟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庄木弟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庄木弟在主观上明知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受贿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庄木弟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庄木弟受贿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庄木弟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分析(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庄木弟作为街道办事处主任,具备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

庄木弟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要件。

庄木弟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仍然故意为之,具有滥用职权罪的故意。

综上所述,庄木弟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2)犯罪情节庄木弟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唐朝巨贪元载祸及子孙的“厚礼”

唐朝巨贪元载祸及子孙的“厚礼”

年 ) 月, 三 京师长安
了背 负千古骂名的 巨贪 呢?个中原 因只能从元载的仕
宦生 涯 中得 到 答 案 。
正是草长莺飞的仲春 时节 ,然而在 长安城 郭外的万年
县, 有一个人将 永远 看不到这怡人 的景致 了, 他被 处以
元载做 的第一个官是 一个小小的县尉 ,不久又随
自缢之刑。这个死刑犯就是 唐代历史上有 名的 巨贪宰 相元载。 他生前志得 意满 , 权倾朝野 , 贪污堕落, 最终落
监察御 史韦镒到贵 州办差。由于办事得 力, 元载的名字
渐渐为人 所知 。 此后 , 元载 又在 中央的大理寺担任过 一
得个身首异处的可悲下场。
些 中低级官 员, 而真正使 他跻身唐代政 治 中枢 的机遇 ,
是玄 宗末年爆发的安 史之乱。唐朝的 国力经过 战乱 再
也 难 以恢 复 到 当年 的强 盛 , 由此 开 始走 向 了衰 落 。
便将 自己的女 儿王韫 秀嫁给 了元载。 由于元载家贫, 但 经常会遭到外家的白眼。 此时, 元载的年龄 已经符合科
举考试 载 虽然付 出了 巨大的努 力, 异 但幸运之 神却一 次次与他擦肩 而过 。然 而, 元载 虽然屡试不 第, 没有产 生过放 弃的念头。此时正是 玄宗李隆基在
巨贪 元载 生前 的确给 妻儿老 小带 来 了荣华 富贵 , 是送 给他们 的一份 厚礼 。而 当元载 算 恶 贯满盈 之 时 , 不但 带 不走一 丝一 毫生 前 的权 势和 财 富 , 要送 给妻 儿老 小 另一份 “ 还 厚 礼 ” 那就 是祖 坟被毁 , 门抄斩 , 满
■ 夏 炎
唐代 宗大历 十二年 ( 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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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通报10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中央政法委通报10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中央政法委通报10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央广网北京2月11日消息(记者汤一亮)日前,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10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1、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颜斌酒后驾车案。

2013年1月,颜斌酒后驾驶制式警车,被暗访组查获。

目前,颜斌已被辞退,刑警大队教导员孔祥岭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中队长裴凤昌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分管副局长张立刚被诫勉谈话。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原庭长张军违纪案。

2010年以来,张军多次与律师王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多次收受下级法院所送礼金1.5万元,向该省两位律师借款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已于案发前偿还)。

目前,张军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3、贵州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曹云平等人违纪违法案。

2009年以来,贵州省部分监狱违禁品问题突出,王武监狱违规为罪犯办理减刑,省监狱管理局对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不力。

曹云平等人对此疏于管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目前,违规办理的减刑已依法按程序予以撤销,相关直接责任人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曹云平已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纪委书记项继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王武监狱原监狱长伍军、原副监狱长孟晓冬、原监区长王嘉鲤、原副监区长刘睿、原分监区长宿臣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4、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杨晓萍受贿案。

2008年5月以来,杨晓萍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五起案件中收受当事人及请托人贿赂158万元,伙同他人收受贿赂1791万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5万元,另有个人财产4005万余元及1800克黄金不能说明来源。

目前,杨晓萍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秘书长刘涌涉嫌受贿案。

2008年以来,刘涌接受多名案件当事人的请托,为案件审理说情打招呼,涉嫌收受贿赂200余万元。

目前,刘涌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已决定开除其公职。

被告席上的“谤官”——陕西省长安县“3.13”诽谤案纪实

被告席上的“谤官”——陕西省长安县“3.13”诽谤案纪实

1996年12月10日,曾任陕西省长安县委政法委书记、县人大副主任的张文厚和曾任县法院告申庭副庭长的杨恩智终于站在被告席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两个绞尽脑汁、机关算尽诬陷别人的执法者,当初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的所做所为已经为自己造好了囹圄。

蛊惑人心的小字报3月12日深夜,两个阴影出现在长安县城大街上,他们一人手中拿着事先写好的小字报,一人手中拿着浆糊。

一会儿在县委门口出现,一会儿在县政府门口张望,一会儿在县公安局门前走动,一会儿又在县法院门前晃荡……一个多小时后,两个阴影消失在夜幕中。

第二天,人们在县城多处看到写着长安县委、县政府领导及县级有关局负责人姓名的小字报,内容大多为:“某某人与某女人有性关系”、“某某人又与某女人关系暧昧”等等,并有名有姓地点出了20多个人的姓名。

更有甚者,小字报中公开挑动群众向县委、县政府讨还所谓“欠下长安人民的一本血泪帐”,“不要怕什么,要挥起笔,做刀枪……”等等。

字里行间充满着“文化大革命”时期那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气息。

谣言越传越离奇,为长安县人心头笼罩了一层阴影。

人们开始考虑,难道这些都是真的吗?更多的人清楚地意识到,在小字报的背后,有一种不可告人的目的。

人们纷纷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其中有一件距小字报出现前一个多月,发生在县人代会上的怪事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当时,各区主席团同时接到从邮电局寄来的题为《紧急的呼吁,强烈的要求》的材料,这封署名为“长安法检两院干警”的反映材料要求人代会罢免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

就在县人代会召开的第3天,同样的材料又出现在县纪委、组织部、总工会、信访办公室等部门。

从小字报以及《紧急的呼吁,强烈的要求》的谋篇布局、遣词造句、语气格式看,书写者应是有一定文字功底的人;其内容涉及长安县委、县政府、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局等部门,牵涉的人和事相当广泛,远远超出了一般群众和干部所能了解的范围。

作案者一定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

被告席上的———陕西省长安县“313”诽谤案纪实◆王世焕朱宝玲“谤官”26阴风源在何方长安县刮起的这股阴风源在何方?为什么总是在县上召开重要会议前夕就会出现不少令人不解的告状信?这一案件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重视,并对此明确提出要求,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再不能让歪风邪气在长安大地上肆虐横行。

薛景文贪污、受贿、流氓案

薛景文贪污、受贿、流氓案

薛景文贪污、受贿、流氓案被告人薛景文,男,43岁,原系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副局级)。

1993年9月24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对薛景文贪污案立案侦查,1994年1月31日侦查终结,1994年7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薛景文犯罪事实如下:薛景文在任吉林省石岘造纸厂厂长期间,利用职权以侵吞等手段贪污人民币133309.75元;索要、受贿人民币13743元。

一、从1989年末到1993年1月,吉林省图们市政府、延边州政府、州经计委、州财政局先后6次奖励该省石岘造纸厂人民币47.5万元。

被告人薛景文除分别发给厂领导班子成员外,多余部分7.26万元被薛个人侵吞。

二、1991年8月至1992年9月被告人薛景文2次带队去韩国考察,费用由韩国负责。

归国后,被告人薛景文指使他人将从香港至汉城往返机票9张36915元在本厂报销。

除分给同行人部分外,薛个人侵吞23173元。

三、1993年1月被告人薛景文指使他人将厂办公室小金库存款以薛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薛调离该厂时,将存款余额20411元据为己有。

四、1991年、1992年被告人薛景文去韩国考察时收受该国斗南产业株式会社经理赠送的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6196.70元,不按规定上交而私吞。

五、1990年5月、1991年9月被告人薛景文2次将个人购买的录像带、望远镜950元在工厂报销。

六、1992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薛景文先后向石岘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吉林省新华分社电视广告部索要收受2000美元、皮夹克一件,共折合人民币13743元。

此外,1989年以来,被告人薛景文大肆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先后与9名妇女乱搞两性关系,对其中与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录了像,并制作了淫秽录像带。

1994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景文行为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流氓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薛景文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个涉案金额超10亿元的反腐样本

一个涉案金额超10亿元的反腐样本

一个涉案金额超10亿元的反腐样本两名法警架着张中生的双臂,带他走进法庭。

66岁的张中生,头发全白了。

这位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在看守所里,已经度过了两年光景。

3月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中生一案做出宣判,他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官方资料,张中生共受贿10.4亿元,1.3亿元财产来源不明。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犯罪创下的一个新高,超过了以前的任何案件。

”中国刑法学会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接受央视采访时说,“不仅总数大,单笔受贿数额也非常大。

已定案的受贿犯罪事实有十八起,其中两起达到了两亿元以上。

”自中共十八大后掀起反腐风暴以来,张中生是第一位因贪腐问题获死刑的官员,在中国司法判决少杀、慎杀的大背景下,这场判决,尤为引人关注。

重灾区张中生的案子,从一开始就不寻常。

作为一名副厅级官员,地级市的副市长,张中生是由中纪委直接带走调查的。

2014年5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张中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此时他已经退休一年多了。

据澎湃报道,退休后的张中生,在发迹地吕梁中阳县修了两处别墅区。

选址均由风水先生看过,暗合民谚“两山夹一沟,辈辈出阁老(高官)”。

万万没想到,“阁老梦”从他这里就断了。

事后来看,吕梁正是山西塌方式腐败的重灾区。

张中生被带走调查后不久,2014年6月,原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杜善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此前,他曾担任吕梁市委书记一职。

两个月后,原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聂春玉,原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白云,也相继落马。

聂春玉曾在吕梁先后担任市长、市委书记,白云则曾担任过吕梁地委副书记、吕梁市委副书记。

此外,吕梁当地还有近20名官员落马,成为山西官场“大地震”的重灾区。

2014年8月调任山西担任省委书记的王儒林,把到任后调研的第一站,定在吕梁。

“有的同志建议,吕梁情况复杂,第一站最好不去吕梁。

”王儒林在吕梁市调研考察座谈会上说,他经过认真考虑,还是决定到吕梁去,“主要有四个原因。

【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一)】检察长沦为阶下囚

【90年代腐败大案回眸(一)】检察长沦为阶下囚

检察长沦为阶下囚腐化,是权力与金钱结合的衍生物。

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金钱越显示出其特有的魅力。

当权力与金钱纠结到一起,腐化与堕落便日趋严重。

这自然给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恶劣影响。

1993年11月2日,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志文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此前,新闻媒介已竞相报道了陈志文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消息。

目前已查明,陈志文在担任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现金和实物(折款)共计21万余元,侵占公款公物7400元。

此案震动京城,这是北京市建国以来第一个被查处的检察长。

陈志文有着近40年的党龄,在政法战线上干了30多年,曾是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劳动模范,历任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院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直至昌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他堕落到今天的地步,决不是偶然的,尤其自1987年担任昌平县检察院检察长以来,面对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现实,私欲更是迅速膨胀、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终于沧为阶下囚。

检察长的沉沦,实在令人深思。

路是自己走的陈志文60年代初从河北某师范学院毕业后,被分配到昌平小学教书。

稍后转到昌平县人民法院工作。

当时他在工作上勤勤恳恳,而且认真钻研业务。

偶然下乡一工作,中午八家准备了谷饭,他都坚持问院里食堂吃。

陈志文在昌平法院算得上是有能力的办案人员。

但早几十年过去,特别是手中有了权力,主持昌平县检察院工作后,便开始独断专行,为所欲为。

在昌平检察院乃至昌平县,陈志文的霸道是出了名的。

说起陈志文,不能不提到昌平县检察院身兼办公室主任、经济科科长、三产办主任、技术科科长四职的能人、检察院的影子内阁,此人就是徐俊玲(目前已查明,徐俊玲索贿受贿6.2万元,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自打陈志文来到检察院,就看上了这位工作能力稀松平常但溜须拍马颇有一套的徐俊玲。

院里有多大的事,二人一捏咕,行了。

只要徐俊玲一进检察长办公室,门就自然地上了锁。

薛成海案件法律分析(3篇)

薛成海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薛成海,男,1969年出生,原系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2018年,薛成海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过调查取证,薛成海被认定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薛成海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2.薛成海受贿的金额如何认定?3.薛成海在受贿过程中是否存在自首情节?三、法律分析1.薛成海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薛成海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薛成海受贿的金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为:受贿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薛成海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数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受贿金额应当认定为数百万元。

3.薛成海在受贿过程中是否存在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薛成海在案发后,被刑事拘留,并非自动投案。

虽然薛成海在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其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四、案件启示1.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其廉洁自律意识。

2.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3.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总结薛成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受贿犯罪案件,通过对其法律分析,我们了解到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数额认定以及自首情节的认定。

历史上著名的监狱廉政案例

历史上著名的监狱廉政案例

历史上著名的监狱廉政案例《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讲西汉名将周勃(周亚夫的父亲)因为被陷害锒铛入狱,在监狱中,周勃受尽狱吏的各种“安排”,最后以千金贿赂狱吏才得以存活,等到周勃用全部家财得以保全性命,出狱之后说了一句:“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可见,自古以来监狱就是一个极其阴暗的地方,不管你在外面有多风光,一旦到了这里,是虎你给我趴着,是龙你给我盘着。

王亚南教授曾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说过:"中国古代的一部二十四史,其实就是一部贪污史"。

当狱吏和腐败结合在一起,那绝对是人间悲剧,然而从有人类社会开始,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就脱离不开腐败,所以吏治问题一直都是各朝各代极为关注的地方。

本文以人们广为熟知的《水浒传》中戴宗索贿受贿的文学形象,来揭露宋代狱吏贪污腐败有多严重。

《水浒》中戴宗索贿受贿现场还原戴宗是水浒中比较特殊的人物之一,以一个跑腿送信的身份在梁山聚义的时候竟然能够排名20名,实在是不简单,然而戴宗的特殊之处竟然和职业丝毫不搭边,一般来说,宋江是小吏出身,因此做事很讲原则;张清、阮氏兄弟是打渔出身,因此水性很好。

偏偏这个戴宗是江州两院押牢节级,也就是现在的监狱长一类的官员,真不知道为什么要赋予狱长跑得快的特异功能呢?宋江在怒杀阎婆惜后被刺配江州大牢,以宋江在体制内工作多年,多狱吏这一方面应该是门儿清,跟大牢上上下下的小吏都保持着比较不错的关系,该送礼的时候就送礼,宋江本身有钱又有面,自然也没有吃多少苦头。

这个戴宗却是半个月才到监狱中来一趟,宋江可能是仗着有吴用的推荐信,因此可以免了这次行贿。

结果戴宗到了监狱就在大厅里面骂宋江:“新到配军如何不送常例银来与我!”这个嚣张枉法劲,从古至今索贿受贿都是存在的,但大都是在见不得人的地方,行贿受贿双方更是通过多种暗语代号点拨,比如经费什么的,偏偏这个戴宗丝毫一点不顾及这些,当着整个监狱狱吏和囚犯的面大声斥责宋江,你怎么不送礼。

这种彪悍的索贿方式,着实令人担惊受怕。

现实题材反腐影视剧清官理念的现代性张扬

现实题材反腐影视剧清官理念的现代性张扬
门、 不同级 别 ) 一 保护 伞浮 出水面 ( 省 市级领 导干部 , 但往往

个检察 官的使命 的立场上 , 没 有 屈 服 于 副 省 长 王 长 恭 的压
是 副职 ) 一 案 件 陷入 僵 局 ( 案件侦破 者被 引诱 、 被调 离 、 被 迫 力 轻 易 给 火 灾 定 性 ,两 者 之 间展 开 了 权 与 法 的 尖 锐 斗 争 , 王
日国 家广 电 总局 对 涉案 题 材 限播 以 来 I l l , 该 类影视剧又走 向了

高 的官。” “ 我不相信你们能够排 除各方面的干扰。” [ 2 1
当权 与 法 发 生 矛 盾 冲 突 后 , 其 化 解 的 方法 就 是 使 权 与 法 试 图进 行 融 合 。在 该 类 影 视 剧 中往 往 主 要表 现 为 以 下 两 种模 ( 2 0 0 7年 ) 、 《 高纬度 战栗》 ( 2 0 0 8年 ) 、 《 罪域》 ( 2 0 0 8年 ) 、 《 监察 局长》 ( 2 0 0 9年 ) 、 《 步步为局》 ( 2 0 0 9年 ) 等。 式: 第一, 案 件 侦 破 者 和 案 件 侦 破 的 直 接 支 持 者 用 自 己坚 强 的人格 意志 , 冒着 可 能 付 出 的 政 治 代 价 ( 如丢掉 乌 纱帽 ) , 亦 现 实 题材 反 腐 影 视 剧 中 权 与 法 的冲 突 与融 合 如 自身 或 家 人 被 陷害 、 被暗 杀等 ) 与 来 自上 面 该类影视 剧的主流叙事模 式表现 为 : 事件起 因( 杀人 、 纵 或 是 生 命 代 价 (

个调整期 , 调整后的作品如《 老娘 泪》 ( 2 0 0 6年 ) 、 《 黑 白人生》

火、 爆炸、 群访 、 中毒 、 举报 等 ) 一 介 入调查 ( 公安局 、 检 察院 、 的行政压 力进行 周旋 , 直 到发 现更 大的贪污 证据 , 得 到 更 大 监 察局 、 纪 委、 国资办 等 ) 一 锁定 犯 罪 嫌 疑 ( 往 往 是 一 个 极 具 的权 力支持 , 将腐败分子绳 之 以法。如 《 国家公诉》 中检察 长 站 在 实力的企业集 团, 且 多是 民 营 企 业 ) 一 牵涉 国家干部 ( 很 多 部 叶 子 菁 发 现 大 富 豪娱 乐城 的火 灾 不 是 个 人 蓄 意 纵 火 后 ,

政绩遮盖不住腐败的罪恶

政绩遮盖不住腐败的罪恶

政绩遮盖不住腐败的罪恶作者:其其格范德银高顺华贺永刚来源:《党建》2012年第09期“我原以为,一俊遮百丑,只要工作上做出成绩,犯点错误也是枝节问题,有了政绩就能遮住各种错误,就能获得荣誉,就能升迁。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薛维林,反思自己的受贿历程时在悔过书中如此写道。

价值观念动摇思想防线溃坝1966年10月,薛维林出生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一个贫困农民家庭。

1991年4月走上从政之路后,他先后担任共青团五原县委书记、五原县什巴乡党委书记、巴彦淖尔盟临河市(后改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副市长(后改为副区长)、巴彦淖尔市建委主任、临河区区长等职务。

从最基层一步步干起,薛维林在领导岗位上曾做过大量工作,成绩赢得了领导和群众的认可,先后被自治区党委、政府评为维护稳定先进个人、信访工作先进个人,还曾荣获全国“十佳”文化工作者称号。

在担任领导职务之初,薛维林发誓要做一名工作上有所作为、生活上清正廉洁的干部。

按照这样的要求,他坚持严格自律,先后将十几家企业送来的钱财退还,金额近5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出具的《关于对薛维林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也证明了这一事实:“经查,薛维林曾拒收13人所送208万元人民币、200万元港币、10万元美金。

”但金钱的诱惑实在太大,薛维林的思想防线逐渐坍塌,开始从内心认同“钱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等观念。

基于这样错误的金钱观、政绩观、人情观,薛维林再次面对巨额贿款时,开始由拒绝到接受,最后发展成大胆索取,疯狂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满足个人的私欲。

开发揽钱渠道大肆寻租权力从担任临河市副市长到巴彦淖尔市建委主任,薛维林均是城建领域的负责人。

担任临河区区长后,作为负责全面工作的区政府“一把手”,城建工作自然也在他的工作职责之内。

薛维林的受贿行为就集中发生在这一阶段。

薛维林明白,自己手中的职权,即可以用来帮助企业,也可以用来控制企业,因而逐渐开发其权力寻租的多种渠道。

内蒙古自治区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承揽了临河黄河大桥工程与堤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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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景文贪污、受贿、流氓案
导读:本文是关于薛景文贪污、受贿、流氓案,希望能帮助到您!
被告人薛景文,男,43岁,原系吉林省总工会副主席(副局级)。

1993年9月24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对薛景文贪污案立案侦查,1994年1月31日侦查终结,1994年7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薛景文犯罪事实如下:
薛景文在任吉林省石岘造纸厂厂长期间,利用职权以侵吞等手段贪污人民币133309.75元;索要、受贿人民币13743元。

一、从1989年末到1993年1月,吉林省图们市政府、延边州政府、州经计委、州财政局先后6次奖励该省石岘造纸厂人民币47.5万元。

被告人薛景文除分别发给厂领导班子成员外,多余部分7.26万元被薛个人侵吞。

二、1991年8月至1992年9月被告人薛景文2次带队去韩国考察,费用由韩国负责。

归国后,被告人薛景文指使他人将从香港至汉城往返机票9张36915元在本厂报销。

除分给同行人部分外,薛个人侵吞23173元。

三、1993年1月被告人薛景文指使他人将厂办公室小金库存款以薛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薛调离该厂时,将存款余额20411元据为己有。

四、1991年、1992年被告人薛景文去韩国考察时收受该国斗
南产业株式会社经理赠送的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6196.70元,不按规定上交而私吞。

五、1990年5月、1991年9月被告人薛景文2次将个人购买的录像带、望远镜950元在工厂报销。

六、1992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薛景文先后向石岘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吉林省新华分社电视广告部索要收受2000美元、皮夹克一件,共折合人民币13743元。

此外,1989年以来,被告人薛景文大肆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先后与9名妇女乱搞两性关系,对其中与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录了像,并制作了淫秽录像带。

1994年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景文行为以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流氓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薛景文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将收缴被告人薛景文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薛景文不服提出上诉。

1995年4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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