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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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1 层高超过2.2米的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不超过2.2米的建筑楼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2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层高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及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3 建筑面积有预售面积和竣工建筑面积之分,预售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筑施工图,竣工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竣工后的实际建筑物尺寸。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层高超过2.2米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连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的边线为界。

2 整栋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一层及各层建筑面积均按外墙的部位,按结构(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建筑物外外墙的部位,按结构(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当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离地、楼面以上2.0米处的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突出建筑物主体结构或外墙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或组合幕墙,均按幕墙的框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为方便起见框架突出主体结构或外墙一律按150毫米计算。

6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的对外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中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水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或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其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的按其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烟道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屋面板底距楼面楼面净高超过2.0米部分的空间,计算该部分的全部建筑面积。

11 屋面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书库按承重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国土规划区(分)局、各区城管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一)建设项目的面积误差按以下范围计算:1、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1%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2、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3、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10万-20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2%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4、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1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在误差范围内的,规划条件核实时补缴超建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保留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其余规划部门带把关收费项目按照联合验收相关规定收取。

不计容建筑面积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仍按照原有既定规范执行。

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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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6-2011-0003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建规〔2011〕27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房屋顶面建筑误差标准

房屋顶面建筑误差标准

房屋顶面建筑误差标准摘要:1.房屋顶面建筑误差标准的重要性2.国家规范对房屋验收时的顶面水平误差没有具体标准3.房屋面积误差国家标准4.楼房顶面平整度误差标准5.房屋建筑误差国家标准的具体数值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7.数据分析中误差线的概念及区别正文:房屋顶面建筑误差标准对于确保房屋建筑质量和居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房屋验收过程中,顶面水平误差、面积误差、平整度误差等都是需要关注的指标。

然而,在我国的国家规范中,对于房屋验收时的顶面水平误差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在房屋面积误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计算。

对于楼房顶面平整度误差,我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然而,在实际建筑过程中,为了保证房屋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建筑企业通常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控制顶面的平整度误差。

在房屋建筑误差国家标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 年版)】,混凝土截面允许偏差为8、-5mm。

这一标准可以作为衡量房屋建筑误差的参考。

在数据分析过程中,误差线通常用来表示数据中的不确定性。

误差线可以采用标准误差和标准偏差来表示。

标准误差反映的是测量结果的精确程度,而标准偏差则反映的是数据分布的离散程度。

在实际应用中,选择合适的误差线表示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数据的质量,从而为决策提供更有效的依据。

规划高度

规划高度

一、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误差允许范围为3%以内。

1、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

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不予退回。

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相关规费。

二、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满足消防及民航限高要求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一定范围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B]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M以内。

2、高度24M以下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2M以内;高度24M~5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3M以内;高度50M ~10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4M以内;高度100M以上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5M以内。

超高建筑投资额计算公式:实测建筑高度-许可建筑高度――――――――――――――×层总面积×标准投资额标准层高(3M)[/B]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1M以内。

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ZJSP16-2011-0003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27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

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怎么计算误差

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怎么计算误差

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怎么计算误差1.当房子面积误差小于3%的时候,据实结算房价款,误差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房人。

当面积误差超出3%,买受人是有权退房的。

2.实际面积小于建筑面积且误差比超过3%,超出3%这部分由开发商以双倍价格返还给业主。

实际面积大于建筑面积且误差比超过3%,超出3%这部分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购房时,有些业主会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约定的不一致。

此时,应该怎么计算少了的房屋面积呢,出现房屋面积少了过后,应该怎么处理。

本文就相关问题作相应分析。

公式面积误差比=(实测面积-预测面积)×100%÷预测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绝对值*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商品房房屋面积差异时的处理购房业主应注意,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误差处理购房人还应注意,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依法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交付房屋面积误差产生纠纷的司法解释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交付房屋面积误差产生纠纷的司法解释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交付房屋面积误差产生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不动产登记房屋建筑面积允许误差

不动产登记房屋建筑面积允许误差

不动产登记是指对房地产和土地权属进行合法登记的行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包括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存量房登记等内容。

而房屋建筑面积是在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对于房屋买卖双方以及国家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允许误差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不动产登记过程中。

由于房屋建筑面积需要通过测量等手段来确定,而测量的工具和方法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因此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房屋建筑面积允许一定的误差是合理的。

1.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误差是有要求的。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误差为正负5以内。

这也意味着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情况相差在5以内是可以接受的。

2. 误差容限的原因房屋建筑面积误差容限的设定,一方面考虑到了测量工具和方法可能存在的一定误差,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房屋建筑面积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可能存在一定的变化,容限的设定可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并且便于管理和监管。

3. 误差容限的影响房屋建筑面积误差容限的设定,对于房屋买卖和不动产登记都具有一定影响。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在一定的误差范围内进行交易,而无需担心因为面积误差而引发的纠纷。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可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并减少因误差带来的管理压力。

4. 房屋建筑面积误差容限的合理性对于房屋建筑面积误差容限的设定,从实际情况出发是合理的。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确实存在一定的误差,容限的设定可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另容限的设定也有利于房屋买卖和不动产登记的顺利进行,减少因误差带来的纠纷和管理难度。

5. 对于误差容限的控制尽管房屋建筑面积误差容限的设定是合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一定的控制。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测量和审核机制,确保实际测量的准确性,同时也需要对测量单位进行认证和监督,减少误差的发生。

房屋建筑面积规范及误差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规范及误差计算

房屋建筑面积规范及误差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住宅如内部带有部分楼层(如阁楼)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和计算方法(2)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或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和附墙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设面积。

(7)住宅建筑内的技术层(放置各种设备和修理养护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技术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8)雨棚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棚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有柱雨棚和无柱雨棚计算应一致)。

(9)突出房屋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两个建筑物之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突出墙面的门斗,眺望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阳台不论是挑阳台还是凹阳台,也不论是封闭阳台还是非封闭阳台,均按阳台水平面积的1/2计算阳台的建筑面积。

(13)住宅建筑内无楼梯,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并设室外楼梯(包括疏散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1. 引言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旨在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方法和标准,确保测绘结果准确可靠,为房地产行业、建筑设计和土地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2. 测绘技术要求2.1 测绘仪器要求测绘房屋建筑面积所使用的仪器应符合国家测绘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过定期检测和校准,确保其测量精度和稳定性。

2.2 测绘人员要求测绘房屋建筑面积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相关的测绘技术和知识背景;- 熟悉房地产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 - 掌握测绘仪器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 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能力。

2.3 测绘方法和步骤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测,清理测绘界线,并建立测绘基准点; 2. 使用测量仪器进行房屋的长度、宽度和高度测量,计算出各个房间的面积; 3. 通过对建筑平面图的查看和核对,确保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4. 对特殊形状的房间和空间进行额外的测量和计算,并标注清楚; 5.根据测量结果生成测绘报告,并进行审核和备案。

2.4 测绘精度要求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精度应符合国家测绘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根据不同的使用目的进行调整。

一般要求相对误差不超过0.5%。

3. 技术标准和规范3.1 国家相关标准测绘房屋建筑面积应参考以下国家相关标准: - GB/T 50157-2018 《房地产测绘规范》 - GB/T 1196-2006 《房屋平面图编绘规范》 - GB/T 12534-2018 《房屋面积计算规范》3.2 地方性标准和规范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标准和规范,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建筑特点和土地管理需要。

4. 测绘结果的应用和管理4.1 测绘结果的应用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结果可以应用于以下方面: - 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作为房屋销售合同和产权证明的依据; - 建筑设计和施工:作为建筑设计和施工的基础数据; - 土地管理和税收征收:作为土地管理和税收征收的参考依据。

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怎么计算误差

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怎么计算误差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怎么计算误差计算公式面积误差比=(实测面积-预测面积)×100%÷预测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绝对值*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商品房房屋面积差异时的处理购房业主应注意,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误差处理购房人还应注意,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依法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根据有关规定,商品住房预售时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交付时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不一致时,按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开处理的办法处理:(1)共用部位分摊的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办法a.预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交付时实测的面积若有误差,其面积误差比在0.8%以内(包括0.8%),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发布时间:2004-12-11 浏览次数:4320信息来源:关键字:【字号:大中小】杭政办函〔2004〕174号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

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

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

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

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关于竣工规划核实的面积误差

关于竣工规划核实的面积误差

关于竣工规划核实的面积误差
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里的面积误差第十条提到: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

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该建设工程仍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土地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或者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仍可以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标准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标准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标准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标准因建筑面积大小而有所不同。

对于不同的范围,合理误差率的规定如下: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合理误差率应在3%以内。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含)之间的,合理误差率应在2%以内。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率应在1%以内。

此外,如果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超过300平方米,或者项目实际
建设指标超过土地合同约定指标,那么这些都不符合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标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准确的信息,可查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怎么计算误差

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怎么计算误差

房屋出现⾯积误差如何处理,怎么计算误差当购房⼈购买了房屋后在验收时应该如何检验房屋的⾯积问题?如果房屋出现了⾯积误差⼜应该如何处理?房屋⾯积的误差是如何计算的?下⾯店铺⼩编就房屋⾯积出现误差相关问题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房屋出现⾯积误差如何处理,怎么计算误差计算公式⾯积误差⽐=(实测⾯积-预测⾯积)×100%÷预测⾯积⾯积误差⽐绝对值=(实测计价⾯积-合同约定计价⾯积)的绝对值*100%/合同约定计价⾯积商品房房屋⾯积差异时的处理购房业主应注意,按套内建筑⾯积或者建筑⾯积计价的,当事⼈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积与产权登记⾯积发⽣误差的处理⽅式。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有权退房。

买受⼈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提出退房之⽇起30⽇内将买受⼈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同时⽀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不退房的,产权登记⾯积⼤于合同约定⾯积时,⾯积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补⾜;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

产权登记⾯积⼩于合同约定⾯积时,⾯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

套内建筑⾯积与分摊的共有⾯积误差处理购房⼈还应注意,商品房建筑⾯积由套内⾯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积的组成,套内建筑⾯积部分为独⽴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依法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建筑⾯积计价的,当事⼈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积,并约定建筑⾯积不变⽽套内建筑⾯积发⽣误差以及建筑⾯积与套内建筑⾯积均发⽣误差时的处理⽅式。

根据有关规定,商品住房预售时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积和交付时的实测房屋建筑⾯积不⼀致时,按共⽤部位分摊的建筑⾯积、套内建筑⾯积分开处理的办法处理:(1)共⽤部位分摊的建筑⾯积增减的处理办法a.预售合同约定的⾯积与交付时实测的⾯积若有误差,其⾯积误差⽐在0.8%以内(包括0.8%),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ZJSP16-2011-0003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27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

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农村自建房面积误差标准

农村自建房面积误差标准

农村自建房面积误差标准
在不同地区和国家,对于农村自建房面积的误差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因为它们受到法律、规定和地方政府的管辖。

这些标准通常涉及房屋建筑的规划、建设和审批。

在中国,针对农村自建房的面积误差标准,地方政府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面积误差通常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误差范围可能需要进行相关的申诉或修正。

误差标准可能会受到当地土地使用政策、城乡规划、建筑标准等方面的影响。

这些误差标准通常由当地的规划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规定,以确保农村自建房的合规性和建筑质量。

如果您需要具体了解某个地区的农村自建房面积误差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的建设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他们能提供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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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6-2011-0003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建规〔2011〕27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

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
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

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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