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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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新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前言:为规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在乙方已对本合同做了充分阅读、了解并保证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的前提下,自愿同甲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经营品牌入驻程序
1.品牌选择:乙方选择的经营品牌必须符合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准、具备“五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商标注册、检验报告及授权委托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资格;须与商场品类需求、品牌定位相符,并具有甲方认可的市场知名度;
2.品牌审批:乙方须携带品牌资料、商品“五证”及书面申请,报甲方招商部审批,甲方根据该经营者的理念、品牌定位、单品价格、知名度及甲方引进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
3.确定的经营位置:甲方对品牌审核,确定经营位置与贸易条款后,乙方七日内交纳设柜保证金,双方签订合同。
第二条经营场地
1.甲方将位于××市××交叉口(××国际广场)层部区,使用面积平方米(长,宽),提供给乙方作为设置经营专柜之用,经营本合同所确定的商品(以下简称为乙方专柜)。
2.在本合同期限内,如甲方基于统一管理、经营需要,而改动乙方所设专柜的位置、增减面积或作其它改变时,或因甲方需要提升商场品牌定位实施品牌优化时,甲方应在实施前90天与乙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并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有责任履行甲方安排。
第三条经营范围与合作条件
1.乙方的经营资质为:品牌厂家□新疆总代理□乌鲁木齐市代理□
××市代理□××市经销商□加盟店□
2.乙方经营品牌合作条件为:
3.乙方年毛利保底按甲方统一合同期()内进行季度考核,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毛利按年毛利保底的%核算;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的毛利按年毛利保底的%核算;
⑴如乙方每季度实际毛利额未达到考核的毛利保底时,乙方须按实际毛利与约定保底毛利额之差额支付甲方补偿金,由乙方现金补足差额,亦可字乙方结算款中暂扣,合同期结束时进行统一核算。若合同期内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则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毛利按年毛利保底的%核算;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按年毛利保底的%核算。
⑵甲、乙双方约定保底销售或保底毛利指标,以维护甲方最低权益。乙方未能完成季度销售或毛利指标,视为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根据经验需要予以调整或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合同期内,乙方未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指标、乙方销售业绩或坪效累计三个月排名在该品类后三位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调整经营位置、合作条件,无法达成共识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4.如乙方的月结款额不足以保证甲方的月保底收益时,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结算货款中扣除甲方应得收益,差额部分乙方需三日内现金补足,逾期甲方按壹佰元/日收取违约金。
5.商场受乙方委托统一组织促销活动(宣传、氛围布置、会员返礼、会员活动等),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在合同期内分摊(费用金额为上页表内第13项),该费用将由甲方从乙方第一个月的销售结算货款中直接扣除。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未经甲方批准中途撤柜此费用不予退还;经甲方批准中途正常撤柜者,乙方经营已满三个季度撤柜此费用不予退还,不满三个季度撤柜按剩余的正月核算退还。每月应退还费用核算办法:此费用按淡旺季进行季度核算,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占总费用的60%核算;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占总费用的40%结算。
6.银行卡手续费:商场统一收款,统一向银行申请POS机,与银行签订银行卡刷卡业务合同,同时收银行委托向乙方分摊、代收刷卡手续费,即:顾客购物使用银行卡交款时,由此而产生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全部由乙方按实际刷卡额分摊承担(银行卡交款金额*手续费率),手续费率按银行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该费用由甲方自乙方结算货款中代扣代付。
7.团购费用:甲方组织乙方统一拓展团购业务、出售购物卡,因拓展团购业务、出售购物卡发生的折扣折让返利费用由甲方代付代收,按乙方销售时实际团购额分摊费用,即:顾客购物使用购物卡交款时,乙方按销售中实际收到购物卡金额*分摊费用;该费用由甲方自乙方结算货款中代扣代付。
8.甲、乙方合作方式为联营租赁、租金租赁者,乙方须给顾客开具购物发票,开具发票的税金由乙方自行承担。
9.甲方免费提供商场自配照明用电。如乙方需使用其他用电设备及用电道具、需对专柜增加用电,则需提前报经甲方设备部审批同意后增加,增加的电费由乙方全额自行承担(增加用电及电费核算办法:专柜提前向甲方设备部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商场设备部安装用电设备,同时根据用电设备功率计用电时间核算二次用电电费)。如甲方发现乙方私自增加或减少用电,乙方应交纳自开柜之日至发现之日差额部分电费,并对乙方差额部分电费进行两倍的违约处理。
10.乙方若增加、减少或变更上述有关合作条件时,须经双方重新协商后,以签订合同变更表为准。
第四条结算
1.货款结算期:结算期以日历天数为准,即:每月1-31日/1-15日/15-31日;
2.对账、付款期:月结对账日为次月的6日至10日(6日一部/超市外租区、7日二部、8日三部、9日四部、10日五部)。付款日为10-15日;半月结对账日为当月18日,付款日为19日;上述日期遇节假日顺延,未按期对账者,则于下期对账结算。
3.对账方式:乙方按上述对账日到财务部对账,并由甲方财务部开具“供应商结算单”一式两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一份交乙方、一份甲方保存。
4.经销、代销、联销合作方式付款条件:
⑴乙方入场五日内须向甲方财务部提供书面银行结算账户及相关资料,甲方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否则,甲方不予结算,逾期未提供造成结算延期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⑵乙方按甲方开具的“供应商结算单”销售成本金额,提供合法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票中商品品名、数量、价格、税率等必须与实际销货的商品一致),甲方依据税法法规及银行结算规定,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或不符合税法要求,一切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赔偿甲方声誉损失壹万元整。
⑶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交纳租金及各项费用,并由甲方开具有限收款收据。
5.联营租赁、租金租赁合作方式付款条件:
⑴乙方入场五日内须向甲方财务部提供书面银行结算账户及合同相关资料,甲方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否则,甲方不予结算,逾期未提供造成结算延期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⑵乙方入场30日内必须自行办理完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登记手续,并将相关证、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财务部备案(其中经营生鲜食品、烟酒、盐、保健食品、药品类:乙方须在开柜前十五日内办理前置经营许可手续);并按期交纳税、费,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