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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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坡地建筑防火规范(2021修订版)(2021整理)

重庆坡地建筑防火规范(2021修订版)(2021整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差不多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治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1总那么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卫人身和财产的平安,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不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要紧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

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不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16-87执行。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要求。

1.0.3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依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不进行确定。

1.0.4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本标准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纳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坡地建筑hillsidebuilding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2坡顶、坡底thesloptop,theslopbottom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

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DB50201-200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DB50201-200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631主控项目6311避难层的设置数量及其布置楼层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设计施工完毕满631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在避难层的构造形式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应通过6313避难层内的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防烟设施应急照明消火栓自动喷淋等632一般项目246321避难层间的面积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ICS
XXXX 备案号: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201-200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Assessment Criteria For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Fire Accptance
2004-12-30 发布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05-01 实施
发布
DB50/201-2004


Hale Waihona Puke 本标准中的 4.1.1、4.2.1、4.3.1、4.4.1、5.1.1、5.2.1、5.3.1、5.4.1、5.5.1、6.1.1、 6.2.1、6.3.1、6.4.1、6.5.1、7.1.1、7.2.1、7.3.1、7.4.1、8.1、9.1.1、9.2.1、9.3.1、 9.4.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1.1.1、12.1、13.1、 14.1、15.1、15.2、15.4 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沁林、蹇可银、周崇敏、吴华 王德智 邹鹤 李玉强 罗启才 付晋 蒙 明朝 廖曙江。
DB50/XXX-2004
2
9.1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11 9.2 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12 9.3 火灾报警系统的功能........................................................12 9.4 消防通讯..................................................................13 10 消防水灭火系统.............................................................13 10.1 消防水源................................................................13 10.2 室外消火栓系统...........................................................14 10.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14 1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5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17 10.6 水幕系统.................................................................17 10.7 雨淋喷水灭火系统.........................................................18 11 泡沫灭火系统...............................................................19 12 气体灭火系统...............................................................19 13 建筑内部装修...............................................................20 14 建筑灭火器配置.............................................................21 15 消防验收评定规则...........................................................21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工程树立规范DBJ50-xxx-2021 重庆市高层民用修树立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of Chongqing〔征求意见稿〕201×-××-××发布201×-××-××实施重庆市城乡树立委员会重庆市工程树立规范重庆市高层民用修树立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of ChongqingDBJ 50-XXX-2021主编部门∶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同意部门∶重庆市城乡树立委员会实施日期∶201×年××月××日201×重庆重庆市城乡树立委员会公告第**号重庆市城乡树立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高层民用修树立计防火规范»的公告重庆市城乡树立委员会二〇一×年××月××日前言随着我国社会消费力的快速开展和市场经济的兴盛,重庆市城市化进程失掉了蓬勃的开展,高层民用修建在城市开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影响和改动着城市。

重庆市作为典型的山地特大城市,城市坡地较多,高层修建密集,在消防扑救、平安疏散、消防供水等方面的难度较普通城市更为复杂、更具有自身的特征。

为防止和增加火灾危害,维护人身和财富平安,并结合重庆市的城市特点和社会经济开展水平,特制定«重庆市高层民用修树立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有:总那么,术语和符号,修建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规划,防火分区、平安疏散和修建结构,消防设备的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理,电气等。

该规范主要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布置、消防扑救、修建高度大于250米的一类高层民用修建及其它高层民用修建的局部外容停止了深化和补充。

重庆消防规范

重庆消防规范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3.0.1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 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

如图3.0.1 所示。

3.0.1.1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3.0.1.2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0.1.3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

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

3.0.1.4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1.5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3.0.1.6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7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0.1.8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3.0.1.9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个要求:
10.客用电梯与消防电 梯不合用前室时,上层与 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 置;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 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 层以下部分应符合消防电 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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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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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章 术语
坡地建筑
指底层座落于坡底,
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 接的建筑。
坡顶、坡底
•坡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

上下两个台地,上面
一个台地称为坡顶,
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
底。
•坡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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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7.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 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 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 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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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个要求:
8.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 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 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 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术语
底层\平顶层\吊层\上层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 的楼层称为底层,以 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 面;
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 称为平顶层,以坡顶 场地作为室外地面;
平顶层以下、底层及 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 吊层;
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 为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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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地方标准

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地方标准

(DB50/201-2004)消防验收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土建)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空间布置要求和验收方法4.1 消防车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4.1.1 主控项目4.1.1.1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设计施工完毕,路面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转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总平面图,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面情况。

4.1.1.2 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20mm,车道承受荷载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

验收方法:a)选择车道路面最窄部位以及车道4米空高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

b)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最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c)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大小。

d)核实架空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4.1.1.3 消防车道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生化处理构筑物等影响消防车安全通行的地下设施。

确有困难的,其上部应能承受消防车荷载。

验收方法:沿车道全程检查,查验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1.1.4 兼作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消防车道其坡度不应大于5%。

验收方法:沿车道全程检查,核实竣工图。

4.1.2 一般项目4.1.2.1 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设在消防车道上的临时工棚、临时围墙以及建筑垃圾等应清除干净。

验收方法:现场全程检查。

4.2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4.2.1 主控项目4.2.1.1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总平面图,沿建筑扑救面全程检查。

4.2.1.2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长度符合设计及规范、标准要求。

验收方法:对照通过审核的总平面图,沿扑救面全程测量。

4.2.1.3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前方应有供消防车停靠、施救的场地。

重庆消防规范

重庆消防规范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3.0.1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 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

如图3.0.1 所示。

3.0.1.1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3.0.1.2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0.1.3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

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

3.0.1.4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1.5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3.0.1.6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7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0.1.8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3.0.1.9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培训课件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培训课件

06
培训总结与展望
培训总结培ຫໍສະໝຸດ 内容概述本次培训主要围绕《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展开,详细解读了规范中的各项条款,包括防火设计的 基本原则、建筑材料的耐火性能、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要求。
培训效果评估
通过问卷调查和反馈意见,大部分参训人员表示对规范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掌握了相关防火设计技能。同时,也提 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如增加案例分析、加强实操演练等。
总结词
独立防火、智能监控
VS
详细描述
该案例重点考虑了办公楼的特殊需求,通 过独立防火设计和智能监控系统,实现了 对火灾的快速响应和有效控制。同时,对 办公楼内的消防设施进行了全面升级,提 高了火灾防控能力。
案例三:某坡地高层酒店防火设计
总结词
人性化设计、全面监控
详细描述
该案例注重人性化设计,充分考虑了酒店人 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特点,设置了多条安全 疏散通道和消防电梯,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 够迅速疏散客人。同时,采用全面监控系统 ,对酒店内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火情 并采取相应措施。
安全疏散设计
总结词
快速疏散、保障安全
详细描述
安全疏散设计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环节。应充分考虑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等要素, 合理设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到室外或避难场所。
消防设施与器材
总结词
配置齐全、维护得当
详细描述
消防设施和器材是灭火救援的重要保障。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和消防需求,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 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同时,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建筑布局与平面布置
总结词
合理规划、安全优先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04.1—2016.10)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1月目录1.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2.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 (4)3. 《轻型住宅钢结构技术规程》 (5)4.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6)5.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6)6. 《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 (7)7.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技术规程》 (7)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 (8)9. 《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9)10.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9)11.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 (11)12. 《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 (11)13.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11)14 《餐饮娱乐住宿趸船防火规范》 (12)15.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14)16. 《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17)17.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17)18.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 (19)19.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0)20.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 (20)21.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22)22. 《建筑护栏技术规程》 (22)23. 《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规范》 (23)24. 《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 (23)2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4)26. 《非承重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墙体工程技术规程》 (25)27.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25)28.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6)29.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 (27)30.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27)31.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30)32.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规范》 (30)33. 《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规范》 (30)34. 《市政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31)35. 《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程》 (31)36. 《焊接箍筋应用技术规程》 (32)37. 《重庆市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32)38.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 (33)39.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33)4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36)41.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6)4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 (37)43. 《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8)44. 《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 (39)45. 《重庆市地铁设计规范》 (39)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1.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编号:DBJ50/5031-2004实施时间:2004/3/5主编单位: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第3.0.1条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xxx-2020 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of Chongqing(征求意见稿)201×-××-××公布2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of ChongqingDBJ 50-XXX-2020主编部门∶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批准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1×年××月××日201×重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第**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年××月××日前言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进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重庆市都市化进程得到了蓬勃的进展,高层民用建筑在都市进展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阻碍和改变着都市。

重庆市作为典型的山地特大都市,都市坡地较多,高层建筑密集,在消防扑救、安全疏散、消防供水等方面的难度较一样都市更为复杂、更具有自身的特色。

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爱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并结合重庆市的都市特点和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特制定《重庆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共分8章,要紧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的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剂,电气等。

该规范要紧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布置、消防扑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它高层民用建筑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深化和补充。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方案分析(doc 8页)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方案分析(doc 8页)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方案分析(doc 8页)标准规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坡地建筑hillside building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2 坡顶、坡底 the slop top、the slop bottom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2.0.4 天桥、平台overpass、platform坡地建筑及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宽度较小的称为天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室外环境)、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

2.0.5 消防扑救场地fire-fighting field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其靠建筑一侧边缘与建筑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重庆消防规范

重庆消防规范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3.0.1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 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

如图3.0.1 所示。

3.0.1.1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3.0.1.2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0.1.3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

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

3.0.1.4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1.5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3.0.1.6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7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0.1.8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

3.0.1.9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重庆市相关规范标准图集版本目录

重庆市相关规范标准图集版本目录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施行日期
1
DB50/T5003-1997
重庆地区住宅电气设计标准
1998-01-01
2
DB50/T5007-1999
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1999-07-01
3
DB50/T5008-1999
脱硫石膏空心条板隔墙施工及验收规程
1999-07-01
城市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2009-9-1
78
DBJ/T50-099-2010
预拌机制砂混凝土技术规程
2010-3-1
79
DBJ/T50-100-2010
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10-3-1
80
DBJ/T50-101-2010
装配式超载自动报警型卸料平台技术规程
2010-6-1
81
DBJ50-102-2010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011-2-1
94
DBJ50-115-2010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
2011-3-1
95
DBJ50-116-2010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011-3-1
96
DBJ50-117-2010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适应性评估标准
2011-3-1
97
DBJ50-118-2010
2007-01-01
51
DBJ50-072-2007
建筑升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程
2008-02-01
52
DBJ50-073-2008
市政工程清水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
2008-04-01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方案分析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方案分析

标准标准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差不多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治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目次1总那么2术语3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不4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5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1总那么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卫人身和财产的平安,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不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要紧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

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不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J16-87执行。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标准要求。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依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不进行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对设计文件采纳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

2术语坡地建筑hillsidebuilding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坡顶、坡底thesloptop、theslopbottom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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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 年3 月5 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1 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

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执行。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1.0.3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

建于坡地地 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 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 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2坡顶坡顶、、坡底 the slop top, the slop bottom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底层及底层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

2.0.4天桥天桥、、平台 overpass,platform坡地建筑及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宽度较小的称为天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室外环境)、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

2.0.5消防扑救场地 fire-fighting field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

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其靠建筑一侧边缘与建筑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

2.0.6坡地建筑总高度坡地建筑总高度((总层数总层数))the total height (the total floor )of the hillside buildin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2.0.7坡地建筑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吊层高度<层数>)the height (or the floors) of the lower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坡地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平顶层与坡顶相连接的楼板面层的高度(层数)。

2.0.8坡地建筑上层高度<层数>(以下简称上层高度<层数>)the height (or the floors) of the higher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坡地建筑平顶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层数)。

2.0.9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简称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简称公共建筑部分高度))the height of the public part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顶层顶板面层。

2.0.10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度度<层数>)the height (or the floors) of the hillside building for the fire-prevention design 坡地建筑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层数)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3.0.1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 或住宅层 数不超过9 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

如图3.0.1 所示。

3.0.1.1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

3.0.1.2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

3.0.1.3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

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断开。

3.0.1.4平顶层下一层开设门、窗、洞口部位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1.5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3.0.1.6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7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0.1.8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

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通道直通室外。

3.0.1.9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分别根据上层和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

3.0.1.10客用电梯与消防电梯不合用前室时,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宜分开设置;若上层与吊层的客用电梯合并设置,其在平顶层以下部分应参照消防电梯的要求设置前室及防烟设施。

3.0.2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 或住宅层数超过9 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规范3.0.1.1-3.0.1.10 条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

如图3.0.2 所示。

3.0.3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24m,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 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本规范3.0.7 条吊层部分执行。

如图3.0.3 所示。

3.0.3.1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隔。

在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门、窗、洞口上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宽度不小于1.00m 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低于1. 2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3.2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两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

3.0.3.3住宅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的客用电梯应分开设置。

住宅部分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公共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其在底层和地下车库的前室(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3.0.4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 m,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 和3.0.3.1-3.0.3.3 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参照本规范3.0.7 条吊层部分执行。

如图3.0.4 所示。

3.0.5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吊层高度不超过24m,且符合本规范3.0.1.-3.0.1.9、3.0.3.3 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

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

如图3.0.5 所示。

3.0.6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其吊层高度超过24m,底层室外地面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4-3.0.1.9、3.0.3.3 条规定,且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出口完全独立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 条执行。

如图3.0.6 所示。

3.0.7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4.0.1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4.0.2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 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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