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

水利部公报 2019.2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个办法的通知
水监督〔2019〕139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监督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两项制度。

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9年5月6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zwgk/zfxxgkml/201905/t20190520_1208623.html
_ 12 _。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三章 问题认定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 按照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进行问 题认定。
3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按照质量缺陷分类标 准进行问题认定。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质量问题鉴定的质量缺陷,委托有关 单位开展常规鉴定或权威鉴定。
常规鉴定是指项目法人或现场监督检查组利用快速检测手 段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 定问题性质。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 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8
附件 1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目录
附件 1-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附件 1-2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附件 1-3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附件 1-4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附件 1-5 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管理违规
严重 严重 较重 一般 严重 较重 严重 较重 较重
10 未对其它参建单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较重
11 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不满足工程质量管理需要 12 未制定质量缺陷管理制度 13 未严格执行已颁发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 14 未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或制定后未组织实施
20
质量管理责任人责任心不强,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本岗位管理工作混 乱,存在质量隐患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 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 或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 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 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 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 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 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 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 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 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
60
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不合理
61
未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制定的办法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差,不满足管理需要
62
未排查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隐患或未建立清单及定期排查制度
63
危险源、风险点划分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
应急准备
64
未对危险源和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或采取的监控措施不满足要求
65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应急演练不满足要求
防汛隐患、险情、事故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53
未按规定完成值班、值守工作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版)

4.《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年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安全监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安全监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基础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音内本核管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黑水规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黑水规发〔2020〕4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厅有关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分级监督、逐级监管、全面覆盖,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问责”的工作原则,完善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业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监督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原则上,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二)逐级监管的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行业监管实行逐级监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三)全面覆盖的原则。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与行业监管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全覆盖、行业监管无盲区。

(四)依法依规的原则。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行业监管必须依法行政,各级水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发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开展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2020一建-水利预测模拟试题一(含有答案解析)

2020一建-水利预测模拟试题一(含有答案解析)
第6页
2020 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模拟试题(一) 如图 4 所示。 事件 2:河道疏浚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对某单元工程进行了质量评定,如表 4 所示。 事件 3:排泥场围堰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其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后,施工单位报本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了备案。 事件 4:施工单位 1 月份完成的项目及工程量包括: (1)完成的项目有:①5km 河道疏浚;②施工期自然回淤清除;③河道疏浚超挖;④排泥管安装拆除; ⑤开工展布;⑥施工辅助工程,包括浚前扫床和障碍物清除及其他辅助工程。 (2)完成的工程量(或费用)情况如下:河道疏浚工程量按示意图计算(假设横断面相同);排泥管 安装拆除费用 5 万元;开工展布费用 2 万元;施工辅助工程费用 60 万元。
A、拱式 B、撑墙式 C、双向挡水支墩式 D、溢流重力式 6、灌浆孔的基岩段长小于( )时,可采用全孔一次灌浆法。 A、3m B、5m C、6m D、10m
第1页
2020 年一级建造师《总库容为 5 亿 m3,设计地震烈度为 8 度,相应其均质土坝压实度宜采用( )。 A、96% B、97% C、98% D、100% 8、某水闸闸墩净间距为 6m,根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 207—2014,闸墩上工作桥模板拆除时 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 )。 A、50% B、70% C、75% D、100% 9、塑料和橡胶止水带应避免油污和长期曝晒,橡胶止水带的接头可用氯丁橡胶粘接,其搭接长度不应 小于( )mm。 A、200 B、100 C、20 D、10 10、下列关于电力起爆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用于同一起爆网路内的电雷管的电阻值最多只能有两种 B、网路中的支线、区域线联接前各自的两端不允许短路 C、雷雨天严禁采用电爆网路 D、通电后若发生拒爆,应立即进行检查 11、稽察组应于现场稽察结束( )内,提交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的稽察报告。 A、5 个工作日 B、5 日 C、10 个工作日 D、10 日 1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最短不得少于( )。 A、5 日 B、15 日 C、20 日 D、28 日 13、根据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 [2018] 102 号), 下列不属于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保证考核要点的有( )。 A、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B、质量控制体系建立情况 C、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D、已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14、水电工程特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 )提出。 A、监理单位 B、设计单位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原则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达到保障人民安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

监督检查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

公正是指监督检查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个项目,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开是指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透明是指监督检查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让相关人员了解工程建设的真实情况;有效是指监督检查应当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能够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该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隐患。

2.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安全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证书和培训经历,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和违规施工等情况。

3. 工程质量巡查和监督。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巡查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

对于发现的严重违反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4.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

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明确各级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

三、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法该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等方法。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黑水规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水规发〔2020〕3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厅有关处室(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发展改革总基调,加强水利督查工作,省水利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已经省水利厅第6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查范围和事项第三章督查工作组织第四章督查程序及方式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强化水利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督查,是指黑龙江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标准等开展的监督检查。

本条所称“本级”包括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第三条水利督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督查范围和事项第四条水利督查范围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含农村水电工程,下同)建设与安全运行,节约用水管理,水利资金使用,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五条水利督查事项主要包括:(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三)取水许可、用水效率管理;(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五)水土流失预防和保护;(六)跨流域调水、供水规划、水量分配;(七)农村供水、农村水电和灌排工程管理;(八)水旱灾害防御;(九)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安全运行、安全生产;(十)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十一)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十二)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十三)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十四)水利扶贫;(十五)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2-1鲁水监督字【2019】16号附件1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1鲁水监督字【2019】16号附件1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系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山东省水利厅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省水利厅对全省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组织监督检查的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认定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水利工程监理安全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安全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监理安全检查制度一、目的和原则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性是制定本制度的首要目的。

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机制,旨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确保工程质量。

安全检查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公正客观地评估风险,及时纠正安全隐患。

二、组织机构成立专门的安全检查小组,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三、检查内容安全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审核,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2.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防火、防雷等安全措施是否到位;3. 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状态,包括日常维护和检修记录;4. 工人的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情况,以及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5.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迅速有效响应。

四、检查程序安全检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和重点内容;2. 现场检查,记录问题并拍照留证;3. 汇总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风险;4. 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5. 跟踪整改进展,验证整改效果。

五、责任追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时完成整改。

对于未能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者可上报至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六、信息公开安全检查结果应适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促进整个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七、持续改进安全检查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和管理经验不断优化更新。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安全检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培训(安全专题)考试试卷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培训(安全专题)考试试卷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培训(安全专题)考试试卷单位:姓名:分数:一、单选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备选项中仅一个最符合题意)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管理应承担的()。

A.权利和责任B.权利和义务C.责任和义务D.权利、责任和义务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问题,是指()行为。

A.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B.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C.安全生产管理违纪行为D.安全生产管理违章行为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

A.监督B.监管C.责任D.监察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其他参建单位作为()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A.主责责任B.总责主责C.总责责任D.全责部分责任5.由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多长时间。

()A. 3 个月B. 6 个月C. 1 年D. 3 年6.图中,气瓶使用应遵守什么规定?()A.乙炔气瓶与动火点应保持10m以上距离,并与氧气瓶有5m以上间距。

B.乙炔气瓶与动火点应保持8m以上距离,并与氧气瓶有2m以上间距。

C.乙炔气瓶与动火点应保持2m以上距离,并与氧气瓶有8m以上间距。

D.乙炔气瓶与动火点应保持5m以上距离,并与氧气瓶有10m以上间距。

7.对于图示作业行为,管理人员做法错误的是()。

A.要求工人停止作业,禁止使用地拖。

B.要求作业人员穿戴好安全帽和安全带。

C.在旁边监督作业人员继续作业。

D.要求在操作架上铺满脚手板。

8.图中,()不是与施工用电相关的违规。

A.电缆线拖地铺设。

B.电缆线缠绕钢管铺设。

C.配电箱门没有上锁。

D.现场地面凌乱。

9.对于该图描述错误的是()。

A.电箱内无电工巡查记录。

B.使用违禁排插。

C.接线应从箱底部进出。

D.箱门应使用花线与箱体连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11.22•【文号】水监督〔2023〕327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23〕327号部机关各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综合事业局、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3年11月22日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以下简称直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发挥直管工程在行业管理中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监督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工程是指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淤地坝和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及附属工程设施。

三峡水库、南水北调工程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列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实施责任追究。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是直管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工程的日常监督,明确管理单位(包括直管工程现场管理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的职责,督促问题整改。

管理单位是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条水利部组织相关单位对直管工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问题随时检查。

同时,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进行“回头看”。

第五条水利部将监督工作成果作为直属事业单位年度考评、评优评先、等级评定、预算安排等参考内容,作为管理单位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2023二级建造师《水利实务》真题答案解析(最完整版)

2023二级建造师《水利实务》真题答案解析(最完整版)

2023二级建造师《水利实务》真题答案解析一、单选题(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模板拉杆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

A.1.0B.1.5C.2.0D.2.5【答案】C2.型号为“QL口x口-口”的启闭机,其结构型式属于()。

A.移动式B.卷扬式C.螺杆式D.液压式【答案】C3.项目后评价中,过程评价不包括()评价。

A.前期工作B.建设实施C.运行管理D.综合评价【答案】D【解析】过程评价: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

4.闸首次安全鉴定应在该竣工验收后()年内进行。

A.1B.3C.5D.7【答案】C【解析】水闸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5.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2020年版)》,可能对主体工程施工进度或投资规模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其性质应认定为()。

A.特别严重B.严重C.较重D.一般【答案】B【解析】可能对主体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或投资规模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认定为“严重",产生较小影响的认定为“较重“或”一般"。

6.下列工作方法中属于竣工审计方法中其他方法是()。

A.抽查法B.核对法C.盘点法D.调查法【答案】C【解析】审计方法应包括详查法、抽查法、核对法、调查法、分析法、其他方法等。

其中其他方法包括:(1)按照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可分为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等。

(2)按照审查资料的顺序,可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等。

(3)实物核对的方法,可分为盘点法、调节法和鉴定法等。

7.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达标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分达到()分,证书期满后不予延期。

A.5B.10C.15D.20【答案】C【解析】达标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实施黄牌警示;累计记分达到15分,证书期满后将不予延期;累计记分达到20分,撤销证书。

2020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模拟试卷(二)

2020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模拟试卷(二)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边坡破坏类型中,()是指边坡岩(土)体主要在重力作用下向临空方向发生长期缓慢的塑性变形的现象。

A.滑坡B.蠕变C.崩塌D.松弛张裂『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利水电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分析。

蠕变是指边坡岩体主要在重力作用下向临空方向发生长期缓慢的塑性变形的现象,有表层蠕动和深层蠕动两种类型。

2.《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混凝土结构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同时也不应小于粗骨料最大粒径的()倍。

A.2B.1.5C.1.25D.1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

《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混凝土结构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同时也不应小于粗骨料最大粒径的1.25倍。

3.水工建筑物的基本设计方法不包括()。

A.理论分析B.单一安全系数法C.工程类比D.原型观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工建筑物结构受力状况及主要设计方法。

水工建筑物的基本设计方法包括理论分析,试验研究,原型观测和工程类比。

4.粗骨料品质要求中,针、片状颗粒含量()。

A.≤0.5%B.≤1.0%C.≤1.5%D.≤2.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筑材料的应用条件。

5.由于基坑降水中断,黏性土地基发生土体隆起的形式属于()。

A.流土B.管涌C.接触冲刷D.接触流失『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渗透系数和变形。

在渗流作用下,非黏性土土体内的颗粒群同时发生移动的现象;或者黏性土土体发生隆起、断裂和浮动等现象,都称为流土。

6.用浆液灌入岩体裂隙中以提高岩体的整体性和抗变形能力的灌浆称为()灌浆。

A.接缝B.固结C.接触D.回填『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灌浆分类。

《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

《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

4.《水利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问题清单(2020年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一)质量管理体系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未建立质量管理领导机构,未明确质量主要负责人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和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未制定质量目标或质量目标不明确配置的质量管理人员不满足现场需要未制定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质量奖惩制度未明确各质量管理岗位职责未明确现场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责划分未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质量责任书中未明确质量责任、没有奖惩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未对其它参建单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不满足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未制定质量缺陷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已颁发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或制定后未组织实施未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和质量联络员制度针对国家或行业没有相关标准的特殊施工工法或“四新”技术,未组织制定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未对其它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严重严重较重一般严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较重一般严重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二)质量管理岗位履职18 19质量管理责任人履职不到位质量管理责任人驻场时间不满足要求或脱岗严重严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20 21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管理责任人责任心不强,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本岗位管理工作混乱,存在质量隐患质量管理责任人专业技能差,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分类严重较重(三)施工图审查22 23 24未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擅自施工较重较重严重(四)施工技术准备25 26 27 28未及时办理测量基准点的交接手续;提供的测量控制基准点精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未督促有关单位组织设计交底,或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不满足需要未对参建各单位的项目开工技术准备进行监督检查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指出或按要求处理未督促和组织有关单位对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现场试验和提供施工技术指南(操作指南)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五)设计变更管理29 30 31未制定具体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制定的设计变更管实施办法不满足工程需要未按管理办法进行设计变更管理严重较重严重(六)质量检查32 33 34未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组织必要的抽检未制定抽检计划,或未按计划对主要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或对主要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检不满足相关规定对典型、严重或反复出现的质量缺陷,未组织分析、吸取教训,未提出预防措施严重较重较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35 36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未组织检查,或检查不到位对质量督查、巡查、检查、稽察等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整改到位或未进行相关责任追究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对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对参建单位现场机构的质量行为、各项制度执行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予以指正和督促整改质量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未按照质量缺陷管理制度进行质量缺陷备案未按规定将质量缺陷情况报有关部门核备未对质量缺陷的整改实施监督检查或检查不到位未进行质量检查或检查后未留下相关记录分类较重严重37严重38 39 40 41 42 43较重较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七)质量事故处理44 45 46 47 48发生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未按规定对质量事故进行认定或初步认定未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对质量事故及时进行处理未建立质量事故档案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八)质量检验与评定49 50 51未及时组织工程项目划分或未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或未及时对不合理项目划分组织修订项目划分未明确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和主要单位工程对质量监督机构批复的项目划分意见未及时组织落实较重较重较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52 53 54 55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未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检查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督促整改未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签证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未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分类较重严重较重较重(九)工程验收56 57 58 59 60 61 62未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验收工作计划或未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未审查相关单位验收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其验收工作未组织完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验收结论有误未按规定及时验收工程验收中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未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较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十)其他63 64 65 66 67 68 69 70未及时组织研究或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中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合同规定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进行管理委托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法规、质量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业务培训不合理压缩工期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原材料不配合上级部门质量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推诿扯皮严重严重较重严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71 72 73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不配合上级部门质量检查工作,不按要求提交资料或销毁、隐匿资料未按要求编制“年度度汛报告”或“度汛技术要求”“年度度汛报告”或“度汛技术要求”编制不及时分类严重严重较重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一)质量管理体系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未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或未执行未设置现场设代机构或机构设置不符合合同要求设代人员驻工地现场时间不满足合同要求未制定质量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不健全设代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未经建管单位同意未在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未制定技术标准、计算机软件有效性管理规定未设置“四新”技术应用控制环节设计校审记录不具有可追溯性未设置外委成果的质量把关环节未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较重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较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二)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13 14 15 16 17 18 19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不落实或结果缺乏适用性环保、水保、移民等专业设施设计深度不够专业设计成果存在缺陷设计文件存在缺项或漏项编制的招标设计文件不满足工程招标及工程建设需要未按合同要求或供图协议及时提供施工图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存在“错、缺、碰、漏”现象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严重严重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三)现场服务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现场设代人员资质、专业、数量配置不满足合同要求现场设代服务不到位,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土建、金结、机电等专业交叉时,设代服务衔接不到位,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未按合同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期地质勘察工作地质勘测设计工作不详细,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未按要求进行建基面地质编录或未编写地质情况说明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特殊地质问题未及时作出地质预报和提出处理方案工程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未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或调整设计,对质量、安全、进度等造成影响未及时进行设计交底或交底表述不清、记录不详采用“四新”技术没有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或未专门对其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工作未参加应参加的监理例会、质量分析会等各类会议未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联合检验、验收较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四)设计变更32 33 34 35 36 37设计通知、设计变更不符合规定程序施工图设计阶段未编制施工质量标准、施工技术要求或针对性较差设计变更报告未经批复擅自提供变更图纸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设计变更程序用会议纪要代替设计变更通知设计变更报告内容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较重较重严重严重较重较重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38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设计变更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结算分类较重(五)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39 40 41 42 43 44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由于勘察设计漏项及错误或设计深度不够等问题,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或引发工程质量问题前期地质勘察工作深度不够未按规定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未及时提出质量事故的设计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不合理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六)工程验收45 46 47 48未按规定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合同完成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工作报告对不合格工程、不合格项目同意验收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验收结论有误严重较重严重严重(七)其它49 50未按规定编制设代日志、设代月报、设代年报等文件对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巡查和稽察等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其余内容参照《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执行一般严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一)质量控制体系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未制定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控制目标不满足质量管理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目标未进行宣贯未编制质量控制体系文件,或编制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不全或不满足质量控制需要监理单位资质不满足承担的监理服务工作要求派驻现场监理人员数量、专业、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主要监理人员变更未报项目法人(项目建管单位)批准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驻工地时间不满足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挂名、不履职,或长期不在岗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完善监理机构岗位质量责任不明确,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监理单位未与监理机构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书中未明确质量责任、无具体奖罚规定或未执行,无可操作性严重较重一般较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二)施工准备工作13 14 15 16 17未制定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无审批手续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缺项、不完整,或存在错误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无质量控制要点、控制措施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未进行审查或审查无记录,或对存在问题未督促落实整改严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对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如人员设备进场、工器具准备等)未进行检查与批准或审核工作,或检查与批准、审核工作存在不足对混凝土、浆砌石等项目施工器具不满足相关规定即允许开仓或默认开仓未按规定协助建管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方案、成果进行批准和实地复核施工图不满足开工条件,即同意开工未协调建管单位及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或同意或默认施工单位在无正式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施工对施工图纸审签不符合监理规范要求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分部工程批准或默认开工合同项目开工申请批复时间晚于实际开工时间对施工单位施工技术准备工作审核不严或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组织设计交底会议组织的设计交底会议没有记录、记录内容不全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审查不严对工艺试验审查不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未按规定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程序设计变更未履行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不全即同意用于施工或结算分类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一般较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34 35未对施工单位地质复勘和土料场复勘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监督施工单位定期对施工控制网进行复核严重较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或未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报告对批复的施工方案实施监督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存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到位签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签证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对进场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未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工作存在不足未按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次对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进行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跟踪检测工作不符合规范要求委托不具备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按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的取样工作进行见证对平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和中间产品的处理措施不力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到位批准或默认施工单位使用错误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或配料单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拌和系统及其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对混凝土拌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未按合同和规范规定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重要部位、主要工序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或旁站无记录,或编造旁站记录工作期间履职不到位,擅离职守,脱岗对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工序施工过程旁站记录不完整分类较重较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严重严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55 56 57 58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对施工单位“三检制”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检查不到位未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复核或复核不认真,签认存在明显错误的质量评定表单元(工序)工程未经检验合格即允许或默认下道工序施工对施工(安装)单位有质量改进指令,但事后无检查或有检查无记录未按规程规范要求组织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或设备安装主要单元工程)质量验收,或未验收即允许或默认下道工序施工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未及时报送建管单位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相关人员未进行签字确认或签认有错误对施工单位申报文件、资料,监理单位审批意见填写不准确对施工单位申报文件、资料,监理单位审批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种资料审查不严格对明显的质量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及时下发监理指令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及时处理或落实整改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召开质量专题会议,或议定的事项未落实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由他人代签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单位签字不全工程质量评定评定资料弄虚作假分类较重严重严重较重59严重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较重较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严重一般严重(四)安全监测设备安装监理71 72未参加监测仪器和材料进场验收或进场验收记录不详未对监测仪器率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较重较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未对电缆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未对施工人员资格及所用检测设备进行审查未对需要变更的方案提出审批意见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安全监测安装工程的监理工作未及时复核监测单位监测结果未及时组织系统联合测试未组织开展试运行阶段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工作未按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未组织相关单位移交基准点、原始资料、考证表等相关原始资料未对监测仪器埋设质量缺陷处理进行监督或记录未督促监测单位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和处理分类较重较重严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较重较重(五)金属结构、设备监造84 85 86 87 88 89 90 91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驻厂监造或监造无资料未对项目检测人员、设备、方法进行审核,未对项目检测实施全过程监督并确认结果未对零部件加工工艺、精度、材质进行检查监督,或没有记录未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施工时段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无记录、编造旁站记录旁站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职未对金属结构件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转等进行检查未对设备制造质量检验和试验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未对外购外协件质量检验进行审查确认严重严重严重严重较重严重严重严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92 93 94 95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未进行出厂验收,出厂验收资料不全,无验收大纲,无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资料未组织工程金属结构件、永久设备进场验收,或验收无记录工程金属结构件、永久设备进场验收记录不全无监造日志、日记,或记录不全分类严重严重较重较重(六)输变电工程监理96 97 98未对变电所址、线路路径进行复核和检查处理发生特殊工种人员资质不符的现象未检查发现或未指令其停止作业未对重要项目、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设置见证点、待检点,并实行旁站监理严重严重严重(七)质量缺陷管理99 100 101 102 103 104未制定或明确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质量缺陷进行检验和评估未按规定对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对质量缺陷的处理未实施监督、检验及验收;检验和验收无记录或记录不全未按规定将质量缺陷的检查、处理和验收情况上报建管单位未对施工单位质量缺陷管理制度的执行、缺陷处理工作落实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或检查工作不到位严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较重(八)质量事故处理105 106 107 108对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质量事故无记录或记录不详、不实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未按要求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未实施监督及验收,或监督、验收无记录严重严重严重严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109质量管理违规行为未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分类较重(九)质量问题整改110 111对质量督查、巡查、检查、稽察等提出的整改意见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对项目法人(建管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严重较重(十)工程验收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等验收资料未审查,或审查无记录施工验收阶段使用规程、规范不当未及时组织分部工程验收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提交各时段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对遗留问题未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中填写清楚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验收遗留问题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验收结论有误较重较重较重严重严重较重较重严重(十一)监理资料及其它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监理日志、日记等资料造假监理日志、日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或日志与日记填写内容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巡视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例会记录内容不完善,例会次数不满足监理规划要求监理用表格式不规范,或填写错误施工进度滞后,未编制控制性进度计划,未责令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未制订监理业务培训计划或培训计划未落实严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一般较重一般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128 129 130 131 132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对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考勤不严格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及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不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整编检查监督工作不到位未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管理,未制定监理收发文管理办法,文档管理混乱检查发现问题后以未同意施工等为由进行推诿,逃避监理责任分类较重较重较重严重较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各流域管理机构对本流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问题分类第七条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各类行为。

第八条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较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严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质量缺陷是指未能及时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处理的质量问题,或者是经过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质量缺陷分为一般质量缺陷、较重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见附件3。

第三章问题认定第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按照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进行问题认定。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按照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进行问题认定。

第十三条对需要进行质量问题鉴定的质量缺陷,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常规鉴定或权威鉴定。

常规鉴定是指项目法人或现场监督检查组利用快速检测手段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

权威鉴定是指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单位委托工程建设专业领域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

第十四条各级监督检查单位对检查现场发现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督促建设及有关单位及时履行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单位在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水利部按照“一省一单”或“一项一单”的方式,对有关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并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按年度汇总分析责任追究结果,对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整改。

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二)约谈。

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三)停工整改。

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对责任单位承担的水利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四)经济责任。

对责任单位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责任单位依据合同追究责任单位违约责任;(五)通报批评。

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在水利系统通报批评;(六)建议解除合同。

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出具解除合同建议书。

视具体情节,建议书可以规定不长于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建议书终止执行;(七)降低资质。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提请资质审批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八条根据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的数量、类别等,对责任单位采用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实施责任追究。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4。

第十九条对被水利部实施责任追究的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成或建议建设项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被责任追究单位负责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人员;领导责任人包括:被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5。

第二十条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且造成后果的特别严重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一年内,水利部对流域管理机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多家责任单位被实施责任追究的,追究其行政管理责任。

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被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也应被实施主体责任追究。

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失职的水行政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法人负责人,责成或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一)对危及工程结构、运行安全等严重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的;(二)隐瞒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三)拒不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四)一年内被责任追究三次及以上的;(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三条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质量、安全生产问题或有其他依规应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情况的,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责任单位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可责成或建议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六条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及时记入水利工程建设信用档案;由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6个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被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当年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评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3.质量缺陷分类标准4.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5.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人责任追究标准6.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标准附件1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目录附件1-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附件1-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附件1-3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附件1-4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附件1-5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附件1-6安全监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附件1-7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序号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一)质量管理体系1未建立质量管理领导机构,未明确质量主要负责人严重2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和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严重3未制定质量目标或质量目标不明确较重4配置的质量管理人员不满足现场需要一般5未制定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质量奖惩制度严重6未明确现场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责划分较重7未明确各质量管理岗位职责严重8未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较重9质量责任书中未明确质量责任、没有奖惩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较重10未对其它参建单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较重11质量管理制度制定不满足工程质量管理需要较重12未制定质量缺陷管理制度严重13未严格执行已颁发实施的质量管理制度较重14未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或制定后未组织实施较重15未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和质量联络员制度一般16针对国家或行业没有相关标准的特殊施工工法或“四新”技术,未组织制定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严重17未对其它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较重(二)质量管理岗位履职18质量管理责任人履职不到位严重19质量管理责任人驻场时间不满足要求或脱岗严重20质量管理责任人责任心不强,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本岗位管理工作混乱,存在质量隐患严重序号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21质量管理责任人专业技能差,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较重(三)施工图审查22未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较重2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规定较重24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擅自施工严重(四)施工技术准备25未及时办理测量基准点的交接手续;提供的测量控制基准点精度不满足规范要求严重26未督促有关单位组织设计交底,或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不满足需要较重27未对参建各单位的项目开工技术准备进行监督检查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指出或按要求处理较重28未督促和组织有关单位对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现场试验和提供施工技术指南(操作指南)较重(五)设计变更管理29未制定具体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重30制定的设计变更管实施办法不满足工程需要较重31未按管理办法进行设计变更管理严重(六)质量检查32未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组织必要的抽检严重33未制定抽检计划或未按计划对主要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较重34对集中发生或反复出现的质量缺陷,未组织分析、吸取教训,未提出预防措施较重35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未组织进行检查较重36对质量监督、质量巡查、质量检查和稽察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到位或未进行相关责任追究严重37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严重序号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38未对参建单位现场机构的质量行为、各项制度执行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予以指正和督促整改较重39质量检查工作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存在的严重问题较重40未按照质量缺陷管理制度进行质量缺陷备案严重41未按规定将质量缺陷情况报有关部门核备较重42未对质量缺陷的整改实施监督检查或检查不到位较重43未进行质量检查或检查后未留下相关记录较重(七)质量事故处理44发生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严重45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严重46未按规定对质量事故进行认定或初步认定严重47未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对质量事故及时进行处理严重48未建立质量事故档案较重(八)质量检验与评定49未及时组织工程项目划分或未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较重50项目划分未明确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和主要单位工程较重51对质量监督机构批复的项目划分意见未及时组织落实较重52未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检查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督促整改较重53未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签证严重54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未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较重55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较重(九)工程验收序号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56未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验收工作计划或未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较重57未审查相关单位验收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其验收工作较重58未组织完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严重59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验收结论有误严重60未按规定及时验收严重61工程验收中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严重62未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较重(十)其他63未及时组织研究或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中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严重64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严重65未按合同规定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进行管理较重66委托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不符合要求严重67未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法规、质量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业务培训较重68不合理压缩工期严重69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和原材料严重70不配合上级部门质量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推诿扯皮严重71不配合上级部门质量检查工作,不按要求提交资料或销毁、隐匿资料严重序号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一)质量管理体系1未建立质量奖惩制度或未执行较重2未设置现场设代机构或机构设置不完善严重3设代人员驻工地现场时间不满足合同要求严重4未制定质量岗位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不健全较重5设代机构主要负责人变更未经建管单位同意较重6未在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严重7未制定技术标准、计算机软件有效性管理规定较重8未设置“四新”技术应用控制环节较重9设计校审记录不具有可追溯性较重10未设置外委成果的质量把关环节严重11未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较重(二)现场服务12现场设代人员专业、数量配备不足较重13现场设代人员经验欠缺,处理问题不及时、工作交接不到位较重14未按合同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期地质勘察工作严重15地质勘测设计工作不详细,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严重16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特殊地质问题未及时作出地质预报和提出处理方案严重17工程地形或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调整设计,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严重18未按要求进行建基面地质编录或未编写地质情况说明严重19未及时进行设计交底或交底表述不清、记录不详较重20采用“四新”技术没有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或未专门对其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工作较重21未参加应参加的监理例会、质量分析会等各类会议较重序号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22未参加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联合检验、验收严重(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23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不落实或结果缺乏适用性严重24设计接口管理不到位,专业设计内容未能合理衔接一般25环保、水保、移民等专业设施设计深度不够严重26专业设计成果存在缺陷严重27设计文件存在缺项或漏项严重28编制的招标设计文件不满足工程招标及工程建设需要较重29未按合同要求或供图协议及时提供施工图和设计文件严重30施工图纸存在“错、缺、碰、漏”现象严重31设计通知、设计变更不符合规定程序较重32施工图设计阶段未编制施工质量标准、施工技术要求或针对性较差较重33设计变更报告未经批复擅自提供变更图纸严重34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设计变更程序严重35用会议纪要代替设计变更通知较重36设计变更报告内容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较重37设计变更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结算较重(四)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38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严重39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重40由于勘察设计漏项及错误或设计深度不够等问题,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或引发工程质量问题严重41前期地质勘察工作深度不够严重42未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严重序号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43未及时提出质量事故的设计处理意见较重(五)工程验收44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合同完成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严重45未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工作报告较重46对不合格工程、不合格项目同意验收严重47提交的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验收结论有误严重(六)其它48未按规定编制《设代日志》《设代月报》和《设代年报》等一般49对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巡查和稽察等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严重序号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一)质量控制体系1未制定质量控制体系严重2质量控制目标不满足质量管理工作要求较重3质量控制目标未进行宣贯一般4未编制质量控制体系文件较重5监理单位不具备承担监理服务范围的资质严重6派驻现场监理人员数量、专业、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严重7主要监理人员变更未报项目法人(项目建管单位)批准严重8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驻工地时间不满足合同约定严重9总监理工程师挂名不履职,长期不在岗严重10质量管理制度建立不完善较重11监理机构岗位质量责任不明确,岗位责任制不落实较重12监理单位未与监理机构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书中未明确质量责任、无具体奖罚规定或未执行,无可操作性较重(二)施工准备工作13未制定监理实施细则严重14监理实施细则无审批手续严重15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缺项、不完整或有错误较重16监理实施细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无质量控制要点、控制措施较重17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未进行审查或审查无记录,或对存在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较重18对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如人员设备进场、工器具准备等)未进行检查与批准或审核工作较重19对混凝土、浆砌石等项目施工器具不满足相关规定即允许开仓或默认开仓较重20对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如人员设备进场、工器具准备等)检查与批准、审核工作存在不足一般序号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21未按规定协助建管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较重22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测量方案、成果进行批准和实地复核严重23提供的施工图不满足开工条件,即同意开工较重24未协调建管单位及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或同意或默认施工单位在无正式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施工较重25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分部工程批准开工严重26合同项目开工申请批复时间晚于实际开工时间一般27对施工单位施工技术准备工作审核不严或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较重28对施工图纸审签不符合监理规范要求较重29未组织设计交底会议严重30组织的设计交底会议没有记录、记录内容不全较重31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审查不严较重32对工艺试验审查不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较重33未按规定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程序严重34设计变更报告未经批复即签发设计图纸或未经批复即同意用于施工较重(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35未对施工单位地质复勘和土料场复勘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到位严重36未监督施工单位定期对施工控制网进行复核较重37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或未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报告较重38对批复的施工方案实施监督不到位较重39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存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到位一般40签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严重41签证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严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