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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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 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 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 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 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3.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
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 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 人。
上述说明了托运人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国际投资法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 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 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当事人
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发货人和承运 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承租人和出租人。提单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还有提单上 指定的收货人,收货人本来不是当事人,但各国为了便利跟单信用证制度的实施和 提单的转让,往往通过立法规定善意受让的提单持国有际商人法或第八收讲货货物运人输承的运法人的律责任地位,明确 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承运人除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以外,尚有其他人,如无船承运人也常以承运人的身 份出现。在租船合同下,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谁是该提单的承运人,这是一个 比较困难的问题,通常有以下3个方面可作为依据: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此时转运承运人即为实际承运人。 (2)在租船运输下,常发生承租人与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种运输是 承租人通过他租用的船舶运输的。所以承租人是承运人,而出租人则作为实际承运 人。 (3)在海上联运或转船提单下,中途转船港已有约定。此时二程船的承运人即为 全程联运或转船提单的实际承运人。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4.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由于提单正面都印有“本提单一式若干份,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失效” 的字样,所以收货人就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通常收货人应当在提单的收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货人栏内填明。收货人栏内填明收货人名称的为记名提单,该提单只能由 记名的收货人凭以提货而不得转让,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明某某人指示, 则收货人即为被某某人背书记名的人或者经某某人背书后的提单持有人。 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明“来人”,则收货人即为提单持有人。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2.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 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在海上运输中,出现实际承运人可以有下述3种情况: (1)在直达运输下,由于某种意外情况发生,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得不转运,尽管 提单上没有约定可以转运,但提单背面的自由条款规定,承运人安排转运是允许的,
(1)租船合同下的船舶由谁控制和占有;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2)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其抬头是以谁的名义表示的; (3)提单是谁签发的。
以定期租船合同为例,在该合同下,货物运输在不同阶段中,船舶分别由出租人或 承租人控制和占有。为了保护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常 把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提单内的“合作承运人”,如果货物受损,他们应负连带ຫໍສະໝຸດ Baidu任。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
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 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
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 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3)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
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
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
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
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与此同
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
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 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 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 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这就明确规定了航次租船合 同应当书面订立。而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采用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 租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式。
物运输合同的人;或者第二种,将货物实际上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在实际业务中,提单上有关“托运人”这一栏内常填写的是买卖合同中的
卖方。但买卖合同如以FOB贸易术语成交,安排运输的是买方责任,即托 运人应是买方,这就和上述第一种的定义发生了抵触。为了不影响当前的 实际业务中的具体做法,故设立了第二种,即将实际上向承运人提交货物 的人也作为托运人。
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 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 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 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 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3.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
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 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 人。
上述说明了托运人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国际投资法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 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 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当事人
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发货人和承运 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承租人和出租人。提单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还有提单上 指定的收货人,收货人本来不是当事人,但各国为了便利跟单信用证制度的实施和 提单的转让,往往通过立法规定善意受让的提单持国有际商人法或第八收讲货货物运人输承的运法人的律责任地位,明确 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承运人除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以外,尚有其他人,如无船承运人也常以承运人的身 份出现。在租船合同下,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谁是该提单的承运人,这是一个 比较困难的问题,通常有以下3个方面可作为依据: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此时转运承运人即为实际承运人。 (2)在租船运输下,常发生承租人与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种运输是 承租人通过他租用的船舶运输的。所以承租人是承运人,而出租人则作为实际承运 人。 (3)在海上联运或转船提单下,中途转船港已有约定。此时二程船的承运人即为 全程联运或转船提单的实际承运人。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4.收货人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由于提单正面都印有“本提单一式若干份,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失效” 的字样,所以收货人就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通常收货人应当在提单的收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货人栏内填明。收货人栏内填明收货人名称的为记名提单,该提单只能由 记名的收货人凭以提货而不得转让,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明某某人指示, 则收货人即为被某某人背书记名的人或者经某某人背书后的提单持有人。 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填明“来人”,则收货人即为提单持有人。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2.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 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在海上运输中,出现实际承运人可以有下述3种情况: (1)在直达运输下,由于某种意外情况发生,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得不转运,尽管 提单上没有约定可以转运,但提单背面的自由条款规定,承运人安排转运是允许的,
(1)租船合同下的船舶由谁控制和占有;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2)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其抬头是以谁的名义表示的; (3)提单是谁签发的。
以定期租船合同为例,在该合同下,货物运输在不同阶段中,船舶分别由出租人或 承租人控制和占有。为了保护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常 把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提单内的“合作承运人”,如果货物受损,他们应负连带ຫໍສະໝຸດ Baidu任。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
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 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
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 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3)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
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
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
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
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与此同
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
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 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 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 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这就明确规定了航次租船合 同应当书面订立。而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采用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 租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式。
物运输合同的人;或者第二种,将货物实际上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在实际业务中,提单上有关“托运人”这一栏内常填写的是买卖合同中的
卖方。但买卖合同如以FOB贸易术语成交,安排运输的是买方责任,即托 运人应是买方,这就和上述第一种的定义发生了抵触。为了不影响当前的 实际业务中的具体做法,故设立了第二种,即将实际上向承运人提交货物 的人也作为托运人。